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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税监督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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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用税监督权是指纳税人所享有的知悉政府用税情况、参与政府用税决策和督促政府纠正不当用税行为的权利。用税监督权作为纳税人的核心权利,不仅是纳税人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而且因为它直接体现了纳税人个人权利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其权利理念的树立和实现程度对我国宪政目标的达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用税监督权的建设不论从理念认知还是从实现机制都处于“百废待兴”的阶段,因此亟需通过系统的理论梳理和制度设计为我国的用税监督权的实现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本文循此思路,对用税监督权进行了全面研究。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章和第二章侧重于对用税监督权理念本身进行理论考察,以解决“为什么需要用税监督权”和“用税监督权是什么”的问题。因为用税监督权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属于宪法性问题,因此本文将其放置在一个宏观的视域——宪政框架下予以审视。本文第一章从宪政的角度廓清了用税监督权的理论起源,是本文的逻辑起点。在该章,笔者沿着“宪政——税收——纳税人权利——用税监督权”的思路展开:首先通过对“宪政”概念的分析,明确了宪政的核心内涵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衡;再从税收与宪政的关系入手,对税收概念进行了历史性分析,得出税收概念的演进历程其实就是一部宪政发展的历史。在家产国家阶段和国家主义社会阶段,税收于纳税人而言仅仅是一种强制性地义务,纳税人除了缴纳税款外,无法享受到任何权利;而发展至税收国家和更高级别的宪政国家阶段,税收于纳税人而言成为了其支付给国家以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价。税收由义务本位性概念转变为权利本位性概念,为纳税人权利成为财税法制度的核心提供了前提条件。近代公共财政模式的“公共性”体系于两个方面:一是财政支出应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二是要求必须应有纳税人参与财政过程。在此背景,用税监督权理念的树立和具体实施成为宪政国家的必然诉求。
     在为用税监督权研究做好以上知识准备后,本文第二章是对用税监督权进行的理论解读。首先,从权利的构成来看,用税监督权是由用税知情权、用税决策参与权和用税监督请求权构成的。其中用税知情权是前提,用税决策参与权是必然要求,用税监督请求权是救济手段。其次,从权利的功能来看,用税监督权对政府具有引导和保障其合法正当用税的功能,对纳税人具有提供纳税遵从度的功能,对宪政建设具有推进功能。再次,为了保障用税监督权的实施,必须对其所依存的用税监督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用税监督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用税监督法律关系、用税监督法律行为和用税监督法律责任等基本范畴的确立,为用税监督权的实施机制的设计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
     在对研究对象——用税监督权进行了理论厘清和界定之后,本文从第三章至第六章,循着“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现有用税监督权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揭示,探寻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回应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本文第三章首先考察了我国用税监督权的现状,归纳出三大问题:一是人为分割了征税和用税两个阶段,从而限制了用税监督权在税款征税阶段的适用;二是由于缺乏用税监督权法律制度的体系化设计,用税监督权的实现途径呈现出模糊性和缺乏操作性;三是在用税监督权行使的程序上出现了形式化和低效率化,纳税人无法有效在用税决策和用税决策执行结果程序中有效行使用税监督权。然后进一步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探寻了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一是受到法律工具主义思潮的影响,使得用税监督法律制度的应有价值得不到体现,对用税监督行为产生错误导向,并导致用税监督权运行困难;二是对用税监督权性质认识模糊,没有深刻认识到用税监督权是纳税人其他诸多权利的核心权利;三是由于用税政策法律化方法失当造成了用税决策的随意性,从而使纳税人对用税决策的监督无法落实。
     在归纳出我国现有用税监督权法律制度的问题和原因的基础上,本文着手“解决问题”——为我国有效实现用税监督权进行法律制度的设计。在第四章解决用税监督权法律制度的体系化问题。按照法学的一般逻辑,提出建构我国用税监督法律体系化的理论框架——结构均衡,并按照这一理论的指引,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用税监督法律制度,首先应当从立法谱系上予以完善,对用税监督法律制度的各个立法层次,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规范化整理和建设,不同级别的用税监督立法所应该规范的内容进行原则上的界定,防止实践中出现法律效力上的冲突。其次,建立用税监督法律制度的体系,在我国现有的用税监督法律制度中,基础制度的缺失是制度体系的最典型的制度缺陷,明确用税监督目的和用税监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两个基本性制度,才能为用税监督的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方向性的指引。
     在完成了对用税监督法律制度的体系化设计之后,针对用税监督所具有的财政监督特点,本文第五章重点研究了用税监督权的具体制度构建。针对现有用税监督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回应性地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一方面通过设置能进入征税环节、用以阻止税款被不恰当地用于公共服务为的约束机制——“专款专用税制度”,专款专用税通过利用税基和政府用税活动之间的互补性,在特定税收收入来源和其支出用途之间建立直接的、一目了然的、长期固定联系的税收契约。专款专用税制度可以将一直被人为分割开的税收征收和税收使用阶段连接起来,为我国实现用税监督权提供一种创新性的思路。另一方面,改革和重构现有的用税决策监督法律制度——《预算法》和用税决策执行结果监督法律——《审计法》,希望能渐进式地改变现有人大和审计机关在用税监督中呈现出来的形式化和低效率的状态,为最终实现建立“能有效促进政府用税经济和效率的更高层次监督目标”的用税绩效监督法律制度做好制度上的准备:在用税决策监督法律制度的改革上,应加强人大作为纳税人集体代表对用税决策的监督,同时应增设纳税人个体对用税决策进行监督的法律规定,使纳税人能充分知晓用税决策信息,并有效反映自身的用税决策诉求;在用税决策执行结果监督法律制度的重构中,应将建立立法型的政府审计模式作为目标,通过先在人大和政府内部分别设立政府审计机关,到最终实现政府审计机关由人大立法机关领导的“双轨制”改革方案,真正实现审计机关的独立,从而发挥政府审计对监督政府用税决策执行结果的应有作用。当完善了用税决策监督制度和用税决策执行结果监督制度,使其能较为有效地实现纳税人对政府用税是否合法和合规的监督后,应逐渐提高纳税人监督政府用税的标准,将原有的合法合规性监督提升为绩效性监督,促使政府经济、有效地使用支出税款。
