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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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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权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的,对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社会纠纷予以处理与解决,并通过法律的适用使国家意志得以贯彻的一种国家权力。从权力关系角度看,它是以国家为权力主体,以包括纠纷当事人在内的一般社会成员为权力对象的一种合法的支配-服从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说,在不同社会结构下,司法权都具有纠纷解决功能、社会控制与社会整合三项基本的社会功能,这根源于社会系统在社会纠纷问题上对纠纷解决、社会控制以及社会整合的功能需求。
     中国社会的转型进程构成了司法权社会功能的结构语境,并制约着司法权自身的变迁。以20世纪70年代末开启的改革为分界点,中国社会的结构发生了转型。改革前的中国社会形成一种“总体性”的社会结构。国家与社会高度同一,国家在再分配体制基础上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控制,通过单位等总体性组织使得无论个人,还是社会组织都高度依附于国家;社会利益结构呈现出同质化、僵化的特征。中国总体性社会全面确立起一种国家本位的政法传统,在司法上具体体现为“人民司法”传统。“人民司法”传统下的司法权以其权力主体——国家为本位,并通过全面贯彻群众路线取得其合法性。改革开启了中国社会的转型进程,总体性的社会结构发生分化,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出来,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有所放松,控制形式发生改变;社会利益结构分化、流动,利益关系成为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国家推动以实现法律现代化、建立法治为目标的法制建设。通过司法改革在“人民司法”模式基础上吸纳了现代司法的要素,司法权在保持国家本位的基础上,相对提升了权力对象的地位,同时在合法性基础上呈现出向“法理型权威”转变的倾向。
     在社会结构转型进程中,随着司法权自身的转变,司法权社会功能的实际状况也在发生改变。社会转型前的总体性的社会结构极大地抑制了社会纠纷的产生,同时国家基于其对民事纠纷“人民内部矛盾”的定性构建起以调解制度为主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对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统计反映了司法权处理了相当的社会纠纷。在纠纷解决功能上,总体性的社会结构以及“人民司法”自身的定位,决定了作为一种“外部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司法权在总体性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司法权处理的社会纠纷背后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但是,对于通过司法处理的社会纠纷,以调解为主,并具有大众化司法特征的“人民司法”使得司法权能够容易获得纠纷当事人以及社会的认同与接受,从而比较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在社会控制功能上,通过在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对国家政策的运用与贯彻,司法权成功地实现了国家对社会成员的改造,进而实现了社会控制。在社会整合功能上,司法权一方面由于在纠纷解决中注重对当事人的说服,能够比较有效地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对抗,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对司法教育作用的重视与强调,通过对群众的教育实现国家政策与价值观念的灌输从而实现对纠纷当事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社会化,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整合。进入转型社会,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一个重要后果是社会纠纷的数量急剧增加,类型日益复杂,由此大大增强了社会对纠纷解决的功能需求。社会法制化在纠纷解决上造成的后果在于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使得原有的总体性社会下的调解机制因不符合社会法制化的要求而丧失了合法性,逐渐衰落、边缘化。由此,社会对纠纷解决的需求转化为社会的司法需求,司法权在转型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居于主导的核心地位。原有的人民司法模式显现出局限性,没有能力满足新的社会结构下对纠纷解决的社会需求。通过带有现代化特征的审判方式改革,司法权对现代司法模式因素的吸收大大提高了司法权的解纷能力,但仍无法满足社会的巨大司法需求。同时社会成员在现实的诉讼能力上的差异与不足难以满足诉讼程序上要求,而因程序限制造成其实体权利诉求无法实现与社会成员对实质正义的司法期待形成落差,从而引起对司法权解纷效果的不满。司法权纠缠于调解与判决之间。纠纷解决的巨大社会需求引起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复兴。在社会控制功能上,司法权通过对法律的适用推动“现代法律”成为正式的社会控制方式,推动实现国家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实现。在社会整合功能上,社会结构转型使得社会冲突常规化,司法权成为现代化的法律方式化解社会冲突,整合分化的利益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在国家以司法权实现社会成员的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也呈现出国家与社会双向适应的特征,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借助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变通”而实现了整合。
     转型社会中,“人民司法”基础上结合吸收“现代司法”因素而成的混合司法模式造成司法权的功能障碍,阻碍了司法权顺利实现社会对其在纠纷解决上的功能需求以及国家对其在社会控制上的功能需求,并进而引起社会解组,并导致司法权自身的合法性危机。司法权功能障碍的社会根源在于转型社会特殊的社会结构,是国家法律与社会相分离的后果。总体性的社会结构虽然分化,但是国家依然是最强的社会力量,在社会中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并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能动作用。包括法制现代化在内的现代化建设就是国家试图通过制度建构全面改造和重建社会,推动社会变迁的行为。国家本位往往导致对社会的力量以及需求的忽视。随着社会结构的进一步转型,“断裂”成为转型社会最重要的特征。“社会权利的失衡”构成了“社会断裂”的基本机制或基础。断裂社会形成了一种以强力和不公为特征的社会秩序。社会冲突常态化。而社会力量,包括弱势群体借助网络等新技术手段获得增长。对司法权功能障碍及引发的问题的克服,根本上应从其社会根源入手,首先应承认利益差异化的基础上建立其利益均衡机制,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构建起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使法律成为差异化的“人民利益”的反映,消除法律与社会之间的隔阂。其次,要在司法权中,放弃国家本位,而从社会及其成员的功能需求出发,构建适合的司法权的模式。
