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环保组织作为公众代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其原告资格虽然已经被立法确认,但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制约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与应对策略。
引文
[1]傅沿.困局与破解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成本分摊规则的功能主义审视.法律适用.2016(5).
[2]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环境保护.2016(5).
[3]林玲.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法制博览.2015(7).
[4]张锋.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扬与抑.中国人口环境与资源.2015(3).
[5]吕忠梅.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中国法学.2016(6).
[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课题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的调研.调查研究.2017(5).
(1)王灿发,程多威.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法律适用.2014(8).
(2)侯佳曼.论环境公益诉讼成本分担规则.法制博览.2016(24).
(3)张爱云.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的调研.山东审判.2017(5).
(4)张颖,曾罡吉.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文史博览.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