     鉴于纳税人诉讼制度在我国现有政治体制下是更为高效和更为直接的用税监督权实现路径,因此,本文专辟第六章对纳税人诉讼制度进行了研究。在由立法对政府行政机关用税进行监督的过程中,由于立法融入了多方主体的利益,其监督目标易出现分散化状态。而司法所具有的独立公正的内生特质促使法官不易受制于利益集团的影响,较能对其审判对象做出独立公正的裁判。加之现代社会要求司法功能由原有的“解决微观个体之间纠纷的功能”逐渐向“公共干预的功能”进行转变,因此,纳税人诉讼成为保障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有效实现途径。在具体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时,有两个问题需特别注意:一是应注意在认可纳税人是提起纳税人诉讼的当然主体时,还应从效率的角度考虑赋予纳税人集团以诉讼主体资格,从而取得纳税人诉讼的“规模效应”,扩大司法对财政税收政策的影响力。二是在我国现有用税监督基本法律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司法组织创新原则,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作为支持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利请求的制度资源;同时在分工语境下,为了与纳税人诉讼中涉及的财政收支政策、审计、会计等专业程度很高的知识相匹配,应为纳税人诉讼设立专业性审判组织。
What is the main route for the research on taxation law and the reform on revenuepractices since the public finance model was initiated in China? Why do the taxpayer’s rightsfail to be protected? What is the most effective means to promote China’s constitutionconstruction? What is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to enforce “rule of rule” in the domain ofpublic finance expenditure? The above-listed questions have all the while obsessed thedecision-makers as well as the relevant scholars who are dedicated to the studies of tax andfinance law. The taxpayer’s supervision right concerning the government’s expenditure shallbe regarded as the footstone for the theory of tax law in the existing system hereof,particularly under which the attention paid to the taxpayer’s supervision right would breakthrough the predicament arising from the current system and hereupon many practicalproblems would be readily resolved. As a matter of fact, the taxpayer’s supervision rightconcerning the government’s expenditure is not only the footstone issue in tax law but alsothe underlying point required in the constitutional countries.
     The taxation relation is deemed as the centr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itizens and state inmodern countries, which therefore is supposed to be the core ideology to resolve theunbalance arising fro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citizens as well as to harmonize theabove relation in terms of the taxpayer’s supervision right concerning the government’sexpenditure. Thus the taxpayers’ right concerning the government’s expenditure is supposedto be the essential systematic arrangement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axpayers as well as toprevent the government from abusing its power. In a word,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establish the ideal and construct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taxpayer’s supervision rightconcerning government’s expenditure.
     Apart form the introductory and the concluding chapters, the full text is divided into sixparts. The first part and the second part focus on the philosophy of supervision right itself, soas to resolve the problem of “why the supervision right is appealed” and “what is thesupervision right”. Because the taxpayer’s supervision right reflects the essence of therelationship between citizens and the state, which belongs to the constitutional issues, itshould be placed in a macroscopic view. That is to say, the taxpayer’s supervision right shouldbe examined under the frame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The first chapter which clarifies the origin of the taxpayer’s supervision right, is the logic starting point. In this part, theresearch of taxpayer’s supervision right is developed along this train: theconstitutionalism-taxation-taxpayer’s rights-taxpayer’s right of supervision. Firstly, theconcept of constitutionalism of which core connotation is supervising and constraining thestate power is analysed. Secondly, from the tax and constitutional relationship, the concept oftaxation is analyzed. The revolution of taxation concept is actually a history of theconstitution. In industrial countries and nationalism social stage, taxation to the taxpayer isonly a mandatory obligation, not any right. To the taxation state and a higher level ofconstitutional state stage, the taxation to taxpayers is regarded as the payment to the state topurchase the public products and service. In the context of public finance, which regardsachieving social and public interests as its goals and requires taxpayers to participate in thefinance proces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dea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legal system of thetaxpayer’s supervision right are demanded.