Judicial power is carried out by the court on behalf of the state over the resolutionof societal disputes and conflicts with a view to the realization of state will. The powersubject is the state and its object includes all the members of the society with thedisputants all included. Generally speaking, judicial power under all social structureshas the same function of dispute resolution, social control and social integration, whichstems from the functional needs of social systems.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of Chinese society constitutes the structural context ofthe social function of judicial power and has an effect on the evolution of judicialpower per se. The social reform initiated from the 1970s marked the transformation ofthe structure of Chinese society. Before the reform, Chinese society is a holistic one.The state and society are largely homogeneous and the reformer exerts full control ofthe latter on the basis of reallocation. With the holistic organizations like Danwei(work units), individuals as well as social organizations all adhere to the state. Thesocial interest structure is homogeneous and rigid. On this holistic society, a politicaland legal tradition is thus established and people’s judicature is the manifestation ofthis tradition. People’s judicature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popularization ofjudicature, the priority of content over procedure, intercession as a major means of trial.Our reform started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of China. The holistic structure becomestratified, hence the separation of state and society. A separate society come out of thestate and the state’s control over society becomes loose. The forms of control arechanged accordingly. Reform leads to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social stratification,together with the separation of the state and society. The society is to an extentliberated from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control over it is thus weakened and the modes ofcontrol are also changed.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interests is differentiated andmobilized and the interest relation becomes the most vital one in social relations. Thejudicial reform absorbs the elements of modern judicature. While maintaining the state at the center, judicial power elevates the position of power objects relatively and itsfoundation of legitimacy tilts towards a legal authority.
     In terms of the function of dispute resolution, the holistic social structure greatlylimits the occurrence of social conflicts. The assertion that they all belong to thecontradiction among people also help establish the mechanism of dispute resolutionwith intercession as the main body. With the reform of civil trial, the civil judicialpower absorbs modern elements of judicature on the basis of the mode of people’sjudicature. It moves towards professionalism and specialization. Litigants are givenmore emphasis and proceduralism is also duly emphasized. One of the consequencesof China’s social transformation is the immense increase of the number of socialdisputes and thus society demands the function of social dispute resolution of civiljudicial power.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ety make people expect more fromjudicature and civil judicial power plays a leading role in the dispute resolution intransitional society. The absorption of modern judicature by the civil judicial powergreatly enhances its ability to resolve disputes, while on the other hand, it can nevermeet the urgent needs of society in terms of judicature. At the same time, thedifference between people’s abilities to litigate and bring up lawsuits cannot meet theprocedural requirements of judicature. There is a widening gap between the realizationof rights and people’s actual expectations, hence dissatisfaction towards civil judicialpower and its effect on resolution of social disputes. The great social demand ofdispute resolution brings up mechanisms which can accommodate multiple ways ofdispute resolution. In terms of the function of social control, civil judicial poweremploys modern law and makes it the formal means of social control and legal order.Meanwhile,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popularization of law movement, civil judicialpower realizes the legal socialization of members of society.
