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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中心主义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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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没有哪一种证据形式能像口供一样,深刻地反映出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紧张关系,折射出一国的民主、文明、法治状况,并制造出如此多的学术争论。我国古代就存在“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的诉讼文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直都是被恫吓、刑讯的对象。新中国建立以来,口供的法律地位虽然发生了一些理性的转变,但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仍具有浓厚的“口供情结”,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多围绕口供而展开,并将口供作为定案处理的主要依据,形成了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方式。口供中心主义虽然能保证绝大多数案件的正确及(短期内的)高效处理,但却异化了诉讼构造,加大了无供定案的道德风险,并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不断,进而侵犯个体权利,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对口供规则实施状况的关注,对口供中心主义存在及其成因、利弊的客观解释,对具有中国特色现代性的口供规则的思索,都将助益于解决我国口供规则的“失灵”问题,而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刑讯逼供引发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以及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稳步推进的宏大背景下,对口供中心主义刨根问底式的研究无疑具有更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章为史论部分,系统地归纳了我国口供规则的历史变迁,以及1949年以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口供运用实践,探寻了口供主义传统的各种发展形式及这些形式间的内在联系。自夏商至明清,我国古代口供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四个特点:“据供定罪”原则贯穿始终;由重多方供词到重被告人单方“辞服”;作为例外的无供定罪在范围上随各朝对口供的依赖程度不同而变动不居;主旋律是对刑讯的依赖与限制。而在古代的“推鞫”或“听狱”实践中,口供更是被强调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赃证”仅仅是获取和推核口供的辅助手段,孤供可以定罪,而无供情况下则通常只能办成“悬案”或“疑案”。相应地,作为取供中的“合法暴行”,最不可妄加的拷掠成了断狱中最不能离开的审讯手段。就其成因而言,有限的可知论、伦理秩序和“狱无淹滞”的价值诉求、反逻辑的自由心证及非对抗的刑事司法等则为口供主义提供了坚实的文化支撑,而非专业知识的司法、以核查招状为主的覆审制度、刑事科学技术的不受重视、片言折狱的司法理想、深入“官”心的酷吏文化和贱民意识等也都在巩固口供至上的地位上发挥了或显或隐、或大或小的影响。从清末到民国,虽然刑讯逐渐丧失了合法性,口供的法律地位也被降低,但顽固的法律传统、不彻底的立法、混乱的社会状况决定了,口供“证据之王”的角色并未受到撼动。
     第二章为规范分析部分,主要围绕革命及“继续革命时代”的口供政策、1979年口供法则的形成及其思想来源、现行口供法则的基本内容及评价等三个方面对党的口供政策和新中国的口供法则作了图景式的勾勒。“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是党贯彻唯物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适应革命及继续革命时代的特殊时局和司法形势而做出的重要决策,在打击敌对分子,团结革命力量,惩罚犯罪,维护政权稳定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强烈的时代印记也同时注定了这些政策无法克服的深刻局限,更何况,这些政策在执行上也总是出现或左或右的错误。1979年口供法则是对党的口供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当然,传统的法律文化、西方的法律文化以及革命主义政治文化对于我国口供法则的形成均发挥了不容小觑的影响和塑造力,我们不应该从单一的角度理解这一复杂过程。20世纪90年代后,经济体制的转型、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我国的口供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但1996年大幅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几乎在口供立法上未做任何改动。为了弥补立法不足,最高人民法院等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口供法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筑起来的口供规则体系主要由四个方面内容:即以强制为主的取供机制、非法供述的排除规则、对口供证明力的模糊限制及相对自由的审查判断。
     第三章旨在通过实证,展现出我国刑事诉讼内外口供获取与运用的真实面相。为此,笔者以问卷调查、卷宗分析、小规模座谈等方式对口供法则的实施状况进行了为期五个月的调研。调研结果表明:首先,在侦查阶段,口供负载着多重功能。在印证证明模式和客观真实观之下,侦查人员已经习惯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方式,已经习惯于将拿下口供作为案件侦破的标志,因此,讯问成为了整个侦查工作的基础和核心,认罪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占有极高的比例。即使对个别拒不“交代罪行”的嫌疑人,侦查人员也不会轻易放弃直接获取口供或者实现“由证到供”的努力,为此,会尝试各种讯问辅助方法,乃至刑讯、欺骗、诱导等直接或间接强制手段;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检察人员对侦查阶段获取的供述普遍抱有信任的态度,多数检察官甚至不怀疑刑讯逼取的口供的可靠性,在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中以核查讯问笔录和提审被追诉者为中心,把口供作为决定逮捕或起诉与否的主要依据,没有口供决定逮捕或起诉的案件以及有口供而不捕不诉的案件比例极低。再次,在审判阶段,法官习惯于将侦查阶段获取的供述直接转化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没有口供不敢定罪。被告人翻供的案件虽然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翻供很少被法庭采信。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尤其是缺乏可操作性的运行机制和配套制度的保障,非法供述的排除也难以实现。此外,口供依赖在我国不仅是一种刑事司法现象,更是一种由来已久的社会心理。普通民众对被告人的口供也有一种潜在的偏爱和信赖,对刑讯逼供和非法供述有很高的容忍度。
     第四章重在研讨口供运用实践背离口供规则的原因,深入揭示作为口供中心主义支撑的逻辑与经验。“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口供必须补强”以及“无供可以定案”等规则之所以被规避或搁置,的确有程序设计本身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些降低口供地位的立法努力,以及理论界对口供中心主义的“口诛笔伐”,都没有触动口供中心主义背后根深蒂固的实践逻辑。其一,有罪推定作为封建法律思想的遗毒依然存在。有罪推定强化了被告人作为证据来源的意义,滋生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现象,并构成了非法供述排除的观念障碍。其二,口供中心主义的办案方式直接形成于公安司法人员的如下办案经验:“拿下口供,突破案件”,“不打不招,打了必招”,“否认就是抗拒,辩解就是狡辩”,“不怕只有口供,就怕没有口供”等。其三,口供中心主义背后功利主义的结果主义价值论和“公共利益”优位观仍然为社会所普遍接受,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口供中心主义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个体之间以及其与现存的法律、政策、道德、惯例等因素综合博弈的结果,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该特定情境中的“帕累托最优解”。其四,对侦查机关而言,口供中心也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一方面是过高的证明要求、“命案必破”的目标和限期破案、挂牌督办以及将破案率同奖惩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另一方面则是证据(线索)获取能力的不足、有限的侦查资源、和日益多样化、智能化的犯罪手段。如果不能改变上述实践逻辑,就不能企盼轻易实现口供中心主义的转变。最后,口供中心主义办案方式的长期存在与刑讯作为取供方式仍然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以及异化的司法体制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制度化的刑讯逼供,口供中心主义不可能长期存在,而如果存在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侦查取证中的口供中心主义就不可能延续到审判阶段。
     第五章是对口供中心主义的利弊分析。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理念及办案方式弊端重重,招致了学界如潮的诘责和批判,口供中心主义几乎已成刑讯、冤狱、有罪推定等诸多刑事诉讼中恶陋观念与问题的代名词,“口供中心主义害死人”在人云亦云之下也已成通说定论。但笔者认为,口供中心主义之所以在“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禁止刑讯逼供”、“排除非法供述”等已被确立为法律原则的背景下仍然“阴魂不散”,在口供运用领域以“同情掩盖违法现象”之所以会成为“公开的秘密和不正常的常态”,就是因为口供中心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当前社会对刑事诉讼功能的合理期许,真实记载和反映了当下人们的共同价值和利益理念及整个社会对口供问题的主流信念。口供中心主义虽然导致冤假错案不断,但不影响绝大多数案件的正确处理;虽然会增加错误成本,忽略了“道德成本”和“过程利益”,但却可以节约直接诉讼成本;虽然会限制被追诉者的个体权利,但却利于保护“集体人权”。当然,整体上看,不管在法律效果还是在社会效果上口供中心主义都是弊大于利。
     第六章为策论部分,主要反思在目前的“国情、民心和理念”之下,要克服口供中心主义的弊害,我们在做什么?我们应做什么?我们能做什么?转变口供中心主义的理念和方式,首先应当明确“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基本立场,即不因刑讯逼供的泛滥和口供可能的虚伪性就否定口供特殊的证明价值,而应该思考,如何在文明、合法的前提下,更为有效地获取与使用口供,充分发挥其在认定案件事实、推进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其次,选择改革路径时应当遵守三项原则,即注重实效,尊重规律和符合实际。尤其是第三项原则,直接关乎改革的成败。就口供制度的改革而言,最大的“实际”体现在:国家权力结构等体制性因素的制约,口供中心主义的深层逻辑难以在短期内改变,证据获取能力及侦查水平的提高也需要一个缓慢的过程。最后,应从程序法、证据法及配套制度上整体推进口供制度的变革,即在程序法上从鼓励如实回答、遏制非法取供、激励自愿供述等三个方面逐步构建激励型取供机制,在证据法上以确保不轻信口供为主旨,通过完善口供补强、自愿性的审查判断、非法供述的排除、无供案件的证明模式、庭审翻供的处理等规则逐步规范口供的运用,并以转变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导向为中心采取一些配套的改革措施。
No other types of evidence like confession can deeply reflect tensionsbetween state power and individual rights in criminal procedure, as well as theconditions of democracy, civiliz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and create so muchacademic interest and debates. In ancient China, there existed a legal tradition ofconviction by statements, which meant that, in most cases, suspects anddefendants were the target of intimidation and torture. Since the founding ofNew China, confession's legal status has been changing rationally. However inthe practice, judicial officers' confession complex remains a serious problem,and accordingly, the collection and use of confession becomes the chief centerof criminal proceedings. Confession Worship, although ensures the correct andefficient handling of criminal cases, alienates the structure of criminal procedure,increase the moral risk of conviction without confession, breeds frequent andvarious forms of torture, endangers the freedom and rights of the accused andthreatens the independence and substantiveness of criminal trials. Therefore, itwill help overcome the ineffectiveness of confession system to focus on the implementation problems of confession rules, describe objectively thephenomenon of Confession Worship and explore confession rules with ChineseCharacteristics and modernity. Moreover, recently, Respect and Protection forhuman rights has been listed into the country's constitution, torture has arousedmore and more public concern and the revision of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hasadvanced steadily.Against this major background, inquiring into the root ofConfession Worship has grea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practical value.
     The full text can be divided into six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s historical discussion which lays more emphasis on thehistorical changes of confession rules, Chinese confession practice in previousages before1949, different forms of development of Confession Worship andtheir inner connexion. From Xia-Shang Period to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the history of ancient confession system’s creation and development owned fourfeatures: conviction by statements was the basic principle throughout the trial;defendant’s Confession gradually replaced all parties’ statements and became theconcern of judges; the scope of cases settled without confession was in a constant state of flux; the theme was the official dependence and limitation ontorture. In ancient China, the role of the statements in establishing case factsattracted too much emphasis in law and practice. Other evidence just acted asauxiliary means of gaining and testing the statements. Judgment to case factscan be made by isolated statements and in principle can’t be made without thestatements. Accordingly, as the legal brutality in gaining the statements, torturebecame the most necessary interrogation method gradually. Conditionalknowability, special value seeking, antilogical evaluation of the evidence andnonantagonistic criminal justice acted as cultural support for the statements’central position in evidences. Moreover, Other factors such as non-professionaljudges, confession-based judicial review, backward criminal technology, an idealcondition of conviction by a few statements, Oppresive Officials Culture, PariahAwareness, also played an auxiliary role in consolidating confession’s sovereignposition. From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to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China, Calling torture into question was not strong enough to shake theconfession’s role of the queen in all kinds of evidences.
     The second chapter is threshold analysis: the outline of the Party'sconfession policies and confession rules in New China, which describes acomplete frame from several aspects, such as confession policies at theRevolutionary era and the Ongoing Revolutionary era, the formation and itsthought source of the confession rules of1979, the substance and its valuation ofexisting confession rules and so on. As the parties’s fundamental criminalpolicies, stress shall be laid on evidence,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credence shallnot be readily given to confessions; it is strictly forbidden to obtain confessionscompulsion and to give them credence; leniency to those who confess, severityto those who resist. These polices embodied materialistic epistemology andmethodology, adapted to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 at the era, and played a positiverole in punishing hostile trouble-makers, uniting with all revolutionary forces,cracking down on crimes and supporting the steady of the power. However,severe limitations were doomed from the stamp of the age which beingcontained in these policies. And besides, judicial organs had been wobbling overimplementing the policies. The confession rules of1979was a continu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arty’s confession policies. Of course, we can't be made tooverlook or ignore the great influence of several cultures, including China'straditional culture of law, western legal culture and political culture of revolution.Since the late1990s, transitions of systems and society set new demand on thedevelopment of confession rules. But in1996,a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signed without any alterations in the matter of confession. In order to make upfor deficiencies of the law, central judicial organs laid down a number of relatedrules. Now, our confession system is Composed of several divisions: compellingobtaining-confession mechanism, the absolute elimination rules of illegalconfessions, the obscure limitation and relative free examination on the weightand qualification of confessions.
