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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律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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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立法对匿名检举并未加以禁止,也即默认匿名检举的法律效力。然而,中国古代却一直严禁匿名举报,并且将“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定为罪名,匿名举告者处死,受理者有罪,捕获者有赏。古代立法为何会做出此种规定,其内在根源如何,其实际效果如何,颇值探究。
     清代“投匿名文书告人罪”法律体系,由律、条例、事例、则例、成案、告示等组成,立法体系极为庞杂。但就其核心内容而言,即在严禁匿名告诉。匿名文书,见者即毁;对匿告之案不得受理,并不得上闻;并且在连人与文书一起捉获的情况下,以绞刑重惩匿告者;被告者则无论所告虚实,皆不坐罪。在一定时期,对此类犯罪实行过严打,最高刑罚有立即正法并罚没财产。嘉庆时期新增条例,凡是所告内容“关系国家重大事务”的,可以上闻,候旨密办。
     按照“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律例的规定,可以将该罪立法所规定的罪名区分为基本罪名、延伸罪名、扩展罪名。对“投匿名文书告人罪”罪名及其内在逻辑的分析,是深刻理解该罪的法律适用和全面认识“投匿名文书告人罪”问题的基础,也是当时立法水平的表现。
     清“投匿名文书告人罪”法规虽然系统,但也有矛盾之处,尤其是“国家重大事务”条款出现以后,匿名揭告曾经盛行,以致成为当时社会的痼疾之一。这一是因为法律自身的弊病;二是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往往却被统治者率先破坏;三是官僚政治难以克服的弊端;四是缺乏实名举报的保护机制;五是民主化、法制化的决策机制的匮乏。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可以探讨的问题。
     禁止匿名揭告的立法,在中国能够存在二千多年,自有其合理性。古人能够认识到匿名揭告弊大于利,并通过法律予以禁止,说明这是符合社会需要的。时至今日,匿名书信检举仍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通过对清“投匿名书告人罪”律例的研究,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用匿名书信的方式揭发检举不能提倡,而且应该有相应的处罚以加以限制;同时,在严格限制匿名揭告的基础上,完善实名举报的保护机制,给人以言论自由的社会环境,使匿名揭告没有生存的市场,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Nowadays the legislation in China has not prohibited anonymous accusation, in other words, the legislation has given tacit consent to validity of anonymous accusation actually. However, anonymous accusation had been strictly prohibited in ancient China all along from Qin to Qing Dynasty, and legislation in ancient China provided that the persons who accused others anonymously was to be sentenced to be hanged; the persons who accepted and heard the case were guilty, the persons who captured the anonymous tipper were to be awarded. Why did the ancient legislations make such rules? What was its internal origin? And what about its actual effect? These issues quite worth deeper exploration.
     The legal system on anonymous accusation in Qing Dynasty consist of laws (Lv), statutes (Li), instances (Shili), rules (Zeli), cases (Chengan) and placards (Gaoshi), etc., which is extremely miscellaneous. Its core content is aimed at forbidding anonymous accusation. The rule is to destroy the anonymous documents at the first sight, not accept or report the anonymous cases, and sentence the anonymous tipper who was caught with the document to be hanged. But to the defendants, they would not be punished whether the accusation was true or not. Certainly, the ruler had taken severe measures in some times, and the most severe punishment was to put to death immediately and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The later statutes by emperor Jiaqing had improved this to "major affairs related to the dynasty" as exception which need to be reported and handled secretly after having a decree.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n anonymous accusation, the charges may be divided into the basic charges, the extended charges, and the expanding charges. The charges and the analysis on their inherent logic, is the precondition and basis to fully recognize the issue on "delivering anonymous documents to accuse others " and its enforcement in Qing Dynasty. And it is also the behavior of the legislative level at that time.
     Though the regulations on "delivering anonymous documents to accuse others " in Qing Dynasty was systematic, there were contradictory contents, which were especially reflected in the provision of" major affairs related to the dynasty", and with the making of the provision, the phenomenon to accuse others anonymously at one time was prevailing, so that it had become one of the social chronic illness at that time. It was because of the insuperable defects with law itself first; Second, it was because the law made by the rulers was the first to broken by the rulers themselves; Third, it came from the inherent disadvantage of bureaucracy; Fourth, it was because of the lack of protection mechanism for the real-name accusation; Fifth, the democratization and legalization of decision-making mechanism had not been achieved. In addition, there are a lot of other questions that can be probed into.
     To prohibit informing anonymously, it is a law that can exist in ancient China for more than2,000years, which can prove its rationality itself in some degree. The ancient can realize that the fraud of anonymous accusation is greater than the profit, and forbid it through the law, which prove this accords with social being. Even to this day, anonymous letters have not still withdrawn from the historical stage. Through studying on the legislation and its enforcement of " delivering anonymous documents to accuse others", and summarizing the historical experience and lessons, the paper insists on accusation in the way of anonymous letters should not be recommended, and there should be corresponding punishment to limit such behaviors. On the basis of limiting and taking off informing anonymously strictly,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for the real-name accusation, and to offer a good social environment with freedom of speech, ect. so as to make anonymous accusation lose its environment, are the fundamental solutions to anonymous accusation.