     Chapter One presents a discussion of the taxpayer’s supervision right in the context ofthe constitutionalism, while Chapter Two is devoted to the analysis of the essential meaningswith respect to the taxpayer’s supervision right. Firstly, the taxpayer’s supervision right iscomposed of the right to know,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revenue decision-making and theright to request. Secondly, the functions of the taxpayer’s supervision right are as follows: itcan guide the government to expend the revenue legally, promote the taxpayer’s compliancedegree, and promote the 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in China. Thirdly, in order to implementthe supervision right, the legal system of supervision right should be researched. The legalsystem of the supervision right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 three basic categories: legalrelationship, legal action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The first two chapters provide some guid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mechanism of supervision right. Along the train of finding problems and resolving problems,the following research is developed. Firstly, four problems in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s arerevealed, namely, the artificial division of taxation and revenue expenditure stages, thelacking of systematic design for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the fuzzy and maneuverablerealization of taxpayer’s supervision right and the low efficiency in the process ofimplementation. The last problem usually leads to the fact tht taxpayers can not effectivelysupervise the revenue policy making and execution results. Th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a further study of exploring the causes of these problems is developed: One is the influence of legal instrumentalism, thus the value of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is neglected. Another is thefuzzy cognition of the taxpayer’s supervision right. The last one is the improper law methodin revenue policy legalization.
     After analysing of the problems and the causes, the solution is provided. Firstly, to solvethe problems of existing legal system, the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should be constructedunder the guidance of structure-balanced theoretical framework. The systematic degree of the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from the legislative pedigree. Different levels oftaxpayer’s supervision legislation should be set to regulate the content of the principle ofdefining, to prevent the practice of legal validity conflict. Secondly, to solve the problem ofthe lacking of basic system, the clear revenue supervision goals and basic principles, whichguide the concret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should be determined.
     At the comple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design of revenue supervision, according to thefinancial characteristics, Chapter Five focuse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pecific systems. Firstly,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artificial division of taxation and revenue expenditure stages,earmarked tax system can be applied. Earmarked taxes are provided for some publiclysupplied goods and services with the properties of private goods, which reflect a directrelationship between costs and benefits, through which taxpayers or their representatives areable to compare costs and benefits for each budget activity. In this way, government andtaxpayers can form more direct and explicit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realizing the function ofcoordination and the stabilization of taxpayer’s expecta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signals.Reference to the theory of “breaching responsibility” in Contract Law, this paper putsforward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ponsibility allocation and the correspondent legalresponsibility, to realize the taxpayers’ right to the control of the disposition of tax revenues.Secondly,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low efficiency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reforming and reconstructing the existing revenue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is necessary. TheBudget Law should be reformed to promote the supervision efficiency of the NationalPeople’s Congress, and provide more ways for taxpayers to participate in the supervision ofbudget acts. The Audit Law should be reconstructed to realize the auditing independence,audit publication, and finally the realization of the goals of performance audit.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the existing political environment, the taxpayer’s litigationsystem is more efficient and a more direct way for taxpayers to implement his supervisionright, so the litigation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as soon as possible. In contrast to the low efficiency of the legislative supervision, the judicial supervision should be highly efficient.With the change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and industrial society, justice is becomingmore and more active. Under the conditions that there are no legal provisions for the legalsubjects’ accountability, China’s Supreme Court can set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by means of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s based on theknowledge division and judicial rationality, a professional court should be set up to cope withthe taxpayer’s litigation.
引文
1〔美〕詹姆斯.M.布坎南,杰弗瑞.布伦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2陆佳:“专款专业税——税法学视角下用税监督权的建构进路,《现代法学》,2010年第2期,第96—101页。
    3佚名:“律师申请公开4万亿投资详情财政部:不宜公开,
    4陆佳:“专款专业税——税法学视角下用税监督权的建构进路,《现代法学》,2010年第2期,第96页。
    5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第37-42页。
    6〔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上海: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265-268页。
    7〔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上海: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269页。
    8〔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9肖君拥:《人民主权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页。
    10〔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1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11页。
    12〔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11-212页。
    13〔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36-137页,第138-139页。
    14赵订阳:《论证》,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5页。
    15〔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16宪政国家的要义为公权力受到制约,私权利受到保护。
    17Nicol v. Ames,173U.S.509,515(1898).
    18Stephen Holmes&Cass. R. Sunstein, The Cost of Rights:Why Liberty Depends on Taxes,60-61(1999).