     In our transitional society, the mixed mode of judicature between people’sjudicature and modern judicature leads to the functional disability of civil judicialpower and hinders the realization of the function of civil judicial power expected anddemanded by our society and the state’s intention of social control. This further leadsto social disorganization and the legitimacy crisis of civil judicial power. Thefunctional handicap of civil judicial power stems from the special social structure of a transitional society and it is one of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separation of society andstate law. Although the holistic society is disintegrated, state remains the strongestsocial power and plays a leading role in society. The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includ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is an endeavor on the part of state toreform and rebuild society and push society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forward. Stateorientation often leads to disregard for social power and social demand. Thedifferentiation of social structure leads to the creation of the private realm and societyindependent of the state. The social interest structure becomes heterogeneous andelastic. Interest relation becomes the fundamental social relation in transitional society.And the disparity between people’s interests becomes bigger and bigger. Socialstructure tends to solidify, which brings forward new phenomenon. Rupture becomesthe most important feature of transitional society. The imbalance of social rightsconstitutes the basic mechanism or foundation of the rupture of society. Rupturedsociety has a social order characteristic of unfairness and power logic, and socialconflicts become eternal. While social power, including the power of thedisadvantaged become stronger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et and other newtechnologies. To overcome the functional disorder of civil judicial power, attentionshould be paid to its social source. First of all, we should endeavor to build up themechanism of balanced interest pattern with as the premise interest differentiation.Democratic legislative procedure should be referred to construct mechanisms ofinterest expression and coordination and law should be made a reflection ofdifferentiated people’s interests. The gap between law and society should bediminished and removed. Secondly, state orientation should be given up in civiljudicial power. The demand of members of our society should become our startingpoint to construct appropriate mode of civil judicial power.
引文
①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做的工作报告中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1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EB/OL].(2011-03-18)[2011-04-15].http://news.xinhuanet. com/politics/ 2011lh/2011-03/18/c_121203794_5.htm.
    ①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9.
    ②如孙万胜所著《司法权的法理之维》的第一章第三节为“司法权的功能”。参见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9-35.黄竹胜所著《司法权新探》的第二章为“司法权的功能定位”。参见黄竹胜.司法权新探[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40-75.
    ③这6篇文章分别为:黄耀升.司法权的性质与功能——兼论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统一[J].今日南国,2010(11).樊虹.论当代中国司法权功能的异化[J].法制与社会,2010(1).高新华.试论现代司法权的功能体系[J].学习与探索,2006(3).李华,王存河.司法权的定位和功能[J].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12).童兆洪.司法权概念解读及功能探析[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4(2).郑贤君.美国司法权经济功能初探[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5).
    ①胡建淼主编.公权力研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359.
    ②对司法权概念外延的梳理已成为有关司法权的著作开篇的必修课。可参见胡建淼.公权力研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358-360;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38-160;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3.等。
    ①滕彪在“‘司法’的变迁”一文中对此有着详尽的论述。参见滕彪.“司法”的变迁[J].中外法学,2002(6).
    ①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30.
    ②[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95.
    ③[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新社会分析[M].吴友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4.
    ④[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第4版)[M].赵旭东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533.
    ⑤[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顾忠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71-72.
    ①韦伯的权力概念中即以“贯彻其意志”作为权力的核心要素。又如“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美]丹尼斯朗.权力论[M].陆震纶,郑明哲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3.
    ②韦伯的权力概念要求能够“排除抗拒”。又如,权力“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威慑的形式是:撤销有规律地被提供的报酬或惩罚,因为事实上前者和后者都构成了一种消极的制裁。”[美]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孙非,张黎勤.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137.“权力(power)是指个人或群体控制或影响他人行动的能力,不管这些人是否愿意合作。”[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M].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82.
    ③韦伯的权力概念特别强调了“在一个社会关系中”。
    ④[英]罗德里克马丁.权力社会学[M].丰子义,张宁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85.
    ⑤[美]刘易斯科塞等.社会学导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0:519.又如“事实上权力是各种无形的社会关系的合成”。[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4.
    ⑥“大多数社会学理论家都以一种比较严格的方式给权力下定义,把它视为个体、人们和集团之间一种特殊类型的关系。”[英]罗德里克马丁.权力社会学[M].丰子义,张宁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84.
    ⑦“权力关系的非对称在于掌权者对权力对象的行为实施较大的控制,而不是相反。”[美]丹尼斯朗.权力论[M].陆震纶,郑明哲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0.