引文
①(清)张应昌编:《清诗铎》,引张云璈:《察吏行》,中华书局,1960年,第580页。
    ①(清)薛允升撰,怀效锋、李鸣点校:《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639-640页。
    ②(美)埃尔曼著,贺卫芳、高鸿钧译:《比较法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第9页。
    ③张仁善:《礼、法、社会——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天津古籍出版社,2001年。
    ②(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40页。
    ①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第2页。
    ②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页。
    ①(清)沈家本:《寄簃文存》卷6《读例存疑序》,见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第4册,邓经元、骈宇骞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第2222页。
    ①赵凯:《汉代匿名文书犯罪诸问题再探讨》,《河北学刊》,2009年第3期。
    ②赵凯:《秦汉律中的“投书罪”》,《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6年11月2日第3版。
    ③陈玺,何炳武:《唐代匿名告人现象的法律思考》,《人文杂志》,2008年第3期。
    ①王应瑄:《从国渊、王安礼验字破案看古代的投匿名书告人罪、诬告罪、诽谤罪、投书诽谤罪》,《法学评论》,1987年第3期。
    ②陈玺:《清代惩治匿名告人立法的嬗变与省思——清代律典、附例、成案三者关系的个案考察》,《求索》,2009年第1期。
    ③刘佳:《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初探——以清朝律例变化为中心》,南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④刘佳:《中国古代“匿名举报”之法律规制》,《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期(上)。
    ⑤马占军:《秦刑事立法研究——兼谈秦律与秦亡之关系》,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
    ⑥刘海年、张晋藩:《从云梦秦简看秦律的阶级本质》,《学术研究》,1979年第1期。
    ⑦谭卫元:《张家山汉简<具律>研究》,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⑧孙韬:《略论魏晋南北朝“八议”制度》,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⑨马晨光:《唐代司法研究一一以唐代司法管理及教化为观察点》,南京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马作武:《古代司法吏治论略》,《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S3期;郭绍林:《论唐代文字狱的酝酿》,《唐都学刊》,1995年第1期;高仁宝:《唐朝违法审判责任制度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年;陈秋云,陈鸥华:《略论唐律中刑案其他参与人的地位与责任之规定》,《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张利兆,黄书建:《<唐律疏议>之犯罪预防特色与现实借鉴》,《犯罪研究》,2005年第6期。
    ①孙曙丽:《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中州学刊》,1997年第4期。
    ②张蜜蜜:《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③陈宁英:《唐代律令中的奴婢略论》,《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4期;陈宁英:《唐代律令中的贱民略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徐燕斌:《试论唐代法律中的贱民》,《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④童德华:《刑事替代责任制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
    ⑤王应暄:《评点校本<唐律疏议>》,《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1期。
    ⑥张志勇:《辽代惩官吏犯罪的法律规定考述》,《北方文物》,2002年第3期;魏国清:《契丹萧太后与北宋刘太后之比较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⑦孟凡云:《论辽代后权的双重性及齐天后失败之原因》,《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1997年第6期。
    ⑧嵇训杰:《辽代刑法概述》,《民族研究》,1982年第1期。
    ⑨杨黛:《辽代刑法与<唐律>比较研究》,《杭州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⑩宋国范:《两种洪武榜文文献初探》,《中外法学》,1992年第5期。11施洪道:《试论明代州县政府的司法职能》,华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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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黄冕堂:《清代“雇工人”问题考释》,《社会科学战线》,1988年第1期。
    ③柏桦:《明清州县监狱的牢头》,《古代文明》,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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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屈春海:《清代京师治安防务机构步军统领衙门述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2期。
    ⑥杨发源:《清代地方城市治安管理研究——以重庆为中心》,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⑦王文广:《晚明艺术设计“世俗之风”论析》,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⑧阮剑豪:《<元典章>词语研究》,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①孙丽昕:《教育信访制度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②盖晓霞:《汉代奏议类文体研究》,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③孙展:《秦汉上书制度》,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
    ④王剑:《汉代上封事考论》,《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6期。
    ⑤王剑:《明代密疏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
    ⑥王涛:《恶意诉讼侵权行为论》,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⑦何勤华:《宋代的判例法研究及其法学价值》,《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⑧丁亮亮:《中国法律移植何去何从——与日本移植外国法相比较之下》,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张德美:《浅论法律移植的方式》,《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3期。
    ⑨张晋藩主编:《中国审判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28-29页;第108页。
    ⑩陈光中、沈国峰著:《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84年,第74页。
    11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68页。
    12程维荣:《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
    ①李交发著:《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73-77页;第207页。
    ②李典蓉:《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
    ③蒲坚、马小红:《中国古代投诉制度和借鉴》,徐忠明:《从明清小说看中国古人的诉讼观念》,二者分别引自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
    ④钱大群:《建立阻却冤假错案产生的纵深防御》,引自《法律史论考》,江苏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⑤钱大群,钱元凯:《唐律论析》,引自《法律史论考》,江苏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⑥(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
    ①(美)D·布迪、C·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35页。
    ②季琳:《论秦汉起诉制度》,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③刘凡镇:《秦汉告奸法初探》,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④程政举:《<二年律令>所反映的汉代告诉制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⑤闫晓君:《张家山汉简<告律>考论》,《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⑥闫晓君:《竹简秦汉律与唐律》,《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⑦余经林:《略论唐代刑事控告及其受理制度》,《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⑧陈玺:《唐代据状论诉惯例之实际运行与社会影响》,《新西部》,2011年第6期。
