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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的理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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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作中,纯政府型供给模式和市场型供给模式一直是居于主流地位的两大主导性模式。纯政府型供给模式是指由政府独家包揽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的一种具有一定典型性之公共产品供给的标准式样。市场型供给模式则是指将市场价值、市场机制、市场技能和市场主体引入公共产品供给领域,借助市场资源来提供和(或)生产公共产品的一种具有一定典型性之公共产品供给的标准式样。无论是公共产品纯政府型供给模式还是市场型供给模式,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或动因,亦有其存在的现实可能性。然而,这两大供给模式均存在着一些单靠自我完善根本无法完全避免的缺陷,而且这些缺陷大都根源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自利性。既然如此,就有必要寻找到一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制约公共权力来限制自利性,进而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完善公共产品供给种类、合理化公共产品供给数量、增进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平性之补充性新模式。
     在寻找新模式的艰难历程中,因为民主是一种制约政府行使的公共权力之途径,同时因为人民才是公共产品的真正主人,所以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理论就应运而生了。所谓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是指将民主理念、民主体制以及民主方法和技术引入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生产过程之中,从而试图保证全体公民或多数公民掌握着对公共产品供给的最终统治权的一种具有一定典型性之公共产品供给的标准式样。该模式选取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视角,不同于以往的基于供给主体角度做出的模式界分。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的基本价值导向是民主、公民权和公共利益,其次才是效率。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从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公共产品直接民主型供给模式和代议民主型供给模式。公共产品直接民主型供给模式在类型上可以化约为公共产品参与民主型供给模式、公共产品统合性民主型供给模式和公共产品直接协商民主型供给模式。公共产品代议民主型供给模式可以细分为公共产品自由民主型供给模式(包括了精英民主型供给模式和多元主义民主型供给模式)、权威型民主型供给模式、司法型民主型供给模式和代议协商民主型供给模式。此外,从民主的技术手段角度来看,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可以划分公共产品票决民主型供给模式和公共产品协商民主型供给模式。公共产品票决民主型供给模式可细分为公共产品直接票决民主型供给模式和公共产品代议票决民主型供给模式。公共产品协商民主型供给模式可细分为公共产品直接协商民主型供给模式和公共产品代议协商民主型供给模式。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在时问指向上主要面对当下和未来,在空间范围上既是全球的,又需考虑国别和地区的差异。
     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是完全成功、完全失败还是部分地成功,这些不仅取决于该模式运作中的方法和程序,还同时决定于推行该模式所必须具备的诸种条件。从总体上看,在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的诸条件中,至少有三类是非常重要的,即物质条件、法治条件和心理条件。其中,物质条件至少包括地理条件、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法治条件中尤为重要的是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心理条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宽容、妥协、普遍信任、怀疑精神和现实主义。
     由于人类智慧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型塑出完美无缺的事物。由于人类认识的逐步发展性,注定了今日被视为完美无缺的事物之不足在将来必然为人们所发现。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公共产品纯政府型供给模式和市场型供给模式的缺陷,但该模式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还可能遭遇到某些困境。公共产品票决民主型供给模式的供给困境主要体现在某些投票者的经济人属性、有限理性、信息不完全、责任心的缺乏、投票规则困境、投票选择的非真实性和不完全性、信息不对称、代表俘获、代表性不足等方面,公共产品协商民主型供给模式的协商困境主要表现为协商主体的理性和能力之有限性、协商未必带来更好的结果、协商条件的不平等性、程序性的操作规则之难获得性以及推行范围的局限性。
     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的某些条件之不成熟性和多重困境的存在均表明,该模式倘若能够茁壮成长,还必须克服很多阻滞因素。失望而不绝望,在失望中寻找希望,在寻找希望中坚定信心,在坚定信心中付诸努力,在付诸努力中追求成功,在追求成功时学会等待、面对挫折和改正错误,应该是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的倡导者们坚持的基本态度和务实做法。
In theoretical study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on supply models of public goods, the pure government supply model and market-based supply model are the two major dominant modes all the time. The pure government supply model is a certain typical standards and style of the supply of public goods, which is exclusive sweep by the Government to provide public goods and production, And market-based supply model is another certain typical standards and style of the public goods supply, which draws the market value, the market mechanism and market skills as well as market itself into the main areas of the supply of public goods, and gets help from the market resources to provide or produce public goods. There certainly are the need, the cause, and also the real possibility of their existence for both the two modes. However, there are some shortcomings that the two supply modes can not completely avoid by their self-improvement alone, and these flaws mostly rooted from the self-serving of Government and its staff.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find a complementary new model which can restrict self-serving through constraining the public power at a certain extent, thereby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the supply of public goods, perfecting the supply of public goods categories, making the number of the supply of public goods more reasonable, and increasing the fairness of public goods supply.
     As democracy is a way of restricting government's public authority, and people is the real master of public goods, democratic supply of public goods came into being on a theoretical model in the difficult searching course for a new mode. The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of public goods refers to draw democracy logos, democratic institutions, democratic methods and technology into the provision and production process of public goods, thereby trying to ensure that all citizens or most citizens have the final rule on the supply of public goods. The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is a certain typical standard style of public goods supply.
     The model selected perspective at the course of the supply of public goods, unlike the sub-sector model which based on the main part of supply in the past. The basic value direction of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is democracy, civil rights and public interest, followed by the efficiency. The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can be divided into directly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of public goods and indirectly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The directly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may be divided into participatory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unitary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and directly deliberative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The indirectly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of public goods can be divided into liberally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It includes elitist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and pluralist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authoritatively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juridical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and indirectl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supply model. In addition, from the technical means of democratic point of view, the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of public goods can be divided into voting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At the same time, the voting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of public goods can be specifically divided into directly voting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and indirectly voting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of public goods can also be specifically divided direct deliberative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and indirect deliberative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Whether the democratic model be fully successful, be a total failure or partial success, not only depends on the methods and techniques used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model, and also relied on all the conditions required in the course of carrying out the model. Overall, there are at least three categories very important in all conditions: the material, the nomocracy and the psychological condition. Among them, the material condition include the geographical factor, economic factor and technical factor at least, and the political freedom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are most important in the nomocracy condition, and in psychological condition, tolerance, compromise and common trust, suspected of spirit and realism is most representative.
     Owing to human wisdom is limited, it is impossible for human-being to create perfect things. Due to the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human understanding, people will inevitably found the lack of perfect things. Although the democratic model can overcome some shortcomings of the pure government supply model and market-based supply model to a certain extent. There are a number of difficulties to be resolved to make the model more functional. The supply predicament of the voting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of public goods is mainly manifest on some voters' quality of economic man, limited sense, incomplete information, the lack of responsibility, the plight of the voting rules, the non-authenticity and incompleteness in vote selecting, asymmetric information, on behalf of capture, under-represented etc. On the other hand, the negotiating difficulties faced by deliberative democratic supply model of public goods are mainly presented at the limitation of negotiator's sense and capability, negotiating may not produce better results, inequality in consultation condition, difficult access to the operation rules of procedure as well as the limitation in promoting scope.
     At present, some mature conditions exist and multiple predicament faced by the democratic model shows, the model must overcome many blocking factors in order to make itself more mature. the democratic model advocates should insist the basic attitude and pragmatic approach as follow: disappointed but not despair, keep the search for hope even in disappointment, on the way of searching for hope, we must firm confidence and make all the efforts in the pursuit of success, meanwhile, learn to wait, to face setbacks and to correct mistakes in the pursuit of success.
引文
[1]本论文与笔者主持的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研究”(批准号为06CZZ001)系同一选题;本论文选题获得苏州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立项资助.
    [2]参见涂晓芳:《公共物品的多元化供给》,《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2期。
    [3]参见唐娟:《政府治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4]参见唐娟:《政府治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248、280-283页。
    [1]“民主”亦是本文的一个核心学术用语。由于谋篇布局的需要,将在本文第三章对该术语进行详细阐述.
    [2]本节内容系在笔者已发表的一篇学术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参见周义程、闫娟:《什么是公共产品:一个文献评述》,《学海》2008年第1期.
    [3]public goods的中译文本有公共产品、公共物品、公共资财、公益物品、公益品、公共品、共用品等,在本文中采用“公共产品”这一译法。在引用到相关文献时,为了尊重原文,均采用原文的称谓,但其含义大多与公共产品相同。当然,其中也有例外,如奥斯特罗姆夫妇所撰写的“公益物品与公共选择”一文中的“公益物品”就仅仅对应于纯公共产品.参见[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公益物品与公共选择”,载于[美]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97-134页。
    [1][英]大卫·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78-579页.
    [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原因和性质的研究》(下卷),杨敬年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59页。
    [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原因和性质的研究》(下卷),杨敬年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77页.
    [4][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原因和性质的研究》(下卷),杨敬年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90页。
    [5]许彬:《公共经济学导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6]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和哲学家。他的另一个中文译名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笔者在本文中引用到《代议制政府》一书时,他的中文译名就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7][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赵荣潜、桑炳彦、朱泱泱、胡企林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67页。
    [8]详细的论述请参见[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赵荣潜、桑炳彦、朱泱泱、胡企林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68-371、544-546页.
    [9]笔者在这里对萨缪尔森之前的与公共产品有关之理论加以概要性梳理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让人们对公共产品概念的理解增加一个思想史的视野,而是希冀由此自然地引出萨缪尔森关于公共产品的最早定义.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所以此处不拟展开,而关于公共产品理论发展史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张馨:《公共财政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2-651页。
    [10]概念理应是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倘若我们对基本概念认识不清,那么在随后的研究中,我们很可能危险 地放弃了对我们有益的东西,而获得了对我们有害的东西。也许正是因为对概念的重要性认识不清,导致了前述学者在公共产品理论方面的建树远远小于后来的经济学家。
    [1]笔者通过对萨缪尔森和马斯格雷夫关于公共产品概念和属性的表述进行解读后认为,他们主要强调了公共产品的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关于这一点,将在后文中详述。
    [2]又译作萨瓦斯一笔者注.
    [3]鲍德戚和威迪逊只强调了消费的共同性,奥斯特罗姆夫妇和萨瓦斯强调了消费的非捧他性和共用性,后文将展开论述.
    [4]许彬:《公共经济学导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后文的论述受到了她的影响和启发.
    [5]转引自张馨:《公共财政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08页.
    [6]国内学者席恒教授认为萨缪尔森在这里强调了“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捧他性与非竞争性的特征”(参见席恒:《利益、权力与责任-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笔者认为,从萨缪尔森的原文中,只能看出其强调了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特征.
    [7][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高鸿业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4页。
    [1]这里虽然使用了“获益”一词,但并不能由此认为萨缪尔森仅强调了公共产品的正的外部消费效果.事实上,在《经济学》第16版中,紧随着对公共产品的上述诠释后面有这样的叙述:“作为公共品的补充,我们经常看到公共‘劣品',它是一种向一个群体强加成本的公共品”(参见[美]保罗·A·萨缪尔森 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页)。遗憾的是,在国内学者的研究中,所关注的通常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的提供,而很少把公害产品作为公共产品来对待,这样必然不利于我们对公害产品的治理。或许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所以public goods的中译法中才会有“公益物品”这一说法。
    [2][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页。
    [3]许彬:《公共经济学导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4]与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一样,马斯格雷夫(Richard A.Musgrave)也注意到了公害产品(public goods)问题。他指出:政府不仅要鼓励那些通过市场提供会出现不足的公共产品的生产,而且还要抑制市场过程没有考虑的公害产品的生产.正如外部收益总是被人忽视一样,外部成本也常常被人遗忘.污染税既提供了一种适当的财政补贴,也带来了我们欢迎的副产品--减少了污染.参见[美]詹姆斯·M·布坎南、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公共财政与公共选择:两种截然不同的国家观》,类承曜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5][美]鲍德威、威迪逊:《公共部门经济学》,邓力平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
    [6]鲍德威(Robin W.Boadway)、威迪逊(David E.Wildasin)和金格马(Bruce R.Kingma)都把公共产品看成是一种商品,这是有失偏颇的。商品是用来交换的产品,即要进入流通领域,而公共产品却有可能免费提供.例如,对消费者来说,由于国防、空气和地球引力等纯公共产品的享用是无需付费的,因而不存在交换活动,也就不是商品.苏州大学2005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生蔡英辉在与笔者的讨论中指出,国防等虽然可能是免费提供的,但其财政支出来自纳税人交纳的税收,从广义上说,这也可以看成是一种交换活动,在这一 意义上能够将国防也视作商品;国防所需要的武器可能是由私人军火商提供的,此时国防也是商品.对他的前一个观点,我是赞同的,后一个观点则说明,国防在政府与私人军火商之问是商品.
    [1][美]布鲁斯·金格马:《信息经济学》,马费成、袁红译,山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2][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公益物品与公共选择”,载于[美]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毛寿龙、李梅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00页.
    [3][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4]当然,国防之所以具有消费的共同性属性,不仅是由非捧他性引起的,还是由国防这一产品本身具有的不可分割性属性决定的.
    [5][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1][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2][澳]休·史卓顿、莱昂内尔·奥查德:《公共物品、公共企业和公共选择》,费朝晖、徐济旺、易定红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68页.
    [3]许彬:《公共经济学导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4]许彬:《公共经济学导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1]关于“提供”和“生产”的详细区分可参见第三章第三节中“公共产品市场型供给模式:动因与可能”那一部分的相关论述。
    [2]张超:《城市管理主体多元化模式探讨》,《学海》2006年第6期,第126页。
    [3]费孝通:《人的研究在中国》,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8页。
    [1]陆益龙、王成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模式比较--凤阳县小岗村和赵庄的经验》,《江淮论坛》2007年第4期,第49页.
    [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894页。
    [1]唐娟:《政府治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57页。
    [1]笔者在本文中之所以使用“纯政府型供给模式”和“市场型供给模式”的称谓,而没有采用“权威型供给模式”和“商业型供给模式”这一概括,是因为笔者发现,国内学者对权威型供给模式和商业型供给模式的阐述存在着交叉和重叠之处,难以做出截然区分.关于这一点,笔者在引言部分已经做了交代。
    [2][美]维尔斯曼:《教育研究方法导论》,袁振国主译,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3][美]维尔斯曼:《教育研究方法导论》,袁振国主译,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1][美]埃思里奇:《应用经济学方法沦》,朱钢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1]Polkinghorne,D..Methodology for the Human Sciences:system of inquiry.Alba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83.
