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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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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属于附加刑,但是罚金刑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却是适用较多的刑罚种类。我国罚金刑的适用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如何化解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使得法院判处的刑罚能够得到正确的执行,理论上需要积极的应对。导论部分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罚金刑适用和执行难问题,从整体上进行了概括,明确了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等问题的研究意义。本文对罚金刑问题的研究,并不是体系性的。而是以罚金刑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为研究对象,进行问题式的研究为主要特征。但是,罚金刑作为一种刑罚种类,对其执行制度展开研究必然要以刑罚基本理论为基础和指导。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趋于调和的并合主义是现代刑法理论的主流。我国刑法立法以及理论也不例外。而刑罚理论之中,又以基于什么样的根据而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的刑罚正当化根据或者刑罚的目的最为根本。因此,问题式的研究又是以刑罚并合主义的现代目的为指导而展开的。
     第一章罚金刑基本理论阐释对罚金刑本身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先行予以明确。从罚金刑在中外刑法上的历史沿革出发,发现其作为一种刑罚所具有的意义与价值。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具有非监禁的性质,因此,其有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促进刑罚轻缓化,以及有利于犯罪人改造等方面的优点。罚金刑的设立目的、以及其在改造犯罪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应当在罚金刑执行制度的构建中予以贯彻。
     第二章和第三章对我国罚金刑执行裁量机制和执行机制原则与构想的完善分别进行了阐释。在罚金刑裁量机制的完善中,不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应当重视罚金刑的替代功能,而不是一味地强调罚金刑的惩罚功能。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中,大量运用罚金刑的并科制,这样以来,罚金刑更显附加性的意味,其依附在其他刑种之中,罚金刑的刑罚价值以及效果大打折扣。我国应当考虑在罚金刑的立法中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这样就会给罚金刑的裁量留下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在罚金刑的裁量机制中,对于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调查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能够在关于罚金刑的裁量中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避免罚金刑裁量的倚高,给罚金刑的执行带来隐患。总之,罚金刑裁量机制是罚金刑执行的前提,合理的罚金刑判决会为罚金刑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罚金刑执行机制的完善首先应当明确罚金刑的执行原则,罚金刑的执行原则是罚金刑执行机制完善应当遵循的根本。本文在第三章首先对罚金刑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列举了罚金刑的不同原则:如合法执行原则、合理执行原则、自主缴纳和强制执行相结合原则以及罚金刑的个别化执行原则。其次,本文选取执行机制中我国目前在立法中并未予以明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罚金刑的财产保全制度能够有效抑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保障执行机关的顺利执行;第二,罚金刑执行标的应当进一步明确。最后,本文对日额罚金制着重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日额罚金制在国外的刑事立法中对于缓解罚金刑执行的弊端有着较好的现实效果。虽然日额罚金制的适用较为复杂,也需要一系列的配置制度予以保障,但是我们不应否定该种制度的优势。我国目前虽然并未建立和推广该种罚金刑的执行方式,但是在现有的一次性缴纳无法改善罚金刑执行困境的时候,有必要打开视野,从执行方式入手寻找罚金刑执行的完善路径。
     第四章探讨的是罚金刑缓期制度的问题。罚金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指,对判处罚金的罪犯,在其具备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间暂缓罚金刑的执行,缓刑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事由,则不再执行原判罚金的一种刑罚制度。罚金刑缓期执行制度在外国存在相关的立法例。而且罚金刑缓刑制度存在多方面的价值。罚金刑是一种刑罚轻缓化之下产生的刑罚种类,缓刑制度的适用实际上也有利于刑罚轻缓化的达成。而罚金刑缓刑制度,其是对一种轻缓化的刑罚种类所进行的一种轻缓化的执行方式,因此,罚金刑缓刑制度在价值取向上仍然是刑罚轻缓化的具体体现。所以罚金刑缓刑制度符合刑罚轻缓化的价值追求,符合当前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而且,罚金刑缓刑制度与我国刑罚的目的相契合,不仅具有使得罪犯能够感受到刑罚的惩罚功能,有利于对罪犯自身的教育与改造,从而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且能够维护刑罚的严厉性与严肃性,使得社会一般人有感于刑罚的惩罚性质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进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此外,罚金刑缓刑制度对于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罚金刑执行难、罚金刑由亲属代为缴纳等问题具有积极的消解作用。对于罚金刑缓刑制度,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不同见解,但是,基于罚金刑缓刑制度存在的优点,应当考虑予以构建。我国构建罚金刑缓刑制度的路径选择,应当考虑到当前的立法规定现状,在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最小规模的变动的前提下,来设置我国的罚金刑缓刑制度。对此,将罚金刑设置为主刑,而需要对《刑法》规定有罚金刑的大多数条款进行全面的修正的方法并不妥当。较为稳妥、可行的方法是废止《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使得附加刑也能够适用缓刑制度,进而为罚金刑作为附加刑而适用缓刑制度扫清障碍。在增设罚金刑缓刑制度之后,还需要具体完善其下位规则。例如,在缓刑考验期、罚金刑缓刑的考验内容、罚金刑缓刑的撤销等具体制度构建时,应当考虑到罚金刑自身所具有的特征来进行。而不能完全适用与自由刑的缓期执行制度完全相同的方式,来执行罚金刑的缓期执行。