    ⑨陈玺,宋志军:《唐代刑事证据制度考略》,《证据科学》,2009年第5期。
    ⑩刘琴丽:《五代司法制度研究》,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年。
    11马永娟:《宋代举告制度研究》,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12翟东堂:《论清代的诉讼制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4期。
    ①廖斌,蒋铁初:《清代州县刑事案件受理的制度与实践——以巴县司法档案为对象的考察》,《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第5期。
    ①王锺翰:《清史补考》,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1页。
    ①赵吉惠:《历史学方法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89页。
    ①孟庆顺:《历史比较方法的功能》,《史学史研究》,1986年第3期。
    ①(清)张应昌编:《清诗铎》,引庄焘《行路难》,中华书局,1960年,第798页。
    ②赵秉志:《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0-26页。
    ③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33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74-175页。
    ①《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
    ②《晋书·刑法志》,第925页。
    ③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卷6,《告劾》,中华书局,1985年,第1478页。
    ④《汉书》卷52,《灌夫传》,第2392页。
    ⑤《后汉书》卷34,《梁统传附子松传》,第1170页。
    ⑥“时左户郎沈炯为飞书所谤,将陷重辟,连官台阁,人怀忧惧,奂廷议理之,竟得明白”。《南史》卷27,《孔靖传附琇之曾孙奂传》,第728页;另见《陈书》卷21,《孔奂传》,第283页。
    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
    ⑧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24,《斗讼》,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74页。
    ①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108页。
    ②也即将匿名书状致送朝廷。
    ③《晋书》卷30《刑法志》,第422页。
    ④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24,斗讼》,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74页。
    ⑤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24,《斗讼律·投匿名书告人罪》,1999年,第422页。
    ①唐宣宗大中二年原诏令为:“比有无良之人,于街市投匿名文书,及于箭上或旗幡上,纵为奸言,以乱国法。此后所由,切加捉搦。如获此色,便仰焚瘗,不得上闻。”此处略有修饰、变动,但基本是原诏令的翻版。《旧唐书》卷18,《宣宗纪》,第309页。
    ②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24,《斗讼律·投匿名书告人罪》,1999年,第423页。
    ③《辽史》卷16,《圣宗纪七》,第183页。
    ④《金史》卷9,《章宗纪》,第219页。
    ⑤《元史》卷6,《世祖纪三》,第447页。
    ⑥《元史》卷12,本纪第十二《世祖纪九》,第122页。
    ⑦《元史》卷21,《成宗纪四》,第447页。
    ⑧《元史》卷105,《刑法志四》,第2685页。
    ⑨五次时间分别为洪武元年、七年、九年、二十二年、三十年,三十年律成为明之定律。参阅:杨一凡:《大明律修订始末考》,载《政法论坛》1990年第2期,第41页。而《明史·刑法志》记载:“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与杨一凡的研究似有出入,本文从杨的研究结论。
    ①《大明律·刑律·诉讼·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卷第二十二,第168页。
    ②《大明律·刑律·诉讼·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卷第二十二,第168页。
    ③《大明律·刑律·诈伪》,第181页。
    ④参见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序》,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七十五,1979年。
    ⑤《明史》卷20,《神宗纪一》,第273页。
    ⑥(清)王颂蔚:《明史考证捃遗》,文物出版社,1982年。
    ①朱元璋:《御制大诰三编》三十二,《诡名告状》,续修四库全书(八六二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明洪武内府刻本,2002年,第341页。
    ②“次条唐目曰‘投匿名书告人罪’,本罪流二千里,明加入绞,未免稍重。”(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③《续资治通鉴》卷十一宋纪十一,第134页。
    ④《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七十一神宗皇帝,第695页。
    ⑤《元史》卷十二本纪第十二,第122页。
    ⑥《元史》卷二十一本纪第二十一,第225页。
    ⑦《大明律·诉讼·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⑧清嘉庆六年(1801),朝廷更以授官、开户方式刺激举告,打击投匿:“旁人出首者,授以官职,奴仆出首者,开户。”
    ①(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二十四,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37页。
    ②(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二十四,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37页。
    ③(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九,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90页。
    ④(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三十,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33-434页。
    ①《汉语大词典》第6册,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第403-404页。
    ②《汉语大词典》第6册,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第757-758页。
    ①《汉书》卷59,《张汤传》,第2643页。
    ②以上有关“飞”字的词,见《汉语大词典》第12册,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第691-758页。
    ③见《汉语大词典》第12册,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第509页。
    ①(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39,《刑律之十五·诉讼之一·投匿名文书告人罪》,第876页。
    ②《清世祖实录》卷5,顺治元年六月甲戌条。
    ③也有人认为此书颁布于顺治四年,参见郑秦:《顺治三年律考》(《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和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10-115页。
    ④谈迁:《北游录·纪闻下·大清律》。
    ⑤(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明律目笺》,“断罪无正条”按语。
    ①《顺治三年奏定律》,载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续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②《清世祖实录》卷1,崇德八年八月甲申条。
    ③(清)吴坛撰,马建石、杨育棠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82-699页。
    ④(清)吴坛撰,马建石、杨育棠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82-699页。
    ①《清圣祖实录》卷28,康熙八年春正月丁未条。
    ②官署名。简称通政司,亦称银台。名为“通政”,实以政务比水,欲其长通之意。通政司,明洪武年间始设,掌内外奏章、封驳、臣民密封申诉之事。清制,通政司,掌首各省的题本,校阅后,送内阁。光绪二十八年废止。通政司之长官为通政史,正三品,副史,正四品。下设经历、知事等职。《菽园杂记》中称:“通政司所以出纳王命为朝廷之喉舌宣达下情,广朝廷之聪明于政体,关系最重也。”
    ③即八旗奴仆,是历史上满族社会的最低阶级,包衣为满族贵族所占有,没有人身自由被迫从事家务和生产劳动。来源为战俘、罪犯、负债破产者及其所生子女等。
    ④官名,为正四品官,掌稽所治人户、田宅、兵籍、诉讼等。
    ⑤清代的旗籍奴隶名,亦作身者库。清初旗人获罪者,家属常罚入“辛者库”,意即拨入管领下的奴隶,专执贱役。
    ⑥(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16,《刑部·刑律诉讼·投匿名文书告人罪》,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第15337页。
    ⑦(清)钱之清编:《大清律笺释合钞》卷22,《诉讼·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康熙四十一年序钱氏思补堂刊本。
    ②(清)吴坤修:《大清律例根源》卷9,《刑律·诉讼·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同治十年(1871)刊本。
    ③雍正三年(1725)《大清律例序》。
    ②《仁宗御制诗初集》卷28,《蜀信》诗序。
    ①《清高宗实录》卷571,乾隆二十三年九月壬子条。
    ②《刑案汇览三编》第3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683-1684页。
