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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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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有效方式,然而,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必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等基本权利造成损害。如何做到适用的刑事强制措施,既能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尽量减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等基本权利的损害,是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设计时努力追求的目标。为此,刑事诉讼法通常规定强制程度有层次差别的多种强制措施组成强制措施体系,供刑事司法实践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监视居住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强制措施。设立这项措施希望达到的目的是,通过将被监视居住人限制在其住所或居所,并且在监视条件下,对其人身自由等权利予以限制,但不需要对其羁押,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限制的强度介于取保候审与逮捕之间。如果监视居住能够得到有效的适用,可以有效地缓解刑事强制措施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然而,由于法律对监视居住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况不尽如人意,主要问题表现为适用率低、执行难度大和变相羁押,由此引起的关于监视居住的存废之争充分地暴露出制度方面和实践中的问题。
     其实,域外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也存在与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相似的制度,只是并没有以监视居住名之而已。我国现行监视居住制度的改革可以借鉴域外相似制度的经验,同时应当在中国语境中认识其在在和变迁的背景,找准制度改革的方向,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监视居住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干预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具有权力属性。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权利保障是其外在价值,公『F和效率是其内在价值。监视居住制度的修改与完善,首先应将其定位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和逮捕羁押的替代措施,明确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创新监视的方式,优化监视居住制度中的权力配置,合理设计监视居住制度的结构和适用程序。强化对监视居住适用情况的监督,并为被监视居住人提供权利救济的途径。
Criminal compulsory measures are the effective means for guaranteeing the successful implement of criminal process while they are harmful to the basic rights of the criminal suspect or defendant. It is the eternal goal of the criminal legislator that the measures do less harmful to the accused as far as possible when the measures are used for guaranteeing the successful implement of the criminal process. Criminal compulsory measures system consisting of many compulsory measures with different compulsory degree provides the possibility for the criminal justice to select the suitable compulsory measure according to the case situation.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is one of the criminal compulsory measures in China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 The legislator's purpose of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institution is to guarantee the successful implementation of criminal process by restricting the freedom around his/her domicile or residence, monitoring the activities and behaviors of the suspect or defendant but not taking him/her into custody. The confinement strength of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is stronger than Obtaining a Guarantor Pending Trial but weaker than Arrest.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is also a better choice in alleviating the conflict between judicial power and rights. However, the practice of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takes place some problems as low application rate, execution difficulties and disguised custody due to its relatively simple legal provisions. All these problems are beyond the legislator's wishes. The controversy about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fully exposes the problems of legal provisions and practice.
     In fact, some Criminal Procedure Laws and practice in other countries also exists the similar institution as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in China, but do not name it to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reform in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foreign similar experiences, be aware of its conditions of existence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changes, identify the correct direction of future and seek the solution to the present problems. As a legal action,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with power nature restricts the basic rights of the accused. There are both outer and intrinsic values in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Guaranteeing the successful implement of criminal process and personal rights safeguard are outer values; justice and efficiency are the intrinsic values. The key to the modifica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institution of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is that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should be positioned as a supplementary measure of obtaining a guarantor pending trial and/or a substitutive measure of detention, clearing the scope of accused activity, introducing new monitoring ways, optimizing the distribution of powers, designing reasonable structure and application program,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and providing the accused legal ways of rights relief.
引文
①杨雄:《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基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②宋远升:《刑事强制处分权的分配与制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封底。
    ①马建忠:《马氏文通》,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页。
    ②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7页。
    ③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页。
    ①陈卫东主编:《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5-226页。
    ①[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页。
    ②[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③[美]约书亚·德雷斯勒、艾伦·C·迈克尔斯:《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一卷刑事侦查),吴宏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①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①宋英辉:“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理念与总体构想”,《人民检察》2007年第14期。
    ②李忠诚:“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选择与完善”,《人民检察》2009年第21期。
    ①李忠诚:“刑事强制措施功能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
    ②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③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①万毅:“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技术改良”,《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5期。
    ①李忠诚:“刑事强制措施功能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
    ②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页。
    ①本文将强制措施分为暂时性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措施和较长期限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措施,并且将拘留归为暂时性措施,原因在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都是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但是限制或剥夺自由时间长短差别很大。拘传的最长期限是十二小时。拘留的正常期限只有三日。但是,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六个月,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十二个月,侦查阶段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正常情况下是二个月内,其他诉讼阶段的期限通常与办案期限相同,被追诉人经过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通常被羁押长达数月。由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六个月,属于长期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
    ②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0页。
    ①宋英辉主编:《取保候审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②徐静村、潘金贵:“论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借鉴意义”,载陈卫东主编:《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页。
    ③宋英辉主编:《取保候审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56页。
    ①李建明:“重新认识取保候审的法律性质”,《法学》2003年第11期。
