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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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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蓬勃发展,人类正在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生物安全问题。为了从法律层面应对这一挑战,有必要从理念基础到制度构建对生物安全立法进行系统的研究。目前有关生物安全立法的研究成果主要涉及生物技术管理立法、生物技术环境影响、生物技术发展的经济学研究和环境伦理学研究等方面。然而,这些研究成果无法为我国生物安全立法提供有力的支持,进而使目前的生物安全立法无法为解决生物安全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为此,本文对生物安全立法的现实基础、价值定位、目标选择、制度构建以及我国生物安全立法的健全和完善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研究。
     关于生物安全立法的现实基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在农业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等领域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对于生物安全问题的解决路径,以技术界、产业界、经济学界、一些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技术发展优先论者主要关注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现期收益,而以欧盟和一些环境保护组织为代表的环境保护优先论者则更加强调潜在风险性,由此形成了针锋相对的生物安全管理政策主张。我国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认为应当平衡收益与风险之利弊,在政策取向上进行理性选择。国际社会和欧盟、美国、日本、巴西、印度等国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为本文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借鉴。
     关于生物安全立法的价值定位。生物科学本身具有价值中立性,但现代生物技术活动却具有价值倾向性,因而可以对其进行价值评价。生物安全立法的正义价值体现为自由侧面和平等侧面,二者在生物安全立法中遵循“自由权利优先→机会平等→合理差异”的适用顺位,并表现出实质正义和社会正义倾向性。生物安全立法的秩序价值是安全性侧面与可预见性侧面的有机统一,二者之间是“目的-实现途径”的关系,体现出相对性、动态性和限度性特征。生物安全立法的效率价值要求现代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基于特定的现实条件,全面、均衡地实现其正当目的,并特别关注隐性成本和收益,体现出社会利益相关性和可持续性特征。如果生物安全立法的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三者之间发生冲突,则应基于正义价值的内在要求,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对秩序价值的具体内容进行谨慎的调适;同时,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应符合正义价值的要求,并应有助于秩序价值的实现。
     关于生物安全立法的目标选择。在生物安全立法的目的体系中,“保护人体健康”更加倾向于实现正义价值,是生物安全立法的目的体系的核心;“维护生态安全”更加倾向于实现秩序价值,是生物安全立法的目的体系的前提;“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更加倾向于实现效率价值,是生物安全立法的目的体系的基础。三者共同为确保生物安全前提下实现现代生物技术的可持续发展这一主旨服务。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生物安全立法目的和价值理念的体现,是承系立法目的与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在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中,风险预防原则是目标性原则,谨慎发展原则是手段性原则,全程管理原则是程序性原则。三者之间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共同为实现规制与发展相平衡这一主旨服务。
     关于生物安全立法的制度构建。在生物安全立法中,价值理念、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共同构成理念基础,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是实现这一理念基础的具体途径。基于生物安全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同时借鉴包括我国在内的有关国家生物安全立法中较为成熟的内容,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制度可以概括为预防控制性制度、支持保障性制度和恢复补救性制度三类。其中,预防控制性制度包括风险抵御制度、贸易规制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中的应急预案措施;支持保障性制度包括信息交流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和资金支持制度;恢复补救性制度包括应急处理制度中的应急处置措施以及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对这些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研究。
     关于我国生物安全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现行生物安全立法主要涉及基因工程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转基因食品安全、转基因药品安全和转基因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等方面,并初步形成了一个生物安全法规体系。尽管这些立法为我国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目前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并体现在立法理念、法规体系、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立法技术等诸多方面。健全和完善我生物安全立法,需要逐步健全生物安全法规体系。当务之急是基于生物安全立法的价值理念、立法目标和依此确立的基本制度,充分虑及我国生物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生物安全法。
     综观现有相关研究成果,生物安全立法的价值理念为本文首次作系统研究。基于价值理念对生物安全立法的目的和应予确立的基本原则进行研究,也是本文独特的研究路径。此外,将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制度划分为预防控制性制度、支持保障性制度和恢复补救性制度三类并进行深入考察,以及本文提出的关于我国综合性生物安全法主要内容的建议,亦为本文创新点之一。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biotechnology, biosafety problems become more and more serious. To cope with the challenges through legisl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systemically research on biosafety legislation. The existing relevant research results involve legislation on biotechnology management, environmental impact of biotechnology, economic and the environmental-ethic analysis on bio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These results, however, can not provide sufficient supports to the biosafety legislation in China, and the biosafety legislation, in turn, fails to provide sufficient supports to resolve the biosafety problems. So this paper systemically studies on the backgrounds, values, targets, systems of the biosafety legislation and China's practic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biotechnology results in several negative influences on agricultural safety, food safety and ecological safety, leading to the emergence of biosafety problems. For the solutions, some argue that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biotechnology is the effective way out, while others consider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the best choice. China insists in the strateg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he benefits and risks arise from biotechnology should be balanced in polices. The international biosafety laws and the legislations of EU, USA, Japan, Brazil and India provide important references for the further research.
     While the bio-science in itself is value-free, the modern biotechnology activities have value inclinations, which can be appraised in value. The justice value of biosafety legislation takes form of liberty and equality, with the inclinations of substantial justice and social justice. The order value of biosafety legislation takes form of safety and predictability,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lativity, development and limitation. The efficiency value requires purpose-oriented, condition-focused, balance-implemented and implicit factor-consider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ocial interests-relevance and sustainability. In case of conflict, the justice value is the basis for the adjustment of order value within the policy frame, and the efficiency value should come up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justice and order.
     In the purpose system of biosafety legislation,health protection as the dominant requirement of the system is apt to justice value, ecological safety protection as the premise apt to order valu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biotechnology as the basis apt to efficiency value. The common target of the three purposes is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odern biotechnology on the basis of biosafety protection.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biosafety law embody the purpose and value of biosafety legislation as the link of them. The principles of risk prevention, cautious development and all-stage management as a whole serve to the target of regulation-development balance.
     Based on the values, purposes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biosafety legislation, together with the provisions of international biosafety laws and biosafety laws of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 the basic legal systems of biosafety law can be classified as precautional, supportive and remedial systems. The precautional systems include risk resistance system, trade regulation system and the emergency plans in counter-emergency system. The supportive systems include information exchanging system, public participation system and financial supporting system. The remedial systems include emergency measures in counter-emergency system and damage compensating system. These systems are discussed in detail in this paper.
     The existing biosafety laws in China involve several fields and form a regulation system. In spite of its positive role in China's biosafety management, there are some difficult problems for the regulation system to resolve in several aspects. It needs a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 system to improve biosafety legislation in China. It is emergent at present to enact a comprehensive biosafety law based on the researches on the values, targets and legal systems of biosafety legislation, with consideration on the needs of biosafety management in China, and such important aspects as purposes, principles, regulative scope, management structure, major legal systems, disputes settlement and liability be provided explicitly in the Law.
