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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青年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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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弄清青年马克思转向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整个过程,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意义,而他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不仅是该过程的重要线索,也是澄清其中思想脉络的关键着眼点。
     马克思同黑格尔法哲学的第一次遭遇,是其1837年柏林法学计划破产的结果。该计划与他在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所修课程上习得的知识有密切关联,秉持着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法律科学”观念,总体说来没有超出历史法学派之罗马法分支的思想谱系。马克思在尝试对其中涉及的三大方法论难题给出自己的回答时,遭遇了单纯强化实定法知识无力克服的根本哲学缺陷。由于借鉴谢林哲学写作的《克莱安泰斯》的逻辑结论以及爱德华·甘斯的影响,马克思最终转向黑格尔法哲学和逻辑学,据此看清柏林法学计划的死穴,并摆脱历史法学,靠近黑格尔主义。
     接触黑格尔法哲学,以及同“博士俱乐部”成员辩论沟通,使得马克思迅速直面现代世界的经验内容,形成贴合现代发展的问题意识,这决定了他对同时代德国反动制度和反动意识形态怒火相向,并转而把批判的矛头对准黑格尔法哲学本身。但批判的时机、次序以及具体着眼点的轻重缓急却大有讲究,为此有必要梳理从马克思大学时代后期到1843年的批判活动,通过弄清其中的内在演变来准确把握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实施背景。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的眼界在这段时期逐步扩展,从间接和直接抵制威廉四世以及普鲁士国家哲学家的基督教国家观念,到开始关注德国的具体社会经济问题和底层国民生活状况(物质利益难题),再到超出德国现状,倡议“法德科学联盟”,在更加宽阔的现代视野下思考德国的解放和出路。马克思不仅通过《博士论文》以多重影射的方式隐蔽批判了谢林哲学,而且紧接着把矛头直接对准当时深得官方器重的历史法学。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问题意识和思想要素都在该过程中酝酿成形。
     马克思自大学时代以来便逐渐确立起一套批判性的分析和阅读方法,这套方法使他能够从外在和内在的维度彻底扬弃黑格尔法哲学,对此需要在探讨黑格尔法哲学的具体实施之前加以详细说明。这套方法的要点包括:从思想家的特定结论和初衷里引申出真正的原则,以便从思辨法哲学的具体表述中识别出理性国家的关怀;分离逻辑形式和经验内容,从而在前提上检讨黑格尔法哲学的思辨结构;借助历史研究对制度和观念进行谱系定位,即国家的历史类型学;透过最重要的时代问题(比如立宪君主制、代议制、长子继承权、市民社会发展状况等)来审视理论的具体实践结果,借助理论和实践的双向运动同时超越理论政治派和实践政治派的诉求。这种批判方法显然有别于布鲁诺·鲍威尔之流的“批判的批判”观念。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集中表现于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该手稿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第一次明确而系统的批判成果。马克思当时之所以从黑格尔的国家理论入手,而没有遵循《法哲学原理》本身的次序,原因大致有三:有意识地突破黑格尔体系的固有结构;国家问题在当时的优先地位;国家理论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主题及核心演绎成果。
     在阐述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具体批判及其成果前,宜相对独立于马克思的批判同时也照应马克思的批判,从整体上解说黑格尔法哲学的初衷及其国家理论,以便更好地评估马克思的洞察力和批判力。研究表明,就黑格尔的初衷而言,不仅他的法哲学,甚至他的整个哲学,都力图坚定地站在现代立场上。与该立场相适应,黑格尔法哲学高扬作为普遍与特殊之辩证法的“具体自由”,并批判了导向抽象自由观的弗里斯式智术师原则以及康德式空洞形式主义原则,这些都来源于他对法国大革命的诊断。就黑格尔国家理论本身而言,其讨论对象是“国家的类”,是力图超越国家历史类型学的一般国家,黑格尔为此构想了一套“理性国家的建筑术”,具体涉及“概念性把握”、“具体”与“抽象”、“制度”与主观状况、“中介”或“中项”四方面内容。
     马克思对于黑格尔法哲学有着透彻而精准的把握,他从两大角度反驳了黑格尔的方法,即黑格尔法哲学由其方法导致的固有保守性;黑格尔的方法不能胜任法和国家的真正解释工作。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从这里发展起来。与此同时,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中具体的国家制度安排,认为黑格尔本应描述民主制,实际上却在描述立宪君主制;认为黑格尔希望克服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状况,可惜未能如愿;认为黑格尔期待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但这种期待不仅落空,而且背离了实际情况。马克思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契机,进一步对现代市民社会做出批判性检讨,得以提出社会主义学说,后者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最终成果。
It is practically and theoretically significant to make clear the whole course of the young Marx's turn to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socialism, and his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is a major clue as well as a key viewpoint of this course.
     Marx's first encounter with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was the outcome of the collapse of his1837Berlin project of jurisprudence. That project, closely connected with Marx's learnings in Bonn and Berlin, was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the German idea of "Rechtswissenschaft"(legal science or science of jurisprudence) represented by Savigny, and generally speaking was within the Romanist branch of the Historical School of Law. While attempting to responding to the three methodological problems in his peculiar way, Marx met fundamental philosophical challenges that could not be overcome by simply solidifying his knowledge of positive law. Moreover, thanks to the logical conclusion of his Schellingian dialogue Cleanthes and influences of Eduard Gans, Marx had to turn to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and logic. Therefore he found the imperfection of the Berlin project of jurisprudence, went beyond the Historical School of Law, and then accepted a version of Hegelianism.
     The turn to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and the communication with members of Doctors' Club promoted Marx to quickly touch the empirical content of the modern world and form some problematic fittable to the modern development, which determined his attack on the reactionary institutions and ideologies in the contemporary Germany and then on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However, it was not an easy matter to establish the opportunity, order and concrete undertaking of critique, therefore we need to clarify Marx's critical activities from his university days to1843, in order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background of his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We can identify the extension of Marx's perspective within this period, i.e., from resisting indirectly and directly the idea of Christian state of Friedrich-Wilhelm Ⅳ himself and those State Philosophers of Prussia, to commencing with concrete social and economic problems and civil life (that is, the difficult problem of material interests) in Germany, then to going beyond the status quo of Germany, advocating a "Franco-German scientific alliance" and considering the liberation and future of Germany from a broader perspective of modernity. Marx not only criticized the Schellingian philosophy in a hidden way through his dissertation, but also openly attacked on the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 admired by the authorities. The problematic as well as the intellectual elements of his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came into being in this period.
     Since his university days, Marx had established a sort of critical method in analysis and reading, which made him able to radically sublate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in both internal and external dimensions, and which naturally becomes the subject of our elaboration now. The gist of this sort of method includes four points:firstly, to derive the true principle from a thinker's particular conclusions and intentions, so as to discern "rational state" from speculative philosophy of right; secondly, to separate logical forms from empirical contents, in order to examine in presupposition the speculative structur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thirdly, to test the concrete practical results of a theory through most important issues of the day, such as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representation, primogeniture, civil society conditions, and to transcend the appeals of theoretical political party and practical political party through the interactive movement of theory and practice. Such method obviously differs from the idea of "critical criticism" among Bruno Bauer and others.
     The1843manuscripts of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was the first explicit and systematic expression of Marx's critique of Hegelian philosophy of right. The reasons that Marx began with the theory of state of Hegel, not according to the order of Elements of philosophy of right, included Marx's intention of breaking through the inherent structure of Hegel's system, the priority of the matter of state in his time, and the place of political theory as the subject and central achievement of Hegelian philosophy.
     It is adequate to propose a set of explanations, independent of as well as corresponding to Marx's critique, of the original intent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and theory of the state before we come to the concrete critique and establishment of Marx's critique itself, in order to better evaluate Marx's power of insight and critique. My studies show that not only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but also his whole philosophical system, attempt to stand firmly on the modern point. Fitting to that modern standpoint and deriving from his diagnosis of the1789French Revolution,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praises highly the "concrete freedom" as the dialectic of universality and particularity, and criticizes the Friesian principles of sophists and the Kantian empty formalism, which would lead to a conception of abstract freedom. The object of Hegel's theory of the state is "the species of state", the state in general transcending the historical taxonomy of state, and Hegel constructed an "architectonics of rational state", involving the "Begreifen (conceptual comprehension)", the concrete as well as the abstract, the institutions as well as the subjective conditions, and the "medium".
     Marx understood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completely and precisely, and rejected his method based on two considerations:the inherent conservatism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resulted from his method itself, and the incompetence of his method in actually construing law and state. Here arose the scientific method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Meanwhile, Marx criticized the concret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in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arguing that Hegel should have described democracy but in fact described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that Hegel hoped to overcome the split between 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state but unfortunately failed, and that Hegel expected political state to determine civil society, but such expectation failed and deviated from real conditions. Through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Marx made further critical examinations into modern civil society and therefore put forward his doctrine of socialism, which was the ultimate achievement of his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引文
①张雷声,冯颜利:《马克思:千年最伟大思想家》,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GB/40552/8394359.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3月15日。
    ②参见[英]麦克莱伦:《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第3版),李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英]蒙克:《马克思在21世纪》,张英魁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英]沃尔夫:《当今为什么还要研读马克 思》,段忠桥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英]伊格尔顿:《马克思为什么是对的》,李杨等译,新星出版社2011年版;Tucker (ed.), The Marx-Engels Reader, second edition, W. W. Norton&Company,1978, at ix;付子堂:《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拓展》,载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46-50页。
    ①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35页;姚建宗,黄文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2期。
    ②参见[前苏联]拉宾:《论西方对青年马克思思想的研究》,马哲译,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9-13页。
    ③参见[德]马克思:《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104页;[德]马克思:《关于伊壁鸠鲁哲学的笔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5-175页。
    ①参见[德]马克思,[德]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268页;[德]马克思,[德]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1-640页。
    ②参见[德]马克思:《1843年克罗茨纳赫摘录笔记》,曾宪森,熊子云译,载于《马恩列斯研究资料汇编》1981年卷,第8-20页;[德]马克思,[德]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376-435页。
    ③参见[德]马克思:《致亨利希·马克思(1837年11月10-11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5-17页;[德]马克思:《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29-239页;[德]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5-158页。
    ④参见[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版;[德]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71-198页。
    ⑤这种异彩纷呈的局面,同马克思在世期间早期作品的传播状况和有限影响力形成鲜明对照。按照利奥波德(DavidLeopold)的描述,青年马克思的著述很多不是为发表而写,或者并不打算以现存形态发表。刊载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的《德法年鉴》,只出版了两卷合订本便夭折,印刷量本来就不算多(约有1000本),还被当局收缴了近800本,而且也没有引起多少赞成或批评的声音。马克思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初 期的作品,只有《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和《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在他生前重印,而且印量较少,行销范围亦限于科隆。无论马克思本人,还是同时代人,似乎部无意推动这些早期作品重新流传,甚至库格曼(Ludwid Kugelmann)收藏的马克思恩格斯作品部比马克思恩格斯本人齐全得多。第一次认真收集和整理马克思早期作品的工作,是由梅林(Franz Mehring)进行的,他在1902年出版了《马克思、恩格斯和拉萨尔遗著集》(Aus dem literarischen Nachlass von Karl Marx, Friedrich Engels, und Ferdinand Lassalle)。但这部遗著集的收录范围极其有限,仅包括《德法年鉴》论文、《神圣家族》等马克思生前发表的作品。后来,梁赞诺夫(David Ryazanov)、兰茨胡特(Siegfried Landshut)、迈耶(J.P.Mayer)为青年马克思作品的广泛传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只可惜受到意识形态的深重影响,梁赞诺夫甚至性命不保。参见David Leopold, The Young Karl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at1-6.
    ①Weil, Hegel and the State, trans. Cohen,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8, at115.
    ③聂锦芳:《清理与超越—重读马克思文本的意旨、基础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页。
    ④参见Burns and Fraser (eds.), The Hegel-marx Connection, Macmillan Press Ltd,2000.