    转引自沃野:《关于社会科学定量、定性研究的三个相关问题》,《学术研究》2005年第4期,第42页.
    [2]参见袁方:《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26页.
    [3]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4]严辰松:《定量型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1]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2]沃野:《关于社会科学定量、定性研究的三个相关问题》,《学术研究》2005年第4期,第42页。
    [3]沃野:《论实证主义及其方法论的变化和发展》,《学术研究》1998年第7期,第33页.
    [4][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上册),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5]袁方:《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32页.
    [1]沃野:《论实证主义及其方法论的变化和发展》,《学术研究》1998年第7期,第35页.
    [2]沃野:《论实证主义及其方法论的变化和发展》,《学术研究》1998年第7期,第37页.
    [1]袁方:《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34页.
    [2]Krathwohl,D.R.(1993).Methods of educational and social science research:An integrated approach.New York:Longman,pp.740.
    [3]两位作者的英文名没有查找到.
    [4]参见[美]约翰·W·贝斯特、詹姆斯·V·卡思:《教育研究方法概论》,严正、吴宗怡、王建军、卢叔泉译,春秋出版社1989年版,第153-156页.
    [5][美]维尔斯曼:《教育研究方法导论》,袁振国主译,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15页.
    [6][美]埃思里奇:《应用经济学方法沦》,朱钢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1]本文的核心概念显然不止这两个,在界定这两个核心概念时,笔者已对此做了交代.
    [1][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540页.
    [2]周义程:《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概念界说》,《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77页;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公共行政》2007年第4期,第35页.
    [3]辛向阳教授认为,最广义的政府和次广义的政府还可以分别称为“超弱意义的政府”和“次弱意义的政府”(参见辛向阳:《新政府论》,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是存在着商榷的余地的.政府的“弱”和“强”是从政府职能和规模角度来界定的,而文中关于“最广义的政府”和“次广义的政府”的定义都从机构的范围(哪些机构可以被称为政府)角度来描述的,跟政府的“弱”或“强”没有直接关系。
    [4]辛向阳:《新政府论》,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1]参见乔耀章:《政府理论》,苏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页.
    [2][美]奥斯特罗姆、帕克斯、惠特克:《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都市警察服务的制度结构》(中文版序言),宋全喜、任睿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页。
    [3]唐娟:《政府治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8页。
    [1]唐娟:《政府治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0页.
    [2]唐娟:《政府治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0页。
    [3]唐娟:《政府治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4]笔者在这里主要是对政府经济学中关于公共产品纯政府型供给模式存在之理由的既往分析加以整合,但并不意味着笔者完全赞同他们的观点.事实上,在笔者看来,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市场失灵只是推行公共产品纯政府型供给模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更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如果从效率角度考虑,那么只有在完全由政府来供给公共产品时能够较好地弥补市场失灵并且不会出现政府失灵的情况下,公共产品纯政府型供给模式才能被看成是有效的.
    [5][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论通货膨胀》,虞关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65页。
    [1]郭小聪:《政府经济职能与宏观管理》,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2]详细内容请参见[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谢旭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18-26页。
    [3]卫兴华:《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组合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182页.
    [4]搭便车的英文原文是“free riding”,其中文译法有“搭便车”、“免费搭车”、“白搭车”、“自由骑士”等。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方福前教授认为,“自由骑士”是字面译法,读者难解其意:“白搭车”和“搭便车”可以是一种建立在友情基础上的行为,例如我可以搭一位朋友的便车去某地;“免费搭车”可以是一种荣誉、优惠或照顾,例如残废军人、残疾人和不足一米的儿童可以免费搭车.将free riding译作“逃票乘车”较为符合愿意。参见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严复在《译例言》中提出了翻译的三个标准:“信、达、雅”(忠实、通顺、美好).笔者认为方福前教授的看法更为忠实于“free riding”的愿意,而且能避免误解,所以沿用了他的译法.康恩斯和桑德勒(Cornes & Sandler,1986)两位学者则认为,严格地说,“免费搭车”(free riding)是一个容易引起误解的术语,因为它很少是完全免费的,倘若用轻松搭车(easy ddlng)则能更为恰当地说明免费搭车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参见刘宇飞:《当代西方财政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129页。
    [5][英]拉本德拉·贾:《现代公共经济学》,王浦劬、方敏等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第94-103页.
    [1]罗晓东:《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职能》,《经济评论》1995年第1期,第67页。
    [2][英]安东尼·B·阿特金森、[美]约瑟夫·E·斯蒂格里茨:《公共经济学》,蔡江南、许斌、邹华明译,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620页。
    [3]其实,庇古并非论述灯塔问题的第一人。早在1848年,英国经济学家米尔(J.S.Mill)就指出:“要使航海安全,灯塔的建造及维修就需要政府的亲力亲为。虽然海中的船只可从灯塔的指引而得益,但若要向他们收取费用,就不能办到。除非政府用强迫抽税的方法,否则灯塔就会因无私利可图,以致无人建造。”而在1883年,瑟威克(H.Sidgwick)将米尔的论点加以推广:在好几种情况下,以市场收费来鼓励服务供应的观点是不可行的。首要的情况就是某些对社会有益的服务,供应者是无法向那些需要服务而又愿意付价的人收费。例如一座建在适当地点的灯塔,使船的航行得益,但却难以向船只收取费用。(参见张五常:《卖桔者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7-38页)实际上,米尔(J.S.Mill)和瑟威克(H.Sidgwick)都是从灯塔这一产品的消费的非排他性角度来论述市场供给的无效性的,而米尔(J.S.Mill)则强调了政府要向使用灯塔的船主强迫收税,但瑟威克(H.Sidgwick)和庇古(Pigou)则强调了收费的困难性,言下之意似乎是,在政府作为供应者时,也要免费供给。相较而言,米尔(J.S.Mill)的观点更为符合“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显得更为公平,而且他的建议在现实中也是行得通的。
    [4][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赵荣潜、桑炳彦、朱泱泱、胡企林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68页。
    [1][美]保罗·A·萨缨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高鸿业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82页.
    [2][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1页.
    [3][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页.
    [4]Lloyd,W.F,On the Checks to Population.In Managing the Commons,eds.G.Hardin and J.Baden,San Francisco:Freeman,1977,pp.8-15.
    [5]Gordon,H.S,Tne Economic Theory of a Common-Property Resource:The Fishery.Journal of Politicl Economy 62,1954,pp.124-142.
    [6]Luce,D.R.,and H.Raiffa,Games and Decisions:Introduction and Critical Survey.New York:Wiley,1957.
    [1]博弈论(game theory)中将博弈区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一次博弈与连续博弈、零和博弈与非零和博弈、完全信息博弈与不完全信息博弈、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学界一般将冯·诺依曼(Von Neumann)和摩根斯坦恩(Morsenstern)于1944年出版的《博弈论和经济行为》(The Theory of Gamcs and Economic Behaviour)作为博弈论诞生的标志。
    [2]文建东:《公共选择学派》,武汉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
    [3]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4][美]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5]从“公地悲剧”到“囚徒困境”再到“集体行动的逻辑”,体现了学者们研究的逐步深化。这三个模型所描述的困局均可用“逃票乘车”原理来解释。“集体行动的逻辑”实际上说明了如果参与博弈的人数比较多(集团规模较大),那么仍然无法避免囚徒困境的局面.
    [6]Bentley,A,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Evanston:Principia Press.Truman,D.B.1958.The Governmental Process.New York:Knopf,1949,p.111.
    [1]随着实验经济学的兴起,模型的过分理想化和不符合现实之局限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布坎南在回答Linz大学的Fritz Schneider所提出的“来自经验经济学这类证据会影响你的研究吗”这个问题时,比较中肯地指出:诸如免费搭乘这种行为的模型使我们对人类行为有了深刻的洞察力……在某种意义上,正是经验证据真正地告诉人们解释性的模型的限制是什么。模型的预测应受更多的限制。但是我认为经济学家毫不怀疑地相信行为模型,这些经济学家不该对这些经济模型如此盲信,尽管这些模型被描绘成具有完全的解释力。在一定的意义上为了证明他们试图证明的假设,经济学家必须毫不怀疑地相信模型,但是这样做令经济学家远远超出了解释模型的解释力量的界限.参见[美]詹姆斯·M·布坎南、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公共财政与公共选择:两种截然不同的国家观》,类承曜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45-46页。
    [2]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庶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4-95页)。
    [3][美]R·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于[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页。
    [4]施蒂格勒(Stigler)于1961年率先提出了“科斯定理”这个称谓.
    [5]我国学者刘元春较早地对新制度经济学中出现的几十种科斯定理的版本进行了概括,总结出了八种具有代表性的科斯定理的表述:一是科斯本人的四种表述,即(1)“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最终结果(产权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2)“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3)“在零交易费用条件下,产值将最大化”,(4)“在一个私有的自由经济中,资源将被运用到其产品具有最大价值的地方”;二是产权学派一般归结的科斯权利中性定理(Liability Neutrality Theorem),即“只要产权清晰,交易费用为零,资源配置的最终结果与权利的初始配置无关”:三是霍温坎普(Hovnkamp)提出的新古典科斯定理,即(1)习惯法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体制,(2)市场是有效的,(3)在习惯法约束下的市场机制是有效的;四是法雷尔(Farrell)强科斯定理:自由契约导致产出的最优化,最优科斯定理:在产权清晰的条件下,自由契约满足帕雷托最优条件,次优科斯定理:在不满足帕霄托条件的各种资源配置方式中,在有私人信息的条件下,私人交易将导致资源的相对最优配置;五是政治自由主义学派的“科斯自由交换定理”,即“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规,只要交易自由,资源配置总会达到最优状态”;六是法和经济学学派的版本,具体包括实证的科斯定理(“当双方能够一起谈判并通过合作解决争端时,无论法律的基本规则是什么,其行为都是有效率的”)和规范的科斯定理(“建立法律有助于消除私人进行合作谈判中的各种障碍,促使效率的改进”或称“交易费用为正时,权利的初始配置与资源配置的效率有关”);七是阿罗的概率型科斯定理(又称事前科斯定理),即“即使交易的信息不完全,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成本为零,每个人的效用可根据客观概率分布得出(预期效用),那么竞争的产出是事前有效的”:八是杨小凯、张五常等人的版本,即“当交易费用为零时,所有权结构对效率没有影响,而当交易费用为正时,所有权结构可能对效率有影响,但市场竞争会选择最优所有权结构将内生交易费用最小化,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佳状态”(详细论述请参见刘元春:《交易费用分析框架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6页)。很显然,产权学派的科斯权利中性定理和杨小凯等学者的表述更为符合科斯本人的描述,并更易于为人们所理解.
    [6]缪勒在这里将交易成本(中译法中又译为“交易费用”)和谈判成本并列提出,实际上是不恰当的.科斯在他1937年发表的题为《企业的性质》的经典论文中指出,交易费用“是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它包括为完 成市场交易而花费在搜寻信息,进行谈判,签订契约等活动上的费用”(
    参见[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的性质》.载于[美]罗纳德·哈里·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24页).显而易见,在科斯的界定中,交易成本是将谈判成本包含在内的.
    [1][美]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2][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郑秉文译,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61页.
    [3][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郑秉文译,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66-68页.
    [4]唐娟:《政府治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3页.
    [1][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郑秉文译,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2]唐娟:《政府治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
    [1]唐娟:《政府治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页.
    [2]唐娟:《政府治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页.
    [3][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于R·科斯、A·阿尔钦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2-23页。
    [4][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高鸿业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73页.
    [1]卫兴华:《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组合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7页。有必要补充说明的是,查尔斯·沃尔夫曾较早地分析了市场缺陷的五种来源和类型:成本和收入的分离导致的产出过剩或成本过高;内在性和组织目标;具体的机构特性;派生的外在性;分配的不平等.
    具体内容请参见[美]查尔斯祆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谢旭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55-74页.
    [2][美]威廉姆·A·尼斯坎南:《官僚制与公共经济学》,王浦劬等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3]黄新华:《政府经济学》,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
    [4]对于为什么经济学家忽视了政府动机问题,唐斯给出了三个理由:第一,当经济理论家们把重点从政治经济学转移到纯粹的科学分析时,他们对经济问题的政治方面给予的注意越来越少,并倾向于把所有准政治问题都留给政治科学家和政治理论家;第二,逃避政治玄想并没有使许多经济学家免受由让·雅克·卢梭提出的过分抽象化的政府概念的影响,从而在潜意识中假定政府不是人所操纵的机构,而是依照数学定理运转的非人化的、无摩擦的机嚣;第三,经济学家们没有就什么是社会福利,以及确定社会福利的方法取得一致意见。因而他们的分析集中在社会福利函数--也就是把个人偏好转化成社会行动的规则--的性质上.参见[美]安东尼·唐斯:《民主的经济理论》,姚洋、刑予青、赖平耀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第260-261页。
    [1]汪翔、钱南:《公共选择理论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智慧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66页。
    [2]在本文中,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包括公共产品的需求决定过程与决定实施过程(官僚机构的运行)两个阶段。可以简单地将这两个阶段划分为政策制定阶段和政策执行阶段.当然这种划分完全是学理上的,有一定的理想化和简化色彩.对于遵循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来说,这两个阶段的划分更适合一些,而对于采用议行合一原则的国家而言,这两个阶段往往混杂在一起.
    [3]退一步看,由于政府行政人员的知识和理性的有限性、信息的非完备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和易变性,即使他们是政治上的“阉人”,也同样可能出现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现象。
    [4]在公共选择理论中,政府或立法机构时常又被称为“出资人”,官僚机构则经常被称为“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例如,尼斯坎南在其垄断官僚经济理论中,将政府、立法机构、国会相互等同和混用,而官僚机构是指生产各种公共产品的机构,即行政机关。实际上,尼斯坎南对政府一词的用法是不大符合政治学理论对这些术语的界定的(关于政府概念的理解,请参见本章第一节的相关内容).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理解上的偏差,主要是由作者的专业背景决定的(只有经济学专业背景,政治学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笔者在这里所用的“政府”一词仅仅指行政机关,与尼斯坎南的“官僚机构”一词相似.