     The third chapter aims to introduce the real condition of obtaining andusing confessions by an empirical research. For this reason, the author conduceda five-month investigation, which covers questionnaire research, file analysisand a small-scale discussion. This fact was discovered: First of all, confessionsperform many functions during the period of investigation. Under the verification mode and the view of objective truth, investigators are accustomedby now to the investigative mode of from confessions to other evidence, and getused to regarding getting confessions as the hallmark of cracking a case. So,interrogation become the basis and kerne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amongall criminal cases, cases with confessions make up a large percentage. Tosomeone who doesn’t admit his crime, investigators don’t give up easy. Theywill try such means as technological aides, absurd or compulsory methods inorder to gain confessions. Secondly, while at the stage of examination andprosecution, prosecutors, most of whom even not suspect the factuality ofconfessions gained by torture, give widespread credence to confessions whichwere produced at the stage of investigation. Interrogation and checkinginterrogation record act as the focus of Criminal procuratorial work. Confessionsare taken as the main basis for Criminal procuratorial decision. Thirdly, whenreaching the stage of trial, judges are always prone to directly translate pretrialconfessions into the main foundation of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As a kind ofuniversalizing phenomenon, withdraw confession produces little influence on judges’ decisions. And due to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ctors, illegalconfessions can go without hindrance. Further, confession dependence in notonly a kind of criminal judicial phenomenon but also a deep-seated socialpsychology.
     The fourth chapter is devoted to study the reasons for which confessionpractice deviates from the rules and take a deep analysis of the innermostmeaning of Confession Worship. The reasons for the rules being frustrated arevaried and numerous, which include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rules themselves.More importantly, a crop of efforts by lawmakers to lower the legal position ofconfessions and Scholars’ condemnation barely budge the inveterate ideasbeneath Confession Worship. First,“presumption of guilt”, as the lingeringinfluences of feudalism law thought, still exist.“Presumption of guilt”underscores the need to objectify defendants, fosters such illegal phenomena asextortion by torture and constitutes an idea obstacle to the exclusion of illegallyobtained confessions. Second, Confession Worship, in a way, originates from thefollowing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handling cases:“gaining a confession equals conquering a case”;“spare the rob, and abandon the confession”;“negating orexplaining resisting or quibbling”;“One should be afraid not of only gainingconfessions, but of not gaining confessions”. Third, in this age of materialism,the society still accepts the political and moral theory of utilitarians. And fromthe economics visual angle, Confession Worship is the result of an interaction ora game between many factors which consist of litigant participants, law, policy,morality and conventions. It’s also the Pareto optimal solution in the specificcontexts. Fourth, for investigation organs, there are compelling reasons forConfession Worship. In practice, judicial officers have to face a idealistic proofstandard, a utilitarian performance feed back system and some unrealisticcriminal directives or orders. On the other hand, investigators are faced with theharsh reality such as the limited judicial resource, the lack of ability in gainingobjective evidence, the complication and intellectualization of crime means, andso on. Finally, Confession Worship can also be set down to the shortcomings ofour legal rules and judicial system.
     The fifth chapter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Confession Worship. Jurists lay more emphasis on the disadvantages of confession complex,and thus Confession Worship becomes a by-word of torture, erroneousjudgments, presumption of guilt and other wrong ideas and problems throughoutthe country. Hence, most people believe that, if falling captive to ConfessionWorship, we have everything to lose and nothing to gain. But in the author’spoint, it should be remarked that it was when many correct legal principles(forinstance,“stress shall be laid on evidence,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credenceshall not be readily given to confessions”,“it is strictly forbidden to obtainconfessions compulsion and to give them credence”)have been established,Confession Worship still looks like an immortal spirit, and during the process of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fession rules, violation activities are of frequentoccurrence. It shows that Confession Worship is able to fulfill our demand forthe funct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o some degree and reflects the mostvalue value orientation of our society. Although Confession Worship is aninvitation to unjust, false and wrong cases, it can assure the correct handling ofmost cases; although increasing error cost and ignoring moral cost and process interests, reducing direct litigant cost; although restricting defendants’ individualrights, promoting the protection of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Certainly, taken as awhole, the disadvantages far outweigh the advantages.
     Based on above each chapter, the sixth chapter proposes somecountermeasures. That is to say, under China's current national conditions, whathave we been doing all this time to overcome the disadvantages of ConfessionWorship? What should be done next? What can we do? To be effectively changethe conception and the work methods of Confession Worship, the author believethat, we should make our most rational position clear first. We should not denythe specified probative value only because of widespread torture and possiblehypocrisies of confessions. The most important consideration to be made is thathow to gain and use confessions reasonably and effectively and give confessionsfunctions in asserting the fact of case and forwarding judicial proceeding fullscope. Second, the government should earnestly implements three propositionsin designing our reform plans: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actual effect, complyingwith procedural basic principles and according with facts. Particularly the third proposition is the lifeblood of the reform. In reference to the reform ofconfession system, the systematic restrictions, the unshakable inner logic ofConfession Worship and the difficulties of advancing the investigative abilitiesare the most important facts. Finally, it is still necessary to make further effortsto promote the reform as a whole in procedural law, evidence law and auxiliarysystem. Concretely speaking, in procedural law, motivating confession-obtainingmechanism, which supporting truthful answer, controlling illegal obtainment ofconfessions and motivating voluntary confessions, should be established step bystep. In evidence law, we should regulate the using of confessions by perfectingthe rules of confession reinforcement, Refining the rule of reviewing anddetermining the voluntariness of confessions, strengthening the exclusionaryrule of illegal confessions, adjusting the proof mode of cases withoutconfessions and defining the handling rules withdrawing a confession in trial.Also, other corresponding reforms should be carried at the same time.
引文
1See Kamisar, LaFave, Israel, King,&(gulp) Kerr, Modern Criminal Procedure(Twelfth Edition), Thomson/West,2008,p.539.; Richard S. Frase,“The Search for the Whole Truth about American and European Criminal Justice”,3Buf.f Crim L.Rev.785,799(2000).[日]田宫裕:“被告人的地位及其口供”,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日本法学家论日本刑事法》,李海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1页;[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卷),张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
    3柏杨:《吓人的国粹教育》,太原:北岳文艺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
    4王力生:“对刑事口供的几点认识”,《政法研究》,1956年第3期,第46-47页。
    5安水石:“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政法研究》,1965年第3期,第50页。
    10主要成果有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7See Jon B. Gould, The Innocence Commission: preventing wrongful convictions and restoring the Criminal JusticeSystem,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08, p.13.
    1819See, e.g., Gerald M. Caplan,“Questioning Miranda”,38VAND. L. REv.1417,1449(1985).Joseph D. Grano,“Selling the Idea to Tell the Truth: The Professional Interrogator and Modern Confessions Law”,84MICH. L. Rav.662,671(1986).
    20Steven Penney,“Theories of Confession Admissibility: A Historical View”,25American Journal of Criminal Law309,309-384(1998).
    21[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22[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40页。
    23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188页。
    25赵彦清:“受基本人权影响下的证据禁止理论——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发展”,赵海峰、金邦贵主编:《欧洲法通讯
    (第4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
    26[法]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4页。
    27王士帆:《不自证己罪原则》,台湾:春风煦日基金,2007年发行,第44页。
    28浜田寿美男主要侧重于通过实际案例,结合心理学知识,研究口供的形成过程。
    29参见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6页;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8页;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0页。
    30See, e.g., ECHR, Ireland v. United Kingdom, no.5310/71,06/18/1978,§167; ECHR, G fgen v. Germany, no.22978/05,01/06/2010,§90.
    31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34页。
    32[美]本杰明·N·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1页。
    33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34“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参见冀昀主编:《左传(下)》,北京:线状书局,2007年版,第502页。
    35崔高维校点:《礼记》,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97页。
    36[东汉]王充:《论衡》,上海市: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70页。
    37徐奇堂译注:《尚书》,广州市:广州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39有学者认为,夏商时期“虽然也存在狱讼双方的陈述,但其无非是一种不具有证据作用的言语表达,与后世口供的意义相去甚远”。参见冯景旭:“口供论”,中国政法大学2007届博士学位论文,第11页。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古代狱讼中没有口供一词,而只有“供”、“招”、“招款”、“首实”等称谓,其中的“供”与现代意义的“口供”并不完全相同,包括原被告及证人的陈述,与现代意义上的口供更为接近的,是“招”字,根据那思陆的研究,“明代以后,‘供’、‘招’二字,逐渐演变成不同意义,‘供’泛指原告被告证人之陈述,‘招’则专指被告承认自己有罪之陈述,‘招’实为‘供’之一种,供之范围大,招之范围小。称供包括招,称招则仅指犯供”。参见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40参见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页。
    41朱越利校点:《墨子》,沈阳市: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43柴华译注:《尚书上》,哈尔滨市: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页。
    46崔高维校点:《礼记》,沈阳市: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47崔记维校点:《周礼》,沈阳市: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4849杨权注释:《易经》,昆明市: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
    50一般而言,“大事用盟,小事用诅。盟诅虽有大小之异,但做法基本一样,都要杀牲歃血,神前宣誓,后若违背,神明降祸。”参见吕友仁:《周礼译注》,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05页。
    51张政烺、日知编:《云梦竹简Ⅲ》,长春市: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8页。
    55参见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页。
    57参见《中国古代办案百例》选注小组编著:《中国古代办案百例》,北京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354页。
    58[汉]班固:《汉书》,北京市:团结出版社,1996年版,第590页。
    59程维荣:《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60[汉]司马迁撰,南朝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2383页。
    61[汉]班固,前注[58],第138页。
    62[唐]姚思廉:《二十四史陈书》,延吉市:延边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2页。
    63[汉]司马迁等,前注[60],第2383页。
    64[宋]范晔、[晋]司马彪:《后汉书(上)》,长沙市: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263页。
    65[汉]班固,前注[58],第590页。
    66[北齐]魏收:《魏书》,长春市: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79页。
    67[唐]房玄龄等:《晋书卷一-卷三六》,长春市: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8页。
    68[唐]魏征等:《隋书卷一-卷三一》,长春市: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2页。
    76张家林主编:《二十五史精编:魏、北齐、周书》,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7年版,第182页。亦可参见《白话二十四史(第7册)》,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347页。
    80葛少芸、付莹、孙双秀等:《中国法律制度变迁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300页。
    85[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一》,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4页。
    89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市: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2页。
    90[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七八-卷一五○》,长春市: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857页。
    91何兹全主编:《中国文化的基本文献·历史卷》,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11页。
    92刘俊文,前注[89],第609页。
    99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4页。
    100刘俊文,前注[89],第590-591页。
    101参见[宋]胡太初:“昼帘绪论·事上篇第三”,张系清、王秀梅主编:《官典(第一册)》,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50页。
    102[宋]窦仪等:《宋刑统》,吴翊如点校,北京市: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78页。
    103参见《清明集》卷12《惩恶门·豪横》以及卷4《户婚门·争业上》。转引自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104[宋]窦仪等,前注[102],第478页。
    105[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一》,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15页。
    106[宋]胡太初,前注[101],第575页。
    107[宋]不著撰人:“州县提纲·卷3勿讯腿杖”,张系清、王秀梅主编:《官典(第一册)》,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06页。
    108张兆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长沙:岳麓书社,2005年版,第225页。
    109[民国]哥劭忞等选:《新元史卷九十七至卷一百二十八》,长春市:吉林人民出版社,第2036页。
    110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86页。
    111吴海航:《中国传统法制的嬗递:元代条画与断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241页。
    112[民国]哥劭忞等,前注[109],第2036页。
    113元朝规定,五月初四和八月二十三日为“禁刑日”,在“禁刑日”内不得断狱决狱,违者施以杖刑。
    114[民国]哥劭忞等,前注[109],第2048页。
    115《大元通制·诉讼部》。转引自陈卫东主编:《中欧遏制酷刑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