     本文第五章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介绍和分析。首先对罚金刑易科制度进行了基础理论的诠释。并且详尽了介绍了国外立法罚金刑易科制度的不同模式。其次,我国对于罚金刑易科制度存在较大争议,可见罚金刑易科制度在我国面临巨大的阻力。本文支持肯定说的观点,并对否定说的主张进行了回应。第三,本章对罚金刑与短期自由刑进行了相近的比较,并认为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具有合理性。最后,本章还对我国确立罚金刑易科制度进行了模式选择,相对来说,罚金刑易科短期自由刑更为符合我国刑罚的特点,并能够对我国罚金刑执行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第六章探讨的是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问题。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的问题,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的。就我国而言,未成年人在适用罚金刑的范围上较为广泛。在立法方面,就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的主体范围来看,《刑法》并没有进行相应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有自己财产的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自己财产的未成年人,都存在适用罚金刑的可能。而就可以对未成年人判处的罪名来看,由于已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可以构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所以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能够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就都符合适用罚金刑的条件。在司法方面,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的比例也不在少数,由此引发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问题大量存在。由于未成年人一般不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所以就不具有执行罚金刑的受刑能力。实践中往往由未成年人亲属代为缴纳罚金或者产生刑罚空判现象,这不仅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也有违罪责自负原则。完善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制度,解决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入手。要根本解决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则需要我国立法作出相应的调整,借鉴他国立法例,应当考虑设置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专门规定,而不是与成年人采用相同的刑罚适用规则。而在立法尚未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也应当在现行立法之下,完善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理论上就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不同见解,但是两种观点难免失之片面。一方面,基于未成年人往往不具有独立财产的特点,不能全面肯定罚金刑的适用。另一方面,基于罚金刑自身所具有的优点,不能一概否认对未成年适用罚金刑。而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的情况,进行分类别的限制适用。即结合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以及应当判处罚金刑的方式,进行是否判处罚金刑的具体判断。
Fine penalty in criminal law in our country belongs to the supplementarypunishments, but the fine punishment in the 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 is applicablemore punishments. Our country fine punishment for performing difficult problemsexist, are already well known facts.so as not to bring too much pressure to theexecution of fine penalty.Fine penalty is a kind of accessory punishment in China’scriminal law,yet,it is one of those which applied much in the 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In our country,it is well known that fine penalty execution is a big difficulty to solve.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fine penalty enforcement difficulty, enables the courtsentenced punishment to get a correct execution, theoretically need a positive response.The introduction part that our fine penalty execution of 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 sodifficult,as a whole has carried on the summary, the research significance of finepenalty execution difficult problem. In this paper, the research of fine penaltyexecution is a difficult work.In the research,I will set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as a mainobject. However, as a kind of punishments, study on the fine penalty execution systemis necessarily based on the basic theory of punishment and guidance. Retribution penaltheory and purpose theory of punishment tends to reconcile the merger doctrine whichleads the mainstream of modern criminal law theory.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legislation and theory has no exception. And punishment theory, the most fundamentalpart is based on what kind of penalty according to on the criminal punishmentjustification.
     The first chapter is problem-based research,that guided by the modern aims ofthe penal merger doctrine. In addition, the introduction part of the fine punishmentshould be clearified first. From the history of the fine punishment of Chinese andforeign criminal law, we should see it as a punishment full of meaning and value. Finepunishment as a kind of property punishment is to avoid the disadvantages ofshort-term freedom penalty,also can promote the anamnesis of severe punishment, andtake the advantage of transforming the sinner, etc. The establishment of pecuniarypenalty purpose, as well as its positive role in transforming a criminal offence, should be enshrined in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fine punishment execution system.
