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证成与构想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The Justification and Proposals on Environmental Codification in China
  • 作者:王灿发 ; 陈世寅
  • 英文作者:WANG Canfa;CHEN Shiyin;Civil,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 School,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关键词:环境法 ; 法典化 ; 适度性 ; 总分结构
  •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 law;;codification;;moderateness;;general-specific structure
  • 中文刊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联合国环境署-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基地;
  • 出版日期:2019-03-16
  • 出版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 年:2019
  • 期:02
  • 基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7-19
  • 页数:13
  • CN:11-1476/C
  • ISSN:1000-5420
  • 分类号:D922.68
摘要
环境法法典化已渐成世界各国环境法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且呈现出多样性和灵活性的模式。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其相互之间多有交叉、重叠与矛盾,生态文明建设迫切需要系统化、严密化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保障。环境立法的数量、环境法律人才的储备以及环境法法典化的理论研究为环境法典编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他部门法法典化和国外环境法典编纂的经验也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环境法法典化的模式和路径选择上,可以从我国国情出发,选择较为实用、便于执行和遵守的法典模式,并采取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路径。环境法典的框架内容应在符合我国环境法律规范对象的基础上,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保护等主要方面,囊括法律责任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同时避免一味追求大而全的法典内容和过于烦琐细致的规定。
        Environmental laws around the world are on the road to codification with the diversity in structure and flexible in amendment.The legal support for building eco-civilization,the conflict and overlap of articles in various environmental statutes,and the strengthening of soft power and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of China press for the compilation of environmental code.The status quo of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the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the number of law talents and the basic research of environmental law pave the way for China to enact environmental code.This code will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of the codification of ancient laws in China and the codification skills developed in other countries.What legislative mode of codification and legislation procedures could be the best for China to compile an environmental code?In our view,the code should be practical,useful and easy to implement and comply with,which must be adaptable to the Chinese context.The code should be made step by step,one part after another,which means that we should gradually develop an integrated masterpiece.The structure and the coverage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Code include pollution control,eco-protection and natural resources conservation etc.as well as legal liability and procedural articles.
引文
(1)邢会强:《论金融法的法典化》,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2)刘兆兴:《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典编纂与解法典化》,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1)。
    (3)穗积陈重:《法典论》,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4)(6)夏凌:《环境法的法典化——中国环境立法模式的路径选择》,74页,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
    (5)H. Bocken and D. Ryckbost(ed.). The c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6,Preface.
    (7)(1)《瑞典环境法典》于1999年生效,后续已经历多次修订;(2)《法国环境法典》历经10年时间的编纂,于2000年颁布其法律部分,2003年颁布其规章部分,并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3)德国1987年开始编纂环境法典,虽然至今只是《环境法典(草案)》,但仍然有其影响。除了以上这三部被人熟知的环境法典或环境法典草案外,欧洲的环境法典编纂还包括《意大利环境法典》(2006年,2017年修订)、《英国环境法》(1995年)、《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总则》(2014年)、《俄罗斯环境法典(草案)》。其他国家的有《菲律宾环境法典》(1977年)、《布基纳法索环境法典》(1994年)、《多哥环境法典》(1988年)、《哥伦比亚可再生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国家法典》(1974年)、《巴西南里奥格兰德州环境法典》(2000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88年,1999年修订)等。
    (1)该报告结论证明了:(1)环境法典起草的必要性;(2)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一体化到国家政策中并且将环境政策作为一项优先政策的必要性;(3)将环境刑法编纂入环境法典的必要性;(4)环境法典在法国的社会现实需要及司法的必要性。转引自彭峰:《法典化的迷思——法国环境法之考察》,117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
    (2)汪劲:《环境法的法典化——迷思与解迷》,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3)穗积陈重提出了五点非法典编纂论:(1)法典不能伴随社会的进步;(2)法典不能包含法律之全部;(3)法典不能终止单行法;(4)法典不能终止裁判例之必要;(5)法典编纂未必会减少诉讼。本文主要论述前三个论点,且把第(2)(3)点合并论述。参见穗积陈重:《法典论》,17-2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4)(5)(6)穗积陈重:《法典论》,18、19、7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1)吴志攀:《“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3)。
    (2)目前能查找到的只有一篇文章提到非法典化问题,其中提到的佐证理由主要有:环境法是较新的部门法,我国环境法体系仍不完善,基础理论研究薄弱,国家对环境立法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参见赵传朋:《论中国环境法的非法典化》,20-32页,山东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1)穗积陈重:《法典论》,26-5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1)夏凌:《欧洲环境法的法典化运动及其启示》,载《欧洲研究》,2008(6)。
    (2)1963年三大指标的世界排名中我国均没有入围,1980年也只有全球力量指数排名世界第八,2000年全球力量指数和GDP分别位列第六和第四。Jonathan D. Moyer,Tim Sweijs,Mathew J. Burrows and Hugo Van Manen,Power and Influence in a Globalized World. pp.3-12. https://www. atlanticcouncil. org/images/Power_and_Influence_. pdf.