    ①孙谦:《逮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①陈卫东主编:《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6页。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①陈永生:“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行为理论——兼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
    ②夏勤著《刑事诉讼法要论》本论第二编、陈瑾昆著《刑事诉讼法通义》本论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蔡枢衡著《刑事诉讼法教程》第二编第四章,都是以刑事诉讼行为为标题。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73页。
    ③如邓云著《刑事诉讼行为基础理论研究》、李玉萍著《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论》等专著,陈瑞华著《刊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章第十节、锁正杰博士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第二章第三节,陈永生博士著《侦查程序原理论》第五章等,另有大量的研究刑事诉讼行为的论文。
    ①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总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页。
    ②陈朴生:《刑事诉讼法实务》,台湾海天印刷厂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114页。
    ③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101页。
    ④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⑤邓云:《刑事诉讼行为基础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⑥陈健民:《刑事诉讼法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页。
    ①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②陈永生:“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行为理论——兼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
    ③李玉萍:《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
    ④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8-69页。
    ⑤陈永生:“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行为理论——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
    ①[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页。
    ②主要有三项来源:一是基督教思想;二是康德的哲学;三是纳粹造成的灾难。参见蔡维音:“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人性尊严”规定之探讨”,《宪政时代》第18卷第1期。
    ①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②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
    ①张翔:“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思考框架”,《法学家》2008年第1期。
    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中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关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①郭理蓉:“刑法基本问题理论研究六十年”,《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②时延安:“刑罚的正当性探究——从权利出发”,《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
    ①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
    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③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26页。
    ④英文:"Everyone charged with a penal offence has the right to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 according to law in a public trial at which he has had all the guarantees necessary for his defence."胡志强编:《中
    国国际人权公约集》,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251页、第258页。
    ⑤英文:"Everyone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c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 according to law."胡志强编:《中国国际人权公约集》,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33页、第54页。
    ①[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②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3页。
    ①黄维智:《刑事证明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
    ②王新举:“刑事强制措施是对已有证据的惩罚”,《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①文德尔班:《哲学概论》,1921年伦敦英文版,第215页。转引自刘放桐等编著:《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25页。
    ②陈建军:“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6页。
    ④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页。
    ①赖宇、赵树荣、高娜:“论刑事诉讼价值”,《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4期。
    ②李建明:《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③[美]哈伯特L.帕卡:《刑事制裁的界限》,梁根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1页。
    ①虽然存在缺席审判,但缺席审判并非刑事审判的常态。
    ①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负。
    ②[美]阿兰·S·罗森鲍姆编:《宪政的哲学之维》,郑戈、刘茂林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页。
    ③[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理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④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①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页。
    ①[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①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
    ② Herbert Packer, Two Models of the Criminal Process,113 U. Pa. L. Rev.(1964).
    ③ J. Griffith, Ideology in Criminal Procedure or A Third'Model'of the Criminal Process,79 Yale L. J.(1970).
    ④ A.S. Goldstein, Reflection on Two Models:Inquisitorial Themes in American Criminal Procedure,26 Stan. L. Rev.(1974).
    ⑤ Mirjan Damaska, Evidentiary Barriers to Conviction and Two Models of Criminal Procedure:A Comparative Study,121 U. Pa. L. Rev.(1973).
    ⑥ Mirjan Damaska, Structure of Authority and Comparative Criminal Procedure,84 Yale L. J.(1975).
    ⑦Kent Roach, Four Models of the Criminal Process, The J.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Vol89, No.2另参见[加]肯特·罗奇:“刑事诉讼的四种模式”,陈虎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3卷),北京大
    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261页。
    ⑧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
    ⑨龙宗智:“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辨析”,《现代法学》1991年第3期。
    ⑩裴苍龄:“关于刑事诉讼结构的研究”,《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5期。
    11马贵翔:“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论’质疑”,《现代法学》1991年第6期。
    12马贵翔:《刑事司法程序正义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72-74页。
    13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页。
    ①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②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页。
    ①[苏]蒂里切夫等编著:《苏维埃刑事诉讼》,张仲麟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89页。
    ①[苏]蒂里切夫等编著:《苏维埃刑事诉讼》,张仲麟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93页。
    ②[俄]K.Φ.古岑科主编:《俄罗斯刑事诉讼教程》,黄道秀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页。
    ③《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新版)》,黄道秀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①参见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页以下。[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3页以下。本节叙述法国刑事诉讼制度所称司法管制与司法监督同义。
    ②程荣斌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①《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②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7-2条。
    ③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94条第3款。
    ④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8条。
    ①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8条第2款第16项,第723-8条。
    ①程荣斌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6页。
    ②郎胜主编:《欧盟国家审前羁押与保释制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116条。
    ③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a。
    ①[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①郎胜主编:《欧盟国家审前羁押与保释制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页。
    ①[意]马可·法布里:“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与公诉改革之回顾”,叶宁译,《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5期。
    ①参见《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74条,第280条。
    ②参见《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292条。
    ③参见《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293条,第294条。
    ④参见《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309条,第310条,第311条。
    ⑤参见《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283条。
    ①参见《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284条。
    ①郎胜主编:《欧盟国家审前羁押与保释制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页。
    ② Paul E. Dow, Discretionary Justice 59 (1981). See generally Elsa de Haas, Antiquities of Bail:Origin and Historical Development in Criminal Cases to the Year 1275 (1940).