    19〔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萧琛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
    20〔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211640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直接动因就是议会反抗查理一世未经议会同意强征吨税和磅税,议会掀起的这场革命极大地推动了英国宪政的进程。自此以后,国王征税必须而且只能征求议会的同意;北美独立战争发生的原因很多,但是税收矛盾是其发生的最重要的经济动因。北美人民向英国政府纳税,却又得不到其纳税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还被剥夺参与税收决策与政治监督的政治权利,这种征纳双方的矛盾必然会带来政治矛盾,而政治矛盾的激化必然会催生革命。
    22〔英〕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陈万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0-151页。
    23福利国家是由国家通过各种立法和设立公营企业等措施来进行那个自上而下的社会改良,扩大政府机能,通过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来避免和克服市场的缺陷。
    24资产收益国家即国家掌握了几乎全部的生产资料,并通过设立国有企业,掌控了全国的经济命脉。由于生产资料(包括劳动力)和生活资料的价格完全由国家决定,生产计划和销售安排都是经由计划进行,因此,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只有极少部分来自税收。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到1978年间,都是资产收益国家。
    25陈岱孙:“西方经济学中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两思潮的消长”,《陈岱孙文集》(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6页。
    26鲁道夫.葛德雪最早是在《国家社会主义或国家资本主义》一文中首先提出了“税收国家”的理念。参见〔日〕坂入长太郎:《欧美财政思想史》,张淳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347-348页。
    27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台北: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97页。
    28〔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5页。
    29〔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9页。
    30〔日〕北野弘久:“日本国宪法秩序纳税者基本权——租税国家的宪法保障装置”,陈刚,雷田庆子译,《外国法学研究》,1998年版,第2页。
    31〔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32〔英〕莱斯诺夫等:《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33〔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8-142页。
    3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8页。
    35〔美〕诺尔曼.P.巴利:《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竺干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
    22页。
    36〔德〕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3、298页。
    37Richard Epstein,Taxation in a Lockean World,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1986,4:49-74.55.
    38〔奥〕米瑟斯:《自由繁荣的国度》,韩光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页。
    39〔奥〕米瑟斯:《自由繁荣的国度》,韩光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页。
    40〔奥〕米瑟斯:《自由繁荣的国度》,韩光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页。
    41〔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邓正来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81页。
    42〔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43〔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萧琛主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第17版,第29页。
    44〔英〕潘恩:《潘恩选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50页。
    45郑勇:“税收法定主义与中国的实践”,《财税法论丛》(第1卷),第53页。
    46陈刚:“税的法律思考与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障”,《现代法学》,1995年第5期,第23页。
    47〔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73页-80页。
    48该案件曾就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发生争论,法院做出明确判决,认为当事人因为有诉的利益,因此拥有诉讼主体资格。
    49〔英〕爱德华.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邓正来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50周叶中:《宪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9页。
    5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52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ed.By Guenther Roth&Claus Wittich,New York: Bedminister Press.1968,vol.1,p.54.
    53〔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50页。
    54转引自何怀宏:“康德论改革与服从”,《法大评论》(2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76页。
    55BVerfGE4,7,15f,转引自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56林来梵:“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个考察”,《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第24页。
    57赵世文:“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第45页。
    58赖勤学:“人类文明视野中的财产权和国家赋税”,《研究与探索》,2004年第1期,第6页。
    59Charles Phines Sherman, Romn Law in the Modern World, vol.2,p.23.
    60Nobert Elias,The Civilizing Process,Nobert Elias,On Civilization,Power,and Knowledge,ed.,Stephen Mennell&JohnGoudsblom,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8,p.139.
    61“加拿大税收立法鼓励公众参与”,载《中国税务报》,2002年2月25日,第3版。
    6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2页。
    6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
    64〔美〕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0页。
    65李海清:《权利与社会和谐——一种政治哲学的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
    66王人博、程燎原:《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67王人博、程燎原:《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68〔法〕莱昂.迪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沈阳:辽海出版社、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45页。
    69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8页。
    70征汉年:“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唐山学院学报》,2006年第第1期,第15页。
    71〔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4页。
    72Bentham Answer to the Declaration, quoted from Hart, 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New York: OxfordUniversity Press,1983,pp181-182.
    73这类学者认为:“税权是国家为了履行其职能而必须取得财政收入,因此在税收立法、征收税款、税收管理等方面的权力或权利,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权力。”赵长庆:“论税权”,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1期,第54页。
    74陈刚:“税的法律思考和纳税者基本权的保障”,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5期,第6页。
    75张守文:“税权的定位与分配”,《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第23页。
    76《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77〔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
    78〔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
    79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80关于“看不见的手“的观点,最早出现于斯密1759年的著作《道德情操论》中,此观点在1776年首次出版的《国富论》中也出现过。
    81〔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82Farrell,J., Information and the Coase Theorem,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2),Autumn1987:pp.113-129.
