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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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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治理国家而言,法治既是一种战略资产,又是一种发展动力;既是一种物质财富,又是一种精神财富。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依法行政;就是使政府行为受到国家强制力和社会公信力所保障的法律规则的制约;就是使政府既有行使权力的责任,又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就是借助于法律的程序,使政治权力的运行体现出公民权利的含义;就是为行政权力制定法律边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的特殊性,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特殊性的根源。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根本上说,就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环境。本文从法治的角度,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理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构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立法、执法和监督等五个方面。
     在法治社会中,自治是人权的一种价值取向。本文第一章先从自治与自治权入于,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与特征,对地方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进行比较,并对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了梳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立、发展、调整与完善进行了全面分析。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是中国地方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按一定的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了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它包括自治区地方政府、自治州地方政府和自治县地方政府。本文第二章就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特点、性质、构建、职能、权力与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在国家的法制建设中,行政立法处于很重要的地位,行政立法质量的高低不仅会影响到国家法律的执行效力,也会影响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有效实施。在民族地区,行政立法存在其他地方都存在的一般性的问题外,还有起自身的特殊问题。本文第三章论述了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与地方行政立法、民族地区行政立法的特殊性、民族地区行政立法程序;以我国新疆地区为例,分析了我国民族地区在行政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法治是现代国家发展追求的理想图景,也是现代化国家特征的一个体现。对国家事务实行法治化的管理,是当今现代国家治理必须遵循的基本方略。强化依法行政的政府职能,是真正建构行政执法体系的关键。中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第四章分析了我国行政执法的内涵、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的意义与行政执法体系,提出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
     只要是法治政府,其权力都是有限的,它必须接受各方面的约束,但最根本的是接受法律的约束。政府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才会是有限的政府。本文第五章论述了行政监督的概念、功能、必要性以及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效能监督,并以新疆为例,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韩非子有句名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建立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政府与法律之间的最优政治关系,就是将政府治理逐步让位于市场治理,将人治逐步让位于法治。
To the management of a state,the government by law is not only one kind of strategic capital,but also one kind of development momentum;it is as well as material and spiritual wealth.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by law is to administrate according,and that means to bring the governmental behavior into the restriction of legal rules safeguarded by the national compelling force and the social credit, which also means to have the responsibility of its power of administration and duty of abiding by the law,to make the run of political power manifest the meaning of the civil right with the aid of legal procedure, and to limit the law boundary for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Autonomous unique local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environment is the root causes of particularity of autonomous local governments. Fundamentally speaking,national implementation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system lies in the special circumstances in the autonomous areas.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law,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basic theory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system,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ocal ethnic self-government autonomous government,its legislation, the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
     In the society ruled by law,the autonomy is a value orientation of human rights.Starting with self-government and autonomy this article makes an analysis about the principle of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and identity,makes a comparison between local self-government with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self-government,combs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 autonomy system,and comprehensively analyses the creation,development,adjust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ethnic regional autonomy system.
     Autonomous local governments in China are important parts of local governments.In accordance with certain principles,our country establishes ethnic regional autonomy governments in ethnic minority areas to let them enjoy certain rights.It includes local autonomous regions,autonomous prefectures and autonomous county governments. The second part conducted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n the legal status of autonomous local governments,characteristics,nature, construction,functions,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and so on.
     In the national legislative work,the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is crucial.The quality of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will not only affect the national law executory force,but also will affect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administrating by law.In the multi-national area,the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has the same general problem as other places exist,and it also has its own special question.The third part discusses our country's executive and legislative system and the local executive and the legislature,national region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specificity of the executive and the legislature,executive and legislative procedures in minority areas.With the Xinjiang region of our country as an example, the author analysizes the legislature issue in China's ethnic areas,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measure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e government by law is the ideal prospect the modern national development pursues,and also is one manifest of modernized country characteristic.Government by law in the affairs of state is an essential plan which the modern country government must follow now.It is the key to enforce the government function of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on law enforcement system.China is occupying the crucial phase of economical and the social structure reforming.Under the condition of market economy,it is crucial social development request for the function of Local authority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nationalities to be transformed.This fourth part of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law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the meaning of autonomous loc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ystem,and brings forth specific ideas to solve the problem in autonomous loc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So long as the government is government by law,its authority is limited;it must accept various restraint,and the most basic is to accepts legal the restraint.The government only moving in legal rule's scope can it be limited government.PartⅤdiscusses the concept,the function and the necessity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and the oversight of effectiveness of China's ethnic autonomous local government,and with Xinjiang as the example,the author brings forth the program to solve the exiting problems.
     Han Feizi has a famous saying:“A country is not always strong or weak.It is strong or weak according to administers of law.”In China's ethnic autonomous local government,establishment of most superior political rel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social,the government and the citizens,the government and the legal is to let the administration by government gradually yield to by the market and rule by people to by law.