    ⑤转引卧前苏联]拉宾:《论西方对青年马克思思想的研究》,第12页。
    ①参见Carver,"Hegel and Marx:Reflections on the Narrative", Burns and Fraser (eds.), The Hegel-Marx Connection, Macmillan Press Ltd,2000, at34-4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6-16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2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455-460页。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936-941页。
    ①以《德意志意识形态》最为人熟知的“费尔巴哈”部分为例,仅就国内已经翻译过来的版本而论,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141-215页;[日]广松涉主编:《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彭曦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前苏联]梁赞诺夫主编:《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夏凡编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俄]巴加图利亚主编:《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张俊翔编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所谓“德意志意识形态”诸手稿的定性问题和编辑问题,始终困扰着马克思文本的编订者,眼下更是成为国际马克思学界争论的热点。例如,MEGA2编委特雷尔·卡弗最近提出,“德意志意识形态”是梁赞诺夫以来为回应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根据间接素材确认和人为建构出来的“专著”,原本大概只是类似于《德法年鉴》的合著文集,尤其所谓《第一章费尔巴哈》并不独立存在,不属于1846年4-6月准备提交出版的作品,构成其主体部分的三束手稿抽取自鲍威尔批判和施蒂纳批判,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当年仅仅酝酿而没有真正实施费尔巴哈批判(否则也就没必要重新撰写《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无论如何都应在手稿编辑中展示实际的构思和创作过程,而不应仅限于展示所谓定稿。最终,卡弗认为应将“德意志意识形态”诸手稿视为《神圣家族》之延续与《哲学的贫困》之序幕。参见Carver,“TheGermanIdeologyNeverTookPlace”,HistoryofPoliticalThought,Vol.31,No.1,2010,at107-127.此前的相关探讨和争论,参见[日]大石高久:《<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文献学问题》,田长英译,载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1期;韩立新:《<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文献学研究和日本学界对广松版的评价》,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韩立新:《<德意志意识形态>编辑问题的新进展》,载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6期;[日]涩谷正:《<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编辑问题》,田文译,载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6期;[苏]巴加图力亚:《<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手稿的结构和内容》,载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6期;[日]小林一穗:《<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的文献问题》,韩立新译,载于《南京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日]大村泉等:《MEGA2<德意志意识形态>之编辑与广松涉版的根本问题》,彭曦译,载于《学术月刊》2007年第1期;[日]小林昌人:《广松版<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编辑学价值》,载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鲁路:《<德意志意识形态>手稿编排最新方案》,载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夏凡:《<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卷第一篇的文本结构问题》,载于《学术月刊》2007年第1期;[韩]郑文吉:《<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的重构》,彭曦译,载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鲁克俭:《关于<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的排序问题》,载于《哲学动态》2006年第2期;聂锦芳:《文本的命运——<德意志意识形态>手稿保存、刊布与版本源流考》,载于《河北学刊》2007年第4、5期。
    ①MEGA2的具体收录内容,参见张一兵:《回到马克思》,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94-702页。
    ②国外学者收集和简要罗列的研究文献,参见Eubanks (ed.), Karl Marx and Friedrich Engels:An Analytical Bibliography,2nd edition, Garland Publishing,1984; Chitty (ed.), A Marx Bibliography, http://www.Sussex.ac.uk/Users/sefd0/bib/marx. htm.,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2月10日。
    ①参见Stepelevich (ed.), The Young Hegelians:An An tholog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 Moggach (ed.), The New Hegelians:Politics and Philosophy in the Hegelian Schoo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英]麦克莱伦:《青年黑格尔派与马克思》,夏威仪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德]萨斯:《费尔巴哈和青年马克思》,赖志金译,载于《德国哲学》(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55页。
    ②参见[前苏联]马利宁,[前苏联]申卡鲁克:《黑格尔左派批判分析》,曾盛林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侯才:《青年黑格尔派与马克思早期思想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③参见[前苏联]拉宾:《论西方对青年马克思思想的研究》,第9-13页。
    ①参见复旦大学哲学系现代西方哲学研究室编译:《西方学者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中央编译局编译:《<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②参见[英]卡弗:《马克思与恩格斯:学术思想关系》,姜海波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Carver (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
    ①参见[前苏联]拉宾:《论西方对青年马克思思想的研究》,第89-91页;Pashukanis, Selected Writings on Marxism and Law, eds. Beirne and Sharlet, Academic Press,1980;洪镰德:《帕舒卡尼斯法哲学的简介—兼论商品交易学派的兴衰》,载于《辅仁大学哲学论集》2000年总第33期,第31-61页;[奥]凯尔森:《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王名扬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奥]凯尔森:《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吴恩裕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Collins, Marxism and Law, Clarendon Press,1982.
    ②[前苏联]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南京大学外文系俄罗斯语言文学教研室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1页。
    ①参见本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第2版;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②参见黄楠森,庄福龄,林利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第一卷),北京出版社1991年版;李龙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导读》,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黎国智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选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①参见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公丕祥:《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公丕祥:《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要》,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2期;杜万华:《马克思法哲学与法律社会学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张一兵:《回到马克思》,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②参见陈学明:《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及法律思想初探》,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1期;庞正:《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形成的理论脉象》,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洪镰德:《传统与反叛:青年马克思思想的探索》,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③参见周尚君:《自由主义之后的自由——马克思<巴黎手稿>的法哲学问题》,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唐正东:《正确评价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思想史地位》,载于《河北学刊》2012年第1期;李淑梅:《体系化哲学的突破与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转变——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再解读》,载于《哲学研究》2005年第9期;韩立新主编:《新版<德意志意识形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魏小萍:《探求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原文文本的解读与分析》,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郁建兴:《马克思政治思想的黑格尔主义起源》,载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7期;张盾:《“道德政治”谱系中的卢梭、康德、马克思》,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张盾:《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
    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崔文奎:《费希特政治哲学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影响》,载于《政治学研
    究》2010年第2期;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葛洪义:《法律与社会理论的批判意识——略论马克思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载于《法律科学》2000年第2
    期;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社会理论视角》,载于《北方法学》2008年第5期;周尚君:《马克
    思的法律社会理论及其当代启示》,载于《北方法学》2008年第5期;张盾:《财产权批判的政治观念与历史方
    法》,载于《哲学研究》2011年第8期;黄和新:《马克思所有权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聂锦芳:《权利、法律与犯罪:“属人”的还是“为我”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我的权力>部分解读》,
    载于《现代哲学》2010年第1期;林进平:《马克思的“正义”解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李志:
    《试论马克思文本中的三种自由概念》,载于《哲学研究》2012年第7期;刘日明:《法的神话学及其末路——
    论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载于《学术研究》2004年第11期;胡玉鸿:《马克思恩格斯论司法独立》,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①其实,“扬弃”和“辩证发展”等术语并不是黑格尔的专利,它们曾出现在席勒、荷尔德林、谢林等人的著述中,时间上也在黑格尔成名之前。参见Leopold, The Young Karl Marx:German Philosophy, Modern Politics, and Human Flourishi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at17-19.
    ①欧美学界的贡献,例如Weil,"Marx and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Weil, Hegel and the State, trans. Cohen,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8, at115-127; Kelley,"The Metaphysics of Law:An Essay on the Very Young Marx",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83, No.2,1978, at350-367; Arendt,"Karl Marx and the Tradition of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 Social Research, Vol.69, No.2,2002, at273-319; Leopold, The Young Karl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Popper, 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Vol. Ⅱ, George Routledge&Sons,1947;[英]伯尔基:《马克思主义的起源》,伍庆,王文扬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以]阿维纳里:《马克思政治思想的黑格尔源头》,张文显,杜宴林主编:《法理学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07-219页。汉语学界的贡献,例如郁建兴:《马克思政治思想的黑格尔主义起源》,载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7期;刘日明:《法的神话学及其末路—论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载于《学术研究》2004年第11期;洪镰德,廖育信:《黑格尔的<法律哲学大纲>与马克思的批评》,载于《国家发展研究》2005年第1期;张盾:《“道德政治”谱系中的卢梭、康德、马克思》,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②参见[德]梅林:《马克思传》,樊集译,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7-20页。
    ①参见[法]科尔纽:《马克思恩格斯传I:1818-1844》,刘丕坤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66-119页。
    ②参见[苏]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南京大学外文系俄罗斯语言文学教研室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29-32页。
    ①参见[英]麦克莱伦:《卡尔·马克思传》,王珍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26页。亦参见McLellan, Marx before Marxism, Macmillan and Co. Ltd.,1970, at41-52.
    ②参见Kelley,"The Metaphysics of Law:An Essay on the Very Young Marx",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83, No.2,1978, at350-358.
    ①参见Mah,"Karl Marx in Love:The Enlightenment, Romanticism and Hegelian Theory in the Young Marx", History of European Ideas, Vol.7, No.5,1986, at489-507.受到批评的马克思传记作家,除了前述鼎鼎大名的梅林、麦克莱伦和科尔纽,还包括西格尔(Jerrold Seigel)、帕多弗(SaulK. Padover),伯林(IsaiahBerlin)、尼古拉耶夫斯基和黑尔芬(Boris Nicolaievsky and Otto Maenchen-Helfen)^拉达茨(Fritz J. Raddatz)、布卢门伯格(Werner Blumenberg)、卡尔(Edward Hallett Carr)、吕贝尔(Maximilien Rubel)、蒙茨(Heinz Monz)、孔斯利(Arnold Kiinzli)等人。
    ②参见Levine, Marx's Discourse with Hegel, Palgrave Macmillan,2012, at109-112.
    ③参见陈学明:《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及法律思想初探》,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1期,第4-5页。
    ④参见洪镰德:《传统与反叛—青年马克思思想的探索》,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页。
    ①参见黄楠森,庄福龄,林利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第一卷),北京出版社1991年版,第88-99页。
    ②参见公丕祥:《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20页;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6-50页。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被法学界公认为该主题的权威论述,该书初版于1991年,叙述青年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历程的章节由公丕祥先生执笔,2001年修订版保持了这几章内容的稳定。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5页Karl Marx/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1,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75, at19; Karl Marx/Friedrwh Engels Werke40, Dietz Verlag,1973, S.10.
    ②马克思第一次明确批判谢林,是在其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的“刚录”部分,那里将谢林早期思想和晚期思想做了区分,并认为谢林晚年背叛了自己曾经的哲学原则和理论承诺。马克思第一次明确批判历史法学,是在1837年家书本身,这次批判的焦点是方法论;而第一次公开抨击历史法学,则要到1842年的《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这次批判的焦点是理论立场。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99-102、229-239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424页;[法]科尔纽:《马克思恩格斯传I:1818-1844》,刘丕坤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78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5页。
    ②梅林怀疑马克思在提及这项法学计划的篇幅时出现笔误,参见[德]梅林:《马克思传》,樊集译,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9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7-11页;Karl Marx/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1,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75, at12-17; 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Werke40, Dietz Verlag,1973, S.4-7.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936-939页;[前苏联]阿多拉茨基主编:《马克思年表》,张惠卿,李亚卿译,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页。
    ①参见Hastie (ed.), Outlines of the Science of Jurisprudence, T.&T. Clark,1887, at xxxiv; Gareis, 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Law, trans. Kocourek, The Boston Book Company,1911, at1-2,23-28.
    ②[德]阿伦斯:《法学研究课程纲要》,邓正来主编《中国社会科学论丛》第35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6页。
    ③参见[德]黑格尔:《哲学科学全书纲要》(1817年版、1827年版、1830年版),薛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Hastie (ed.), Outlines of the Science of Jurisprudence, T.&T. Clark,1887, at xxxvii-xxxviii.