     Reviewing current researches on biosafety legislation, the studies on the values and their inclinations are not found yet. The route of studying on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biosafety law (legislation) based on the values is not adopted in the previous researches, too. And still, the classification to the basic system of biosafety law and the suggestions on China's comprehensive biosafety legislation also contribute further studies on this topic.
引文
① 刘谦、朱鑫泉主编:《生物安全》,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7 页。
    ① 王韧:“21 世纪生物化工发展及对策”,载 http://www.chemdevelop.com/Expert/new_page_8.asp,2004 年 7月。
    ② 楼士林、杨昌盛、龙敏南、章军:《基因工程》,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4 页。
    ③ 1986 年 3 月,王大珩、王淦昌、杨嘉墀、陈芳允等四位科学家向中共中央提出要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发展我国高技术的建议,并得到了高度重视。经过广泛、全面和极为严格的科学和技术论证后,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了《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即《863 计划纲要》。二十多年以来,“863 计划”取得了重大进展,为我国高技术发展、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现代生物技术领域,该计划在转基因抗病虫植物、水稻基因图谱、基因工程疫苗、基因工程药物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参见http://www.shenzhou3.com/keji_863.html、http://www.shenzhou3.com/keji_863b.htm,2006 年 9 月。
    ④ 刘谦、朱鑫泉主编:《生物安全》,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9 页。
    ⑤ 参见 www.gd.agri.gov.cn/zhxw/t20060427_173133.htm,2006 年 4 月。
    ⑥ 参见“国产转基因抗虫棉打破美棉垄断”,载 http://www.cricaas.com.cn/research/sgene/040520.htm,2006年 7 月。
    ⑦ 参见“我国转基因抗虫棉新品种诞生”,载http://www.bio168.com/news/readnews.asp?nwsid=41050928094149,2005 年 9 月。
    ⑧ 另见本文第二章相关内容。
     ① 王灿发、于文轩:《生物安全国际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9~47 页。
    ① 环境法上的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在解决国际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的原则。参见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 527 页。
    ② 此种情形在生物安全国际立法中也存在。例如,绿色和平组织和孟山都公司均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法的制定,并在一些国家中争夺支持者。由于所持的理念和利益的不同,二者之间在生物安全领域成为“死对头”。参见徐晶:“孟山都之变”,载http://www.monsanto.com.cn/MediaCenter/DOMESTIC/domestic031/domestic031_02.htm,2006 年 11 月。
     ①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于文轩、王灿发:“国外生物安全立法及中国立法的思考”,载《科技与法律》2005 年第 4 期;朱守一主编:《生物安全与防止污染》,化学工业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8 页;杨京平主编:《生态安全的系统分析》,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91~195 页;刘长秋、刘迎霜:《基因技术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69~70、73~79、168~175 页;付保荣、惠秀娟主编:《生态环境安全与管理》,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5~79 页;曾北危主编:《转基因生物安全》,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4年版,第 62~96 页;刘谦、朱鑫泉主编:《生物安全》,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01~358 页;刘标、薛达元:“国际生物安全立法的进展及焦点问题”,载《农村生态环境》1998 年第 2 期;薛达元、须黎军编译:《欧盟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现行法规文件汇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2005 年编印;Glen Kurokawa, Darryl Macer: Biosafety Regulation Trends in Southern and Southeastern As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iotechnology Law, 2005, 2(5), P. 177~184;Christina L. Richmond: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in the Philippines: Can Existing Biosafety Regulations Adequately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Pacific Rim Law and Policy Journal, June, 2006, P. 569~598。
    ②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杨京平主编:《生态安全的系统分析》,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96~198页;朱守一主编:《生物安全与防止污染》,化学工业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8~10 页;付保荣、惠秀娟主编:《生态环境安全与管理》,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9~82 页;曾北危主编:《转基因生物安全》,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97~108 页。
    ③ 杨丽娟、陈凡:“高技术立法规制问题的哲学探讨”,载《法学论坛》2005 年第 1 期。
    ④ 薛现林:“科技法律制度基本价值原则探讨”,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 5 期。
    ⑤ 刘长秋、刘迎霜:《基因技术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8~103、145~152、161、178~182 页;刘长秋:“试论我国基因技术法的基本原则”,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 3 卷第 1 期(2005 年 3月)。
    ① Katharina Kummer Peiry: Biosafety Protocol Process on Liability and Redress: Good for Thought on Key Issues, Dec. 2005;王灿发、于文轩:“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立法研究”,载薛达元主编:《2005 年生物安全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6 年版;曾北危主编:《转基因生物安全》,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95~300 页。
    ② Leilani M. Gallardo: Monsanto to Tie up with 3 RP Firms for Bt-corn Sale, Business World, Manila, Dec. 4, 2002, Vol. 1.
    ③ 刘长秋、刘迎霜:《基因技术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0 页。
    ④ 舒惠国:《基因和基因工程》,科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85~91、91~95 页。
    ⑤ 高崇明、张爱琴:《生物伦理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9~83 页。
    ① 刘谦、朱鑫泉主编:《生物安全》,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5~300 页。
    ② 曾北危主编:《转基因生物安全》,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52~209 页。
    ③ 刘长秋、刘迎霜:《基因技术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0~34、42~44 页。
    ④ Beatrix Tappeser, Claudia Eckelkamp and Barbara Weber: Analysis of Observed Adverse effects from the Release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Federal Environment Agency of Austria, 2001, P. 7~13.
    ⑤ Mae-Wan Ho, Terje Traavik, Orjan Olsvik, etc.: Gene technology in the etiology of Drug-resistant Diseases, Third World Network, 2004, P. 70~72.
