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
[1]第十九条规定:“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2]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
[3]其中,第九条关于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包括市、区级避震通道及避震疏散场地(如绿地、广场等)和避难中心的设置与人员疏散的措施。
[6]参见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日本考察调研报告》(2007.11)。
[7]1919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全国通用的城市规划法规《都市计画法》,其中规定各城市必须将城市公园作为一项基础设施列入城市规划;1986年,日本提出把城市公园绿地建成具有避难功能的场所;1993年,进一步修订《城市公园法》,明确提出了“防灾公园”的概念;1998年,建设省制定了《防灾公园规划和设计指导方针》,将防灾列为城市公园的首要功能。
[8]http://www.soufun.com/news/2008-06-02/1799623.html。
[9]参见:全国第一个应急避难场所在北京建成.城市与减灾.2003.6。公园总面积为60余万m2,用于地震以及避难场所的面积约为38万m2,可容纳25.3万人,疏散23.1万人,具备11种应急避难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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