    ①参见Kelley,"The Science of Anthropology:An Essay on the Very Old Marx,"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45, No.2,1984, at247ff.马克思曾提到“医生的人类学”和“宗教的人类学”,并批判过胡果的法学人类学,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5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33、791页。人类学对青年马克思的意义逐步彰显,后来成为马克思整合与超越德国古典哲学和英国古典经济学的重要线索,参见[日]山之内靖:《受苦者的目光:早期马克思的复兴》,彭曦,汪丽影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7页。
    ②参见[德]康德:《实用人类学》,邓晓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9页;李秋零编译:《康德书信百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199页。
    ③参见[德]黑格尔:《精神哲学》,杨祖陶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④参见[法]科尔纽:《马克思恩格斯传I:1818-1844},刘丕坤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89-90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084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7页。
    ②参见[英]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39-45页;[意]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1-3页;[意]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9-461页。《学说汇纂》总目录、所援引的作家作品目录、未被援引的作家作品目录,参见[意]斯齐巴尼选编:《法律行为》,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177页。
    ①参见[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I-XIV、3-7、542-566页;[古罗马]盖尤斯:《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②参见[意]史齐巴尼:《法学研究方法以及对古罗马法学著作和近现代法典结构体系中若干问题的思考》,丁玫译,载于《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2期,第209页;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3-150页;[古罗马]西塞罗:《地方论》,徐国栋等译,载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春秋合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页;[德]菲韦格:《论题学与法学》,舒国滢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舒国滢:《走近论题学法学》,载于《现代法学》2011年第4期;舒国滢:《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载于《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舒国滢:《罗马法学成长中的方法论因素》,载于《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1期;徐国栋:《共和晚期希腊哲学对罗马法之技术和内容的影响》,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③参见余履雪:《德国历史法学派:方法与传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9-50、125页。
    ①参见[德]萨维尼,[德]格林:《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杨代雄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4、66-131页。参考这部早期讲义的前提,是所有萨维尼研究专家一致认为他的法学方法论核心要素始终如一。
    ②参见[德]耶林:《罗马法对现代世界的价值》,载于《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21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68-469页;[美]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0-41页。
    ①《学说汇纂》(第一卷),罗智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②参见《学说汇纂》(第一卷),罗智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德]韦伯:《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页;[意]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2-104、363页;[德]耶林:《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李君韬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1-53页;杨代雄:《古典私权一股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123页;[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1-290页Wieacker,"The Importance of Roman Law for Western Civilization and Western Legal Thought", Boston College International&Comparative Law Review, Vol.4, No.2,1981, at267-268.有必要提到,罗马法学家的思维与法律生活高度契合,显示出直面经验世界的原始力量,他们获致的系统化成果总是通俗直观、贴近日常观念的思维范式,这或许成为马克思后来将黑格尔逻辑术语转译为日常语言的思想依据之一。
    ①参见[英]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8、42页;Coing,"German 'Pandektistik' in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Former'Ius Commnu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37, No.1,1989, at9;[英]维诺格拉多夫:《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法》,钟云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7、39-50页;李栋:《中世纪前期罗马法在西欧的延续与复兴》,载于《法律科学》2011年第5期,第34、36页;王亚平:《西欧法律演变的社会根源》,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3-296页;陈惠馨:《德国法制史—从日耳曼到近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5页;[德]耶林:《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李君韬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4-56页;朱晓拮:《从中世纪罗马法到近代民法的思想转型—以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为中心》,载于《中外法学》2007年第1期。马克思直到1842年依然关注罗马法史,3月20日致信卢格时,曾询问他有关克里斯蒂安森(J. Christiansen)的事情,并对后者的罗马法史学著作表示赞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7页;Karl Marx/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1,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75, at386.
    ②参见郑永流:《法哲学名词的产生及传播考略》,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第13页;[德]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德]萨维尼,[德]格林:《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杨代雄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2-34页;苗力田译编:《黑格尔通信百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0-163页;Hoffheimer, Eduard Gans and the Hegelian Philosophy of Law,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5, at87-92.
    ③参见[美]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9、37页;[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德]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德]沃尔夫编,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Riedel, Between Tradition and Revolution:The Hegelian Transformation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rans. Wrigh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at6; Kelley,"Law", Burns (ed.),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1450-170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 at87ff; Coing,"German 'Pandektistik' in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Former 'Ius Commnu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37, No.1,1989, at9.
    ①[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4页。
    ①参见Berkowitz, The Gift of Science:Leibniz and the Modern Legal Tra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5, at29-32,38-42,55-56; Reimann,"Nineteenth Century German Legal Science", 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 Vol.31,1990, at843ff;[美]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②对西方语境中的“法律科学”、“法学”、“法理学”、“法哲学”等名词的梳理,参见何勤华:《西语“法学”词的起源及其流变》,载于《法学》1996年第3期。
    ③参见[德]施罗德:《19世纪的德国法律科学》,傅广宇译,米健主编《中德法学学术论文集》(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116页。
    ④Amos, A Systematic View of the Science of Jurisprudence, Longmans, Green, and Co.,1872, at505.
    ①参见Reimann,"Nineteenth Century German Legal Science", 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 Vol.31,1990, at846ff,874ff;[德]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6-65页。
    ②参见[德]萨维尼,[德]格林:《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杨代雄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0页。马克思当时恐怕没有反思过这种脉络定位,直到1842年他才以批判姿态公开讨论了这个问题,认为历史法学派曲解了康德,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30页。亦参见Giorgio del Vecchio, The Formal Bases of Law, trans. Lisle, The Macmillan Company,1921, at91.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7-11页。
    ①与此相关,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既不简单地推崇古老的法观念,譬如罗马法的观念,也不打算构建某种崭新的法体系,譬如《拿破仑法典》,而意在表达当前的伦理生活,并以成体系的概念方式,阐明当前伦理生活的支配性原则和信念,即广义上的法原则。参见Bubner, The Innovations of Idealism, trans. Walk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at93.
    ②马克思在同一时期撰写的幽默小说《斯考尔皮昂和费利克斯》里,曾暗示罗马法是“一切近代法学的基础”,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822页。马克思还暗示,在实施柏林法学计划之前阅读蒂堡的以及海奈克齐乌斯(J. G. Heineccius)的《学说汇纂》法体系的时候,本不该像学童一样不加批判地进行,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7页。另外,汉译本将“(法)源”(德文die Quellen,英文the sources)译成“各种文献”,将“实定(法)的研究”(德文positive Studien,英文positive studies)译成“正面的研究”,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7、13页;Karl Marx/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1,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75, at12,19; 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Werke40, Dietz Verlag,1973, S.4,9.至于历史法学派的内部划分和思想遗产,参见谢鸿飞:《法律与历史:体系化法史学与法律历史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③柏林法学计划的这个特点,延续了之前写作的抒情诗(即《爱之书》第一、二部和《歌之书》),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7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467-686页。与此相关,联系浪漫主义传统对青年马克思进行的考察,参见[美]维塞尔:《马克思与浪漫派的反讽》,陈开华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30-33页。
    ①参见《学说汇纂》(第一卷),罗智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Kelley,"The Metaphysics of Law: An Essay on the Very Young Marx",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83, No.2,1978, at352-35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7、539、553-554页。
    ②参见Reimann,"Nineteenth Century German Legal Science", 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 Vol.31,1990, at848-851.与此相关,马克思后来回忆说:“我学的专业本来是法律,但我只是把它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作辅助学科来研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1页。
    ①参见[德]蒂堡,[德]萨维尼:《论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蒂堡与萨维尼论战文选》,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0页。
    ②马赫认为,马克思对调养效果的描述,即“虚弱的我在那里竟会变得十分健康和强壮”,是以隐喻手法表达黑格尔哲学给自己精神世界带来的脱胎换骨的改变,参见Mah,"Karl Marx in Love", History of European Ideas, Vol.7, No.5,1986, at49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12页。
    ①参见[德]基尔希曼:《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赵阳译,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43、146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482-486、493-508、533-537、550-552、573-577、620-621、627-630、643-649、687-831、936-937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2-13页;Karl Marx/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1,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75, at18; 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Werke40, Dietz Verlag,1973, S.8.
    ③马克思曾讽刺地说:“我们已把黑格尔的学说潜心钻研,却还无法领略他的美学观点”,而1837年家书末尾在提到他与黑格尔派的联系时,也重点提到美学事宜,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736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5页。
    ①参见[前苏联]古留加:《谢林传》,贾泽林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20、122、124-128、133、164、238-245、259、273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323、325、330、335、341、343页。
    ②在德国古典哲学家里,谢林对自然科学的毕生偏爱是出了名的,他牵头创办了《思辨物理学杂志》,一度致力于复兴原子论,对光学、力学、化学、医学、电磁学等都有专门研究,熟知当时自然科学的最新成就,将自然科学查明的规律观念化,使之上升为自然哲学,这里也可以看到谢林对马克思博士论文选题的影响,这种影响恐怕不在布鲁诺·鲍威尔之下。至于谢林的“历史”概念,参见[德]谢林:《先验唯心论体系》,梁志学,石泉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39-254页。不过,马克思具体读了谢林的什么作品、汲取了他的哪些观点很难确知,而谢林本身的立场受制于体系内在矛盾的影响,多少年来也并不始终如一。不过,到马克思念大学的时候,谢林已有二十多年没有发表过什么作品了(虽然报刊上不时登载有关他讲课内容的报道和争论),所以马克思阅读的肯定是谢林早期亦即1800年前后几年的著作,而且他大致赞同谢林派(比如谢林本人和斯特芬斯)对黑格尔的敌意。鉴于1837年家书只提到“某种程度的了解”,因此不宜高估马克思当时的涉猎篇幅和范围。
    ①参见苗力田主编:《古希腊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05-628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2-13页;Chitty,"The Basis of the State in the Marx of1842", Moggach (ed.), The New Hegelia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at220; Karl Marx/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1,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75, at18; 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Werke40, Dietz Verlag,1973, S.8.汉译本将“精神的自然”(德文die geistige Natur英文spiritual nature)和“物体的(德文korperlich英文physical)自然”译成“精神本性”和“肉体本性”,将“必然的”(德文notwendig,英文necessary)译成“必要的”。
    ③马克思后来于1838年度夏季学期修了“逻辑学”课程,讲授者加布勒(Gabler)教授是位黑格尔主义者,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940页。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4页;Karl Marx/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1,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75, at409; Chitty,"The Basis of the State in the Marx of1842", Moggach (ed.), The New Hegelia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at220-221; Schelling, Friedrich Wilhelm Joseph von Schellings sammtliche Werke3, J. G. Cotta'scher Verlag,1858, S.582;[德]谢林:《先验唯心论体系》,梁志学,石泉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35页。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节也有类似的表达:“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自然的精神世界。”Hegel,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ed. Woo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 at35.
    ⑤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3页;Karl Marx/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1,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75, at18; 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Werke40, Dietz Verlag,1973, S.9.
    ①参见[德]谢林:《布鲁诺对话》,邓安庆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16-17、24-27、33-34、37、71、89、115-118、124-129、139、145-146、155-157、162、165-167页。部分地由于从事哲学对话的创作,谢林被时人称为“第二个柏拉图”。此外,谢林在该书中区分了“显白的”(德文exoterisch,英文exoteric)知识和“隐微的”(德文esoterisch,英文esoteric)知识,并说哲学依其本性必定是“隐微的”(同上,第22-23页)。而同样的区分后来也出现在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性分析的开端(无论马克思的这一观点是否取法于谢林),马克思在那里提出黑格尔法哲学有着双重的历史,即“隐微的”历史和“显白的”历史,所谓“隐微的”历史就是从国家中重新识别出逻辑概念的历史。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1页。
    ②参见Hume, Dialogues concerning Natural Religion and Other Writings, ed. Colema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at xi,3-5,102.马克思在《斯考尔皮昂和费利克斯》里提过休谟,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825页。
    ③通常认为,黑格尔哲学正是谢林“同一性哲学”原则的体系化发挥。1840年恩格斯曾这样赞美黑格尔:“当最了不起的一位哲学家的神的观念,19世纪最宏伟的思想,第一次呈现在我面前的时候,一阵同样幸福的战栗在我身上掠过,宛如从晴空飘来的一阵清新的海风吹拂在我身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176页。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3-15页。
    ⑤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735-736页。
    ①汉译本将“在患病期间,我从头到尾(或者为照应这里提到的“开端”问题,译成“从开端到终点”)了解了黑格尔及其大部分弟子”(德文是Wahrend meines Unwohlseins hatte ich Hegel von Anfang bis Ende, samt den meisten seiner Schuler, kennengelernt.)(英文是While I was ill I got to know Hegel from beginning to end, together with most of his disciples.),译成“在患病期间,我从头到尾读了黑格尔的著作,也读了他大部分弟子的著作”,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5页;Karl Marx/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1,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75, at19; Karl Marx/Fnedrich Engels Werke40, Dietz Verlag,1973, S.10.这里很容易出现对马克思阅读量的误判。莱文即理解为马克思声称自己“通读了黑格尔的全部作品”(read in entirety the works of Hegel),并断定马克思在撒谎,为此他通过引证分析,做了一番详细的分类统计:马克思知悉(阅读或收藏)的黑格尔文本,包括《美学讲演录》、《哲学科学全书》、《法哲学原理》、《精神现象学》、《哲学史讲演录》、《逻辑学》、《历史哲学》;马克思有可能弄到但并不知悉的黑格尔文本,包括《费希特哲学体系与谢林哲学体系的差别》、《论行星轨道》、《论哲学批判的性质》、《常识如何理解哲学》、《怀疑论同哲学的关系》、《信仰与知识》、《论自然法的科学探讨方式》、《论自然哲学同哲学的关系》、《评符腾堡王国邦等级会议的讨论》、《论英国改革法案》等;至于黑格尔的书信、日记、《早期神学作品》、《德国宪制》、《伦理体系》、《耶拿实在哲学》、《耶拿逻辑学、形而上学和自然哲学》、1817至1831年《法哲学讲演录》等,则是在马克思去世后才出版的。参见Levine, Marx's Discourse with Hegel, Palgrave Macmillan,2012, at8,33-42.
