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司法审查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Judicial Review on “Full Realization of Claims” in Civil Environmental Public Litigations
  • 作者:周科 ; 郭继光 ; 刘英
  • 英文作者:Zhou Ke;Guo Jiguang;Liu Ying;
  •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公共利益 ; 诉讼请求 ; 撤诉 ; 司法审查
  • 中文刊名:法律适用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机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
  • 出版日期:2019-01-01
  • 出版单位:法律适用
  • 年:2019
  • 期:01
  • 语种:中文;
  • 页:42-49
  • 页数:8
  • CN:11-3126/D
  • ISSN:1004-7883
  • 分类号:D925.1;D922.68
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环境公共利益及公众间接利益,作为公共信托受托人的原告与诉讼无直接利害关系却提起诉讼的利他行为,极易在利己本能驱使下产生谋取私利的风险,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原告的撤诉权必受一定限制,系不完整的有限处分权,法院应职权干预,经司法审查认定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才准许撤诉。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司法审查,应以诉讼请求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相统一为审查前提,对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公共利益予以释明,以环境修复目标已实现、杜绝侵权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为审查标准,从合乎环境公益、公众认可污染区域已有效修复、引入专家论证制度、监督修复方案执行、约束不当处分撤诉权行为等方面进行程序设置并完善相关制度。
        
引文
[1]刘婷:“环境权保护的体系化构建”,载《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第10期。
    [2]Sax J,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 in Natural Resource Law, Michigan Law Review,1970,68(3):115-141.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4]刘学锋、马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法院职权干预”,载《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15期。
    [5]刘敏:《原理与制度:民事诉讼法修订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6]曲昇霞:“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之适用”,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3期。
    [7]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践与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版,第91页。
    [8]J.Moore&M.Cohn, Federal Class Actions, 32ILL.L J.307, 321-325(1937)
    [9]同注[4]。
    [10][苏]阿·克列曼著、刘家辉译:《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89页。
    [11]李艳芳、李斌:“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创新”,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
    [12]同注[7],第91页。
    [13]《公益诉讼解释》第1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1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9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1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16]同注[6]。
    [17]肖强、王海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现行法制度设计评析”,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12期。
    [18]《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6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第7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环保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当邀请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第8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19]同注[4]。
    [20]《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第2条。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