    116[民国]哥劭忞等,前注[109],第2051页。
    118刘毅编:《辽史》,北京:燕山出版社,2010年版,第325页。
    119[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一》,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17页。
    120赵尔巽等:《清史稿第15册》,北京市: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423页。
    121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北京市: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页。
    123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市: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606页。
    124参见《明会典》。转引自廖宗麟:《新编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433页。
    125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
    128《清史稿·刑法志·刑部》。转引自韩秀桃、张德美、李靓编著:《中国法制史教学参考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56页。
    130《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转引自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近代化为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189页。
    131该法规定:“认定事实应依证据”,“证据之证明力任推事自由判断”。参见《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前注[130],第296页。
    132二人提出:“拟请嗣后除罪犯应死,证据已确而不肯供认者,准其刑讯外,凡初次讯供时及徒流以下罪名,概不准刑讯”。参见李欣荣:“清末修律中的废刑讯”,《学术研究》,2009年第5期,第118页。
    133该法规定:“凡审讯一切案件,概不准用杖责、掌责及其他项刑具语言威吓交遍,令原告被告及诉讼各证人偏袒供词,致令淆乱事实”。参见《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17条,前注[130],第183页。
    134《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第66条,前注[130],第263页。
    135柴德赓、荣孟源等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八)》,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4页。
    136“口供仅是一种普通证据,没有口供,证据充足亦可认定被告人犯罪成立;即使有了被告人口供,若证据充足,口供也不一定采纳为定案依据”,“众证俱在,可不待犯罪人之自白,而为判决”。参见《大理寺判例》2年上第66号以及《大理寺判例》3年上第363号。转引自蒋铁初:“刑讯存废与口供地位关系论——对清末民初限制与废止刑讯的历史考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65页。
    137譬如:“被告之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诈欺及其他不正当之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得为证据;被告虽经自白,仍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讯问被告,不得使用强暴、胁迫、利诱、诈欺及其他不正当的讯问方法”。参见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第303条、第69条。转引自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民国十三年编订法令大全》,北京: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883页。
    138关于“推鞫”的论述见:“蕴知上意,遣张行本奏威罪恶,帝付蕴推鞫之,乃处其死。”参见[唐]魏征:《隋书》,延吉:延边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2页;“有百姓杀人,私用钱物休和,事下开封府推鞫,皆无事实。”参见[宋]司法光:《司马文正公传家集·论皇城司巡察亲事官札子》,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334页;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24册)》,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版,第441页。关于“听狱”的论述见:“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参见冯国超主编:《春秋繁露》,长春市: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贤者之治国也,蚤朝晏退,听狱治政,是以国家治而刑法正。”参见钟雷主编:《老子庄子大学中庸尚书墨子》,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87页;“天子赏罚不当,听狱不中”。参见谭家健、郑君华点校:《墨子选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81页;“举事不私听狱不阿。”参见石磊译:《晏子春秋译注》,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公甫之听狱也,有罪者惧,无罪者耻,民近礼矣。”参见裴传永汇释:《孔子佚语汇编》,济南:济南出版社,2006年版,第491页。
    139《论语·颜渊》载:“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欤?”这句话是孔子对子路的褒奖,但在理解上有分歧。孔安国在注解时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子路只听一方的诉辞就能断案。但朱熹等大多数人则提出,这句话应译为,子路只需要听到双方说到一半,就能做出正确判断。笔者也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事实上,历代法官都将能够“片言折狱”作为对自己的至高评价。唐代赵和、清代张祖瑾就以能“片言折狱”著称。各朝“片言折狱”的案例不可胜数。
    140袁文兴、潘寅生主编:《唐六典全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5页。
    141[汉]司马迁等,前注[60],第2383页。
    142郑福田等主编:《名家藏书(第29卷)折狱龟鉴家范袁氏世范》,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143蒋铁初教授认为,“中国古代诉讼事实认定的理想模式可以表述为情证折狱模式。”并认为该模式萌芽于秦以前,经汉及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定型于隋至宋元时期,但在明清时期,情证折狱的独立价值被法律否定。参见蒋铁初:“情证折狱与古代中国的诉讼理想”,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西法律传统第七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7-297页。
    144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三》,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01页。
    145但秦汉以后,仍时有单以控告或证人证言定罪的案例见诸于史料,但这类案件多是蓄意构陷的冤案。如洪湛科场案。宋时,宠臣王钦若主考时受贿作弊,被告发后将罪责推给另一名考官洪湛。当时,洪湛出使陕西还未回来,当
    155《汉书·路温舒传》载,“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参见[汉]班固,前注[58],第
    513页;《晋书·刘隗传》亦载:“棰楚之下,无求不得。囚人畏痛,饰辞应之。”参见《全上古三秦汉三国六朝文第四册晋(下)》,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171页。
    156严格说来,直到清朝,才将“罪从规定”明确定入法律。参见沈之奇编:《大清律例辑注(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1页。
    165刘克庄:《四部丛刊:后村先生大全集线装第19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22年版,第138页。
    166[宋]郑克:《折狱龟鉴译注》,上海市: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30页。
    168参见清春阿氏杀父案承审官奏折,内容见于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编号为24313的法部档案。转引自徐忠明:“‘办成’疑案:对春阿氏杀夫案的新文化史分析——档案与文学以及法律与事实之间”,徐忠明编著:《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页。
    169杨奉琨校释:《疑狱集校释》,上海市: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页。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下同。
    170[唐]李延寿,前注[161],第2682页。
    171辛子牛主编:《中国历代名案集成(下)》,上海市: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2页。
    172[元]脱脱等:《宋史卷二四二-卷三○》,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24页。
    173[宋]桂万荣编撰:《棠阴比事选》,[明]吴讷删补,陈顺烈注译,北京市: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第24页。
    174[宋]郑克,前注[166],第122页。
    175[明]孙能传:《益智编》。转引自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页。
    176[宋]桂万荣编纂:《四部丛刊续编:棠阴比事》,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9页。
    177[宋]桂万荣,前注[173],第26页。
    178同上注,第28页。
    183王礼贤编著:《清代奇案宋人洗冤:宋慈<洗冤集录>解读》,上海市:上海中医药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
    186参见[唐]魏征:《隋书第1至6册卷1至卷85》,北京市: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317页。
    190陈寿:《三国志》,北京:崇文书局,2009年版,第180页。
    191明天顺年间,佥都御史陈骐分察江西时办理过的一个案件。具体案情可参见[明]冯梦龙编撰:《全译四大智书:智囊全集》,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474页。
    192[宋]郑克,前注[166],第54页。
    193周绍良主编:《全唐文新编第2部第2册》,长春市:吉林文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4031页。
    196[元]脱脱等:《宋史卷三○二-卷三六六》,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99页。
    197薛祥生等编:《张养浩作品选》,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20页。
    198郑宏峰主编:《中华名案二》,北京:线装书局,2008年版,第345页。
    199[宋]李燾:《续资治通鉴长编第19册卷261-267》,北京市: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579页。
    200程维荣教授对此案理解的是:“江汝猷等因久闹试院被执,供认其罪,相推为首从,然无证左人,只好作为疑案。”
    (参见程维荣:《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笔者认为,从《续资治通鉴长编》的记载看,“汝猷、方谷皆衣冠家子,特不用荫,杖之。……诏进士江汝猷,王方谷各决杖二十,汝猷横州编管”。对被告的定罪处罚显然只是考虑了被告的特殊身份,并没有考虑“存疑”的特殊处理,因此,程教授的理解并不准确。
    201《宋会要》刑法三之七三。转引自王晓龙:《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页。
    202[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三六-卷七七》,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91页。
    203[宋]司法光:《资治通鉴(下册)》,太原:北岳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第1413页。
    204[清]夏燮:《明通鉴》卷第五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771页。
    205[清]夏燮:《明通鉴》卷第八,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36页。
    206这类案件在古代虽数量不菲,但因为属于未结案件,判牍文书、司法档案或刑案汇览中自然并不多见,下引灌阳血案、二仆盗主案、蒋世和案、叶兴茂等纵火案都只是公案小说中记载的办案故事,虽然四案的具体情节和内容不一定属实,但也大体能反映无供从挂的情况。
    207[清]张廷玉等:《二十四史明史卷一至卷三三二》,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127页。
    208[清]梁恭辰:《北东园笔录》(第5册),上海:上海进步书局、上海文明书局,民国时期,第20页。
    209[清]乐钧:《耳食录》,辛照校点,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版,第202页。
    210[清]不题撰人:《施公案》,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版,第737页。
    211吴剑杰:《张之洞的升迁之路》,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3页。
    212李贵连:《沈家本传》,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213杜就田:《足本随园全集》(第14册),出版社不详,1939年版,第8页。
    214张荣铮,前注[123],第128页。
    215嘉庆十五年,“刑部议复山东巡抚吉纶审奏钜野县民人姚文珂捏控伊堂伯、知府姚鸣庭等私拆姚学瑛入官房墙,侵占地基一案,奏准定例”,该条遂在道光十年改定。规定为:“其有实在刁健坚不承招者,如犯该徒罪以上,仍具众证情状,秦谙定夺,不得率行咨结。杖笞以下,系本应具奏之案,照例奏请。其寻常咨行事件,如果讯无屈抑,经该督抚亲提审究,实系逞刁狡执意存拖累者,郎具众证情状,咨部完结”。参见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页。
    216张铭新、李贵连编:《清朝命案选》,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页。
    217赵心愚、秦和平编:《康区藏族社会珍稀资料辑要(上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93页。
    218《清史论丛》编委会编:《清史论丛》,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73页。
    219伍国庆主编:《晚清四大奇案(下册)》,长沙: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713页。
    220参见金卯刀编著:《中国历史疑案之谜》,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8年版,第227页。
    221郭建:《古代法官面面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128页。
    222对古时刑讯造成的诬服率,《资治通鉴》记载的一则案例颇能映证:“炀帝时尝有盗发,帝令于士澄捕之,少涉嫌似皆拷讯取服,凡二千余人,帝悉令斩之。大理丞张元济怪其多,试寻其状,内五人尝为盗,余皆平民,竟不敢执奏,尽杀之。”参见[宋]司马光著,黄锦鋐主编,《资治通鉴:第五辑隋唐上》,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9年版,第471页。
    223钱钟书:《管锥篇》第一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33页。
    224陈襄:“州县提纲面审所供”,徐寒主编:《中华私家藏书》,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7页。
    225《清明集》卷10《人伦门·乱伦》胡石壁“既有暧昧之讼合勒听离”。转引自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页。
    226门岿译编:《二十六史精粹今译续编》,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2年版,第794页。
    227一说“五毒”是指五种酷刑,即“鞭、捶、灼、徽、纆”,或如《明史·刑法志三》:“金刑者,B械,日镣,日棍,日拶,日夹棍,五毒备具。”也有人将“五毒”理解为身体和四肢都受楚毒。参见华东政法学院语文教研室编:《明清案狱故事选》,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19页。
    228[南朝宋]范晔:《后汉书下》,长沙市:岳麓书社,2008年版,第980页。
    229华夫:《中国古代名物大典》,济南:济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657页。
    230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西法律传统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9页。
    231[唐]魏征等:《隋书卷一-卷三一》,长春市: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6页。
    233沈玉成编著:《酷吏传》,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221页。
    235《文献通考》卷167。转引自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页。
    236门岿:《二十六史精粹今译(一)》,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2231页。
    237[汉]班固,前注[58],第513页。
    238“术审”与刑讯相对,是指不用刑讯的审讯之术,其外延大体等同于“情讯”或“情证折狱”。“术审”强调循情原理、察言观色、用钩距谲诈以及调查检验。参见张翅:“从<不用刑审判书>看古代司法中的‘术审’”,《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410-413页。
    239[唐]姚思廉,前注[62],第82页。
    240唐牛希济:“刑论”,载高潮、马建石编:《中国历代法学文选》,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457-458页。
    241参见[宋]胡太初:“昼帘绪论·治狱篇第七”,张系清、王秀梅主编:《官典(第一册)》,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63页。
    242洪丕谟:《中国古代法律名著提要》,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8页。
    243《江楚会奏变法三则》,柳诒征编著:《中国文化史(上)》,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版,第788-789页。
    244《李侃侵占日本邮便局包裹一案判决书》,直隶高等审判厅编:《华洋诉讼判决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2-335页。
    245张晋藩、曾宪义:《中国宪法史略》,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78页。
    246《停刑讯有名无实》,载《大公报》,光绪三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247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122页。
    248参见李欣荣:“论清末修律中的废刑讯”,《学术研究》,2009年第5期,第117页。
    249[清]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415页。
    250《大清光绪新法令》卷30。转引自蒋铁初:“刑讯存废与口供地位关系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63页。
    251西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编辑组编:《藏族社会历史调查》,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页。
    252占茂华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0页。
    254[清]朱寿朋,前注[249],第5358页。
    255参见章宗祥:《新刑律颁布之经过》,全国政协文史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晚清.北洋上)》,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35-36页。
    256主张彻底废止刑讯的《刑事民事诉讼法》因为多数督抚的反对而被搁置,而主张降低口供地位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未及生效清朝已经覆亡。
    257《明清档案馆卷宗修订法律馆第7卷》。转引自李春雷:《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1895-1928》,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页。
    259熊十力:《新唯识论》,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0页。
    260“真理可望不可及”,这是Metzger教授在对宋明理学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参见ThornasA. Metzger. Escape fromPredicament,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7, NewYork。转引自高瑞泉:《从历史中发现价值》,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261冯梦龙:《冯梦龙四大异书》,长春:长春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147页。
    262顾元:“自然天道、片言折狱与中国传统司法的非逻辑主义倾向”,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5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632页。
    263[美]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版,第39页。
    264冯国超主编:《春秋繁露》,长春市: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266赵晓华:《晚清讼狱制度的社会考察》,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267倪其心主编:《二十四史全译宋史第七册》,北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版,第4097页。
    268袁文兴、潘寅生,前注[140],第65页。
    269参见《庆元条法事类》卷五《职制门二·考课》。转引自薛梅卿、赵晓耕主编:《两宋法制通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270据载,为了获得奖励,宋朝时州县衙门出现了申奏“狱空”的风气。而事实上,“诸州申奏狱空,是将见禁罪人
    274臧知非注说:《论语》,开封市: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页。
    275冯克利注释:《中国古代哲学卷:韩非子(上册)》,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4页。
    276[汉]司马迁等,前注[60],第2487页。
    277《陈亮集》卷11《人法》,邓广铭编校增订本,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转引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7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49页。
    278参见郑观应:《盛世危言》,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08页。
    279参见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近代化”,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284《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3页。
    28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合订本)》第二十册,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
    287周恩来同志指出,“审理案件,不能单凭口供,要有证据,有物证、人证,旁证,不能用逼供信的办法,也不能指供、诱供,这样都会犯错误,冤枉人”。转引自中央政法干部刑法、刑事诉讼法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讲义》,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20页。
    288参见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80,398页。
    289《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中山:广东省中山图书馆,1977年版,151页。
    290毛泽东同志指出,“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就主张废止肉刑,那么我们无产阶级的共产党就更应该废止肉刑。封建主义才采取肉刑。”参见《毛泽东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08页。
    291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室编:《中共党史学习文献简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版,第314-315页。
    292《毛泽东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09页。
    293参见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论边区司法答客问(1944年4月20日)”。转引自张希波主编:《革命根据地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19页。
