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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收购储备中的物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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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研究我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以及在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的出现的物权问题。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能够有效的保护国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在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权利冲突。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以国家土地所有权制度作为制度基础;在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保障之下,能够顺利的运行并取得预期的效果。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发展权制度,在各个土地权利人之间确定适当的利益平衡机制。对于存在于土地之上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能够公平合理的对二者进行权衡,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机制。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由土地集中和土地整理构成。土地集中确保作为国家授权机构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能够有效的将土地集中到国家手中,并通过国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实现土地权利出让人与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在土地集中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利益,并获得适当的补偿。土地整理能够实现对土地的初步开发整理,使土地在自然状况上适于未来的利用;也能够理清土地上的法律关系,消灭土地上的权利瑕疵和法律负担,便于未来的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安全、有效的利用。
The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is conducted under the legal procedure, follow the market mechanism, concentrates the land from different land users in the means of land purchase, land collection and acquisition, land recovery and land exchange. After being properly arranged and developed, the land can be supplied to the future land users. The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is based on the state ownership of land, and the right to conduct the action is authorized by the state. The land, as valuable as it is, is always involved in complex legal relations. The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provides a practical way of balancing the interest among the owner, user and holder of alieni juris; contributes to smooth the legal relationship regarding the land; and protects the right of each and every one of the parties.
     Chapter one defines the definition and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As a system still in its developing stage, the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provides a way of thinking and practical mechanism of the on-going system about the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utilization of the state own land resource. The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makes a reasonable rearrangement about the right relative to land under the on-going compensating state own land use system, and provides a safe and effective way of trading the right relative to land. These factors as a whole, on one hand ensures the state, as the owner of land, can amass the land by civil method and be the monopolist of the first grade land market, so as to realize the right as the land owner and fulfill the duty of the society runner; on the other hand, protects the right of land jus utendi and alieni juris, avoids the frontal confliction between the public and private right, and solves the right confliction within the range of private law. The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takes the legitimate principle, efficiency principle, equitable principle and public interest priority principle as its basic principles. Among them, the legitimate principle, as the profound request of the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makes sure all the parties regarded following the regulation under the precondition of a perfective legislation. The efficiency principle and the equitable principle are the primary goal of the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The land stands for value and fortune, and the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i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ortune, protect the right relative to land and make sure the distribution of fortune is fair and square. Though the public interest is an abstract concept, in the system of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it can be presented by the regulation of land use as a long-term expectation by the public. The realiz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should prior to other right related to land, and the priority should only be applied based on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strict definition about the public interest.
     Chapter two makes clear 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 of the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and its values and functions. The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bases on the state ownership of land.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tate ownership of land and the regular ownership of real estate is the subject. The state is a unique civil subject differing from all other civil subjects. Designing its own civil capacity by legislation, the state sets its right to enjoy and its obligation to assume. The state, as a civil subject, must realize its right in the civil range.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functions of the state ownership of land is the civil way realizing the state ownership of land. And it makes it possible for civil subjects to claim their right against the state. The value of the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lies in three aspects: the value of order, the value of efficiency and the value of equitable. The core of order is security. Under the precondition of the monopoly of the first grade land market by the state, the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provides the involved parties with secured trading floor. The thriving of market means the increase of fortune, and this shows the value of efficiency. By providing the mechanis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the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can grand the civil subject with the right to claim their interest against the state, and makes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fortune reasonably fair. So the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can make the jural relations on real right clear; promote the reasonable utility of land; maintain and increase the value of the state own land.
     Chapter three analysis the interest lies on the land and the mechanism distributing the interest among different parties. According to the subject enjoying the interest, it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categories,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the private interest. The public interest is an abstract concept. Based on the different preference given by the public interest, it can be considered in three ways, the economic public interest, the environment public interest and the social public interest. To provide effective protection, the public interest should be put into specific legal relations and be presented by land utility plan. The private interest exist on land is presented by the right relating to the land. To balance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the private interes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interest priority and proper compensation to private interest should be adopted. The confliction between public interest and private interest should be solved by the land utility plan. The solution to the future confliction between them should be found in the application of Tradable development Right (TDR). TDR is a state own right, which can change the way of using land under the regulation of law. TDR presents the future interest on land. By setting and transaction of TDR, the future interest on land can be properly distributed and utilized, and compensation can be made to adjust the lost of the parties involved.