    83Greenwald, B, and J. E.Stiglitz, Externalities in Economie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 and Incomplete Markets,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01(2),May1986:pp.229-264.
    84Locke. J.(1690),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p360.
    85E.Forsthoff, Begriff und Wesen des Sozialen Rechtsstaats,VVDStRL12(1954) S.32.
    8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6页。
    87〔英〕霍布斯:《利维坦》,吴克峰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88〔澳〕布伦南,〔美〕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16页。
    89转引自海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夏道平译,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34页。
    90〔美〕罗兰.斯特龙伯格:《西方现代思想史》,刘北成,赵国新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
    91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6页。
    92虽然学理上一般都将国家的对内对外负债视为财政收入项目,但是我国的财政收入统计中却不包括国内外负债。
    93郭玉闪:“不加税的理由——税收的真相”,《南方周末》,2011年5月12日,第4版。
    94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95尤光付:《中外监督制度比较》,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页。
    96张智辉:“法律监督三辨析”,《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第35页。
    97如上所述,在税收宪政国家中用“纳税人”取代“公民”更有利于实现纳税人的权利。
    100林来梵:“论宪法义务”,《人大法律评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000年卷第2辑,第159-160页。
    101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
    102李念祖:“纳税是宪法层级的义务吗?”《经济日报》(台湾),2002年10月25日,第3版。.
    103徐显明:《公民权利义务通论》,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第132-133页。.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10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107〔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吴友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89页。
    10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3-185页。
    109金太军:“政治的基本问题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文史哲》2000年第5期,第63页。
    110张康之:“评政治学的权力制约思路”,《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第71页。
    111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8页。
    11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
    113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回顾》(上卷),北京:中共中央党报出版社1993年版,第156页。
    114菅从进:《权利制约权力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8页。
    115夏勇:“谈谈当代西方宪法中的了解权”,《外国法学研究》1985年第1期,第17页。
    116宋小卫:“美国情报自由的立法过程”,《新闻与传播研究》1994年第5期,第6—7页。
    117林喆:《公民基本人权法律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118鹤光太郎:“政府的透明度(第一部分)——改变国家“形态”的突破口”,《日本经济评论》2003年第7期,第5页。
    119鹤光太郎:“政府的透明度(第一部分)——改变国家“形态”的突破口”,《日本经济评论》2003年第7期,第5页。
    120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2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121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页,第67页。
    122〔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页。
    123〔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6页。
    124〔美〕加里布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伯著:《公民文化》,徐湘林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82页。
    125〔英〕赫尔德著:《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145页。
    126〔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李薇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8页。
    127菅从进:《权利制约权力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1页。
    128〔美〕麦基文:《宪政古今》,瞿小波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
    129〔美〕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
    130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年版第41页。
    13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页。
    132《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审计保证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13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5页。
    134Daniel Kahneman and Amos Tversk, Prospect Theory: 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 Econometrica.Vol.47,1979.
    135Otto H. Chang, Donald R.Nichols and Joseph J. Schulta,. Taxpayer Attitudes Toward Tax Audit Risk, Journal of EconomicPsychology,Vol.8.1887.
    136Marianne Holler,et al., Framing of Information on the Use of Public Finances, Regulatory Fit of Recipients and TaxCompliance, Journal of Economic Psychology.Vol.29.2008.
    137丹尼斯.C.穆勒:《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李绍荣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138吴元元:“双重结构下的激励效应、信息异化与制度安排”,《制度经济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53页。
    139杨瑞龙:“阶梯式的渐进制度变迁模型”,《经济研究》2000年第3期,第24页。
    140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141高清海:《高清海哲学文存》第2卷,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85页。
    14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绪论第2页。
    143张文显:《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绪论第15页。
    14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绪论第11页。
    14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绪论第96页。
    146〔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
    147刘剑文:《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9页。
    148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93页。
    149如有学者提出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应互享权利和互担义务,只是二者享有的权利的性质不同,而义务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又不对等;对征税主体而言,其在制定税收法规和进行税收监督过程中,彼此间产生的税收法关系,其权利、义务合二为一,并以“职权”或责任的形式出现;至于纳税主体,则主要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而享有一定的权利。参见沙永福、孙静:“纳税人的权利”,《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8页。
    150〔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15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4页。
    15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
    153〔苏〕A.K.斯塔利维奇:“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理论的几个问题”(中译文),转引自王勇飞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下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191页。
    154张文显:《法哲学研究范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8页。
    155范辉清主编:《法理学》,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页。
    156高健:“法律关系客体再探讨”,《法学论坛》,2008年第9期,第121页。
    157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93页。
    158〔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
    159张文显:《法哲学研究范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160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161工成栋:《政府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162张守文:“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第53页。
    163毛宏升:《当代中国监督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页。
    164陆佳:“专款用税税:税法学视角下的用税监督权建构进路”,《现代法学》,2010年第2期。