    294参见张子培等:《刑事证据理论》,北京: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24页。
    295参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委员会第六号训令(1931年12月13日)”。转引自华东政法学院国家与法的历史教研组编印:《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参考资料》(第三分册),出版社不详,1956年版,第124页。
    296参见“中共苏区中央局《关于苏区肃反工作的决议案》(1932年1月7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第八集),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第18页。
    297况继明:《云南司法审判的回顾与探讨》,昆明:云南出版集团公司,2008年版,第148页。
    298毛泽东,前注[284],第767页。
    299参见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
    300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三册(一九四五——一九四七年),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第583-584页。
    301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资料室编:《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资料汇编之一》,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14页。
    302本书编写组编:《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7页。
    303刘铁君主编:《中国革命和建设史》,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6页。
    304参见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编辑组编:《坚持廉洁反对腐败文献选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版,第44页。
    305本书编写组编:《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二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3页。
    306参见顾昂然:《立法札记——关于我国部分法律制定情况的介绍》,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2页。
    307顾昂然:《立法札记——关于我国部分法律制定情况的介绍》,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2页。
    308毛泽东同志指出:“每一事物内部不但包含了矛盾的特殊性,而且包含了矛盾的普遍性,普遍性即存在于特殊之中。”参见《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8页。
    309参见马中:《中国哲人的大思路》,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3页。
    310孔子认为:“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参见冀昀主编:《左传下》,北京市:线装书局,2007年版,第581页。
    311参见杨伟才、许丽平主编:《军事理论教程》,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71页。
    312陈瑞华教授认为,“‘坦白从宽’对嫌疑人、被告人诉讼角色的选择具有三个方面的效应:一是‘诱惑弃权效应’,也就是诱使嫌疑人、被告人为获得量刑上的优惠,或者为了获得令其满意的实体处理结局,而“自愿放弃”无罪辩护和拒绝供述犯罪事实的机会;二是‘恐惧惩罚效应’,亦即令嫌疑人、被告人担心因为拒绝‘坦白’而失去‘从宽处理’的机会;三是‘反悔逆转效应’,那些供述犯罪事实的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推翻原来的供述,就可能无法受到实体上的宽大处理。”参见陈瑞华:“义务本位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程序效应“,《清华法学》,2008年第1期,第33页。
    313参见解恒谦、颜烈主编:《兴利除弊明鉴》,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1986年版,第33页。
    314于浩成:“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法学杂志》,1981年第6期,第6页。
    315参见况继明:《云南司法审判的回顾与探讨》,昆明:云南出版集团公司,2008年版,第149页。
    316参见孔庆平:《改造与适应:中西二元景观中法律的理论之思》,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页。
    317参见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页。
    318《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八册(一九四九年—月至九月),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150页。
    319主要包括1923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的《苏俄刑事诉讼法典》,1924颁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958年颁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以及1961年颁布的《苏俄刑事诉讼法典》。此处主要以1923年《苏俄刑事诉讼法典》(文中简称1923年刑诉法典)和1961年《苏俄刑事诉讼法典》(文中简称1961年刑诉法典)为例。
    320主要指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一部制定于1928年,文中简称1928年刑诉法,第二部制定于1934年,1945年又对第二部进行了小范围地修正,文中简称1934及1945年刑诉法。两部法律中有关口供的规定基本相同,但在表述上存在些许差异,为节省篇幅,笔者未一一列举。
    321参见梅特兰:《Equity and Forms ofAction》,第296页。转引自[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3页。
    322对沈家本草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张之洞指出:该法的实施,将使“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甚至妇人女子,责令到堂作证。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纲伦法教,隐患实深。至于家室婚姻,为人伦之始;子孙嗣续,为宗法所关,古经今律,皆甚重之。中国旧日律例中,如果审讯之案为条例所未及,往往援三礼以证之。本法皆阙焉不及无论。勉强骤行,人情惶惑,且非圣朝明刑弼教之至意”。参见梁凤荣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9页。
    323李光灿等人对此做过专门研究。参见李光灿:“从沈家本的奏议和修律看他的法律思想”,载《近代史研究》,1982年第3期,第202-215页;史全礼:《礼法融合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06页以下;张晋藩:“试论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上)”,《法学研究》,1981年第4期,第47-53页。
    324[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页。
    3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11页。
    326乔丛启:《孙中山法律思想体系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14页。
    327参见《胡汉民先生文集》,第4册,第798-799页。转引自马小红、姜晓敏:《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3页。
    328参见大理院判例3年上第363号、大理院判例3年上第397号。转引自蒋铁初:“中国近代证据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7月,第108页。
    329参见大理院判例4年上第989号。转引自蒋铁初:“中国近代证据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7月,第107页。
    330闫召华:“论我国刑事存疑处理机制的构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7月,第32-33页。
    331[清]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744页。
    332参见闫召华:“刑讯外非法自白规则引论——基于法理与法社会学的双重视阈”,《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第151页。
    333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页。
    334[德]韦伯:《学术与政治》,钱永详等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9页。
    335参见彭庆军:“继续革命时代中国农村政治文化变迁”,载爱思想网,网址:http://www.aisixiang.com/data/1936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5月20日。
    336刘瑜:“理想主义或现实主义?中国革命中政治参与的政治心理分析”,《学海》,2010年第5期,第37页。
    337参见海南省青年革命运动研究会编:《历史的真相——琼崖地下学联史补充资料专辑》,海口:海南省青年革命运动研究会出版,2001年版,第29-34页。
    338谢觉哉:《谢觉哉日记》,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66页。
    339毛泽东在《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说:“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的狭隘的功利主义者。”参见《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64页。
    340同上注,第868页。
    341参见古斯塔夫·勒庞:《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342董必武:“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九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268页。
    343有学者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凭借其行为隐蔽性强、查证难的特点,对抗审讯,而少数因相信坦白从宽政策的人在坦白问题后,发现如此只会加重对自己的处罚时,又往往转而选择翻供之路”。参见胡爱斌:“‘坦白从宽’的法律定位及司法操作”,《人民检察》,1998年第4期,第11页。
    344据统计,“1984年,50起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共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356份,其他证据713份,口供与其他证据之比为1∶2;1994年,50件案件共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240份,其他证据535份,口供与其他证据之比为1∶2123;2004年,50起案件共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328份,其他证据743份,口供与其他证据之比为1∶2127”。参见刘方权:“案卷中的口供与证据:一个实证的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第141页。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对也分析了定案证据的数量和结构,但并未统计口供数量和其他证据数量的比例,笔者认为,某个案件中证据的数量和对该种证据的依赖程度间的关系不一定成对应关系。
    346汪海燕:“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两个<规定>”,《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第97页。
    347他们提出:“并非所有的欺骗、威胁、引诱的讯问方法都损害了正当性”,或者,“并非所有的欺骗、威胁、引诱的方法都会导致虚假口供”。参见刘梅湘:“对刑诉法第43条的反思”,孙长永主编:《现代侦查取证程序》,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145页。
    349参见[意]戴维奈尔肯:《比较刑事司法论》,张明楷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350有学者指出,“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做出有罪判决’,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因此,简易程序不适用口供补强规则。参见常加飞:“我国口供补强规则之构建”,《犯罪研究》,2008年第4期,第
    80页。笔者以为该观点未能结合《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若干意见》第1条准确把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351在我国,“只有当案件被移送起诉之后,被指控者才具备被告人的身份”。因此,此处的被告人供述只能被理解为被告人在法庭上向法官所作的有罪供述。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口供补强的范围仅限于法庭内的供述”。参见徐美君:“口供补强法则的基础与构成”,《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第126-127页。
    352参见雷建昌:“口供研究”,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7月,第135页;冯景旭:“口供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7月,第109页。
    353参见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9页。在该书中,作者概括了我国
    354这也可以推及其他种类的证据,正如谭劲松所指出的,“这种把理论上的东西(孤证不能定罪——此注为笔者所加)当作实践中必须连守的原则是我们常遇到但也应当克服的一种思维方式”。参见谭劲松:“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研究”,脚注7,《法律适用》,2003年第5期,第15页。
    355相关论述可参见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107-115页;以及龙宗智:《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8-381页。
    356石子坚编:《美国警察管理体制与执法规范》,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8页。
    357万丽华、蓝旭译注:《孟子》,北京市: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2页。
    358图表中N表示案件数量或回答问题的人数,30%至50%表示30%以上(含30%)不满50%,下同。
    360参见闫召华:“拒供困局及其突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79-81页。
    361[美]阿瑟S奥布里等:《刑事审讯》,但彦铮等译,成都: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页。
    362这十起“无供”死刑案件分别为:(1)2010年7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艾建国故意杀人案;(2)2009年9月10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徐志英故意杀人案;(3)2007年12月,广西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韦艺抢劫致人死亡案;(4)2006年10月17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丰丙仑抢劫杀人案;(5)2003年10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陈炜贪污、挪用公款案;
    364参见任惠华主编:《职务犯罪侦查实务》,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113页。
    365罗筱琦、陈界融:《证据方法及证据能力研究(上册)》,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
    366参见林莉红、尹权、黄启辉:“刑讯逼供现状调查报告——以监狱服刑人员为调查对象”,《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40-41页。
    368参见齐文祥等:《刑讯侦问方略》,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201页。
    371参见[英]弗雷德·E·英博等:《审讯与供述》,何家弘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31-36页。
    372参见公安部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刑事侦查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532-533页。
    373参见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109页。
    374阮堂辉:“‘证据锁链’的困境及其出路破解——论间接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独立定案功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4期,第70页。
    375周洪波:“社会日常监控:口供制度的变迁动力”,《学习与探索》,2003年第3期,第46页。
    380张寒:“检方承认赵作海冤案存逼供政法委开会定凶手”,《新京报》,2010年5月11日,A01版。
    383刘方权:“案卷中的口供与证据——一个实证的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第141页。
    384参见王煜、赵刚:“非法证据排除视域下的庭审翻供”,《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3期,第46页。
    385成都市中级法院研究室、武侯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口供运用的调研报告——以审判程序为视角》,网址:http://c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1,最后访问日期:2011-11-05。
    386刘建军:“被告人翻供问题的探讨”,《山东审判》,2003年第2期,第21页。
    387参见任秋生、云汉:“翻供原因分析及恶意翻供侦讯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64页。
    388在被调查的53名法官中,50位认为被法庭确认的刑讯逼供在5%以下,还有4位在问卷中注明在自己办理的案件中未曾确认过刑讯逼供。笔者相信,如果本题的最低比例选项不是5%以下,而是3%、2%或者1%,则统计结果可能会更低。
    389第十三届学术研讨会论文评选委员会编:《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十三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
    390房保国:《刑事证据规则实证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6页。由于疏忽,在笔者的法官问卷中没有设计此问题。
    391参见陈瑞华主编:《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128页。而且,采纳了刑讯逼供辩护意见也不一定排除非法供述。
    392张军、姜伟、田文昌:《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0页。
    402潘高峰、柏令山:“‘雨夜杀人迷案’没有成为冤案”,《新民晚报》,2008年6月14日,A03版。
    403参见“险成‘冤案’的‘雨夜杀人迷案’”,《扬州时报》,2008年7月19日,第03版;王琳:“雨夜杀人迷案当成物证时代的经典”,《东方早报》,2008年6月16日,A04版。
    404参见郑家侠:“‘零口供判死刑’存在三大隐患”,《潍坊晚报》,2010年7月10日,A13版。
    405林莉红、赵清林、黄启辉:“刑讯逼供社会认知状况调查报告(上篇·民众卷)”,《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第124页。
    406参见毛立新:“从村民刑讯民警看警察‘弱势’‘强势’”,网址:http://news.qq.com/a/20051020/000034.htm,最后
    407参见姚泽清、顾红芳:《老百姓的数学:奇妙的概率世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1-52页。
    412刘晓东、雷小政:“有罪推定基本问题研究”,《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33页。
    413参见邓子滨:《刑事法中的推定》,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1—84页。
    414参见辛金学、刘友江主编:《中国刑法的罪与非罪》,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415王士帆,前注[27],第94页。
    416参见雷小政:《先验与经验之间的往返流盼——从有罪推定到无罪假定历史演变》,载《研究生法学》,2004年第
    2期;刘晓东、雷小政,前注[412],第33页。
    417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418陆汉彬主编:《效应教育》,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年版,第235页。
    419刘城:“英国中世纪教会法庭与国王法庭的权力关系”,《世界历史》,1998年第3期,第64页。
    420沈忠俊:《司法道德新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面,第39页。
    421参见《太平御览》卷642引张斐《律序》注云:“罪已定为徒,未定为囚”,以“定罪”分别系囚与见徒的不同。转引自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页。
    422李红革:《现代思维模式研究》,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页。
    423在某些案件中,从第一信息到形成经验判断的过程经常表现为“对当关系直接推理”,即当两个判断中是一真一假的反对关系时,根据经验认为其中一个是真的,则另一个必然是假的。(有学者对此做过专门研究,参见谭大容主编:《智断疑案与逻辑推理》,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12页)但从整体上而言,古代法官的断案过程仍然是反形式逻辑的。
    424王利器编:《新语校注释》,北京市: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8页。
    425[清]震钧:《天咫偶闻》,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30页。
    426赵晓华:“厌讼心理的历史形成及与传统国民性的关系”,刘斌主编:《法治文化论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页。
    427周满江译:《孟子选注图文本》,桂林:漓江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页。
    428张志京:“贱民执法:一项中国封建狱政管理制度的考察”,马志冰等编:《中国监狱文化的传统与现代文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429《清末筹备立法档案资料》(下册)。转引自李友忠:“论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云南法学》,1995年第3期,第40页。
    430有论者提出“基于主体的职权的证明”和“基于主体的义务的证明”的概念,前者主要是自相证明,无须承担证明责任。参见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对此,有论者提出,上书中的“职权性证明也是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义务性证明,概念在内涵上容易混淆”,并针对性地提出了“权力性证明”的概念。“权力性证明”“是指证明主体进行证明行为的权力来源于国家的法定,是其职责,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移”。参见郭志远:《证明标准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但笔者认为,就同样包含“义务性”的一面而言,“权力性证明”与“基于主体的职权的证明”没有实质区别,然而,“基于主体的职权的证明”和“基于主体的义务的证明”的提出主要是用以说明自相证明和他向证明的区别的。而且,“基于主体的职权的证明中也有他向证明”。
    431王利民:“论刑事举证责任”,《中外法学》,1992年第2期,第28以下。
    432[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4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8页。
    434[意]切萨雷·贝卡里亚,前注[432],第42页。
    435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530页。
    436培根认为:“全部对自然的解释由感觉开始,由感官的知觉沿着一条径直的、有规则的、谨慎的道路,达到理智的知觉,即达到真正的概念和公理”。参见易杰雄:《世界十大思想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73-374页。
    437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泽:《16—18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366页。
    438参见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2页。
    439[美]罗斯科·庞德(Pound, R):《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页。
    440那就是,“法官们通过在具体的案件中检验法律原理、规则及标准的过程,观察它们实际运作,并依据种种诉因缘由经过逐渐发现如何适用它们并借助它们以主持公道,创造实际上的法律”。同上注,第103页。
    441因为,在本质上,该原则“意味着讼事将依据从过去的司法经验中归纳出来的原则来裁判,而不是按君主意志武断地确立规则推导出的原理来裁判”。同上注,第107页。
    442Thomas C. Grey,”langdells’ S Orthodoxy”, University of Pittsburg Law Review, vol.45, January1983, pp.1-53.