    (3)对外双边影响力是通过对42个经济、政治和安全指标综合计算出来的。Jonathan D. Moyer,Tim Sweijs,Mathew J. Burrows and Hugo Van Manen, Power and Influence in a Globalized World. pp. 3-12. https://www. atlanticcouncil.org/images/Power_and_Influence_.pdf.
    (1)截至吕忠梅教授《将环境法典编撰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一文发稿时间,我国已制定环境保护法律10件,此外2018年8月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因此现有环境保护法律共11件。吕忠梅:《将环境法典编撰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载《前进论坛》,2017(4)。
    (2)其中专著、编著和译著共6部:张梓太所著《环境法法典化研究》、彭峰所著《法典化的迷思——法国环境法之考察》、竺效等译《瑞典环境法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典》(第4版)、李明华和陈真亮所著《我国环境法典立法研究:理念与方法》、王妮华译《法国环境法典》。博士论文1篇:夏凌所著《环境法的法典化——中国环境立法模式的路径选择》。在中国知网上,以“环境法典”“环境法法典化”和“环境法的法典化”为“篇名”搜索的中文期刊文章共28篇,这是以最为严格搜索方式计算的结果,若按照以上字段作普通搜索,其结果为105篇。搜索时间为2019年1月2日。
    (3)《刑律》七篇体例包括:《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名例律》是总则,其他六部分是分则,即沈家本所说的“六部分律”。
    (4)截至目前,我国共出台10部刑法修正案、1部单行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9个刑事立法解释。
    (5)王茂生:《法典化与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载《理论界》,2011(5)。
    (1)(2)彭峰:《法典化的迷思——法国环境法之考察》,40、41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3)竺效、田时雨:《瑞典环境法典化的特点及启示》,载《中国人大》,2017(15)。
    (4)吕忠梅、窦海阳:《民法典“绿色化”与环境法典的调适》,载《中外法学》,2018(4)。
    (5)张梓太:《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载《现代法学》,2008(4)。
    (6)夏凌:《环境法的法典化——中国环境立法模式的路径选择》,146-147页,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
    (1)何照新、韩骁、郝丽燕:《梁慧星和民法典团队的“中国梦”》,载《法律与生活》,2015(13)。
    (2)张忠利:《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法总则>及其启示》,载《中国人大》,2018(15)。
    (1)1879年,英国判事长科伯恩(Lord Chief Justice Cockburn)对英国国会提出的刑法草案提出意见,其中首要一条便是“该草案未包含刑法的全体”。他认为,但凡完全之法典,在其编纂之际,将法规全部总括,此为必须之要事。若具备此要事,法律执行者以及法律服从者,则易观察其法规之全部,亦无必要在浩瀚的法令全书中搜索散落大量之单行法。而相反,法典之中未揭示同种法律之全部,而应据单行法律,就有必要加以补充,法典编纂之目的不明确。参见穗积陈重:《法典论》,8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2)(3)穗积陈重:《法典论》,87、8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4)(5)《环境保护部委托研究课题<环境保护法典研究>研究成果(之二)——外国环境法典翻译》(内部资料),96页。
    (1)《哈萨克斯坦环境法典》中规定的程序性规范,包括环境标准的制定程序、环境合格认证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国家环境审查程序、排污许可证程序、环境损害评估程序、环境检查程序、生产环境控制程序、公共环境控制程序、环境信息相关程序、环境应急程序、环境纠纷解决程序等。参见《环境保护部委托研究课题<环境保护法典研究>研究成果(之二)——外国环境法典翻译》(内部资料),85-93页。
    (2)《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55条。
    (3)包括2015年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8年3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公布实施《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5)自然资源部于2018年8月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6)《环境保护部委托研究课题<环境保护法典研究>研究成果(之二)——外国环境法典翻译》(内部资料),3-64页。
    (7)例如《环境保护法》(2014年)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第67、68和69条。
    (1)《环境保护部委托研究课题<环境保护法典研究>研究成果(之二)——外国环境法典翻译》(内部资料),3-64页。
    (2)《环境保护法》(2014年)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3)《环境保护法》(2014年)第6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瑞典环境法典》第29章第8条第2款规定:“意欲违反第1款第24项规定的行为应依《刑法典》第23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11条第2款规定:“对于本章涉及的违法行为,《刑法典》中规定的处罚与本章相同或比本章更重,或可依《惩处走私法案》(1960:418)处罚的,则不依本章规定处罚。”参见《环境保护部委托研究课题<环境保护法典研究>研究成果(之二)——外国环境法典翻译》(内部资料),55-56页。
    (5)吕忠梅、窦海阳:《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载《法学研究》,2017(3)。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