    ① Kurt X. Metzmeier, Preventive Detention:A Comparison of Bail Refusal Pract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England, Canada and Other Common Law Nations,8 Pace Int'l L. Rev.399(1996).
    ② Michael Zander, Bail:A Re-Appraisal [1967] Crim. L. Rev.25.
    ①[英]P·H·科林:《英汉双斛法律词典》(英文版),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44页。
    ②[英]L·B·科尔森:《朗文法律词典》(英文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③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49页。
    ④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赴英考察报告”,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2页。
    ⑤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54页。
    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编译:《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
    ②安西娅·赫克尔斯比:“刑事诉讼中的保释”,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杰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编译:《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117页。
    ④Paul Carr:"Bail:A Judicial Perspective",载陈卫东主编:《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4-36页。
    ①陈卫东、刘计划:“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陈卫东主编:《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市》,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119页。
    ②安西娅·赫克尔斯比:“刑事诉讼中的保释”,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杰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122页。
    ①安西娅·赫克尔斯比:“刑事诉讼中的保释”,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杰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
    ②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22页。
    ③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38页。
    ④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70页。
    ①[美]伟恩·R·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上册),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1页。
    ②[美]艾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1页。
    ③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56页。
    ④18U.S.C.3142 (e)(1984).
    ⑤18U.S.C.3142(f)(2)(B)(1984).
    ⑥United States v. Salerno,481 U.S.739,107 S. Ct.2095,95 L.Ed.2d 697(1987).
    ①18U.S.C.3142 (c)(1984).
    ②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编:《美国法律概况》,金蔓丽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17页。
    ① "The conditions are one million dollars in cash with a five million dollar guarantee. In addition, Strauss Kahn must live under home detention in Manhattan with a 24-hour armed guard at his expense, and be electronically monitored." http://www.euronews.net/2011/05/20/judge-grants-strauss-kahn-bail-with-conditions/.2011年7月17日访问。
    ② "Strauss-Kahn cannot leave his temporary housing at all. Once he is settled somewhere permanent, he will be allowed to leave only for court dates, meetings with his lawyers, doctor's appointments and weekly religious services, and he will have to give prosecutors at last six hours'notice." http://www.chinadaily.com.cn/world/imf/2011-05/21/content_12553290.htm,2011年7月17日访问。
    ①根据新华网、中国日报网相关报道整理。
    ②"I understand that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have changed substantially and I agree the risk that he would not be here has receded quite a bit," Justice Michael Obus told the court."I release Mr. Strauss-Kahn at his own recognizance." http://news.xinhuanet.com/english2010/world/2011-07/01/c_13961412.htm.2011年7月17日访问。
    ①《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8页。
    ①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一册),戴建国点校,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39页。
    ②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一册),戴建国点校,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66页。
    ③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④《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67页。
    ①《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6页。
    ②[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二十二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780页。
    ③《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9页。
    ④[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45页。
    ⑤《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62页。
    ⑥[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52页。
    ①钱大群、钱元凯:《唐律论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31页。
    ②《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64页。
    ①李春雷:《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1895-1928)》,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6-67页。
    ①李忠诚:《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6灭。
    ①《调查治外法权委员会报告书》,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藏书1926年版,第197页。转引自张德美:《从公堂走向法庭——清末民初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8页。
    ②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63-1164页。
    ③陈瑾昆:《刑事诉讼法通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5页。
    ①黄东熊、吴景芳:《刑事诉讼法论》(上),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62页
    ②褚剑鸿:《刑事诉讼法论》(五次修订本 上册),台湾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25-227页。
    ①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11页。
    ②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549页。
    ③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86页。
    ①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11-412页。
    ②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56页。
    ③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23页。
    ④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⑤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566页。
    ①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5页。
    ②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41页。
    ①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8页。
    ①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j版社1991年版,第129-130页。
    ②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页。
    ①李卫平:“监视居住制度废弃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②徐静村等:“刑事强制措施立法研究”,载《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五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③谢佑平、张海祥:“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④朱华:“‘监视居住’措施有待立法完善”,《检察日报》2009年5月15日,第3版。
    ⑤李建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自我约束与外部制约”,《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⑥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理性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1页。
    ①程荣斌、赖玉中:“论废除监视居住的理由”,《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②田文昌、陈瑞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9页。
    ③程荣斌、赖玉中:“论废除监视居住的理由”,《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④田文昌、陈瑞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50页。
