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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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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法典化是当代国内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然而从历史的角度将民法法典化与民族的统一和复兴结合起来,探讨论证民法法典化在民族统一和复兴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从而为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提供启思与借鉴,却为数不多。同时,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日益汹涌和中国作为世界重要经济和政治力量的崛起,中华民族的统一和伟大复兴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对该问题的探讨和论证愈发显得重要与紧迫。本文立足于上述学术研究背景和时代背景,主要运用历史分析方法、法文化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使用纵向叙事的方式,将民法法典化不仅视为一项立法活动,更视为一个历史和文化现象,试图探讨和论证民法法典化在民族统一与复兴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并形成具有规律性的认知。
     1.本文的主要内容
     本文除“导论”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导论”。本章从法律全球化和中华民族的和平崛起凸显民法典的统一价值导出论题。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价值和意义,研究方法和思路,以及基本界定等内容进行交代。
     第二章,“法典和法典化概念的历史解读”。本章采用中西方两条线索,分别梳理“法典”和“法典化”的涵义及其历史发展。
     一、关于“法典”的涵义及其历史发展。
     首先,本章从考察法典的中西辞源入手,分别对法典的中文和西文表述及其历史涵义进行分析,进而指出,中西方法典在其诞生之初就被赋予了对既有法律资料进行整合与汇编的含义。接着,本章对中西方法典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和分析。关于中国古代法典,本章认为,自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律成为中国两千年传统社会的基本法典。律在结构体例上日益精进,在内容上涵盖社会各个领域,形成超稳定的综合性法典,并与大一统多民族国家形成了形神兼具的契合。同时,本章梳理并回顾了西方法典的历史沿革,并将西方法典文明史划分为三个阶段:早期习惯或判例的文字化、法律条文和规则系统化汇编或重述、近代欧陆的法典化运动。在分析梳理中西方法典历史的基础上,本章认为,法典的涵义是多元的。最后,本章指出,无论中西方,法典都是带着统一、协调既有法律的使命产生的,统一成为法典的原初意义和基本特征。法典最初仅具有统一法律规范的形式意义,随着法典在社会生活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法典在不同时代逐渐被注入了思想和灵魂,并最终生成了法典精神。
     二、关于“法典化”的涵义及其历史发展。
     本章在对法典化的一般概念进行界定后,分析了法典化统一法律的价值、政治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学理价值。在此基础上,对中西方的“法典化”历史进行了梳理分析。本章认为,在中国,自战国时代编纂《法经》开始,法典化技术逐渐发展成熟,独具特色,并一以贯之,相沿不替两千余年,在中国传统的大一统中央政治制度之下,法典化成为维护国家和民族统一的重要手段,中华民族形成了特有的超稳定的大一统法典化传统和律典法律文化。相比之下,欧洲的法典化历史则显得跌宕起伏。罗马时代形成了发育良好的法典化传统和文化,在查士丁尼时代达至巅峰,并为近代法典化运动奠定了基础。进入中世纪,由于受到政治、宗教等多种因素的拖累,早起法典化传统出现了严重的断层,法典法让位于各种部族习惯法,陷于沉寂。进入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和罗马法的复兴催生了法典化运动。本章认为,近代西欧法典化运动是民族国家的法典化运动,法典与民族及国家有着密切联系,在每一个民族国家内,法典很好地维护了民族独立与统一,维护了民族的切身利益,成为民族的重要文化符号与象征。在民族国家之间,法典成为区分和比较不同民族及其法律的重要工具和对象。
     第三章,“民法法典化的理论基础”。本章着重探讨民法法典化的理论问题,为下文对近现代民法法典化的实证分析与个案解读做理论铺垫。
     首先,本章由民法之于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地位导出民法与民法典的内在关系,认为民法典既是民法法典化的产物,也是民法的最高法律表现形式。
     其次,本章对民法法典化的理性进行了探讨。本章认为,近代理性主义哲学催生了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而理性主义自然法又为近代欧洲民法法典化运动提供了完备而充分的理论给养和支撑,使民法典具备了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形式理性要求民法典具有严谨而周全的体系,严密的逻辑结构,以及可预见性,使民法典获得独立性和自治性。而价值理性则赋予民法典以民法作为私法的普世价值理念和价值智慧。人格平等、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价值就是民法典实现民法人文、人本追求的具体体现。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成为民法典长盛不衰的秘诀,成为支撑民法典屹立不倒的脊梁。
     第三,本章对民法典的内在功能与社会功能进行了分析与揭示,并认为,民法典的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决定了民法典具有价值宣示、统一私法和重构社会秩序等基本功能。
     最后,本章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民法法典化的民族性。笔者从两个方面阐述其民族性。其一,民法典是民族法典,这体现在民法典使用本民族的通用语言书写和表达,充分尊重和体现本民族的民事习惯,并体现和表达民族精神、民族品格和民族文化;其二,在民法法典化与民族统一的关系上,民法法典化与民族统一在内涵上具有一致性,同时,民法法典化能够强化民族认同并促进和维护民族统一
     第四章,“民法法典化的历史经验解读”。本章从实证的角度出发,选择法国、德国、日本的民法法典化作为近代样本,选择欧洲民法法典化作为当代样本,分别深入其历史社会背景、时代思潮和法典化经过,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方法、法文化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微观”梳理和挖掘各民族民法法典化的动因,分析民法法典化与民族统一和民族复兴的关系。
     通过分析论证,笔者认为,无论是近代各民族的民法法典化,还是当代欧洲民法法典化,对中华民族都具有极大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通过对近代法国、德国、日本的民法法典化历史的历史解读,本章认为,民法典具有统一民族国家私法的强大功能;作为近代民族国家的产物,民法典是民族国家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法律表达形式;民法典具有民族性,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法律表达,是民族自信心、民族自豪感的直接物化,是民族国家的精神旗帜和民族统一的象征。通过对当代欧洲民法法典化现象的分析解读,本章认为,当代欧洲民法法典化是近代欧洲各民族民法法典化的继续和深化,是欧洲在完成民族与国家的有机结合之后,对民族国家模式的超越在法律上的投映,也是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和欧洲泛民族现象在法律上的表现。笔者认为,未来的欧洲民法典将具有软法性质、超民族性和政治性质。当代欧洲民法法典化理想反衬出当代中国的民法法典化道路。欧洲通过民法法典化推进欧洲认同和欧洲一体化的方式对中国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
     第五章,“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回顾与展望:以民族统一与复兴为视角”。本章立足于近代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并对当代中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的现实与弊端加以剖析,在此基础上,本章对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推动和促进中华民族统一和复兴进行了可能性与可行性分析和展望。
     在前文理论分析、历史解读和规律探讨的基础上,本章将前述论证结论运用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本文首先对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并指出近代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必然性及其与中华民族统一与复兴的内在关系。然后从剖析当代中国法律四分格局的现实与弊端入手,论证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目的性、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而分析和展望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在华民族统一与复兴事业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本章认为,当代中国“一国两制四法域”所形成的制度樊篱与文化心理障碍不利于中华民族的统一与复兴。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民族的统一是必由之路,而法制的统一是民族统一的重要标志和途径。中华民族统一的法制历史和法典化传统、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经验与尝试、全球法律趋同和中华民族和平崛起的历史机遇、两岸四地经济的依存关系、民族传统的文化心理共性、当代中国(大陆)市民社会的初步形成等有利因素为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提供了可能性和可行性;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应是能够充分利用上述诸多有利因素,籍以消除两岸四地私法制度壁垒,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为目的和己任,在借鉴西方国家法典化经验的同时,合理观照和吸收台、港、澳三地的私法制度和中华民族传统因素,求同存异,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法典化。本章认为,一部以增进民族共同福祉和民族认同为目的的民法典,能够为两岸四地私法制度的统一打下基础,能够最终推动和促进中华民族的统一与复兴。
     2、本文的创新点
     首先,本文意在论证对于一个具有法典化传统和尚未实现统一的民族而言,民法法典化能够实现其私法统一进而维护和促进民族统一与复兴,该研究成果或将填补国内学术界关于民法法典化之于民族统一与复兴的意义缺乏研究的空白。
     其次,本文的研究以当代法律全球化为背景,立足于中华民族统一文明的历史传统(尤其是大一统的法制文明)和近现代民法法典化的经验积累,探索在中华民族和平崛起的时代背景下,通过民法法典化克服两岸四地因私法制度不同所造成的市场壁垒,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和经济共同体从而实现民族共同福祉,增进民族认同,进而促进民族统一,为中华民族的统一与伟大复兴提供理论支撑和参考路径,其分析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
     再次,本文通过将法典化所蕴含的内在统一价值与民族统一价值进行理论衔接和论证,意在通过二者共通性论证民法典对中华民族统一的重要作用,这为学术界探讨中国民法法典化之必要性和必然性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
     最后,本文是对中国民法典问题的基础性研究,其研究成果可充实和完善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可行性的研究,对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立法模式、立法精神及民法典的价值、意义等方面的研究提供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借鉴。
     3.本文的不足之处:
     首先,由于笔者知识结构的有限,本文将研究视域限定在大陆法系,只探讨了大陆法系国家和民族的法典化,而对英美法系的法典化没有涉及,这也使本文的论证结论无法在全面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更接近合理,这将是笔者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其次,本文在对历史上民法法典化的实证分析和历史个案解读时,选择了较具典型性的法国、德国、日本和欧洲民法法典化现象,但样本数量相对较少,使得论证结论的客观性与合理性相对不足。
     第三,由于文章涉及民法学、法律史学、民族学、法文化学、法社会学等多学科领域,是一个较为宏大的题材,鉴于笔者知识结构和论证能力的有限,尚无法娴熟驾驭该主题,因此,对相关研究领域及其观点的理解和运用存在诸多不合理和不成熟之处,造成对文章主旨的论证不充分,对某些问题欠缺规律性认识。
     最后,资料的占有程度对论文研究影响至深。笔者虽竭尽全力,但限于资料尤其国外文献收集的困难以及个人学识与能力的局限,资料来源仍存有局限。因此,在更为开阔的视野中进行学术研究,尤其是进行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这是作者应努力的方向。
     综上,笔者认为,本文只能被视为一个入门级的生涩作品,笔者始终抱着借论文写作学习和提升的心态,以此为起点,希冀在今后的学习和研究中进一步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is a hot issue in modern Chinese academic cycles; however, there are few researches on its promotion effect in national unification and rejuvenation under the combination of them from the viewpoint of history, and thereby providing reference for the codification of China's civil law. Meanwhile, with the increasingly raging wave of globalization and China's rising as an economic and political power in the world, the reunification and great rejuvenation of Chinese nation is faced with unprecedented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Under such historical background, therefore, researches and demonstrations on this issue become even more important and urgent. Being established on such background, this dissertation attempt to discuss and demonstrate the promotion effect of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law in national unification and rejuvenation with the methods of historical analysis, legal cultural analysis, comparative analysis together with vertical narration, taking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not only as a legislating activity, but as a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phenomenon, so as to form a regularized cognition.
     1. Main contents of this dissertation
     There are five chapters. First, the "introduction", which elicits the topic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united value of civil law manifested in the globalization of law and the peaceful rising of Chinese nation. Furthermore, it 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research method, trail of thought, the value and meaning, as well as the current study situation in home and broad, and its basic definition.
     Chapter two is the historical analysis of the perception of the code and codification of law. Two clues-China and the west are being used to discuss the implication and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code of law" and the "codification".