    443参见[美]本杰明·卡多佐:《论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02页。
    444[美]本杰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445经验主义之所以否定书本和理论,马克思本人的解释是,“日常经验只能抓住事物诱人的外观,如果根据这种经验来判断问题,那么科学的真理就会总是显得不近人情了”。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43页。
    44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四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0-301页。
    447转引自程伟:《延安整风时期的理论教育及其当代价值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4-65页。
    448《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3页。
    449参见中央纪委办公厅编写:《正义与邪恶:惩治腐败最新大案要案查处纪实》,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182页。
    450施绍文、沈树华:《国学大讲堂关汉卿戏曲集导读》,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9年版,第97页。
    451[明]冯梦龙:《警世通言》,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3年版,第308页。
    452参见岳国钧主编:《元明清文学方言俗语辞典》,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8页。
    453参见海南省青年革命运动研究会编:《历史的真相——琼崖地下学联史补充资料专辑》,海口:海南省青年革命运动研究会,2001年版,第31页。
    454罗筱琦、陈界融:《证据方法及证据能力研究(上册)》,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
    455张健康主编:《犯罪新手法与侦查新思路》,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页。
    456参见史明武、王辉:“论口供在立法司法实践中证据价值的差异及完善途径”,载第十三届学术研讨会论文评选委员会编:《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十三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457参见《宋会要》职官5之59“宁宗嘉泰元年臣僚言今日治狱之弊条”。转引自刘馨珺著:《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页。
    458[汉]司汉迁:《史记》,北京市:线装书局,2006年版,第539页。
    45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46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03页。
    461按照功利主义理论,“行为的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的非与它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苦;不幸是指痛苦与丧失快乐”,而德性、自由、正义等范畴如果离开苦乐标准也将变得毫无意义。参见[英]密尔:《功用主义》,唐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7页。
    462参见[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463[法]伯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5页。
    464朱越利校点:《墨子》,沈阳市: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468[春秋]管仲:《管子》,吴文涛、张善良编,北京市: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年版,第407页。
    469张周志:《全球化视域的中西哲学思维方式会通》,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页。
    470卢文昆选编:《严复文选》,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338—339页。
    471相关研究可参见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第63-79页。
    472[英]乔治·爱德华·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页。
    473参见李德顺主编:《价值学大词典》,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21页。
    474罗筱琦、陈界融:《证据方法及证据能力研究》(上册),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
    475[英]密尔:《功用主义》,唐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8页。
    476麦克尔莱文教授本人的回答是,“酷刑惟一可用的对象是明显犯法的罪犯,为的是挽救无辜者的生命,而这两种之间的界限是明显的。如果他们选择使用痛苦以维持秩序,西方的民主将无疑要改变方向”。参见[美]布瑞安·伊恩斯:《人类酷刑史》,李晓东译,长春: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477同上注,第13-14页。
    478“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参见[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1--102页。
    479[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15、294页。
    480[英]E·K·亨特:《经济思想史:一种批判性的视角(第二版)》,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0页。
    481约翰穆勒在解释功利主义的内涵时就提出:“一个高尚的人必定会使别人更加幸福,而整个世界也会因此而大大得益。所以,即便每个人都仅仅由于他人的高尚而得益,而他自己的幸福只会因自己的高尚而减少,功利主义要达到自己的目的,也只能靠高尚品格的普遍培养。然而,要说每个人的幸福只会因自己的高尚而减少,其荒谬的一目了然便使反驳成为多余”。参见[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482宋功德:《法学的坦白》,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483本节写作中借鉴了笔者《刑讯逼供的博弈分析》一文中的框架并做了适当修正。参见闫召华:“刑讯逼供的博弈分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95-98页。
    484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贝叶斯纳什均衡的创立者约翰·查理斯·哈萨尼提出,在不完全信息的博弈中,“其均衡点(贝叶斯均衡点)是一个n重策略,每个局中人的个人策略均是对其他局中人的(n-1)重策略的某种类型的最佳应对”。参见陈桂玲、娄岩著:《解读诺贝尔经济学大师》,北京:现代出版社,2004年版,第275页。
    485参见崔伟、李强:“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业务考评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2期,第100页。
    486在约翰穆勒看来,这种理智的快乐、感情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感的快乐要远比感官的快乐更有价值。参见[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487邹志宏等:“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促进执法质量全面提高”,《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第62页。
    488施锡铨:《博弈论》,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489Thomas Weigend,“Is The Criminal Process About Truth? A German Perspective”, Harvard Journal of Law and Public:Policy, vol.26, winter2003, p.157.
    490参见[美]米尔健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491参见[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前注[21],第50页。
    492参见陈一云主编:《证据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5页。
    493卞建林、郭志嫒:“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67-173页。
    494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第116页。
    495参见霍海红:“认真对待客观真实”,高鸿钧、何增科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11辑):走向民主的时代》,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1页。
    496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页。
    497“2005年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研究综述”,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资料汇编(第一辑):2000-2005》,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9页。
    498樊崇义等:“刑事诉讼前沿问题研究”,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一卷)》,北京:检察出版社社,2000年版,第205-206页。
    499参见左卫民等,前注[377],第53-54页。
    500参见[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
    60页。
    501参见左卫民等,前注[377],第56页。
    502参见黄招龙:“对侦破余林主‘零口供’故意杀人案的反思”,《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4期,第84-86页。
    503故此,有学者提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已经普遍演变成为‘申请会见权’”。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2页。
    504欧阳海灵、艾永强:“单兵突进”后,新律师法‘梗阻’何处”,《检察日报》,2008年10月6日,第六版。
    505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38.转引自Micheline Ishay, The History of Human Rights: From Ancient Timesto the Globalization Era, 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8, p.88.
    506这是德国的规定。在日本,尽管“姓名原则上不属于《宪法》第38条第1款所说的不利事项”,但违反犯罪嫌疑人的意思强迫其说出姓名、住所,是宪法所不允许的。参见[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页。
    507[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0-81页。
    508[法]贝尔纳布洛克,前注[26],第75页;[德]托马斯·魏根特:前注[689],第52页。
    509意大利赋予了警察讯问时辩护律师的在场权,德、法仅仅赋予检察官讯问时的辩护律师在场权,而日本则禁止侦查阶段讯问中律师在场。详见潘金贵:“论辩护律师的讯问在场权”,孙长永主编:《刑事诉讼证据与程序》,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37-244页。
    510[法]贝尔纳布洛克,前注[26],第77页。另可参见陈朴生等:《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台北:汉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285-287页。
    511[日]松尾浩也,前注[506],第73页。
    512参见施鹏鹏:“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评析”,《现代法学》,2008年第5期,第174-186页。
    513See George Ryley Scott, History of Torture Through the Ages, Whitefish:Kessinger Publishing,2003, p.86.
    514兰贝恩教授也曾经说,“陪审团的证据标准使得刑讯没有存在的理由”,而且,“英国也没有发展出实施刑讯的机构”。转引自Darius Rejali, Torture and Democracy,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7, p.529.
    515有学者认为,目前存在的司法异化可概括为司法的等级化、行政化、商业化以及地方化,即所谓的“四化”现象。参见周天勇、王长江、王安岭主编:《攻坚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报告》,乌鲁木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页。
    516顾昂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讲话》,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46。
    517周天勇、王长江、王安岭主编:《攻坚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报告》,乌鲁木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版社2008年版,第302页。
    518[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519Fred Ramen, Rights of the accuse, New York:the Rosen Publishing Group,Inc.,2001, pp.56-57.
    520521Teller, Constitutional Criminal Procedure: Outline and Case Summaries, Teller Books,2010, p.40.See Harris v. New York(U.S.1971) and Oregon v. Hass(U.S.1975).
    522See New York v. Quarles,467U.S.649(1894).
    523但这种非法自白可以在警察向被讯问者宣读米兰达警告后被讯问者再次作出的明智而自愿的自白洗净。See
    5O24regon v. Elstad,470U. S.298(1985).See 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S.,251U.S.385(1920).
    525See Michigan v. Tucker,417U.S.433(1974); Missouri v. Seibert,542U.S.600(2004).