    ⑥ 这些主要研究成果见于:朱守一主编:《生物安全与防止污染》,化学工业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2~29页;杨京平主编:《生态安全的系统分析》,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59~191 页;楼士林、杨昌盛、龙敏南、章军:《基因工程》,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4~15 页;[日]出云谕明:《毁灭的繁衍》,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付保荣、惠秀娟主编:《生态环境安全与管理》,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68~75 页;[日]Akihiro Hino:“用现代生物技术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评估”,载薛达元、Ivar Virgin:《生物安全管理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9 年版;薛达元主编:《转基因生物风险与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5 年版;[马来西亚]何美芸、林丽珍:《无转基因可持续发展的世界》,第三世界网络 2004年版。
    ① [加]詹姆斯?D?盖斯福德等:《生物技术经济学》,黄祖辉、马述忠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8~23、68、82~87 页。
    ② [美]理查德·W·奥利弗:《即将到来的生物科技时代》,曹国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McGraw Hill 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0~72 页。
    ③ 曾北危主编:《转基因生物安全》,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00~305 页。
    ④ 例如“终止子”(Terminator)技术的采用可能会在不知不觉间使得农民的收成出现无规则的递减,从而可能带来一场“经济灾难”。参见魏衍亮:《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79页。
    ⑤ [澳]菲力普?G?帕迪:《食物的未来》,温思美、孙良媛等译,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32 页。
    ⑥ [日]宫本宪一:《环境经济学》,朴玉译,三联书店 2004 年版,第 149 页。
    ⑦ [美]汤姆?泰坦伯格:《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严旭阳译,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93 页。
    ① 如克隆技术、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辅助生殖技术。
    ② [法]雅克?阿尔努等:《科学与哲学的对话》,卞晓平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1 年版;王延光:《遗传伦理研究》,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③ 目前涉及科技发展环境伦理问题的主要环境伦理学论著包括:[美]戴斯?贾斯丁:《环境伦理学》,林官明、杨爱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美]维西林德、冈恩:《工程、伦理与环境》,吴晓东、翁端译,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裴广川主编:《环境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年版。
    ④[法]雅克?阿尔努等:《科学与哲学的对话》,卞晓平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1 年版,第 176页。
    ⑤ 陶明报:《科技伦理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34~135 页。
    ⑥ 刘长秋、刘迎霜:《基因技术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24~127 页。
    ① 吴三复:《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原子能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30、133、135、137 页。
    ② [加]詹姆斯?D?盖斯福德等:《生物技术经济学》,黄祖辉、马述忠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 页。
    ① 这一点目前已经得到了有关国际环境条约的确认。例如,根据《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3(i)条之规定,生物技术是指试管核酸技术,包括重新组合的脱氧核糖核酸(DNA)和把核酸直接注入细胞或细胞器;或超出生物分类学科的细胞融合,此类技术可克服自然生理繁殖或重新组合障碍,且并非传统育种和选种中所使用的技术。
    ② 上海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协会编:《生物科技在 21 世纪的应用》,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7 页。
    ③ 高崇明、张爱琴:《生物伦理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7 页。
    ④ 曾北危主编:《转基因生物安全》,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8 页。
    ⑤ “生物安全议定书专有名词中英文对照一览表”,载 http://www.trade.gov.tw/impt_issue/impt_8/Env-4.htm,2003 年 1 月。
    ⑥ See T.V. Ramanaiah: Biosafety Regulations for Transgenic Crops: A Country Paper, August 2006 (report on Workshop on Biosafety regulations for transgenic crops and the need for harmonizing them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in India).
    ⑦ 联合国粮农组织:《关于影响到保护和利用植物遗传资源的植物生物技术国际行为守则草案》,见《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相关的用语汇编》(《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安全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第二次会议文件),1997 年。
    ⑧ 也有观点认为,广义的生物安全问题是指由于人类不当活动干扰、侵害、损害、威胁生物种群的正常生存发展而引起的问题,包括生物、生态系统、人体健康和公私财产受到污染、破坏、损害等问题。参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http://210.76.125.44/htm/ztrd_zxgz/zxgz060622yy/shiyan/wenti.html,2006 年 11月。
    ① 杨京平主编:《生态安全的系统分析》,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59 页。
    ②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第 1153 页。
    ③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292 页。
    ④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 1984 年版,第 121 页。
     ① [美]达里尔?A?波塞、格雷厄姆?杜特费尔德:《超越知识产权》,许建初等译,云南科技出版社 2003年版,第 165 页。
    ② 《中国履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国家方案》。
    ① 1995 年《生物安全问题专家组的报告》。
    ②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3 条。
    ③ 《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相关的用语汇编》(《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安全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第二次会议文件),1997 年。
    ④ [加]詹姆斯?D?盖斯福德等:《生物技术经济学》,黄祖辉、马述忠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 页。
    ⑤ [美]达里尔?A?波塞、格雷厄姆?杜特费尔德:《超越知识产权》,许建初等译,云南科技出版社 2003年版,第 165 页。
     ① 绿色和平:《品种多样性的集中地》,1999 年版,第 9 页。
    ② [美]罗兰·斯特龙伯格:《西方现代思想史》,刘北成、赵国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82页。
    ① 徐海滨:“转基因食品对健康的影响及其安全评价”,载薛达元主编:《转基因生物风险与管理——转基因生物与环境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69 页。
    ② 参见[日]出云谕明:《毁灭的繁衍——论现代高科技与遗传工程的阴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99~102 页;Akihiro Hino:《用现代生物技术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评估》,载薛达元、Ivar Virgin 主编:《生物安全管理与实践——南京生物安全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65 页;刘标:“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国际争执及其原因分析”,载《世界环境》2000 年第 1 期。
    ③ 高崇明、张爱琴:《生物伦理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9~83 页。
    ④ “收益递减规律”是指这样一个规律,即在其他投入固定不变时,连续不断地增加一种投入,其所带来的新增产出最终会减少,也就是说超过某一点之后,变动着的投入的边际产品下降。参见[USA]Paul A. Samuelson, William D. Nordhaus: Economics (17th Edition), McGraw-Hill Co., Ltd., 2000, P. 761.
    ⑤ [美]汤姆?泰坦伯格:《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严旭阳译,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8、136、520~521 页。
    ⑥ 以污染控制为例,他们认为“一个制度性的限制的例子就是人们对新污染源的偏.见.”,此外还有“对基础研究投入的减少,特别是由于公共部门造成的。”参见[美]汤姆?泰坦伯格:《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严旭阳译,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23~524 页。此处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
    ① [加]詹姆斯?D?盖斯福德等:《生物技术经济学》,黄祖辉、马述忠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8~23、68、82~87 页。
    ② [美]汤姆?泰坦伯格:《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严旭阳译,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28 页。
    ③ 舒惠国:《基因和基因工程》,科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1~95 页。
    ④ [美]戴斯·贾斯丁:《环境伦理学》,林官明、杨爱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 页。
    ⑤ [澳]菲力普?G?帕迪:《食物的未来》,温思美、孙良媛等译,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32 页。
    ① 朱守一主编:《生物安全与防止污染》,化学工业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 页。
    ② 2005 年,美国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为 4980 万公顷,位居全球第一;加拿大的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为580 万公顷,位居全球第四。See Roy Fuchs: Adoption and Benefits of Biotech Crops and Its Food Products, the PPT report of The 1st International Forum on GMO Development in Agriculture, Beijing, China, September 20~21, 2006.
    ③ 2005 年,阿根廷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为 1710 万公顷,仅次于美国,位居全球第二;巴西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为 940 万公顷,在全球名列第三。See Roy Fuchs: Adoption and Benefits of Biotech Crops and Its Food Products, the PPT report of The 1st International Forum on GMO Development in Agriculture, Beijing, China, September 20~21, 2006.
    ① 朱守一主编:《生物安全与防止污染》,化学工业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 页。
    ② 薛达元、须黎军编译:《欧盟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现行法规文件汇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2005 年编印,第 180 页。
    ③ 法国、德国、葡萄牙、捷克四个国家 2005 年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均小于 5 万公顷。See Roy Fuchs: Adoption and Benefits of Biotech Crops and Its Food Products, the PPT report of The 1st International Forum on GMO Development in Agriculture, Beijing, China, September 20~21, 2006.
