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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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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无效合同作为合同效力制度的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交往中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和谐发展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的地位和职能。
     本文共分为四章和结语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无效合同效力的分析。主要论述了无效合同的无效性以及无效合同效力的特别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合同主要是有以下几种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对于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其效力应然的为自始无效。立法者对这一立法政策的考量,实则肯定,实践中也多为赞许。但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一概的视为无效合同范畴,不免为过。关于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实质上是当事人以何种诉由向法院起诉和举证的问题,法院对此不能依职权加以干扰,此为肯定。如果即使当事人未主张无效合同的撤销,其仍可周全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那么,在理论上对此进行纠结就无必要。
     第二部分论述了无效合同法律后果之一:返还财产。论文首先阐述了学者对财产返还请求权性质的不同观点,在此基础上,对合同无效时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究竟是物权请求权抑或是债权请求权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两种请求权为竞合的关系,但合同无效并非在所有的情形下都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如合同标的物为无体物或者无法返还的,此时,应转而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
     第三部分论述了无效合同法律后果之二:损害赔偿。合同被宣告无效后,除了因合同履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当事人还得就其因基于对合同的信赖而准备履行或已经付出的履行合同的费用,请求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予以赔偿。这种赔偿责任的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但一方当事人因过错造成了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应该是侵权责任。
     第四部分论述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适用的问题,其中包括无效合同确认诉讼时效的适用以及无效合同确认后相关权利诉讼时效适用及其起算点问题。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s is a essential part of Contract Law .As part of its system, invalid contracts play a irreplaceable and vital role when it comes to maintaining litigants’legal rights, protecting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as well as promoting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health in marketing economic relations.
     This article is consisting of four chapters and the epilogue.
     The first part is the analysis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invalid contracts, mainly discussed the particular problems concerned with the invalid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invalid contracts. About invalid contracts, the Article 52 in China's "Contract Law" mainly has following contracts: contracts harmful to the country、community or the third party’s interests; Contracts hidden illegal purposes with legal forms; contracts against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law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o contracts that is harmful to the public interests of country、community and society, as well as against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law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their effectiveness should be eternal. In fact, legislator’s considerations over this legislative policy are positive and favorable in practice. Whereas, it’s so sensitive to regard contracts harmful to the third party’s interests as the area of invalid contracts.
     The second part discussed the first legal consequence of invalid contracts: the recovery of property. The article primarily described scholar’s different opinions on the nature of claim for the recovery of the property .On top of that, whether the claim is property or creditor’s right when the contract is invalid was discussed. This article argued that the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restitution claims should be property claims, which is also in line with provisions on the changes of property in our "Property Law". For money and other rights (such 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tc.) should be the restitution claims of unjust enrichment, which is of creditor’s rights.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the competitive and cooperate relations should also be recognized between all property and unjust enrichment restitution claims.
     The third part discussed the second legal consequence of the invalid contracts: damages. After the contract is declared invalid, the litigants should be prepared to pay the cost of contract, which is to perform or performed based on their reliance on the contract, except for property gained from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They can request the fault litigant for compensation, whose nature of liability is treaty fault. However, as a litigant causes the relative loss to person or property as a result of mistakes, the application of liability on treaty fault cannot solve the problem, but should be tort liability.
     The fourth part discussed the application of limitation of actions upon invalid contracts, including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as well as the relevant rights and problems concerning its starting point.