    526如一些判决中指出,“强迫”行为不仅仅局限于PACE法中的刑讯、不人道或者有损尊严的对待,以及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还包括诸如剥夺嫌疑人与律师接触的权利、非法的羁押等。参见陈瑞华:《比较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页。
    527参见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77页。
    528参见[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
    128页。
    529“第一,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被判决有罪;第二,无辜的人不受定罪;第三,有罪的人得到与其罪行相当的惩罚”。参见魏晓娜:“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正义”,《法学家》,2005年第1期,第107-109页。
    530参见李建明:《冤假错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86页。
    531“思维的至上性是在一系列非常不至上地思维着的人中实现的;拥有无条件的真理性的认识是在—系列相对的谬误中实现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7页。
    532“‘错案’本身是一个模糊的和不确定的概念”,不适应“作为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来使用”,“裁判结论与案件事实不符,裁判也不一定违法”,“对于一个案件裁判的否定性评价比较准确的概念应当是‘违法裁判’”参见张卫平:“‘错案’与‘违法裁判’有质的区别”,《人民法院报》,2004年3月9日。
    533据对涉嫌刑讯赵作海的民警的《起诉意见书》称:“从5月8日至6月10日,赵作海先后被控制在柘城县老王集乡派出所和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分别被拷在连椅上、床腿上或摩托车后轮上,公安办案人员分班轮流审讯和看守,这种体罚控制情况持续长达33天。罗明珠持枪威吓赵作海,并指使、纵容李德领、王松林、周明晗、郭守海、司崇兴等人采取用木棍打、手枪敲头、长时间不让休息和吃饭等方法轮番审讯赵作海”。参见牛亚皓:“赵作海遭刑讯逼供案6名警察被起诉”,网址:http://news.sina.com.cn/c/2010-07-14/11132067617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7月
    6日。
    534张寒:“‘河南佘祥林’案警方称系错案”,《新京报》,2010年5月9日,A01版。
    535“2002年八、九月份,公安机关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会上专题汇报该案。最后,经过会议集体研究,结论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参见张寒:“检方承认赵作海冤案存逼供政法委开会定凶手”,《新京报》,2010年5月11日,A01版)。要求商丘市检察院“20天内提起公诉”(参见石玉:“公诉人剖析赵作海案,直陈不敢不执行有关会议决定”,《南方都市报》,2010年5月14日,A08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并迅即提起公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很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缓。
    540参见《中国法律年鉴2010》,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2010年版,第159页。
    541徐公社主编:《刑事侦查学》,杭州: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543[英]Gisli H. Gudjonsson,前注[363],第166页。
    544参见[美]弗雷德E英博等,前注[371],第5页。
    545参见左卫民等,前注[377],第41页。
    546[英]Gisli H.Gudjonsson,前注[363],第166页。
    547参见齐文祥等:《刑讯侦问方略》,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公安机关内部发行),第360-361页。
    548浜田寿美男,前注[537],第103页。
    550刘志明:《四川宜宾“11·28”杀人冤案调查》,载《凤凰周刊》,2005年第19期。
    551参见2008年3月20日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节目纪录片《牢笼:郝金安的十年冤狱》文字稿,载《凤凰播报》,网址:http://blog.ifeng.com/article/134709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7月25日。
    552以下两首“诗”参见齐文祥等:《刑讯侦问方略》,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公安机关内部发行),第5页。
    560万毅:《变革社会的程序正义——语境中的刑事司法改革》,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页。
    561“如果只试图最小化直接成本的话,错误成本可能变得变得更高。同样的,在某一点上,为实现准确性而导致的直接成本的增加,可能比因准确性提高而带来的错误成本的节约要更大。”参见[美]迈克尔D贝勒斯,前注[553],第143页。
    562柏杨:《我们要活得有尊严》,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8页。
    563参见[意]切萨雷·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564[英]Gisli H.Gudjonsson,前注[363],第185-205页。
    565尚武:“‘命案必破’的理论与实践”,田霖著:《江城重案(第2辑):命案必破》,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566参见崔敏:“关于‘命案必破’的冷静思考”,陈光中、汪建成、张卫平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2006年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59页。
    567参见傅达林:“‘命案必破’是对实体正义的虚幻追求”,张士宝主编:《法学家茶座(第12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2页。
    568朝格图:“‘命案必破’疯人顶罪”,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44611,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8月14
    570此处的供主要指受害人及其家属、左邻右舍、更夫等知情人的证言。
    571张荣铮等,前注[123],第595-596页。
    572参见张天尧:《冷眼热语:“限期破案”与刑讯逼供》,网址:http://www.hbfzb.com/html/article/201105/2011051708294162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8-15。
    573[美]迈克尔D贝勒斯,前注[553],第151页。
    574[美]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7页。
    575同上注,第96页。
    576事实上,尽管没有看到“若无辜即不被判罪的权利”,但经济分析者的效益分析中并没有出现德沃金指出的在“判无辜者有罪”和“不判犯罪者有罪”同等对待和无所侧重的问题。因为,经济分析者认为,不判犯罪者有罪的主要错误成本可能只是增加的犯罪率,但只要提高刑罚的严厉程度,就可以维持同样的威慑力,所以,判无辜者有罪的成本会更高。
    577[美]迈克尔D贝勒斯,前注[553],第151-152页。
    578同上注,第157页。
    579龙宗智:“威胁、引诱、欺骗的审讯是否违法”,《法学》,2000年第3期,第20页。
    580而“现代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是处于平等的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进程,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具有充分而对等的自由发挥机会,从而使决定更加集思广益,更容易获得人们的共鸣和支持”。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控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
    581有些法官提出,“许多法官主观上并不具有重口供的观念,只是起诉至法院的许多案件的大部分证据只是口供,客观性证据很少,因此法官只能依据口供认定案件事实。由于口供的虚假性较高,依据口供认定案件事实很容易出现冤错案。但中国法官对此类案件又不敢断然作出无罪判决,客观上造成了法官主要依据口供定罪的事实。”参见步步花儿:《中国法官真的具有重口供的观念吗?》,网址:http://foxyouth.fyfz.cn/art/889539.htm,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8月19日。
    582M.Freeden,Right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1, p.1.。转引自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583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584参见陈志尚主编:《人学原理》,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451页。
    585参见[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
    586[美]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587[美]杰克·唐纳利,前注[585],第173页。
    588参见张岱年、方克立主编:《中国文化概论》,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9页。
    589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84页。
    590毛泽东主张,在处理群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时,应当先公后私,公私兼顾,“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应当“以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参见毛泽东,前注[339],第997页。
    591“我国的诉讼程序不是‘无罪推定’,也不是‘有罪推定’。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不是根据假定推理,而是根据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参见陈一云:《证据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
    592Theodore A. Gottfried and Peter G. Baroni,“Presumptions, Inferences and Strict Liability in Illinois Criminal Law:Preempting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John Marshall Law Review, vol.41, no.3, spring2008, p.179.
    593参见[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卷),张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594[法]贝尔纳布洛克,前注[26],第27页。
    595参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情况通报》,文号:公通字[1996]74号,发布和执行日期:1996-11-12。
    596参见庄会宁:“如何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瞭望新闻周刊》,2001年第27期,第28页。
    597林莉红、尹权、黄启辉,前注[366],第38-39页。
    598参见赵凌:“聂树斌冤案真凶死刑前欲为替死者洗冤”,《南方周末》,2007年11月1日,A1版。
    599参见王健:“呼格吉勒图:又一个聂树斌”,《法律与生活》,2006年9月下半月刊,第6-8页。
    600参见刘计划:“逮捕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的理性解读”,《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3期,第
    152-153页。
    601但是,2003年以来,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开始空前重视超期羁押的治理问题,超期羁押的人数锐减,据报道,“自2003年首次实现无超期羁押以来,检察机关一直保持超期羁押零纪录”。参见廉士兵:“根除超期羁押路在何方”,《检察日报》,2008年7月25日,第02版。
    602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文本,载程味秋等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2页。
    603黄宗智,前注[438],第345页。
    604原文为:Lord, Grant Me: Serenity toAccept The Things I Can’t Change, Courage to Change The Things I Can, Wisdomto Know The Difference.
    605“第一步,从今年3月1日起,普遍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高检院、省级院、省会(首府)市院和东部地区分州市院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像;第二步,从2006年底开始,中西部地区分州市级院和东部地区县区级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必须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第三步,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像”。参见肖玮:“分三步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日报》,2006年1月18日,01要闻版。
    606杜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把锋利的双刃剑”,《法制日报》,2007年11月21日,第5版。
    607参见徐伟:“重庆检察机关对2800余职务犯罪案同步录音录像”,《法制日报》,2010年7月26日,第05版。
    608周斌:“全程录音录像可让刑讯逼供‘见光死’”,《法制日报》,2011年9月7日,第05版。
    609“我国将推动命案审讯全程录音录像防刑讯逼供”,网址:http://news.qq.com/a/20060516/00205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8月16日。
    610周斌,前注[608],第05版;卢哲恒:“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要同步录音录像”,《都市快报》,2006年1月18日,第4版;湖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坚持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日报》,2011年10月22日。
    611卢凤亮:《关于反贪工作中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的调研报告》,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59f8c10100xlj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1月16日。
    612马丽霞:“关于目前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的调研报告”,《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4期,第11页。
    613参见樊飞:“审讯中要有条件地让犯罪嫌疑人休息”,《渤海晨刊》,2010年7月9日,第4版。
    614参见周崇华:“讯问超过六小时免费提供餐饮”,《法制日报》,2006年8月29日,第5版;夏胜利:“醴陵检察院人性化办案讯问四小时免费提供餐饮”,http://news.sina.com.cn/o/2006-12-01/163010659922s.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1月17日;“无锡:锡山区检察院推出‘自侦案件人性化办案九条规定’”,网址:http://www.js.jcy.gov.cn/readnews.asp?nid=3168,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1月17日。
    615左燕东:“临汾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推出人性化新举措检察官问罪医生们问病”,《山西日报》,2011年1月18日,第B1版;余军:“‘人性化’办案推进办案安全建设”,网址:http://www.dqjiangbei.jcy.gov.cn/jianyujiancha/201106/t20110615_55637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1月17日。
    616参见李红汛、高鸿鹏:“河南省讯问室装监控探头民警审讯将被直播”,《大河报》,2011年7月15日,A12版。
    617同上注,第A12版。
    618蒋佳伽:“广州番禺:开展涉案人员讯问现场同步督察”,网址:http://www.jcrb.com/jcpd/jckx/201104/t20110408_52666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1月17日。
    619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以下工作(不含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作出撤销或不起诉的)实施监督:1、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起诉的。同时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一些违法情形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在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620参见唐颖、喻绍玉:“徐州鼓楼:律师旁听侦查讯问已有两年”,《检察日报》,2010年7月14日,第8版。
    621参见朱建军、元冰凌:“讯问未成年疑犯请‘五老’到场”,《检察日报》,2011年8月7日,第2版。
    622审查时须做到:“(1)审查思路、审查方向、审查重点的确定,要依据案件证据情况,而非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2)认定的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独立存在,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3)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要充分重视,并依据证据对其合理真实与否加以确认。”参见《南方周末》新千年文丛编委会编:《新视点》,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页。
    623代之以“在鼓励其如实陈述的同时,不强迫其做不利于本人的陈述”,其核心内容也由强调“视有罪供述为零”,改为,“认定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独立存在,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参见关切、刘铁山:“‘沉默权’未有引入,‘零口供’重新定义”,《辽沈晚报》,2001年3月30日。转引自网址: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1-03/30/content_16270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1月18日。
    624张瑾华:“让法律更合情合理”,《钱江晚报》,2000年12月27日。转引自网址:http://www.zjol.com.cn/node2/node2352/node2354/node3693/userobject12ai3177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1月18日。
    625参见易守华、赵金玲:“重庆法院有限制引进沉默权警方称增加办案难度”,《重庆晚报》,2004年12月3日。转引自网址:http://news.163.com/41203/7/16LNBO3D0001124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1月18日。
    626张威:“抚顺检察院把‘沉默权’写进司法规章”,《辽沈晚报》,2000年9月5日。转引自网址:http://news.sina.com.cn/china/2000-09-05/12393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1月18日。
    627即“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危害后果如何’、‘犯罪事实发生的经过’、‘犯罪是何人所为’、‘证明系何人所为的证据’等要素为顺序,运用全案证据进行推论,得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结论”。参见李乐平:《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检讨与完善》,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
    628《南方周末》新千年文丛编委会,前注[622],第143页。
    629小南:“‘零口供’不再允许犯人保持沉默”,网址:http://www.dayoo.com/gb/content/2001-03/30/content_9527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1月18日。
    630这些地方性规则涉及口供问题的主要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7月19日)(以下简称《广东证据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10月16日)(以下简称《广东刑案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3月31日)(以下简称《江苏证据意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
    (试行)》(2007年11月15日)(以下简称《江西死刑案件证据意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死刑案件言词证据的若干意见(试行)》(2006年8月9日)(以下简称《江西言词证据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2006年7月31日)(以下简称《上海证据意见》)、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刑事证据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6月1日)、河南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规定》(2005年12月30日)(以下简称《郑州排除证据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国家安全厅、湖北省司法厅
    631《江西死刑案件证据意见》第三条对此规定地尤为细致:“三、言词证据应当依法收集并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讯(询)问笔录应当准确、完整地反映被讯(询)问人的原话、原意。严禁未经被讯(询)问人同意擅自修改。讯(询)问笔录记明每次讯(询)问的起止时间。讯(询)问时,讯(询)问人不得少于两名办案民警、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讯(询)问笔录应当由讯(询)问人、被讯(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捺手印)。对被讯(询)问人拒绝签字的讯(询)问笔录,不得强迫或诱使其签名或盖章(捺手印),可将其拒绝情形记录于笔录尾部。对被讯(询)问人要求修改的内容及要求记录在案的意见,应如实记录。被讯(询)问人要求改变如实记录的内容的,应当说明情况,再补记改变后的内容。被讯(询)问人有书面材料要求提交的,应当收集归档。”
    632如广东省《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其证明力一般可以参照下列原则认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实物证据的证明力优于言词证据;历史档案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优于其他书证;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内容稳定、前后一致的言词证据证明力优于内容不稳定、前后不一致的言词证据”。此外,四川省《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三十三条、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633吴丹红:“中国证据立法的理想与现实”,徐昕主编:《司法》,第3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34即“在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
    635参见游伟:“统一司法要去除‘地方性司法解释’”,《法制日报》,2009年11月04日,第5版;王斗斗:“陈卫东称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存疏漏新规可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法制日报》,2010年6月7日,第5版。
    636参见房保国:《你有权保持沉默》,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155页。
    637冯莹、姚晨奕:《关于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规范的江西版本》,网址: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2/03/28634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1月21日。
    638某些地方性证据规则出台后,“不仅避免了冤假错案,更重要的是提高了案件质量、办案效率,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见房保国:《刑事证据规则实证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0页。
    639参见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7页。
    640高一飞:“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河北法学》,2005年第4期,第66页。
    641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8页。
    642崔卫军:“浅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据地位”,网址:http://www.jcrb.com/xueshu/zxsd/200911/t20091110_28172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1月12日。
    643肖爽:“口供在刑事案件中应后置审查”,《人民检察》,2006年4月(上),第60页。
    644同上注,第60页。
    645口供的真实性是需要其他证据证明的,而“围绕口供真实性的证明,其实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体系,在这个证据体系中,口供已被其他证据所固定。也就是说,在案件证据体系形成后,口供的证据作用已显得无足轻重,其证据效力绝大部分可由其他证据担负”。参见潘三连:《口供及其证据效力》,载《人民公安》,1999年第9期,第48-49页。
    646参见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8页。
    647参见樊崇义、陈永生:“从口供本位到物证本位”,《检察实践》,2000年第3期,第2页。
    648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649蒋剑鸣、黄维智:《转型与回应:宏观视野下的证据与政策运用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3-147页。
    650参见牟军,前注[12],第33-37页。
    651当然,根据牟军教授的解释,他所论证的“口供中心主义”不同于惟口供论或口供至上主义,而是口供中心的客观主义。
    654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0页
    655陈泽宪、熊秋红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以被指控人的权利保护为核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页。
    659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67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671殷泓、王逸吟:“刑诉法大修的七个亮点”,《光明日报》,2011年8月25日,第5版。
    676陈霄、焦红艳,前注[673],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1月25日。
    679易延友:《中国刑诉与中国社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6页。
    680[宋]司马光:《资治通鉴(上册)》,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482页。
    692See U.S. Dep’t of Justice, Sourcebook of Criminal Justice Statistics Online, Table5.57.2000,Table5.57.2002,Table5.57.2004,Table5.57.2006, http://www.albany.edu/sourcebook/tost_5.html#5_f,2011-10-09.