    ①(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二十二《兵律·关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877页。
    ②(清)徐珂:《清稗类钞·种族类·上谕谓满汉非同族》,第4册,中华书局,1984年,第1899-1990页。
    ①(清)吴坤修:《大清律例根源》卷9,《刑律·诉讼·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同治十年(1871)刊本。
    ②(清)吴坤修:《大清律例根源》卷9,《刑律·诉讼·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同治十年(1871)刊本。
    ③(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三十九,刑律之十五《诉讼》,第873页。
    ④(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三十九,刑律之十五《诉讼》,第877-878页。
    ⑤(清)吴坤修:《大清律例根源》卷9,《刑律·诉讼·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同治十年(1871)刊本。
    ①(美)D·布迪、C·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35页。
    ②(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二十二,《兵律·关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
    ①(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二十五,《刑律·盗贼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471页。
    ②(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三十九,《刑律断狱下·有司决囚等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116-1117页。
    ①(清)孟樨撰:《刺字统纂》卷下,《诉讼》,第23-24页。
    ①《王钟翰清史论集》第3册,《清代则例及其政法关系之研究》,中华书局,2004年,第1718页。
    ②《大清律例根原·部颁凡例》,安徽省敷文书局刊印。
    ③(清)金士潮辑:《驳案新编》卷首序言,清光绪十年刻本。
    ④(清)徐栋:《牧令书》卷17,《刑名上·刑名总论》。
    ①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2-44页。
    ②《清世祖实录》卷63,顺治九年三月辛巳条。
    ③《清世祖实录》卷85,顺治十一年秋七月庚戌条。
    ④柯耸,字素培,号岸初,嘉善人,顺治六年(1649)进士,时为吏科给事中,官至通政司左参议。
    ①《清圣祖实录》卷38,康熙十一年四月甲申条。
    ②《清圣祖实录》卷104,康熙二十一年八月庚寅条。
    ③陈登原:《国史旧闻》,中华书局,2002年,第3册,第621-622页。
    ④《清仁宗实录》卷47,嘉庆四年六月己酉条。
    ⑤《清仁宗实录》卷80,嘉庆六年三月庚辰条。
    ⑥《清仁宗实录》卷82,嘉庆六年夏四月甲子条。
    ①《清仁宗实录》卷110,嘉庆八年三月甲子条。
    ②(日)织田万著:《清国行政法》,李秀清、王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7页。
    ③《王钟翰清史论集》第3册,《清代则例及其政法关系之研究》,中华书局,2004年,第1748页。
    ①〔清〕许梿:《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自序》,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95年。
    ②柏桦、于雁:《清代律例成案的适用——以“强盗”律例为中心》,《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
    ③苏亦工著:《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5页。
    ④(清)孙纶:《定例成案合镌》卷首《序》,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吴江乐锦堂刻本。
    ⑤(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1册)点校者序,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页。
    ⑥通行经过主管部门的题奏,获得君主的批准,颁行各省,作为科断刑罚时重要的律法根据。
    ⑦说帖是刑部司馆官员在核覆外省题奏咨文和审办案件拟稿呈堂之时,针对“例无专条、情节疑似”的案件而拟具说明意见的文书。
    ⑧邸抄,又名邸钞、邸报、朝报、京报。邸报滥觞于李唐,宋名曰朝报,元明因之,板印以行,谓之邸报,或曰邸抄。原为写本,清代为印行本。清代邸抄是官署文书传递时交付驿递的明发谕旨及内外臣工奏折,邸抄是民间私设报房抄录的事件,不具有官方地位和效力,所以邸抄所刊的刑案只是具有参考价值,审案之时不能直接征引,不具有直接的司法效力,但可以供审判者参考。
    ⑨(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3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683页。
    ⑩(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3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688页。
    ①(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4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72页。
    ②(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3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687页。
    ③(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3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684页。
    ④(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3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686页。
    ⑤(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3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688页。
    ①(清)蔡士英:《抚江集》卷15,《到任条约通示》,载《四库未收书辑刊》第7辑第21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4页。
    ②(清)蔡士英:《抚江集》卷15,《到任条约通示》,载《四库未收书辑刊》第7辑第21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1-4页。
    ①(清)汤斌:《汤子遗书》卷9,《严禁刁风以安良善告谕》,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12册,1986年,第23-24页。
    ②《清世宗实录》卷130,雍正十一年夏四月戊午条。
    ①(清)戴肇辰:《从公录三录·严禁标贴长红示》,载《官箴书集成》第8册,黄山书社,1995年,第311页。
    ②(清)龙启瑞:《经德堂文集》别集,《书檄·严禁匿名揭帖示》,清光绪四年龙继栋京师刻本,载《续修四库全书》第154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42页。
    ③(明)谢肇淛:《五杂俎》卷14,《事部二》,上海书店出版社,第278页。
    ④(明)谢肇淛:《五杂俎》卷15,《事部三》,上海书店出版社,第301页。
    ①(明)谢肇淛:《五杂俎》卷15,《事部三》,上海书店出版社,第311页。
    ①(清)张应昌编:《清诗铎》,引朱琦《读王子寿论史诗广其意》,中华书局,1960年,第20页。
    ②赵秉志:《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0-26页。
    ③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33页。
    ①王锺翰:《清史补考》,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1页。
    ①柏桦,于雁:《清代律例成案的适用——以“强盗”律例为中心》,《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
    ①《清高宗实录》卷920,乾隆三十七年十一月辛丑条。
    ②《清高宗实录》卷661,乾隆二十七年五月甲寅条。
    ①《藩司定例》卷2,《乾隆四十三年》,第71-74页。
    ②《藩司定例》卷205,《光绪四年》,第57页。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3,《吏部·处分例·官员断狱不当》,第6722-6723页。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4,《筮仕部·交结寅僚》。
    ①(清)白如珍:《刑名一得·论叙供》,乾隆四十九年滇南臬署刻本,载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三辑第四册。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7-128,《吏部·处分例·地方缉捕窃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本,第6775-6803页。
    ①(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卷55《刑部·尚书侍郎职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本,第579页。
    ②据徐望之:《公牍通论》(中文出版社,1979年)所考,详、禀的公文名称是始于清代,而在各种辞书也多引清代为例。据《大明律·吏律·公式》的《事应奏不奏》和《官文书稽程》条所载:“若于亲临上司官处,禀议公事,必先随事详陈可否,定议禀说。”“若各衙门遇有所属申禀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回报。”等文。
    ③(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4,《莅任部·文移诸式·申文式》。
