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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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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是对抗性的,而和解是合作性的;诉讼的关键词是对峙,和解的关键词是妥协;诉讼的姿态是“为权利而斗争”,和解的理念是“为和谐而妥协”。在我们传统的观念中,犯罪就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看似在刑事诉讼中国家通过施以刑罚,保护了法益,维护了秩序。实则不然,在犯罪中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神突中的另一个主角的利益却被边缘化了,除了因国家对犯罪人施加刑罚带来的精神抚慰之外,并未获得其它更多的益处,甚至处境更加糟糕,纠纷并未得以真正地化解。简单地对犯罪人一判了之,只是一种“有害的正义”,它在对犯罪人加授损失的同时,并没有恢复被害人和社区受到的损失,对犯罪人的惩教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借鉴西方国家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实行刑事和解,才是破解难题之所在。恢复性司法主张将犯罪人、被害人置于中心地位,鼓励双方的家庭成员、亲友以及其他受到犯罪影响的人都参加到犯罪的处理过程中来,共同分担有害的影响,使被害人从犯罪人的真诚道歉和经济赔偿中寻得心理平衡,使犯罪人通过负责任的行为及时回归社会,使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这一价值取向恰与我国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契合。虽然我国的法治传统和社会观念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别,但我国目前在多个层面存在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并且在思想文化、司法资源、刑事政策、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五个方面具备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要素。但同时还要看到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所面临的众多障碍,既要吸收借鉴,又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具体构建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程序时,必须要明确刑事和解的主持者、适用阶段、案件范围以及保障性原则。我们国家要确立的刑事和解是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公安机关调解、检察机关调解、人民法院调解直至刑罚执行机关调解的全过程调解,并且每个环节都有具体的操作模式,不同的模式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从而构建起完整的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真正实现刑事司法“无害的正义”。
The litigation is confrontational, the key word of which is the confrontation, while the reconciliation is cooperative, the imperative word of which is the compromise; the posture of the litigation is "to struggle for the right" while the concept of the reconciliation is "to compromise for the harmony". In our traditional value, the crime is considered as "the isolated individual opposed to the rule of struggle", it seems as if the state protected the legal interests and maintained the social order by the imposition of the criminal penalties. However actually not, victims suffered form the crime- another protagonist in the conflict being marginalized- don't receive more benefits, the situation even more, except for their comfortable spirits for the criminal penalties imposed by the state. Therefore, the dispute has not been truly resolved. The simple sentence for perpetrators, "a harmful justice", not only makes crimes suffered from losses but also leads victims and community not to recover their losses, at the same time, it gets the correctional effects for the offenders poor. Therefore, in view to the restorative justice philosophy from western countries, the imposition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is to solve the problem. The concept of the restorative justice advocates perpetrators and victims at the center position, encouraging family members, friends and any other person affected by a crime to participate in the process of solving the criminal problem, and each other share the harmful effects, which makes the criminal in search of the psychological balance from a sincere apology and financial compensation of the perpetrators, so that the perpetrators timely return to society by their responsible behaviors, and the damage of social relations can be repaired. The value orientation is combined with the severe clemency of criminal policy for China's initiation and the objective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line. Although the rule of law in tradition and the social concept in China are different from western countries', a number of dimensions to establish the need for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exist in China, moreover, the basic elements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have appeared in the ideological and cultural scope. But we must also see our system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faced by many obstacles. Therefore we must absorb and learn from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from western countries which also conforms to our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concrete construction for the functioning procedure of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must clear the auspices of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the application stage, the scope of the case and the principle's committees of mediation, the concili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he mediation of procurational organs, and the conciliation of the executive for court penalties, each of which has it's specific operational mode, and different models have different approaches, thereby an entir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with characteristics in China will be established, which contributes to fulfilling the justice without any loss truly.
引文
[1]刘凌海:《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第152页.