    [5]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并没有对官僚做出严格定义.笔者在本文中将官僚和其他行政人员统称为政府行政人员或政府机构中的行政人员,下同。
    [6][美]威廉姆·A·尼斯坎南:《官僚制与公共经济学》,王浦劬等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7][英]帕特里克·敦利成:《民主、官僚制与公共选择-政治科学中的经济学阐释》,张庆东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页。
    [1]Anthony Downs,Inside Bureaucracy,Boston:Little,Brown,1967,p.83.
    [2]由唐斯所概括的这九种动机可以看出,他并没有把官僚都看成完全是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者。这一点还可以从他根据这九种动机所归纳出的官僚的五种类型中得以印证。这五种类型分别是:(1)攀升者的目标是实现自己的权力、收入和威望最大化;(2)保守者同样是自私自利的,也可能想要提升现有的权力、收入和威望,但因为他们需要平静的生活和稳定的未来,所以便选择将便利和安全最大化,进而反对所有激进的组织变革;(3)狂热者属于混合型,他们很忠诚地参与一些特别计划,同时也乐于支持激进的变革;(4)倡导者则更为一般化和理想化,他们力求实现机构权力的最大化,以追求机构使命或更好地服务于其他客户团体,同时使个人福利与组织福利相一致;(5)政治家广泛地看待共同福利,他们把追求权力作为实现共同福利的手段(参见Anthony Downs,Inside Bureaucracy,Boron:Little,Brown,1967.).可见,狂热者、倡导者和政治家都不是完全的自私自利者,其中的政治家更是明显的利他主义者.这里还想说明的是,政治家和政客显然是不能等同或混淆的概念.一般来说,政治家时常被人们看成是一个有远大理想和价值信念的人,他能够高瞻远瞩,有很清晰的道德标准和令人感动的精神力量或人格魅力.而政客一般被认为是积极投入政治事务之人,其动机可能是私人利益或政党利益,通常有较为丰富的政府管理经验.但是,我国著名经济学家高鸿业和方福前认为:“公共选择理论统一用经济人范式来说明政治家的行为,似乎混淆了政治家与政客的区别.以美国的历史来说,显然不能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来说明乔治·华盛顿、亚伯拉罕·林肯、富兰克林·罗斯福这些著名政治家的动机和行为”(参见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至于其他公共选择学者是否忽视了政治家与政客的区别,笔者尚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只是至少从唐斯对五种类型官僚的划分尤其是对政治家的阐释可以发现,他并没有忽视政治家与政客的区别.
    [3]Anthony Downs,Inside Bureaucracy,Boston:Little,Brown,1967,p.262.
    [4][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0页.
    [5]当然,由于立法机构或财务行政机构所提供的资金直接来源于纳税人交纳的税收,因此它们与纳税人之间又是委托-代理关系,最终的购买者应是纳税人。
    [1]句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理论、方式与技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2][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谢旭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36页.
    [1]石淑华:《行政垄断的经济学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2]曾国安:《政府经济学》,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3-55页.
    [3]这里是就一般意义上的政府而言的,不同国度中的政府都容易出现这种情况.
    [4]竞争机制亦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存在着它的正反功能.因而,我们不应过分地夸大该机制的积极作用,而忽视了操作不当或过度滥用所带来的消极作用.例如,如果将竞争机制运用得过了头,过分地强调优胜劣汰,那么就很易于导致组织成员间你死我活的斗争,甚至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这样不仅会削弱组织的整体凝聚力,而且会大大降低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之士气。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强调适度竞争,另一方面也应重视团队合作精神的培育。此外,哪怕竞争是正当竞争,但并不意味着这种竞争所带来的收益必然会 超过成本,从而也就未必能改善社会福利。而对一些不正当竞争来说,甚至不创造收益,例如寻求租金的竞争就是如此。
    [1]一般来说,政府机构的效率可以分为两个方面:配置效率和X-效率.配置效率可以这样判断:如果资源在社会中的各个部门之间的配置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对资源配置的任何改变都不可能做到在增加至少一个部门的产出的同时又不减少任何其他部门的产出,那么此时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X-效率则是针对某一组织自身而言的,涉及的是组织的内部效率.如果某一组织的投入组合的任何变化都不可能做到在增加某一产出的同时又不减少任何其他产出,那么这一组织就是具有X-效率的。
    [2]刘靖华等:《政府创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3][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谢旭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56页。
    [4]委托-代理理论的一个重要研究议题就是委托人如何设计出有效的刺激机制来诱使代理人更好地服务于委托人的利益.
    [5]文建东:《公共选择学派》,武汉出版社1996年版,第160页。
    [1]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39页.
    [2][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谢旭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58-60页.
    [1]本部分内容系在笔者提交给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7年年会的会议论文《公共服务市场化、民营化、私有化:概念评述与辨析》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该论文获得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2]在本文中,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被看成是可以等同和互换的概念。
    [3][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4][英]G.M.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向以斌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8页。
    [5]黄新华:《政府经济学》,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6]赵景卓:《市场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
    [1]杜吉泽、程钧谟:《市场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2]宋世明:《美国行政改革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
    [3]我国著名学者欧阳雄飞教授曾撰文指出,公共管理学派大力倡导“民营化”、“市场化”和“私有化”,很可能不自觉地滑向无政府主义。参见欧阳雄飞:《公共管理学是一种无政府主义思潮》,《人文科学》2006年第11、12期。
    [4]Jon Pierre,"The Merketization of the State:Citizens,Consumers,and the Emergence of Public Market",Guy Peters and Donald Savoie 9 ed,Governance in a Changing Environment,MCGill-Queen's Press,1994,p.55.
    [1]Vincent Wright and Luisa Pearotti ed.,Privatization and Public Policy,Edward Elgar Publishing,Inc.,2000,pp.ⅹⅴ-ⅹⅴⅰ.转引自旬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理论、方式与技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2]宋世明:《美国行政改革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页.
    [3]周志忍:《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4页.
    [4]方福前:《本书导读》,载于[澳]休·史卓顿、莱昂内尔·奥查德:《公共物品、公共企业和公共选择》,费昭辉、徐济旺、易定红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1]句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理论、方式与技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2]句华博士对市场化的理解及所列的这张表实际上参考了萨瓦斯(E.S.Savas)的研究成果(萨瓦斯将民营化的形式分为委托授权、政府撤资、政府淡出三类),同时增加了政府内部改革这个类别.在笔者看来.政府内部改革由此就成为区分“市场化”与“民营化”的一个关键点.
    [1]E.S.Saves,Privatization:The Key to Better Government,Chatham House,1987,p.3.
    [2][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3][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8页。
    [4]Jackson,Peter M.and Price,Catherine,Privatisation and Regulation:A Review of the Issues,in Peter M.Jackson and Catherine Price eds.Privatisation and Regulation:A Review of the Issue,London:Longman,1994,p.5.
    [5]Paul Seidenstat,Contracting Out Government Services,Connecticut,Westport:Praeger Publishers,1999,p.4.
    [6]陈振明:《理解公共事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9页.
    另见陈振明:《当代西方政府改革与治理中常用的市场化工具》,《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公共行政》2005年第8期全文转载.
    [1][美]彼得·德鲁克:《新现实》,刘靖华等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57页.
    [2][美]斯蒂夫·汉克:《私有化与发展》,管维立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3][德]魏伯乐、[美]奥兰·扬、[瑞士]马塞厄斯·芬格:《私有化的局限》,王小卫、周缨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4][英]斯蒂芬·贝利:《公共部门经济学》,白景明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页。
    [5]周志忍:《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1]唐娟:《政府治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262页.
    [2][英]霍恩比:《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增补本),李北达编译,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5页。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52页。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4页.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93页.
    [1][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2][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彭和平、周明德、金竹青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页。
    [1]陈振明:《政治的经济学分析--新政治经济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1]一般来说,许多公用事业都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对这些公用事业公司的出售只是将公共部门的垄断转变为私营部门的垄断,为了保证配置效率和X-效率的实现,必须进行适度的政府管制.
    [2]特许经营和承包都在谁将获得生产经营权这一点上产生了竞争,但在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则不存在市场份额占有方面的竞争,即生产经营权获取的竞争性与生产经营的垄断性并存.
    [3][英]斯蒂芬·贝利:《公共部门经济学》,自景明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289-290页。
    [4]关于每一种方式的详细介绍请参见[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315-325页。
    [5]即英文中的Beta sites,比喻新技术或新产品的试验场所。
    [1]Valentines,即指情人节,但在这里是指不同单位、不同员工间坦诚、友好、互助式的交心行为.
    [2]分别参见[美]戴维·奥斯本、彼德·普拉斯特里克:《摒弃官僚制:政府再造的五项战略》,谭功荣、刘霞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6-97、103、107-108、138-139、143-144、147-148、189、192、196、220、225、231-232、267-268、270-271、273-274页。每一种工具的具体含义请参见书中上述页码的内容。
    [3][美]戴维·奥斯本、彼德·普拉斯特里克:《摒弃官僚制:政府再造的五项战略》,谭功荣、刘霞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页.
    [4]Lester M.Salamon,and Odus V.Elliot,Tools of Government:A Guide to the New Governa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21.
    [1]Vincent Wright and Luisa Perrotti ed.,Privatization and Public Policy,Edward Elgar Publishing,Inc.,2000,pp.ⅹⅴ-ⅹⅴⅰ.转引自句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理论、方式与技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
    [2]宋世明:《美国行政改革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页。
    [1]Lester M.Salamon,and Odus V.Elliot,Tools of Government:A Guide to the New Governa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287.
    [2][美]斯图尔特·巴特勒:《政府服务事业的私有化》,载于《世界经济译丛》,1986年第12期,第28页。
    [3]陈振明等:《竞争型政府--市场机制与工商管理技术在公共部门管理中的应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1][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
    [2][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3]S.W.Siem,"Build-Operate-Transfer--A Re-evaluation",The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Law Review,Pt2,1994,p.103.
    [1]《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为发展提供基础设施》,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ⅰⅹ页。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02]272号。
    [3]陈振明等:《竞争型政府--市场机制与工商管理技术在公共部门管理中的应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页.
    [4][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1页。
    [1][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0页
    [2][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6-258页.
    [1][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2]刘桂山:《英国政府鼓励农业走向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sina财经纵横:http://finance.sina.com.cn,2003-07-06.
    [3]许添明:《政府补助私立学校概况》,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http://www.tech.net.cn.
    [4]Kari Hunson,"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Help Stretch Fed Funds",American City and County,October,1995,pp.19-20.
    [1][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2]职业性利益集团是公共产品的直接生产团体.以住房为例,在美国,由房地产经纪人、发展商和银行家组成的全国住房和发展协会就是与住房政策相关的职业性利益集团.
    [3]宋世明:《美国行政改革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页.
    [4]陈振明等:《竞争型政府论--市场机制与工商管理技术在公共部门管理中的应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6页.
    [5]Dick Netzen,"Local Alternatives to the Property Tax:Use Charges and Nonproperty Taxes",Washington,D.C.Academy for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December.1983.p.5.
    [6]陈振明等:《竞争型政府论--市场机制与工商管理技术在公共部门管理中的应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0页.
    [1]张则尧:《使用者付费原则之概念与其适用》,《保险专刊》1990年第21期,第18页。
    [2]Budget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Fiscal Year 1987,Washington,D.C.: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86,pp.3-22.
    [3]Forrester,J.W."A New Corporate Design",in Halal,W.E.,Geranmayth,A and Pourdehand,J.eds,Internal Markets:Bringing the Power of Free Enterprise Inside Your Organization.New York:John Wiley& Sons.1993,pp.253-275.
    [4]OECD,Managing with Market-Tape Mechanisms,Public Management Studies,Puma,1993,p.65.
    [1]句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理论、方式与技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0页.
    [2]P.Mullen."Which Internal Market? The NHS White Paper and Internal Markets",Financial Accountability and Management,6,1,1990,pp.33-50.
    [3]W.E.Halal,A.Geranmayrh and J.Pourdehznd.eds,Internal Markets:Bringins the Power of Free Enterprise Inside Your Organization.New York:John Wiley& Sons,1993.
    [4][荷]瓦·基克特:《荷兰的行政改革与公共部门管理》,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96页.
    [1][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序),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18页.
    [2][美]詹姆斯·M·布坎南:《民主过程中的财政》,唐寿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109页.
    [3]在该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是供给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拉弗所提出的拉弗曲线.拉弗曲线说明了税率有一个最佳点,在这个最佳点上,税收收入将达到最大值,而当税率高于或低于这一点时,税收总额就会减少.具体地说,在达到最佳税率点之前,提高税率能够增加税收收入,但超过这一点时,随着税率的增加,税收总额还会逐渐减少,进而导致通过提高税率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愿望适得其反,并且因过高的税率导致人们投资和工作的积极性大大受挫,引发经济衰退.
    [4]刘炳香:《西方国家政府管理新变革》,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5][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序),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1]周志忍:《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2]孙学玉:《企业型政府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3]Arthur Seldon:Capitalism,Cambridge,Mass.:Basil Blackwell,1990,p.239.
    [4]Murray · N · Rothbard:for a New liberty:The libertarian Manifesto,New York;libertarian Review Forndation,1975,p.236.
    [5][美]史蒂文·凯尔曼:《制定公共政策》,商正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2页.
    [6][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序),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7][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郑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54页.
    [1]孙学玉:《企业型政府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2]周志忍:《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3][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译者序),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4][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公共部门经济学》,郭庆旺、杨志勇、刘晓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162页.
    [5][美]布坎南:《民主财政论--财政制度与个人选择》,穆怀朋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0页。
    [6]Demsetz,H.,"The Private Production of Public Good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Oct.13,1970, pp.293-306.