     Chapter four studies the content of the land concentration.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the ways of land concentration includes land purchase, land collection and acquisition, land recovery, land exchange. Land purchase is the most regular way of land concentration, which is based on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involved. Land collection and acquisition are the most effective way of land concentration, but can only be applied to achieve the public interest. Land recovery is to recover the right id land use. The land recovery can be fulfilled in three ways, the recovery without compensation, the recovery with compensation and compulsory recovery. The recovery without compensation applied to transferred right to use land and abandonment of right; the recovery with compensation can be applied only to achieve the public interest, which is similar to land collection only with compensation; the compulsory recovery is statutory, which can be applied only when the conditions set by law are met. The land exchange, which get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from scholars recently, is the action to exchange land between different right and usage. All the land concentration ways lead to transaction of land right, and different way of land concentration result in different way of public summon. In the process of land concentration, the state have the preemption to assure the land concentration can be achieved, right of parties involved can be properly protected and compensation can be made reasonably and fairly.
     Chapter five makes clear the land arrangement is the most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land purchase and reserve system. After the concentration of land, the land should be arranged to provide to the land users. The land arrangement includes the arrangement of right and the primary development. The arrangement of right is to fix the legal burden and fault on the land, which can assure the future land users to develop the land safely. The typical rights that might conflict with the state land ownership are leasehold of land, mortgage of land and easement. Solving these problems is the main task of the land arrangement. The other content of land arrangement is primary development, which includes compensation to former residents, destruction of abandoned structures, leveling the land and construction of necessary facilities. Through primary development, the“raw land”, which is not suitable to supply to the future land users, is turned into“mature land”, which can be used by the land users, and the value of the land is increased and reasonable utilization is promoted.
引文
① 荆月新、宋家敬主编:《土地储备与经营的法律程序与监管》,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6页。
    ②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版,第 205 页。
    ③ 参见荆月新:《城市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56 页。
    ① 原文: land bank. 1. A bank created under the Federal Farm Loan Act to make loans at low interest rates secured by farmland. 2. A program in which land is retired from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for conservation or tree-cultivation purposes.
    ② 陈伟:《瑞典土地银行经验及其对我国用地储备的启示》,载《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 3 期。
     曲长今:《建立城市土地银行的构想》,载《国土经济》2002 年第 11 期。
    ① 参见刘正山:《关于“土地银行”的商榷》,载《中国土地》2000 年第 4 期。
    ② 参见王保信:《土地储备制度法律机理探析》,载 http://www.so100.cn/html/lunwen/falvlunwen/ tudi/2006-3/18/2006063180257269165333014.htm,访问日期 2007 年 12 月 1 日。
    ②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66 页。
     ①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65 页。
     ① [英]萨柏恩:《近代国家观念》,第 33 页。转引自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92 页。
     ① [德]基尔克:《社团的理论》,转引自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93 页。
    ②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94-495 页。
     ①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98-499 页。
    ① 参见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80-84 页。
     ①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76 页。
     ①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76-78 页。
    ①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78-79 页。
    ②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29 页。
    ③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19 页。
    ④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49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第 695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第 425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第 715 页。
    ④ [英]凯恩斯:《法律和社会科学》,第 59 页。转引自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12 页。
    ⑤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57-161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 卷,第 180 页。
    ② 参见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09-116 页。
    ③ 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16 页。
     ① 参见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16-120 页。
     ① 参见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85-86 页。