    ②成员包括布鲁诺·鲍威尔、科本(K. F. Koppen),鲁滕堡(Adolf Rutenberg)等,马克思最初跟鲁滕堡过从甚密。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5页;Karl Marx/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1,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75, at19; Karl Marx/Fnedrich Engels Werke40, Dietz Verlag,1973, S.10.汉译本将“当前的世界哲学(德文die jetzige Weltphilosophie)”译成“现代世界哲学”,主要指黑格尔哲学及其衍生物。汉译本还将“现代性和当代科学观点的立场(德文die Modernitat und den Standpunkt der heutigen Wissenschaftsansicht,英文modernity and the outlook of contemporary science)"译成“现代风格和现代科学观点的立场”。马克思后来还提到“伟大的世界哲学”,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6页;Karl Marx/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1,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75, at491.
    ④国内外学界早已注意到,甘斯是马克思转向黑格尔的重要契机,但往往语焉不详。必须说明的是,马克思本人并未明确承认过甘斯的影响。目前除了马克思的柏林大学课程表、1837年家书的某些暗示、后来对谢林哲学和历史法学的发难、1842年《论离婚法草案》以及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使用了甘斯编订版《法哲学原理》,尚未发现甘斯影响马克思的更直接证据,这给国际学术界出了一道难题,参见Hoffheimer, Eduard Gans and the Hegelian Philosophy of Law,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5, at8,113.
    ①有关甘斯的整个生平和法学思想,参见Hoffheimer, Eduard Gans and the Hegelian Philosophy of Law,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5.青年恩格斯对甘斯的褒扬,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31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273页。《法哲学原理》1833年版本的特色在于,甘斯主要根据霍托(H. G. Hotho)1822-1823年冬季学期听课笔记和格里斯海姆(K. G. von Griesheim)1824-1825年冬季学期听课笔记,经过一定的遴选和加工,为1820年初版添加了进一步的解说文字,即译本里的“补充”,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Hegel,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ed. Woo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 at xxv-xxxvi; Hoffheimer, Eduard Gans and the Hegelian Philosophy of Law,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5, at108.
    ②参见Kelley,"The Metaphysics of Law:An Essay on the Very Young Marx,"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83, No.2,1978, at352; Breckman,"Eduard Gans and the Crisis of Hegeliansim",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62, No.3,2001, at543-564.
    ①德国学界一度认为国民经济学是国家学的固有组成部分,甚至认为国民经济学等于国家学。随着斯密主要著作的问世及其德译本的出版,国民经济学逐渐成为相对独立于国家学的东西,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659页。
    ②参见Hofheimer,Eduard Gans and the Hegelian Philosophy of Law,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5,at87-92.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8-29页。
    ②雷曼提出反对意见:“由于法律科学本身很大程度上局限于私法,故而黑格尔派对它的概念没有形成重大影响。参见Reimann,"Nineteenth Century German Legal Science", 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 Vol.31,1990, at858.这种说法或许有一定道理,但似乎并不适用于青年马克思。
    ③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序言”第1-2页,正文第1-10、221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1页Hoffheimer, Eduard Gans and the Hegelian Philosophy of Law,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5, at90.
    ④鉴于马克思当时的客观身体条件、养病周期以及明确提及的其它活动内容,鉴于马克思1837年家书中的反思角度和深度,笔者倾向于认为马克思这时并未通读《逻辑学》,有可能只精读了其概论部分。事实上,根据鲍威尔和赫斯(M. Hess)的相关书信,马克思后来从1839年至1841年秋认真钻研了《逻辑学》,与之相联系,在1841年上半年写下了莱布尼茨、休谟和斯宾诺莎的摘录笔记。参见《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90-91页。当然,也不排除马克思患病期间一时兴起、发奋阅读,或者家书里并未载明全部反思成果,毕竟他曾说:“也许我在这里对整个上学期的情况说得既不清楚也不详细,并且抹掉了所有的细枝末节,如果是这样,那么请您原谅我,亲爱的父亲,我急于说说我目前的情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
    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5页。
    ①马克思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后来说《精神现象学》是“黑格尔哲学的真正诞生地和秘密”,并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一部分以“绝对知识”章为重点专门进行阅读和批判,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316页以下。
    ②参见[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1-65页;Hegel, The Science of Logic, trans. Giovanni,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 at7-5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7-11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8页。这里也可以看到,把法、国家等视为思想世界的具体表现,这意味着马克思距离历史唯物主义依然遥远。
    ④至少马克思似乎对黑格尔有关概念自生自发运动的观点持保留态度,而且他依据黑格尔反思柏林法学计划时,主要关注方法层面,没有承袭黑格尔哲学本体论的意思。
    ⑤参见Warren Breckman, Marx, the Young Hegelians, and the Origins of Radical Social The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at261;[前苏联]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南京大学外文系俄罗斯语言文学教研室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34-38页。有趣的是,鲍威尔等人是从黑格尔退回到费希特,而马克思则从康德和费希特前进到谢林和黑格尔。
    ①[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21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般,第205-207页。强调之处系马克思所加。
    ②参见《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8-9、100页;[英]麦克莱伦:《卡尔·马克思传》,王珍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以下。
    ①[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序言”第8、11页,正文第253、259、287、303-304页。与此相关,马克思很可能对黑格尔的政治苦衷感同身受,他曾谈到:“在实行严格书报检查制度的1819-1830年问……精神所说的话语是一种无法理解的神秘的话语,因为已不允许可以理解的话语成为明辨事理的话语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49页。
    ②参见苗力田译编:《黑格尔通信百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2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037页;[德]黑格尔:《黑格尔政治著作选》,薛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译者序”第1-5页;《重访黑格尔的现代法治国理论》,载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秋季卷,第34页。
    ③国内近来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同情式探讨,参见高兆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郭大为:《黑格尔的“第三条道路”—<法哲学原理>的合理性与现实性》,载于《世界哲学》2012年第5期。
    ④参见Hoffheimer, Eduard Gans and the Hegelian Philosophy of Law,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5, at89.
    ⑤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8、136、138、141-142、170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21、227页。马克思这里还提到谢林的名字,但显然是指谢林早期思想,尽管他没有区分,同时可能也是为了屏蔽书报检查的干扰。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425、964页。魏尔曾说: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不相信政府官僚的善意或理智(从威廉三世到威廉四世,普鲁士状况改变了多少,从1820年到1840年,欧洲经济状况又改变了多少,在这里我们对此无需赘述)。”Weil, Hegeland the State, trans. Cohen,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8, at118.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62、80、106、119、135、143页;Weil, Hegel and the State, trans. Cohen,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8, at124-125.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25页。《科学评论年鉴》由甘斯创办,是黑格尔派机关刊物。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272-273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221页。
    ②1837年马克思参与以鲍威尔为首的博士俱乐部,1839年度夏季学期马克思听过鲍威尔的《以赛亚书》课程,紧接着在1839-1840年度冬季学期和1840年度夏季学期没有报名听课,全力以赴写作博士论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940页。
    ③参见[德]斯托伊斯洛夫编:《布鲁诺·鲍威尔言论选》,赖升禄、冯申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2年第
    6辑,第60-61页。卢格赞赏《末日的宣告》“推翻了关于重要的政治存在、关于联邦和黑格尔主义(它们以前是合法的,现在作为非基督教的东西就是非法的了)的幻想……用极端坚决的态度来消除对黑格尔主义的温和的和不彻底的解释”。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活动文献——同时代人之间的书信摘编(二)》,马哲组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3年第5辑,第91页。这部作品最终虽由鲍威尔独自执笔,“然而这并不排斥,马克思的思想、表述和评价渗透在鲍威尔的著作之中。由于马克思在1841年最后几月里写作的手稿和书信都没有留传下来,因而几乎无法推断出哪些认识和评价来源于马克思”。参见《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113-115页。当时二人的合作十分密切,以至于荣克竟发生误会,1841年11月29日致信卢格说:“您看了论黑格尔的《末日的宣告》一文吗?如果您还不知道,我想告诉您(但是必须严守秘密),这篇文章是鲍威尔和马克思写的。”另外,马克思确实准备参与第二部分,他本人、鲍威尔以及卢格的信都表明:马克思1841年底至1842年初为此撰写了《论基督教的艺术》和第一次“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后来这两篇文章都没有发表,至少没有以当时的完稿形态发表,尽管其中的思想内容显然融入后续的作品。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活动文献——同时代人之间的书信摘编(一)》,马哲组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3年第2辑,第152-155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3、26-27、624-625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85-89、106-108、534-539页。
    ②至于恩格斯和马克思当年为何没有更早进行合作,恩格斯1895年致信梅林时是这样解释的:1842年11月底,恩格斯前往英国途中顺道拜会《莱茵报》编辑部,并初次见到马克思,但这次会面“十分冷淡”,因为当时马克思正在反对布鲁诺·鲍威尔和埃德加·鲍威尔,反对把《莱茵报》办成神学和清谈的阵地,而恩格斯当时同鲍威尔兄弟还有书信来往,所以被视为他们的盟友,并且恩格斯也因为他们的缘故有意同马克思保持距离。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九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52-453页。笔者认为,1844年下半年正式合作之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完全独立发展自己的思想,毋宁说一直都在相似的立场和原则上思考共同的问题,即德国未来何去何从,而不同点在于二人的进度未必总是一致。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活动文献——同时代人之间的书信摘编(二)》,马哲组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3年第5辑,第92、102页。
    ①[以]阿维纳里:《马克思政治思想的黑格尔源头》,张文显,杜宴林主编:《法理学论丛》(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08页。
    ②参见[德]海涅:《浪漫派》,薛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147页。
    ③参见[英]麦克莱伦:《卡尔·马克思传》,王珍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先刚:《永恒与时间——谢林哲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4页以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323-324、424页;[前苏联]古留加:《谢林传》,贾泽林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89-298页。保罗斯抢先发表谢林的柏林第一学期讲义,并加上了许多恶意评论,这次“盗版”事件让谢林愤而提起版权官司。马克思曾把此事调侃为谢林玩弄“巧妙的外交手腕”转移批评注意力的“财政闹剧”,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68页。
    ①恩格斯率先公开报道和反击谢林讲学,从1841年底至1842年初相继发表了《谢林论黑格尔》、《谢林和启示》、《谢林—基督哲学家,或世俗智慧变为上帝智慧》三篇檄文,与马克思这两年的看法交相辉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323-419页。亦参见[前苏联]古留加:《谢林传》,贾泽林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43、258页。
    ②马克思说:在博士俱乐部的争论中,“暴露了很多相互对立的观点,而我同我想避开的当前的世界哲学的联系却越来越紧密了;但是万籁俱寂时,我却产生了讽刺的狂热,而在如此多的东西遭到否定以后,这是很容易发生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5页。
    ③参见Hofheimer,Eduard Gans and the Hegelian Philosophy of Law,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5,at90-91.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68-69页。这是现存马克思写给费尔巴哈的第一封信,耐人寻味之处在于,信的主题是邀请费尔巴哈为《德法年鉴》撰写批判谢林而非黑格尔的稿子!他写道:“您是谢林的直接对立面。谢林的真诚的青春思想……在他那里只是一场异想天开的青春梦,而在您那里则成了真理、现实、男子汉的郑重。因此谢林是您的预期的模拟像,而这种模拟像一旦面对现实就会变得模糊不清。因此,我认为您是自然和历史的陛下所召来的谢林的必然的和天然的对手。您同他的斗争是哲学的想像同哲学的斗争。”
    ②参见Levine, Marx's Discourse with Hegel, Palgrave Macmillan,2012, at9;《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活动文献—同时代人之间的书信摘编(一)》,马哲组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3年第2辑,第155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九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7页。
    ④同样基于这种哲学史观,马克思“不把以前的希腊哲学中的这个或那个因素放在首位,并且不把它们说成是伊壁鸠鲁哲学发展的条件,而是相反,从伊壁鸠鲁哲学追溯希腊哲学,从而让它本身表现自己的特殊地位”,他把这比喻为“就像根据英雄的死可以判断英雄的一生一样”。与此相关,他还把伊壁鸠鲁主义、斯多亚主义和怀疑主义称为“理解希腊哲学的真正历史的钥匙”。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8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1页。