    [1]关于科斯究竟属于新制度经济学派还是属于新古典经济学派,早期在经济学界还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例如傅殷才教授指出,在一个长时期里,所谓制度学派是指从凡勃伦到加尔布雷思这样一些经济学家.没有人把科斯列入制度学派。科斯的立场在于维护自由市场秩序,所追求的是自由市场条件下资源配置的合理方式及均衡状态;他在新古典主义的分析框架内对企业内部结构与企业的外部市场机制做效率比较,看到了二者的优势互补和替代关系,从而继承和发展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而加尔布雷思是反对新古典主义的,所以把科斯和加尔布雷思同归于新制度经济学派,显得不伦不类。与其说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派,不如说他是新古典经济学派。但科斯等人是继承了康芒斯传统的,从这一点来说,可以认为是新制度经济学派.(参见傅殷才:《制度经济学派》,武汉出版社1996年版,第224页)傅殷才教授的观点是比较中肯和客观的,但于1987年出版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之《制度经济学》大辞条中却没有将科斯作为新制度经济学派的成员列举出来。在笔者看来,对一位学者所属的学派划分只是相对的,某位学者可能既对一个学派做出了理论贡献,也对另一个学派做出了理论贡献。就科斯而言,他既属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派,又属于新制度经济学派。虽然这两个学派存有观点对立之处,但并非水火不相容,从这一角度看,科斯属于两个学派是完全正常的.更进一步地说,之所以在科斯的学派归属上存在过争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在思维方式上陷入了“非此即彼、两极对立”的思维误区,事实上,很多事物均不能简单地用“一个萝卜一个坑”的想法进行对号入座.在这一点上,复杂性科学可以告诉我们更多.
    [2][美]罗纳德·哈里·科斯:《经济学中的灯塔》,载于[美]罗纳德·哈里·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22-226页.
    [3]高莉:《“科斯的灯塔”与公共服务体制改革》,《涉外税务》1998年第8期,第20页.
    [1]张五常:《卖桔者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7-49页.
    [2]Goldin,Kenneth D.,"Equal Access VS Selective Access:A Critique of Public Goods Theory",Public Choice,29(Spring),1979,pp.53-71.
    [3][美]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财政制度》,董勤发译,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8页.
    [4][美]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社会科学、道德和公共部门的作用》,载于[美]迈克尔·曾伯格:《经济学大师的人生哲学》,侯玲、欧阳俊、王荣军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73-274页.
    [5]在研究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时,“供应”与“提供”都是从英文词汇provision翻译而来,二者可以等同和互换使用.这里为了尊重原书的翻译,仍然沿用了“供应”一词。
    [6][美]詹姆斯·M·布坎南、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公共财政与公共选择:两种截然不同的国家观》,类承啊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7]转引自[美]罗纳德·J·奥克逊、罗杰·B·帕克斯:《公民声音与公共企业家精神》,载于[美]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毛寿龙、李梅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23页。
    [1][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拉里·施罗德、苏珊·温:《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86-87页.
    [2][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郑秉文译,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72-74页。
    [3][美]H.S.罗森:《财政学》,平新乔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1]王章辉、孙娴:《工业社会的勃兴》,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3页.
    转引自唐娟:《政府治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9页.
    [2]刘靖华等:《政府创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68页.
    [3]Contracting-out的中文译法有契约外包、合同承包、合同外包以及合同出租等.
    [4][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该案例详见该书第54-57页。
    [5]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国家对原本完全由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推行契约外包就有相关实践,但70年代以来达到了一个高潮,从而显得格外引人注目。
    [1]周志忍:《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2]NHS是指英国国民健康保险制度。
    [1]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页。
    [2]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胡代光就曾指出:西方极端经济自由主义者认为市场能够解决我们的一切问题(参见胡代光:《当代国外学者论市场经济》,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页)。笔者以为,这里可能存在着重大的理论误解.
    [3]徐滇庆、李瑞:《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4]寻租和寻求利润的一个区别在于,寻求利润的活动是通过创造财富来获得利润的生产性活动,而寻租活动并不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只是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其所产生的是直接非生产性利润(Directly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缩写为DUP)。直接非生产性利润中的“直接”意指这种利润直接产生于权力而非生产过程,非生产性体现在这些行为虽然产生利润,但并不生产相应的产品和劳务。
    [5]Buchann,J.M."Rent Seeking and Profit Seeking",in Buchanan,Tollison,Tullock,eds.Toward a Theory of the Rent-Seeking Society,U.S.A.Texas A&M University Press,1980,pp.3-15.
    [6]贺卫:《寻租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1]Robert D.Tollison,Rent Seeking:A Survey,in Public Choice Theory Ⅱ,Edited by Charles K.Rowley,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1993,p.71.
    转引自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页。
    [2][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经济学》,姚开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7-508页.
    [3]Robert D.Tollison and Roger D.Congleton,eds.,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Rent Seeking,Vermont:Edward Elgar Publishing Company,1995.p.371.
    [4]陆丁:《看得见的手--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上海人民出版社、智慧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146页。
    [5]关于租金产生途径的详细分析可参见贺卫:《寻租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第92-95页。
    [6]垄断只是手段而非目的,真正的目的是凭借垄断来获取租金.
    [7]汪翔、钱南:《公共选择理论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智慧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94页。
    [8]因权力而产生的租金有三个主要来源:一是政府的“无意创租”,即政府为弥补市场不足而干预经济生活时产生的租金,但由于干预的方式方法不当,造成协调失灵,使该租金无法消散,出现好心办坏事的结局。二是政府的“被动创租”,即政府为某些利益集团所左右,成为其谋取私利的工具,为其所利用,通过并实施一些能给特殊利益集团带来巨额租金的法案,客观上为这些利益集团服务.三是政府的“主动创租”,即政府官员利用行政干预的办法来增加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利润,人为地制造租金,诱使寻租企业向他们进贡(准赞助)作为获取这种垄断租金的条件。同时,政府官员还会故意提出某项会使一些企业利益受损的政策或规定作为威胁,迫使企业割舍一部分既得利益给他们(准摊派、抽租),以求其高抬贵手,放弃制定或实施该项政策成规定,使自身的利益不再受损。关于该方面的详细论述,请参见贺卫:《寻租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第五章第二节和第八章第一、二、三节.
    [1]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8页。
    [2]李风圣:《译者前言》,载于[瑞]拉斯·沃因、汉斯·韦坎德:《契约经济学》,李风圣主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3]易宪容:《现代合约经济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4]曾国安:《政府经济学》,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5]约翰·布兰代尔(John.E.Brandl)认为,契约外包方式并非可以无限度地扩张使用,其临界点就是政府部门与承包商之间在交易费用方面的边际成本等于因契约外包节约了成本而形成的边际收益.参见John.E.Brandl,"How Organizaon Counts:Incentives and Inspiration",Journal of Policy Analysis,Vol.8,Summer,1989.
    [6]宋世明:《美国行政改革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40-141页。
    [7][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1][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66页.
    [2][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政府经济学》,曾强等译,春秋出版社1988年版,第119-121页.
    [3]唐娟:《政府治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8页.
    [1]在中国学界,民主经常被不少学者视为一个太过熟悉而无需做过多思考的术语,因而在这部分学者那里,民主的概念往往很少被深入探讨。正如张康之教授所言,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对民主理想抱有无限的热情,但是,我们对“民主”一词的内涵往往并不深究,不仅“五四”以来是这样,即使在改革开放以后,对民主的真正含义以及民主政治的理想模式也长期存在着不甚明了的认识,以至于民主成了一个极其含混的概念,在每一个使用这个概念的人那里都有其独特的理解。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请参见张康之:《民主的主张:走社会主义民主之路》,《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2][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第三版),孙荣飞、段保良、文雅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1]在古希腊之后的政治发展进程中,君主制和贵族制一直是主要的政体形式。16-17世纪,反对政治专制(tyranny)和绝对国家(the absolutist state)的斗争使民主观念得以复活。18世纪,随着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和随之而产生的有关主权、合法性和公民等观念的哲学变革,传统的“神权政治”和“王权政治”走向衰落,民主思想得到了再一次的明确表达。19世纪,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教育的普及、社会等级观念的淡化以及公民选举权的扩大,民主得到了真正开发的机会,从而在欧美发达国家实现了从理论向制度的转化。参见Levinm,The Spectra of Democracy,Macmillan,Acdemic and Professional Ltd,1992,pp.34-35.
    转引自燕继荣:《发展政治学:政治发展研究的概念与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5页。
    [2]由于C.B.麦克弗森的《民主的真实世界》(The Real World of Demoracy)一书是1996年出版的,因而这里的年代应该是大约在20世纪40年代左右。
    [3]C.B.Macpherson,The Real World of Demoracy,Oxford,Clarendon Press,1996,p.1.
    转引自[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第三版),孙荣飞、段保良、文雅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4][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第三版),孙荣飞、段保良、文雅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5]在古希腊,公民是指那些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参见[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于文静译,延 边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
    [1][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于文静译,延边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
    [2][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于文静译,延边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3]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民政体是共和政体的一种变态政体。他将共和政体界定为以群众为统治者而能够照顾到全邦人民利益的政体,平民政体则以穷人的利益为依托(参见[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于文静译,延边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可见,他对平民掌握着治权是持否定态度的。而这也正是他所理解的民主,所以他对民主同样是存在着怀疑和忧虑的。当然,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对平民政体完全否定,在他看来,平民政体是三种变态政体中最可以容忍的变态政体。一切政体都有良好的和恶劣的种别。平民政体的良种应该被列入优良政体之内,作为其中最低的一个品种。把它的劣种列入恶劣政体之内,作为其中最高的一个品种.参见[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于文静译,延边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129页.
    [4]亚里士多德是将平民与穷人视为可以等同的词汇,从他对“平民政体”一词的如下用法就可以看出:“平民(穷人)政体”。
    [5][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于文静译,延边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171页。
    [6][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于文静译,延边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2页.
    [1][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第三版),孙荣飞、段保良、文雅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2]笔者在这里之所以把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并列提出,是因为很难将他们的论述分开.苏格拉底述而不作,未见任何文字作品,而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又用苏格拉底和别人对话的形式行文,这样我们就无法分辨出在柏拉图的著作中,哪些属于他自己的思想,哪些又属于他的导师苏格拉底的思想.
    [3][希]柏拉图:《理想国》,于文静译,延边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页.
    [4]笔者之所以认为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在进行空想式推理,是因为从文中看出,他们都擅长运用所谓“助产术”,其中进行的主要是逻辑推理,但在推理过程中却没有丝毫的事实作为直接论据.至少从行文中难以看出,甚至还存在诡辩的成分,这样也就使他们的观点之说服力和可信度大打折扣.亚里士多德比他们高明的是,注重对158个希腊城邦进行实证研究,从而使自己的论证建立在大量的事实之上.关于从寡头政制过渡到民主政制的过程之详细论述可参见[希]柏拉图:《理想国》,于文静译,延边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305页.
    [5]Plato,Protagoras,in Protagoras and Meno,trans.W.K.C.C,Gthrie,Harmoncbworth,Penguin Books,1956,pp.50-51.
    [6]现代意义上的完全的直接民主意味着一个人无论经济地位和出生,都有同等的参与政治的权利.
    [7]R.Dahl,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Yale Univenity,1989,p.13.
    [8]笔者比较赞同中国人民大学的张法教授关于近代、现代和后现代的划分.从17世纪到19世纪末,是近代阶段,从时间上说,如果不以整个世界史为对象,而以西方文化本身为论题,那么,近代阶段在时间上还可1 以向上追溯,从15世纪的文艺复兴到17世纪,是近代的准备时期;从17世纪起,是近代的发展时期,即现代社会和现代文化的全球扩张时期;到19世纪末,是近代的完成期,其标志是全世界基本上都成了西方国家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世界已经被西方列强瓜分完毕。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60年代,是现代阶段,由经济上的垄断资本、政治军事上的帝国主义霸权争夺、思想上的现代派哲学和现代派文艺、科学上的现代物理学所构成.20世纪60年代以后是后现代时期,从时间上细分,20世纪60年代是后现代的转折期,以德里达的代表著作出现为标志;80年代是后现代思想的扩散普泛期,以詹姆逊大讲后现代为标志;90年代为后现代的确立期,以苏联解体为政治标志,以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说为理论症候。关于该方面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张法:《后现代思想:起源、历史、定义》,《红旗文稿》2007年第17期,第5页.
    [1]Francois Hotman,Francogallia,Cambriage University Press,1972,p.401.
    [2]George Buchanan,De Jure Regni aped Scotos,London,Richard Baldwin,1689,p.59-60.
    [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4-65页.
    [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0页.
    [5]吴恩裕:《论洛克的政治思想》,载于[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7页.
    [6][英]高夫:《约翰·洛克的政治哲学》,牛津大学出版社1950年版,第132页。
    [1]在单个个人将自身的一切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时,分散的个人利益就结合成公共意志,即“公意”。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9-20页.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5页.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1-33页.
    [5]卢梭在这里所表达的意思是,立法权力是不能被代表的,而行政权力则可以被代表。用他的原话就是:“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但是在行政权力上,则人民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2页).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卢梭为什么会将政府职能定位为“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了”([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2页).
    [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6页.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1页。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5页。
    [3]Thomas Paine,Common Sense,Harmondsworth,Penguin Books,1976,p.67.
    [4][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5页.
    [5][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13-214页.
    [6][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46页.
    [7][美]杰斐逊:《杰斐逊集》(上),梅利尔·D·彼得森注释编辑,刘痄昌、邓红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2页.
    [1][美]杰斐逊:《杰斐逊集》(上),梅利尔·D·彼得森注释编辑,刘痄昌、邓红风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2页。
    [2][美]杰斐逊:《杰斐逊集》(上),梅利尔·D·彼得森注释编辑,刘痄昌、邓红风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530页.
    [3]1787年的制宪会议召开后,为了争取使新宪法获得各州的批准,汉密尔顿联合了杰伊和麦迪逊,三个人共同以“普布利乌斯”(Publius,意为“共和”)的笔名在纽约的报纸上发表了八十五篇文章,对新宪法的内容、目的和意义进行了阐发,对反对新宪法的思想观点做出了批驳。这些文章中有一半以上都是汉密尔顿所写。后来,这些文章被编纂成书,名为《联邦党人文集》。
    [4][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8-49页。
    [5][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6页。
    [6]Richard B.Morris,Alexander Hamilton and the Founding of the Nation,New York,Harper Torchback edn,1969,p.131.
