清代的因灾恤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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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因灾恤刑制度建立在儒家“天人合一”观念的基础上。水旱灾害、尤其旱灾成为因灾恤刑的重要因素。清代因灾恤刑制度的内容包括清理积案重案、因灾赦免、因灾缓刑、停止词讼等等。因灾恤刑制度对清代政治社会生活产生着积极的意义,但在实际运作中又存在着诸多矛盾和缺陷。
Based on the Confucian thought that ‘the nature and man interact as one’, the regulation of reducing punishment for natural disasters in the Qing dynasty mainly included eliminating long-pending cases and heavy cases, forgiving, commuting sentence, and halting the hearing of cases, etc. The regulation of reducing punishment for natural disaster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political and social life in the Qing dynasty. However, on the other hand, it had many points of antinomy and blemishes in practical operating.
引文
[1]就清代灾荒史来看,主要研究成果包括李文海等《中国近代灾荒纪年》(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康沛竹《灾荒与晚清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余新忠《清代江南的瘟疫与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以及法国学者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等等。
    [1]表1、表2均据《清实录》、《清史稿》、《清朝文献通考》、《清会典》等部分资料整理。因本文着重关注因灾害恤刑的状况,清代因星变等异象而发生的恤刑不在统计之列。
    [4]顺治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因地震屡闻,水旱叠告,顺治帝降诏大赦天下。(《清世祖实录》卷87)
    [1]据《清实录》、《清史稿》、《清朝文献通考》、《清会典》等部分资料整理。
    [1]如顺治十一年十一月,因为地震屡闻,水旱叠告,顺治帝降诏大赦天下,将本月16日前除犯谋反叛逆等十恶罪名及监守自盗、坏法受赃、侵盗漕粮不赦外,其余在此前犯事者罪无大小都予赦免。(《清世祖实录》卷87)
    [2]顺治十一年、康熙三十四年因地震水旱同发诏赦天下;顺治十七年、康熙四年因地震诏赦天下;康熙二十六年、乾隆二年因天旱诏赦天下。(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210,刑16)
    [3]嘉庆二十九年,因为外省处决人犯即使经准后,行文该省执行时肯定与京师祈雨时间已经相距甚远,规定可以照常进本,立决人犯应在京处决者则依旧停止具奏。(《皇朝续文献通考》卷256,刑15)
    [1]康熙帝将形成于两汉的因灾策免宰相制度称为“大谬”之事,并废止了这一制度(《清圣祖实录》卷224);美国学者D·布迪、C·莫里斯根据《唐律》中关于停刑日的规定估算,唐代每年允许执行刑罚的日子至多两个月,《大清律例》则大大压缩了停刑日的天数,清代总计停刑日期不足三个月。(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35页)
    [1]参见赵克生:《中国古代赦免制度的演变及其影响》,《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2]参见林乾:《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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