    ④ 这方面的主要观点包括:造成饥馑问题的真正原因不是粮食不足,而是贫穷和资源分配不均;转基因技术会加剧跨国公司对种子市场的垄断,从而使农民必须付出巨额的专利费来购买转基因种子;转基因生物会造成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从而威胁粮食安全;转基因农作物的花粉和种子有可能意外传播到邻近地块,改变临近的传统品种,从而扰乱生态平衡、危害粮食生产;种植抗除草剂的转基因农作物不仅对土壤和环境造成更大的损害,而且既没有提高粮食产量,也没有增加食品的营养。参见http://www.greenpeace.org/china/zh/campaigns/food-and-agriculture/ge-food/hunger,2006 年 10 月。
    ⑤ 参见 http://www.greenpeace.org/china/zh/campaigns/food-and-agriculture/ge-food/food-safety,2006 年 10 月。
    ⑥ 参见 http://www.greenpeace.org/china/zh/campaigns/food-and-agriculture/ge-food/environmental-risks,2006年 10 月。
    ① 例如 CaMV 35S 启动子。
    ② 也有学者就“终止子”技术对经济系统的负面影响进行了研究,认为该技术的采用可能会在不知不觉间使农民的收成出现无规则的递减,从而可能带来一场“经济灾难”。参见魏衍亮:《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79 页。
    ③ [马来西亚]何美芸、林丽珍:《无转基因可持续发展的世界》,第三世界网络 2004 年版,“概述”部分。
    ④ 王仁武:“中国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现状与战略”,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编:《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实施国际合作项目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6~17 页。
    ①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9~17 页。
    ② 参见“63 个国家看上转基因作物 中国科研投入排名第二”,载http://www.biotech.org.cn/news/news/show.php?id=20911,2005 年 1 月。
    ③ 参见“我国正在研究和开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种类逾百种”,载 http://www.genebank.cn/find.asp?id=212,2005 年 2 月。
    ④ 李永生:“我国发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424 项”,载http://www.jsxnw.gov.cn/newsfiles/2/2006-06/27057.shtml,2006 年 6 月。
    ① 陈昌笃:“中国生物多样性的基本特点、保护现状与当前所受的主要威胁”,载《中国-德国 2000 年环境合作大会“可持续性发展的共同道路”会议文献》,第 129~130 页;王德辉:“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全球环境基金与中国环境保护”研讨会发言稿),2002 年 10 月 17 日;高振宁、徐海根:《中国-俄罗斯生物多样性信息管理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 页;张维平:《保护生物多样性》,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0 页。
    ② 《环境保护法》第 4 条。
    ③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六)段。
    ④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八)段。
     ① 杨京平主编:《生态安全的系统分析》,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94 页。
    
    ① 《世界自然宪章》第 2 条。
    ② 《世界自然宪章》第 11 条。
    ③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8 条。
    ④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15 条。
    ⑤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15 条。此条成为制定《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国际法依据。
    ①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生物安全技术准则及管理办法研究》,2000 年编印,第 52~53 页。(研究报告)
    ②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20 条。
    ③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 2(2)条。
    ④ 这些规则包括:非歧视地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科学为依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基于国际标准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同地对待出口缔约方达到要求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接受“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概念;以及保持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有关法规的透明度。
    ⑤ 石广生主编:《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17~124 页。
    ⑥ 这些例外条款包括:如果某些发明的商业性开发会对公共秩序或者公共道德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包括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者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则缔约方可以不对其授予专利;对人类或者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微生物以外的动植物以及不包括非生物、微生物在内的动植物的人工繁育方法,也可以不对其授予专利权;以及植物新品种应当受到专利权或者其他制度的保护。参见石广生主编:《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37 页。
    ⑦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 条。
    
    ①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4~5 条。
    ②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1(8)条。
    ③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0、15 和 16 条。
    ④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8 条。
    ⑤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9 条。
    ①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绿色和平编译:《生物安全译丛(第 1 辑):欧盟新法》,2001年编印,第 83~84 页。
    ② 杨京平主编:《生态安全的系统分析》,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95 页。
    ③ 杨京平主编:《生态安全的系统分析》,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95 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绿色和平编译:《生物安全译丛(第 1 辑):欧盟新法》,2001 年编印,第 84 页;“有关转基因法律法令等目录”,载 http://www.foodsafety.org.cn/fa.html,2003 年 7 月。
    ① OJL 117 08/05/1990。
    ② 1995 年 12 月,欧洲经济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修订该指令的建议书,将转基因微生物纳入了风险小组。参见 COM(95)640 决议案。
    ③ OJL 330 05/12/1998。
    ④ 欧盟《关于转基因生物有意环境释放的第 2001/18/EC 号指令》,第 5~11 条。
    ⑤ 欧盟《关于转基因生物有意环境释放的第 2001/18/EC 号指令》,第 12~24 条。
    ① 欧盟《关于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的第 1946/2003 号条例》第 1、2 条。
    ② 该范围主要包括:根据第 90/220/EEC 号指令含有转基因生物或者由转基因生物组成的食品和食品成分;由转基因生物构成但不含有转基因生物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具有新的或者有意改变的初级分子结构的食品和食品成分;由微生物、真菌或者藻类组成的或者从其中分离出来的食品和食品成分;由植物组成或者从植物中分离出的食品和食品成分,以及从动物中分离出的食品成分,但通过传统繁殖或育种技术获得并具有作为安全食品使用历史的食品和食品成分除外;采用目前尚未使用过的生产流程生产出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并且该流程可能对食品和食品成分的组成或者结构产生重大改变。该指令还规定了不在其适用范围之内的情形,其中包括属于特定指令规范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调味剂以及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提取溶液。参见欧盟《关于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的第 258/97/EEC 号指令》第 1~2 条。
    ③ 欧盟《关于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的第 258/97/EEC 号指令》第 3 条。
    ④ 欧盟《关于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特定食品除第 79/112 号指令规定以外还须强制标识的细节资料的第1139/98/EC 号条例》第 1~2 条。
    ⑤ 欧盟《关于含有转基因成分或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添加剂和调味剂的食品和食品成分的第 50/2000 号条例》第 1、2、4 条。
    ①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绿色和平编译:《生物安全译丛(第 1 辑):欧盟新法》,2001年编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绿色和平编译:《生物安全译丛(第 2 辑):欧盟现行法规》,2002 年编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绿色和平编译:《生物安全译丛(第 3 辑):欧盟最新法规、各国生物安全法规、墨西哥玉米基因污染》,2002 年编印,第 1~18 页;杨京平主编:《生态安全的系统分析》,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92~193 页;刘歉、朱鑫泉主编:《生物安全》,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24~325 页;朱守一主编:《生物安全与防止污染》,化学工业出版社 1999 年版,第5 页。
    ② 以下关于美国生物安全立法现状的内容,主要参考文献为:刘歉、朱鑫泉主编:《生物安全》,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01~323 页;朱守一主编:《生物安全与防止污染》,化学工业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3页。
    