    [7]Mary P.Mack,Jeremy Bentham,London,Heinemann,1962,pp432 and 413-416.
    [8]《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关于人性论人道主义言论选辑》,商务印书馆1966年 版,第582-583页.
    [1][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6页。
    [2]柏克在发表《法国革命论》一书之前,一直被认为是自由主义者。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都将他看成是自由主义者,这是针对他早期的作品而言的。柏克晚年发表的《法国革命论》比他早期的作品影响更为深远。特别是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保守主义者将他视为先驱。
    [3]在学术界时常有一种不太准确的理解,即认为柏克是反对革命的.事实上,他并不反对一切革命,这一点只要对比一下他对英国革命(光荣革命)的拥护态度和赞美,就不难看出.因为他的理论不是从某一种哲学体系的观念出发的,而是从现实生活出发的,故而他所反对的并不是一般革命,而只是法国大革命那样的暴力。他之所以反对法国革命而拥护英国革命,是因为他认为英国革命是以维护和发扬传统中的美好的价值为目的的,而法国大革命则是以破坏传统为目的的.参见《译者序言》,载于[英]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6页.
    [4]Edmund Buke,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Harmondsworth,Penguim Books,1968,p.141.
    [5][英]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65-166页。
    [6]浦兴祖、洪涛:《西方政治学说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1页。
    [1][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3页。
    [2][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77页.
    [3][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76-177页.
    [4][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7-108页.
    [5][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8页.
    [1][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8-110页。
    [2]一般来说,对民主理论的研究通常采用的路径是,在对过去和现在的政治体制进行历史研究和比较分析的过程中,构想出未来的民主理论.但是,托克维尔则另辟蹊径,认为当代的民主原则主要应从当代的具体历史条件去总结和解释,不能用某种一般规律去总结和解释.
    [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7页.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61页。
    [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71页.
    [6][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63-265页.
    [7]俞可平:《马克思论民主的一般概念、普遍价值和共同形式》,《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3期,第6页。
    [1]俞可平:《马克思论民主的一般概念、普遍价值和共同形式》,《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3期,第6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84页.
    [3][英]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碹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页.
    [4][英]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3页.
    [5][英]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4页。
    [1][英]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5页.
    [2][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第三版),孙荣飞、段保良、文雅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3]Crick,In Defense of Politics,p.67;R.R.Palmer,Notes on the use of the word democracy-1789-1799,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Vol.LXⅤⅢ,1953.
    转引自[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第三版),孙荣飞、段保良、文雅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4]Gustavc Le Bon,The Psychology of Revolution,G.P.Putnam's Sons,New York,1913,p16.
    [5][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6][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7][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8][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1][意]加塔诺·莫斯卡:《统治阶级》,贾鹤鹏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
    [2][意]加塔诺·莫斯卡:《统治阶级》,贾鹤鹏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页.
    [3][意]加塔诺·莫斯卡:《统治阶级》,贾鹤鹏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468页.
    [4][德]尼采:《权力意志--重估一切价值的尝试》,张念东、凌素心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39页.
    [5][德]尼采:《权力意志--重估一切价值的尝试》,张念东、凌素心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15-216页.
    [1][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英文版前言》,载于[德]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任军锋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2]参见[德]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任军锋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0-66页.
    [3][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英文版前言》,载于[德]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任军锋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4][德]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任军锋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355页。
    [1][德]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任军锋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7页。
    [2]《普通社会学总论》一书共13章、2612节.内容非常繁杂。后来,由佛罗伦萨考古博物馆馆员、古埃及学学者朱利奥·法利纳(Giulio Farina)将该书编辑成了普及本,名称为《普通社会学纲要》,并于1920年出版.笔者在文中所参考的是‘普通社会学纲要》一书的中译本。
    [3][意]V.帕雷托:《普通社会学纲要》,田时纲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96页.
    [4][意]V.帕雷托:《普通社会学纲要》,田时纲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98页.
    [5][意]V.帕雷托:《普通社会学纲要》,田时纲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60页.
    [6][意]V.帕霄托:《普通社会学纲要》,田时纲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62页。
    [7][西]奥尔特加·加塞特:《大众的反叛》,刘训练、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8][西]奥尔特加·加塞特:《大众的反叛》,刘训练、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
    [9][西]奥尔特加·加塞特:《大众的反叛》,刘训练、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1][西]奥尔特加·加塞特:《大众的反叛》,刘训练、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2][西]奥尔特加·加塞特:《大众的反叛》,刘训练、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页.
    [3][西]奥尔特加·加塞特:《大众的反叛》.刘训练、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4][西]奥尔特加·加塞特:《大众的反叛》,刘训练、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
    [5]从思想倾向上看,奥尔特加(Jose Ortega Y Gassett)可以看成是一个过渡性的人物.他虽然在总体上是精英主义者,但他并不反对所有的民主,而是赞同自由民主.这一点与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 Le Bon)、加塔诺·莫斯卡(Gaetano Mosca)、尼采(Frideerich Wihelm Nietzsche)、罗伯特·米歇尔斯(Robert Michels)以及V.帕雷托(Vilfredo Psreto)等精英主义理论家的观点有很大不同.
    [6]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论及的直接民主是指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他并不认为直接民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而只是相信直接民主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的组织中才会运行:(1)这个组织必须是区域性的,或者其成员的数量是有限的;(2)这些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必须没有很大的差异;(3)行政功能应该比较简单和稳定;(4)……必须有目的地进行最低限度的人员培训。参见[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页。
    [1][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207页。
    [2]W.J.莫姆森:《官僚制的时代》,牛津布莱克韦尔出版公司1974年版,第87页.
    转引自[英]藏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7页.
    [3][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70页.
    [4][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72-373页.
    [1][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0-394页.
    [2][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5-396页.
    [3][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15页.
    [4][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页.
    [5]多元主义是这样一种信念:事物具有或本应具有多样性.它为信仰、制度和社会的多样性提供了一种辩护,并反对“一元论”(一元论认为事物是或本应是单一属性的)。多元主义首先是一种哲学,认为现实是不能以一种事物或一个原理来解释的.同样地,政治多元主义也认识到社会、制度以及意识形态在实际中的多样化 的存在,同时这些多样性是具有价值的。参见[英]帕特里克·邓利维、布伦登·奥利里:《国家理论:自由民主的政治学》,欧阳景根、尹冬华、孙云竹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1]限于篇幅和主题,此处不拟展开。详细论述请参见应克复、金太军、胡传胜:《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2页。
    [2]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3]应克复、金太军、胡传胜:《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2页。
    [4][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页。
    [5][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6页。
    [6][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6页。
    [7][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5-26页.
    [1][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7-28页.
    [2][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9页.
    [3][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51页.
    [4]达尔(Robert Dahl)举了如下例子:x是一项联邦政府不干预私人事务的政策,而Y是要求联邦政府施加干预的立法。如果遵循僵局的解决方法,那么就不会采取任何政府行动;但是,如果没有采取任何政府行动,那么事实上X就是政府政策.他由此得出一个观点:如果规定在偏好(选票)平等划分的情况下保持僵局,那么事实上就会使决策过程出现偏见.它有利于那些赞成政府采取不行动政策的所有个人,不利于那些赞成政府采取行动的政策的所有个人.参见[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56页.
    [5]参见[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53-60页.需要说明的是,从第59-60页的脚注来看,作者关于“背离多数人偏好的集体选择”之观点实际上受到了阿罗不可能定理的影响.
    [6][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65页。
    [1][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听、朱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69页.
    [2]多元主义民主又称为“多头政治”、“多元政治”、“多元民主”或。现代代议制民主”.
    [3][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80-181页.
    [4]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44页。
    [5]达尔(Robert Dahl)虽然强调了相对独立的社会自治组织对于多元主义民主的重要性,但他同时指出,相对自治的组织也存在于一些非民主的政府形式当中,因而并非所有的多元主义制度都是民主的.参见[美]罗伯特·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周军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1][美]罗伯特·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周军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0页。
    [2][美]罗伯特·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周军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3]卢梭(J.J.Rousseau)曾经看到了多元主义的一个重要弊端,那就是人们将自己从根本上等同于联合体以及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将社会作为整体来看待,从而忘却了他作为公民的义务.参见[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第三版),孙荣飞、段保良、文雅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
    [4][美]罗伯特·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周军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5]Participatory democracy的中文译法有参与民主、参与式民主、参与型民主、参与制民主等。
    [6]这里为了尊重参与民主理论相关研究的原文,仍然用了“当代”一词,实际上从参与民主理论及其所批判的当代西方主流民主理论的作品之出版时间来看。大致的时间在20世纪50-70年代左右。
    [7]胡伟:《推荐序言》,载于[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1][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2]这四位民主理论家的相关著作分别是:1)Berelson,B.R.,Lazarsfeld,P.F.,&McPhee,W.N.,Voting,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4.2)Dahl,R.A.,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or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6.3)Sartori,G,Democratic Theory,Wayne State University Press,Detroit,1962.4)Eckstein,H.'A Theory of Stable Democracy',App.B of Division and Cohesion in Democrac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6.卡罗尔·佩特曼(Carole Paternan)将这四位民主理论家和同时代的其他有类似观点的民主理论家之民主理论统称为当代民主理论.
    [3]参见[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12页.
    [4]参见[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4页。
    [5][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8页。
    [1][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2][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3][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页。
    [1]自由主义民主又称为自由民主。
    [2]C.B.Macpherson,The Life and Times of Liberal Democracy,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114.转引自陈尧:《从参与到协商:当代参与型民主理论之前景》,《学术月刊》2006年第8期,第19页。
    [3][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4][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5][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0页。
    [1]协商民主的中文译法还有审议民主、审议制民主、商议民主、商议式民主、商谈民主、慎议民主等。
    [2]国内有部分学者将协商民主仅仅视为参与民主的一种特殊形式,但事实上,关于协商民主究竟属于直接民主形式还是代议民主形式,是有不同观点的。有一种版本的协商民主观认为,公民是仰仗于他们的代表替他们进行协商的,但代表们的公共协商不能仅限于他们自己中间,他们还应和选民进行交流,听取选民的意见,这样,选民就可以转而获得很多履行自己责任的机会(参见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谈火生译,载于谈火生:《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持这种观点的协商民主论者实际上是将协商民主作为代议民主的一种形式。传统的代议民主都是采用选票为载体,协商民主式的代议民主则以协商为途径。这样一来,协商民主其实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协商民主,另一种是代议协商民主.笔者倾向于把协商民主看成有两种,因为协商民主实际上是在民主的方法和技术层面上的创新。它是相对于投票这种方法和技术而言的,所以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是同一个层面上的概念。
    [3]关于谁最早使用了这个术语,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谈火生通过文献检阅发现,莫奎尔(Merquior)也是在1980年明确使用了“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来概括卢梭的民主思想,但考虑到此书由其博士论文修订而成,因此,他对该术语使用的时间应该更早一些.参见《编选说明》,载于谈火生:《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4]陈家刚:《协商民主:民主范式的复兴与超越》,载于陈家刚:《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页。
    [5]Cooke M.Five Arguments for 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Studies,2000,(48),pp.947-969.
    [6]Joshua Cohen,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Deliberative Democracy: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Edited by James Bobman and William Rehg,The Mit press,1997,p.67.
    [7]Jorge M.Veladez,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Legitimacy,and Self 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ties,USA Westview Press,2001,p.30.
    [8]Devid Miller,I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Unfair to Disadvantaged Groups? Democracy as Public Deliberation: New Perspectives,Edited by Maurizio Passerin D'entreves,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2,p.201.
    [1]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不是同一个概念,有学者对此做出了四点区分.第一,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在西方自由民主政治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和政治实践;政治协商则是我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第二,协商民主强调政治生活参与者的主体平等性.而在政治协商的参与者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各界代表等的主体地位是有差别的,前者是执政党,后者则是协商制度中的参与者。第三,协商民主着重于参与主体平等地利用理性,通过对话、反思、偏好转换、妥协而达成共识;但由于地位的差别性。政治协商中各民主党派的作用则是辅助性的,更多发挥的是咨询和建议作用。第四,协商民主基于代议民主,强调一种广泛参与的直接民主,协商民主的制度形式具有多样性;政治协商制度则强调作为社会各阶层、党派、团体的政治代表性,其制度平台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参见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第89页。对于这种区分,笔者基本上是赞同的,只是第四点中仅仅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直接民主的具体形式,这一点是可以商榷的.笔者在前文中已将协商民主划分为直接协商民主和代议协商民主,此处不再赘述。
    [2]俞可平:《总序》,载于俞可平:《协商民主译丛》,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3]John S.Dryzek,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3.
    [4]Elster J.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Legitimacy,and Self-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USA Westview Press,2001,p.30.
    [5]Christiano,"The Significance of Public Deliberation",in James Bohman and William Rehg(eds),Deliberative Democracy: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pp.243-278.
    [1]Walzer,Michael,"Deliberation,and What Else?" in Stephen Macedo(ed.),Deliberative Politics,Oxford:Oxford Univ.Press,1999,pp.58-69.
    [2]谈火生:《编选说明》,载于谈火生;《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3]Gutmann,A.and Thompson,D.,"Democratic Disagreement",in Stephen Macedo(ed.),Deliberative Politics,Oxford:Oxford Univ.Press,1999,pp.243-279.