    ①参见[波]罗森:《布鲁诺·鲍威尔和卡尔·马克思》,王谨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78-188页;[英]麦克莱伦:《卡尔·马克思传》,王珍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30页;[英]麦克莱伦:《青年黑格尔派与马克思》,夏威仪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3-75页;[日]城螺登:《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尚晶晶等译,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27-35页;[德]朗格,[德]陶贝尔特:《论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张念东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9年第2辑,第51、55、58-59页;[德]施米特:《论马克思的博士论文(续)》,张念东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9年第3辑,第33、37、40页;《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70页;侯才:《青年黑格尔派与马克思早期思想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31、51页;李淑梅:《马克思博士论文的政治旨趣》,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3期;鲁路:《马克思博士论文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页;罗晓颖:《马克思与伊壁鸠鲁—马克思<关于伊壁鸠鲁哲学的笔记>和<博士论文>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86页。但日本马克思研究专家内田弘最近提出了既不同于主流意见也不同于本文观点的替代性解释,认为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与康德哲学有关,参见Hiroshi Uchida,"Marx's Capitalin Symmetry:The Doctoral Dissertation Founds His Life Time Project", Economic Bulletin ofSenshu University, Vol.48, No.3,2014, at1-17.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2、61、137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6-17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3、17-18、63、103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67页。
    ②参见[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34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69页。
    ①这表现在当时摘录的温克尔曼《古代艺术史》有这样一段话:“神灵显得恬淡知足,不需要常人为滋补身体所需要的东西;这就是伊壁鸠鲁对神的形象的看法,他让神没有躯体,但有近似躯体的东西,没有血,但有近似血的东西,这是西塞罗所茫然不解的。”这段话在《博士论文》里也有所反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35、1005页。
    ②还有另一种与笔者看法相关的猜测,即马克思之所以研究伊壁鸠鲁自然哲学,是考虑到当时老年黑格尔派与青年黑格尔派、宗教神秘的‘实证’哲学与黑格尔左派之间正就黑格尔自然哲学进行争论。参见《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72-73页。
    ③参见F. W. J. Schelling, First Outline of a System of the Philosophy of Nature, trans. Peterson,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2004, at195;[前苏联]古留加:《谢林传》,贾泽林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1、87-88页。
    ①参见[德]施米特:《论马克思的博士论文(续)》,张念东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9年第3辑,第38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7-18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0-11页。马克思迫切希望拿到博士学位,主要为方便去波恩大学应聘,提交的《博士论文》稿本尽可能掩盖了影射谢林的企图。他1841年4月6日致信耶拿大学哲学系主任巴赫曼时说:“我最诚恳地请求您,如果系方对我的论文感到满意,请尽快授予博士学位。”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9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942-945页。
    ③参见[德]施米特:《论马克思的博士论文(续)》,张念东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9年第3辑,第38-39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6-20、103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二十九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9页。马克思看重原则,例如他在信中称赞克里斯蒂安森的罗马法史专著表明“一般说来他好像是处于原则高度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也曾追问“德国能不能实现有原则高度的实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7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9页。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1-22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3页:Marcuse, Reason and Revolution:Hegel and the Rise of Social Theory, Routledge&Kegan Paul Ltd,1941, at323-324.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3-25、55-56页。
    ③参见[德]谢林:《布鲁诺对话》,邓安庆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74页以下。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4、55页。
    ⑤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1-342页;[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340页。
    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99-100页。
    ①参见苗力田译编:《黑格尔通信百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3-35、39-42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九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7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58、62-63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342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56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63页。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在此也预言了鲍威尔等人堕落为狂妄自大的“批判的批判”,对后者的批判是《神圣家族》及《德意志意识形态》的任务。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4页。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3-144页。
    ⑤参见[德]海涅:《论德国宗教和哲学的历史》,海安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63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1-12页。鲍威尔1841年4月12日致信马克思,建议把“我痛恨所有的神”这类超出“哲学发展”的话从《博士论文》里拿掉,否则有碍谋取波恩大学教职。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004页。至于海尔梅斯,也可能在影射《博士论文》动笔前马克思力图清算的海尔梅斯主义,影射“那些以为哲学在社会中的地位似乎已经恶化因而感到欢欣鼓舞的可怜的懦夫们”。
    ②参见《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73-75页;[德]施米特:《论马克思的博士论文(续)》,张念东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9年第3辑,第36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98页。布鲁诺·鲍威尔也很关注《自然体系》一书,参见[德]斯托伊斯洛夫编:《布鲁诺·鲍威尔言论选》,赖升禄,冯申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2年第6辑,第68、78-79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1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5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00-102页;罗晓颖:《马克思与伊壁鸠鲁——马克思<关于伊壁鸠鲁哲学的笔记>和<博士论文>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7页以下。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74-75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76-77页。这里必须指出,尽管学界目前几乎一致接受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的编者注,即认为马克思所讨论的哲学派别分化专指后黑格尔时代的情况,因此推断“自由派”就是青年黑格尔派,而“实证哲学”就是德国的宗教神秘主义流派,代表人物除谢林外,还有魏瑟、小费希特、君特、巴德尔等,他们攻击黑格尔学派,企图使哲学从属于宗教,反对理性认识,把天启奉为“实证”知识的唯一来源。学界还认为马克思暗示我们:“自由派”与“实证哲学”的对立是真正决定性的对立,至于黑格尔派内部左右两翼有关灵魂、上帝位格、福音史的观点区别只是次要矛盾。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006页;《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81、92-94页。但笔者认为,尽管这条“哲学分化评注”紧扣时代课题,但既然作为目前失传的章节“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一般原则差别”的第二条附注,也就是说,在补充这一章开篇极有可能谈论的“一般原则差别”,既然马克思提到这种哲学分化立足于一条普遍的“心理学规律”,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这条附注不限于评论黑格尔之后的思想状况,毋宁说在描述事情的本质,无论伊壁鸠鲁抑或青年黑格尔派,都是“自由派”的不同版本,与此相应,无论德谟克利特抑或谢林等人,都是“实证哲学”的不同表现形态。另外,鉴于马克思整个博士论文构思的明显特点就是借助现代范畴把握古代思想,鉴于马克思确实在一定意义上用德谟克利特影射谢林,笔者的上述扩张解释更有成立的根据。
    ②参见[德]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荣震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189页;苗力田译编:《黑格尔通信百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93-295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1页;[德]朗格,[德]陶贝尔特:《论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张念东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9年第2辑,第53页;《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71-72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7页;《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77-78、82-84页;Baronovitch,"Two Appendices to a Doctoral Dissertation:Some New Light on the Origin of Karl Marx's Dissociation from Bruno Bauer and the Young Hegelians,'' The Philosophical Forum, Vol.8,1978, at220ff.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7页。这种时局判断与布鲁诺·鲍威尔有相似之处,后者主张“真正批判的恐怖主义”,在致信马克思时常常说起“由于政府在精神文化和政治上进行压制,当前的形势越来越坏,几乎无法忍受……双方的冲突将是一场巨大的灾难……即将发生的事情是肯定无疑了,以致不允许人们有片刻的动摇”,并极力敦促马克思尽快参加斗争。参见[波]罗森:《布鲁诺·鲍威尔和卡尔·马克思》,王谨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84-190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03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1-2页。
    ④参见[德]朗格,[德]陶贝尔特:《论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张念东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9年第2辑,第59-60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001-1002页。当时的情况或许是:马克思本想通过完整描绘晚期希腊哲学状况,但客观形势的突变让他感到有必要公开地、直接地对德国现实发言,因此例如与鲍威尔合写《末日审判的号声》(主要涉及宗教艺术和法哲学)、有关出版自由问题的交锋以及对实证哲学家和历史法学派的批判。马克思激烈的、公开的实践转向,与鲍威尔处境的恶化以及谋取波恩教职希望的破灭不无关系。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35、248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54、230、238、425、964、1027、1050页;Hastie (ed.), Outlines of the Science of Jurisprudence, T.&T. Clark,1887, at xxix-xxx,3-12.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9、625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38页。马克思对宗教和艺术的研究最终没有发表专门论文,其缘由或许可从《波恩摘录笔记》推知一二:1842年4月至6月,马克思由于客观情况干扰没有进行写作,而当他7月重新投入写作时,首先被政治问题吸引。虽说讨论宗教和艺术的文章,同马克思批判威廉四世基督教国家的思想基础的计划联系在一起,但这种文章比当时迫切的政论文章要求更深刻细致的研究,短时间内无法形成系统表达。尽管如此,马克思对宗教和艺术的研究成果在同一时期为《莱茵报》撰写的稿件中或多或少有所反映。参见《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62-63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323、330、335、341、34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33页。
    ③参见[德]克伦纳:《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研究计划及其对19世纪柏林的思想影响》,载许章润,翟志勇主编:《历史法学》(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12-413页。《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原本不是作为檄文来构思的,根据萨维尼1814年7月4日的一封信,这篇文章在蒂堡的小册子出版前就写好了,它其实在论证《中世纪罗马法史》的现实性,甚至根据他1810年3月13日的书信,其基本思想当时已经成形。参见[德]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德]沃尔夫编,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6-67页。
    ①[德]基尔希曼:《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赵阳译,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54页。
    ②参见[德]蒂堡,[德]萨维尼:《论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蒂堡与萨维尼论战文选》,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9-11、25-26、29、34-36、40、43-46、50-62、64-67页。
    ①参见[德]施密特:《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苏慧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87页;[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①参见[德]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德]沃尔夫编,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16、65-67页;Savigny, Of the Vocation of Our Age for Legislation and Jurisprudence, trans. Hayward, Littlewood&Co.,1831, at17-43;[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页;[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489页以下。
    ②参见[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前言第1-4、9-14、17-19页。
    ①参见John E. Toews,"The Immanent Genesis and Transcendent Goal of Law:Savigny, Stahl, and the Ideology of the Christian German Stat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37, No.1,1989, at139-162.