     Chapters2and3for our fine punishment executive discretion and executionmechanism of perfect interpretation, respectively. In the perfection of mechanism ofpecuniary penalty discretion, fine punishment should be paid great attention to both thelegislature and judiciary of alternative functions, rather than blindly to highlight of thefine punishment punishment function. The present criminal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as a large number of applying fine punishment and division system.So the finepunishment have more additional meanings.The attachment in other mitigation, finepunishment penalty value and effect. Our country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the finepunishment legislation to expand fine punishment scope, it will leave finepunishment's discretion a wider space. In the discretion of fine punishment mechanism,the state of the economy for the defendant investigation is also very necessary, it candiscretion of pecuniary penalty, in full consideration of the person subjected toexecution of the property status, also avoid pecuniary penalty discretion on high andbringing the execution of fine punishment. In short, fine punishment discretionmechanism is the precondition of fine punishment execution. Reasonable penaltypunishment decision will lay good foundation for the fine punishment executi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fine punishment enforcement mechanism should c theexecution of fine punishment‘s principle, the execution of fine punishment principle isthe fine punishment enforcement mechanism perfecting the fundamental which mustbe followed. This article in the fourth chapter firstly introduces the related content offine punishment principle, and lists the different principles of fine punishment.Such aslegal enforcement principles, 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 execution, independent payand enforcement principle and the combination of fine punishment principles ofindividualized execution. Secondly, this article selects execution mechanism in ourcountry in the legislation. Firstly, fine punishment, 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preservationsystem can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erson subjected to execution property, ensure thesmooth operation of the executing organ; Secondly, the fine punishment executionmark should be further defined. Finally, in this paper, the daily amount penalty systemis emphatically introduced and analyzed. Foreign criminal legislation for alleviatingwill give the advantages of fine punishment execution.
     The fourth chapter discusses the issues of fine penalty reprieve system.The finepenalty reprieve system is a kind of system of criminal penalty that to a criminal sentenced to a fine, under the premise of meeting certain requirements in its, in acertain period to suspend the execution of fine penalty,in the probation period there isno statutory cancellation of probation for will no longer execute the judgment of finepenalty.The fine penalty reprieve system has related legislation in the foreigncountries.And the fine penalty reprieve system exists various value.Fine penalty is akind of punishments under the mitigation of penalty, probation system is actuallyhelpful to achieve the mitigation of penalty.Fine penalty reprieve system, it is a kindof mitigation of penalty by a way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itigation,therefore,fine penalty on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probation system still is the embodiment of theanamnesis of severe punishment.So fine penalty reprieve 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the value of the pursuit and meets the general tre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enaltysystem in the world.Besides, the fine penalty reprieve system corresponds with thepurpose of the penalty in our country, not only has the function of allowing criminalsto feel the punishment of penalty,which is conducive to their own education andreform of criminals,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the special prevention,but also tomaintain the severity of the punishment and seriousness, making social average personaware of penal punishment nature and does not dare to commit a crime, then reach thepurpose of general prevention.In addition, the fine penalty reprieve system to theproblems of fine penalty execution difficulty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fine penalty ispaid by relatives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digestion.There are two different kinds ofassertions, including affirmative theory and negative theory for the fine penaltyreprieve system,based on the advantages of the fine penalty reprieve system, however,we should consider to build it.The path choice of constructing the fine penalty reprieve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legislation should consider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existing legal provisions of the smallest change under the premise of to set up the finepenalty reprieve system of our country.That conduct a comprehensive method ofcorrection of setting the fine penalty as a kind of principal penalties in which havemost of the terms are provided by criminal law is not appropriate.The safe and feasiblemethod is to repeal the provisions of the third item of article seventy-two of thecriminal law to make supplementary penalties can also apply reprieve system, and thenhelp applying for the fine penalty as a supplementary penalty reprieve system clearaway obstacles.After adding fine penalty reprieve system, it also needs to perfect itsspecific rules.For examp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eprieve period,the content of the test of fine penalty reprieve and the revocation of fine penalty reprieve systems, thecharacteristics of the fine penalty itself should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withoutcompletely performing the fine penalty reprieve in the same way of applying tofreedom penalty reprieve system.