    [4]又译为聚合式民主.该种民主中的聚合主要通过投票来实现,虽然投票并非唯一的方法。
    [5]参见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谈火生译,载于谈火生:《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2页。
    [6]陈家刚:《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学习时报》2004年1月5日。
    [1]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哈贝马斯在华演讲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2000年第12月。
    [3][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第三版),孙荣飞、段保良、文雅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4][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第三版),孙荣飞、段保良、文雅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版,第1622页。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版,第1241页。
    [3]余潇枫:《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现代化》,《浙江大学学报》1997年第12期,第62页。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版,第582页。
    [5]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统治有两种含义:一是凭借政权来控制、管理国家或地区;二是支配、控制(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版,第1268页)。在笔者看来,第一种含义将“统治”限定为政治领域的一个词汇,而第二种含义则宽泛得多。由于民主在类别上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文化民主。因而笔者在这里取的是“统治”的第二种含义。
    [6]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这样看来,该称谓就具有较强的政治性色彩.这样一来,在诠释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文化民主时使用公民一词似乎就不大合适。然而,由于公民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同样具有一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为了避免在这些领域用其他词汇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混乱,所以笔者主张,在论及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文化民主时,仍然用这个词。
    [7]这里所说的“全体”或“多数”是一个所包含的公民人数和范围要视具体情况而变化的术语。在整个国家层面上来看,作为一种政治体制的民主中所指的全体公民或多数公民当然是指这个国家的所有公民或多数公民。不过,对于一个特定的公共产品而言,则情况相对比较复杂.比如说,对于一个村子里的一条小路的修筑而言,由于这条小路主要跟全村范围的公民有关系。所以这里的全体公民或多数公民就应当是指这个村子里的所有公民;而对于国防这一公共产品而言,全体公民或多数公民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或多数公民。由此可见,当我们论及在某个特定的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所采用的民主体制、方法和程序时,作为民主主体的全体公民或多数公民的人数和范围要视公共产品消费的空间范围而定。
    [1][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2][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1]在他之后,布赖斯(J.Bryce)亦将民主解释为一种民族精神和生活方式,一种普遍的社会状态和风气(参见,J.Bryce,The American Commonwealth,New York:Putnam.1959,pt.Ⅵ.chap.6)。
    [2]乔·萨托利(G.Sartori)将政治民主解释为政体层面的民主,即国家范围和国家管理的民主,是大范围的宏观民主(参见[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页)。在笔者看来,这种解释是非常片面的,他仅仅看到了国家层面(政体)的政治民主,而忽视了地方层面的政治民主,我们姑且分别称之为中央政治民主和地方政治民主。地方政治民主中有一部分(如中国大陆乡镇一级的政治民主)并不能简单地看成是宏观民主。
    [1]竞争性精英民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精英主义民主或精英民主。
    [2][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1][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1]在麦迪逊所处的时代,共和制通常指代议制民主,民主则时常被等同于直接民主.他认为:“纯粹的民主政体”是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它与“共和政体”的区别主要有两点:“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较大。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页。
    [2][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7页。
    [3]赫尔德(David Held)并没有简单地将所有的共和主义都与民主等同。他特别强调指出,“并非所有的共和主义概念都是民主的”。参见[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4][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
    [5][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113页。
    [6][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页。
    [7]自由主义政治思潮大致分为传统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两个发展阶段。传统自由主义以洛克、潘恩、杰斐逊、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詹姆斯·密尔等人为代表。其主要包括政治哲学领域中的传统自由主义和经济学领域中的传统自由主义。现代自由主义的学科分野则更为复杂多样,至少可以做以下分类:政治哲 学领域中的现代自由主义(以格林、霍布豪斯、霍布森、巴克、罗尔斯和诺齐克等人为代表)、经济学领域中的现代自由主义(广义上包括以哈耶克为代表的伦敦学派、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学派、卢卡斯为代表的理性预期学派、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以及拉弗和奏尔德斯坦为代表的供给学派等)、法哲学领域中的现代自由主义(以德沃金等人为代表)、和科技哲学领域中的现代自由主义(以卡尔·莱曼德·波普尔等人为代表)。需要说明的是,在王光文教授所撰写的《关于“自由主义”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载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中有类似的表述,但其是笔者在编辑该文时添加的,所以笔者这样行文还是符合学术规范的。
    [1]共和主义分为古典共和主义(classical republicanism)和现代共和主义(modern republicanism)。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西塞罗、马基雅维利、哈林顿和洛克等人的政治学说中都包含着古典共和主义思想;孟德斯鸠、卢梭、孔多塞、潘恩、康德、约翰·斯图亚特·密尔、马克思、汉娜·阿伦特、尤尔根·哈贝马斯、约翰·波考克(John Pocock)、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戈登·伍德(Gordon S.Wood)、维罗里(Maurizio Viroli)等人的政治理论中包含着现代共和主义思想。有学者将古典共和主义向现代共和主义的转变概括为五个方面;(1)从以美德为基础表达政治主张到以宪法为基础进行政治设计;(2)从小国共和到大国共和,这在国家结构形式上体现为联邦制的引入;(3)由于地域的扩展、人口的增加,共和主义从主张直接民主自治到实行代议制民主;(4)从古代的贵族共和到民主共和;(5)从混合均衡到混合均衡基础上的分权制衡,参见陈伟:《共和主义的自由观--试论昆廷·斯金纳的共和主义思想史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7期。
    [2]共和主义是一个难以简单地做出明确定义的概念。有学者归纳出其三重含义:从共和的原初意义来看,作为一种政治共同体形式的“共和”,是指与君主制相对立的共和国,共和国的国家元首由人民选举、宪法确定并有任期限制,而非世袭终身;其政府职能法定、权力有限。第二重意义上的共和主义,与混合政体、权力制约、法治、代议制、政党制等宪政原则结合在一起,强调的是一系列保证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或其选出的代表手中的制度体系,其最重要的特征也就是国家最高立法权掌握在人民或其代表手中,甚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公职人员也由选举产生。《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即做出此种解释。第三重含义是20世纪中后期以汉娜·阿伦特为代表的“新共和主义”,认为共和是一种强调平等、政治参与、公共利益与公民美德的国家治理模式。参见周叶中、戴激涛:《共和主义的宪政解读》,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3]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曾对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关于人民主权这一资本主义民主的合法性基础之认识上的分歧进行了阐述:“共和主义认为,这些在场的民众是自主的,就此而言,他们是不可代表的。逐步形成的权力。其基础是公民的自觉实践。自由主义用一种实在论的观点对此提出了反驳意见,认为在民主法制国家中,来自人民的国家权力只能通过选举和同意,由具体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来加以行使”(参见[德]哈贝马斯:《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载于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2000年12月)。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认为,共和主义过于理想化,而自由主义则否定了人民主权.他试图超越二者,提出第三种民主模式--话语民主。这种民主模式建立在交往行为理论基础上,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同时给该原则添加了实践理性。
    [4][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页。 资料来源:[英]藏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6-277页。
    [2][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9页。
    [3]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路》,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1]刘军宁:《民主化在行动》,载于刘军宁:《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页。
    [2][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页。
    [3]参见[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178页。
    [4][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页。
    [1][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0页。
    [1]直接协商民主理论是对当代参与民主理论的重要发展。这里虽然将两者并列列出。但并不意味着笔者忽视了二者的渊源关系。
    [2]李强:《论两种类型的民主》,载于刘军宁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9页。
    [3]何包钢:《直接民主理论、直接民主诸形式和全民公决》,载于刘军宁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8页。
    [1]Lord Acton,Essays On Freedom and Power,The Beacon Press,1945,pp.14-15.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1]必须指出的是,当人民亲自行使公共权力时,同样需要受到制约。更一般地说,无论公共权力为哪个主体所行使,只要不受制约,就可能走向腐败。
    [2]布坎南(Buchanan)通过对英法两国寻租现象的比较性实证分析发现,在君主专制政体十分强大的法国,寻租行为构成了法国重商主义时期寻租社会的主要特征;在英国,由于民主政体的崛起,君主专制的瓦解,相对自由并日趋发展的市场竞争机制给英国经济带来了活力。简言之,寻租现象的原因之原因就是专制政体,而从君主专制到民主政体的嬗变转换,正是寻租活动由兴至衰的一个历史轨迹(参见毕焦:《从专制到民主--寻租社会由兴至衰的历史轨迹》,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204、219-220页,毕焦在这篇论文的引言部分指出,该文是根据布坎南等撰写的《关于寻租社会的理论》一书的第十四章编译而成。该章原标题为《重商主义是一种寻租社会》,原作者是巴里·贝尔辛格、小罗伯特·B·埃克隆德、罗伯特·D·托里森)。由是观之,通过引入民主理念、民主体制以及民主方法和程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公共产品市场型供给模式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寻租现象。
    [3]这里重在强调人民是公共产品的所有权人,而不是指人民是公共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当然,人民有时是会直接生产某些公共产品的,这和人民是其所有权人并不矛盾。
    [4]本节有部分内容在笔者与耿弘副教授合作的未发表论文《民主执政需要摈除民本理念》基础上修改而成。
    [5]廖学盛:《公元前6-4世纪雅典民主政治的若干问题》,载于日知:《古代城邦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顾赛斋:《论雅典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形成》,《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第36页。
    [1]聂露:《人民主权理论述评》,《开放时代》2002年第6期,第99页。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1页。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6-37页。
    [4]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
    [5]与人民主权学说易于混淆的是产生于中国的民本思想。民本思想发端于殷周,在先秦、秦汉唐宋时期得到了较大发展,明清时期达到了极致.相对于极权主义专制而言,民本思想是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但其与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目标相去甚远。首先,民本思想产生的现实动因是统治者对人民群众反抗暴政的革命行为的畏惧而采取的变通性手法,以民为本只是其统治的手段而非目的,所以其并不会改变民众的被统治阶级地位,而且统治者所畏惧的是作为整体的民,而不是作为个体的民,因而作为个体的民依然是微不足道的,更谈不上享有充分的权利与自由了。其次。民本思想并没有站在权力的对立面,其思想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仍然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非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第三,民本思想下的权力来源依然是君权神授,而不是“治权民授”,因此其在本质上依然将人民群众作为被管理的对象,依然没有认识到权力究 竟是谁给的.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抱持民本思想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必然将自己看成是老百姓的“父母官”,而人民群众则是自己的“子民”,其中所隐含的心态仍然是恩赐者的心态.由民本思想所引出的至多是“为民作主”的观念.正是在这一错误观念诱导下,封建统治者至多只会得出“做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结论。概而言之,民本观念不可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而只是统治阶级的“御民术”,是一种民主缺位的“残缺文化”。
    [1]马克思思格斯的人民主权学说散见于《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法兰西内战》、《共产党宣言》、《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9页。
    [1]必须指出的是,笔者在这里所言的初步构想“仅仅”是指本节中所论述的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的概念、类型、时空论域以及理想抑或现实性。这里所做出的初步构想“绝不能等同于”笔者所建构的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理论之“全部内容”。事实上,笔者在后文中对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的条件和困境的探讨都属于本文所言的理论建构之内容。
    [2]转引自[英]戴维·米勒:《开放的思想和社会》,张之沧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1]这里是以公共产品消费的空间范围为分类标准进行的类型划分。学界在这方面的划分并不统一,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将公共产品分为地方性公共产品、区域性公共产品和全国性公共产品。比如,布雷顿(Breton)认为,从公共产品提供的地理区域来看,可以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地方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和国家公共产品(Breton,A.A theory of government grants.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31,May 1965,pp.175-187.)。二是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两大类。黄新华教授认为:“从公共物品的消费的空间范围上看,可以把公共物品划分为全国性公共物品和地方性公共物品”(黄新华:《政府经济学》,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刘云龙博士亦指出:“公共物品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共物品和地方性公共物品”(刘云龙:《民主机制与民主财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王晶博士同样持此种看法:“公共品按其受益范围的大小,又可分为全国性公共品和区域性公共品。例如国防,其受益范围是全国性的,各社会成员均可享用,其外溢性可以忽略不计,或者说它的外溢性并不影响其提供者和使用者的效益。对受益范围有限,外溢性明显的公共品,我们称之为区域性公共品,例如,城市基础设施、行政管理、教育、医疗、供水、排水、供电等”(王晶:《城市财政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这里所指的区域性公共品就是黄新华等人所指的地方性公共产品。除了前述学者外,持这种观点的还有孙开教授等人(孙开:《地方财政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三是将公共产品分为世界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三大类。席恒教授认为:“按公共物品的外部性的覆盖范围,可将其分为地方性公共物品(local public goods)、全国性公共物品(national public goods)和世界性公共物品(world public goods)”(席恒:《利益、权力与责任—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第一种分类的优点在于,对地方和区域进行了严格区分,从而将区域公共产品凸显了出来。但由于其仅仅将研究视野限定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因而难以从空间范围角度完全涵盖现实中的公共产品。第二种分类则比第一种更为笼统,将区域公共产品也纳入到地方(取的是广义,即与全国相对应的在一个国家某个地域范围内)公共产品之中。这种分类看似简洁却有失简单化,同样难以穷尽现实中的公共产品。第三种分类相对更为全面,并超越了一个国家的界限,但亦没有完全囊括现实中的公共产品,而且也是将区域公共产品直接置于地方性公共产品之中,从而略显粗糙。既然是以公共产品消费的空间范围为分类标准,那么,对公共产品类型的划分就必须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空间范围究竟包括哪些种类;另一方面,与某一空间范围相对应的公共产品在现实中是否存在。虽然空间范围可以划分为宇宙(这里对宇宙的理解比较宽泛,是将其视为对地球之外的空间范围(如月球)或将地球包含在内却大于地球这一空间范围的空间(如太阳系)之概括)、全球、国际、全国、区域、地方(这里所述及的地方不是从相对于全国而言的宽泛意义上来说的,而是从行政区划的角度来谈的,分别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而通过对本文所认定的区域和地方两个概念之比较可以发现,对某一个具体的区域而言,其空间范围并不一定比一个具体的地方大,例如若干(至少两个)乡(镇)与乡(镇)的组合在空间范围上一般小于省),但因为所有地球人均生活在地球上,故而消费的空间范围则是全球、国际、全国、区域、地方,而不包括宇宙(当然,这里没有考虑是否存在外星人。如果存在外星人,那么当他们与地球人共同使用外太空时,外太空就是宇宙性公共产品。此时,所谓宇宙性公共产品是指其消费的空间范围在地球之外或大于地球(将地球包含在内)的公共产品),故而可以在逻辑上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全球性公共产品、国际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区域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同时,因为每一种类型的公共产品均可找到实例,所以这样分类不仅符合逻辑,而且符合并基本穷尽了现实。具体地说,所谓全球性公共产品是指其消费的空间范围是整个地球的公共产品,如月亮、太阳等等。全球性公共产品的消费者往往是地球上的所有人。国际性公共产品是指其消费的空间范围超过一国的界限但小于整个地球的公共产品,如某国与另一国家签订的条约、亚太地区安全、马六甲海峡的海上安全等等.国际性公共产品的消费者通常是若干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全国性公共产品是指其消费的空间范围为全国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外交等等。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消费者一般是身在该国地域范围内的人,亦即只要该消费者在这个国家中,就可以消费该公共产品。区域性公共产品是指其消费的空间范围为某一区域的公共产品,如区域性公共政策(譬如太湖治污政策)、黄河、长江、苏嘉杭高速公路等等。区域性公共产品的消费者往往限于在该区域内的人,不在该区域内的人一般难以享受到该公共产品,这一点与 全国性公共产品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不同。相同之处在于,有的区域性公共产品(如苏嘉杭高速公路)与全国性公共产品(如国防)一样,都是全国的消费者均可以享用,但不同之处在于,只要你在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就能享受到国防这一全国性公共产品,而苏嘉杭之外的人则必须从外地到了这个路段范围内才能享受到这一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是指其消费的空间范围是某一个地方(如省、县、乡、社区等等)的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消费者一般是该行政区划内的人,其他地区的人必须到了该地区才有可能~([1])享受到该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例子如公园、城市基础设施、社区的环境卫生、南京的紫金山等等。
    [1]这里之所以说是一定时期而非永远,是因为在笔者看来,民主的方法和程序虽然可以先行,但如果最终不在体制上实现从专制体制、威权体制向民主体制的转变,那么民主的方法和程序并不能带来多少民主。例如,虽然可以采用倾听公民声音、领导热线、听证会等公民参与的方法。而且这些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民主性,但是从长远来看,只有在民主体制之下,这些方法才不会走样、变形甚至仅仅被拿来装点门面,而且公民参与的前述方法并不意味着人民掌握了最终的统治权,只有作为体制的民主才可能确保人民掌握着最终的统治权。
    [1][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2页。
    [1][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
    [1]何包钢;《直接民主理论、直接民主诸形式和全民公决》,载于刘军宁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0页。
    [2]张康之:《对“参与治理”理论的质疑》,《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1期,第86页。
    [3][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8页。
    [1][美]玛莎·麦科伊 帕特里克·斯卡利:《协商对话扩展公民参与:民主需要何种对话》,林莉译,载于陈家刚:《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07页。
    [1][美]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谈火生译,载于谈火生:《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2][美]詹姆斯·D·费伦:《作为讨论的协商》,王文玉译,载于陈家刚:《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7页。
    [3][美]詹姆斯·D·费伦:《作为讨论的协商》,王文玉译,载于陈家刚:《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7页。
    [4][英]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3页。
    [1]陈家刚:《协商民主:民主范式的复兴与超越》,载于陈家刚:《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9页。
    [2]Valadez M J.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Legitimacy,and Self-Determination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USA Westview Press,2001,p.32.
