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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过度客观化的重罪案件证据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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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Rethinking Over-objectification Evidentiary Adjudication of Felony Cases
  • 作者:左卫民
  • 英文作者:ZuoWeimin;
  • 关键词:证据裁判 ; 重罪案件 ; 客观主义 ; 平衡型事实认定模式
  • 英文关键词:evidentiary adjudication;;felony cases;;objectivism;;balanced fact-finding model
  • 中文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英文刊名: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11-02 15:36
  • 出版单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年:2019
  • 期:01
  • 语种:中文;
  • 页:114-124
  • 页数:11
  • CN:61-1470/D
  • ISSN:1674-5205
  • 分类号:D925.2
摘要
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证据裁判已然成为中国刑事诉讼尤其是重罪案件裁判的关键话语之一。晚近十余年来,重罪案件证据裁判的规范表达与实践面相与普通案件的证据裁判逻辑逐渐分离。重罪案件证据裁判开始走向高度客观主义,不可否认这一趋势的积极意义,但过于理想化、绝对化的色彩既与诉讼制度和纠纷解决的实践逻辑存在诸多悖离,也可能导致证据收集、运用与评价的一些问题。因此,应当审视中国当下重罪案件证据裁判的取向,反思高度乃至过度客观化的刑事证明理念、立法与实践,在重罪案件裁判中重构一种既注重客观证明,又兼容合理推断的平衡型事实认定模式。
        In the context of the continuous reform of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evidentiary adjudication has become one of the key discourses in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especially those involving felony cases. In the recent more than ten years,the standardized expression and practical pattern of evidentiary adjudication of felony cases have been gradually separated from the logic of the evidentiary adjudication of ordinary cases. The evidentiary adjudication of felony cases began to be high objectivism and undeniable the positive significance of this trend. However,the overly idealized and absolute performance not only has many deviations from the procedure system and the practical logic of dispute resolution,but also may lead to some problems of evidence collection,application and evaluation. Therefore,we should examine the orientation of China's current evidentiary adjudication of felony cases,rethinking high and even over-objectification concept,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criminal proof,and reconstruct a balanced fact-finding model that emphasizes both objective proof and reasonable inference.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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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左卫民.“印证”证明模式反思与重塑:基于中国刑事错案的反思[J].中国法学,2016,(1):162-176.
    (1)相关报道,可参见《西客站女尸事件嫌疑人承认强奸杀人却被判无罪,疑罪从无的代价你能接受吗?》,http://m.cnrollers.com/news/233234.html,2017年3月5日访问;有关讨论,可参见刘婧:《最高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人民法院报》2017年2月21日第3版;《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答记者问》,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2/id/2548055.shtml,2017年6月17日访问。
    (1)本文所指的重罪案件,主要是指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同时也是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主要案件类型。由于刑罚后果的严重性,最高人民法院对重罪案件采取了一种更加慎重的司法政策,即适用比普通刑事案件更严格的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
    (2)笔者的这一观点,与其它一些成文法系国家的规范-实践情况相近,德日学者提出的“规范出发型诉讼”和“证明责任规范说”均可佐证笔者的说法,两种理论的核心要义在于:应当依据既有的(成文)法律规范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范围)以及包括待证事实在内的一系列诉讼事项。申言之,当事人所应证明的事实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诉讼过程中证明对象的确定,是一个从规范向事实的“逆向”推理过程。相关论述可参见:[日]中村宗雄、中村英郎:《诉讼法学方法论---中村民事诉讼法学精要》,陈刚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23-225页;[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5-103页。
    (1)虽然在实践中,法律规范并未确定的其它争议事实也有可能成为证明对象,但这往往仰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并且很容易以“与本案无关”为由被法官排除在审理对象之外。
    (2)就证据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而言,有学者因袭传统证据理论,认为证据应当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参见廖勇,吴卫军:《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评析---基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视角》,《北方法学》2013年第5期,第125-126页。史立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暨南学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5页。此外,还有学者指出,证据裁判对证据方法(形式)的一种隐含要求是:进行事实认定所仰赖的证据应当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同时审慎对待言辞证据,参见陈光中,郑曦:《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兼谈<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法学》2011年第9期,第3-12页。
    (3)《最高检: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6/09/c_127894837.htm,2017年5月1日访问。
    (4)《最高法:全面完善证据制度减少司法任意性》,https://news.sina.cn/2017-06-27/detail-ifyhmtrw4197701.d.html,2017年7月16日访问。
    (1)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出于对实体处理结果正当性的考虑,往往仍然倾向于在确定无疑的事实条件下做出判决,这一点在原被告双方有重大争议的案件中尤为常见。
    (2)例如,虽然《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西方式、相对低标化的证明标准话语,但是在第一款中仍然保留了传统的绝对真实化的表述。另外,最高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关于间接证据运用规则的规定,其中第4款的表述为:“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这种对待证事实“唯一结论”的信度要求就是“客观真实”观的最佳注脚。
    (1)相关报道可参见:《检察官详解命案八年诉讼:七次审理,从死刑到无罪最终判死缓》,http://news.163.com/17/0417/09/CI7E6NPC000187VE.html,2017年5月12日访问。
    (2)需要指出的是,在待证事实体系中,“行为”等直接源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才是要件事实。“在犯罪现场”只是这一要件事实下的“次级”待证事实。其与要件事实在逻辑上是包含(必要非充分)关系。换言之,单独的“在现场”的事实并不能成为要件事实,必须仰赖其它核心事实的证成。故此,证明“在现场”的证据往往只能被视为次要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1)需要指出:一方面,就实践层面而言,在枕骨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司法裁判的情况为数不少。另一方面,就理论层面而言,被告人的“认罪”的妥协式、协商式方法和确实、充分的证据均都可以起到树立裁判权威的作用,具有相当程度的正当性、合理性。
    (1)推定的基本结构是“基础事实+常态联系→推定事实(即待证事实)”,这种基础性事实可能仰赖于前一段证明结构中的证据。但在推定本身的结构中,基础性事实已经是确证无疑,不需要经过“鉴真”程序,故此,其一般不被视为证据。换言之,说它不依赖证据并非无依据。
    (1)例如,温州警方为了寻找一件作案凶器以“印证”被告人的供述,而抽干一整池塘的水。相关报道可参见《温州母女出租房遇害抽干池塘水找到一把菜刀》,http://zjnews.zjol.com.cn/system/2013/12/03/019738510.shtml,2016年7月11日访问。
    (2)就目前而言,基于“搜查证倒签”而排除物证在实务操作中被排除的并非个例,如念斌案。此外,搜查程序违法可能导致物证来源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如不能补正或加以合理解释,则排除决定并不违背规范的要求。
    (3)曾洁赟:《小伙涉嫌杀害前女友一审被判死缓广东高院排除非法证据宣告上诉人无罪》,《人民法院报》2015年10月31日第3版。
    (4)相关论述可参见冯耀辉:《从念斌案看刑事错案的防范》,《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判工作发展---第十一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第204-209页;李东红,刘贺萌:《非法证据排除剑指冤假错案》,《河南日报》2011年11月18日第12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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