     (1) About the implication of the "code of law" and its historical evolution.
     This chapter analyzes the Chinese and western language definition of the code of law and its historical implication by first investigating the etymon, the code of law in China and western language. Then it points out that the code of law in China and western society had been endowed with the implication of compiling the existing legal materials since it came into being. Next, an analysis on its historical evolution was given. Regarding Chinese ancient codes of law,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statute had become the fundamental code of law in China's2000-year traditional society since it was transformed from law by Shang Yang(a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former in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476B.C-221B.C) in ancient China). The statute was more systematically completed, and it had gradually covered every social field, forming an extremely-stabilized comprehensive code of law, which perfectly corresponded to the unified multi-national country both in shape and spirit. Furthermore, this chapter looks back upon the evolution of western code of law, and divides the civilization of western code into three periods:the graphization of early precedents, the systematic compilation and iteration of legal article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codification movement in European continent in modern age.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code history in China and the west, the author holds that the implication of the code is diverse. Finally, the author pointed out in this chapter that the code of law, no matter in China and the west, both came into being for the purpose of unifying and coordinating the existing laws. Thus, unification turns into the original meaning and basic characteristic for the law. Initially, the code of law only enjoyed the formal meaning as a unified legal criterion, but with its increasingly important status in social life and legal system, it had gradually been endowed with spirits, and at last, turned into code spirits.
     (2) About the implication of "codification" and its historical evolution
     After defining the general concept of codification, this chapter first analyzes the legal, political, social, cultural and academic value of codified unification, and on its case, the "codification" history in China and the west. In this chapter,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codifying technique in China had gradually come into maturity with unique characteristics since the compilation of The Book of Law(《法经》)in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and it had worked constantly for over2000years. Under China's traditional centralized political system, codification became a significant means of maintaining the unification of the nation. Consequently, Chinese nation has formed the unique extremely-stabilized and unifying codified tradition and law culture. Comparatively, the codification history in Europe is full of ups and downs. The well-developed codifying tradition and culture formed in Roman times reached its peak in Justinian times, laying the foundation for the codification movement in modern age. When the Middle Age arrived, the early tradition of codification collapsed for the sake of various factors like politics and religion, giving way to different tribal precedent laws. When the Modern Age came, the emerging of nation-state and the rejuvenating of Roman law hastened the codification movement. In this chapter, the author holds that this movement is the movement of nation-state, and therefore, the code of law is closely related to nation and the community.In each nation-state, the code became a cultural symbol as it upheld the nation's independence and unification as well as its vital interests. What's more, it works as a major tool and object to distinguish and compare different nations.
     Chapter three is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This chapter mainly discussed the theoretical problem of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so as to prepare for the following empirical analysis and case study of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To begin with, this chapter elicits the inner relations between civil law and the code of civil law by stating the important status of civil law for the legal system of one country, holding that the code of civil law is not only the production of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but the highest legal manifestation of civil law.
     Besides, this chapter discussed the rationality of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philosophy of rationalism in modern age hastened the birth of rationalistic thoughts of natural law, which provided the codification movement of European civil law in modern age with complete and sufficient theoretical support. It makes the civil law equipped with the form and rationality value. The formal rationality, on the one hand, emphasizes the rigorous and complete system, strict logical structure and the predictability of the code of civil law, in order to make it be independent and autonomous. The rationality of value, on the other hand, endows the code of civil law with the idea of universal value and the value wisdom of taking the civil law as private law. Indeed, it is such values as the equality of personality, sacred private rights, and autonomy of will that are the exact manifestation that the code of civil law realizes the humanistic pursuit of civil law; it is the secret that the code of civil law perpetuates as the backbone of the code of civil law.
     Thirdly, this chapter reveals the inner and social function of the code of civil law, considering that the form rationality and value rationality determine that the code of civil law has the basic functions of declaring the value, unifying private law and restructuring social order.
     In the end, this chapter analyzes the nationalism of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law from historical point of view. The author elaborates its nationalism from two aspects. One is that the code of civil law is the code of the nation, it is manifested that the code of civil law writes and expresses in the lingua franca of its own nation, showing adequate respect and revealing the civil customs, manifesting national spirit, quality and culture. The other li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difications of the nation as they are connotative conformed. Meanwhile,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law can strengthen the national identity and maintain the unification of the nation.
     Chapter four is the expounding of the historical experiences of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law. This chapter begi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mpirical study by choosing the codes of civil law of France, Germany and Japan as the samples in modern age, Europe code of civil law as the same of present age, to dig into their historical and social background, ideological trend and the process of codification. And so as to locally systemizes and excavates every nation's motives of codification as well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t and the national unification and rejuvenation by comprehensively utilizing the method of historical analysis, analysis of the culture of law and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Through deep analysi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law, either of different nations in modern age, or of present Europe, has great significance of enlightening reference.
     After expounding the codification history of the civil law of France, Germany and Japan, the author holds that the code of civil law has the strong power of unifying the private law of a nation-state. Being the product of the modern nation-state, it is the fundamental expressing mode of the state, the direct objectification of national confidence, and sense of pride as well as the spiritual symbol of the nation. In addition, the author believes, after expounding the codification of European civil law in present age, it continues and deepens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of the European nations in modern age, in which reflects European transcendence to the mode of nation-state after Europe had finished the combination of the nation and the state. It is also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globalization and European integration as well as the reflection on the law of the phenomenon of European pan-nationalism. From the author's perspective, the future European code of civil law will be soft, ultra-national and ultra-political. Moreover, the ideal of the codification of European civil law in present age serves as foil to the Chinese road of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in present age. The European mode promoting identity and integration through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has great enlightenment for China.
     Chapter5is the Retrospect and outlook of China's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from the viewpoint of national reunification and rejuvenation. Based on the history of China's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in modern age, this chapter dissects the situation and malady of the "One country, two system, four districts of law" in present China, and further gives an analysis and outlook of the possibility and feasibility of Chinese nation's reunification and rejuvenation through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in present China.
     Being established on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historical expounding and rules discussion, this chapter combines the above conclusions with China's history and current situation. First of all, it looks back upon the history of China's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in modern age, pointing out its historical inevitability and its inner relations with Chinese nation's reunification and rejuvenation. This chapter, then, demonstrates the purposiveness, possibility and feasibility of China's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in present age by dissecting the reality and malady of the quadrant pattern of present Chinese law, and further analyzes and forecasts the promoting effect of such codification in Chinese nation's reunification and rejuvenation. To achieve the great rejuvenation, the reunification is the road we must follow, and the reunification of legal system is its indispensable mark and approach. Today, the favorable factors such as Chinese nation's unified legal history and code tradition, the attempt and experiences of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in modern age, the historical opportunity of peaceful rising in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ational legal convergence, and the relationship of mutual-dependence on economy of the four districts in both sides of China, the common character of national traditional cultural psychology, together with the preliminary forming of the civil society in mainland China, all of these make the codification of China's civil law possible and feasible. The unification of China's civil law in present age should make fully use of these favorable factors to eliminate the system barriers of private law in the four districts (the mainland, Hong Kong, Taiwan, Macao) and so as to build the unified domestic market. When referring to the experiences of codification of western countries, the system of private law in Taiwan, Hong Kong and Macao, and the traditional factor should be properly considered to complete the embracing and open codification. The author believes in this chapter that one code of civil law aiming at improving national common benefits and identity is able to lay the foundation of the unification of the system of private law in the four districts in both sides in China, and finally promote the reunification and rejuvenation of Chinese nation.
     2. Innovations of this dissertation
     First of all, the purpose of this dissertation is to demonstrate that for a country which has not unified but with codified tradition,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can realize its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and further promote the unification and rejuvenation of a nation. The research findings may fill the gap in domestic academic cycle that lack of research on the meaning of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on national unification and rejuvenation.
     Besides, based on the background of the globalization of the law and the historical tradition of Chinese nation's unified civilization(particularly the unified civilization of legal system) and the experiences of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in modern age, the possibility and feasibility that overcoming the market barriers caused by the different system of private law in the four districts in China through the way of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so as to build a unified domestic market and economic community that the national mutual benefits, identity, unification can all be achieved. This foreseeing analysis will definitely provide Chinese nation's reunification and great rejuvenation with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reference.
     Furthermore, by combining and demonstrating the inner unified value and national unified value embraced in codification, this dissertation plans to demonstrate the significant effects of the code of civil law on Chinese nation's reunification through their common characters. Thus, it will offer a new theoretical viewpoint for the academic cycle to discuss the necessity and inevitability of the codification of Chinese civil law.
     In the last place, this dissertation is a fundamental study of the issue of China's code of civil law, in which its findings will supplement and complete the necessity, inevitability and feasibility study of the codification of Chinese civil law. What's more, it will serve a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the legislating style, mode, spirit as well as the value, the meaning of the code of Chinese civil law in the future. Disadvantages of this dissertation
     In the first place, because of the author's limited knowledge structure, this dissertation confines the study to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and only discuss the codification of continental nations, without referring to the codification of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which makes the demonstration more reasonable on the basis of overall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which will be the direction of the author's further study.
     Moreover, in expounding the empirical analysis and historical case of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in history, the author chooses the typical phenomena in France, Germany and Japan; however, the samples are not enough to make a reasonable and objective conclusion.
     Thirdly, as this dissertation covers many principles like civil jurisprudence, the science of legal history, ethnology, culturology of law and sociology of law, the topic is much broad that the author cannot completely master it due to his limited knowledge structure and demonstrating capacity. Therefore, som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n unreasonable and immature related study fields and viewpoints are that the demonstration of the main idea and the regulatory understanding of some problems are not sufficient.
     Finally, the holding of materials deeply influences this study because of the difficulty in collecting foreign documents, the source of materials is still limited even though the author has made ever effort to get over. Consequently, in the future the author would spare more effort on studying in a broader horizon, especially some comparative study of related institutions.
     To sum up,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is dissertation is just an entry-level and immature product but it is a cornerstone for the author to learn and improve in the following dissertation writing and study.