    ① 参见崔路、杨光、王力舟:“日本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解析”,载http://www.foodqs.com/news/ztzs01/20061113135646.htm,2006 年 11 月;http://www.agbioforum.org/v3n4/v3n4a07-phillipsmcneill.htm,2005 年 3 月。
     ① 刘歉、朱鑫泉主编:《生物安全》,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47~353 页;中国外经贸部科技司:《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2002 年第 5 期。
     ① 李宁、魏启文、刘培磊、连庆:“巴西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管理考察报告”,载《农业科技管理》2005年第 6 期。
    ①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6 卷 III),人民出版社 1974 年版,第 327 页。
    ②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2 页。
    ③ 价值取向,或者价值追求,有学者也称之为“价值理想”。参见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36 页。
    ④ 陈筠泉、殷登祥主编:《科技革命与当代社会》,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 页。
    ⑤ 陈筠泉、殷登祥主编:《科技革命与当代社会》,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 页。对于“技术”的定义还有诸多其他的表述方式。参见刘文海:“论技术的本质特征”,载《自然辩证法研究》1994 年第 6 期。
    ⑥ 陈筠泉、殷登祥主编:《科技革命与当代社会》,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8 页。
    ① 例如,雅斯贝尔斯认为,“技术是一种手段,它本身并无善恶。一切取决于人从中造出什么,它为什么目的而服务于人,人将其置于什么条件之下。”参见[德]卡尔·雅斯贝尔斯:《历史的起源和目标》,华夏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142 页。
    ② 有学者认为,“由于技术是人的有目的的创造活动,体现着人的社会目的,因此,它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技术不仅是借鉴问题的手段,而且也是伦理、政治、经济、文化的体现。”参见裴广川主编:《环境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63 页。
    ③ [德]H·马尔库塞:《单面人》,张传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 1998 年版,第 488 页。
     ①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9~40 页。
    ② 梁治平:《梁治平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4 页。
    ① 罗尔斯看到,“何为正义,何为不正义通常都被纷争不已。”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5 页。博登海默对此也有非常经典的论述:“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52 页。
    ② 卓泽渊先生认为,西方传统的法的正义学说可以分为客观正义论、主观正义论、理性正义论、神学正义论和法规正义论五类;法的正义理论传统发展到现代,形成了相对正义论、社会正义论、形式正义论和程序正义论这四大流派。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423~433 页。
    ③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51~302 页。张文显教授从另外的角度,认为正义理论可以分为相对正义论、形式正义论、社会正义论和资格正义论。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484~508页。也有观点认为“安全”也是法的正义价值的一个侧面。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56~257 页。本文认为安全更多地属于法的秩序价值侧面,因而将其置于下一节进行探讨。
    ④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版,第 128~129 页。
    ⑤ 有些著作中也称之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⑥ 如莱斯特·沃德的正义理论。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54 页。
    ⑦ [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第 105 页。
    ⑧ 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63~64 页。
    ⑨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55 页。
    ⑩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55 页。
    ① 在哈耶克看来,自由意味着“我的所作所为不依赖于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用于人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①他将“集体性行动”视为一种“权宜性措施”。参见[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 1997 年版,第 79 页。哈特则认为,“仅仅根据更为简单、功利的原因就能知道,对个体自由的干涉是一种邪恶,它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参见[英]H. L. A·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3 页。
    ② 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64 页。
    ③ 通过普遍的教育制度发展和指导人的精神和物质力量;提供获取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的途径,使人获得适当的职业;创造有助于个人发展的物质环境。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55~256 页。
    ④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302 页。
    ⑤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61~62 页。
    ⑥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303 页。
    ⑦ 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65 页。
    ①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165 页。
    ② 尽管生物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本文中亦称“生物安全法主体”)还包括(代表国家的)生物安全管理机关,但其利益(自由)体现为生物安全管理职权(责)以及对公众和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者的生物安全利益(自由)的保障义务;从这一意义上讲,是对公众和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者的自由的肯认。因此,本文不拟对其此种职权(责)和义务作进一步分析。
    ③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安全权与下述生物安全立法之秩序价值的安全性侧面不是同一层次上的概念:安全权是一种需要他方以不作为方式履行的公众的自由权,属于生物安全立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途径之一;而“安全性”则是秩序价值的一个方面,其实现途径是确保人体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④ 当然,这四方面惠益有可能同时伴有相应的负面效应。例如,转基因作物在减少农药施用量、从而减少因农药的施用而带来的人体健康和环境污染的同时,还有可能导致使用后过敏,以及转基因作物本身杂草化等问题。立法不应仅关注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应用的积极方面,负面效应也应当成为其关注内容。
    ①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5 页。
    ②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37 页。
    ③ 当然,在生物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依照《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由致害
    ① 需要注意的是,同.等.的资格和地位不同于相.同.的资格和地位,法律规定本身也不应构成对地位平等的限制,否则立法便陷入了自我评价的悖论。
    ② 博登海默认为,“对歧视的反感处于平等要求的核心地位”。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88 页。
     ① 卓泽渊认为,“平等……是自由得以正常发展的保障,是防止自由被异化的防线,是自由被正确分配的形式。”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06 页。从正义理论发展历史的角度看,“自由相应于西方的童年,博爱相应于它的青年,而平等相应于它的壮年。……自由成为现代人的权利;博爱成为它的义务;而平等则是它的权利和义务赖以建立的一种学说。”参见[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 1988 年版,第 243 页。
    ② 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45 页。
    ③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59 页。
    ① 也有观点认为,社会正义与“经济正义(公平)”和“政治正义(公平)”相对应。参见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85~88 页。
    ② 在原始法阶段,法主要通过和解的手段,实现维护公众秩序或者和平的目的;在严格法阶段,法侧重于通过救济手段,实现安全目的;在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法主要通过规定强制实施义务,以使伦理行为与善良的道德规范相符合;在成熟阶段,法通过对权利的充分保护,确保机会平等和取得物的安全。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38 页。
    ③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41~443 页。
    ④ 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43 页。
    ⑤ [德]京特·雅科布斯:《规范·人格体·社会——法哲学前思》,冯军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103~104 页。
    ⑥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的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3~4 页。