    ① 《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228 页。
    ② [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89 年版,第 62-63 页。
    ③ 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29 页。
    ④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87 页。
    ⑤ 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34-135 页。
    
    ① 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40 页。
    ② 参见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89-90 页。
    ①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学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19 页。
    ②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97 页。
    ③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第 97 页。
    ④ 徐洁:《担保物权功能论》,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28 页。
    ⑤ 卓泽渊:《法律的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2 页。
     ①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73 页。
    ①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60 页。
    ②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73 页。
    ① [美]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258 页。
    ② 李植斌:《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模式及其功能研究》,载《同济大学学报》2006 年第 3 期。
    ③ 张宏斌、贾生华:《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其实现机制》,载《城市规划》2000 年第 8期。
    ① 操小娟:《土地利用中利益衡平的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46 页。
    ②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 1974年版,第 13-14 页。
    ①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 1974年版,第 14 页。
    ② 王伟光、郭宝平:《社会利益论》,人民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119 页。
    ③ 《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第二卷),上海三联书店 1961 年版,第 129 页。
    ④ [法]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管士滨译,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第 271 页。
    ⑤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82 页。
    ⑥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 1984 年版,第 81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第 31 页。
    ② 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44 页。
    ③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08 页。
    ④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08 页。
    ⑤ [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3 页。
    ① W.Friedmann, Legal Thoery,(5th edition), Columbia UniversityPress,1967, p. 334。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09 页。
    ②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09 页。
    ③ 操小娟:《土地利用中利益衡平的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46 页。
    ① Lauren S. Uderkuffler-Freund, Property: A Special Right, 71 Notre Dame L. Rev. 1033, 1996, p. 1039.
    ② Felix Cohen, Dialogue on Private Property, 9 Rutgers L. Rev. 1954, p. 357, 373.
    ③ 胡天赐:《物权之自由与限制——以台湾与美国之不动产法制为例》,载《私法自治与管制》,第105 页。转引自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07 页。
    ① [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李强译,三联书店 1998 年版,第 309 页。
    ②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3-14 页。
    ③ 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载《中国法学》1999 年第 1 期。
    ④ 周叶中、李德龙:《论公民权利保障与限制的对立统一》,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 年第 1期。
    ⑤ 莫纪宏:《论私有财产限制的方式及标准》,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 4 卷),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 633 页。
    ①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84 页。
    ②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82-183 页。
    ③ Burger v. City of Beatric, 181 Neb. 213, 220, 147 N. W. 2d 784, 790 (1967) .
    ④ Timmons v. S. C. Tricentennial Comm’n, 254 S. C. 378, 391-392, 175 S. E. 2d 805, 812 (1970) .
    ⑤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85 页。
     ① 参见操小娟:《土地利用中利益衡平的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54-56 页。
    ① 房绍坤、王洪平:《论我国征收立法中公共利益的规范模式》,载《当代法学》2006 年第 1 期。
    ② 原文为: The general welfare of the public that warrants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something in which the public as a whole has a stake, esp., an interest that justifies governmental regulation.
    ① 操小娟:《土地利用中利益衡平的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67 页。
    ② 李启家:《环境资源的使用权》,载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275 页。
    ① 操小娟:《土地利用中利益衡平的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68 页。
    ② 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载《中国法学》1995 年第 4 期。
    ①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44 页。
    ① 参见汪秀莲、张建平:《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国际比较》,载《中国土地科学》2001 年第 4 期。
    ② 参见林元兴、陈贞君:《容积移转与古迹保存》,载《中国土地科学》1999 年第 5 期。
    ③ Daniel P. Selmi, James A. Kushner. Land Use Regulation: Cases and Materials. Aspen Law & Business, 1999, P. 697.
    ① 仅适用于颁布该政令的行政机构辖区的政策性规章。
    ② Jerold S. Kayden, Market-Based Regulatory Approaches: A Comparative Discussion of Environmental and Land Use Technique in the United States, 19 B.C. Envtl. Aff. L. Rev.1992, 565, 578.
    ③ Daniel P. Selmi, James A. Kushner. Land Use Regulation: Cases and Materials. Aspen Law & Business, 1999, P. 698.