引文
1徐迅:《民族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31页。
    2民族范式是人类认识论范式之一。20世纪90年代初,前苏联学者科兹洛夫曾提出民族范式问题,他将民族范式视为人类历史过程中的主观因素之一,认为民族范式的实质在于人类社会及组成人类社会的人们的生活主要是以民族形式在思考的。民族范式作为一种理论范式,是将民族作为认识人类社会的逻辑起点所形成的认知框架。但由于这种认识论范式自身的片面性,民族范式的认知框架和认知体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参见冯卫民:《欧洲民族过程与欧洲一体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01年。
    3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页。
    4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6页。
    5[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6徐迅:《民族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页。
    7周平:“对民族国家的再认识”,《政治学研究》2009(4),第97页。
    8如徐迅认为,现代国家的出现产生了“民族”概念化的需要,在这一背景下的“民族”概念涉及种族性、政治意义上的国家疆界以及社会成员认同的文化传统、历史和命运等方面,这是一种后发性的“民族”定义,在于说明其历史起源和及其功能,与只强调静态的种族性的原生性“民族”定义有所区别。参见徐迅:《民族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31页。
    9姜鹏:“民族主义与民族、民族国家——对欧洲现代民族主义的考察”,《欧洲》2000 (3),第69页。
    10厄内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第9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11冯卫民:《欧洲民族过程与欧洲一体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01年,第59页。
    12[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13如《史记·礼书》:“汉亦一家之事,典法不传,谓子孙何?”《后汉书·西域传》:“慕乐中国,亦复参其典法。”见:《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14页。
    14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页。
    15 Webster's New World College Dictionary. Macmillian Company,1995.P.27
    16[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法典化及其立法手段”,《中外法学》2002(1),第77页。
    17如日本学者浅井虎夫认为:“征之历史,则战国时,魏李悝撰《法经》六篇,当为中国编纂法典之始。李悝以前,春秋时代,郑之刑鼎、竹刑,晋之刑鼎等已开中国法典之先河。……然其名称无传焉,吾人不得不仍以李悝撰《法经》六篇为其始。”参见[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枣阳)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梁启超认为:“我国法律之统一,自《法经》始。我国之有《法经》,犹法兰西之有《拿破仑法典》。”见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18关于中国早期法制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的观点可参见戴炎辉、张晋藩、曾宪义等多位法制史专家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教材,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关于“法典”词条的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90页;另,程树德先生也有“律始李悝法经”的观点,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之“凡例”,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页。
    19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三民书局(台北),1964年版,第27-28页。
    20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10页。
    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
    22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23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二六),载《乞续编通制》,适园丛书本。
    24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
    25戴炎辉:《中国法制史》,三民书局(台北),1984年版,第2页。
    2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0页。
    27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典既不是刑法典,也不是其他部门法法典,充其量可以称作综合性法典。笔者同时认为,将传统法典以现代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用英国历史学家巴特菲尔德的话来说,是一种历史的辉格解释,即按照今日来研究过去,巴特菲尔德认为,这种直接参照今日的观点和标准来进行选择和组织的历史方法,对于历史的理解是一种障碍。参见:H. Butterfield, The Whig Interpretation of History, London:G. Bell and Sons,1931.
    28[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枣阳)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2页。
    29关于中国传统法典的“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或“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王立民认为,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典是刑法典,中国是世界上最早编纂刑事部门法典的国家,见王立民:“我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兼论部门法法典与诸法合体法典问题”,载《法学》1996(2),第41页;杨一凡认为,中国传统法典“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不成立,见杨一凡:“对中华法系的再认识——兼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不能成立”,http://www.law-culture.com/showNews.asp?id=6352;张晋藩认为,中国古代法典只是在编纂形式和立法技术上表现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但在法律体系和法律内容上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这是立法者主观和法律体系客观的区别。见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30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载于《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6,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页。
    3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0页。
    32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6页。
    33刘哲昕:《文明与法治——寻找一条通往未来的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34[美]费正清:《伟大的中国革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35[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枣阳)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
    36参见刘广安:“中国法典作用的再探讨”,载于张中秋编:《理性与智慧:中国法律传统再探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页。
    37[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6月第1版,第219页。
    38[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页。
    39[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页。
    40这里的“法态变化”是指从无形法向有形法的发展。见[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萨孟武、陶汇曾、易家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
    41这里的成文法是一个与“不成文法”相对的概念,是指以书面形式公布的法律,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
    42《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90页。
    43关涛:“民法的形式理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第页。
    44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45[法]让·路易·伯格:法典编纂的主要方法和特征,郭琛译,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46朱勇:《中国民法近代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页。
    47 M. Vanel.Rep. Civ. Dalloz V Code Civil, n2;J. C.格罗尚:《以法令将法律和法规法典化》,D.1958,编年史,第157页。转引自[法]让·路易·伯格:法典编纂的主要方法和特征,郭琛译,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48为数众多的法典概念都可以装入这种意义上的法典范畴。如,《辞海》:法典是“同一门类的各种法规经过整理、编订而成的系统的法律,”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1979年版,第906页;《法学辞源》:法典是“经过整理、编订而形成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如《刑法典》、《民法典》,”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源》,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792页;《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就某一现行的部门法进行编纂而制定的比较系统的立法文件。现行法系统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为了便于查阅、适用法律规范和消除法规存在的某些缺陷,需要对现行法规(指成文法的规范法文件)进行整理,使之系统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90页。《元照英美法辞典》:法典“一方面是既存制定法的编纂,另一方面是法的系统性汇编,是对全部法律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进行修订,以使其原则、规则的表述更加清晰、简洁。”《元照英美法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1页;《布莱克法律词典》:“一部法典不仅是现存制定法的汇编,而且也包括了有关某一部门的多数不成文法,这些不成文法正被当作一个完整的法律系统而加以制定”,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Group,1990, p.2.74.
    49[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50参见:Gerald J. Postema, Bentham and the Common Law Tradi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6, p.423.
    51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52Jean Louis Bergel, "Principal Features and Methods of Codification ", Louisiana Law Review, May,1988, p.1076.
    52[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科研处编译室1983年印制,第29页。
    54关于中国的成文法产生于何时,法史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有据《左传·昭公六年》所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而认为成文法从夏朝产生;有的认为中国的成文法产生于商朝,因为商朝已产生较为成熟的文字。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8页;将传光:《中国法律十二讲》,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第75-76页。这些观点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将成文法理解为以文字表述和制定的法律。
    55《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
    56余能斌:“中国民法法典化之索源与前瞻”,载杨振山、[意]斯奇巴尼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7页。
    57徐国栋认为,成文法的根本特点在于共知性和双向约束性。共知性指成文法是为执法者和被执法者所共同看得见的法律,因为它是在生效前公开颁布的。在成文法条件下,执法活动自然地受到被执法 者以及社会大众的严格监督,一有偏离成文法的执法行为,被执法者将行使各种救济权(如上诉、请愿、游行示威等),由此形成对执法者之权力的有效控制。双向约束性指成文法不仅约束被执法者,而且首先约束执法者本身,不允许执法者把自己的任性当作法律取代成文法。参见徐国栋:“市民法典与权力控制”,载杨振山、[意]斯奇巴尼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
    58孟勤国:“法典化在现代中国的价值和方法”,载张礼洪、高富平主编:《民法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反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59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60[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萨孟武、陶汇曾、易家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61关于这些特性的描述参见徐国栋:“市民法典与权力控制”,载杨振山、[意]斯奇巴尼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2-83页;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62 Csaba Varga. Codification as a Socio-Historical, Phenomenon. Akademiai Kiado, Bu-dapest, 1991. P.19.
    63[以]达芙妮·巴拉克—艾芮茨:“比较视野中的法典化与法律文化”,载马剑银译,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64如《布莱克法律辞典》对"codification"一词的解释是:“一个国家对属于同一法律部门或调整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收集和整理的过程,其目的在于产生一部法典”,见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St Paul Minn:West Publishing Co.,1979. P.234; 《牛津法律手册》将“codification”定义为:“制定一部调整同类问题的新的法律文件,其目的是取代以前有效的法律、法规、习惯法和判例”,见Walker D M.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Oxford:Clarendon Press, 1980. P.237。
    65 Cite par Remy CABRILLAC, op. cit., p.60.转引自石佳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66 Raymond GUILLIEN et Jean VINCENT (sous la dir.), lexique des termes juridiques, Dalloz,2001,p.107.转引自石佳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67Jean Louis Bergel, "Principal Features and Methods of Codification ", Louisiana Law Review, May,1988, p.1074.
    68 Gerard Cornu, op. cit., p.357.转引自石佳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69参见:自石佳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70如“法律编纂是在稳定的法律秩序之下为了完备法的体系,整理各式各样的法律条文这一目的而进行的,尤其是在革命或独立之后为其指导思想的实定化而进行”,见[日]我妻荣、董番舆:《新法律学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77页。
    71如“法典编纂也称法律编纂,是指对现行的同类法律或同一法律部门进行审查研究,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或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一部统一而内部协调的系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法典的过程”,见张善恭:《立法学原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28页:“法典编纂是一系统性的表述,是以综合和科学的方法,对特定国家内一个或若干法律部门中诸普遍和永久规则加以组织的整体”,见[法]让·路易·伯格:“法典编纂的主要方法和特征”,郭琛译,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72如“法的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也就是用颁布统一的、法律逻辑上完整的、内部一致的法典的办法,对调整同一类型的社会关系作出有系统的法律规定”,见吴大英、任允正:《比较立法学》,法律出版社, 1985年版,第253页;“法典编纂,是指特定的立法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在整理、改造和完善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础上以制定或产生法典为直接目的的国家最高级别的立法活动”,见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73徐学鹿、梁鹏:“时代潮流——非法典化”,载张礼洪、高富平主编:《民法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反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74页。
    7419世纪,继《拿破仑法典》后,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奥地利、海地、玻利维亚、荷兰、多米尼加、秘鲁、智利、罗马尼亚、意大利、加拿大魁北克省、葡萄牙、乌拉圭、阿根廷、墨西哥、哥伦比亚、希腊、巴拉圭、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西班牙、日本、德国、洪都拉斯等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和颁布自己的民法典;进入20世纪,随着广大亚、非、拉地区摆脱殖民统治,获得民族和国家独立,第三世界国又掀起了法典化的高潮。参见严存生:“对法典和法典化的几点哲理思考”,载《北方法学》,2008(1),第9页。
    75[法]让·路易·伯格:“法典编纂的主要方法和特征”,郭琛译,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76笔者认为,我国古代社会的律典编纂与西方社会从古至今的形式性法典化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一个精神指导,尤其自隋唐以降,律典编纂始终蕴含着超稳定的儒家精神指引,并且在这种精神指引下形成了独特的律典结构,虽然这种结构无法与实质性法典化的体系化构造相提并论,但也使之区别于西方社会单纯服务于克服冗余、方便查找适用的形式性法典化。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古代社会的律典编纂在系统汇编、克服冗余、方便查找适用等形式特征方面属于形式性法典化,可以划入形式性法典化的范畴,但与西方社会的形式性法典化有区别。
    77有关法国行政法的形式性法典化现象,参见[法]让·路易·伯格:“法典编纂的主要方法和特征”,郭琛译,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30页。
    78[法]让·路易·伯格:“法典编纂的主要方法和特征”,郭琛译,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79 Jean Louis Bergel,"Principal Features and methods of Codification", Louisiana Law Review, May,1988.p.1077-1087.