    ①“以社会普遍接受的形式所使用的权力称作合法权力;没有社会认可的权力称为非法权力。”[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M].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83.
    ②[美]刘易斯科塞等.社会学导论[M].杨心恒等译.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0:520.
    ③[英]罗德里克马丁.权力社会学[M].丰子义,张宁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93.
    ④关于功能主义在社会学中的简要发展,可参见[美]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第6版):上[M].邱泽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第一编. [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M].杨祖功,王大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第四章第二节.以及付子堂.法律功能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4-22.
    ①参见[美]罗伯特·金·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M].唐少杰、齐心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96.
    ②参见[美]罗伯特·金·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M].唐少杰、齐心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96.
    ③“一个基本要求是,分析的对象必须是某一标准化的(即模式化的和重复的)事项,诸如社会角色、制度模式、社会过程、文化模式、文化上模式化的情绪、社会规范、群体组织、社会结构、社会控制手段,等等。”[美]罗伯特·金·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M].唐少杰、齐心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129.
    ④[美]罗伯特·金·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M].唐少杰、齐心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137.
    ⑤[美]罗伯特·金·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M].唐少杰、齐心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131.
    ⑥[美]弗兰西斯卡坎西安.功能分析[A].覃方明译.苏国勋,刘小枫.二十世纪西方社会理论文选II——社会理论的诸理论[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90.
    ⑦“事项会对某些个人和亚群体具有功能而对其他个人和其他亚群体具有负功能。因此,有必要考察一下事项对各种单元的后果:不同地位的个人、亚群体、较大的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从术语上来说,这包含了心理功能、群体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等等概念。)”[美]罗伯特·金·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M].唐少杰、齐心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131.
    ⑧“这就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于实现某一功能需求之事项可能的变异范围上。”[美]罗伯特·金·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M].唐少杰、齐心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132.
    ①[美]罗伯特·金·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M].唐少杰、齐心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132.
    ②“社会群体,是由于复数的行动者之间持续的互动的积累,使成员与非成员之间具有明确的识别界限、并使成员共有着区别内外的认同感的行动者的集合。”[日]富永健一.社会结构与社会变迁——现代化理论[M].董兴华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20.
    ③“功能群体是以功能分化为前提的概念,是分别专门担当……分化了的各种功能的社会群体或组织。”[日]富永健一.社会结构与社会变迁——现代化理论[M].董兴华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34-35.
    ④“为有效率地到达限定的目的而进行,基于分工的协作、并由制度化了的权力控制其协作行为的社会群体特称为组织。”[日]富永健一.社会结构与社会变迁——现代化理论[M].董兴华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39.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6.
    ②[日]富永健一.社会结构与社会变迁——现代化理论[M].董兴华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83.
    ③[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M].胡宗泽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22.
    ④参见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59,172-173.
    ⑤在恩格斯看来,“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6.
    ⑥[德]韦伯.学术与政治[M].钱永详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98.
    ①[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
    ①参见[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在作者看来,“纠纷当事者之间存在对立,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应一方当事者的要求针对这一对立做出某种权威的判断,这就是审判。”[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
    ②参见黄松有.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为民服务型民事审判权的构筑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9.
    ③黄松有.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为民服务型民事审判权的构筑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0.
    ④[德]马克思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50.
    ⑤黄松有.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为民服务型民事审判权的构筑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0-51.
    ①[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M].杨祖功,王大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16-117.
    ①“事项会对某些个人和亚群体具有功能而对其他个人和其他亚群体具有负功能。因此,有必要考察一下事项对各种单元的后果:不同地位的个人、亚群体、较大的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从术语上来说,这包含了心理功能、群体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等等概念。)”[美]罗伯特·金·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M].唐少杰,齐心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131.
    ①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2.
    ②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2.
    ③参见[日]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M].何勤华,李秀清,曲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
    ④参见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70.
    ⑤参见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72-73.
    ⑥赵旭东.论纠纷的构成机理及其主要特征[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2):85.
    ⑦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70.
    ⑧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
    ⑨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3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05.
    ②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80-81.
    ①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3.
    ②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7.
    ③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50.