    ⑤黎亚薇:“试论监视居住的废止”,《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①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②潘金贵:“监视居住保留论:反思与出路”,《人民检察》2007年第14期。
    ③李忠诚:“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选择与完善”,《人民检察》2009年第21期。
    ④林楠:“监视居住若干问题思考”,《人民检察》1998年第9期。
    ⑤张东红、叶阳:“监视居住的存废尴尬及解决思路”,《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①[美]大卫·D·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杨欣欣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页。
    ②潘金贵:“监视居住保留论:反思与出路”,《人民检察》2007年第14期。
    ③罗哲孟、彭军海:“监视居住为何被冷落”,《检察日报》2001年10月15日,第3版。
    ④马静华、冯露:“监视居住:一个实证角度的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6期。
    ⑤万毅:《程序正义的重心——底限正义视野下的侦查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95页。
    ①宋英辉:“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①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3辑(总第5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②《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旬刑初字第82号。
    ③崔洁、肖金水:“独家对话:‘换妻’游戏的组织者”,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0-03/24/content_41429.htm.
    ④“南京副教授马尧海换妻案开审”,http://pic.people.com.cn/GB/31655/11316762.html。
    ⑤“大学原副教授玩换偶游戏被诉聚众淫乱”,http://yxk.cn.yahoo.com/articles/20100402/2j4q.html。
    ①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7页。
    ①万毅:《程序正义的重心——底限正义视野下的侦查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页。
    ②孙长永主编:《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
    ①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2011-08/30/content_1668503.htm。
    ②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2011-08/30/content_1668503.htm。
    ①李忠诚:“刑事强制措施功能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
    ①宋英辉:“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理念与总体构想”,《人民检察》2007年第14期。
    ②张建良:《刑事强制措施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①潘金贵:“监视居住保留论:反思与出路”,《人民检察》2007年第14期。
    ②陈建新:“对监视居住措施实施现状的调查与思考”,《人大研究》2003年第1期。
    ①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①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基本思路(代序言)”,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②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65页。
    ③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7页。
    ④宋英辉:“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完善”,《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⑤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①潘金贵:“监视居住保留论:反思与出路”,《人民检察》2007年第14期。
    ②钱雪棠:“论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③参见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78-379页。
    ④参见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52-355页。
    ①参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②参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九十六条。
    ①[英]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页。
    ②参见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③参见[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①[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②德国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迈内克(Friedrich Meinecke)语。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2页。
    ③[英]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16页。
    ①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①宋远升:《刑事强制处分权的分配与制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0页。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
    ①参见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②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①李忠诚:《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0页。
    ②程荣斌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9页。
    ③陈国庆等:《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疑难问题解答》,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92页。
    ①刘健:“论监视居住的适用”,《法律适用》1997年第7期。
    ②杨旺年:“关于监视居住几个问题的探讨”,《法律科学》2001年第6期。
    ③钱雪棠:“论监视居住的适用及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①参见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
    ①林楠:“监视居住若干问题思考”,《人民检察》1998年第9期。
    ①杨旺年:“关于监视居住几个问题的探讨”,《法律科学》2001年第6期。
    ②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274负
    ①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②E进义:“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影响的调研报告”,《中国司法》2011年第7期。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六)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逮捕:(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的:(五)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汪建成教授认为,比较两家的解释,公安部《规定》中将“情节严重”的界定,比较合理。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②林楠:“监视居住若干问题思考”,《人民检察》1998年第9期。
    ③钱雪棠:“论监视居住的适用于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①刘梅湘:“犯罪嫌疑人的确认”,《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①李建明:“关于刑事诉讼参与人控告权保障制度立法的思考”,《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
    ②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73页。
    1.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理性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6.李建明:《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7.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陈卫东主编:《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9.陈卫东主编:《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10.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11.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宋英辉主编:《取保候审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3.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左卫民等:《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5.孙长永主编:《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侦查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16.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17.陈瑞华主编:《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8.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19.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0.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1.李忠诚:《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2.宋远升:《刑事强制处分权的分配与制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3.杨雄:《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基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4.郭天武:《保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5.孙连钟:《刑事强制措施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26.张建良:《刑事强制措施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7.郎胜主编:《欧盟国家审前羁押与保释制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8.孙谦:《逮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9.万毅:《程序正义的重心——底限正义视野下的侦查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30.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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