    165〔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166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成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67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成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68参见我国《信访条例》第2条之规定。
    169我国《信访条例》的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行使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170我国《行政监察法》第6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人民的其他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171该《规定》明确了“公民依法向各级检查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172我国《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73魏宏森,曾国屏:《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2页。
    174〔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221页。
    175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0页。
    176例如,湖南省望城县以检察院为原告,起诉该县坪塘水泥厂对该水泥厂对望城县坪塘镇花扎街村的49户村民造成环境损害的赔偿。
    177费善诚:“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探析”,《浙江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第119页。
    178谢宝富:“关于人大体制几个问题的探讨”,《地方人大建设》,2003年第7期,第23页。
    179张陈欣:“一天如何审议预算”,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11-03/17/content_2519163.htm?node=7579,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8月
    24日。
    180邢会强:“财政政策与财政法”,《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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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董大胜:《政府审计》,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186杨时展:“国家审计的本质”,《当代审计》,1982年第2期,第35页。
    187秦荣生:“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与我国政府审计改革”,《审计研究》,2004年第6期,第23页。
    188我国《宪法》第9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189〔德〕海因茨.君特扎维尔伯格主编:《国家财政监督——历史与现状》,刘京城等译,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
    190刘少杰:《后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191〔英〕P.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范悦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127页。
    192谢晖:“法律工具主义评析”,《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第51-52页。
    193周永坤:“法律工具主义及其对司法的影响”,《学习论坛》,2006年第7期,第52页。
    19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195谢晖:“法律工具主义评析”,《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第51-52页。
    196《韩非子.问田》。
    197《韩非子.五蠹》。
    198《韩非子.有度》。
    199《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200〔英〕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页。
    201Rudolph von Jhering, Law,as Means to an End, New York.1924,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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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郭为桂:“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初期的历史境遇——法律工具主义的视角”,《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1期,第23页。
    204李昌麒:《寻找经济法真谛之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页。
    205郝铁川:“宏观调控的不确定性与法律、政策调整”,《南都学刊》,2009年第3期,第73页。
    206〔英〕罗杰.E.巴克豪斯:《西方经济学史》,莫竹芩,袁野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7年版,第312-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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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8倪斐:“公共利益法律化:理论、路径与制度完善”,《法律科学》,2009年第6期,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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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4页。
    217〔日〕谷口实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府大学初八社,1996年版,第70页。
    218〔日〕谷口实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府大学初八社,1996年版,第70页。
    219Robert S.Summers,”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 A Plea for process value”,(1974)60Cornell Law Review1.p4.
    220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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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45—3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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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Bockenforde,E.W, Grundrechtsheorie und Grundrechtsinterpretation, NJW,1974,S.1530.Dazu auchHaverkate,Rechsfrgen des Leistungsstaates,1983,S.72ff.转引自陈慈阳:《基本权核心理论之实证化及其难题》,台中:翰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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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0页。
    227〔日〕北野弘久:“和平、福利国家的发展与纳税者权利保护”,郭美松译,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19页。
    228《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29《立法法》第8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由此可见,有关税收的基本法律都应有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立法,而用税监督作为税收流转的重要环节,其基本原则、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基本法律事项理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
    230汤贡亮,刘爽:“税收基本法研究回顾与展望”,《税务研究》,2008年第1期,第50页。
    231刘剑文、许多奇:“纳税人权利与公民的纳税意识”,《会计之友》,1999年第9期,第36-38页。
    232冯海波:“国家发展战略:自主创新与税制建设”,《税务研究》,2007年第1期,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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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6崔惠玉:“公共预算改革与提高政府绩效”,第二届“中国公共预算”研究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北京大学,2006年7月1日—3日,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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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8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台北: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547页。
    239〔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240〔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241〔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242刘丽:《税权的宪法控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243Robert W.McGee. The philosophy of Taxation and Public Finance.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4:3.
    244例如,英国在编制预算支出计划时,每年的11月份,中央政府会公开发表“秋季声明”,公布预算草案即概算原则的计划草案,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英国议会公共开支委员会专门审查财政预算及其所含政策考虑,并有权调查所有的公共开支,特别是严格调查公共开支的长期规划。它的整个审议过程都是向社会公开的。法国、德国等国家也都规定了预算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245〔德〕海因茨.君特.扎维尔伯格主编:《国家财政监督——历史与现状》,刘京城、李玲等译,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
    246McCaffery,J.1999.Features of the Budgetary Process. In R. Meyers(Ed.) Handbook of Government Budgeting. SanFrancisco:Jossy-Bass Publishers,3-29
    247Gianakis, G.1996. Integrating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and Budgeting. In Halacmi, A. andG.Bouckaert(eds.)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 and Measurement in the Public Sector.London: Quorum Books.