    80[法]让·路易·伯格:“法典编纂的主要方法和特征”,郭琛译,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81[法]莱瓦瑟:“论一部民法典的结构”,载《图兰法律评论》,第四十四卷,第697页。转引自[法]让·路易·伯格:“法典编纂的主要方法和特征”,郭琛译,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82参见[法]让·路易·伯格:“法典编纂的主要方法和特征”,郭琛译,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83[法]让·路易·伯格:“法典编纂的主要方法和特征”,郭琛译,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84石佳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8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86严存生:对法典和法典化的几点哲理思考,《北方法学》,2008.1,第10页。
    87 Max Weber, Sociologie du droit, PUF,1986(traduit par J.Groslaude), p.196.
    88高富平:“中国民法典的使命及其实现——兼论民法典意义和形式”,载张礼洪、高富平主编:《民法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反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2页。
    89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3页。
    90[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
    91[德IManfred Wolf:“民法的法典化”,丁晓春译,《现代法学》2002(6),第137页。
    92法律史学者认为,律学是法学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律学的主要内容主要包 括法典律令的编纂、解释以及有关的理论研究等。其理论的历史渊源,可上溯到先秦时代。《法经》及秦汉法典的编纂,为律学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创造了技术条件。魏晋北朝则是律学的正式形成与重要发展时期,律学理论水平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立法技术不断改进创新而日趋成熟完善,法典编纂及其注解诠释获得重大进步,从而推动了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页。
    93《史记·秦始皇本纪》
    94《史记·秦始皇本纪》
    95历史也证实,秦始皇在法律、历法、文字、度量衡、车轨、思想、文化上确有许多统一的举措。著名的焚书案和坑儒案就是秦始皇统一思想和文化的政治举措。
    96《史记·秦始皇本纪》
    97就目前己知的秦律而言,其条目繁杂,内容琐碎,缺乏系统,仅律目就多达三十余个。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98《汉书·董仲舒传》
    99《春秋繁露·玉怀》
    100参见周桂钿:“董仲舒政治哲学的核心——‘大一统’论”,载《中国哲学史》,2007(4),第38页。
    10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
    103有人统计,魏晋以降,匈奴、鲜卑、乌桓、羯、氐、羌等族内迁人数在300万以上,见费孝通:《中华民族研究新探索》,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59页。
    104以《北齐律》的制定为例。其制定历时十余年,参加者达数十人之多,主持者系出身于渤海著名律学世家封氏家族的封述,足见北齐政权对律典编纂的重视程度。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卷六《北齐律考序》,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393页。
    105[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枣阳)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106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严格得失”,载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109柳贯:《唐律疏议序》。
    110《四库提要》之“唐律疏义”条。
    112[美]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张沛、张源、顾思兼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164页。
    113[英]阿诺德·汤因比:《历史研究》,刘北成、郭小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7页。
    114[美]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张沛、张源、顾思兼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 版,第164页。
    115[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86页。
    116[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117[法]孟德斯鸠:《论法德精神》(下),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强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96页。
    118[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页。
    119[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页。
    12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页。
    12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122如在罗马共和国末期,凯撒曾经构想过一个将“由人民通过的众多法律中筛选出的、最有用的法律规定编辑成民事法律汇编”的计划。但因种种原因而搁浅。参见[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法典化及其立法手段”,载《中外法学》2002(1),第79页。
    123[法]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婉玲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52页。
    124[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125[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页。
    126美国学者约翰·亨利·梅利曼认为,查士丁尼进行法典编纂有两个主要动机。“其一,他是复古派,他认为当时的罗马法已经衰废,他试图挽回过去几个世纪腐败的罗马法制度,恢复它最初的纯洁和威严。其二,他又是一个编纂家,浩繁的具有权威的或半权威的法律规则如此之多,细致而不同的意见如此之众,激发起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欲望,驱使他去清除其中错误、含混甚至重复的东西,解决冲突和不清楚的问题,将值得保留的材料按某种系统的形式加以编纂”。见[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科研处编译室1983年印,第8页。
    127[美]罗斯科·庞德:《法典编纂的源流考察——以民法典的编纂为主要视角》,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6420,2010年3月21日访问。
    128[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法典化及其立法手段”,《中外法学》2002(1),第81页。另外,《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将作为主法的人法和物法排列在前,而将作为助法德诉讼程序法排在最后,其编纂体例 本身也体现和表达了对人及其权利的关注和重视。
    129[英]劳森:《罗马法对西方文明的贡献》,黄炎译,《比较法研究》1988(2),第26页,转引自杨振山、斯奇巴尼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130[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62页。
    131罗马的文明对日耳曼法的影响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证明。其一,几乎所有的蛮族法典都是用拉丁文撰写的;其二,著名的《撒利克法典》的开头几乎与《十二表法》一模一样。参见[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下),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33[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下),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39页。
    134[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下),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05页。
    135[美]海斯、穆恩、韦兰:《世界史》三联书店,1975年版,第475页。
    136[比]R.C.范·卡内冈:《欧洲法:过去与未来——两千年来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史大晓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137[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下),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17页。
    138[比]R.C.范·卡内冈:《欧洲法:过去与未来——两千年来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史大晓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139[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下),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20页。
    140[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下),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17页。
    141钱乘旦:“欧洲国家形态的阶段性发展:从封建到现代”,《北京大学学报》,2007(3),第38页。
    142钱乘旦:“欧洲国家形态的阶段性发展:从封建到现代”,《北京大学学报》,2007(3),第37页。
    143钱乘旦:“欧洲国家形态的阶段性发展:从封建到现代”,《北京大学学报》,2007(3),第37页。
    144参见计秋枫:“论欧洲一体化的文化与思想渊源”,《世界历史》1998(1),第21页。
    145[英]克里斯托弗·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
    146参见[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下),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14页。
    147郭华容、陈天新:《欧洲的分与合》,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148夏锦文、付建平:“罗马法复兴与西欧法制现代化”,《比较法研究》2003(2),第16页。
    149[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科研处编译室1983年印,第11页。
    150[美]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页。
    151D·C·克莱克尼尔、C·H·威尔逊:“罗马法的接受和持续影响”,林榕年、王云霞译,载《中外法学》1995(2),第66页。
    152[美]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页。
    15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54页。
    15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0页。
    155 Charles Phineas Sherman, Roman Law in the Modern World vol.2, New York:Cornell University Library,1917, P.3.
    156 A. F. Pollard, Factors in Modern History, Boston Beacon Press, 1960, P.5.
    157吉登斯、安德森、赫尔德等西方学者将这种国家称之为“绝对主义国家”,国内学者如李宏图、周平等称之为“王朝国家”。见[英]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英]戴维·赫尔德:《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杨雪东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李宏图:“论近代西欧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载《世界历史》1994(6)等。
    158[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14页。
    15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1页。
    160周平:“对民族国家的再认识”,载《政治学研究》2009(4),第90页。
    161见[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16页、第127页。
    162贾英健认为,绝对主义国家与民族国家的相似性包括:1、在绝对主义国家里,作为现代国家重要标志的国家主权原则得到了确认;2、资本主义得到了空前的发展:3、作为组织的绝对主义国家得到了发展:4、在绝对主义国家里,基本形成了现代西方国家形态的框架。绝对主义国家与民族国家的差异性表现为:1、绝对主义国家具有鲜明的封建性质;2、经济上代表封建特权的利益;3、缺乏民族对于国家的广泛认同;4、没有建立完善的现代制度体系。参见贾英健:《全球化背景下的民族国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69页。
    163 John M. Roberts. Revolution and improvement:the Western World,1775-1847.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p46.
    164宁骚:《民族和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7-288页。
    165李宏图:《西欧近代民族主义思潮研究——从启蒙运动到拿破仑时代》,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6页。
    166周平:“对民族国家的再认识”,载《政治学研究》》2009(4),第92页。
    167贾英健:《全球化背景下的民族国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55页。
    168许章润:《论现代民族国家式一个法律共同体》,载《政法论坛》2008(5),第3页。
    169[美]威廉·奥尔森:《国际关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8页。
    170姜鹏:《民族主义与民族、民族国家——对欧洲现代民族主义的考察》,载《欧洲》2000(3),第67页。
    171许章润:《论现代民族国家式一个法律共同体》,载《政法论坛》2008(5),第4页。
    172[美]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173[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174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3页。
    175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在论及近代欧洲法典化的原因时曾说:“欧洲大陆编纂法典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是不稳定的局势和法律的极端分裂状况。”见[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高鸿钧、贺卫方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176如法国1667年的《民事法规》是民事诉讼法典的先驱,1670年的《刑事法规》可被看作是不完全的刑法典。见高富平:“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2),第21页。
    177《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39页。转引自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178参见由嵘:“民法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载《中外法学》1990(3)。
    179见高富平:“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2),第20-21页。
    180董茂云:“法典法,判例法与中国的法典化道路”,载《比较法研究》1997(4),第338页。
    18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6页。
    182[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法典化及其立法手段”,《中外法学》2002(1),第83页。
    183秘鲁民法学者玛丽亚·路易莎·穆里约认为,在12世纪资产阶级自由社会:私法具有的首要地位。“民法典/宪法这样一种关联,以及私法所县有的首要地位,为19世纪资产阶级自由社会支起了它的法律框架”。洛佩斯·伊·洛佩斯也说:“总体上看来,自由主义革命时期的国家以私法特别是民法作为构筑起文明社会法律制度的基础。”参见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8-69页。
    184[比]R.C.范·卡内冈:《欧洲法:过去与未来——两千年来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史大晓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186参见[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译室1983年印,第8页。
    187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188申卫星:“被误读的中国民法和梦想中的中国民法典”,载《光明日报》2006年7月25日。
    189[日]星野英一:“日本民法的100年”,渠涛译,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2页。
    190申卫星:“被误读的中国民法和梦想中的中国民法典”,载《光明日报》2006年7月25日。
    191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192参见张俊浩:《民法典的必要性》,载张礼洪、高富平主编:《民法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反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25页。
    193李开国:《法典化:我国民法发展的必由之路》,载张礼洪、高富平主编:《民法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反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7页。
    194张俊浩:《民法典的必要性》,载张礼洪、高富平主编:《民法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反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195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
    196如智者安提丰(Antiphon)将自然和法律作了明显的区分。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不可抗拒的,而法律的命令则是人任意制定的,它们随时间、人和情况而变化。任何人只要违反了自然法则就必定要受到惩罚,而违反国家法律的人则可能因未被发现等情况而不受处罚。智者格劳孔(Glaucon)将正义分为两部分: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前者是自然性的,后者则是弱者契约的产物和各种行为的折衷。见李中原:《欧陆民法传统的历史解读——以罗马法与自然法的演进为主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页。
    197陈林林:《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历史视野中的西方人权》,《浙江大学学报》2003(2)第81-87页。
    198《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7页。
    199自然法理论在17-18世纪达到鼎盛,进入19世纪后,在哲理法学、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共同反对下趋于衰落。19世纪末又开始复兴。二次大战后,以拉德布鲁赫、富勒、菲尼斯、马里旦、罗尔斯、德沃金等学者为代表人物的新自然法开始了全面复兴。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页。鉴于本文该部分主要以近代为考察核心,故只回顾了自然法发展到近代的基本线索。
    200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6页。
    201[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页。
    202参见《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7页。
    203参见[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汪庆华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4页。
    204孟德斯鸠:《论法德精神》(上),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强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205[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7页。
    206[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207《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12卷。转引自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第255页。
    208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7页。