    ④(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5,《莅任部·详文赘说》。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5,《莅任部·禀帖赘说》。
    ②(清)徐栋:《牧令书》卷5,《事上》,引汪辉祖:《事上论》。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5,《吏部·处分例·命案检验》,新文丰出版公司据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本,第6759页。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8,《吏部·处分例·地方缉捕窃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本,第6801页。
    ①雍正二年(1724)覆准:“州县有讳盗不报,该管之道府、捕盗同知、通判扶同徇隐者,降三级调用;如止于失察,将同城之该管等官降二级调用,不同城在百里内者降一级调用,不同城在百里外者降一级留任。至督抚不能稽察属官,任其隐讳,如系知情降一级留任,不知情罚俸一年,仍令各该督抚于题参疏内,将同城、不同城及道里在百里内外逐一声明,以便分别察议”。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6《吏部·处分例·讳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本,第6768页。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4,《莅任部·文移诸式》载札付式云:“某衙门为某事,准某处咨呈,前事(云云)。准此,拟合就行,札付某衙门该管吏,即行(云云)。缴报施行,须至札付者”。实际上是非正式的训示。
    ③(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4,《莅任部·文移诸式》。
    ④《大明律》卷17,《兵律·公事应行稽程》云:“凡公事有应起解官物、囚徒、畜产,差人管送而辄稽留,及事有期限而违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只笞五十。”
    ①如《西园闻见录》卷97《恤民·前言》,引刘懋《民生疏》中有“月赏牌票”,“私给行帖”等语。
    ②(明)谢肇淛:《五杂俎》卷14,《事部二》。
    ③参见张伟仁辑著:《清代法制研究》辑一册一,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七十六,1983年,第322-323页。
    ④(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4,《莅任部·文移诸式》。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4,《莅任部·交接寅僚》。
    ②那斯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427页。
    ①《清高宗实录》卷990,乾隆四十年九月癸丑条。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3,《刑名部·监禁》。
    ③《清会典事例》卷838,《刑律断狱·囚应禁而不禁》。
    ④《清史稿》卷488,《朱国治传》。
    ①(清)徐珂:《清稗类钞·狱讼类·嘉定浮赋三大狱》,中华书局,第1019页。
    ②《清会典事例》卷838,《刑律断狱·囚应禁而不禁》。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39,《刑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
    ④柏桦:《明清州县的监狱》,《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4期。
    ⑤张伟仁辑著:《清代法制研究》辑一册一,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七十六,1983年,第325-326页。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3,《内阁职掌·进本》,第5218页。
    ①(清)杜文澜:《憩园词话》卷五,《纪青莲邪教词》,清钞本。
    ①(清)李瀚章等纂:《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影印光绪二十九年(1903)刊本,第4212页。
    ②《清高宗实录》卷1144,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丙午条。
    ③《清仁宗实录》卷164,嘉庆十一年秋七月辛酉条。
    ④《清仁宗实录》卷198,嘉庆十三年秋七月戊辰条。
    ①(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16,《刑部·刑律诉讼·投匿名文书告人罪》,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第15337页。
    ①《清仁宗实录》卷225,嘉庆十五年二月庚寅条。
    ①(清)田雯:《古欢堂集》卷23,《杂著·白云司引议》,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324册,1983年,第3页。
    ②(清)李渔:《李渔全集·笠翁小说五种下》第4卷,《十二楼》卷三,《三与楼》,浙江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72页。
    ③从人物记载的朝代顺序来看,应该是在乾隆初期。参见:(清)王昶纂修:嘉庆《直隶太仓州志》卷34,《人物·孝义三·国朝·张棠》,清嘉庆七年刻本,26-27。
    ①时人也是以极为赞许的态度记载了这一事迹。参见:(清)王昶纂修:嘉庆《直隶太仓州志》卷34,《人物·孝义三·国朝·张棠》,清嘉庆七年刻本,26-27。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20,《刑名部·款犯》,载《官箴书集成》第3册,黄山书社,1995年,第436页。
    ①《清仁宗实录》卷225,嘉庆十五年二月庚寅条。
    ②(清)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卷10,《张清恪公事略附子师载》,清同治循侅州堂刻本,明文书局印行,第43-48页。
    ③(清)王引之:《王文简公文集》卷1,《嘉庆七年恭进起居注后序》,东方学会刊高邮王氏遗书,1925年,第22页。
    ④《清高宗实录》卷428,乾隆十七年十二月庚寅条。
    ⑤《清世祖实录》卷1,崇德八年八月甲申条。
    ①《清世祖实录》卷63,顺治九年三月辛巳条。
    ②(清)钱陈群撰:《香树斋文集》卷3,《请严匿名揭帖疏(雍正十三年)》,北京出版社影印四库未刊,1998年,第3页。钱陈群(1686-1774)字主敬,浙江嘉兴人,康熙六十年(1721)进士,改庶吉士,授编修,官至刑部侍郎。
    ③《清世祖实录》卷85,顺治十一年秋七月庚戌条。
    ①(清)方濬颐:《二知轩文存》卷24,《书陈令君》,清光绪四年刻本,第13-14页。
    ②(清)王柏心:《百柱堂全集》卷40,《西桥陈公传》,清光绪十九年刻本,第11-16页。
    ③(清)王又槐:《办案要略》,《论杂案》,清光绪入幕须知本,第24页。
    ④(清)王又槐:《刑钱必览》卷七,《词讼》,清嘉庆十九年刻本,第17页。
    ⑤(清)王又槐:《刑钱必览》卷七,《词讼》,清嘉庆十九年刻本,第17页。
    ①(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16页。
    ②(清)潘月山:《未信编》卷3,《刑名上》,载《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5年,第3册,第72页。
    ③《清史稿》卷354,《朱方增传》,第11296页。
    ①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58页。
    ②徐珂:《清稗类钞·胥役类·例吏例》,民国六年(1917),上海商务印书馆铅印本,第5250页。
    ③韦庆远:《〈明清档案〉与顺治朝官场》,载《明清史新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309页。
    ④(清)陈宏谋:《在官法戒录》卷1《总论》,载《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5年,第4册,第627页。
    ⑤参见(日)和田正広:《明末窝访の出现过程》,载《东洋学报》,1981年,第62卷1、2期。
    ①《清圣祖实录》卷246,康熙五十年夏四月己酉条。
    ①《清高宗实录》卷175,乾隆七年九月庚辰条。
    ①(清)王先谦:《东华续录(乾隆朝)》乾隆八十九,清光绪十年长沙王氏刻本,第20-22页。
    ①《清高宗实录》卷416,乾隆十七年五月甲辰条。
    ②《清高宗实录》卷447,乾隆十八年九月壬申条。
    ③《清高宗实录》卷,乾隆十八年十月乙巳条。
    ④《清高宗实录》卷487,乾隆二十年四月丙寅条。
    ⑤《清高宗实录》卷571,乾隆二十三年九月壬子条。
    ⑥《清高宗实录》卷666,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壬申条。
    ①《清高宗实录》卷894,乾隆三十六年十月庚午条。
    ②《清高宗实录》卷1085,乾隆四十四年六月庚午条。
    ③《清高宗实录》卷989,乾隆四十年八月壬辰条。
    ①《清高宗实录》卷990,乾隆四十年九月癸丑条。
    ②《清高宗实录》卷990,乾隆四十年九月甲寅条。
    ③《清高宗实录》卷1043,乾隆四十二年十月庚戌条。
    ④《清高宗实录》卷1097,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辛未条。
    ⑤《清高宗实录》卷1117,乾隆四十五年十月乙丑条。
    ①《清史稿》卷337,《杨景素传论》,第11055页。
    ②《清高宗实录》卷,乾隆四十五年三月癸巳条。
    ①(清)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三十九,《初任直隶总督奏议》,《饬缉逆党》,清道光十四年刻本,第13-32。
    ②(清)张鉴编:《雷塘庵主弟子记》卷五,清光绪间仪徵阮氏刻本,第1-4页。
    ③(清)王先谦:《东华续录(嘉庆朝)》嘉庆四十,清光绪十年长沙王氏刻本,第3-4页。
    ①(清)张鉴编:《雷塘庵主弟子记》卷五,清光绪间仪徵阮氏刻本,第1-4页。
    ②(清)张之洞:《张文襄公奏议》卷五十一奏议五十一,《拿获悖逆惑众匪犯审明惩办折》,民国刻张文襄公全集本,第1-5页。
    ①(清)黄宗羲:《南雷文定前后三四集》,《南雷文定四集》卷之三,清康熙刊本,《孝廉子孟卓君墓志铭》,第42-44页。
    ②(清)吴坤修等修:《(光绪)重修安徽通志》卷一百四十一,《职官志·名宦五··安庆府》,清光绪四年刻本,第17页。
    ③(清)穆彰阿:《(嘉庆)大清一统志》卷一百八十八,《开封府三·名宦·宋》,四部丛刊续编本(景旧钞本),第12页。
    ①(清)王又槐:《办案要略·论杂案》,清光绪入幕须知本,第24页。
    ②(清)杜文澜:《憩园词话》卷五,《纪青莲邪教词》,清钞本。
    ③(清)李鼎元:《师竹斋集》卷三十五,《尺牍跋·为诸生求解两院》,清嘉庆刻本,第11页。
    ①(清)杜文澜:《憩园词话》卷五,《纪青莲邪教词》,清钞本。