    248Niskanen,W.1971Bureaucracy and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Chicago:Aldine-Atherton;1972.Toward More EfficientFiscal Institutions.National Tax Journal25(3),343-47;1975Bureaucrats and Politician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8(3),617_43;1994. Bureaucracy and Public Economics. Fairfax:Edward Elger.都对此现象做过描述。
    249重新编制预算是一种在分配目的下的资金转移,而不是那种应立法机关要求和批准的资金转移。在某些情况下,只要没有超过有关立法机关委员会制定的数额,政府机构会被允许重新编制预算方案。
    250最终,每个政府机构的年度绩效计划要结合机构的预算请求,以便说明资金是为满足绩效目标而配备的。
    251陆佳:“专款专用税:税法学视角下用税监督权的建构进路”,《现代法学》,2010年第2期。
    252〔美〕艾伦.希克:《当代公共支出管理方法》,王卫星译,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253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页。
    254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91页。
    255伍启远:《公共政策》,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51页。
    256陈建华:“浅析现代社会公共政策价值包中的多元价值构成”,《前沿》2009年第1期,第22页。
    257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258李昌麒:《寻找经济法真谛之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页。
    259〔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
    260〔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3年版,第371页。
    261〔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3年版,第240页。
    26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3年版,第549页。
    263〔美〕.L.L.富勒,小威廉R.帕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韩世远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264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9页。
    265《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0页。
    266《辞海》(编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752页。
    267张令杰:“程序法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第32页。
    268张令杰:“程序法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第31页。
    269Block D. Cheryl. Corporate Taxation,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270蔡定剑主编:《公众参与——欧洲的制度和经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9页。
    271崔裕蒙:《决策新论》,延边:延边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272〔英〕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273张文麒:“美国州议会的听证制度”,《人大研究.》,2003年第8期,第46页。
    274周枏:《罗马法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4页。
    275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2006年版,北京:法律出版社,第4-5页。
    276谢晖:“独立的司法和可诉的法”,《.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第22页。
    277Holmes.O.W.1963.The Common Law
    278McGee R.W.2004.The philosophy of taxation and public finance〔M〕.New York K. Academic Publishers3.
    279〔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280本部分参见陆佳:“专款专用税:税法学视角下的用税监督权建构进路”,《现代法学》2010年第2期。
    281〔美〕詹姆斯.M.布坎南,杰弗瑞.布伦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28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页。
    283在《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中,诺思(North,2005,p.21)把“路径依赖”简单地解释为“从过去衍生而来的制度和信念影响目前的选择。”
    284〔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年版,第55页。
    285韦伯以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可预测性”为出发点,就形式理性对合理安排、筹资甚至生活的必要性做过如下论证:“现代资本主义的事业主要基于算度,并以这样的一个法律和行政制度为前提,即这一制度的运作,至少在原则上,可能通过其确定的一般原则而加以理性地预测,就像对机器的运作那样。……不能接受……法官按照衡平观念或其他昔日普遍存在的、并在东方社会仍然存在的非理性的方法来决定具体案件。”
    286Michael Spence,1974,Market Signaling:Informational Transfer in Hiring and Related ScreeningProces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87Eric A.Posner,2000,Law and Social Norm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88Earl Thompson,“Taxation and National Defense”,Journal of Politcal Economy,82(July/August1974).755-82.
    289Earl Thompson,“Taxation and National Defense”,Journal of Politcal Economy,82(July/August1974).755-82.
    290Joel Michael.,“Earmarking State Tax Revenues”, Policy Brief of Minnesota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ResearchDepartment.(Jan.2008).
    291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10-112页。
    292〔美〕富勒、小威廉R.帕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韩世远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293〔美〕富勒,小威廉R.帕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韩世远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29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29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页。
    296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3页。
    297周媛:《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研究》,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年版,第14页。
    298杨肃昌:《中国国家审计:问题与改革》,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页。
    299杨肃昌、肖泽忠:“‘双轨制’审计体制新论:改革的实施和理论辨析”,《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年第1期,第11页。
    300宋世明:《美国行政改革研究》,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301〔美〕盖.彼得斯:《政府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新思维》;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页。
    302最终,每个机构的年度绩效计划要结合机构的预算请求,以便说明资源是为满足绩效目标而配备的。
    303〔美〕戴维.奥斯本、彼德.普拉斯特里克:《摒弃官僚制:政府再造的五项战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
    304本部分内容参见1993年8月《公共法律》103-62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全文。
    305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 Committee on Fundamental Science. Assessing fundamental science,http://www.nsf.gov/sbe/srs/ostp∕assess.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8月23日。
    306由于基础研究的特点,NSF在其绩效评估报告中,并没有对单个资助项目的结果进行评估,而是对组成某一计划的一类项目乃至对实现本机构某一方面特定任务的很多计划方案进行综合评估,以显示其整体绩效水平。
    307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GPRA performance Report FY2000[R]. http://www.nsf.gov/pubs/2001/rsf0186∕stat.html.