引文
1 李鸣编著:《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7页。
    2 张文山:《论自治权的法理基础》,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7月。
    3 陈云生:《民族区域自治法原理与精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4 李鸣编著:《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7页。
    5 宁骚:《民族与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7页。
    6 周平:《民族政治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
    7 李鸣编著:《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5出版,第8-9页。
    8 张文山:《论自治权的法理基础》,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7月。
    9 李鸣编著:《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7页。
    10 李鸣编著:《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9页。
    11 潘志平主编:《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民族和当代民族分立主义》,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
    12 周平等:《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12页。
    13 周平等:《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13页。
    14 郑少忠等:《人民西藏四十年:中南海的关怀与西藏巨变》,《人民日报》,2005年8月24日。
    15 张晓辉等:《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49页。
    16 《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58页。
    17 戴小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06年4月。
    20 陈嘉陵:《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湖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6-17页。
    21 张尔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纲》,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第226-232页。
    22 《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57页。
    23 资料来源:网络连接www.fcg.gx.cei.gov.cn
    24 1991年以来先后有5个自治县撤县建市—原辽宁凤城满族自治县于1993年改为凤城市、原广西防城各族自治县于1993年改为防城港市防城区、原辽宁北镇民族自治县于1995年改为北宁市、原海南东方黎族自治县于1997年改为东方市、原重庆市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于2000年改为重庆市黔江区。参见隋青:《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城市化进程的必然选择—设立“自治市”》,《中国民族报》2003年6月17日(第3版)。
    25 戴小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06年4月。
    26(奥)凯乐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8页。
    27 王永祥:《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9页。
    28 王永样:《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9-58页。
    29 《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23页。
    30 秋风:《立宪的技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页。
    31 《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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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陈顾远:《地方自治通论》,上海泰东书局,1921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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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秋风:《立宪的技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1页。
    40 朱国斌:《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4页。
    41(美)迈克尔·麦金尼斯主编:《多中心治道与发展》,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70页。
    42 戴小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06年4月。
    43 戴小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06年4月。
    44 白希:《民族区域自治模式的比较研究——以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为中心》,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07年12月。
    4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4页。
    46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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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恩格斯:《在伦敦举行的各族人民庆祝大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66页。
    49 李鸣编著:《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6页。
    50 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175页。
    51 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8-359页。
    52 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5-376页。
    53 李鸣编著:《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6页。
    54 李鸣编著:《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7-8页。
    55 李鸣编著:《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8页。
    56 白希:《民族区域自治模式的比较研究——以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为中心》,载《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07年12月。
    57 段尔煌、刘宝明:《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学》,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
    5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共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96页。
    59 史箔:《民族法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7页。
    60《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350-351页。
    6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88、789页。
    6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文件》,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第210页。
    63 戴小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06年4月。
    64 赵丽华:《中国民族自治区民族事务行政管理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05年9月。
    65 徐勇、高秉雄:《地方政府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第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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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陈云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
    68 周平:《当代中国地方政府》,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132-134页。
    69 赵丽华:《中国民族自治区民族事务行政管理研究》,载《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05年9月。
    70 赵丽华:《中国民族自治区民族事务行政管理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05年9月。
    71 赵丽华:《中国民族自治区民族事务行政管理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05年9月。
    72 周平:《当代中国地方政府》,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143-144页。
    73《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651页。
    74 新疆地方行政立法管理研究课题组著:《新疆地方行政立法管理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27页。
    75 新疆地方行政立法管理研究课题组著:《新疆地方行政立法管理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0-31页。
    76 新疆地方行政立法管理研究课题组著:《新疆地方行政立法管理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5页。
    78 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页。
    79 胡建淼主编:《行政违法向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80 王成栋:《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
    81 胡建淼主编:《行政违法向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82 刘松山:《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仟追究》,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83 刘松山:《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追究》,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84 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
    8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8页。
    86 新疆地方行政立法管理研究课题组著:《新疆地方行政立法管理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01页。
    87 新疆地方行政立法管理研究课题组著:《新疆地方行政立法管理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05-106页。
    88 刘靖华等著:《中国法治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249页。
    89 文正邦主编:《法治政府建构论——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4页。
    90 刘靖华等著:《中国法治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250页。
    91 段尔煜、刘宝明著:《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学》,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4年1月版,第118页。
    92 刘淑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执法方式改革探析》,载《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
    93 刘淑君:《少数民族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问题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7月。
    94 段尔煜、刘宝明著:《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学》,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4年1月版,第123页。
    95 刘靖华等著:《中国法治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260页。
    96 刘靖华等著:《中国法治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261页。
    97[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66页。
    98 刘淑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问题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7月。
    99 刘靖华等著:《中国法治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266-267页。
    100 刘淑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问题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7月。
    101 刘淑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问题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7月。
    102 刘靖华等著:《中国法治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271-272页。
    103 段尔煜、刘宝明著:《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学》,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4年1月版,第121-122页。
    104 刘淑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问题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7月。
    105 刘靖华等著:《中国法治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278-279页。
    106 刘靖华等著:《中国法治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281-282页。
    107 刘淑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问题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7月。
    108 刘淑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执法方式改革探析》,载《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
    109 陈国权:《论法治与有限政府》,《浙江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110 王沪宁、竺乾威:《行政学导论》,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3月版,第5页。
    111 张尚:《行政监督概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112 陈奇星:《行政监督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113 章剑生:《行政监督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2页。
    114 王沪宁、竺乾威:《行政学导论》,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2月版,第69页。
    115 崔剑仑:《论当代中国行政监督》,载《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04年12月。
    116 郭振中:《海外暨港台监察法规精选》,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92页。
    117 崔剑仑:《论当代中国行政监督》,载《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04年12月。
    118 新疆地方行政立法管理研究课题组著:《新疆地方行政立法管理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37页。
    119 本接部分内容参考新疆地方行政立法管理研究课题组著:《新疆地方行政立法管理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
    120 李小娟、刘勉义著:《地方立法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121 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
    122 杨近泉:《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运行程序》,载《政府法制》,2003年第12期。
    123 新疆地方行政立法管理研究课题组著:《新疆地方行政立法管理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68页。
    124 张文山:《论自治权的法理基础》,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7月。
    125 刘靖华等:《中国法治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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