    ①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J].法学研究,2000(5):34.在作者看来,司法权在纠纷解决上同时具有其他的特点,如权威性:“从司法权存在的本来目的来看,其功能就是以权威的方式解决那些业己发生的利益争端”,它代表着国家这一社会中的最高权威对纠纷进行处理。又如终局性:司法权提供的是最终的纠纷解决方案,其对案件的生效裁决在社会中具有最终的效力。“争端一旦进入司法裁判程序,经过法定的审级,拥有终审权的司法机构所作的生效裁判结论,就是对争端解决的最后方案。”但通过本文后面的研究可以发现,所谓司法权的权威性与终局性更多是来源于“现代司法”模式的理想化状态,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尤其在中国现实的社会结构下,司法权并不具有上述“权威性”、“终局性”。只有“强制性”因其根源于司法权的权力属性,才是司法权在纠纷解决功能上的最重要的特征。
    ②[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8.
    ③[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7.
    ①“社会控制”概念在社会学中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控制泛指对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和价值观念的指导和约束,对各类社会关系的调整和制约;狭义的社会控制专指对越轨行为即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进行的防范、惩罚和改造。”“社会控制的一般性定义:社会控制就是社会运用各种力量使社会成员遵从社会规范,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和方式。”风笑天主编.社会学导论(第二版)[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1997:211.本文基本是在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②风笑天主编.社会学导论(第二版)[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1997:212.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1.
    ②[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杨昌裕,楼邦彦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3.
    ③[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杨昌裕,楼邦彦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2.
    ④[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57.
    ①[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M].张生,李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2.
    ②[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M].张生,李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8.
    ③[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杨昌裕,楼邦彦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6.
    ④[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杨昌裕,楼邦彦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3.
    ⑤[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杨昌裕,楼邦彦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6.
    ⑥[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00.
    ①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438.
    ②参见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288.
    ③参见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411.
    ④[美]R C.安吉尔.社会整合[A].秦东晓译,侯宏勋校.苏国勋,刘小枫.二十世纪西方社会理论文选II——社会理论的诸理论[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515.
    ①此处“社会整合”中的“社会”是在国家-社会框架下,与国家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
    ②参见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9.
    ①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77.
    ②[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潘大松,刘丽君,林燕萍,刘海善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65.
    ③参见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25-126.
    ④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83.
    ⑤[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M].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9.
    ①[美]罗伯特金默顿.理论社会学[M].何凡兴,李卫红,王丽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156.
    ②[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M].张生,李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9.
    ①“结构分化是指在发展过程中结构要素产生新的差异的过程,它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社会异质性增加,即结构要素(如位置、群体、阶层、组织)的类别增多,另一种是社会不平等程度的变化,即结构要素之间差距的拉大。”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4.“改革前的中国社会可以大体称为一种以结构的高度不分化为背景的总体性社会。具体地说,这种结构的高度不分化是指,不存在相对分化而且独立运作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体制,相反,这些体制是高度地结合在一起的。”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221.
    ①参见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5:31.
    ②郑杭生,李强,李路路等著.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38-40.
    ①国内诸多社会学著作中对此问题均有详细论述。可参见郑杭生,李强,李路路等著.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②孙立平.利益关系形成与社会结构变迁[J].社会,2008(3):8.
    ③郑杭生,李强,李路路等著.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49.
    ④郑杭生,李强,李路路等著.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52.
    ⑤郑杭生,李强,李路路等著.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52.
    ①参见袁方等著.社会学家的眼光:中国社会结构转型[C].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212.
    ②郑杭生,李强,李路路等著.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53.
    ③李路路,李汉林.中国的单位组织——资源、权力与交换[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3.
    ④李路路,李汉林.中国的单位组织——资源、权力与交换[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38.
    ①参见郑杭生,李强,李路路等.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30.
    ②郑杭生,李强,李路路等著.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30-31.
    ③参见[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M].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96.
    ④郑杭生等著.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社会学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115。
    ①“‘刚性’是指不同社会资源的分布之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同时这种关系又受到国家强力的保护,因而对个人带有很强的外部强制性,改变社会地位的渠道和方式非常之少且又非常困难。”郑杭生,李强,李路路等著.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60.
    ②吴允.政法一词辨析[J].现代法学,1989(1):27.
    ③侯猛.政法传统六十年:重述与反思[A].新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60年理论研讨会论文[C].北京:[未知出版社],2009:348.又见“新中国政法传统的根本特征就是法律为政治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从新中国历史发展来看,不同时期政治的含义不同。‘镇压反革命’、‘计划经济建设’、‘市场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都可以称得上是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最大的政治。”侯猛.政法传统六十年:重述与反思[A].新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60年理论研讨会论文[C].北京:[未知出版社],2009:352.