    ④ 胡兰玲:《土地发展权论》,载《河北法学》2002 年第 2 期。
    ① 李世平:《土地发展权浅说》,载《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2 年第 2 期。
    ② 孙弘:《中国土地发展权研究:土地开发与资源保护的新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1 页。
    ③ 孙弘:《中国土地发展权研究:土地开发与资源保护的新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7 页。
    ④ The inherent and plenary power of a sovereign to make all laws necessary and proper to preserve the public security, order, health, morality, and justice.
    ⑤ 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90 页。
    ① 孙弘:《中国土地发展权研究:土地开发与资源保护的新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0-41 页。
    ② William A. fischel, The Economics of Zoning Laws: a Property Right Approach to American Land Use Controls.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5, P. 195.
    ①729 F. 2d 402 (6th Cir. 1984) .
    ② Daniel P. Selmi, James A. Kushner. Land Use Regulation: Cases and Materials. Aspen Law & Business, 1999, P. 698-699.
    ① [英]诺曼·道尔森:《对私有财产政府规制的限制》,尹宝虎译,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4 卷),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28 页。
    ② [英]诺曼·道尔森:《对私有财产政府规制的限制》,尹宝虎译,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4 卷),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29-630 页。
    ① 参见 Irving J. Sloan. Regulating Land Use: the Law of Zoning, Oceana Publications, Inc. 1988, p.91-97.
    ② 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18 页。
    ③ 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17 页。
     ① 参见孙弘:《中国土地发展权研究:土地开发与资源保护的新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 58-60 页。
     ① 闫桂芳、杨晚香:《财产征收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4 页。
    ① 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57 页。
    ② 在被征用物为可消耗的动产的情况下,使用权的转移其实意味着所有权因动产的使用而消灭,被征用人因此享有使用费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 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57 页。
    ④ 参见闫桂芳、杨晚香:《财产征收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5-36 页。
     ① 吕超、潘琦:《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和方式》,载《中国土地》1999 年第 9 期。
    ① 李志明、李刚、黄晓林:《土地置换若干问题探讨》,载《国土经济》2002 年第 2 期。
    ① 徐建锋、蒋俊:《对土地置换两种不同形式的分析》,载《中国土地》2006 年第 8 期。
    ② 莫俊文、赵延龙、宁贵霞:《城市土地置换的项目融资》,载《住宅与房地产业》2004 年第 3 期。
     ① 崔建远主编:《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81 页。
    ① 殷鼎:《理解的命运》,三联书店 1988 年版,254-255 页。
    ② [奥]A·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文跃然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59 页。
    ③ 参见崔建远主编:《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81-90 页。
    ① 徐涤宇主编:《物权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49 页。
    ② 这里的土地所有权移转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单向移转。
    ① 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3 页。
    ①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08 页。
    ① 史尚宽:《物权法论》,容泰印书馆 1979 年版,第 22 页。
    ② 史尚宽:《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载郑玉波主编:《物权法论文选集》(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84 年版,第 7 页。
    ③ [西]蒂阿斯·毕加索:《民事财产权基础》,第 253 页。转引自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68 页。
    ④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61 页。
    ⑤ 参见尹田:《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16),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74 页。
    ⑥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7 页。
    
    ①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7 页。
    ② 参见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42-144 页。
    ① 史尚宽:《土地法原论》,正中书局 1964 年版,第 153 页。
    ②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04-205 页。
    ③ 王洪亮:《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载《法律科学》2000 年第 2 期。
    ④ 黄辉:《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思考》,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1 年第 3 期。
    ⑤ 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46-147 页。
     ① 参见吴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9-80 页。
     ①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36-137 页。
    ①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37-139 页。
    ② 王茵:《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日德法三国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 2004年版,第 100 页。
    ③ 参见王茵:《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日德法三国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 年版,第 102 页。
    ① 王茵:《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日德法三国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 2004年版,第 153-154 页。
    ② 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52-153 页。
    ③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93 页。
    ①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93 页。
    ② 史尚宽:《债法各论》,第 201 页。转引自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94 页。
    ③ 王卫国、王广华主编:《中国土地权利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99 页。
    ④ 向洪宜主编:《中国土地登记手册》,改革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3-14 页。