    ②(清)王又槐:《刑钱必览》卷七,《词讼》,清嘉庆十九年刻本,第17页。
    ①(清)张之洞:《张文襄公奏议》卷三十二奏议三十二,《查办湖南刊布揭帖伪造公文一案折》,光绪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民国刻张文襄公全集本,第1页。
    ②(清)张之洞:《张文襄公奏议》卷三十二奏议三十二,《查办湖南刊布揭帖伪造公文一案折》,光绪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民国刻张文襄公全集本,第1-7页。
    ①(清)张之洞:《张文襄公奏议》卷三十二奏议三十二,《拿获襄阳匪徒讯明惩办折》,光绪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民国刻张文襄公全集本,第30-35页。
    ②(清)张之洞:《张文襄公奏议》卷三十二奏议三十二,《拿获襄阳匪徒讯明惩办折》,光绪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民国刻张文襄公全集本,第30-35页。
    ③(清)张之洞:《张文襄公奏议》卷三十奏议三十,《添募勇营折》,光绪十七年八月十九日,民国刻张文襄公全集本,第19-23页。
    ④(清)朱寿朋:《东华续录(光绪朝)》光绪一百三,清宣统元年上海集成图书公司铅印本,第19-20页。
    ①(清)张之洞:《张文襄公奏议》卷二十六奏议二十六,《商定稽查外国育婴堂办法折》,光绪十五年八月初六日,民国刻张文襄公全集本,第9-11页。
    ②(清)薛福成:《出使日记续刻》卷二,《十二日记》,清光绪二十四年刻本,第22-23页。
    ③(清)薛福成:《出使日记续刻》卷二,《十九日记》,清光绪二十四年刻本,第28-29页。
    ①(清)王先谦:《东华续录(乾隆朝)》乾隆八十三,清光绪十年长沙王氏刻本,第1-2页;(清)王先谦:《东华续录(嘉庆朝)》,嘉庆二十九,清光绪十年长沙王氏刻本,第2页。
    ②虽然当时尚未有此规定,但乾隆之办理已凸显出这一方面的意图。
    ①(清)王先谦:《东华续录(嘉庆朝)》,嘉庆二十九,清光绪十年长沙王氏刻本,第2-3页。
    ①《清仁宗实录》卷82,嘉庆六年夏四月乙丑条。
    ②《清仁宗实录》卷82,嘉庆六年夏四月乙丑条。
    ③《清仁宗实录》卷312,嘉庆二十年十一月丙午条。
    ④《清仁宗实录》卷312,嘉庆二十年十一月丁未条。
    ⑤《清仁宗实录》卷158,嘉庆十一年三月辛亥条。
    ⑥《清仁宗实录》卷186,嘉庆十二年冬十月丙申条。
    ⑦《清仁宗实录》卷303,嘉庆二十年二月丁卯条。
    ①《清仁宗实录》卷309,嘉庆二十年八月甲戌条。
    ②《清仁宗实录》卷179,嘉庆十二年五月丙午条。
    ③《清仁宗实录》卷214,嘉庆十四年六月乙卯条。
    ④《清仁宗实录》卷275,嘉庆十八年九月戊子条。
    ⑤《清仁宗实录》卷312,嘉庆二十年十一月丁未条。
    ③《清史稿》卷238,《金之俊传》,第9500页。
    ①《清圣祖实录》卷28,康熙八年春正月丁未条。
    ②许颖:《清代文官行政处分程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264页。
    ①(清)王先谦:《东华续录(道光朝)》道光六,清光绪十年长沙王氏刻本,第5-9;13-14页。
    ①(清)李渔:《李渔全集·笠翁小说五种下》第4卷,《十二楼》卷三,《三与楼》,浙江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71-74页。
    ②(清)王先谦:《东华续录(道光朝)》道光四,清光绪十年长沙王氏刻本,第4页。
    ①(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卷46,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590页。
    ②(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卷46,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592页。
    ③(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卷46,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588-1589页。
    ①《清史稿》列传二百六十三,第4976-4977页。
    ②(清)洪亮吉:《更生斋集》《文续集》卷二,《知县加三级萧山汪君墓志铭》,清光绪三年洪氏授经堂增修本,第16-18页。
    ③(清)王岱:《了庵诗文集》,《文集》卷十一,《状铭·祭文·桐城姚府君墓志铭》,清乾隆刻本,第10页。
    ④(清)徐宗亮:《(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四十,《传二·宦绩二·国朝》,清光绪二十五年刻本,第67页。
    ⑤(清)冯景:《解舂集诗文钞》,《文钞》卷十二,《传·志铭·昌化令陶子师传》,清乾隆卢氏刻抱经堂丛书本,第8页。
    ①(清)陈康祺:《壬癸藏札记》卷七,清光绪刻本,第7-9页。
    ②(清)孙奇逢:《中州人物考》卷六,《武功·朱武襄谦附子武毅永》,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21-22页。
    ③《清史稿·费淳传》卷三四四,《列传》,第130页。
    ④(清)叶昌炽:《缘督庐日记抄》卷七,民国上海蟫隐庐石印本,第79-80页。
    ①(清)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上,清道光三十年龚裕刻本,第32页。
    ②(清)王定安:《两淮盐法志》卷二,《王制门》,清光绪三十一年刻本,第35-36页。
    ③(清)王先谦:《东华续录(咸丰朝)》,咸丰八十九,清光绪刻本,第10页;第45-46页。
    ①(清)王先谦:《东华续录(乾隆朝)》乾隆六十,清光绪十年长沙王氏刻本,第8页。
    ②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54页。
    ③《清高宗实录》卷12,乾隆元年二月戊辰条。
    ④《清高宗实录》卷86,乾隆四年二月壬午条。
    ①《清高宗实录》卷459,乾隆十九年三月丙寅条。
    ②(清)陆继辂:《崇百药斋文集》卷19,《候补觉罗官学教习钱君行状》,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续修四库全书》,2002年,第1497册。
    ③《清仁宗实录》卷211,嘉庆十四年五月乙丑条。
    ④《清仁宗实录》卷211,嘉庆十四年五月癸卯条。
    ⑤《清仁宗实录》卷229,嘉庆十五年五月戊午条。
    ①《清仁宗实录》卷229,嘉庆十五年五月癸亥条。
    ②《清仁宗实录》卷229,嘉庆十五年五月癸亥条。
    ③《清仁宗实录》卷144,嘉庆十年五月己酉条。
    ①《清仁宗实录》卷142,嘉庆十年夏四月是月条。
    ②《清仁宗实录》卷144,嘉庆十年五月辛亥条。
    ③《清仁宗实录》卷144,嘉庆十年五月壬子条。
    ④《清仁宗实录》卷145,嘉庆十年六月庚申条。
    ⑤《清仁宗实录》卷166,嘉庆十一年九月癸丑条。
    ⑥《清史稿》卷358,《颜检传》,第11352页。
    ⑦(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4页。
    ①(清)王先谦:《东华续录(同治朝)》同治五十六,清刻本,第10-11页。
    ①(清)王先谦:《东华录》康熙十九,清光绪十年长沙王氏刻本,第6-7页。
    ②(清)王先谦:《东华续录(咸丰朝)》咸丰十九,清光绪刻本,第20页。
    ①(清)李鸿章:《朋僚函稿》卷十八,《二月十三日复沈幼帅》,清光绪本,第460页。
    ①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81页。
    ①(清)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初任直隶总督奏议》,卷三十九,《饬缉逆党》,清道光十四年刻本,第13-32。
    ①(清)王先谦:《东华续录(乾隆朝)》乾隆八十九,清光绪十年长沙王氏刻本,第20-22页。
    ①(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26页。
    ②参见:《韩非子》;(意)马基雅维里:《君主论》,商务印书馆,1985年。
    ③(美)钟威廉:《大清律例研究》,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18-423页。
    ④(美)斯普林克尔著:《清代法制导论》,张守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62页。
    ①(美)魏斐德著:《洪业:清朝开国史》,陈苏镇、薄小莹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72页。
    ②刘小萌:《满族从部落到国家的发展》,辽宁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382页。
    ③《清圣祖实录》卷34,康熙九年十月癸巳条。
    ①杜家骥:《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48页。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朋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62-163页。
    ②(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
    ③《论语·先进第十一》。
    ④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第202页。
    ①杜家骥:《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页。
    ②(美)魏斐德著:《洪业:清朝开国史》,陈苏镇、薄小莹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页。
    ③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页。
    ①(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2页。
    ②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9-23页。
    ③杜家骥:《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42页。
    ①参见陈玺:《清代惩治匿名告人立法的嬗变与省思——清代律典、附例、成案三者关系的个案考察》,《求索》,2009年第1期;刘佳:《“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初探——以清朝律例变化为中心》,南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李典蓉:《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翟东堂:《论清代的诉讼制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4期;何敏,汪世荣:《清代刑事投诉制度研究》,《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等。