    308与《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配套的法律有:1990年的《首席财务官法案》(CFO);1994年的《政府管理改革法案》和《联邦政府采购精简法案》(GMRA和FASA);1996年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案》(ITMRA)。
    309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310〔美〕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311沈岿:“司法解释的‘民主化和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312〔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313〔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314李响、陆文婷:《美国集团诉讼与文化》,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315〔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黄金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105页。
    316韩志弘、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317颜运秋:“重构我国经济法诉讼理论与制度体系的思考”,《法商研究》,2008年第3期。
    318王霞、吴勇“我国开放纳税人诉讼的必要性及对策”,《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319《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18卷第166,194页。转引自〔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20页。
    320《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18卷第339,345页。转引自〔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20页。
    321Lord Diplock’s italics,转引自〔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潘世强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3页。
    322李桂英:“试论纳税人诉讼制度“,《哈尔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323王霞、吴勇“我国开放纳税人诉讼的必要性及对策”,《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324以税收负担是否转嫁为标准,可将税收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和社会保险税等。间接税是指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税种。间接税的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上已经将自己的税款通过增加商品价格等方式转嫁给了消费者。主要有:关税、消费税、销售税营业税、增值税等。
    325〔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1页。
    326施正文:“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327张越:《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286页。
    328〔英〕威廉.韦德:《行政法》,楚建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7页。
    329陈晴:“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域外考察及其借鉴”,《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
    330〔意〕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331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页。
    332Gouriet v. Union of Post Office Works(1978)AC435.转引自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159页。
    333王太高:“论行政公益诉讼”,《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334〔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页。
    335Coltan v. Hanchett,[13I11.615,618(1852)],参见〔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著:《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李薇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7页。
    336Place v.Provindence,[1R. I.1,5(1878)],参见〔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著:《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李薇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7页。
    337N.Y. Sess Laws1872,Ch161
    338N.Y. State Finance Laws,Ch123(1975).
    339Cal.Civil Procedure Law,526a(1909).该法条规定:“纳税人诉讼为旨在获得一项阻止或限制对州、市、县、镇的不动产、资金或其他财产的任何非法支出、浪费和损害的判决的诉讼,任何一个在诉讼开始前一年有义务在该地缴纳税收并且已经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对代表政府的任何官员、机构或其他主体都有权提起该项诉讼。根据本项所提起的禁止某项公共设施执行计划的诉讼优先于法院案件日程表上的其他民事案件,除非法律对某些民事案件的审理顺序的优位也作了同等的规定。”
    342〔日〕藤仓皓一郎、木下毅主编:《英美判例百选》,段匡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6-297页。
    343如发生于1971年的Serrano v. Priest, California Supreme Court(1971)。在该案中,原告Serrano控告加州在资助贫富学区的办法上存在问题,原告认为,教育作为基本利益,不受贫富状况的影响,州也不能以此来歧视学生。加州高等法院最终裁决原告胜诉,它评论说:“富人区可以为自己的孩子提供高质量的教育,但应该兼顾穷人区的孩子们。”法院最终决定,贫富区间每个学生的平均经费额差别不得多于100美元,不受财富多少的限制,而且规定议会在5年之内实现这一目标。这个判决将引起该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改变。来源:lexisnexis法律资料库
    344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760页。
    345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760页-761页。
    346日本大阪地方法院判决,1964.12.25,刑事判例集第15卷第12号,第2299页。
    347日本广岛地方法院判决,1968.12.18,《判例时报》第560号,第43页。
    348日本最高法院判决,1980.12.18.《判例时报》第795号,第33页。
    349梁慧星:《开放纳税人诉讼,以私权制衡公权》,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4月13日第3版。
    350〔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李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351李晴、.张鹏:“论法国的越权之诉”,《法制与社会》第2009年第.3期(下),第95页。
    352萌肖华:《.宪法诉讼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35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条:《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
    35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理论界将前者称为居民纳税人,应就个人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后者为非居民纳税人,只负有限纳税义务。
    35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
    35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357王新红:《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136页。
    358梁书文:《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2-83页。
    359〔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360〔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页。
    361〔美〕罗伯特.S.平狄克、丹尼尔.L.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中级),张军、罗汉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8页。
    362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363〔日〕松冈义正:《民事证据论》,张知本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364主观和客观、一般和特殊举证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分类方法,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分为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
    365黄士洲:《掌握税收诉讼官司的关键——举证责任实务案例分析》,台北:元照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366沈岿:“司法解释的“民主化”和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27页。
    367奥立弗.E.威廉姆森:《治理机制》,王健、王世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368Richard.A.Posner, The Federal Courts Challenges and Refor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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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7赵订阳:《论证》,辽宁: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
    8〔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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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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