     The fifth chapter for pecuniary penalty permitted system is introduced andanalyzed. First of all to the fine punishment permitted system has carried on the basictheory of interpretation. And detailed introduces the fine punishment permitted foreignlegislation system of different patterns. Secondly, for the fine punishment permitted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re is a big controversy, visible fine punishment permitted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facing huge resistance. This paper support certainly saidopinions, and said to deny claims of response. Third, this chapter to the finepunishment are compared with those of the similar of short-term freedom penalty, andthat fine punishment permitted freedom penalty rationality. Finally, this chapter also toour country, the mode of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of fine punishment permitted,relatively speaking, fine punishment permitted of short-term freedom penalty moreaccor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nishment in China, and can promote theimprovement of our country fine punishment execution.
     In this paper, the sixth chapter discusses the issues of minors fine punishmentexecution. Minors fine punishment execution problem, not only in our country but alsohave 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 in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terms of our country,the minors are more widely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fine punishment scope. As theaspect of legislation, the body of the fine punishment for minors has no limitation. Injudicial practice, therefore, both have their own property of minors, or their propertywithout the minors. On minors can be sentenced to the crime, which reaching to theage of16,the offender can constitute all crime stipulated in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criminal law.And when someone has reached the age of16but under the age of18,can be sentenced to a fine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which will meet the requirementsof applicable fine punishment. In terms of justice, the proportion of minors that wassentenced to a fine punishment are not in the minority, so it perform difficult.Generally speaking,as a minor does not have its own independent property, so theyhave no ability to perform the fine punishment punishment. So the minors relativeshave to pay the fine or penalty empty sentence phenomenon, this is not only conducive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penalty purpose, also against the principle of accountable. To improve the minors' fine punishment execution system,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minors'fine punishment execution difficulty should be proformed from the both legislation andjustice. To solve fine punishment execution fundamental problems, you need to make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in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draw lessons from nationallegislation, and to consider setting a minor punishment special provisions, rather thanwith adults use the same punishment rules. And in the case of legislation has not yetadjusted, there should also be under current legislation.Then to Improve the finepunishment of minors. As in one hand,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inors whooften do not have independent property, should not fully sure pecuniary penalty applies.On the other hand, based on the fine punishment has the advantages of its own, itcannot be denied to minor fine punishment. Whether the combination of minors hasindependent property, or whether for specific judge sentenced to a finepunishment.,they should be sentenced to a fine punishment.
引文
①参见夏雨:《罚金刑在经济犯罪中的适用研究》,西南科技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②参见王毅强:《论罚金刑的适用》,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①郑蒨:《构建我国罚金刑执行机制》,载《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论文集》2007年。
    ①参见黎宏:《日本刑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20页。
    ②[日]内藤謙『刑法理論の史的展開』有斐閣(2007)543頁。
    ③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54页。
    ④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30页。
    ①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46页。
    ①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①参见孙立:《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2页。
    ①王琼:《罚金刑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②例如德国在1921年特别颁布了《关于扩张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及限制短期自由刑的法律》,并在1924年对1871年刑法典做了较大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激增罚金刑适用的立法例。参见林斌:《中外罚金刑比较考察》,载《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第118页。
    ①邢绡红:《罚金刑立法配置研究》,吉林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6页。
    ②参见李希慧:《中国刑事立法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401页。
    ③吴宗宪、陈志海、叶旦声、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中国公安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
    ④《尚书·舜典》记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实肆赦,怙终贼刑”的记载,这是我国古代史上最早关于罚金刑的记载。
    ⑤参见孙立:《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页。
    ①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46页。
    ②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议》)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以上几种主刑都是针对男性犯人而言的;对于女性犯人,五刑则是指:刑舂,拶刑,杖刑,赐死,宫刑。
    ③我国封建五刑制度正式确立于《唐律疏议》,唐朝在吸收并借鉴前朝刑罚制度的基础之上,正式确立了影响深远的封建五刑。具体来说,封建五刑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以及死刑。
    ①参见王琼:《罚金刑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
    ②如1948年《东北解放区交通肇事犯罪处罚暂行条例》规定,犯交通肇事罪者,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①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3页。
    ②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9页。
    ③李震:《论刑罚轻缓化》,山东大学2008博士学位论文,第6页。
    ④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80页。
    ①参见谢望原:《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②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