    [1]这里是就中国而言的,在不同的国家称谓不同。
    [2][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第三版),孙荣飞、段保良、文雅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2页。
    [1][美]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8页。
    [2][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第三版),孙荣飞、段保良、文雅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1]布公:《为什么民主必须是自由的?》,载于刘军宁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1页。
    [2]李强:《论两种类型的民主》,载于刘军宁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5页。
    [1]在游说过程中,通常存在着三类游说者:联络人、信息人和监督人。联络人的任务是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使得政府基于这种个人关系为该利益团体说话,从而达到促进利益团体利益的目标。信息人的目标大多体现为力图去说服公众,让他们做出支持利益团体议题的见证。监督人的工作是仅仅跟踪政府中正在发生的事情,当时机成熟时,提醒自己的利益团体采取行动。关于这些方法的详细论述请参见[美]迈克尔·罗斯金、罗伯特·科德、詹姆斯·梅代罗斯、沃尔特·琼斯:《政治科学》,林震、王锋、范贤睿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209页。
    [1][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页。
    [1]中共温峤镇委员会、温峤镇人民政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探索与创新--温峤镇深化“民主恳谈”活动资料汇编》,2002年8月,第44-45页。转引自谢庆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拓展--论温岭市的“民主恳谈”》,《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第17页。
    [2]中共温峤镇委员会、温峤镇人民政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探索与创新--温峤镇深化“民主恳谈”活动资料汇编》,2002年8月,第10页。转引自谢庆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拓展--论温岭市的“民主恳谈”》,《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第18页。
    [1][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8页。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8页。
    [1][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9页。
    [2][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页。
    [3]李普塞特的《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一书最早出版于1960年,所以其中的这些指标有的显得比较陈旧,但在当时还是非常符合现实的。
    [4]关于这些指数及其具体指标的详细数据请参见[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0页。
    [1][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0页。
    [2]Tatu Venheanen,The Process of Democratization,A comparative study of 147 states,1980-88,Taylor& Francis New York Ins,1990,p.43.转引自燕继荣:《发展政治学:政治发展研究的概念与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7页。
    [3]参见丛日云:《当代世界的民主化浪潮》,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
    [4]燕继荣:《发展政治学:政治发展研究的概念与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8页。
    [5][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1页。
    [6]关于该种观点的相关研究分别参见Alex Inkeles,Larry J.Diamond,Personal Development and National Development:A Cross-National Perspective,the Quality of Life:Comparative Studies,Alexander Szalai,Frank M.Andrews,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80,p.83.Lipset,Seong,Torres,Social Requistes of Democracy,pp.24-25.Ronald Inglehart,the Renaissance of Political Cultur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82,December 1988,pp.1215-1220.
    [1]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6-78页。
    [2][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3页。
    [3][美]伊莱休·卡茨:《大众传播与参与式民主》,载于[日]猪口孝、[英]爱德华·纽曼、[美]约翰·基恩:《变动中的民主》,林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
    [4]必须指出的是,虽然经验事实表明,大众传媒对公共产品民主化供给总体上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大众传媒在发挥着促进作用的同时,又会对公共产品民主化供给构成损害。以电视为例,尼尔·波兹曼的研究表明,电视不能、至少不乐意进行持久的理性的争论。伊莱休·卡茨(Eliku Katz)认为,随着频道的增加,每个频道只能吸引数量非常有限的公众,从而导致电视的整合功能正在衰落(参见[美]伊莱休·卡茨:《大众传播与参与式民主》,载于[日]猪口孝、[英]爱德华·纽曼、[美]约翰·基恩:《变动中的民主》,林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页)。电视的整合功能之衰落体现为新闻报道的“提上日程”功能之衰减和谈话人数的分散和减少。
    [1][加拿大]马歇尔·麦克卢汉:《人的延伸:媒介通论》,何道宽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4页。
    [2][美]本杰明·巴伯:《二十周年纪念版序言》,载于《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3][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21页。
    [4][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于文静译,延边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页。
    [1]参见白钢、林广华:《宪政通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83、158页。
    [2][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5页。
    [3]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4-216页。
    [4][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3页。
    [5][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8页。
    [6]白钢、林广华:《宪政通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7][美]丹尼尔·S·勒夫:《社会运动、宪政与权威》,载于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译:《宪法比较研究文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4页。
    [8]自由经过法律的确认而成为权利。正如川岛武宜所指出的那样,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即是权利,权利是主体自由的客观化和现实化。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渠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4页。
    [9]杨昌宇:《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10]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比较宪政国际讨论会热点述评》,《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第6页。
    11关于宪政是否必然能够增进民主,卡斯·R·森斯坦的观点值得深思。他指出:“很难抽象地讨论宪政与民主的关系。某些宪法可能会促进民主:另一些则可能会颠覆民主。民主与宪政之闻不存在不可避免的张力。 未来的任务是提出一种恰当的民主观,并构思出一些只会支持而不会削弱这种民主观的宪法规定”(参见[美]卡斯·R·森斯坦:《宪法与民主:跋》,载于[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98页。他的观点建立在对不同类型的宪政与不同类型的民主加以考察之基础上,是有一定说服力的.从这一意义上说。笔者在这里对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的法治条件之探讨是比较肤浅和存在着简单化倾向的,因而可信度也是有限的。这一缺憾将在今后的研究中深入弥补。
    [1][美]斯蒂芬·L·埃尔金:《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6页。
    [2]郭道晖:《民主的限度及其与共和、宪政的矛盾统一》,《法学》2002年第2期,第8页。
    [3][美]爱德华·S·科尔文:《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密西根法律评论》1914年第247期,第247页。
    [4][美]沃尔特·莫菲:《法律制度与宪政民主》,信春鹰译,《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第18页。
    [5]杜钢建:《新宪政主义与政治体制改革》,《浙江学刊》1993年第1期,第19页。
    [6]在宪政和民主的关系上,相互争论的观点在两个极端之间徘徊:一方面,著名宪法学家,如伊利(Ely)和霍姆斯(Holmes),声称民主与宪政互相依赖、密不可分;另一方面,其他一些人,包括卢梭、潘恩、杰斐逊等在内的经典作家,则认为这两个概念完全背道而驰。他们深信民主与宪政互不相容,因为宪政在他们看来乃是死者统治活人的工具。(参见[美]让·布隆代尔(Jean Blondel):《民主与宪政》,载于[日]猪口孝、[英]爱德华·纽曼、[美]约翰·基恩:《变动中的民主》,林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从宪政有利于增进自由这个角度看,宪政对民主是有促进作用的.宪政对民主的促进作用还体现在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统治者假借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和做出破坏民主的行为,从而为民主提供保护。但是,宪政的另一个功能是要防止因民主不受限制地扩张所引发的暴政。此时,立宪政体的目标在于对君主和人民的权力加以限制,以免权力的绝对化导致权力的腐化,无论这种权力是掌握在君主手中,还是掌握在人民手中。从这一意义上说,宪政与民主又是存在冲突的。这种冲突也是必要的,因为民主并不必然是个绝对好的东西,只有当公民或其代表能够理性地运用手中的权力并克服自私和偏心而从公共利益出发时,我们才可以谨慎地认为民主是个好东西。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3页。
    [2]英国政治理论家格林较早地将自由划分为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但他更为关注的是积极的自由。以奏亚·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沿袭了格林的分类,但他更强调消极自由。
    [3][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页。
    [4][英]罗素:《真与爱-罗素散文集》,江燕译,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09页。
    [5]参见[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18页。
    [6][英]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页。
    [7][英]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8][英]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9]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7-178页。
    [1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5-156页。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2]转引自[英]戴维·米勒:《开放的思想和社会》,张之沧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页。
    [3]美国著名哲学家J.范伯格(Joel Feinberg)认为,损害原则可以有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主张限制某个人的自由权,以防止损害其他特定的个人,因此可以叫做“个人损害原则”。第二种说法认为强制是正当的,因为,为了公众的利益,必须防止对社会制度和社会调节系统的危害,所以,它可以叫做“公众损害原则”。由于密尔不会从其著作中删掉诸如偷税、走私、藐视法庭之类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不一定会损害任何特定的个人,但它们削弱了社会制度,而这些制度的健全与否与我们有着利害关系。从这一角度看,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主张是包含有公众损害原则和个人损害原则这两个方面的。参见[美]J.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王守昌、戴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非常引人注目的是,J.范伯格(Joel Feinberg)还对损害(herm)与伤害(hurt)做出了区分。损害是指对利益的侵犯,而利益受侵犯者(个人、公众等)未必知道其利益受到了侵犯。伤害则是指被伤害者知道了自身的利益受到侵犯并感受到了痛苦。并非一切损害都会造成伤害,因为,并非任何一场损害都会被人们察觉。而如果人们把损害理解为对一种利益的侵犯,而所有的人都有一种保持不受伤害的利益,那么我们可以得出伤害也是一种损害的结论,即使一切损害并非都造成伤害,但一切伤害确实会造成损害(或者说得更确切一些,伤害本身就是损害)。参见[美]J.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王守昌、戴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6页。
    [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2页。
    [5][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页。
    [1]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所论及的言论自由是指作为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的条件之一的言论自由。这种言论自由虽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而是要由法律来规定其界限的。但是,这里的问题是,这种对言论自由加以规定的法律必须本身就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否则,这种对言论自由加以规定的法律反而有可能成为扼杀言论自由的工具。
    [2][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27页。
    [1]王锋:《表达自由及其界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页。
    [2]Joseph Elford,Trafficking in Stolen Information:A Hierarchy of Right Approach to the Private Facts Tort,the Yale law Journal,Vol.105,Dec.1995,No.3.转引自王锋:《表达自由及其界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13页。
    [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6页。
    [4][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5页。
    [5]任红杰:《自由之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6]Peter Bachrach and Morton S.Baratz,Two faces of power,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56,1962,p.948.