    ① 博登海默认为,有序模式是自然界的一种普遍的现象,“如果没有这种规则性,我们就会生活在一个疯狂混乱的世界”;同时,秩序在人类生活中也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保持相对稳定的秩序,是人类社会的内在需求和本质要求。纵观人类发展历史,“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违背自然’的努力”;“甚至在人们偶然组成的聚集群体中,人们为了使该团体免于溃散也会强烈倾向于建立法律控制制度”。从心理学角度讲,人们对秩序的追求源于其具有重复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者安排的倾向,以及对于其相互关系免受瞬时兴致、任性和专横力量的控制的需求。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21~226 页。
    ②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6~27 页。
    ③ 拉德布鲁赫说:“所有秩序,无论是我们在生命伊始的混沌状态中所发现的,或是我们要致力于促成的,都可以从法律引伸出它们的名称。”参见[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 页。
    ④ [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1 页。
    ⑤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法就是“由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积极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参见[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15 页。
    ⑥ [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 80 页。
    ⑦ 刘国金、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73 页。
    ⑧ [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2 页。
    ① 规范说包括两大流派:以凯尔森为代表的学说将法律秩序直接等同于法律规范体系;以韦伯为代表的学说将法律秩序视为包括法律规范体系在内的广义的行为规范体系。参见杨力:《社会学视野下的法律秩序》,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8 页。
    ② 结构说主要关注法律秩序实现过程中法律调整与社会其他因素的相关性,我国一些学者坚持此种观点。例如,有学者认为,“法律秩序是人类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下产生的法律与社会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互动所产生的动态化、条理化、规范化、模式化和权威化的社会生活方式。”参见肖北庚:“法律秩序的概念分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 年第 2 期。
    ③ 例如,有学者认为秩序是指法律在调整人类事务的过程中运用一般性规则、标准和原则,确保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倾向。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19 页。也有学者认为秩序是指“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86 页。
    ④ 例如,有学者认为秩序是一种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也就是规则约束下的状态。参见叶长茂:“构建公民社会:和谐社会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载《东南学术》2005 年第 2 期。
    ⑤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第 7 页。
    ⑥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19 页。
    ① 杨京平主编:《生态安全的系统分析》,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6 页。
    ② 根据奥德姆(Eugene Odum)提出的定义,生态系统是指“任何一个单位,它包括了某些地区所有生物体(群落)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使得系统内的能量流造成分明的营养结构、生物多样性和物质循环(例如物质在生命体和非生命体之间的循环)”。参见[美]威廉?P?坎宁安主编:《美国环境百科全书》,张坤民主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88 页。
    ③ [美]威廉?P?坎宁安主编:《美国环境百科全书》,张坤民主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90页。
     ① 前述“终止子”技术即是一例,该技术被认为可能会带来一场“经济灾难”。参见魏衍亮:《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79 页。
    
    ① 刘国金、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71 页。
    ② 刘国金、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72 页。
     ① 金龙哲、宋存义主编:《安全科学原理》,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3、120 页。
    ① 金龙哲、宋存义主编:《安全科学原理》,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20 页。在该书中,安全性的这一特点被总结为“避免事故或危害有限性原理”。
    ① [USA] Paul A. Samuelson, William D. Nordhaus: Economics (17th Edition), McGraw-Hill Co., Ltd., 2000, P. 762~763. 据此,效率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为:效率 = 收益÷成本×100%。一般认为,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既包括私人效率,也包括社会效率。也有观点将效率与效益等同。参见刘国金、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07 页。此种观点有待商榷。(从经济学上讲,效益=(收益-成本)÷收益。)
    ② 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44 页。所谓帕累托最优,亦称“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其实现条件是:“不存在重组生产和消费的方法,能使某些人的满足增加而不使另一些人的满足减少。”因此,“效率意味着,实际上没有人能在不使别人受损的情况下让自己过得更好。”[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十四版),胡代光等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534 页。可见,尽管对效率的研究起点始于理性人(经济人)假设和个体行为,但经济学上的效率不仅仅是指个体利益的最大化。
    ③ 一般认为,交易成本理论最终形成的标志是科斯于 1960 年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尽管该文提出了目前所说的“科斯定理”的核心思想,但科斯本人一直拒绝给出该定理的明确定义。
    ④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317 页。
    ①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6页。
    ② [美]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胡爱平、乔聪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原书序第 1 页。
    ③ 孙斯坦认为,“在偏好的形成过程中,法律制度无法保持中立。在此情况下,政府和法律不通过教育而且借助于法律禁止种族歧视、环境恶化以及性骚扰,鼓励对社会公共问题以及各种不同的观点加以注意,以此将人们的偏好朝正确的方向进行引导是完全合法的。”参见[美]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胡爱平、乔聪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原书序第 3~5 页。
    ④ 卡尔·布鲁内对“经济人”的经典论述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获取最大利益的人”。参见张曙光:《制度、主体、行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反思》,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1 页。
    ⑤ 根据理性人理论,在自由市场理论中,人首先被假定为“理性人”;理性人具备理性、自利性和规范性等三个主要特征,是一种理性的追求最大利益的人;市场机制自发地优化配制经济资源的作用通过无数人的决策之合力实现。
    ⑥ 孙斯坦认为,“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间里都在千方百计地寻找实现自己目标的方法,这一点当然不错。但在何种意义上把人类说成是‘理性的’或者‘追求最大利益者’,并非总是非常明确的。……有时人们似乎一点都不理性。……人们依赖经验法则或者启发式手段,结果造成他们对或然性以及现实的严重误解,而且还能导致个人以及社会缺乏理性。”参见[美]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胡爱平、乔聪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序言部分。阿马蒂亚·森所进一步得出结论:对自利(Self-interested)行为假设的滥用,已经严重损害了经济分析的性质。“既没有证据表明自利最大化是对人类实际行为的最好近似,也没有证据表明自利最大化必然导致最优的经济条件,即帕累托最优。”参见[美]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王宇、王文玉译,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第 1、3 页。
    ① 1978 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提出了“有限理性”理论;2002 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丹尼尔·卡尼曼又将心理学研究成果引入经济学分析,并进而对“完全理性假设”提出了修正。
    ② 罗纳德·科斯甚至认为:“福利经济学的问题最终必然归结为美学和伦理学问题”。参见[美]罗纳德·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三联书店 1994 年版,第 189 页。
    ③ 尽管福利经济学和经济分析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对功利主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扬弃,但从总体上说,经济分析的功利主义倾向与法的价值取向并不完全契合。
    ④ 经济学上的“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为取得一件商品所愿意支付的费用与其取得该商品所实际支付的费用之间的差额。参见[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十四版),胡代光等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359 页。可见,消费者剩余理论具有相当大的主观色彩。
    ⑤ 盖斯福德等将其称为“不完全信息”。参见[加]詹姆斯?D?盖斯福德等:《生物技术经济学》,黄祖辉、马述忠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4~106 页。
    ⑥ [加]詹姆斯?D?盖斯福德等:《生物技术经济学》,黄祖辉、马述忠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1 页。
    ⑦ [加]詹姆斯?D?盖斯福德等:《生物技术经济学》,黄祖辉、马述忠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9 页。