    ②余英时:《历史与思想》,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第46-75页。
    ③郭莹:《中国古代的告密文化》,《江汉论坛》,1998年第4期。
    ④《满文老档·太祖》卷十五,天命五年六月初四。
    ⑤《清世祖实录》卷82,顺治十一年三月丙申条。
    ①《清圣祖实录》卷116,康熙二十三年九月戊辰条。
    ②《清高宗实录》卷1201,乾隆四十九年三月壬子条。
    ③(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82页。
    ④《清圣祖实录》卷38,康熙十一年四月甲申条。
    ⑤《清高宗实录》卷447,乾隆十八年九月壬申条。
    ⑥《清高宗实录》卷701,乾隆二十八年癸未十二月丁未条。
    ⑦《清仁宗实录》卷343,嘉庆二十三年六月甲申条。
    ⑧《清仁宗实录》卷110,嘉庆八年三月甲子条。
    ①(清)邵之棠辑:《皇朝经世文统编》卷37,《内政部·议院》,引徐建寅:《议院为中国盛时遗法论》,台湾文海出版社,光绪二十七年(1901)据上海宝善斋石印本影印,1980年。
    ②《明史》卷306,《阉党·刘志选传》,第7584页。
    ①(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百六回,《符弥轩调虎离山,金秀英迁莺出谷》,华夏出版社,1997年,第327-328页。
    ①告奸制度,又称告密、告匿。告是告发,奸是为非作歹之事。它的出现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分封制趋于瓦解,以官僚和行政体制为基础的高度集中的君主专制政体逐步确立为同一时期。始作俑者必首推战国秦相商鞅。他创立的“告匿法”规定:“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商君列传》)同时又将什伍连坐法与告奸相结合,以残酷的连坐之法保证告奸政策的施行,如《文献通考·职官总考》所述:“秦之法,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
    ②《易经·序卦传》。
    ③据统计,顺治八年(1651),清王朝控制的全国成年男丁10,633,326口。但到了乾隆十六年(1751),人口陡增至181,811,359口,百年之间实际控制的人口增加10余倍。此后逐年递增,人口连续突破二亿、三亿大关。道光十四年(1834),人口达401,008,574口,80余年,人口超过了四亿。(参见《清实录》各年统计的天下男妇人口的数字。)
    ④“人类有社会组织以来,就有了上访,上访是口头向社会管理组织进言述事,隐匿姓名较难……自从人们发明并掌握了文字,可以以文字的形式向社会管理组织进言述事时,是否署名自己的真实姓名,自己就完全可以全很利弊关系而决定了……当然这仅仅是形式而已。参见:胡中才:《古代“信访”史话》,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22页。
    ①随红侠:《人与制度设计——从两个事例谈起》,《天津农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②(清)周梦熊辑:《合例判庆云集》,《八字类·投匿名文书告人罪》,清雍正七年大盛堂刻本。
    ①(清)王荣商:《容膝轩诗文集》卷八,《书》,《与喻庶三方伯书》,民国四明张氏约园精刻本,第12-13页。
    ②(清)洪亮吉撰:《更生斋集》,《文续集》卷二,《知县加三级萧山汪君墓志铭》,清光绪三年洪氏授经堂增修本,第16-18页。
    ①《清史稿》卷354,《朱方增传》,第11296页。
    ②《清宣宗实录》卷287,道光十六年八月癸酉条。
    ①《清高宗实录》卷175,乾隆七年九月庚辰条。
    ②《清仁宗实录》卷65,嘉庆五年闰四月丙寅条。
    ③《清仁宗实录》卷207,嘉庆十四年二月壬寅条。
    ④《清仁宗实录》卷210,嘉庆十四年四月丁巳条。
    ①(清)杨谦辑:《孙渊如先生年谱》卷上,清光绪藕香零拾本,第10-11页。
    ②《尚书·周官》。
    ③《清高宗实录》卷146,乾隆六年秋七月辛未条。
    ①(清)杭世骏:《道古堂全集》卷三十八,《状·行状》,《涿州知州许君行状》,乾隆四十一年(1776)刻本,第12-15页。
    ②(清)程岱葊:《野语》卷1,《沈相公》,清道光二十五年增刻本,第11-14页。
    ③(清)王培荀:《乡园忆旧录》卷2,道光二十五年(1845)刻本,第44页。
    ①(清)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刑部尚书奏议·总汇定谳》卷五十三下,清道光十四年刻本,第51页。
    ②(清)邹漪:《启祯野乘二集》卷六,《余状元传》,清康熙十八年金阊存仁堂素政堂刻本》,第26、27页。
    ③《四库全书·集部·清献集》卷六
    ④(英)爱德华·汤普森著:《共有的习惯》,沈汉、王加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14页。
    ⑤(英)爱德华·汤普森著:《共有的习惯》,沈汉、王加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25页。
    ①(英)爱德华·汤普森著:《共有的习惯》,沈汉、王加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56页。
    ②《清仁宗实录》卷263,嘉庆十七年十一月壬申条。
    ③《清高宗实录》卷447,乾隆十八年九月壬申条。
    ④《清仁宗实录》卷221,嘉庆十四年十一月庚辰条。
    ⑤《清宣宗实录》卷313,道光十八年八月己丑条。
    ⑥《清宣宗实录》卷411,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壬辰条。
    ⑦(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3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589-1590页。
    ①《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第2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第684页。
    ②(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4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66页。
    ③(清)贝青乔:《咄咄吟》卷下,民国嘉业堂丛书本,第30页。
    ①(清)蓝鼎元:《鹿洲初集》卷7,《叔祖福建提督义山公家传》,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327册,1986年,第42-50页。
    ①(清)李渔:《资治新书》卷6,引季沧苇:《禁贴歌谣》,浙江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206页。
    ②(清)郑箴:《巢经巢诗文集》《文集》卷六,《诰授奉政大夫云南东川府巧家厅同知舅氏雪楼黎先生行状(同治癸亥十月朔)》,民国遵义郑征君遗著本,第26页。
    ③苗棣:《魏忠贤专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212页。
    ①《老子》。
    ②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页。
    ③张仁善:《礼、法、社会——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天津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45页。
    ①(清)杭世骏:《道古堂全集》卷三十八,《状·行状》,《涿州知州许君行状》,乾隆四十一年(1776)刻本,第13页。
    ②(清)徐宗亮:《(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四十,《传二·宦绩二·国朝》,清光绪二十五年刻本,第67页。
    ③(清)蓝鼎元:《鹿洲初集》卷7,《叔祖福建提督义山公家传》,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327册,1986年,第42-50页。
    ④《清史稿》列传二百六十三,第4976-4977页。
    ①《清世祖实录》卷85,顺治十一年秋七月庚戌条。
    ②(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16,《刑部·刑律诉讼·投匿名文书告人罪》,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第15337页。
    ③(清)钱陈群撰:《香树斋文集》卷3,《请严匿名揭帖疏(雍正十三年)》,北京出版社影印四库未刊,1998年,该卷第3页。钱陈群(1686-1774)字主敬,浙江嘉兴人,康熙六十年(1721)进士,改庶吉士,授编修,官至刑部侍郎。
    ④《清高宗实录》卷12,乾隆元年二月戊辰条。
    ①《清仁宗实录》卷80,嘉庆六年三月庚辰条。
    ②《清仁宗实录》卷341,嘉庆二十三年夏四月丙子条。
    ③《清仁宗实录》卷225,嘉庆十五年二月庚寅条。
    ①戴逸主编:《简明清史》第2册,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87页。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208-209页。
    ②《清宣宗实录》卷220,道光十二年九月乙丑条。
    ③《清宣宗实录》卷287,道光十六年八月癸酉条。
    ④《清宣宗实录》卷411,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壬辰条。
    ①《清文宗实录》卷75,咸丰二年十一月庚戌条。
    ②《清文宗实录》卷90,咸丰三年夏四月己未条。
    ③对这一点,伊斯顿在其《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中做了很好的说明。参见:(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①(清)邵之棠辑:《皇朝经世文统编》卷37,《内政部·议院》,引徐建寅:《议院为中国盛时遗法论》,台湾文海出版社,光绪二十七年(1901)据上海宝善斋石印本影印,1980年。
    ①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导论第2页。
    ①柏桦:《宫省智道》,中国社会出版社,2012年,第147页。
    ①《绎志》卷八,《敕法篇》第二十八,第113-114页。
    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208页。
    [1]【南朝】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点校本,1965年。
    [2]【元】脱脱等撰:《金史》,中华书局点校本,2008年。
    [3]【唐】房玄龄等撰:《晋书》,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
    [4]【元】脱脱等撰:《辽史》,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