    [7][美]史蒂芬·霍姆斯:《言论限制法或议程排除策略》,载于[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6页。
    [1][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72页。
    [1][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82页。
    [2]吕元礼:《政治文化:传统与现代的会通》,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50页。
    [3][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85-186页。
    [4][德]克劳斯·奥佛:《我们怎样才能信任我们的同胞?》,载于[美]马克·E·沃伦:《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1][美1艾里克·M·乌斯拉纳;《民主与社会资本》,载于[美]马克·E·沃伦:《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2]薛晓源、李惠斌:《当代西方学术前沿研究报告2005-2006》,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3]梁莹:《寻求社会资本与协商民主的良性互动》,《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第105页。
    [1][美]科恩:《论民主》,聂祟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77页。
    [1]笔者之所以在本章中没有详细探讨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困境的捧解问题,而只是在本文的结论部分简要地讨论了困境捧解的方向性设想,主要基于三点考虑:(1)在这些困境中.有些困境至少是目前难以有效解决的(例如,公共产品协商民主型供给模式的推行范围之局限性),其余的困境也只能通过一定的救治途径来加以减少而难以完全克服。(2)由于笔者在该方面的研究还相当肤浅,所以倘若刻意地花费大量笔墨论述困境的排解策略问题,反而容易出现狗尾续貂的结果(这一想法先后得益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梁莹博士后和中共江苏省委党校行政学教研部杜万松副教授,特此注明并表谢意)。(3)受到罗伯特·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一书的启发,笔者计划在后续研究中对“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的困境及其捧解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专门形成一本专著。
    [1]该假说后来被戈登·塔洛克、威廉·赖克和彼得·奥德舒克等人加以完善。
    [2]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0-81页。
    [3]该模型已经被笔者做了适当改造,原模型参见张向达、赵建国:《公共经济学》,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页。
    [4]阿马蒂亚·森(Amertya Sen)就曾对以经济人属性为立论基础的研究做出过批评:“也许,作为个人,经济学家会表现出得体的友善,但在其经济学模型中,他们却假设人类的行为动机是单纯的、简单的和固执的,以保证其模型不会被友善或道德情操等因素所干扰……现代经济学不自然的‘无伦理'(no ethical)特征与现代经济学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着矛盾”。参见[印度]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8页。
    [5]汪翔、钱南:《公共选择理论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智慧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48页。
    [1][英]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页。
    [2]在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中,理性指的是追求自身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而笔者在这里所论述的有限理性中的“理性”则沿用的是西蒙(Herbert Simon)对理性的理解,即把理性看成是用评价行为后果的某个价值体系去选择令人满意的备选行为方案。
    [3]行为主体在进行决策时不拥有进行最优决策所需的全部信息,通常被称为信息不完全。这是狭义的信息不完全。从广义角度说,也可将信息不对称看成是信息不完全的一种表现形式。笔者在这里取信息不完全的狭义。
    [4]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1页。
    [5]一般来说,在管理专业(如工商管理或公共管理)的不少研究者看来,西蒙是一个管理学家,但有趣的是,他所获得的是诺贝尔经济学奖。他在获奖时发表的演讲中,特别强调了康芒斯对他的直接和间接(通过巴纳德而产生)的影响.虽然西蒙并没有把自己看成是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一员,但西方许多经济学家都将他视为新制度经济学家的代表性人物之一。实际上,西蒙的研究跨越了管理学和经济学领域,他既是一位管理学家,又是一位经济学家。
    [6][美]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杨栎、徐立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1][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86页。
    [2][美]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3]其成果集中体现在两位作者合著的《同意的计算》一书中。中译本参见[美]布坎南、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4]汪翔、钱南:《公共选择理论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智慧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17页。
    [1]霍布斯曾将国家比喻为“利维坦”(Leviathan),洛克在这里沿用了他的说法。“利维坦”这一称谓最早出自《圣经》,意指一种巨型海兽。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1页。
    [3][美]布坎南、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4]汪翔、钱南:《公共选择理论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智慧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26-27页。
    [5]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对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的发现和发展。所谓交易费用,是指“在寻找贸易伙伴、谈判贸易条件、签订合同和完成这项交易过程中所必需的产权方面所使用的投入的价值”(详细分析请参见David N.Hyman,Modern Microeconomics,Times Mirror/mosby College Publishing.1986,p10.).如果借用“交易费用”这一术语,我们可以认为,一致同意规则所花费的交易费用较高,而如果永远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交易费用就趋向于无穷大。
    [1]多数决定规则由于存在大为节省决策成本的优点而在实践中被应用得更加广泛。
    [2][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第三版),孙荣飞、段保良、文雅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4页。
    [3]在政治学领域中,苏格拉底之死时常被很多学者看成是雅典民主所引发的多数人暴政之经典事例。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有一些基本的事实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判决苏格拉底有罪的决议以281比220票通过,票数接近说明了这项决议并非一些普通民众歇斯底里的产物,也不能在任何意义上如此推定:这个对苏格拉底的严厉判决是典型表征了雅典民主对待他的批评者甚或他的敌人的态度。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耗费大半生在雅典教书育人这个恰当事实就是一个明证。实际上,雅典的民主制度对曾经试图摧毁它的领导人物表示了过度的宽容。正如约翰·密尔所言:“我们听的太多雅典人是如何易发怒、满腹怀疑。但实际上,当我们考虑到在他们中间一直生活着一个一有机会便想引诱人们颠覆民主的人,那么大多数雅典人更应该由于他们的过于安逸和天然自信而受到谴责”(M.I.Finley,Democracy Ancient and Modern,London,Chatto&Windus,1973,p.90).因此,尽管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和定罪并不能体现雅典的民主,但该事件却不足以能使我们从中得出一些概括性和全面的结论。关于这一点的详细论证可参见[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第三版),孙荣飞、段保良、文雅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6页。
    [4]Merrill D.Peterson,The Portable Thomas Jefferson,Harmondsworth,Penguin Books,1977,p.164.
    [5]Richard B.Morris,Alexander Hamilton and the Founding of the Nation,New York,Harper Torchback edn,1969,pp.152-154.
    [6]中译本中用的是“或”这个词,估计英文原文为“or”,而用“or”的原因也许是难以确定《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是他们两人中的哪一个人所写,当然也可能是两个人合写的。
    [7]该文原载于1788年2月8日的《纽约邮报》。
    [1][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6-267页。
    [2][英]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42页。
    [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98页。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89页。
    [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865页。
    [6][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90页。
    [7][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页。
    [1]K.J.Arrow,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New Haven CT:Yale University Press,1963,p59.
    [2]布坎南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公共决策过程,而仅仅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参见J.Buchanan,A Contracttran Paradigm for Appling Economic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No.5,1975,pp225-230.)国内经济学界也流行着一种类似的、得到不少经济学者认可的看法,即阿罗不可能定理是对福利经济学的致命打击,因为社会需要什么尚未可知,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公共利益。实际上这种看法是有失偏颇的,理由有三:第一,阿罗不可能定理只是在面对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时才成立,所以在面对两个各选方案时,很显然难以推导出公共利益不存在这一结论;其二,即使在面对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时,投票悖论的出现也是有概率的,因而未必就一定不存在公共利益;其三,阿罗不可能定理成立的一个先定的假定是,投票者对备选方案的偏好次序是不一致的,并由此出发,来证明无法将这些不一致的偏好次序总合为统一的社会偏好次序。然而,这种假定是不完全符合现实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面对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时,是有可能存在投票人对这些方案的偏好次序恰好一致的情况的。此时投票表决的结果就是一致同意地形成最终方案(全票通过),从而产生了公共利益。
    [3]转引自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61页。
    [1][美]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2页。
    [2]在塔洛克所举的事例中,51个农民组成的联盟可以看成是一个利益集团.那么此时这个事例就证明了多数决定规则下的利益集团是促使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公共支出增长的原因之一。在一致同意规则下,只要不存在投票者冷漠的现象,就能够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帕雷托最优,利益集团也就难有存在的余地。
    [1][美]L.坎皮革里奥:《政治参与、选举和经济政策:现代民主的三大问题》,载于[加]A.布莱顿、[法]P.赛蒙、[意]G.卡罗地、[加]R.温特伯:《理解民主--经济的与政治的视角》,毛丹、潘一禾、应严、孙仲译,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页。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8页。
    [3]信息的非对称性可以从两个角度划分:一是非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非对称信息的内容.从非对称发生的时间看,非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分别称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研究事前非对称信息博弈的模型称为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 selection),研究事后非对称信息的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moral hazard)。从非对称信息的内容看,非对称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动(actions),也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知识(knowledge)。研究不可观测行动的模型称为隐藏行动模型(hidden action),研究不可观测知识的模型称为隐藏知识模型(hidden knowledge)或隐藏信息模型(hidden information)。参见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98页。
    [4]乔尔·赫尔曼(Joel Hellman)和丹尼尔·考夫曼(Daniel Kaufmann)在对发达国家和转轨国家经济运行的差异进行比较时,率先提出了“政府俘获”(state capture)这一概念。在他们看来,政府俘获是指企业通过向公职人员提供非法的个人所得来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国家法律、政策和规章的企图。详细论述请参见[美]乔尔·赫尔曼、丹尼尔·考夫曼:《解决转轨国家中的政府俘获问题》,载于吴敬琏:《比较》(第五辑),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46-52页。笔者在这里所用的“代表俘获”这一概念即是受到了“政府俘获”概念的启发。
    [1]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并非只有代理人才可能是机会主义者。实际上,对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行为动机隐含的这种不同假设是难以符合现实的.例如,在中国时有发生的小煤窑事件中,在作为委托人的老板和作为代理人的工人之间经常发生的是老板在克扣工人的工资或让工人进行超额劳动,此时的机会主义者恰恰是委托人而非代理人。
    [2]Ross,S.A.'The Economic Theory of Agency:The Principal Problem',American Economic Review,63,1973,pp.208-312.
    [3]阿克洛夫(Akerlof)在1970年发表的《柠檬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对逆向选择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他在文中以旧车(“柠檬”一词在英语中是旧车的口语化)市场为例,分析了一个买方比卖方拥有更多关于产品质量信息的市场,揭示了逆向选择问题出现的频率和影响。详细论述请参见温思美:《“不对称信息”经济理论的开创性研究--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述评》,《学术研究》2001年第11期,第42页。
    [4]转引自刘元春:《交易费用分析框架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1][美]加里布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00页。
    [2][美]乔·B·史蒂文斯:《集体选择经济学》,杨晓维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3]David B.Truman,The Governmental Process.Alfred A.Knopf,1951,p.37.
    [1][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第三版),孙荣飞、段保良、文雅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2]陈家刚:《协商民主:民主范式的复兴与超越》,载于陈家刚:《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页。
    [3]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也曾对此专门进行了回应:“决不能把乌托邦与幻想等同起来,幻想是建立在无根据的想像上,是永远无法实现的;而乌托邦则蕴涵着希望,体现了对一个与现实完全不同的未来的向往,为开辟未来提供了精神动力。乌托邦的核心精神是批判,批判经验现实中不合理、反理性的东西,并提出一套供选择的方案……许多曾经是乌托邦的东西,通过人们的努力,或迟或早会实现的”(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米夏埃尔·哈勒:《作为未来的过去--与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对话》,章国锋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123页)。中国学者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的观点进行批评时,是在“难以实施的美好愿望”这一意义上来使用“乌托邦”一词的,实际上就是在说他的理论更多地只是美妙的幻想。而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则通过对“乌托邦”一词做出不同于中国那些学者的理解来为自己的观点进行辩解。这样看来,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实际上是通过曲解那些中国学者的意思来为自己辩护,所以,他的这番辩解是没有说服力的,至多是诡辩。他倘若要使自己的商谈论有说服力,就必须深入地研究使这种理论得以实现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并进一步考察这些条件的现实状况以及使条件能够具备所需要做出努力的方向。
    [4]王洪树:《协商民主的缺陷和面临的践行困境》,《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20页。
    [1][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66-167页。
    [2][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
    [3][美]凯斯·R·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朝武、刘会春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4]群体两极分化主要建立在两大机制之上。第一个机制指的是社会对行为的影响,尤其是指人们渴望维护其名誉及自我感觉。第二个机制强调的是各种理由在协商中扮演的角色,尤其是在任何群体中有限的“观点库” (argument pool),以及这些有限的观点库引导其群体成员的方向。参见[美]凯斯·R·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朝武、刘会春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1][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于文静译,延边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
    [2]Andrew Caplin & John Leahy,Miracle on Sixth Avenue:Information Externalities and Search,108 Econ,1998,pp.60-61.
    [3]很显然,名誉机制起作用的一个前提就是人们对维护自己的名誉比较看重,如果人们对名誉根本就无所谓,那么该机制就很难发挥多大作用。
    [4]社会心理学的有关实验表明,人们有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哪怕很明确地认识到自己的看法是更正确的,但也会转而赞同别人的观点.参见Solomon Asch,Opinions and Social Pressure,in Reading About the Social Animal,Elliot Aronson ed.,New York:W.H Fellman,1995,p.13.
    [5]Mark Granovetter,Threshold Models of Collective Behavior,83 Am.J.Sociology,1978,p.1420;Malcolm Gladwell,The Tipping Point,Boston:Little,Brown,2000,pp.5-22.
    [6]凯斯·R·孙斯坦(Cass R,Sunstein)正确地指出,出现信息瀑布的前提是缺乏大量关于许多人或者多数 人的私密信息;如果人们拥有大量私密信息,或者对他们自己的判断充满信心,那么他们就不大可能受到别人行为所发出的信号的影响。参见[美]凯斯·R·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朝武、刘会春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4页。
    [1][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2]资源当然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在内了。信息的缺乏导致部分协商主体在信息资源方面严重地依赖于拥有大量信息资源的协商主体,这也是协商条件不平等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3][美]杰克·耐特、詹姆斯·约翰森:《协商民主要求怎样的政治平等》,载于[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225页。
    [4]哈贝马斯(Habermas)曾就协商过程中的机会均等尤其是言说机会均等问题设定了相应的条件:在理想的情形中,所有发言者都必须拥有同样的发言机会--发起任何形式的言说或互动,在交往或对话中采取任何地位,等等。没有平等的言说机会,任何达成的共识都可被视为是强制性的。参见Habermas,Legitimation Crisis,Beacon,1997,p.14 and p.85;"Wahreitstheorien"in Vorstudien,pp.128-186.
    [1][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页。
    [2][美]戴维·米勒:《协商民主不利于弱势群体》,载于[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2页。
    [3][德]尤尔根·哈贝马斯、米夏埃尔·哈勒:《作为未来的过去--与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对话》,章国锋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
    [1][美]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楚艳红、曹沁颖、吴巧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1][美]本杰明·巴伯:《二十周年纪念版序言》,载于《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1]周义程:《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贫困》,《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12期,第79页。
    [1]如果投票者人数为奇数,那么中间投票人只有一个;倘若投票者人数为偶数,则中间投票人有两个.
    [2]关于第二种方案的详细论述,可参见许云霄:《公共选择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3-214页。
    [1]乌家培、谢康、王明明:《信息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页。
    [2]乌家培、谢康、王明明:《信息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09-210页。
    [1]因为公共协商的推行范围是比较有限的,所以究竟是让利益相关者亲自参加还是通过代表来参加,主要视人数和地域范围的差异来确定。
    [2]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可能会遭遇的一个质疑就是谁来检验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民主化浪潮是大势所趋,该模式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所实践,只是尚未被人们用这样的称谓加以概括和总结。同时,该模式尚需在实践中经受检验和不断完善,这既为其提供了机遇,又对其构成了挑战。
    [1]李强:《论两种类型的民主》,载于刘军宁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页。
    [1][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2]耿弘:《民主化管制:转轨期中国政府管制改革的重要取向》,《人文杂志》2007年第4期,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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