    209[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
    210参见[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211[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212刘杰:《经验·理性·民法典——认识论视角下的中国明法法典化》,《人文杂志》2003(6),第40页。
    213参见[英]梯利:《西方哲学史》,伍德增补,葛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83-284,308页;[英]约翰·科廷汉:《理性主义者》,江怡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转引自朱晓喆、唐启光:《民法基本原理研究——以大陆法系民法传统为背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214参见申建林:《近代西方自然法理论与理性主义》,《广西大学学报》2004(6)第8页。
    215丘镇英:《西洋哲学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9-110页。转引自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页。
    216刘杰:《经验·理性·民法典——认识论视角下的中国明法法典化》,《人文杂志》2003(6),第40页。
    217《16-18世纪西欧各国哲学》,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297页;转移自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页。
    218参见陈宣良:《理性主义》,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8页;转引自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8页
    219[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19页。
    220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页。
    221参见申建林:《近代西方自然法理论与理性主义》,《广西大学学报》2004(6)第10页。
    222自然法在近代也受到自由主义、激进民主主义等哲学思潮的影响,并形成相应的自然法学说。这些学说与稍早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一起都被成为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参见:李中原:《欧陆民法传统的历史解读——以罗马法与自然法的演进为主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6页。(参见的内容可以删去)
    223[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224申建林:《近代西方自然法理论与理性主义》,《广西大学学报》2004(6)第10页。
    225参见董茂云:《法典法,判例法与中国的法典化道路》,《比较法研究》1997(4),第343页。
    226参见申建林:《近代西方自然法理论与理性主义》,《广西大学学报》2004(6)第10页。
    227参见[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汪庆华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页。
    228[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9页。
    229[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
    23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231[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译室1983年印,第30页。
    232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页。转移自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页。
    233[美]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4页。
    234董茂云:《法典法,判例法与中国的法典化道路》,《比较法研究》1997(4),第343页。
    235格老秀斯认为,演绎证明法在于表明某事是否必然符合理性或社会性;归纳证明法在于断定某事是否符合那种被认为是所有各国或所有文明发达之国所遵循的自然法——即使这种断定并不具有绝对的把握,至少也具有极大的可能性。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演绎法和归纳法成为民法法典化的重要立法技术。
    236朱晓喆、唐启光:《民法基本原理研究——以大陆法系民法传统为背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236[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505页。
    238参见王卫国:《论法典化与民法原则》,《荷兰经验与民法再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1-362页。
    239许章润:《法律的实质理性——兼论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伦理》,《中国社会科学》,2003(1),第15页。
    240许章润:《法律的实质理性——兼论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伦理》,《中国社会科学》,2003(1),第18页。
    241[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62页。
    242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6页。
    243参见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2-236页。
    244参见[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艾伦·沃森认为马克斯·韦伯所揭示的法律的形式理性只存在于德国法中,在英格兰法中泽无影无踪,这种看法或许有失偏颇。在韦伯著名的“英国法问题”中揭示,在普通法中,尽管缺乏法律的系统化和逻辑化这些要素,它依然不失为具有形式理性的法律,因为其保障程序的形式规范性,防止政治权力的任意介入。而对于传统中国法律,韦伯认为是形式“非理性”的,因为传统的中国法律并不注重形式上的规范性,判决并不是要符合某种形式规则,而是要与实体规则(尤其是礼制)相 符。参见石佳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245 Watson, Nature of Law, esp. pp.1-47,转移自[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246[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247参见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试论“法律科学”的属性及其研究方法》,《北大法律评论》1(1),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248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249肖厚国:《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模式和学理》,《现代法学》2001(2),第10页。
    250易继明:《大陆私法的源流》,《民商法论丛》(16),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389页。
    251参见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试论“法律科学”的属性及其研究方法》,《北大法律评论》1(1),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252参见石佳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9-60页。
    253[德]诺伯特·霍恩:《百年民法典》,申卫星译,米健校,《中外法学》2001(1),第16页。
    254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3页。
    255石佳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256石佳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257李茂年:《民法理性与民法典——论中国民法起草思路》,《现代法学》2002(10),第84页。
    258石佳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259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社会》(下),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01-215页。
    260[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7页。
    261参见石佳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262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2页。
    263陈聪富:“韦伯形式理性之法律”,载李鸿禧:《台湾法律史研究的方法》,台湾自版2000年版,第212页。
    26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转引自徐贵权:《论价值理性》,《南京师大学报》2003(5),第10页。
    265参见徐贵权:《论价值理性》,《南京师大学报》2003(5),第10-12页。
    266朱勇:《私法原则与中国民法近代化》,《法学研究》,2005(6),第146页。
    267据学者研究,最早的平等观念产生于古希腊,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中,第一次响亮地提出了“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之口号。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也提出过基于自然理性的平等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徐国栋:《民法哲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页。
    268在古希腊的一些城邦国家和古罗马国家曾经在具有公民权的少数人范围内实现过政治平等和法律平等。欧洲进入中世纪后,由于农奴制封建生产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平等观念更是遁于无形;在近代以前的其他地区的文明体,由于几乎都是君主专制和的身份社会,所以也无从论及平等观念和平等制度。
    269在佛教经典中有对平等的理解。佛教认为,宇宙本质皆同一体,一切法,一切众生本无差别,它们是平等的。基督教教义里也确立了一种共父意义上的平等。参见徐国栋:《民法哲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页。这些宗教意义上的平等观念充其量只是一种信仰,它无法落实在人的现实生活中,而且没有任何一种持续力量对这种平等加以保障。
    270《美国独立宣言全文》(中英对照),On http://laizj.blog.sohu.com/60995252.html,2010年7月8日访问。
    271参见姜士林、陈玮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761页。转移自徐国栋:《民法哲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08页。
    27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273《法国民法典》深受个人主义思潮的濡染,以解放人性为目标,将个人主义作为基础。按照个人主义,个人被想象为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和平等的,享有各项自然权利。虽然社会是必要的,但社会的最终目标仍然是个人。因此,确立个人人格平等是确保实现以每个个人为终极目标的基本前提和保障。《法国民法典》甚至因为这个原因而没有规定法人制度。
    274马克思:《资本论》(1),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3页。
    275马克思:《资本论》(1),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40页。
    276朱勇:《私法原则与中国民法近代化》,《法学研究》,2005(6),第146页。
    277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278王利明:《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载《政法论坛》1998(5),第X页。
    279[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译室1983年印,第106页。
    280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281[德]诺伯特·霍恩:百年民法典,申卫星译,米健校,《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第17页。
    282赵万一:《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载张礼洪、高富平主编:《民法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反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2页。
    283参见李茂年:《民法理性与民法典——论中国民法起草思路》,《现代法学》2002(10),第87页。
    284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285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286李茂年:《民法理性与民法典——论中国民法起草思路》,《现代法学》2002(10),第87页。
    287如强制性合同和附合合同的大量出现,形式主义的悄然“复兴”,保护消费者利益立法运动的蓬勃发展,诚实信用、公平、禁止权力滥用等原则的确立等。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288尹田:《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落》,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86页。转引自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290参见肖厚国:《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模式和学理》,《现代法学》2001(2),第7页。
    291许章润:《论现代民族国家式一个法律共同体》,《政法论坛》2008(5),第11页。
    292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http://www.51zy.cn/free_read.asp?id=89101377
    293尹田:《论中国民法的法典化》,《政治与法律》2006(2),第65页。
    294参见刘楠:《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载梁慧星主编:《民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9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23页。
    296杨遂全:《中国之路与中国民法典:不能忽视的100各现实问题》,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另,《法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经国王(共和国总统)公布的法律,在权法国境内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王国(共和国)各地,自公布可为公众所知悉之时起发生强行效力。国王(总统)所为的公布,在国王居住的省内(首都境内),视公布的次日为公众所知悉。在其他各省于上述日期届满后,按法律发布地与各省首府之间的距离每百公里增加一日生效”。见《拿破仑法典》,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页。
    297参见赵万一:《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载张礼洪、高富平主编:《民法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反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页。
    298[德]诺伯特·霍恩:百年民法典,申卫星译,米健校,《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第15页。
    301参见苏永钦:《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编纂若干问题探讨》,《比较法研究》2009(4),第2-3页。
    302谢鸿飞:《现代民法中的“人”》,载《北大法律评论》3(2),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页。
    303高富平:“中国民法典的使命及其实现——兼论民法典意义和形式”,载张礼洪、高富平主编:《民法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反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3页。
    304有学者认为,民法典是目前构筑现代民法文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参见李少伟、王延川:“价值与制度的贯通:现代民法文化研究纲要——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载《河北法学》2007(8)。
    305参见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http://www.51zy.cn/free read.asp?id=89101377
    306[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
    307余艺:《民法法典化的政治向度与核心价值之实现》,《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1)期第139页
    308[意]阿雅尼:《回到法典编纂——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民法典编纂之考察》,薛军译,载《中外法学》2004(6),第699页。
    309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13克利福德·吉尔兹进而指出,此处的“地方”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参见[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3、126页。
    314梁治平先生认为,习惯法乃是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生自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力、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7-128页。
    315《(日华对译)中华民国习惯调查录》“发刊之辞”,中华法令编印馆。转引自胡旭晟:《解释性的法史学——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为侧重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页。
    316[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页。
    31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翻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版,第73页。
    318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319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
    320《法国民法典》否认习惯法的效力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国民法典》在当时担负着统一全国私法的历史使命。在法国大革命前,法国的私法极不统一,整个法国以卢瓦尔河为界划分为两大法律区域:南部是成文法区,即罗马法区,北部则是习惯法区,且各地的习惯法也相当分散,彼此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法官拥有了对罗马法和习惯法的解释权,从而使司法判决成为一般规则,这更增加了法国私法的混乱。在法国资产阶级看来,不同地方的居民按照不同的习惯法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一种封建特权,因为习惯法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封建领主的司法特权联系在一起的。法国大革命的目标之一便是消灭这些习惯法解释权和与封建特权相联系的习惯法。因此,作为大革命产物的《法国民法典》,一方面将习惯法形成成文规则纳入民法典,一方面不承认法典之外习惯法的效力,以杜绝法官以任意解释削弱法典的权威和效力,从而实现统一全国私法的历史使命。《法国民法典》第7条明确规定:“罗马法、王室法令、共同习惯法或各地习惯法、其他惯例或者立法从此一概失效,如果其内容已经构成民法典的组成部分”。
    321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322这两次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历时近10年,调查范围遍及19省,到1926年止,由北洋政府所搜集、保存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共达959册,其中清末调查所得887册,民国调查所得72册。参见胡旭晟:《解释性的法史学——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为侧重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323胡旭晟:《解释性的法史学——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为侧重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0页。
    324江庸:《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9页。
    325梅仲协:《民法要义》初版序言。转引自谢怀栻著:《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326参见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http://www.51zy.cn/free read.asp?id=89101377
    327陈柳裕:《论法的本土性》,载《政治与法律》2000(2)。
    328见赵万一:《论民法的伦理性价值》,《法商研究》2003(6),第75-76页。
    329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8,25.