    ②参见[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7-40、42-43、45而。
    ③参见[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7-18、33-36页。
    ①参见[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0-25、28-29页。
    ②参见[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6-27、31-32、47-48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17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28、130、166、227、229-233、248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53、155、179、352-353、397、427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48-255页。提交各省议会讨论的林木盗窃法草案包括88条,规定了盗窃林木的概念以及相应的起诉制度和刑罚措施。新法案不仅把擅自从根部砍伐树木认定为盗窃林木,而且把从地上捡拾枯枝也认定为盗窃林木。假如违犯者无力给付罚金,则根据“遭受损失的”林木占有者的决定服劳役。1841年11月,威廉四世下达命令,凡各省议会提出的加强针对盗窃林木行为刑罚力度的要求,政府在批准法案时均将予以考虑。1842年秋,有关该法案即将颁布的消息传开,引起群众的严重不安。马克思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公开检讨了莱茵省议会围绕该法案的辩论情况。参见[前苏联]鲁卡晓夫:《马克思社会政治活动的开始(1842-1843年)》,曾繁茂等译,载于《马恩列斯研究资料汇编》1981年卷,第336、355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34-236、315-317、346-350、1027、1031页;[前苏联]鲁卡晓夫:《马克思社会政治活动的开始(1842-1843年)》,曾繁茂等译,载于《马恩列斯研究资料汇编》1981年卷,第356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5、12页;[德]克伦纳:《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研究计划及其对19世纪柏林的思想影响》,许章润,翟志勇主编:《历史法学》(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10-411页。如下思想家的立场与胡果形成鲜明对照:黑雷尔(1783年发表《美国的自由》)、克莱因(1784年发表《论思想自由和出版自由:致君主、大臣和作者》)、门德尔松(1784年发表《论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克劳尔(1790年发表《论人类的法》)、根茨(1791年发表《论法的起源与最高原则》)、威廉·冯·洪堡(1792年发表《论国家的作用》)以及康德(1793年发表《论通常的说法: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4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269-271、278、302-303页。当时历史法学派的日耳曼派分支强调罗马法是时代错乱,日耳曼法才与现代社会价值更合拍。马克思未必接受这样的论点。参见Schepel,"The European Brotherhood of Lawyers:The Reinvention of Legal Science in the Making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Law", Social Inquiry, Vol.32, No.1,2007, at187.
    ③参见[德]克伦纳:《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研究计划及其对19世纪柏林的思想影响》,许章润,翟志勇主编:《历史法学》(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10页。实际上,一百多年来,几乎所有反叛历史法学派的彼 此竞争的思潮,部在回应前者自绝于社会现实的姿态。像“法的关系”和“法的制度”这类概念,在萨维尼那里并不是具体生活关系的表现,而是体系化的概念假设,即使“有机性”也不是指社会现象的生命力,而是法学认识和法学建构过程的特征。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2、8页;Karl Marx/Frederick EngeIs Collected Works3,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2005, at176,180; 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Werke1, Dietz Verlag,1976, S.379,383.强调之处为马克思所加。利奥波德追溯了“梦想的历史”的思想来源,提到德国人独有的“内在性”情节、荷尔德林、席勒、黑格尔、赫斯、卢格、费尔巴哈等,但最终认为海涅的影响最深远。参见Leopold, The Young Karl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at26-31.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3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8、273页;丁凡:《走出黑格尔体系的青年马克思》,载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1期,第171-174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15-217、226-227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5、11-12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16-119、123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45、54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1-2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65-66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63、1008页;《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活动文献——同时代人之间的书信摘编(一)》,马哲组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3年第2辑,第149、151页。书报检查三大臣之一就是宗教文卫事务大臣约翰·阿尔布雷希特·弗里德里希·艾希霍恩,此人是《莱茵报》的迫害者,1840年代的著名石版画《被缚的普罗米修斯》正是讽刺此人。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20、129、133、142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12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46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活动文献——同时代人之间的书信摘编(二)》,马哲组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3年第5辑,第92-97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3、27、36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016页。
    ①恩格斯称莱茵省是“德国最活跃、最容易接受现代影响的地方”,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300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活动文献——同时代人之间的书信摘编(三)》,马哲组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3年第6辑,第149、152、164页。
    ③参见《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120-131页。
    ①参见《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124-125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35-43页;[前苏联]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南京大学外文系俄罗斯语言文学教研室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76-117页。
    ②奥马利强调了另外的角度,即马克思1842年暂时放弃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既是因为时间不宽裕,更是由于欠缺妥当的方法论,而后来费尔巴哈正好提供了马克思所需要的方法论,参见Marx,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ed. O'Malle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 at ix-x.类似观点亦参见《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9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49、55-58、6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52、63页。
    ③[德]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荣震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111-112页。马克思1843年10月3日邀请费尔巴哈为《德法年鉴》撰稿时说:“您是第一批宣布必须建立法德科学联盟的著作家之一。因此,您也必然是第一批支持实现这一联盟的事业的人之一。”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67页。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16、662-663页;[前苏联]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南京大学外文系俄罗斯语言文学教研室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92-200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630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64、66-67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15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94页。
    ②参见Uchida,"Whether Marx's Misunderstanding of Hegel's Texts, or Marx's Projection of His Own Problematic on Them?", Economic Bulletin of Senshu University, Vol.47, No.3,2013, at18-20.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0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75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九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40页。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65页。
    ⑤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73-74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314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135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31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9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338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12页。
    ⑤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222-225页。
    ①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序言”第2、13页,正文第38-40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33、288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78、104、119、127页。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12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229页;[德]马克思:《1843年克罗茨纳赫摘录笔记》,曾宪森,熊子云译,载于《马恩列斯研究资料汇编》1981年卷,第16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12、93-94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318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6-280页。
    ②《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批判国民经济学时,首先从作为前提的虚构原始状态或假定状况出发,使之最终不得不陷入自相矛盾。《德意志意识形态》则从德国历史观的虚假历史性出发,提出唯物史观。
    ③参见[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版序”第3-4页,“第二版序”第18、25页,正文第19、85、506-507页;McCarthy,"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and Method of Critique in Kant,Hegel,and Marx",Studies in Soviet Thought,Vol.30,1985,at15-21.恩格斯深知马克思在批判时素来重视前提问题,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351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53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活动文献——同时代人之间的书信摘编(一)》,马哲组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3年第2辑,第159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4、295、330、341-342页。
    ④参见[美]奥马利:《卡尔·马克思的方法论》,载于《金陵法律评论》2012年春季卷,第156-159页;[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序言”第4、13页。
    ①参见[前苏联]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南京大学外文系俄罗斯语言文学教研室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48页。
    ②参见Ruge,"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and the Politics of Our Times", Stepelevich (ed.), The Young Hegelia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 at215-216,223-231.
    ①参见郭丽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意义新探》,载于《河北学刊》2008年第5期,第34页。
    ②参见[德]马克思:《1843年克罗茨纳赫摘录笔记》,曾宪森,熊子云译,载于《马恩列斯研究资料汇编》1981年卷,第8-20页;[前苏联]鲁缅采娃:《关于克罗茨纳赫笔记》,刘漠云,李俊聪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3年第6辑,第73-88页;《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9、64-68页;[前苏联]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南京大学外文系俄罗斯语言文学教研室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68-177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88-102页。奥马利猜想,《克罗茨纳赫笔记》得益于萨维尼和费尔巴哈的“历史-发生学”分析技术,参见[美]奥马利:《卡尔·马克思的方法论》,载于《金陵法律评论》2012年春季卷,第155-156页。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法联系极其微弱,难以令人信服,无论萨维尼还是费尔巴哈都不关心现实的历史。
    ①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199、215、261、263、291、299-300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43、65、9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711-712页。
    ①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2页;[德]马克思,[德]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5、70-71页;[日]望月清司:《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韩立新译,载于《哲学动态》2011年第9期,第9-11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42-43、90-91、186-187、214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48、251-252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441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75-178、186-187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0、436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59、91-92、100、102-103、113、136、143、186-187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56、436页;[德]马克思,[德]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9-51页;[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14、248、251页。
    ①参见[德]马克思,[德]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5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42、141、122-126、132、134-138页;[德]马克思:《1843年克罗茨纳赫摘录笔记》,曾宪森,熊子云译,载于《马恩列斯研究资料汇编》1981年卷,第9-14、19页。有趣的是,甘斯的代表作就以继承权问题为讨论对象。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60-262页;《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190页。
    ③参见[德]马克思,[德]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41、149、168、181、209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15-217、226-227页。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00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8、273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41-43、91、102、111、168、186-188、207、210、214页。城塚登认为:“启蒙思想满足于在法律上和政治上实现人的解放,而不敢提出更高的要求。”[日]城塚登:《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尚晶晶等译,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108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11、113、121、122、167、344、372-374、 407、427页;Chitty,"The Basis of the State in the Marx of1842", Moggach (ed.), The New Hegelia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at229-2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2、41-42、80-82、99、133、141、149、175页;[德]马克思,[德]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76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41、175、184页;[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198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534-54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775-776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304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03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35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225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75-76页。
    ③参见Weil, Hegel and the State, trans. Cohen,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8, at119-120.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2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4-5、13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75-76、219-220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3、136-137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8页。
    ③参见Balaban,"The Hermeneutics of the Young Marx:According to Marx's Approach to the Philosophy of Democritus and Epicurus", Diogenes, Vol.37,1989, at37-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0-29、75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89页。
    ①参见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8卷:1781年之后的论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0-46页。
    ②浪漫派代表施勒格尔指出:“哲学就是一切有助于实现合乎逻辑的理想、具有科学的文化教养的东西”;“最高的善和唯一的功利是文化教养。”[德]施勒格尔:《雅典娜神殿断片集》,李伯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9、159页。亦参见[法]列菲弗尔:《论国家》,李青宜等译,重庆出版社1988年版,第22-23页。
    ③参见[德]曼海姆:《文化社会学论集》,艾彦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6页。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535、553页。
    ⑤参见[前苏联]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南京大学外文系俄罗斯语言文学教研室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49页;《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活动文献——同时代人之间的书信摘编(一)》,马哲组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3年第2辑,第156页。
    ①参见沈真编:《马克思恩格斯早期哲学思想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12月版,第80页;《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39页;Tucker (ed.), The Marx-Engels Reader, second edition, W. W. Norton&Company,1978, at xvii.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132页。亦参见Marx,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ed. O'Malle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 at xiv.