    ① “庇古税”是指在存在外部成本的情况下,政府为了使该外部成本内部化、避免效率损失,而向有关企业或个人征收的相当于其造成的边际外部成本的罚款或者税收。
    ② [加]詹姆斯?D?盖斯福德等:《生物技术经济学》,黄祖辉、马述忠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73~90 页。
    ③ [加]詹姆斯?D?盖斯福德等:《生物技术经济学》,黄祖辉、马述忠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27 页。
    ④ 经济学上的“寻租理论”认为,为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而付出的代价是一种纯粹的浪费,因为它不是用于生产,不会创造任何有益的产出。此种为了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为而获得垄断利润的获得,被称为“寻租”;通过此种垄断手段获得的垄断利润,则被称为“垄断租金”。参见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76~377 页。
    ⑤ [加]詹姆斯?D?盖斯福德等:《生物技术经济学》,黄祖辉、马述忠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93~210 页。
    ⑤ [加]詹姆斯?D?盖斯福德等:《生物技术经济学》,黄祖辉、马述忠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11~234 页。
    ⑥ [加]詹姆斯?D?盖斯福德等:《生物技术经济学》,黄祖辉、马述忠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4~113 页。
    ① 参见[日]出云谕明:《毁灭的繁衍——论现代高科技与遗传工程的阴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99~102 页;Akihiro Hino:《用现代生物技术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评估》,载薛达元、Ivar Virgin 主编:《生物安全管理与实践——南京生物安全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65 页;刘标:“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国际争执及其原因分析”,载《世界环境》2000 年第 1 期。
    ② 例如,第三世界网络提出了不同意见:实质等同性原则仅仅“是风险评估的一个幌子”;该原则“含糊不清,且定义松散”;“确定实质等同没有经过必要或者指定的测试。公司可以自由与任何能最快宣告为实质等同的东西进行比较,所进行之可隐瞒任何实质差别的辨别测试也最少。”参见[马来西亚]何美芸、林丽珍:《无转基因可持续发展的世界》,第三世界网络 2004 年版,第 17 页。
     ① 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41 页。 的思考和选择,从而为创造发明提供了精力上的可能性。参见张恒山:《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 20~24 页。
    ① 正义优先论将正义价值作为法的首要的价值选择,认为就法而言,“其价值目标也应该是实践和维护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5页。也有观点在正义与秩序的相互关联中定位正义价值的优先地位,认为法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如果秩序本身缺乏正当性基础,法律即应当坚持“正当性优先”,而不是“秩序性优先”。参见刘国金、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95 页。
    ② 秩序-正义综合论认为,尽管秩序与正义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但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中,二者通常会“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联、融洽一致”。如果一个法律制度无法实现正义价值,那么长远来看就无法实现良好的秩序;相反,如果缺乏一种有序的制度来确保正义的内容,正义价值也无从实现。因此,“秩序的维续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亦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Just social order)”。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18 页。
    ③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29 页。
    ④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51 页。
    ⑤ 如果此种调适基于政策选择进行,那么这种选择就无法完全根据法律理论进行解释。对于此种情形,本文不拟作进一步探讨。
    ① 关于法的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关系的代表性观点有三类:有观点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315 页);有观点认为应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补充(参见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87 页);还有观点认为应根据所涉及的领域具体确定何者优先,具体而言:在生产领域,应当实行效率优先;而在再分配领域,则应当实行公平优先(参见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06 页)。
    ② 关于科学技术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理论包括熊彼德的技术创新理论、亚瑟·刘易斯的经济增长理论、保罗·罗默的新经济增长理论、德鲁克的知识社会理论和后资本主义理论;关于科学技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理论包括贝尔的后工业社会理论、托夫勒的“第三次浪潮”理论;关于科学技术影响人类全面发展的理论包括迈克尔·伊泽的潜能开发理论、让·拉特利尔的文化影响理论。参见陈筠泉、殷登祥主编:《科技革命与当代社会》,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05~237 页。
    ③ 科学技术人文主义批判的代表人物是约瑟·奥特加·伊·加赛特、路易斯·芒福德、马丁·海德格尔、雅克·吕埃尔;对科学技术的社会批判代表群体是法兰克福学派;科学技术生态批判的代表人物和组织是雷切尔·卡逊、罗马俱乐部、深生态学派、生态女权主义学派。参见陈筠泉、殷登祥主编:《科技革命与当代社会》,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37~289 页。
    ④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2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 4 页。
    ⑤ 陈筠泉、殷登祥主编:《科技革命与当代社会》,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00~304 页。
    ⑥ [美]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许良英等编译,商务印书馆 1979 年版,第 73 页。
    
    ① [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7 页。
    ② [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第 105 页。
    ③ [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第 15 页。
    ④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第 216 页。
    ⑤ 金瑞林、汪劲:《20 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5 页。
     ① 刘长秋、刘迎霜:《基因技术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61 页。
    ② 耶林认为,19 世纪末以前的法律重视财产权而轻视人,而现在则轻视财产权而重视人。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39 页。
    ①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199 页。
    ②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世界人权宣言》也规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
    ③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45~247 页。
    ① 详见本文第二章的相关内容。
    ② 2001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这成为生物安全法保护人正常心理状态的法律依据。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者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在环境法中何为“严重后果”,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认为,如果因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应用而致人产生严重的精神上的紧张、惊恐、焦虑,并由此对人的正常生理机能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即应视为“后果严重”。但这一评判标准亦无法提供一个统一的可以量化的量度。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个案分析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③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第 547 页。
    ④ 根据朱克曼(M. Zuckerman)的感觉寻求理论,高感觉寻求者通常较为容易接受新生事物,而低感觉寻
    ①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在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中,作为植保工程的一部分,生物技术测试区域中心的建设被明确提出;在高技术产业工程重大专项中,要求“建设一批重大疾病防治疫苗和基因工程药物产业化示范工程,完善现代中药体系,提高新药创制能力”,从而推动生物医药事业的发展;在重大科技专项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要求“开发功能基因克隆与验证、规模化转基因操作等核心技术,建立和完善优异种质创新、新品种培育和规模化制种三大技术平台”。参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专栏 4、5、14。
    ② 金龙哲、宋存义主编:《安全科学原理》,化学业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16 页。
    ③ [德]弗里德里希·拉普:《技术哲学导论》,刘武等译,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145 页。
    ④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87 页。
    ⑤ 详见本文第二章相关内容。
    
    ① 陈筠泉、殷登祥主编:《科技革命与当代社会》,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61 页。
    ② [德]H·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张峰等译,重庆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25 页。
     ① Erich Fromm: The Revolution of Hope: Toward a Humanized Technology, New York: Harper & Row, 1968, P.5.