    330[德]黑格尔:《历史哲学》,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04页。
    331[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8-89页。
    332[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333[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3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8页。
    335[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
    336参见《拿破仑法典》,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译者序。
    337参见[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页。
    338转引自石佳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339关于德国民法典民族性的论述可参见本文第四章的相关部分。即使是这样一部充满民族特色和保守性的民法典,仍然不能逃脱被人指陈缺乏民族性的命运。如德国著名法史学家奥托·冯·基尔克就曾在一篇充满激情的论战文章(《民法典草案与德国法》)里抨击德国民法典忽视了德意志民族中许多有生命力的日耳曼源流的法律传统,并且贬斥了传统的、社会和家庭法的及民族习俗的拘束和信托关系。总之,基尔克认为德国民法典过于倚重罗马法概念,而忽视了德意志民族意识和传统。参见[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6页,或[德]弗里茨斯图尔姆:“为德国法律统一而斗争——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于《施陶丁格尔德国民法典注释》第一版”,陈卫佐译,载《私法》第1辑第2卷,第328页。
    340赵万一:《论民法的伦理性价值》,《法商研究》2003(6),第71页。
    34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342特定的社会伦理观念和伦理规则是各国民法制度赖以建立的伦理基础,也是评价民法制度优劣的主要标准。各国民法无一不是将本国基本伦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的结果。见342赵万一:《论民法的伦理性价值》,《法商研究》2003(6),第71页。
    343奂平清:《全球化背景下的当代中国民族认同》,《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0(1),第l页。
    344贾英健:《全球化背景下的民族国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在此意义上,贾英健认为,民族认同包括民族成员在个体交往间的彼此认同和个人对民族整体的认同。前者是指作为民族成员的各个个体在交往过程中,基于在身体特征、语言、生活体验、风俗习惯、行为方式等方面所具有的共同性或一致性的特点基础上而形成的一种亲近感,它使彼此间互相认同对方为同一民族成员。同时,民族作为特定的稳定的群体共同体,其成员长期受民族文化的熏陶,都对民族群体的文化产生强烈的认同感。
    345贾英健:《全球化背景下的民族国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
    346[法]米涅:《法国革命史》,北京编译社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5页。
    347[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05页。
    348[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97页。
    349[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97页。
    350[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97页。
    351[法]米涅:《法国革命史》,北京编译社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7页。
    352[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43页。
    353[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44页。
    354[英]休希顿-沃森:《民族与国家——对民族起源于民族主义政治的探讨》,吴洪英、黄群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7、65页。
    355[英]休·希顿一沃森:《民族与国家——对民族起源于民族主义政治的探讨》,吴洪英、黄群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356见[英]休希顿-沃森:《民族与国家——对民族起源于民族主义政治的探讨》,吴洪英、黄群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7页。
    357[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08页。
    358[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98-299页。
    359[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04页。
    360[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04页。
    361见[英]霍布斯鲍姆:《革命的年代》,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序言,第1页。
    362[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11页。
    363参见[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42页。
    364见《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第1、2、4、6条。
    365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223页。
    366《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34页。
    367转引自高毅:“从法国大革命看法兰西民族的一种文化特性”,载《历史教学》,2008(4),第9页。
    368[法]米涅:《法国革命史》,北京编译社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3-4页。
    369[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11页。
    370[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序言。
    371[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75页。
    372[英]休·希顿一沃森:《民族与国家——对民族起源于民族主义政治的探讨》,吴洪英、黄群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3页。由一个英国学者对法兰西民族给以如此高的评价,其客观性是值得肯定的。
    373[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
    374转引自李宏图:《从“权力”走向“权利”——西欧近代自由主义思潮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375[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页。
    376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377[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译室1983年印,第19页。
    37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3页。
    379[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页。
    380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381[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382[法]孟德斯鸠:《论法德精神》(下),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强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08页。
    383见[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384[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385[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04页。
    386[法]孟德斯鸠:《论法德精神》(下),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强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64页。
    387[英]约翰·P·道森:“法国习惯的法典化”,杜蘅译,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388这主要表现为法学家能够在成文的习惯法之平台上,抽象和提炼法律规则,并利用罗马法改造和优化习惯法。
    389从14世纪初直至18世纪后期,法国便成功地建立起了一个有效的中央集权的法院体系——巴列门(provincial Parlement),并配备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它负有改造习惯法,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天然使命:1497年,法国组建了一个常设性的机构——大审判委员会(Grand Conseil),作为枢密院的司法分 支机构。大审判委员会拥有完善的程序和上诉审的广泛权力,但它首先是作为推行皇家政策的工具出现的,同时,它也担负着发展或改革私法的任务。这些以王权面目出现的机构实际上表达了国王决定将习惯法成文化的意愿。因此,将习惯法向成文化推进的动力首先来自国王就不足为奇了。参见[英]约翰·P·道森:“法国习惯的法典化”,杜蘅译,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42页。
    390[英]约翰·P·道森:“法国习惯的法典化”,杜蘅译,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43页。
    391[英]约翰·P·道森:“法国习惯的法典化”,杜蘅译,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习惯法的成文化直接促成了法国共同习惯法的逐渐形成,并最终导致习惯法与成文法的融合,这些都是法国民法法典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和铺垫。见[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392岳纯之“继承与创新:法国民法典解析”,载《南开学报》2003(1),第116页。
    393[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17页。
    394[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17页。
    395[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2页。
    396李宏图:“理性的批判与人类的进步——十八世纪法国启蒙哲学”,载《历史教学问题》1998(1)期第8页
    397邓晓芒:“20世纪中国启蒙的缺陷”,载《史学月刊》2007(9),第11页。
    398李宏图:“什么是启蒙运动”,载《史学月刊》2007 (9),第9页。
    399邓晓芒:“20世纪中国启蒙的缺陷”,载《史学月刊》2007 (9),第11页。
    400李宏图:“‘专制之下无祖国’——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民族主义思想”,《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各上诉法院(2),第71页。
    401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26页。
    402[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08页。
    403[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5-136页。
    404[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405[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7页。
    406[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译室1983年印,第30页。
    407[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译室1983年印,第19页。
    408(台)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409转引自岳纯之:“继承与创新:法国民法典解析”,《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3(1),第116页。
    410(法)弗朗索瓦·惹尼:“现代民法典编纂的立法技术”,钟继军译,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页。
    411转引自岳纯之:“继承与创新:法国民法典解析”,《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3(1),第116页。
    412见[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页。另,关于法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条数,日本比较法学者大木雅夫认为有715条,见[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7页;国内学者石佳友认为有719条,见[法]让-路易·安贝翰:“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民法典,拿破仑的?”,石佳友译,载《法学家》2004(2),第3页之注释。
    413[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页。
    414转引自石佳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415转引自石佳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页。
    416转引自石佳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页。
    417[法]让-路易·安贝翰:“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民法典,拿破仑的?”,石佳友译,载《法学家》2004(2),第4页。
    418¨[澳]瑞安:《民法导论》,楚建译,转引自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4-65页。
    419[法]让-路易·安贝翰:“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民法典,拿破仑的?”,石佳友译,载《法学家》2004(2),第3页。
    420[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译室 1983年印,第30页。
    421[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422[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译室1983年印,第30页。
    423[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424[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页。
    425[美]约翰·H·克雷布:“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载《国外法学参考》(西南政法学院)1984(1),第5页。
    426[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页。
    427[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5页。
    428见[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41页。
    429[德]埃里希·卡勒尔:《德意志人》,黄正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52页。
    430法国人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梦想可以追溯到16世纪著名的爱国律师查尔斯·迪穆林,他曾构想为法国制定一部统一民法典:16世纪中叶,路易十四的宰相柯尔贝尔实现了一些重要法律领域得法典化、统一化和法国化,但没有实现民法领域的统一:18世纪,法国著名法学家朴蒂埃提出,要实现法国民法的法典化,关键在于政治上的统一和立法上的集权,这为法国建立中央集权的资本主义民族国家和民法统一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431[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80页。
    432参见谢晓:“法国民法典需要重新编纂的原因及其方式考查”,载《法治论丛》2005 (3),第136页。
    433见张千帆:“法国民法典的历史变迁”,载《比较法研究》1999 (2),第252页。
    434王云霞:“《法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探析”,载《法学家》2004 (2),第61页。
    435[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
    436[德]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437[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页。
    438[德]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439[德]赫尔穆特·科因:德国的“潘德克吞法学”:从与其先前之“普通法”的关系看,于莉译。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440[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哗、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441[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
    442[美]科佩尔·S·平森著:《德国近代史》(上),范德一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300页。
    443丁建弘、李霞著:《普鲁士的精神和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0页。
    444参见卡尔·迪特利希·埃尔德曼著:《德意志史》第四卷(下),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79页。
    445薛军:蒂博对萨维尼的论战及其历史遗产——围绕“德民”编纂而展开的学术论战述评,载许章润主编:《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446[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447[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87页。
    448参见冒从虎、王勤田等:《欧洲哲学通史》(上卷),南开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94页。转引自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0页。
    449[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页。
    450[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451[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452[比]R.C.范·卡内冈著:《欧洲法:过去与未来——两千年来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史大晓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453[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212页。
    454[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455[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456参见薛军:蒂博对萨维尼的论战及其历史遗产——围绕“德民”编纂而展开的学术论战述评,载许章润主编:《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174页。
    457[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458[德]蒂堡、萨维尼著:《论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74页。