    ①参见郭丽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意义新探》,载于《河北学刊》2008年第5期,第34-35页;Robert Fine,"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and Marx's Critique:A Reassessment", Bonefeld et al.(eds.), Open Marxism, Vol. Ⅲ, Pluto Press,1995, at84.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649-650页;Marx,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ed. O'Malle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 at ix-x;[前苏联]阿多拉茨基主编:《马克思年表》,张惠卿,李亚卿译,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0-31页;Leopold, The Young Karl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at19.有人猜测丢失的第1印张上还可能包括第257-259节亦即“国家”章之概论部分的评注。
    ①马克思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到《共产党宣言》所阐发的世界历史理论,在某种意义上亦可被视为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最终回应和批判。
    ①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序言”第2-3页;苗力田译编:《黑格尔通信百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25、241-242页;《重访黑格尔的现代法治国理论》,载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秋季卷,第42页。
    ②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序言”第1页,正文第1-3、38-40页;苗力田译编:《黑格尔通信百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42页。
    ③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序言”第8页,正文第42页;苗力田译编:《黑格尔通信百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22、227、231-233页;Ritter,"Person and Property in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34-81)", Pippin and Ho ffe (eds.), Hegel on Ethics and Polit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 at118.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0、16、19、22-23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225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66页;李淑梅:《体系化哲学的突破与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转变——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再解读》,载于《哲学研究》2005年第9期,第20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1-2页。
    ③必须注意,马克思向卢格的靠近在根本上是有限的。卢格和其他青年黑格尔派成员有个共同的毛病,即不能深入现实,偏爱在理论层面指点江山,尽管卢格相对而言略胜一筹之处在于,他没有被思辨神学话语所禁锢,而且至少看到了德法科学联盟的必要性。马克思与卢格思想分歧之端倪,不仅可以从二人各自的《<德法年鉴>办刊方案》
    (1843年底至1844年初),甚至可以从卢格早先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与我们时代的政治》。卢格在这篇文章里激昂地宣布:“我们的时代是政治时代,我们的政治意在此世的自由。我们不再为教会国家奠定基础,而要为世俗国家奠定基础,对于国家中的自由这一公共议题的兴趣,随着人们的每一次呼吸而增长。”在卢格看来,德国人不再全身心扑在自然、家庭或小市民生活上,而像英、美、法等自由民族那样要求感受国家及其统治,并且与此相伴生的是耻于成为无产者。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由于写作当时那个不够政治化、欠缺公共生活和讨论的氛围,虽然隐蔽地要求超越家庭国家(即王朝世袭土地占有)和市民社会国家(即警察国家和官僚制度),达到具有公共的自决结构的国家形式,却始终停留在抽象理论的范围内。黑格尔虽然以“伦理”来超越康德的“道德”,却由于新教狭隘性所限,没有明确走向政治的、实践的立场,尽管有理由把该书第257节解释为主张:国家就是公共精神和公共思考过程及其成果,国家是本质,而有自我意识的主体是其实存,国家的内容就是公民的政治感。但黑格尔甚至抵制甘斯在柏林大学开课时从《法哲学原理》中延伸出来的自由主义结论。最后,借着讨 论宗教和国家的关系问题的契机,卢格提出:法国所代表的天主教精神发展了政治自由但阻碍了精神自由,而德国所代表的新教习气却正好相反,因此两国理应相互汲取对方的成果,这样才能形成真正完善的国家。卢格后来年回忆起这篇文章时,还表示恪守其中的原则,自负地宣称从理论上预告了1848年革命。另一方面,如果说马克思截至1842年8月发表的4篇时政评论文章与卢格的上述文章还颇有心心相印之处,那么马克思之后发表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共产主义和奥格斯堡<总汇报>》、《摩泽尔记者的辩护》等文章在思想水平、视野和立场上已经超出卢格,这种趋势到了系统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阶段已经彰显无遗。因此我们看到,《德法年鉴》甫一面世出便因为二人办刊原则分歧而夭折,马克思的《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写于1844年7月31日)标志着二人公开决裂。参见Ruge,"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and the Politics of Our Times", Stepelevich (ed.), The Young Hegelia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 at211-236; Chitty,"The Basis of the State in the Marx of1842", Moggach (ed.), The New Hegelia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at226-228.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15、217、226-228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54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8-9、11、15页;[日]城登:《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尚晶晶等译,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46、54页。当然,1843年的时候马克思依然常常论及基督教国家、中世纪、封建主义、旧制度。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9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55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8、273、505、509页;Marx, Early Political Writings, ed. O'Malle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 at115;[前苏联]阿多拉茨基主编:《马克思年表》,张惠卿,李亚卿译,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3-44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70页;[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序言”第12页;Hoffheimer, EduardGans and the Hegelian Philosophy of Law,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5, at88.
    ①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3、5-7、37-43、252页。平卡德对黑格尔概念辩证法作了如下有趣解读:辩证法认为,“某些描述类型(我们不妨称之为话语层面),唯有在对其有所整合(即扬弃)的更大描述语境中才获得其规定性(即获得意义)……辩证法的要义是表明,被表述于某一话语层面时,某些范畴表面上彼此冲突,而一旦进入高级话语层面,则我们便可解说低级范畴的隐含主张之间如何可能相融。换言之,鉴于表面上的相互矛盾,同时秉持两个范畴或两组范畴乍看之下似乎不可能,但辩证论证表明,从变得丰富充实的描述框架来看,它们实际上能够相融”。参见Pinkard,"Freedom and Social Categories in Hegel's Ethics",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47, No.2,1986, at210.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221-222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701、705页。
    ①参见《重访黑格尔的现代法治国理论》,载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秋季卷,第30-43页。
    ②参见[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21页。
    ③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页。
    ①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序言第3-10页,正文第152-153页;Hegel,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ed. Woo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 at382-388.
    ②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2-113、137-138页Pinkard,"Freedom and Social Categories in Hegel's Ethics",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47, No.2,1986, at213-214;郁建兴:《自由主义批判与自由理论的重建—黑格尔政治哲学及其影响》,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8494页;张盾:《“道德政治”谱系中的卢梭、康德、马克思》,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第53页。这里不讨论黑格尔对康德伦理学立场的批判是否公允,也不讨论康德主义者和康德研究者对黑格尔的回应。
    ①参见Westphal,"The Basic Context and Structur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Beiser (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ege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 at234,241,247,254; Pelczynski,"Political Community and Individual Freedom in Hegel's Philosophy of State", Stern (ed.), G. W. F. Hegel:Critical Assessments, Volume IV, Routledge,1993, at257ff.
    ②[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0页。强调处为黑格尔所加。颇为遗憾,现存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是从第261节开始的,之前的评注遗失了。
    ③参见Ilting,"The Structur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Pelczynski (ed.),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1, at98ff.
    ①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序言”第10、13页,正文第126-127、141-142、169、199-200、215、255、260-261、263、280页; Z. A. Pelczynski,"Political Community and Individual Freedom in Hegel's Philosophy of State", Stern (ed.), G. W. F. Hegel, Volume IV, Routledge,1993, at250-254; Kain,"Hegel's Political Theory and Philosophy of History", Stern (ed.), G. W. F. Hegel, Volume Ⅳ, Routledge,1993, at378-380.
    ②参见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ed. Herma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 at352-356; Westphal,"The Basic Context and Structur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Beiser (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ege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 at234-235.不过必须指出,罗尔斯的解释以黑格尔国家理论自成一体、可独立于形而上学得到解释为前提,这当然肯定了黑格尔国家理论的现实关怀和当代意义,但有遮蔽其本来面貌的潜在危险,后面将看到,“具体自由”的建筑术不仅是政治理念的问题,同时也是逻辑方法的问题。另外,罗尔斯认为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与哈登堡所描述的德国改革派主张异曲同工,即借助政府的智慧而非暴力冲动,开启场使人变得高贵的真切变革,追求“君主制中的民主原则”。但这种联系是不够确切的,罗尔斯没有看到黑格尔同德国改革派的距离,恰如黑格尔所言:“现代有许多人谈论君主制中的民主要素和贵族要素……是不适当的,因为他们所设想的这些规定,既然发生在君主制中,就不再是什么民主的和贵族的东西了。”[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87-288页。
    ①参见[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卷),邓正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14页。
    ②[德]黑格尔:《哲学全书·第一部分·逻辑学》,梁志学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③参见Hegel,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ed. Woo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 at380,397,480; Hegel, 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 trans. Sibree, The Colonial Press,1900, at447.
    ④参见Ritter, Hegel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 trans. Winfield, The MIT Press,1982, at43-59.
    ①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4-15、82-83、173、197、207、254-255、258-259、263、268、287、291、318页。
    ②[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序言”第3、11页,正文第259页。
    ③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序言”第12页,正文第280-281、300页。
    ④参见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ed. Herma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 at335-336.
    ①参见Ritter, Hegel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 trans. Winfield, The MIT Press,1982, at95-99.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425页;《重访黑格尔的现代法治国理论》,载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秋季卷,第41-42页。
    ③参见Hegel,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ed. Woo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 at ix-x,86-88,222,231,242-243,246-247,251-252,258,265-267,289,291,308ff,315ff,322-323,329,339ff,445-449,463-464,467-468; Peperzak, Philosophy and Politics,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7, at56,101,122; Hoffheimer, Eduard Gans and the Hegelian Philosophy of Law,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5, at89; Pinkard, Hegel:A Biograph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 at469-489; Bodenheimer,"Hegel's Politico-Legal Philosophy:A Reevalua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 Vol.35,1990, at222-225;[德]黑格尔:《黑格尔政治著作选》,薛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译者序”第39页;[德]黑格尔:《逻辑学》,梁志学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355页。
    ①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序言”第11页。
    ②参见[德]黑格尔:《哲学全书·第一部分·逻辑学》,梁志学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8、308页;Peperzak, Philosophy and Politics,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7, at93-117,137.黑格尔非常清楚自己的术语极具迷惑性和误导性,当年获悉有人对《法哲学原理》发表评论的时候,他首先向朋友询问的正是人家如何看待那篇序言。参见苗力田译编:《黑格尔通信百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1页。
    ③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00页。
    ④参见[日]山之内靖:《受苦者的目光:早期马克思的复兴》,彭曦,汪丽影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①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序言”第2-3页,正文第2-7、
    29、38-40页; Knox,"Translator's Foreword",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trans. Knox,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 at ⅷ.
    ①参见Knox,"Translator's Foreword",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trans. Knox,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 at ⅷ-ⅸ;[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39-42、162页。
    ②参见Bubner, The Innovations of Idealism, trans. Walk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at88-90.
    ③参见Markus,"Political Philosophy as Phenomenology:On the Method of Hegel's Philosophy ofRighf, Thesis Eleven, No.48,1997, at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5-206、251、262-26355页。
    ④[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64-165页。
    ⑤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3、266、268页。
    ①参见Bubner, The Innovations of ldealism, trans. Walk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at85.
    ②参见[德]黑格尔:《哲学全书·第一部分·逻辑学》,梁志学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1-342页。强调处为黑格尔本人所加。
    ①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21-323页。
    ②参见Pelczynski,"Introduction:The Significance of Hegel's Separation of 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Pelczynski (ed.), 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at13.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64、66-67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74-75页。
    ④看到马克思将黑格尔法哲学视为现代世界状况的一种失败了的补救方案,这样我们也就不难回答伯尔基的如下困惑,即尽管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称赞黑格尔法哲学的现代性,提到它是现代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在哲学上的反映和表达,然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却到处抨击黑格尔的保守落后和中世纪情结。参见Berki,"Perspectives in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Pelczynski (ed.),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1, at216-219.
    ①参见Riedel, Between Tradition and Revolution, trans. Wrigh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at161.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217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19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8页。
    ④伯尔基或许出于类似的理由采取这样的阐述思路,他主张既然黑格尔的基本政治原则由其形而上学衍生而来,那么要理解黑格尔的国家理论,首先必须弄清黑格尔的方法论和哲学观。参见Berki,"Perspectives in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Pelczynski (ed.),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1, at199-201.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2、14、22、35-36、70、105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5、94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27-228页;[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9页。
    ③参见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ed. Herma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 at330.
    ①参见Westphal,"The Basic Context and Structur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Beiser (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ege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 at234-244.
    ②参见Fine,"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and Marx's Critique:A Reassessment", Salter (ed.), Hegel and Law, Ashgate,2003, at33-34.
    ③参见Ilting,"Hegel's Concept of the State and Marx's Early Critique", Pelczynski (ed.), 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at93-113.
    ④参见Ilting,"Hegel's Concept of the State and Marx's Early Critique", Pelczynski (ed.), 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at104,108,111-112.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2、34、48、51、55、80-81、110、159、318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74-75页。
    ②参见Henrich,"Logical Form and Real Totality:The Authentic Conceptual Form of Hegel's Concept of the State", Pippin and Hoffe (eds.), Hegel on Ethics and Politics, trans. Walk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 at241,244-248;[德]黑格尔:《哲学全书·第一部分·逻辑学》,梁志学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1-342页。
    ③参见Ilting,"Hegel's Concept of the State and Marx's Early Critique", Pelczynski (ed.), 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at109.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0-19、22-24、32、52、62、114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0、295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701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217-223页。
    ②参见Berki,"Perspectives in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Pelczynski (ed), Hegetl's Political Philosoph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1, at205.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14页。着重标记为笔者所加。
    ④参见[日]山之内靖:《受苦者的目光:早期马克思的复兴》,彭曦,汪丽影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6-52页;Volpe, Rousseau and Marx and'Other Writings, trans. Fraser, Humanities Press,1979, at191.
    ⑤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66、275、277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6-19、22-23、35、38、52-53、77、98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88、105、109-112、11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1页。
    ①参见Bubner, The Innovations of Idealism, trans. Walk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at88-90,100; Berki,"Perspectives in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Pelczynski (ed.),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1, at209-210.
    ②参见Marx, Early Political Writings, ed. O'Malle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 at1-27.
    ③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9、280-281页。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70页。
    ①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87-288、290、294-295、307页。
    ②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95、300、302、307-308页。
    ③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87、307页。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9页。
    ⑤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8、30、32-33、35-36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8、32-33、35、47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37-39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44-49、52-53页。
    ④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02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33-34、40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3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39-43、72-73页;[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0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62、71-72、80、91-93、103、143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7-8、93页Teeple, Marx's Critique of Politics:1842-1847,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84, at53.