    693Robert E. scott﹠William J. Stuntz, note701above, p.1932.
    694See Gary Slapper﹠David Kelly, Sourcebook on the English Legal System, London: 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2001, p.410.
    695See Andrew Ashworth, The Criminal Process----An Evaluative Study,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pp.268-269.
    696Christopher Allen, note657above, p.267.
    697参见[日]田宫裕:《被告人的地位及其口供——日本法学家论日本刑事法》,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9页。
    698参见[日]松尾浩也,前注[593],第36页。
    699Michelle G. Grossman﹠Julian V. Roberts, Criminal Justice in Canada(Fourth Edition): A Reader, Totonto:NelsonEducation Ltd,2011, p.163.
    700参见[美]弗洛伊德·菲尼、[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岳礼玲:《一个案例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29页。
    701See John H. Langbein, Comparative Criminal Procedure: Germany, Minnesota:West Pub. co.,1977. p.191.
    702[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前注[21],第304页。
    7031996年,里奥教授对三个都会警察局182次讯问研究后发现,有2%的讯问使用了强制手段,这些强制手段包括疲劳讯问,讯问前不进行米兰达警告等。See RichardA. Leo, Inside the Interrogation Room, J. Crim. L.&Criminology, vol.
    86, No.2, Winter1996, p.282.
    704“2010年6月,陪审团判处芝加哥前警长因涉嫌虐囚犯有伪证罪和妨害司法公正罪,他与同事被控用恐吓、窒息和燃烧嫌疑人的方法获取口供。《芝加哥论坛报》2010年5月12日报道,芝加哥警察局被控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嫌疑人进行逮捕、铐在墙壁或金属长凳、不提供正常三餐、很少休息、不提供床铺浴室等“软酷刑”获取非自愿供述。”参见国务院:《2010年美国的人权纪录》,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1-04/10/c_121287373_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1-09-10。
    705Frazier v. Cupp,394U.S.731(1969).
    724《鲁迅全集》,第十一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0页。
    725刘军宁:《保守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
    726许章润等:《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727参见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305页。
    728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等:《认真对待人权》,朱伟一等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729See Max Rheinstein, ed., 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6, p.349.
    730[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731“刑侦大队基层基础工作调研报告”,网址:http://top81.jschina.com.cn/top81bbs/thread.php?cid=1&rootid=84762&id=84768,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2月1日。
    737卞建林:《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探索》,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9页。
    742参见李建明:“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性及其限度”,《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第28-29页。
    743徐道稳:《迈向发展型社会政策:中国社会政策转型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
    744马进保、李明、蒋石平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745[德]耶林:《法律中的目的》。转移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2页。
    746参见[法]古斯塔夫·勒庞,前注[341],第30页。
    1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7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柏杨:《我们要活得有尊严》,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年版。
    3班固:《汉书》,北京市:团结出版社,1996年版。
    4卞建林:《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探索》,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卞建林、谭世贵主编:《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
    6毕玉谦等:《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不题撰人:《施公案》,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版。
    8蔡墩铭:《刑事证据法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
    9蔡墩铭:《两岸比较刑事诉讼法学》,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
    10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蔡咏春:《新约导读》,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
    12柴德赓、荣孟源等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八)》,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13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建议稿与论证》,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14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5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进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陈光中主编:《沉默权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7陈梗生等:《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台北:东亚法律丛书,1984年版。
    18陈立:《刑事证据法专论》,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9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0陈瑞华:《比较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1陈瑞华主编:《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2陈卫东主编:《中欧遏制酷刑比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3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4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25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6程伟:《延安整风时期的理论教育及其当代价值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27程维荣:《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28崔高维校点:《礼记》,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29崔敏:《中国古代刑与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0崔敏:《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全面回顾》,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1崔敏、张文清:《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2崔敏:《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33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34董子竹:《圣经新约东方解》,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5窦仪等:《宋刑统》,吴翊如点校,北京市:中华书局,1984年版。
    36杜世相:《刑事证据运用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37房保国:《刑事证据规则实证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8房保国:《你有权保持沉默》,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
    39房玄龄等:《晋书》,长春市: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0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41樊崇义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理性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3范晔:《后汉书下》,长沙市:岳麓书社,2008年版。
    44范晔、司马彪:《后汉书(上)》,长沙市:岳麓书社,1994年版。
    45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西法律传统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6冯梦龙:《警世通言》,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3年版。
    47葛少芸、付莹、孙双秀等:《中国法律制度变迁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
    48顾昂然:《立法札记——关于我国部分法律制定情况的介绍》,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9管仲:《管子》,吴文涛、张善良编,北京市: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年版。
    50桂万荣编撰:《棠阴比事选》,[明]吴讷删补,陈顺烈注译,北京市: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
    51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2郭建:《古代法官面面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
    53海南省青年革命运动研究会编:《历史的真相——琼崖地下学联史补充资料专辑》,海口:海南省青年革命运动研究会,2001年版。
    54何家弘主编:《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示例与释义》,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55黄文艺:《中国法律发展的法哲学反思》,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56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7蒋剑鸣、黄维智:《转型与回应宏观视野下的证据与政策运用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8蒋铁初:《中国近代证据制度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59况继明:《云南司法审判的回顾与探讨》,昆明:云南出版集团公司,2008年版。
    60郎瑛:《七修类稿下》,安越点校,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年版。
    61乐钧:《耳食录》,辛照校点,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版。
    62李春雷:《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1895-1928》,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3李建明:《冤假错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64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65李燾:《续资治通鉴长编第19册》,北京市:中华书局,1985年版。
    66李延寿:《北史》,北京市:中华书局,1974年版。
    67梁恭辰:《北东园笔录》(第5册),上海:上海进步书局、上海文明书局,民国时期。
    68林喜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话语解魅与制度构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出版社,2008年版。
    69刘军宁:《保守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70刘立宪、谢鹏程:《海外司法改革的走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71刘昫等:《旧唐书》,长春市: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72刘品新:《刑事证据疑难问题评析》,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73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4罗昶:《伦理司法: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与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75罗筱琦、陈界融:《证据方法及证据能力研究》(上册),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76龙宗智:《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中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7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7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7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8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81马中:《中国哲人的大思路》,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82《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83《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84《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85《毛泽东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86牟军:《自白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7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8宁松、白彦:《刑事被告人基本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89齐文祥等:《刑讯侦问方略》,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0乔丛启:《孙中山法律思想体系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91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民国十三年编订法令大全》,北京: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
    9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四卷》,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
    93沈玉成编著:《酷吏传》,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
    94史全礼:《礼法融合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95司马光:《资治通鉴(上册)》,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3年版。
    96司法光:《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97司马迁撰,南朝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版。
    98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99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00孙长永主编:《刑事诉讼证据与程序》,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101孙长永主编:《现代侦查取证程序》,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102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103沈德咏、宋随军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104宋英辉、汤维建主编:《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05宋英辉、汤维建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06陶宗仪:《辍耕录》,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
    107田文昌、陈瑞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08脱脱等:《宋史》,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09万毅:《变革社会的程序正义——语境中的刑事司法改革》,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110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1王充:《论衡》,上海市: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112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13魏收:《魏书》,长春市: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14魏征等:《隋书》,长春市: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15魏中礼:《翻供及其对策》,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01年版。
    116[清]夏燮:《明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
    117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
    118辛子牛主编:《中国历代名案集成(下)》,上海市: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9徐道稳:《迈向发展型社会政策:中国社会政策转型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120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21徐景峰:《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与文献纵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122徐珂:《清稗类钞》(第8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123徐美君:《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4徐忠明编著:《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25许章润等:《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6谢佑平主编:《检察实务中的刑事程序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127杨松才、肖世杰主编:《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题研究——“中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人权保障”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128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9姚思廉:《二十四史陈书》,延吉市:延边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30易延友:《中国刑诉与中国社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1易延友:《沉默的白由》,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32喻中:《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133岳礼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中国刑事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34赵海峰等:《欧洲法通讯(第4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35赵晓华:《晚清讼狱制度的社会考察》,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36张军:《刑事错案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
    137张丽云:《刑事错案与七种证据》,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138张歧山:《古代法案选编》,北京:北京出版社,1981年版。
    139张廷玉等:《二十四史明史》,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
    140直隶高等审判厅编:《华洋诉讼判决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41震钧:《天咫偶闻》,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142中央纪委办公厅编写:《正义与邪恶:惩治腐败最新大案要案查处纪实》,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
    143朱晓青:《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4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7年版。
    145张希波主编:《革命根据地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146张兆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长沙:岳麓书社,2005年版。
    147张周志:《全球化视域的中西哲学思维方式会通》,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48郑克:《折狱龟鉴译注》,上海市: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149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
    150左卫民等:《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51[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152[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53[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54[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55[德]韦伯:《学术与政治》,钱永详等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56[法]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57[法]伯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158[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59[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诉讼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60[美]艾伦、库恩斯、斯威夫特:《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第3版》,张保生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161[美]阿瑟·澳布里等:《刑事审讯》,但彦诤等译,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62[美]布瑞安伊恩斯:《人类酷刑史》,李晓东译,长春: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163[美]道格拉斯G拜尔:《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64[美]E. 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165[美]弗雷德·E·英博等:《审讯与供述》,何家弘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166[美]弗洛伊德·菲尼、[德]约阿希姆·赫尔曼:《一个案例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岳礼玲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167[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68[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69[美]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
    170[美]亨利J.亚伯拉罕:《司法的过程:美国、英国和法国法院评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71[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2[美]柯特勒:《美国八大冤假错案》,刘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年版。
    173[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174[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75[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6[美]诺曼·M·嘉兰等:《执法人员刑事证据教程》,但彦诤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177[美]威廉L德威尔:《美国的陪审团》,王凯译,北京:华厦出版社,2009年版。
    178[美]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版。
    179[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等:《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一卷)》,吴宏耀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80[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等:《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二卷)》,魏晓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81[日]浜田寿美男:《自白的心理学》,片成男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182[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下)》,丁相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83[日]石井一正:《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陈浩然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
    184[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85[日]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
    186[日]西原春夫:《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87[日]小林秀之:《新证据法》,华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88[英]E K亨特:《经济思想史:一种批判性的视角(第二版)》,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89[英]Gisli H. Gudjonsson著:《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乐国安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