    459[德]蒂堡、萨维尼著:《论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4页。
    460[德]蒂堡、萨维尼著:《论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5页。
    461[德]蒂堡、萨维尼著:《论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5页。
    462[德]蒂堡、萨维尼著:《论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53-54页。
    463[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页。
    464[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页。
    465正如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文中谈到的:“在人类信使展开的最为远古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社会组织体制。不仅如此,凡此现象并非各自孤立存在,它们实际乃为一个独特的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而向我们展现出一幅特立独行的景貌。将其联结一体的,乃是排除了一切偶然与任意其所由来的意图的这个民族的共同信念,对其内在必然性的共同认识”,见[德]萨维尼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466[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译室1983年印,第33页。
    467[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译室1983年印,第34页。
    468[德]萨维尼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469[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6月第1版,第220-221页。
    470谢怀栻著:《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3页。
    471[德]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472德国民法典于1896年8月24日由德意志皇帝威廉二世正式公布,并于1900年1月1日施行。
    473[德]Fritz Sturm:为德国法律统一而斗争,陈卫佐译,易继明主编:《私法》第1辑,第2卷,第316页。
    4741900年1月1日,《德意志法律家报》在其1月号中刊登了恩斯特·冯·维尔登布鲁赫为庆贺德国民法典施行而创作的诗歌,同时,该号还包含写有“一个人民、一个帝国、一套法律”的口号的装潢页以及四位被认为对德国民法典作出主要贡献的法律家爱德华·帕普、阿诺尔德·尼贝丁、戈特利布·普朗克和奥斯卡·屈恩策尔的照片,足见德国社会对德国民法典施行的企盼和喜悦之情。同时也洞现德国民法典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维护德意志民族的统一,实现德国的法律统一。参见[德]Fritz Sturm:为德国法律统一而斗争,陈卫佐译,《私法》第1辑,第2卷,第315页。
    475[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页。
    476肖厚国: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模式与学理,《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第7页。
    477[德]Manferd Wolf:民法的法典化,丁晓春译,《现代法学》2002年第6期,第137页。
    4781871年4月16日,德意志帝国国会通过了德国统一后的第一部宪法——《德意志帝国宪法》。
    479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http://www.51zy.cn/free_read.asp?id=89101377
    480480[德]蒂堡、萨维尼著:《论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5页。
    480谢怀栻著:《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482[德]Fritz Sturm:为德国法律统一而斗争,陈卫佐译,《私法》第1辑,第2卷,第328页。
    483P·F·沃顿:历史法学派与法律移植,《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第117页。
    484[德]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485(日本)岩波版《法律学辞典》,昭和12年,第2471页。转引自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53页。
    486在1860年第一届德国法律者大会(der erste Deutsche Juristentag)上就提出了法律统一的要求。参见[德]诺伯特·霍恩:百年民法典,申卫星译,米健校,《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第15页。
    487最初,德意志帝国议会并不具有在民法领域进行法律统一的权限,国家自由党的两位议员约翰内 斯·米克尔和爱德华·拉斯克多次提出动议,要求赋予帝国议会在私法领域的立法权,1873年12月12日,帝国参议院同意了著名的米克尔——拉斯克法案。至此,通过修正帝国宪法,德意志帝国议会的立法管辖权扩张之整个民法领域。参见:[德]Fritz Sturm:为德国法律统一而斗争,陈卫佐译,《私法》第1辑,第2卷,第326-327页。
    488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489关于德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法典草案所遭受的批评,可参见[德]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57页。罗尔夫·克尼佩尔认为,虽然人们批评法典缺乏现代性、社会性以及批评发电没有引起社会改革,但这些批评都有失公正。
    490谢怀拭:《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491[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页。
    492[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译室1983年印,第35页。
    493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494[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
    495[德]诺伯特·霍恩:《德国新并入州的民法与经济法》第2版,1993年。转引自[德]诺伯特·霍恩:百年民法典,申卫星译,米健校,《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第22页。
    496参见[德]诺伯特·霍恩:百年民法典,申卫星译,米健校,《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第21页。
    498[日]中村雄二郎:《近代日本的制度与思想》,东京,未来社,1967年版,第45页。转引自何勤华、曲阳:“传统与近代性之间——《日本民法典》编纂过程与问题研究”,载《清华法治论衡》2001年,第254页。
    499[日]大津淳一郎:《大日本宪政史》(第3卷),原书房1969年版,第85页。转引自余能斌主编:《民法典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页。
    501[日]加藤雅信:“从民法典的制定看法与政治的关系”,渠涛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秋季号,第270页。
    502[日]加藤雅信:“从民法典的制定看法与政治的关系”,渠涛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秋季号,第270-271页。
    503[日]川岛武宜、利谷信义:“民法”(上),载[日]鹈饲信诚、福岛正夫、川岛武宜、迁清明编:《日本近代法发达史——资本主义与法的发展》,第5卷,第4页,东京,劲草书房,1958年版。转引自何勤华、曲阳:“传统与近代性之间——《日本民法典》编纂过程与问题研究”,载《清华法治论衡》2001年,第260页。
    504[日]大村敦志:《民法总论》,江溯、张立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505[日]金山直树:《梅谦次郎的法典与法学》,《法律时报》,70卷9号,6-7页,1998,转引自何勤华、曲阳:“传统与近代性之间——《日本民法典》编纂过程与问题研究”,载《清华法治论衡》2001年,第290页。
    506苏亦工:“得形忘意:从唐律情结到民法典情结”,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1),第127页。
    507何勤华、曲阳:“传统与近代性之间——《日本民法典》编纂过程与问题研究”,载《清华法治论衡》2001年,第260页。
    508谢怀栻:“关于日本民法的思考”,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页。
    509[日]原优:“亚洲的立法支援”,转引自何勤华、曲阳:“传统与近代性之间——《日本民法典》编纂过程与问题研究”,载《清华法治论衡》2001年,第276页。
    510谢怀栻:“关于日本民法的思考”,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页。
    511转引自渠涛:《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5页。
    512[日]石井紫郎:“日本民法的125年(一)日本民法典的制定史”,朱芒译,载《北大法律评论》(2001)第4卷,第1辑,第356页。
    513修改后的日本民法典废除了户主和家制,规定家庭生活以夫妻和父母为中心;父母在平等的基础上尊重子女人格,加护和教育子女;废除了子女婚姻同意权:强调夫妻在婚姻关系上的平等,双方均可以相同理由提起离婚之诉;废除了夫对妻的财产管理权;提高了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废除家督继承制,确认继承仅限于财产继承等。参见:余能斌主编:《民法典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页。
    514¨[日]大村敦志:《民法总论》,江溯、张立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515[日]星野英一:《民法的意义》,转引自渠涛:“日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回顾”,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秋季号,第288页。
    516[日]石井紫郎:“日本民法的125年(一)日本民法典的制定史”,朱芒译,载《北大法律评论》(2001)第4卷,第1辑,第363页。
    517[日]金山直树:《法典的近代性》,《法律时报》,71卷4号,12页,1999,转引自何勤华、曲阳:“传统与近代性之间——《日本民法典》编纂过程与问题研究”,载《清华法治论衡》2001年,第293页。
    518 Julliot DeLaMorandiere, Preliminary Report of the Civil C-ode Reform Commission of France,16 La. L. Rev.1, (1995). PP.24-25.转引自韩世远:“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载《法学》1995(4),第31页。
    519曹诗权等:“传统文化的反思与中国民法法典化”,http://www.ci 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7815
    520[德]维亚克尔:《私法史》,第460页。转引自[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521许章润:“论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载《政法论坛》2008 (5),第9页。
    522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欧盟委员会的“欧洲民法典”立法计划中,人们有意识地尽可能避免使用“民法典”这个敏感的词汇,其主要目的就在于避免触及“用欧洲民法典来取代法国民法典”等话题而刺伤成员国的感情。透过这一现象说明民法典高度凝结了民族的自豪感和自信心。
    523[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524 Martijn W. Hesselink, The Politics of a European Civil Code, European Law Journal, Vol.10, No.6,November 2004,pp.683-684.
    525[德]克里斯蒂·冯·巴尔:“欧洲:多部民法典的大陆,或者走向单一民法典的大陆?”,张小义译,载《法学家》2004(2),第15页。
    526见“安舍尔姆·费尔巴哈与比较法学”,载[德]考夫曼主编:《拉德布鲁赫全集》,第6卷,第315页。转引自米健:“从比较法到共同法——现今比较法学者的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载《比较法研究》2000(3),第228页。
    527米健:“从比较法到共同法——现今比较法学者的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载《比较法研究》2000(3),第227-228页。
    528[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0-71页。
    529[德]海因·克茨:“共同欧洲民法”,载《茨威格特纪念文集》,1981年,第498页。转引自米健:“从比较法到共同法——现今比较法学者的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载《比较法研究》2000(3),第229页。
    530关于学术研究团体及其研究成果,参见[意]阿尔多·贝杜奇:“制定一个欧洲民法典?——《共同参考框架草案》(DCFR)及其历史根源”,载《比较法研究》2010(6),第147-148页。
    531有关欧盟酝酿并实施欧洲民法典计划的资料均参见[意]阿尔多·贝杜奇:“制定一个欧洲民法典?——《共同参考框架草案》(DCFR)及其历史根源”,载《比较法研究》2010(6),第147-148页。
    532朱淑丽:“欧洲民法典运动及其对传统法制的冲击”,载《比较法研究》,2010(5),第62页。
    533见[比]R.C.范·卡内冈:《欧洲法:过去与未来——两千年来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史大晓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534参见李中原:《欧陆民法传统的历史解读——以罗马法与自然法的演进为主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7页。
    535[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译室1983年印,第11页。
    536见[比]R.C.范·卡内冈:《欧洲法:过去与未来——两千年来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史大晓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537[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译室1983年印,第11页。
    538如在14世纪形成的英国衡平法、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著作以及1893年英国《商品买卖法》中,都能看到罗马法的巨大影响。参见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2006年版,第77页。
    539 Heikki Mikkeli, Europe as an Idea and a Identity, pp.196-197转引自李明明:“试析一体化进程申的欧洲认同”,载《现代国际关系》2003(7),第20页。
    540 Athony D. Smith, op.cit.,p.70,转引自张旭鹏:“文化认同理论与欧洲一体化”,载《欧洲研究》2004(4),第74页。
    541[德]哈贝马斯:“在全球化压力下的欧洲的民族国家”,张庆熊译,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第115页。
    542国内学者认为,全球化了的市场力量之大,在不少情况下会达到要挟某一个特定国家的立法者改变其特定立法政策的程度。在此情况下,全球化了的市场力量会深刻影响一个国家的民法体系中规范私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的法律规范的原则和价值取向,使之向着认可市场逻辑所要求的一种几乎不受 限制的自由化的方向发展。参见薛军:“‘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10(1),第92页。
    545[德]克里斯蒂·冯·巴尔:“欧洲:多部民法典的大陆,或者走向单一民法典的大陆?”,张小义译,载《法学家》2004(2),第18页。
    546[德]克里斯蒂·冯·巴尔:“欧洲:多部民法典的大陆,或者走向单一民法典的大陆?”,张小义译,载《法学家》2004(2),第18页。
    547见冯卫民:《欧洲民族过程与欧洲一体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01年,第60-61页。
    548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全球化压力下的欧洲的民族国家”,张庆熊译,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第115页。
    549参见曹卫东:“后民族结构与欧洲的复兴”,载《读书》,2003(7),第63页。
    550有关反对欧洲民法法典化的观点参见[德]克里斯蒂·冯·巴尔:“欧洲:多部民法典的大陆,或者走向单一民法典的大陆?”,张小义译,载《法学家》2004(2),第18页:张彤:《欧洲私法趋同背景下的欧洲民法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第33-34页。
    551[比]R.C.范·卡内冈:《欧洲法:过去与未来——两千年来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史大晓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552 Ray Hudson, "One Europe or Many? Reflections on becoming European", Annual Conference of the RGS/IBG, University of Sussex,2002,p.420转引自洪霞:“‘多元统一’:欧洲认同的极限”,载《世界民族》2010(1),第6页。
    553[德]H·诺尔、A·朔伊尔:“欧洲人的归属分析”,载《国外社会科学》2006(3),第102页。
    554 Mary farrell, Stefano Felia and michael Newman, European Integration in 21st Century Unity in Diversity, Sage Publications Ltd,2002,p.158.转引自洪霞:“‘多元统一’:欧洲认同的极限”,载《世界民族》2010(1),第3页。
    555[德]哈贝马斯:“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载《读书》2002(5),第85页。
    556见[德]哈贝马斯:“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载《读书》2002(5),第85页。
    557目前,欧盟主张建构一种多元统一(Unity in Diversity)模式的欧洲认同,即在保持民族认同的前提下,建构一种超国家的欧洲认同,在欧洲认同逐渐成为现实的同时,民族认同也不会消亡。欧盟多元统一的欧洲认同建构理论体现了欧洲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对立统一。它使欧洲人在自我界定归属于某一个民族的同时,能够自觉地意识到还同时属于一个更高层次的整体。两种认同模式的并存发展,既有利于欧洲一体化的顺利进行,也能够用一种“欧洲意识”来中和欧盟各成员国的民族主义情感,消除民族主义所具有的排外性的消极因素,从而有利于加强欧盟各民族的团结。参见洪霞:“‘多元统一’:欧洲认同的极限”,载《世界民族》2010(1),第6页。
    559Ch.-A. Morand,'Les recommendations, les resolutions et les avis du droit communautaire', Cahiers Dr Euro 6 (1970) 2, p.623; D. Thurer, The Role of Soft Law in the Actual Process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in: O. Jacot-Guillarmod and P. Pescatore (eds.), L'avenir du libre-echange en Europe. Vers un espace economique europeen? (Zurich Schultess Polygraphischer Verlag,1990), p.131; G. Borchardt and K. Wellens,'Soft Law in European Community Law', Euro L Rev.14 (1989) 5, p.267; F. Snyder, 'Soft Law and Institutional Practice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in:S. Martin (ed.), The Construction of Europe:Essays in Honour of Emile Noel (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4), p.197.
    660Linda Senden, Soft Law, Self-regulation and Co-regulation in European Law:Where Do They Meet?Electronic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9.1 (January 2005), p.22.