    ④董必武.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A].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40.
    ①参见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1-22.
    ②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5-266.
    ③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9.
    ①强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国家转型中的法律(1840~1980年)[A].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50.
    ②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2.
    ①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7.
    ②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7.
    ③关于法制建设的阶段划分以及相关论述,参见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一,二编.
    ④有学者将人民司法的新传统归纳为五个方面:“(1)服从党的领导——人民司法的组织保障;(2)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人民司法的任务;(3)走群众路线——人民司法的工作方法;(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人民司法的基本要求;(5)德才兼备——人民司法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何永军.断裂与延续——人民法院建设(1978~2005)[D].成都:四川大学法学院,2007:59.
    ⑤董必武.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把政法工作做得更好[A].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23.
    ⑥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1.
    ①参见李龙主编.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10.
    ②董必武.对参加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A].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5.
    ③韩述之主编.社会科学争鸣大系(1949-1989):政治学·法学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243.
    ④参见李龙主编.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18-121.
    ①董必武.对参加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A].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5.
    ②李龙主编.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20.
    ③董必武.对参加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A].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5.
    ④董必武.对参加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A].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7.
    ⑤景汉朝.民事司法改革论纲[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03:36.
    ①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J].政法论坛,1999(3):14-15.
    ②范愉.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一种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及其历史命运[EB/OL].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9639.
    ③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A].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48-249.
    ④范愉.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一种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及其历史命运[EB/OL].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9639.
    ⑤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1
    ⑥参见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理论与制度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48.又见闫庆霞.法院调解论[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5.
    ①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1.
    ②参见张卫平.诉讼架构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94.
    ③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8.
    ④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6.
    ①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4.
    ②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32.
    ③参见李路路,李汉林.中国的单位组织——资源、权力与交换[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5-6.
    ①参见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4-16.
    ②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56.
    ①孙立平.利益关系形成与社会结构变迁[J].社会,2008(3):7-9.
    ②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284-286.
    ①李强.社会分层与贫富差别[M].鹭江出版社,2000:102-104.
    ②孙立平.利益关系形成与社会结构变迁[J].社会,2008(3):13-14.
    ①《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写道:“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也指出:“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的强大武器。”
    ①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0.
    ①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47.
    ①关于司法改革进程的论述,参见张文显.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进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3).公丕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道路概览[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5).夏锦文.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分析[J].中国法学,2010(1).
    ②参见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457-458.
    ③“司法改革的动力包括外在动力和内在动力。司法改革的外在动力是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司法改革的内在动力是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参见张文显.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进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3):4-5.
    ①张文显.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进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3):9.
    ②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8.
    ①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92.
    ①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司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89-90.
    ②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司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90-91.
    ①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A].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修订本)[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15.
    ①“人民法院所处理的民事纠纷是人民内部是非问题。”董必武.正确区分两类矛盾,做好审判工作[A].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05.这类民事纠纷“都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发生的,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所以应该以加强内部团结、有利生产为目的,根据政策、法律,尽可能用调解、说服、批评教育的方法来解决,并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倡导新社会的道德风尚,来促进矛盾的根本解决。”董必武.正确区分两类矛盾,做好审判工作[A].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06.
    ②参见[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0-14.作者根据纠纷的解决是以当事人之间自由的“合意”还是第三者有约束力的“决定”为根据,将纠纷的解决过程划分为“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与“根据决定的纠纷解决”两种类型。
    ③[日]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M].何勤华,李秀清,曲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3.
    ④[美]柯恩.现代化前夕的中国调解[A].王笑红译.王晴校.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88-89.
    ①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2.
    ②[日]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M].何勤华,李秀清,曲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
    ③参见[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0-14.作者根据纠纷的解决是以当事人之间自由的“合意”还是第三者有约束力的“决定”为根据,将纠纷的解决过程划分为“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与“根据决定的纠纷解决”两种类型。
    ①[日]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M].何勤华,李秀清,曲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3.
    ②董必武.认真贯彻执行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A].董必武.董必武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64.
    ①数据来源:六十载光辉历程一甲子司法为民——数说人民法院审判工作60年[EB/OL].(2010-02-21)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002/t20100221_1368.htm.