引文
1李永军:《合同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8-239页。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28页。
    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
    4郭明瑞、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页。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4页。
    2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2页。
    3《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5付子堂:《法理学进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页。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29页。
    2施启扬:《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311-312页;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9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196页。
    1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页。
    2《德国民法典》第134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时,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5条规定:“(1)如果处分标的物违反了法律为保护特定人所作的禁止出让的规定时,其处分仅对该特定人无效。根据强制执行或者假扣押进行的处分,与根据法律行为进行的处分相同。(2)于此准用关于有利于其权利出自于无权利人的规定。”
    3台湾“民法”第87条规定:“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4武雪丽:《无效合同制度立法规定及其比较研究》,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2/5/1306563732.htm.2010年6月1号访问。
    5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2-483页。
    1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2此种的撤销行为还包括:对可能是婚生子女的婚生性的撤销,由于丧失继承权而对遗产取得权的撤销,以及对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在结婚的形式上缺乏某种特定要求,而此种要求的欠缺在其他法律行为中就会导致行为的可撤销性或效力的缺失,但在婚姻中则必须通过撤销之诉来撤销这一婚姻。见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9-660页。
    3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4页。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23页。
    1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1页。
    3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页。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页。
    1【日】四宫和夫:《事务管理·不当得利》,青林书院1981年版,第77、136页。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0页。
    1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第357页。
    2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34页。
    3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9-310页。
    4邹海林:《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5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51页。
    
    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页。
    2王泽鉴:《债法原理(2)——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9页。
    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101页。
    2黄宗乐:《物权的请求权》,《台大法学论丛》第11卷第2期,第222页。学者间对物权请求权概念的表述略有差异,史尚宽先生认为“排除妨害,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之请求权,谓之物权的请求权。”见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9年版,第10页。李宜琛先生认为“物权即以直接支配物为内容,故若有加以妨害而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8页。
    1对于物权变动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物权变动除物权本身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外,还包括物权主体的取得、变更和消灭。见崔建远等:《物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2《法国民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或者遗赠,以及因债的效力,取得与转移。”;《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移转,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3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3页。
    1《奥地利民法典》第426条和第431条规定。另《瑞士民法典》是采债权形式主义还是物权形式主义,学者看法不一,但在解释上多认为采债权形式主义。参见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123页。
    2史尚宽:《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1979年版,第17页。
    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页。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7页。
    3同上,王泽鉴书,第247页。
    4【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2-96页;【德】曼费雷得·沃尔夫:《物权法》,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183页。
    1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主要表现在:(1)共同瑕疵。(2)条件关联。(3)法律行为一体性。详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页。
    1《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篇总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31页;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70页。
    2同上,史尚宽书,第72页;胡长清书,第96页。
    3王泽鉴:《债法原理(2)——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17页。
    1王利明:《违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07页。
    2王贞:《浅谈缔约过失责任》,《市场论坛》2009年第1期。
    3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3页。
    1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76页。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
    2期待利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得到的所有利益之总和,包括合同被实际履行得到的利益以及因一方当事人违约产生的违约损害和订立合同费用的支出。狭义的期待利益则仅指合同实际履行可得到的纯利益,即合同目的的实现,而不包括信赖利益。因此,一般上,合同的期待利益的范围要大于消极利益。
    3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6页。其他各学者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表述具体可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页;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27页;隋彭生:《无效经济合同例析》,改革出版社1994年版,第60页;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8页。
    1姜明:《商品房预定协议无效开发商被判赔偿损失》,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6/17/307679.shtml.2010年8月10号访问。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
    3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2页。
    1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
    4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2页。
    
    1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页。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页。
    1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0-481页。
    2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页。
    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另关于损害之概念,最近甚有争论。王泽鉴谓之为权利或法益遭受侵害所生之损失;曾世雄则认为损害就是受害人总财产额于有侵害事故的发生与无该侵害事故时所生的差额,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
    2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1页。
    3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6页。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1页。
    1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92-593页。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页。
    1余俊:《论缔约过失责任》,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5911访问时间2010年8月28号。
    2韩世远:《损害赔偿:中国法的体系、问题与立法改进》,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3177访问时间2010年8月30号。
    1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页。
    2具体内容见管洪博:《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制度》,吉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5页。
    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6页。王利明:《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
    2 Richard 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72,11.
    1消灭时效存在的理由或功能有四:(1)保护债务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3)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值保护。(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参见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4页。
    2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0-481页。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6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页;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
    4崔建远等:《物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80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黄宗乐:《物权的请求权》,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11卷第2期。
    1彭诚信:《私权的层次划分与体系建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在论文中彭诚信教授同时还指出,辅助性的请求权亦适用消灭时效。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3对此5种学说的评析,具体可见管洪博:《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制度》,吉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25页;孟晋:《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吉林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9-32页。
    1杨少南:《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
    2同上。.
    3刘贵祥:《诉讼时效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04年第2期。
    4孟晋:《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吉林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0页。
    5崔建远:《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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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英】阿蒂亚:《合同法概论》,程正康等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6]沈达明:《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7]沈达明:《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8]【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王家福:《中国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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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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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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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7]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8]付子堂:《法理学进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9]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0]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1]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5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2]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3]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24]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27]李永军:《合同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8]关军:《买卖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29]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0]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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