    561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2),第4页。
    562见姜明安:“软法的兴起于软法之治”,载《中国法学》,2006(2),第30-31页。
    564姜明安:“完善软法机制,推进社会公共治理创新”,载《中国法学》,2010(5),第16页。
    565《欧洲联盟条约》明确规定:“联盟尊重其各成员国的国家身份”,“在尊重其各成员国的国家和地区差异以及在强调共同文化遗产的同时,应为繁荣各成员国的文化做出贡献”。参见欧共体官方出版局编:《欧洲联盟条约》第F条第1款、第128条第1款,苏明忠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10页,第49页。转引自张旭鹏:“文化认同理论与欧洲一体化”,载《欧洲研究》2004(4),第69页。
    566朱淑丽:“欧洲民法典运动及其对传统法制的冲击”,载《比较法研究》,2010(5),第62页。
    567著名的欧盟治理研究专家贝阿特·科勒.科赫(Beate Kohler-Koch)曾指出,欧共体是一个特殊政体,一种远远超出国际组织、但又不符合联邦国家思想的政治体制。实际上,欧洲一体化已经以两种不同方式超越民族国家,一种是通过扩展超越主权民族国家边界的政治范围,另一种是通过建构一种现在不是、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也不会替代民族国家的政治体制。见俞可平:“论全球化与国家主权”,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1),第12页。
    568[德]哈贝马斯:“在全球化压力下的欧洲的民族国家”,张庆熊译,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第121页。
    569见:[德]克里斯蒂·冯·巴尔:“欧洲:多部民法典的大陆,或者走向单一民法典的大陆?”,张小义译,载《法学家》2004(2),第18页。
    570参见李明明:“试析一体化进程中的欧洲认同”,载《现代国际关系》2003(7),第20页。
    671洪霞“‘多元统一’:欧洲认同的极限”,载《世界民族》2010(1):第9页.
    572李喜所:“梁启超是提出‘中华民族’称谓的第一人”,人民网,2006年2月9日,16:16
    573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4),第1页。
    574徐迅:《民族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页。
    575参见许章润:“论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载《政法论坛》2008(5),第3页。
    576许章润:“论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载《政法论坛》2008(5),第3页。
    577许章润:“论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载《政法论坛》2008 (5),第3页。
    678张生:《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以固有法与继受法的整合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579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1页。
    680关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作用和意义,可参见张生:《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以固有法与继受法的整合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41页;李显冬:《从<大清律例 >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兼论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开放性体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130页。
    581《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5682页。
    582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转引自李显冬:《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兼论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开放性体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
    583《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5746页。
    584见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0页。
    585国内学者认为,民律一草的起草,使得国人在观念上受到了一次民法理论的启蒙教育。通过起草民法,用几种统一的民法典的形式来维护私权,无疑提高了人们的权利意识。见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转引自李显冬:《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兼论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开放性体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页。
    586李显冬:《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兼论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开放性体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182页。
    587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7页。
    588江庸:“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载《清华法学》(第八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259页。
    589胡旭晟、夏新华、李交发点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590罗丙吉:《中国法律导论》,第51页,转引自李显冬:《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兼论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开放性体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182页。
    591张生:《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以固有法与继受法的整合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592见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9页。
    593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3页。
    594关于中华民国民法的编制、内容和体例等,民法学和法史学借多有论述,在此不详述。
    595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596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24页。
    597孙宪忠:“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引进、衰落和复兴”,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 (2),第89页。
    598朱勇主编:《中国民法近代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页。
    599[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译室 1983年印,第22页。
    600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601《清末法制变革史料》(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5页。
    602周旺生:“法典在制度文明中的位置”,载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角度》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603高旭晨:“传统——法系融合之基础”,载张生主编:《中国法律近代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604陈建福:“中外法律资源在民法编纂中的地位——兼谈建立中国自己的民法典”,载《荷兰经验与民法再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5-306页。
    605朱勇主编:《中国民法近代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
    606孙宪忠:“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 (7),第172页。
    607[美]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张沛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307页。
    608沈家本:《寄簃文存》(卷六)之《新译法规大全序》,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42页。
    609张晋藩:《二十世纪中国法制回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610孙宪忠:“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引进、衰落和复兴”,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 (2),第90页。
    614刘锐:“新中国民法法典化之路”,载《人民法院报》2003.3.3
    615关于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均参考王家福:“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感言”,载《法学家》2009(5),第19页,刘锐:“新中国民法法典化之路”,载《人民法院报》2003.3.3,余能斌等:“法世纪之交看新中国民商法的发展”,载《法学评论》1998年(5),第28页。
    617参见孙宪忠:“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 (7),第169页。
    620范忠信:“日据时期台湾法制的殖民属性”,载《法学研究》2005 (4),第138页。
    621参见范忠信:“日据时期台湾法制的殖民属性”,载《法学研究》2005 (4),第142页。
    622王泽鉴:“德国民法的继受和台湾民法的发展”,载《比较法研究》2006 (6),第2页。
    62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
    62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
    625戴耀廷:“香港的法治指数”,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6),第44页。
    626陈弘毅:“香港:一个特殊的历史文化空间”,载《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6页。
    627徐静琳:“演进中的香港法启示录——关于比较法的思考”,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第65页。
    628刘海鸥:“论葡萄牙法对澳门地区的影响历程”,载《当代法学》2006 (11),第53页。
    630陈弘毅:“‘一国两制’中的两个法制”,载《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页。
    18详见李健男:“论中国内地与香港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观念重构”,载《太平洋学报》2010(7),第3页。
    634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针对台湾问题首次提出了“一国两制”的初步设想。1983年,他进一步阐述了“一国两制”思想:“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与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给台湾流出名额”。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31页。
    635易继明:“民法典的不朽——兼论我国民法典制定面临的时代挑战”,载《中国法学》2004 (5),第53页。
    636我国老一辈著名国际私法专家韩德培先生曾经大声疾呼尽早制定“示范法”,并草拟出“示范法”规则草案,可见,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此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参见韩德培、黄进:“制定区际冲突法以解决我国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的区际法律冲突——兼谈《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实用师范条例》”,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 (4)。
    637费正清:《伟大的中国革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638参见刘哲听:《文明与法治——寻找一条通往未来的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
    639孙宪忠:“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7),第170页。
    640见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2)。
    641参见王家福:“21世纪与中国民法典的发展”,载《法学家》2003(4),第6页。
    642见单飞跃、杨期军:“中国民法典生成的文化障碍——西方民法文化的反衬”,载《比较法研究》2005(1),第1-3页。
    643马长山:“中国法治进路的根本面向和社会根基——对市民社会理论法治观质疑的简要回应”,载《法律科学》2003(6),第3页。
    644公丕祥:“全球化、中国崛起与法制现代化——一种概要性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09(5),第17页。
    645[英]安东尼·吉登斯:“全球时代的民族国家”,郭忠华等译,载《中山大学学报》2008 (1),第3页。
    646见[英]马丁·雅克:“货币、文化和孔子:中国的权力将覆盖全世界”,载《泰晤士报》(网站)2009年6月24日。转引自公丕祥:“全球化、中国崛起与法制现代化——一种概要性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09(5),第18页。
    647易继明:“民法典的不朽——兼论我国民法典制定面临的时代挑战”,载《中国法学》2004(5),第53页。
    648章礼强、汪文珍:“民法本位在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定位论析”,《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6(5),第12-13页。
    649申卫星:“被误读的中国民法和梦想中的中国民法典”,载《光明日报》2006年7月25日。
    650徐迅:《民族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40页。
    651见[英]安东尼·吉登斯:“全球时代的民族国家”,郭忠华等译,载《中山大学学报》2008(1),第1页。
    652蔡拓:“全球化与当代国际关系”,转引自俞可平:《全球化悖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
    653张文显:“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 (3)。
    654潘伟杰、王岩:“全球化进程与中国法律发展的价值选择”,载《社会科学》2002 (9),第44页。
    655高鸿钧:“法律移植:隐喻、范式与全球化时代的新趋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 (4),第121页。
    656见蔡拓:“全球化认知的四大理论症结”,载《教学与研究》2002 (3),第32页。
    657[英]安东尼·吉登斯:“全球时代的民族国家”,郭忠华等译,载《中山大学学报》2008(1),第2页。
    658朱景文:“关于法律和全球化研究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载《南京社会科学》2010(1),第104页。
    659刘志云:“法律全球化进程中的特征分析与路径选择”,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1)。
    660张文显:“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3)。
    661见黄文艺:《全球结构与法律发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6页。
    662张文显:“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3)。
    663朱景文:“关于法律和全球化研究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载《南京社会科学》2010(1),第104页。
    664张文显:“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 (3)。
    665罗豪才:“警惕法律全球化理论”,载《当代法学》2000(4),第2页。
    666王宁:“重建全球化时代的中华民族和文化认同”,载《社会科学》2010(1),第100页。
    667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
    668李际均:“中华民族的统一信念”,载《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12月8日第49期,第1页。
    669张宝珍:“什么是经济全球化?”载《人民日报》2000年6月15日,第7版。
    670参见吴建民:“中国的崛起于东亚合作”,载《外交评论》2005(6),第22页。
    671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香港经济之所以能够经受住冲击,并保持其社会的稳定,主要源于中央政府和大陆经济体的支持。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区域经济体在抗击危机中的作用共和必要性。
    672澳大利亚民法学者瑞安认为,“拿破仑法典的目标是要统一法国的私法,从这方面看,它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法国直到1804年拿破仑法典颁布以后,才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整体”。见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673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页。
    674黄宗智:“法律不能拒绝历史”,载人民大学民商法网。
    675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677梁治平:“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个文化的检讨”,载《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页。
    678[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4页。
    680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681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4页。
    682[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683卓泽渊:“法律全球化解析”,载《法学家》2004(2),第114页。
    674混合法域是指在一些特别的国家和地区,来自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以及其他法律传统的因素共同促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混合法律体系,这些国家或地区成为混合法域。参见[加]William Tetley:“混合法域: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法典化与非法典化”,载《私法》第3辑第1卷,第100页。
    686龚自珍:“古史钩沉论二”,载《龚自珍全集》(上),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2页。
    687钱穆:《国史大纲》,台北商务印书馆(台北)1979年版,“引论”,第2页。
    688如当前中国一些学者就提出:全球化背后的哲学问题是,“我们是谁”?特别是在当下这个社会,边界越来越模糊,利益纠结越来越紧的时候,文化认同、政治认同,是下一阶段更重要的任务。参见:孙文恺、方乐:“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2),第160页。西方学者如亨廷顿更是提出了著名的“文化冲突”论。
    689欧阳康:《文化反思与价值建构——全球化与民族精神》,“总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690张旭东:“我们现在怎样做中国人?——张旭东教授访谈录”,载“正来学堂”。
    691李际均:“中华民族的统一信念”,载《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12月8日第49期,第1页。
    692‘叙事认同”理论(identity as a narrative)强调认同是一种特殊的叙事形式,其情节可以被重组,进行新的诠释。
    693 Denis Constant Martin, "The choice of Identity",Social Identity,Vol.1,No.1(1995), pp.6-13转引自张旭鹏:“文化认同理论与欧洲一体化”,载《欧洲研究》2004(4),第68页。
    649 Athony D. Smith, "National Identity and the Idea of European Unity",International Affairs,68,No.1(1992),p.62.转引自张旭鹏:“文化认同理论与欧洲一体化”,载《欧洲研究》2004(4)第70页。
    695陈明:“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补议”,载《博览群书》2002 (4)。
    696韩世远:“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载《法学》1995 (4),第25页。
    697吴经熊:《关于编订民法之商榷》,载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3卷,民商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698见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113页。
    699尹田:“论中国民法的法典化”,载《政治与法律》2006 (2),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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