    ① 王卫国、王广华主编:《中国土地权利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00 页。
    ② 李延荣:《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23 页。
    ③ 李延荣:《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23 页。
    ①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 9 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持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持购买房屋证明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土地登记规则》第 28 条规定,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第 30 条规定,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相同的做法。
    ② 参见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61 页。
    ③ 有权提出登记申请者,可为“获得权利者”,亦可为“失去权利者”,亦可由二者共同提出。——[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09 页。
    ① [日]月冈利男:《登记请求权——其根据与发生原因》,转引自吴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34 页。
    ② [日]舟桥谆一:《物权法》,有斐阁 1960 年版,第 132 页。
    ③ 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63 页。
    ① 李志君:《建立登记请求权制度的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 年第 3 期。
    ① 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45 页。
    ② 肖厚国:《物权变动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78 页。
    ③ 吴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86 页。
    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4 页。
    ②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87 页。
    ③ 马栩生:《登记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2 页。
    ④ 顾祝轩:《论不动产物权变动公信原则的立法模式——绝对公信与相对公信的选择》,载孙宪忠主编:《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会文集》,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51 页。
    ⑤ 陈华彬:《物权法研究》,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 2001 年版,第 287 页。
    ①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98 页。
    ② Siehe Muler, Sachenrecht, 4. Auf. Verlag Carl Heymanns, 1997, s19. 转引自马栩生:《登记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4 页。
    ③ 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7),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488 页。
    ④ [日]我妻容:《日本物权法》,有泉亨修订、李宜芬校订,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8 年版,第 227页。
    ① 当然,这种情况下真正权利人可以通过异议登记等手段“冻结”登记推定力,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② 参见马栩生:《登记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2-25 页。
    ① 先取特权是指特种债权,根据其性质,法律赋予特种债权的债权人比一般债权人,甚至比担保物权人先于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中得到偿还的权利。先取特权源于《日本民法典》第二篇物权第八章的标题。我国《海商法》第 22 条、《民用航空法》第 19 条、《破产法》第 37 条、《商业银行法》第71 条、《保险法》第 88 条、《公司法》第 95 条、《合伙企业法》第 61 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9条规定的债权是先取特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先取特权由法律直接规定优先受偿。在一般情况下,先取特权是不必经过公示的,但是法国、日本民法规定不动产先取特权应当进行公示,而我国民法没有就此做出规定。《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的工程价款的先取特权就属于不动产先取特权,应当在完成公示之后才能够生效,但是立法没有给出相应的解释。
    ② 蔡福华:《民事优先权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0 页。
    ③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2 页。
    ④ 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69-170 页。
    ⑤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05 页。
    ① 优先购买权人一般为公民和法人,但是政府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优先购买权人,如德国建筑法第 24 条规定:“乡镇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共建设规划区域内的私有不动产有先买权。”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26 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② 蔡福华:《民事优先权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63 页。
    ③ 郭明瑞、仲相、司艳丽:《优先权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8 页。
    ①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70 页。
    ②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64-465页。
    ③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3 页。
    
    ①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66 页。
    ②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3 页。
    ③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65 页。
    ①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69 页。
    ②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66 页。
    ③ 参见杨华:《优先购买权类型化研究及法理分析》,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年第 3 期。
    ① 戴孟勇:《优先购买权若干理论问题(上)》,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 年第 1期。
    ② 《德国民法典》第 439 条第 1 款规定了买受人知悉权利瑕疵的合同中,出卖人得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而在本条第 2 款中又规定:“即使买受人明知标的物上设定有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船舶抵押权或者质权等负担的,出卖人亦负有排除此类负担的义务。对于保全设定这些权利的请求权的预告登记,亦同。”本文认为,该条第 2 款中对于免除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情况中,仅规定了以保障债权实现的优先受偿的内容,因此先买权应当在第 1 款规定的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之内。
    ③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68 页。
    ① 本文认为,为国家土地政策的执行而设立的国家权力进入私权领域的民法通道,不是为公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可能,而恰恰相反,是为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以及限制公权力在私权领域泛滥提供了有效的权利制衡和充分的诉讼机制。毕竟公民和法人通过行政诉讼只能对国家机关执行国家土地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而对于作为国家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的政策性规章往往束手无策。
