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令梅治状》看康熙年间的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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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令梅治状》是广东省广宁县李成林于康熙十三年至十八年(1675一1681)任湖北黄梅县知县的事迹记录,自提为康熙巳未(1681年)中秋日子梅署之慎修序编就。 《令梅治状》是诸如木刻本,页8行,行21字,页中题为“夜告堂”。全书共分2卷,一为《纪略》,二为《详文》。《纪略》是李成林认为在任时所遇到的重大事情,共计28条。《详文》是李成林向上呈送的文书,共14件.该书题印为等文“不羁斋图书印”(因本人未见原本,只是在日本大阪大学图书馆查阅到复印本,复印者也没注明于何处所复印,翻阅《京都大学人文研究所汉籍目录》和《东洋文库所藏汉籍目录》,均未见有此书.因此本人不能对该书版本提出更多的考证)。
引文
[1]《湖北通志)卷122《职官·宦绩》,民国十年重刊本。
    [2](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31《庶政部·河堤岁修》条云:“夫近运河及有关水利之州县,例有岁修工程,有额设岁修之河夫”。
    [3]《黄州府志》卷13《秩官传》,清光绪十年刊本。
    [4](明)沈榜:(宛署杂记》卷2《月字·署廨》。
    [5]以上引文见《令海治状·自序》。
    [6]《清史稿》卷91《职官志三》
    [7]《黄州府志》第10《武备志·兵事》,清光绪十年刊本。
    [8]《清史稿》卷67《地理志十四》
    [9]《清实录》卷71《康熙十七年正月丙申》。
    [10](清)黄六鸿:《福惠全书》第28《邮政部·总论》。
    [11]《嘉庆重修一统志》卷143《黄州府·关隘》。
    [12](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5《莅任部·洋文赘说》云: “夫详文老,详言其事而申之上台者也,贵在源委清楚,词意明切,而陈以可否之义,仰候宪裁。其大旨不过刑名铁谷,地方利弊之事。如言刑名:应宽者,则据其实可矜恤之情;应严者,则举其法无可宥之状.如言钱谷:应追者,则举其侵吞逋抗之好;应兑者,则举其艰难穷困之苦。至于利所当兴,则举其所以利民者何在;弊所当革,则举其所以害民者何存。总宜事理透彻,出之委曲详尽,便读者诵之,其可喜可怒可泣可悲之情不觉.其油然而动,勃然而生,则虽欲不从吾言以为可否得乎!夫详文亦有司之要务,且详之其行与否,均关有司体面,故事非不得已,亦不可轻易动详。”
    [13](清)黄大鸿:《福惠全书》卷28《邮政部·应付大差》。
    [14]从康熙在这期间的政治行为来看,康熙没有大规模整顿吏治,重点是放在如何保持安定。例如陆陇其在廷对时直指时弊,未被采纳,反贬其官。御史宁尔讲奏到“外官宣布皇上德意者,曾无一人”时,康熙颇为不快地说道;“外官中岂无一二公忠者?尔此言大过”(见《康熙起居注》,康熙十三年三月初六日条)。又,康熙十八年七月京师地震,其论日:“岂牧民之宜苛取以行媚欤?大臣或朋党比周引用私人欤?领丘官焚掠勿禁欤?蠲租给复不以实欤?问刑首听论或枉平民歌?五公大臣未能束其下而致侵小民欤?”(《清史稿》卷6《圣袒本纪一》)可见他是知道吏治并非是盛世所应有的清廉,但他在此期间并未明令整治。
    [15](清)蒋良骐:《东华录》卷18,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97页。
    [16](清)刚毅:《牧令须知》卷1《居官》云:“有一等不肖之辈,本无循良之心。既不思官守应如何而尽,又不讲政事应如何而举,巧于钻营。工于窥探。到任之初,巧立名色,事无大小,铺张其词,似乎颇有作为、上司被其欺朦,于是许之;小民被其诳骗,于是称之……察其在心,专以数名盗世为事。”
    [17]张萱:《西园闻见录》卷31《考察》云:“二司考语,必托之有司,有司即侈加美考,先以密于二司,县请益焉。于是二司深得其庇己,而且畏之。每移公檄,即附启以纳交,少有私闻即专书以驰告,见必留饮,座必延上,叙宾主之礼,而结兄弟之欢矣。有司考语亦托之有司,而行访之有司,即以美考密达被访之有司,且请签焉。于是彼此交通, 互为耳目,虽郡邑隔远,未经半面,而神文冥给,结为不解之藤萝矣。”
    [18]《牧令须知》卷一《居官》云:“盖彼之所谓清者,大半藉为邀名之计,以图引进之阶,饰其貌而不矢以实心,遂致执于偏而绝少全诣”。
    [19]伍承乔:《清代史治丛谈》卷1《张明府深得民心》。
    [20]见伍承乔:《清代吏治丛谈》卷1《刘乔南中丞之敢言》。另《清史稿》卷277《陈鹏年传》云:“江宁民呼号罢市,诸生千余建幡将叩阁”.
    [21]此类详文多见于清人文集之中,本人曾读彭鹏的《古愚心言》,见其为本县(三河县)八旗驻防采买之事数上详文,虽屡遭上宪批驳,并为此遭到降三级的处分。彭鹏不畏题参,两次以自罢免而再上详文,最终还是未得批准。查彭鹏为此事凡六上详文,可谓强项令。彭鹏因得到康熙的赏识,虽“累被议,积至降十三级,俱从宽留任”。这样不怕丢官而强请的事例虽然不多,但可见地方官在关系到本地区利益时的态度。参见《清史稿》卷277《彭鹏传》,《古愚心言》第七册。
    [22]《钦定吏部则例》卷25《户·催征·征收期限》。
    [23](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28《邮政部·应付大差》。
    [24]《钦定吏部则例》卷15《吏·营私·违例进迎供应》。
    [25]《康熙起居注》,康熙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77页。
    [26]刚毅:《牧令须知》卷1《办差》云:“州县办差,最非易事。大宪过境,并不吹求,而左右随侍之人,实难酬应。稍不遂其所欲,辄相与百方挑剔,或于窗外散布流言,或于酒菜搀和盐醋,或将铺垫暗中撤去,或捏称灯烛夫马不齐,诡诈多端,总至激成宪怒而后已。甚有本署家丁勾通索诈者,索我之本无,要我之所缺,主人不使若辈打点,终不能止.既要破财,又要讨气”。刚毅为县官是光绪年间,其习闻所见并不提违例迎送和对此处置的事,可见此惩处条例并未认真执行。
    [27]《钦定吏部则例》卷 21《户·解支,地方公务擅动冒销》。
    [28]参见拙著《明代知县的关系网》,《史学集刊》1993年第3期。《从历史档案看清代对州县官吏的惩处制度》,《北方论丛》1994年第4期。
    [29]《钦定吏部则例》卷24《户·灾赈·报灾》。
    [30]《牧令须知》卷3《户房》。
    [31](明)袁中道:《珂雪斋集》卷20《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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