    [5]【明】宋濂撰:《元史》,中华书局点校本,1976年。
    [6]【清】张廷玉等撰:《明史》,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
    [7]【清】赵尔巽等撰:《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本,1977年。
    [8]【清】官修:《清太祖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9]【清】官修:《清太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10]【清】官修:《清世祖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11]【清】官修:《清圣祖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12]【清】官修:《清世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13]【清】官修:《清高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1986年。
    [14]【清】官修:《清仁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
    [15]【清】官修:《清宣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1987年。
    [16]【清】官修:《清文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
    [17]【清】官修:《清穆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7年。
    [18]【清】官修:《清德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7年。
    [19]【明】陈龙正:《几亭全书》卷23《政书·乡筹·御吏》,康熙云书阁刻本。
    [20]【明】雷梦麟:《读律琐言》,怀效锋,李俊点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
    [21]【明】丘濬:《大学衍义补》,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第1230册。
    [22]【明】谢肇淛:《五杂俎》,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
    [23]【明】应槚撰:《大明律释义》,明嘉靖刻本。
    [24]【清】白如珍:《刑名一得·论叙供》,乾隆四十九年滇南臬署刻本,载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
    [25]【清】贝青乔:《咄咄吟》,民国嘉业堂丛书本。
    [26]【清】毕沅:《续资治通鉴》,线装书局,2009年。
    [27]【清】蔡士英:《抚江集》,载《四库未收书辑刊》,北京出版社,1997年。
    [28]【清】陈芳生撰:《疑狱笺》,清康熙刻本。
    [29]【清】陈宏谋:《在官法戒录》,载《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5年。
    [30]【清】陈忠倚等编:《清经世文三编》,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上海书局石印本。
    [31]【清】程岱葊:《野语》,清道光二十五年增刻本。
    [32]【清】戴肇辰:《从公录三录》,载《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5年。
    [33]【清】杜文澜:《憩园词话》,清钞本。
    [34]【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新文丰出版公司据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本。
    [35]【清】杭世骏撰:《道古堂全集》,乾隆四十一年(1776)刻本。
    [36]【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刻本。
    [37]【清】江西布政使司编:《藩司定例》,清光绪年间江西布政使司衙门递修刊本。
    [38]【清】金士潮辑:《驳案新编》,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清光绪十年刻本。
    [39]【清】蓝鼎元:《鹿洲初集》,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第1327册。
    [40]【清】李瀚章等纂:《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影印光绪二十九年(1903)刊本。
    [41]【清】李渔:《李渔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90年。
    [42]【清】李渔:《资治新书》,浙江古籍出版社,1990年。
    [43]【清】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清同治循侅州堂刻本。
    [44]【清】凌铭麟撰:《律例指南》,清康熙二十七年刻本。
    [45]【清】刘光蕡编:《味经书院志》,陕西通志馆印本,1936年。
    [46]【清】龙启瑞:《经德堂文集》,清光绪四年龙继栋京师刻本,载《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542册。
    [47]【清】陆继辂:《崇百药斋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续修四库全书》,2002年。
    [48]【清】孟樨撰:《刺字统纂》,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49]【清】缪荃孙撰:《艺风堂文续集,清宣统二年(1910)艺风堂刻本。
    [50]【清】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清道光十四年刻本。
    [51]【清】潘月山:《未信编》,载《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5年。
    [52]【清】钱陈群:《香树斋文集》,北京出版社影印四库未刊,1998年。
    [53]【清】钱之清编:《大清律笺释合钞》,康熙四十一年序钱氏思补堂刊本。
    [54]【清】清仁宗:《仁宗御制诗初集》,清代内府刻本。
    [55]【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邓经元,骈宇骞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
    [56]【清】沈家本等纂修:光绪《重修天津府志》,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刻本。
    [57]【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法律出版社,2000年。
    [58]【清】苏瀜:《惕斋见闻录》,手抄本。
    [59]【清】孙纶:《定例成案合镌》,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吴江乐锦堂刻本。
    [60]【清】谈迁:《北游录》,中华书局,1960年。
    [61]【清】汤斌:《汤子遗书》,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6年,第1312册。
    [62]【清】田雯《古欢堂集》,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第1324册。
    [63]【清】童槐:《今白华堂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498册。
    [64]【清】王昶纂修:嘉庆《直隶太仓州志》,清嘉庆七年刻本。
    [65]【清】王培荀:《乡园忆旧录》,道光二十五年(1845)刻本。
    [66][清]王荣商:《容膝轩诗文集》,民国四明张氏约园精刻本。
    [67][清]王引之:《王文简公文集》,东方学会刊高邮王氏遗书,1925年。
    [68][清]吴坤修等修:光绪《重修安徽通志》,清光绪四年(1878)刻本。
    [69][清]吴坤修纂:《大清律例根原》,安徽省敷文书局刊印,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藏。
    [70][清]吴坛撰,马建石、杨育棠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
    [71][清]徐栋:《牧令书》,清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72][清]许桩:《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95年。
    [73][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光绪三十一年京师刊本。
    [74][清]薛允升撰,怀效锋、李鸣点校:《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
    [75][清]杨谦辑:《孙渊如先生年谱》,清光绪藕香零拾本。
    [76][清]杨锡绂:《四知堂文集》,清嘉庆十一年杨有涵等刻本。
    [77][清]张应昌编:《清诗铎》,中华书局,1960年。
    [78][清]昭桩:《啸亭杂录续录》,中华书局,1980年。
    [79][清]郑箴:《巢经巢诗文集》,民国遵义郑征君遗著本。
    [80][清]周梦熊辑:《合例判庆云集》,清雍正七年大盛堂刻本。
    [81][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
    [82][清]邹漪撰:《启祯野乘二集》,清康熙十八年金阊存仁堂素政堂刻本。
    [83][明]朱元璋:《御制大诰三编》,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明洪武内府刻本,2002年
    [84][清]刘锦藻:《清续文献通考》,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85][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
    [86][日]和田正底:《明末窝访の出现过程》,载《东洋学报》,1981年,第62卷12期。
    [87][日]织田万著:《清国行政法》,李秀清、王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88][日]滋贺秀三:《清代中国の法と裁判》,东京:创文社,1984年。
    [89][宋]杨仲良撰:《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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