    ② 参见许尚豪、单明:《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59-263 页。
    ③ 蔡福华:《民事优先权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1 页。
    ①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11 页。
    ②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65 页。
    ③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此处的“强制拍卖”是指法院以拍卖等方式对土地权利进行的强制执行行为,而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拍卖。若出让人决定以拍卖的方式出让其土地权利,国家或其授权机构可以根据国家优先购买权以拍卖达成的最高价购买土地权利。
    ④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11 页。
    ⑤ 叶知年:《对不动产先买权若干问题探讨》,载《福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 年第 2 期。
    ① 关于扩张解释,是指法律条文之文义失之归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乃扩张法律条文之文义,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之一种解释方法。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18 页。
    ②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11 页。
    ③ 杨立新:《共有权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22 页。
    ① 参见蔡福华:《民事优先权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63-87 页。
    ② 参见许尚豪、单明:《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20-327 页。
    ① 杨立新:《共有权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22 页。
    ② 杨立新:《共有权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19-420 页。
    ③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 505 条第 2 款。但是,该法典并没有完全遵守绝对相同的说法,在以后的第 507、508、509 条都做出了变通的规定。
    ④ 李群星:《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载《人民司法》2001 年第 6 期。
    ⑤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60 页。
    ⑥ 参见杨立新:《共有权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19-421 页。蔡福华:《民事优先权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87-91 页。许尚豪、单明:《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27-342 页。
    ⑦ 价格相同即可认定为同等条件的观点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
    ②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52 页。
    ①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79 页。
    ② 关于补偿权利人是否应当是直接受损的当事人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将在下文中详述。
     ①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54-261 页。
    ① 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35 页。
    ②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61 页。
    ③ 具体实施办法参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与案例》,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2-15 页。
    ④ 本文认为,所谓权利受到直接损害或者说权利受到间接损害,这种划分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⑤ 本文认为,间接受害人主要包括:与直接受害人存在特定人身关系的当事人,如直接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存在抚养关系的养父母、养子女等;与直接受害人就其受损财产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
    ① 参见司坡森:《论国家补偿》,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39-143 页。
    ② 参见沈开举主编:《行政补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93-96 页。
    ③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1 页。
    ④ 有学者认为,土地征用中的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客体一样,均可表述为法律所规定并予以 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① 季秀平:《物权之民法保护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97 页。
    ②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以异地建设的房屋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其继续对房屋持有所有权的形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23 条、第 25 条。
    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 4 条第 3 款。
    ④ 司坡森:《论国家补偿》,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15 页。
     ① 参见郭洁:《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19-321 页。
     ① 参见严金明、钟金发、池国仁编著:《土地整理》,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5 页。
    
    ① 《列宁全集》第 19 卷,人民出版社 1959 年版,第 87 页。
    ② 《列宁全集》第 19 卷,人民出版社 1959 年版,第 376 页。
    ③ 徐开墅主编:《民商法词典》,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9 页。
    ① 严金明、钟金发、池国仁编著:《土地整理》,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7 页。
    ② 参见高向军主编:《土地整理理论与实践》,地质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7 页。
    ① 参见荆月新、宋家敬主编:《土地储备经营的法律程序与监管》,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6 年版,第76-78 页。
    ① 谢静琪、简士豪:《市地重划之学理基础初探》,载 http://www.lcrc.org.cn/hyzl/hylw_26.pdf,访问日期 2007 年 11 月 11 日。
    ① 边泰明:《市地重划、区段征收与财产权》,载 http://www.lcrc.org.cn/hyzl/hylw_27.pdf,访问日期 2007 年 11 月 11 日。
    ② 林英彦:《台湾之市地重划问题与对策》,载 http://www.lcrc.org.cn/hyzl/hylw_29.pdf,访问日期 2007 年 11 月 11 日。
    ③ 《日本土地区划整理法》第 2 条。
    ① 彭群、叶艳妹:《德国农地整理中的权属管理及其对我们的启示》,载http://diji.com.cn/newsdetail.aspx?articalid=1171,访问日期 2007 年 11 月 11 日。
    ① 周建芬:《城市化进程中的集约用地——市地整理》,载 http://www.lrn.cn/economic/landeco/ 200702/t20070227_35348.htm,访问日期 2007 年 11 月 11 日。
    ① 彭群:《我国土地整理产业化概述》,载 http://www.soochina.cn/sinew/ showartical.asp? articalid=8547,访问日期 2007 年 11 月 11 日。
    ① 参见李延荣:《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29-230 页。
    ② 参见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26 页。
    ① 参见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30 页。
    ①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38-239 页。
