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沧州市为例探讨河北中东部平原地下水经超采后的恢复性问题,阐述区域地下水开采量的构成与影响因素,分析地下水的更新能力、可恢复性及恢复规律。结果可知:地下水开采以不引起或不加剧地面沉降为约束条件,在降水循环的带动下,浅层地下水具有较强的更新能力和可恢复性;而河北中东部平原深层地下水部分可恢复,与浅层地下水相比,更新能力和可恢复性较差,恢复时间较长,水头的恢复能力由深至浅逐渐增强,上游恢复能力较强,下游恢复能力较差,且深层地下水可开采应以不引起或不再加剧地面沉降为约束条件。研究结果为该区域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引文
[1]张兆吉,费宇红,陈宗宇,等.华北平原地下水可持续利用调查评价[M].中国地质调查局.2009.
[2]徐大鹏.河北中东部平原深层地下水开发的环境效应分析[D].石家庄经济学院.2008.
[3]张永强,杨新爱,张海涛.天津市海岸带地面沉降影响因素分析[J].地下水.2013.35(3).
[4]吴爱民,李长青,徐彦泽,等.华北平原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10.8(6).
[5]张光辉,王金哲.海河流域中东部平原区深层地下水补给与释水机制探讨[J].水文.2002.22(3).
[6]张桂平,洪万才.沧州市地面沉降初探[J].水资源保护.2003.(2).
[7]陈时磊,赵桂兰,邢立亭,等.平原区深层地下水资源可恢复性研究[J].济南大学学报.20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