    ②在“中国的纠纷解决”一文中,作者根据处理纠纷的机构即解纷主体的不同将纠纷解决方式划分为“内部纠纷解决方式”和“外部纠纷解决方式”两种类型。“作为理想型的‘外部解纷方式’是,通过第三方……来解决纠纷,该第三方除了起到纠纷解决者的专门作用外与双方都没有特殊的关系。纠纷解决者对双方个体或集体的财富没有自己的利益。”“作为理想型的‘内部解纷方式’是一种程序,……纠纷解决者具有权威并不是因为其作为纠纷解决者的专门作用,而是因为其于纠纷双方有某些特殊的关系。而且,双方的利益直接对纠纷解决者的利益产生影响。由此,纠纷解决者会更关注于使涉及纠纷三方——纠纷双方和解决者——的集体福利最大化,而不是通过适用于所涉事件有关的规则以决定谁会‘取胜’。”参见郭丹青.中国的纠纷解决[A].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78-379.
    ①[美]陆思礼.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解决[A].徐旭译.王笑红校.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51.
    ②参见刘祖云.从传统到现代——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206-207.
    ①孙立平.动员与参与——第三部门募捐机制个案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51.
    ②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88.
    ③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81.
    ④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82.
    ①参见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82.
    ②[日]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M].何勤华,李秀清,曲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12.又如董必武所言:“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所处理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范围极为广泛,它在审判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时,也往往就在处理着范围更广大的人民内部矛盾。”董必武.正确区分两类矛盾,做好审判工作[A].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05.
    ③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0.
    ④参见董必武.正确区分两类矛盾,做好审判工作[A].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05-406.
    ①数据来源:六十载光辉历程一甲子司法为民——数说人民法院审判工作60年[EB/OL].(2010-02-21)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002/t20100221_1368.htm.
    ②参见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0.
    ①董必武.对参加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A].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7.
    ②董必武.认真贯彻执行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A].董必武.董必武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64.
    ①董必武.正确区分两类矛盾,做好审判工作[A].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05.
    ①资料来源:六十载光辉历程一甲子司法为民——数说人民法院审判工作60年[EB/OL].(2010-02-21)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002/t20100221_1368.htm.
    ②数据来源:六十载光辉历程一甲子司法为民——数说人民法院审判工作60年[EB/OL].(2010-02-21)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002/t20100221_1368.htm.
    ①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89.
    ②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21.
    ①参见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70.
    ①[美]罗伯特金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M].林聚任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98.
    ②[美]罗伯特金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M].林聚任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98.
    ①官方对此的表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
    ①[美]罗伯特金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M].林聚任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77.
    ②参见[美]罗伯特金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M].林聚任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77-80.
    ①陆学艺,景天魁主编.转型中的中国社会[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274.
    ②参见[美]罗伯特金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M].林聚任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78-79.
    ③参见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440.
    ①陆学艺,景天魁主编.转型中的中国社会[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274.
    ②参见陆学艺,景天魁主编.转型中的中国社会[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263-264.
    ③参见风笑天主编.社会学导论(第二版)。[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1997:196.
    ①[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M].杨祖功,王大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16-117.
    ②[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M].杨祖功,王大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17.
    ③[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M].杨祖功,王大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4.
    ①董必武.进一步加强法律工作和群众的守法教育[A].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2.
    ②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45.
    ①[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557-558.
    ②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434,注①.
    ①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0.
    ②[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M].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9.
    ③[美]罗伯特金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M].林聚任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④[美]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35.
    ①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47.
    ②苏力.道路通向城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9.
    ③范愉.从司法实践的视角看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法制建设——论法与社会的互动[J].法律科学,2005(1):10-11.
    ①范愉.从司法实践的视角看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法制建设——论法与社会的互动[J].法律科学,2005(1):11.
    ②参见孙立平.利益关系形成与社会结构变迁[J].社会,2008(3):9-10.
    ③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2.
    ④孙立平.利益关系形成与社会结构变迁[J].社会,2008(3):10.
    ①参见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21-23.
    ②参见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19.
    ③参见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70.
    ④参见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6-7.
    ①侯猛.中国的司法模式:传统与改革[J].法商研究,2009(6):60-61.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董必武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4]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6]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7]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当代中国司法结构及其社会政治功能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8]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9]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0]冯象.政法笔记[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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