    ③参见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109页。
    ①参见李洁:《罚金刑适用若干问题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20-21页。
    ①参见李希慧:《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①参见陈兴良:《刑种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页。
    ②钱叶六:《论中国罚金刑的改革与完善——以探寻罚金刑执行难之解决方案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第28页。
    ①该学者认为:“罚金刑以剥夺一定数额金钱为内容,犯同一罪处同等数额的罚金,形式上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质上是不公平的。因为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不同,经济承受能力可能相差很大。”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页。
    ②参见朱旭伟:《罚金刑执行对策探讨》,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6期。
    ①包括1997年《刑法》、8部刑法修正案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②王启江:《论我国罚金刑的执行》,山东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5页。
    ①例如我国《刑法》第325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②例如我国《刑法典》第268条关于聚众哄抢罪的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页。
    ④例如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⑤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页。
    ⑥我国《刑法典》第216条假冒专利罪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①陈兴良:《刑种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6页。
    ①谢望原:《西欧探寻短期监禁刑替代措施的历程》,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2期,第40—41页。
    ②杨凤宁:《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探讨》,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第94页。
    ③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00页。
    ④谢望原:《刑罚价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315页。
    ①邢绡红:《罚金刑立法配置研究》,吉林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5页。
    ②参见卢建平:《短期自由刑的改革与完善》,载赵秉志:《刑罚体系结构的改革与完善》,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9页
    ①杨凤宁:《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探讨》,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第95页。
    ②[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0页。
    ①杨凤宁:《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探讨》,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第97页。
    ①例如瑞士《刑法典》第49条规定:“法官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清况确定罚金的具体数额,罚金的缴纳要使行为人感到痛苦并与其罪责相适应。对行为人具有重要意义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其收入、财产、家庭状况、家庭义务、职业和薪水、年龄和健康状况。”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58条也有类似规定:“科罚金时,除依前条规定外,并应审酌犯人之资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时,得于所得利益之范围内酌量加重。”参见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87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实行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③参见钱叶六:《论中国罚金刑的改革与完善——以探寻罚金刑执行难之解决方案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第78页。
    ①参见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31-534页。
    ②王启江:《论我国罚金刑的执行》,山东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3页。
    ①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0页。
    ②[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
    ③[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
    ①张明楷:《罚金刑若干问题的再思考》,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第103页。
    ①张明楷:《罚金刑若干问题的再思考》,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第103页。
    ①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5页。
    ②张文显:《21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91页。
    ①王启江:《论我国罚金刑的执行》,山东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2页。
    ①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
    ①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4条就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另外,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我国也有司法解释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②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112页。
    ①王启江:《论我国罚金刑的执行》,山东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7页。
    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①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颁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39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①参见我国《物权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之规定
    ②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页。
    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②我国《民事诉讼法》24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规定第66条对强制履行也作出了解释:“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①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5页。
    ②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6页。
    ①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6页。
    ②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7页。
    ③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8页。
    ④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6页。
    ①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90页。
    ②[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30页。
    ③日额罚金制最早可追溯至1921年的《芬兰刑法典》,其后1929年的《墨西哥刑法典》、1931年的《瑞典刑法典》、1939年的《丹麦刑法典》、1975年的《德国刑法典》等都规定了日额罚金制。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7页。
    ①王启江:“论我国罚金刑的执行”,山东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3页。
    ②参见孙力主编:《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
    ③参见孙力主编:《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
    ④徐久生、庄敬华:《德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2004年版,第14页。
    ⑤例如《法国新刑法典》第131条规定:“处监禁刑之轻罪,法院得宣判日罚金刑,被判刑人犯在一定天数内,按日向国库支付一定的款项,款项总额由法官确定。每日交付的罚金数额依人犯收入与负担而定,但不得超过2000法郎。支付罚金的天数依据犯罪情节确定,但不得超过360天。对自然人可处之轻罪刑罚包括有罚金、日罚金等刑罚方法。”参见罗结珍译:《法国新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①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91页。
    ②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8页。
    ①孙力主编:《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8-199页。
    ②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9页。
    ③参见王启江:《论我国罚金刑的执行》,山东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7页。
    ①参见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9页。