    190[英]J W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李启家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191[英]密尔:《功用主义》,唐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
    192[英]莫尔顿:《人民的英国史》,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版。
    193[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94[英]约翰·斯普莱克:《英国刑事诉讼程序(第9版)》,徐美君、杨立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95[英]詹妮·麦克埃文:《现代证据法与对抗式程序》,蔡巍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96[意]戴维奈尔肯:《比较刑事司法论》,张明楷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7[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98卞建林、郭志嫒:“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199蔡虹:“‘零口供’与沉默权”,《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
    200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201陈瑞华:“庭外供述笔录的非自愿性推定原则——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一种立法思路”,《法学论坛》,2005年第5期。
    202陈瑞华:“义务本位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程序效应”,《清华法学》,2008年第1期。
    203陈瑞华:“刑讯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法学》,2003年第6期。
    204陈少林:“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法学评论》,2000第1期。
    205陈闻高:“论证据体系——兼与〈口供中心主义之辩〉》一文商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206程荣斌:“建设口供制度要走法治化道路”,《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3期。
    207崔敏:“关于‘命案必破’的冷静思考”,陈光中、汪建成、张卫平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2006年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08崔伟、李强:“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业务考评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2期。
    209戴福康:“对刑事诉讼证据质和量的探讨”,《法学研究》,1988年第4期。
    210邓红阳:“尉氏‘精神病人杀人’析因:命案必破或催生刑讯逼供”,《法制日报》,2010年5月12日,第05版。
    211杜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把锋利的双刃剑”,《法制日报》,2007年11月21日,第5版。
    211樊崇义:“证明责任与被告人如实陈述”,《政法论坛》,1984年第3期。
    212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213樊崇义等:“刑事诉讼前沿问题研究”,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一卷)》,北京:检察出版社社,2000年版。
    214樊崇义、陈永生:“从口供本位到物证本位”,《检察实践》,2000年第3期。
    215傅达林:“‘命案必破’是对实体正义的虚幻追求”,张士宝主编:《法学家茶座(第12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16傅宽芝:“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及对策研究”,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9年卷),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
    217葛玲:“关于口供价值的理性思考”,《证据科学》,2008年第16卷第2期。
    218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关于撤诉案件和无罪判决案件的调查报告”,《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5期。
    219郭东旭、魏磊:“宋代‘干证人’法制境遇透视”,《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220何家弘:“‘零口供’与沉默权”,《人民检察》,2001年第4期。
    221胡常龙、汪海燕:“论共犯口供的性质及其证明力”,《人民司法》,2001年第6期。
    222黄维智:“再论‘口供中心’”,《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5期。
    223霍海红:“认真对待客观真实”,高鸿钧、何增科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11辑):走向民主的时代》,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24蒋铁初:“刑讯存废与口供地位关系论:对清末民初限制与废止刑讯的历史考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225蒋铁初:“情证折狱与古代中国的诉讼理想”,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西法律传统》,2009年第7卷。
    226刘方权:“案卷中的口供与证据——一个实证的角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227刘仁文:“冤案是如何酿成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228雷建昌:“论口供的法律地位”,《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1期。
    229雷小政:《先验与经验之间的往返流盼——从有罪推定到无罪假定历史演变》,载《研究生法学》,2004年第2期。
    230林莉红等:“刑讯逼供现状调查报告:以监狱服刑人员为调查对象”,《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231林莉红、赵清林、黄启辉:“刑讯逼供社会认知状况调查报告(上篇民众卷)”,《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
    232李建明:“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性及其限度”,《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233李彤:“探寻杜绝刑讯逼供的现实路径——以对古代刑讯制度运行的社会基础考察为中心”,《理论月刊》,2008年第1期。
    234李欣荣:“清末修律中的废刑讯”,《学术研究》,2009年第5期。
    235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236龙宗智:“试论与当庭供证相矛盾的庭前供证的使用”,《法学》,2000年第1期。
    237龙宗智:“威胁、引诱、欺骗的审讯是否违法”,《法学》,2000年第3期。
    238龙宗智:“论坦白从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239马丽霞:“关于目前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的调研报告”,《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4期。
    240牟军:“口供中心主义之辩”,《河北法学》,2005年第12期。
    241青木:“法律体系仍有漏洞个人疏忽难以杜绝欧洲也出过不少冤案”,《环球时报》,2005年4月20日,第14版。
    242阮堂辉:“‘证据锁链’的困境及其出路破解——论间接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独立定案功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4期。
    243尚武:“‘命案必破’的理论与实践”,田霖著:《江城重案(第2辑):命案必破》,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44沈德咏:“关于口供的几个理论问题,《诉讼法学新探——陈光中教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45施鹏鹏:“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评析”,《现代法学》,2008年第5期。
    246孙长永:“国内法与国际法上的沉默权制度概述”,陈光中主编:《沉默权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47孙长永:“‘正义’无价,如何‘上市’一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引入辩诉交易的思考”,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在中国》,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248孙长永、闫召华:“无罪推定的法律效果比较研究——一种历时分析”,《现代法学》,2010年第4期。
    249宋英辉:“关于测谎证据有关问题的探讨”,《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250宋英辉、吴宏耀:“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程序保障”,《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251谭劲松:“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研究”,《法律适用》,2003年第5期。
    252吴丹红:“论共犯口供的证明力”,《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5期。
    253吴丹红:“中国证据立法的理想与现实”,徐昕主编:《司法》,第3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54吴宏耀:“口供问题之解析”,樊崇义主编:《中国诉讼法判解(第1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55吴宏耀:“侦查讯问制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5期。
    256汪海燕:“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两个<规定>”,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
    257汪建成等:“刑事诉讼口供规则体系论纲”,《北京人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2期。
    258吴纪奎:“口供供需失衡与刑讯逼供”,《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259万毅:“侦查讯问程序的批判性重塑”,《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6年第1期。
    260万毅:“‘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之‘等’的理解”,《检察日报》,2011年7月11日,第4版。
    261汪剑峰、向贤敏:“无罪判决案件的调查与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
    262王兆鹏:“自白与毒树果实原则”,《月旦法院杂志》,2003年第10期。
    263王兆鹏:“共犯或共同被告之陈述”,《月旦法学教室》,2003年第3期。
    264魏晓娜:“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正义”,《法学家》,2005年第1期。
    265谢佑平、万毅:“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9年卷),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
    266熊秋红:“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与如实陈述义务之辨析”,《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
    267徐美君:“口供补强法则的基础与构成”,《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268徐益初:“论口供的审查和判断”,《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
    269许尚金:“口供中心型侦查格局的成因及转变路径”,《人民检察》,
    2008年第12期。
    270许哲嘉:“论自白之排除法则——正当法律程序之思维索引”,(台)《刑事法杂志》,1997年第2期。
    271闫召华:“拒供困局及其突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272杨文革:“中日英三国被告人口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比较”,《公安研究》,2000年第3期。
    273殷泓、王逸吟:“刑诉法大修的七个亮点”,《光明日报》,2011年8月25日,第5版。
    274于浩成:“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法学杂志》,1981年第6期。
    275张翅:“从<不用刑审判书>看古代司法中的‘术审’”,《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276张国宏:“法治视野下的侦查讯问程序”,《犯罪研究》,2007年第5期。
    277张建伟:“口供主义与刑讯取证”,《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78张志京:“贱民执法:一项中国封建狱政管理制度的考察”,马志冰等编:《中国监狱文化的传统与现代文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79张志英:“论有罪推定思想的具体表现及其转变路径———以刑事冤案的产生为切入点”,《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280周洪波:“社会日常监控:口供制度的变迁动力”,《学习与探索》,2003年第3期。
    281周士敏:“受刑事指控者的沉默权”,陈光中主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与实施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82朱勇:“刑讯的历史原因及其本质”,《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283[德]汤玛斯魏根德等:“德、日、美比较刑事诉讼研讨会专题演讲及座谈记录(二)”,(台)《法学从刊》,第177期。
    284[法]西尔蒙西马蒙蒂:“法国刑事证据制度研究”,施鹏鹏译,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85[加]艾琳斯金尼德:“处理自白的艺术——加拿大、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自白法之比较”,秦策译,程味秋校,陈光中主编:《刑事一审程序与人权保障》,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86[美]约翰·帕尔马特:“‘测谎’在中国——何去何从?”,张晓弘译,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5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287[日]三井诚:“日本的自白法则与非法证据的排除”,刘兰秋译,宋英辉审校,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5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288冯景旭:“口供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4月。
    289雷剑昌:“口供研究”,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3月。
    290卫跃宁:“口供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
    291蒋铁初:“中国近代证据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7月。
    292成都市中级法院研究室、武侯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口供运用的调研报告——以审判程序为视角”,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1月6日,网址:http://c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1。
    293彭庆军:“继续革命时代中国农村政治文化变迁”,最后访问日期:
    2011年5月20日,网址:http://www.aisixiang.com/data/19363.html。
    29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情况通报”,文号:公通字[1996]74号,发布和执行日期:1996-11-12。
    295《中国法律年鉴》(2001——2010)。
    296Alan Taylor, Principle of evidence,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2000.
    297Andrew Ashworth, The Criminal Process----An Evaluative Stud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298Boaz Sangero,“Miranda Is Not Enough: A New Justification forDemanding ‘Strong Corroboration’ to a Confession”,Cardozo Law Review,vol.28, no.6,2007.
    299Brandon L. Garrett, Convicting the Innocent: Where CriminalProsecutions Go Wrong,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1.
    300Charles Hollander Q.C.&M.A. Cantab., DocumentaryEvidence(Eighth Edition), London: Sweet and Maxwell,2003.
    301Christopher Allen, Practical Guide to Evidence,Kentucky:Routledge-Cavendish,2008.
    302C.M. Breur, M.M. Kommer, J.F. Nijboer, J.M. Reijntjes(eds.), Newtrends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Volume Ⅱ), Oxford:INTERSENTIA,2000.
    303Daniel E. Hall et. al,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Six Edition),NewYork: Delmar Cengage Learning,2011.
    304Darius Rejali, Torture and Democracy,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Press,2007.
    305Edward Peters, Torture(Expanded Edition), Pennsylvania: Universityof Pennsylvania Press,1996.
    306Gary Slapper﹠David Kelly, Sourcebook on the English LegalSystem, London: 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2001.
    307George Ryley Scott, History of Torture Through the Ages,Whitefish:Kessinger Publishing,2003.
    308Fred Ramen, Rights of the accuse, New York:the Rosen PublishingGroup,Inc.,2001.
    309Hugh M. Thomas, The Norman conquest: England after William theConqueror, Maryland: Rowman﹠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2008.
    310Jon B. Gould, The Innocence Commission: preventing wrongfulconvictions and restoring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New York:New YorkUniversity Press,2008.
    311Kamisar, LaFave, Israel, King,&(gulp) Kerr, Modern CriminalProcedure(Twelfth Edition), Thomson/West,2008.
    312Lawrence Meir Friedman,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merican History,New York: Basic Books,1994.
    313Margaret Lucille Kekewich, Princes and Peoples: France and BritishIsles,1620-1714: an anthology of primary sources, Manchester: ManchesterUniversity Press,1994.
    314Max Rheinstein, ed., 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6.
    315Micheline Ishay, The History of Human Rights: From Ancient Times tothe Globalization Era, 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8.
    316Michelle G. Grossman﹠Julian V. Roberts, Criminal Justice inCanada(Fourth Edition): A Reader, Totonto:Nelson Education Ltd,2011,
    317Paul Roberts﹠Adrian Zuckerman, Criminal Eviden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
    318Peter Murphy, Murphy on Evidence, London: Blackstone PressLimited,2000.
    319R. H. Helmholz, Charles M.Gray, John H. Langbein, Hery E. Smith,Albert W. Alschuler, 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Its Oringins andDevelopment,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7.
    320Richard A.Leo, Police Interrogation and American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
    321Sally Ramage, Fraud and the Serious Fraud Office(Fraud Law: BookTwo), Bloomington and Indiana: iUniverse,2005.
    322Akhil Reed Amar﹠Renee B. Lettow,“Fifth Amendment FirstPrinciples: The Self-Incrimination Clause”, Mich. L. Rev., vol.93, no.5,1995.
    323Albert W. Alschuler,“A Peculiar Privilege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94MICH. L. REy.2625,2638(1996).
    324Bron McKillop,“Anatomy of a French Murder Case”, AM. J. CoMP.L., vol.45, no.3, Summer1997.
    325Eben Moglen,“Taking the Fifth: Reconsidering the Origins of theConstitutional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Mich. L. Rev., vol.92, no.5,March1994.
    326Gisli H. Gudjonsson,“The making of A Series False Confessor: Theconfessions of Henry Lee Lucas”, The Journal of Forensic Psychiatry, vol.10,no.2,1999,
    327Jenny McEwan,“Striking a Balance in Unlawfully ObtainedConfession Cases: United Kingdom Pragmatism against Principle”, San DiegoLaw Review, Vol.44, Issue3,2007.
    328Lawrence Herman,“Unexplore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vilegeagainst Compulsory Self-Incrimination and the Involuntary Confession Rule(Part I, Part Ⅱ)”, Ohio State Law Journal, Vol.53, Issue1-2,1992.
    329. Mark Berger,“Reforming Confession Law British Style: A Decade ofExperience with Adverse Inferences from Silence”, Columbia Human RightsLaw Review, Vol.31, Issue2,2000.
    330. Mark Berger,“Legislating Confession Law in Great Britain: AStatutory Approach to Police Interrogations”, University of Michigan Journal ofLaw Reform, Vol.24, Issue1,1990.
    331Mark Godsey,“Rethinkinig the Involuntary Confession Rule: Toward aWorkable Test for Identifying Compelled Self-Incrimination”, California LawReview, vol.93,2005.
    332Paul G. Cassell&Bret S. Hayman,“Dialogue on Miranda: policeinterrogation in the1990s: An empirical study of the effects of Miranda”, UCLALaw Review, vol.43, February1996.
    333Richard A. Leo, Inside the Interrogation Room, J. Crim. L.&Criminology, vol.86, No.2, Winter1996.
    334Richard A. Leo&Richard J. Ofshe,“The Consequences of FalseConfessions: Deprivations of Liberty and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in the Age ofPsychological Interrogation”, J. CRIM. L.&CRoGY, vol.88, no.2,1998.
    335Richard P. Conti,“The Psychology of False Confessions”, the Journalof Credibility Assessment and Witness Psychology, vol.2, no.1,1999.
    336Richard S. Frase,“Comparative Criminal Justice as A Guide toAmerican Law Reform: How Do the French Do it, How Can We Find Out, andWhy Should We Care?” California Law Review,Vol.78, No.3,1990.
    337Richard S. Frase,“The Search for the Whole Truth about American andEuropean Criminal Justice”,3Buf.f Crim L. Rev.785,2000.
    338Robert E. scott﹠William J. Stuntz,“Plea Bargaining as Contract”,Yale Law Journal, vol.101, no.3,1992.
    339M. Kassin,“The Psychology of Confession Evidence”, AmericanPsychologist, vol.52, no.3, march1997.
    340Steven Penney,“Theories of Confession Admissibility: A HistoricalView, American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Vol.25, Issue2,1998.
    341Theodore A. Gottfried and Peter G. Baroni,“Presumptions, Inferencesand Strict Liability in Illinois Criminal Law: Preempting the Presumption ofInnocence”, John Marshall Law Review, vol.41, no.3, spring2008.
    342Thomas Weigend,“Is The Criminal Process About Truth? A GermanPerspective”, Harvard Journal of Law and Public: Policy, vol.26, winter2003.
    343Welsh S. White,“What Is An Involuntary Confession Now?”,RUTGERS L. REV., vol.50, no.4, summer1998.
    344CPT,“20Years of Combating Torture:19th General Report of theEuropean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ing,2009.
    345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Violation by Article and byCountry(1959-2010)”, December31,2010.
    346Great Britain: Parliament: Joint 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 Houseof Commons, House of Lords,“Allegations of UK Complicity in Torture:Twenty-third Report of Session2008-2009”,London: The Stationery OfficeLimited,2009.
    347Royal Commission on Criminal Justice, the Royal Commission Reportof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Criminal Justice1993, CM2263, para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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