    ②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199、205、309页。
    ③持这种观点的,例如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邓正来,[美]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77-100页;高朝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两种相异理解——论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载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11年卷,第317-324页。
    ①参见丛日云:《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载于《哲学研究》2008年第10期,第92-98页;韩立新:《从国家到市民社会:马克思思想的重要转变》,载于《河北学刊》2009年第1期,第16-17页;Westphal,"The Basic Context and Structur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Beiser (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ege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 at259,269; 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ed. Herma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 at346-347.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54页。
    ③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5-196页。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84页。
    ⑤[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0-311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58-59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59-60、64-68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73-74、79、81-82、86-87、93、95、103、105、111、114、116、119、140、147、150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26-127页。
    ②参见Ritter, Hegel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 trans. Winfield, The MIT Press,1982, at126-128.这里简单说明一下黑格尔的“抽象法”同罗马法的关系。“抽象法”固然汲取了不少罗马法的元素和历史法学派的研究成果,但是,被纳入思辨的自由理论时,罗马法不是湮没在历史里的东西,而是为根据理性法制定的首批法典奠定基础的伟大遗产,比如《普鲁士一股邦法典》、《奥地利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也就是说,黑格尔将罗马法理性化、观念化了,这绝不是罗马法的本来面目,黑格尔对罗马法的援引和支持部以罗马法之概念改造为前提。在他看来,随着政治革命降临和市民社会兴起而来的欧洲动荡,罗马法的各种概念得到熔铸,被填充了属于现代世界的内容,比如平等的观念。历史上罗马法的所谓人格自由,实际属于特定阶级的人,其中包含着对奴隶的权利和人格减等问题,那时的财产自由,甚至包括将奴隶和儿童作为家长财产的规定,这些在现代世界中、也在黑格尔法哲学中被废除了。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42-43、122-138、142页;[德]马克思:《1843年克罗茨纳赫摘录笔记》,曾宪森,熊子云译,载于《马恩列斯研究资料汇编》1981年卷,第9-14、19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9-12、58页。
    ②国内学者联系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互动结构对法治理论进行的理解和发挥,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9页。
    ④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序言”第11页,正文第1、5-7、40、197-198、252页;[德]黑格尔:《哲学全书·第一部分·逻辑学》,梁志学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8、308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13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页。段忠桥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初表述问题上捍卫了恩格斯的观点,反驳巴加图利亚,后者认为《德法年鉴》中根本看不到接近历史唯物主义的表述,反倒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有若干类似提法,参见段忠桥:《马克思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初表述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还是在<德法年鉴>》,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3期。
    ③参见朱学平:《异化的扬弃:从政治批判到社会批判——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解读》,载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78-83页。他甚至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论断必然是马克思在分析黑格尔的立法权之后得到的结论,否则,如果马克思真的一开始就得到了这一结论的话,那么他就不必白费力气去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学说,而是直接进到《论犹太人问题》的思想视域之中了。”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91页;《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德]马克思:《1843年克罗茨纳赫摘录笔记》,曾宪森,熊子云译,载于《马恩列斯研究资料汇编》1981年卷,第8、10、12、18页;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68-69页。
    ②参见张一兵:《学术文本词频统计:马克思哲学思想史研究中的一个新视角》,载于《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9期,第88页。
    ①参见Riedel, Between Tradition and Revolution, trans. Wrigh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at131-145.与此相关,塞利格曼在另一番语境中提到:“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市民社会观念的出现是社会秩序危机和继承秩序观念范式瓦解的结果。”[美]塞利格曼:《近代市民社会概念的缘起》,景跃进译,邓正来,[美]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黑格尔法哲学与之前的亚里士多德模式和自然法模式的关系、自然法模式同家庭理论和市民社会概念的关系,参见Bobbio, Thomas Hobbes and the Natural Law Tradition, trans. Gobetti,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3, at1-25.对市民社会的历史背景与概念渊源的探讨,参见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第67-81页;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第82-102页;张康之,张乾友:《对“市民社会”和“公民国家”的历史考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第15-27页。何增科和方朝晖部正确地看到,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明显有别于前人(从亚里士多德到康德),但他们部认为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一脉相承,这却是不无疑问的。黑格尔看到法国大革命及现时代的历史本质就在于现代市民社会的兴起,后者规定了当时的一切政治、法律和精神问题,《法哲学原理》集中反映了这番理论洞见。
    ②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页。
    ③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4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2页。黑格尔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研读,可以上溯到18世纪末,即他的青年时代。当时德国人普遍沉醉于对古希腊、特别是雅典城邦的浪漫想象,认为古希腊达到了宗教、道德与政治等元素的紧密整合和公民个性的全面发展,那里让人怡然如在家园,而这些东西在现代生活中遗憾地失落了,可望而不可求,于是人们纷纷感到有必要重建某种古希腊式的和谐、重建那作为古希腊文化核心的人的完整性。在这个时代背景下,黑格尔对现代弊病的最初诊疗方案是:鉴于古希腊生活的统一性在于诉诸人类全部精神力的民众宗教,而现代基督教又过度理性化和神学化,因此大致要通过根本改造基督教信仰来重新发现某种类似古希腊民众宗教的东西。但黑格尔很快意识到:直面眼前的丰富素材并洞察其背后的奥妙是思想家必需的勇毅,法和国家的理论要想与现代生活联系起来,就必须将现代市民社会纳入考虑范围。那时黑格尔开始钻研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1798年译注并匿名出版的瑞士律师卡特的《关于瓦特邦(贝德福)和伯尔尼城先前国法关系的密信》,是黑格尔发表的第一部作品。1799年2月19日至5月16日,他还曾细致拜读和评注斯图亚特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德译本。斯密、弗格森等人的政治经济学并不是单纯的经济学,而是同时包括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在内的广义的社会认识体系,这点对《法哲学原理》的构思有重要影响,后者在一定意义上正是经过德国国家主义视角改写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因此便扮演着政治经济学批判之序曲的角色,即便没有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的启发,马克思同样会走向后来的理论道路。参见Plant,"Economic and Social Integration in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Stern (ed.), G. W. F. Hegel, Volume IV, Routledge,1993, at221-222; Ritter, Hegel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 trans. Winfield, The MIT Press,1982, at188; Westphal,"The Basic Context and Structur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Beiser (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ege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at244;黑格尔:《黑格尔政治著作选》,薛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9、16页;韩立新:《从国家到市民社会:马克思思想的重要转变—以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研究中心》,载于《河北学刊}2009年第1期,第17-19页。
    ④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2页。
    ①参见Knox,"Translator's Foreword", Hegetl's Philosophy of Right, trans. Knox,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 at x; Riedel, Between Tradition and Revolution, trans. Wrigh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at134-135.
    ②参见Riedel, Between Tradition and Revolution, trans. Wrigh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at151-155.
    ③参见[日]城塚登:《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尚晶晶等译,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57-60、150-156页Pelczynski,"Introduction", Pelczynski (ed.), 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at1-2.城塚登还提到,1845-1846年的时候,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形象一分为二并交错使用:(1)“具体形象”,即近代政治革命催生的资产阶级社会,其中经济关系与一定的政法关系紧密嵌扣;(2)“抽象形象”,即社会生产关系或交往关系的综合,后来称为社会的经济结构。
    ④参见Sayer,"The Critique of Politics and Political Economy:Capitalism, Communism and the State in Marx's Writings of the Mid-1840s", The Sociological Review, Vol.33, No.2,1985, at235-236.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387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00-102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54、173-174、194、196页;[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09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1-322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72-173、185、188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81-185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80、182、185、188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53页。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02页。
    ⑤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97、390页。
    ⑥从这里开始,马克思凭借其“异化”、“物化”、“抽象化”、“拜物教”、“物的暴力”、“资本主义生产的 无序状态”等理论,彻底扭转了从弗格森到涂尔干的欧洲社会理论基本分析路向,后者即个人越是分化,反倒越是相关依存,越有社会凝聚力。参见Sayer,"The Critique of Politics and Political Economy", The Sociological Review, Vol.33, No.2,1985, at237ff.有关马克思这个时期的笔记(即“巴黎笔记”)的介绍,参见[前苏联]鲁缅采娃:《关于巴黎笔记》,卢晓萍,章丽莉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3年第4辑,第40-56页;《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135-155页。另外,不宜说马克思在大学时期甚或1844年之前对政治经济学一无所知,因为他通过研读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原理》等书,可以了解到思辨哲学所吸收和转化的那部分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参见Ernest Mandel, The Formation of the Economic Thought of Karl Marx:1843to Capital, trans. Pearce, Monthely Review Press,1971, at11-12.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27、230、232、266、268-269、271-277而。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27、230、232、266、268-269、277-279而。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353页;《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译文集》,熊子云,张念东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209页。
    ①参见Hunt,"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Civil Society in Marx",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Vol.8, No.2,1987,at263-264.马克思在使用市民社会概念时经常给它加上引号,这暗示了一种批判的、保留的立场。
    ②马克思认为德国当时还没实现"res publica"的理想,以至于这个拉丁概念简直无法译成德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3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7、29、39-42、52、65、72、82、144-146页;张盾:《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第11页。1843年3月20日毕特尔曾说:“马克思博士的极端民主的观点同普鲁士国家的原则是完全矛盾的。”《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活动文献—同时代人之间的书信摘编(三)》,马哲组译,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3年第6辑,第153页。
    ④参见[以]阿维纳里:《马克思政治思想的黑格尔源头》,张文显,杜宴林主编:《法理学论丛》(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16-217页。国内有学者将马克思的“社会”概念追溯到卢梭政治哲学,认为二者具有理论模式的同构性,参见张盾,袁立国:《对社会的再发现:从卢梭到马克思》,载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2年第3期,第18-24页。但这恐怕无法回应黑格尔对社会契约论以意志作为国家原则之不自足性的批判,而马克思对这一批判必定心领神会,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4-255贝。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89、198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99、302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1-502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64-65、73-74页。曼德尔认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完成了“哲学共产主义”向“社会学共产主义”(sociological communism)的转化,参见Ernest Mandel, The Formation of the Economic Thought of Karl Marx, trans. Pearce, Monthely Review Press,1971, at30.
    ③参见[德]马克思,[德]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1、63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72、204-205、207-208、210、213、301、394-395页;[日]望月清司:《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韩立新译,载于《哲学动态》2011年第9期,第12页。张盾先生有一番相关评论:“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政治思考中,康德对自然与自由的划分获得了具体的但却截然不同的意义:在黑格尔的思考中,个人原则扬弃为社会原则意味着政治作为创制领域从自然层面上升到它的自由的伦理层面;马克思则不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划分自然与自由,而是把现实中的现代个人和现代社会关系全部划入一种物化世界的自然性,同时将另一种彻底超越性意义上的‘真正人的状态和人的关系’建立为自由的新界面,它有着不同于物化世界的另一套逻辑,因而能够提供关于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之内在统一性的新理解。”张盾:《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第9-10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95-301、310-311、314、331页;[德]马克思,[德]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1-2页。
    ④参见付子堂主编:《历史与实践之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时代化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8-101页。
    ①参见[以]阿维纳里:《马克思政治思想的黑格尔源头》,张文显,杜宴林主编:《法理学论丛》(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16页。有关德国自然法法学说以来“社会”概念的演变及其同社会理论的关系,参见李猛:《“社会”的构成——自然法与现代社会理论的基础》,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第87-106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54-63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33-640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93页。
    ①参见Tucker (ed.), The Marx-Engels Reader, second edition, W. W. Norton&Company,1978, at xxix; Marx,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ed. O'Malle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 at xiv-xviii.
    ②参见葛洪义:《法律与社会理论的批判意识—略论马克思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载于《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第7页;[以]阿维纳里:《马克思政治思想的黑格尔源头》,张文显,杜宴林主编:《法理学论丛》(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17-219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7-8页。强调处为马克思本人所加。亦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390-391、474-475、489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62页。
    ③参见Kelley,"The Science of Anthropology:An Essay on the Very Old Marx,"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45, No.2,1984, at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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