    ①我国《刑法典》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执行。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①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从判决发生法律效率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同时,该《规定》第11条确立了罚金刑强制执行程序启动的时间:“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2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①参见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
    ②参见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26页。
    ③参见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页。
    ①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16页。
    ①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70页。
    ①李洁:《罚金刑适用若干问题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21页。
    ①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0页。
    ①谢瑞智:《中外刑事政策之比较研究》,台湾文物发行社1987年版,第239页。
    ②参见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27页。
    ③参见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27页。
    ①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79页。
    ②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79页。
    ③谢瑞智:《中外刑事政策之比较研究》,台湾文物发行社1987年版,第239页。
    ④周应德、周海林:《试论罚金刑的缓刑》,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第40页。
    ⑤孙力:《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2页。
    ①王启江:《罚金刑执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75页。
    ②甘雨沛:《比较刑法学大全(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7页。
    ③甘雨沛:《比较刑法学大全(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0页。
    ①李洁:《罚金刑应上升为主刑论》,载《当代法学》1989年第3期,第39页。
    ②参见李洁:《罚金刑适用若干问题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20-22页。
    ③例如,《俄罗斯刑法典》第46条第1款规定,罚金既可以是主刑,又可以是附加刑。(参见[俄]Л.B.伊诺加莫娃-海格:《俄罗斯联邦刑法(总论)》,黄芳、刘阳、冯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0页。)
    ④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4页。
    ①参见廖增昀:《完善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3期。
    ②侯国云、薛瑞麟:《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3期。
    ①参见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2-484页。
    ①参见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4-485页。
    ②[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王昭武、刘明祥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89页。
    ③[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评注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页。
    ④冯全:《中国缓刑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版,第29页。
    ①[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评注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页。
    ①参见刘德法、田宏伟:《缓刑考验制度比较研究》,载《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6期,第32页。
    ②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03页。
    ③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06页。
    ①[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78页。
    ②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68页。
    ①参见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0页。
    ②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42条规定:“罚金应于裁判确定后二个月内完纳。期满而不完纳者,强制执行。其无力完纳者,易服劳役。但依其经济或信用状况,不能于二个月內完纳者,得许期满后一年內分期缴纳。延迟一期不缴或未缴足者,其余未完纳之罚金,强制执行或易服劳役。依前项规定应强制执行者,如已查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得迳予易服劳役。”
    ③何琳:《罚金刑易科制度之比较——兼谈我国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期,第55页。
    ④如《法国刑法典》第131-25条规定,在规定期间内,未能完纳罚金者,应予关押,关押时间等于尚未支付罚金天数的一半,其实施方式同民事拘禁。这里的民事拘禁虽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但是并不等同于自由刑。
    ①例如1960年5月12日《最高法院关于判处罚金不能易服劳役问题的函复》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对海关移送的依法被科处罚金而被告未能按期足额缴纳的案件,应当强制执行,或者在查明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刑事处分,但无论如何,不能易服劳役。如果经过调查,发现被告人客观上确实无力缴纳罚金,则人民法院应当与海关协商考虑斟酌减免相应罚金数额。”
    ①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43页。
    ②李贵方:《罚金易科自由刑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3期,第43页。
    ①公培华:《罚金刑易科之我见》,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第39页。
    ①参见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79页。
    ②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79页。
    ①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8页。
    ①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5页。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7页。
    ③[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9页。
    ④[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5页。
    ①[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0页。
    ②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2页。
    ①肖前、李秀林等:《辩证唯物主义原理》[M],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15页。
    ②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页。
    ③参见谢望原:《刑罚价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①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②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③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8页。
    ④[英]赫伯特·哈特:《惩罚与责任》,王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①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6-349页
    ②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24-526页。
    ③[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
    ①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1页。
    ②谢望原:《刑罚价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①谢望原:《刑罚价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
    ②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页。
    ②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页。
    ①赵秉志、吴振兴:《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50页。
    ②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第2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1页。
    ①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46条第1款规定:“如认为以劳动代替罚金之方式服刑可适当及足以实现刑罚之目的,则应被判刑者之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命令被判刑人在本地区、其他公法人或人民法院认为对社会有利的其他场所中进行劳动,按日记时,以代替全部或部分所定之罚金。”
    ②邹晓翔:《试论罚金刑易科制度》,载《咸宁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第49-50页。
    ③孙力:《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7页。
    ①正文所列举的案例,此时换算得出的25倍基数并不一定完全等于要执行25个月的自由刑。这种倍比关系还需要立法者进一步细化。如可规定所欠缴的罚金3倍于基数,可折算成一个月的自由刑。
    ①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一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_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①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