     ① 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02~108 页。
    ①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72~85 页。
    ② 对于以上三方面依据,在下文关于各项基本原则的讨论中将作进一步探讨。
    ③ 杨丽娟、陈凡:“高技术立法规制问题的哲学探讨”,载《法学论坛》2005 年第 1 期。
    ④ 薛现林:“科技法律制度基本价值原则探讨”,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 5 期。
    ⑤ 刘长秋、刘迎霜:《基因技术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8~103、145~152、161、178~182 页;刘长秋:“试论我国基因技术法的基本原则”,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 3 卷第 1 期(2005 年 3月)。
    ①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72~73 页。
    ② 刘长秋、刘迎霜:《基因技术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47~152 页。
    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征求意见稿(2006 年 12 月)第 5 条。
    ④ 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of Current English with Chinese Translation,商务印书馆 1988 年版,第 982 页。
    ⑤ 金龙哲、宋存义主编:《安全科学原理》,化学业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3 页。
    ⑥ Random House Webster's Dictionary of American English,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006 页;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of Current English with Chinese Translation,商务印书馆 1988 年版,第875 页。
    ①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4~25 页。
    ② 正如考夫曼所言:“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科技革命的时代,相较于物理领域的科技革命,此种革命展现出一种全新、或许还是极不寻常、其所有的后果完全无法估量的局面:生物科技的革命。”“经由人类对生物遗传因子的破坏,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能会使数百万年的进化过程受到阻碍,并可能使百万年以上已达稳定的平衡状态遭到破坏。”[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32 页。但考夫曼又同时近乎武断地得出结论:与直接对人类的生命过程进行支配的现代生物技术相比,“植物及动物领域的基因科技就可以当做不重要,甚至毫无风险地加以处理”。参见该书第 433 页。考夫曼的这一观点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对生物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不够全面和深入。
    ③ 这方面的关注点主要包括:可能造成生态灾难;可能引发难以治愈的流行疾病;可能对有益生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可能导致一些共生类生物和寄生类生物的不适应或消亡;许多公司为商业利益,只宣扬优点,而回避风险。
    ④ “转基因作物:发展势头迅猛,管理日趋严格”,载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20620/223730.html,2002 年 6 月。
    ⑤ 楼士林、杨昌盛、龙敏南、章军:《基因工程》,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4 页。
    ⑥[日]出云谕明:《毁灭的繁衍》,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98 页。
    ①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28 页。
    ②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7 页。
    ③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91 页。
    ④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7 页。
    ⑤ Arrow Kenneth J. and A. C. Fisher: Preservation, Uncertainty, and Irreversibility,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87, 1974, P. 312~319.
    ⑥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01 页。
    ⑦ [美]汤姆?泰坦伯格:《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严旭阳译,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1 页。
    ⑧ 唐双娥:《环境法风险防范原则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6~48 页。
    ⑨ 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实证分析。参见金瑞林、汪劲:《20 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 172 页。
    ① 该标准规定,在“把物种或其他分类单元从附录中撤销,或者从附录一降到附录二的标准时,应规定用充分的科学证据来表明该物种或动物能承受取消保护后带来的开发利用。”参见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21 页。
    ② 《世界自然宪章》第 11 条。
    ③ 《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规定,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第 8(g)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制定或采取办法,以管制、管理或控制由生物技术改变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及人类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活生物体在使用和释放时可能产生的风险。
    ④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 15 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使用预防原则;遇有严重的或者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⑤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 条。
    ⑥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2(2)条。
    ①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5(1)条。
    ②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6(2)条。
    ③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附件三。
    ④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附件二第 4 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要求采取预防措施,包括本附件附录 C 列举的措施,以防止引进不存在于本地动植物上的微生物(病毒、细菌、寄生虫、酵母菌、真菌)。”
    ⑤ 《欧盟条约》第 174 条规定:“有关环境的政策,欧盟应该充分考虑到欧盟内不同地区情况的多样性而以高水平的保护为目标。政策应基于预防原则及采取预防性的行动,……”同时,根据《欧盟条约》第 6、95 和 152 条之规定,在其他相关领域,风险预防原则也同样适用。
    ⑥ 薛达元、须黎军编译:《欧盟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现行法规文件汇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2005 年编印,第 192~193 页。
    ⑦ 薛达元、须黎军编译:《欧盟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现行法规文件汇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2005 年编印,第 185~190 页。
    ① 楼士林、杨昌盛、龙敏南、章军:《基因工程》,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45 页。
    ② 朱守一主编:《生物安全与防止污染》,化学工业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 页。
    ①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10 条。
    ②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14 条。
    ③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 条。
     ① 环境法上的“全程控制原则”,是指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行为,从行为的计划、实施指导行为和后果,实行全程的管理。参见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环境资源法学》,科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1 页。
    ①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 条规定,该议定书的目标是“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
    ②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6(1)条。
    ③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23(1)条。
    ④ 参见本文第二章相关内容。
     ①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3 页。
     ①《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5、6、15 条和附件三;2000 年《欧盟执委会有关预防性原则的文件》附件三,载 http://itis.dcb.org.tw/%E9%A0%90%E9%98%B2%E5%8E%9F%E5%89%87.htm,2004 年 7 月。
    ① Nancy K. Kubasek, Gary S. Silverman: Environmental Law(影印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03页。
    ②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6 条。
    ① 李行健主编:《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91 页。
    ②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7(3)条。
    ③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8(10)条。
    ①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20 条。
    ②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14 条。
    ③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序言。
    ④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 2(2)条。
    ⑤ 石广生主编:《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11 页。
    ⑥ 《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第 E 条,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绿色和平编译:《生物安全译丛(第 1 辑):欧盟新法》,2001 年编印,第 90 页。
    ⑦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序言。
    ①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8(g)、(h)条。
    ②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 条。
    ③ 在此,作为适用的例外条件的“不太可能”这一用语的含义非常模糊,容易引起争议,这也是进一步生物安全国际立法应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
    ④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7~10 条。
    ⑤ 另见《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5、16 条。
    
    ①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附件二。
    ②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8 条。
    ③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7 条。
    ④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25 条。
    ①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10(5)条。
    ②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11 条。
    ③ 市场失灵,即市场机制对某种情况下的经济现象不能直接发挥调节作用。参见陈大夫:《环境与资源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2 页。
    ④ 关于应急措施的适用条件,参见《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7 条。
    ① Prior Informed Consent(PIC),也译为“提前知情同意”。
    ②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0 条。
    ③ 此种通知应至少包含附件二所规定的信息资料,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关于实地测试的决定。参见《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1(1)条。
    ④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1(2)条。
    ⑤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9~21 条。
    ⑥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附件一。
    ⑦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附件二。
    
    ① 另见本章关于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内容。
    ② 金龙哲、宋存义主编:《安全科学原理》,化学业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9 页。
    ① 王灿发、于文轩:《生物安全国际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74~175 页。
    ② 即美国第 HR 4816 号法案。
    ③ 2002 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六届会议《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交的资料综述报告修订稿执行秘书的说明(中文版)》。
    ① 2002 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六届会议《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交的资料综述报告修订稿执行秘书的说明(中文版)》。
    ② 挪威 1993 年《转基因生物生产和使用法》第 21~25 条。
    
    ① 2000 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序言部分。
    ② 王灿发、于文轩:“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原则”,载《现代法学》2003 年第 4 期。
     ①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4~5 条。
    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 6、9、14 条。
    ①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 21 条。
    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39 条。
    ③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 35 条。
     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40、45、48 条。
     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2 条。
     ① 参见“我国生物技术发展方针不变”,载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kuaixun/279726.htm,2007 年 3月。
    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9 页。
     ① 巴西《生物安全法》第 1 条。
    1.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2. 陈大夫:《环境与资源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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