    ② 徐洁:《担保物权功能论》,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62 页。
    ③ 徐洁:《担保物权功能论》,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64 页。
    ①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65-266 页。
    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79-180 页。
    ③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42 页。
    ① 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下),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242 页。
    ②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51-559 页。
    ①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82-283 页。
    ② 徐洁:《担保物权功能论》,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60 页。
    1.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2.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4.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5.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6.王卫国、王广华主编:《中国土地权利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7.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8.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
    9.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
    10.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1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1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13.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1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1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16.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17.荆月新、宋家敬主编:《土地储备与经营的法律程序与监管》,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6 年版。
    18.荆月新:《城市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 年版。
    19.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
    20.徐洁:《担保物权功能论》,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21.卓泽渊:《法律的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22.操小娟:《土地利用中利益衡平的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
    23.王伟光、郭宝平:《社会利益论》,人民出版社 1988 年版。
    24.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25.孙弘:《中国土地发展权研究:土地开发与资源保护的新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26.何芳编:《土地利用规划》,百家出版社 1994 年版。
    27.周诚:《土地经济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
    28.闫桂芳、杨晚香:《财产征收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
    29.崔建远主编:《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30.殷鼎:《理解的命运》,三联书店 1988 年版。
    31.徐涤宇主编:《物权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
    32.史尚宽:《物权法论》,容泰印书馆 1979 年版。
    33.高富平:《物权法原论》,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
    34.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1998 年版。
    35.陈华彬:《物权法研究》,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 2001 年版。
    36.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37.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38.史尚宽:《土地法原论》,正中书局 1964 年版。
    39.吴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40.王茵:《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日德法三国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 2004 年版。
    41.向洪宜主编:《中国土地登记手册》,改革出版社 1994 年版。
    42.李延荣:《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43.肖厚国:《物权变动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4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45.马栩生:《登记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年版。
    46.蔡福华:《民事优先权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
    47.郭明瑞、仲相、司艳丽:《优先权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48.许尚豪、单明:《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
    49.杨立新:《共有权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版。
    50.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51.司坡森:《论国家补偿》,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
    52.沈开举主编:《行政补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53.季秀平:《物权之民法保护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
    54.郭洁:《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55.严金明、钟金发、池国仁编著:《土地整理》,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8年版。
    56.高向军主编:《土地整理理论与实践》,地质出版社 2003 年版。
    57.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
    58.马克伟主编:《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研究实践与操作指南》,大地出版社2005 年版。
    59.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版。
    60.陈聪富:《侵权归则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61.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62.杨与龄编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63.蒲坚主编:《中国历代土地资源法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64.朱育庆:《意思表示解释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65.土地市场管理丛书编委会编:《土地收购储备经营城市的必然选择》,地质出版社 2001 年版。
    66.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67.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68.佟柔主编:《论国家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 年版。
    69.曹艳芝:《优先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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