    ①林山田:《刑罚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89页。
    ②我国有学者进行了一定范围内的统计,例如,有学者经过统计,发现“某市区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2003年12月24日至2004年12月25日处理的案件涉案人数为136人,其中判处罚金刑的共101人,占案犯人总数的74.3%,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因涉及的罪名必须判处罚金刑适用的比例之高可见一斑。”
    (林亚刚:《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第135页。)
    ①需要注意,贩卖毒品罪规定在《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一选择性罪名中,因此,《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贩卖毒品”,仅仅指以贩卖手段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而不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等。(参见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9页。)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不能构成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①邓小俊:《“犯罪的一般理论”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防控对策》,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5期,第71页。
    ②操学诚、刘桂明、路琦、牛凯:《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4期,第4页。
    ③需要注意的是2009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总人数77604人,2010年为68193人,(参见操学诚、路琦、牛凯、王星:《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6期,第4页。)在数量上呈现下降趋势,但是,从总量来看仍不是少数。2010年依然高于2001年,绝对数大于2001-2003年3个年度。
    ④张远煌:《未成年人涉罪现状调查》,检察风云2011年第11期,第13页。
    ⑤马剑:《2012年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载《法制资讯》2013年第2期,第30页。
    ⑥盗窃罪第一个罪刑阶段规定与单处罚金刑选科;第三个罪刑阶段规定与没收财产选科。抢劫罪第二个罪刑阶段规定与没收财产选科。
    ①黄丁全:《刑事责任能力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①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8页。
    ①孙喜峰:《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的思考》,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5期,第136页。
    ②多数刑法体系书中并未论及罪责自负原则,例如: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等等。有的学者将其列入“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而做简略的介绍,参见赵秉志:《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160页。
    ③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1-72页。
    ④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页。
    ⑤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⑥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⑦[日]曾根威彦『刑法総論』有斐阁(2008)134。转引自陈家林:《外国刑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0页。
    ①朱苏力:《从药家鑫案看刑罚的殃及效果和罪责自负》,载《法学》2011年第6期,第3页。
    ②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
    ③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6-277页。
    ①林亚刚:《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第136页。
    ①[韩]金日秀、徐辅鹤:《韩国刑法总论》,郑军男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39页。
    ①[俄]Л.B.伊诺加莫娃-海格:《俄罗斯联邦刑法(总论)》,黄芳、刘阳、冯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4页。
    ①参见傅丽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缺陷与改善对策》,载《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第77页。
    ①徐章尧、盛黎丽:《不宜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3期,第54页。
    ②陈雷:《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刑有违法理》,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1期,第53页。
    ①李伟作、李树清:《论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第27页。
    ②参见王琼:《罚金刑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9页。
    ③参见於贤淑:《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财产刑的法律思考》,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81页。
    ②在相关人员对该司法解释的解读中认为,该司法解释采取的是肯定说的见解,即主张“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适用财产刑。”参见李兵:《<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4期,第25页。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妥当。
    ①李洁:《论一般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第98页。
    ②王琼:《未成年人适用单科罚金的利弊》,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0月14日第6版。
    [1]林山田:《刑罚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2]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黄丁全:《刑事责任能力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4]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8]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9]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0]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1]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2]黎宏:《日本刑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3]谢望原:《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14][韩]金日秀、徐辅鹤:《韩国刑法总论》,郑军男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5][俄]Л.B.伊诺加莫娃-海格:《俄罗斯联邦刑法(总论)》,黄芳、刘阳、冯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6]王琼:《罚金刑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7]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18]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9][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0]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1]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2]谢瑞智:《中外刑事政策之比较研究》,台湾文物发行社1987年版。
    [23]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24]孙力:《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5]王启江:《罚金刑执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6]甘雨沛:《比较刑法学大全(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7]侯国云、薛瑞麟:《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8][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王昭武、刘明祥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9][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评注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0]陈子平:《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1]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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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夏雨:《罚金刑在经济犯罪中的适用研究》,西南科技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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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琼:《未成年人适用单科罚金的利弊》,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0月14日第6版。
    [2]王鑫、吴砝:《先交钱获轻判——对罚金保证金的误读》,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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