    [1]王金贵、刘国华:《关于刑事和解,促进社会和谐》,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9期(上),第53页。
    [2]王金贵、刘国华:《关于刑事和解,促进社会和谐》,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9期(上),第53页。
    [3]王金贵、刘国华:《关于刑事和解,促进社会和谐》,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9期(上),第53页。
    [4]刘守芬、李瑞生:《刑事和解机制建构根据论》,《人民检察》2006.7(下),第6页。
    [5]吴宗宪:《恢复性司法述评》,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5月第16卷第3期,第69-84页。
    [6]吕欣、韩宁:《恢复性正义:当代刑事政策的新理念》,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9月第5期,第14-20页。
    [7]黄成荣(香港):《复合公义在香港的实践与运用》,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85-88页。
    [8]陈祖辉(台湾):《谈报应式正义的转向--复归式正义的复出与实践》,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海外法学》,2004年第2期,第24-31页。
    [1]丹尼尔.W.凡奈思:《世界恢复性司法概论》,《恢复性司法论坛》2006年卷,第281页。
    [2]张庆方:《恢复性司法研究》,博士论文电子版,第21页。
    [3]傅达林:《刑事和解:从“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社会观察》2005年第12期,第25页。
    [1]刘仁文:《恢复性司法:刑事司法新理念》,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2期,第29-31页。
    [2][德]汉斯.约阿希德.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19页。
    [3]转引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3年刑事诉讼法学卷),第253页。
    [4]转引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3年刑事诉讼法学卷),第254页。
    [1]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106-108页。
    [1][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09页。
    [2][美]大卫.E.杜菲:《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吴宗宪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8页。
    [3][美]大卫.E.杜菲:《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吴宗宪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8页。
    [1]转引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43页。
    [1]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51页。
    [2]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第24页。
    [1]转引郑承华、张胜玲:《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3期,第18页。
    [2]参见 Cehm.Jlhn.R.1998.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Programs:An Exploration of Practice and Therotical Frameworks.mestern Criminology reviewl(1)line Available:http://wcr.Sonnma.edu/vlnl/gehm.html.
    [3][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第252页。
    [1]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第114页。
    [1]Report of the Meeting,of the Group of Experts on Restorative Justice,E/CN.15/2002/5/ADD.1
    [2]吴宗宪:《恢复性司法评述》,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校报,2002年,第16卷第3期。
    [1]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现代法学》2004年2月,第35页。
    [1]丁钢全:《刑事和解制度分析》,《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第74页。
    [2]傅达林:《刑事和解:从“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社会观察》2005年第12期,第25页。
    [1]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1]张中友主编:《预防职务犯罪-新世纪的社会工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第158页、161页。
    [1]参见:《四书五经》,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
    [2]马荣安、王刚著:《论孔子“和为贵”的思想》,载《文史杂志》2005年第6期,第27页。
    [3][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3-84页。
    [1]杨荣新:《人民调解制度研究》,载《南阳师范学院院报》2003年第5期,第14页。
    [1]吴常青:《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资源与制度建构》,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3期,第54页。
    [2]石先广:《司法新动向:恢复性司法在上海悄然兴起》,载http://shixiangguang.blogchina.com/2928904.html
    [3]翟敏:《恢复性司法:构建和谐社会的有益探索》,载《江苏法制报》2005年8月22日,第24页。
    [4]傅达林:《刑事和解:从“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社会观察》2005年第12期,第24页。
    [1]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228页。
    [2]《北京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人民日报》,2003年7月5日第8版。
    [1]李娜玲:《刑事和解制度探究》,《当代经理人》2006年第3期,第120页。
    [2]李茂春、李志强:《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探讨》,《学习论坛》2005年第12期,第77页。
    [1]刘仁文:《恢复性司法不应只是“听起来很美”》,《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10日第五版。
    [2]喻中:《探寻“私了”之谜》,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四卷,第82页。
    [3]汤火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论证》,《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第12页。
    [1]李茂春、李志强:《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探讨》,《学习论坛》2005年第12期,第77页。
    [2]吕瑞云:《立足和谐,防治犯罪-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综述》,《人民检察》2006.7(上),第48页。
    [1]《北京城八区建立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工作机制》,载人民网。
    [2]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233页。
    [1]王金贵、刘国华:《关注刑事和解,促进社会和谐-“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学术研讨会综述》,《人民检察》2006.9(上),第55页。
    [1]彭海青:《论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初探》(11)1,第91页。
    [1]转引自杜文俊,任志中:《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以恢复性司法为借鉴》,《社会科学》2005年第12期,第76页。
    [2]转引自杜文俊、任志中:《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以恢复性司法为借鉴》,《社会科学》2005年第12期,第76页。
    [1]卢捷清:《恢复性司法框架下被害人求偿权研究》,《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年6月第2期,第45页。
    [2]卢捷清:《恢复性司法框架下被害人求偿权研究》,《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年6月第2期,第45页。
    [1]王俊:《恢复性司法及其本化改造》,《人民检察》2006.2(上),第44页。
    [1]谢小妹、黄妹华:《从恢复性司法看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玉溪师范学院学报》(第21卷)2005年第6期,第25页。
    [2]林振通:《从对抗走向和谐:恢复性司法的本土移植》,《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10日第5版。
    [1]吕欣:《恢复性司法-刑事司法社会化的制度构想》,2006年席山东刑事法年会参评论文。
    [2]刘晓梅:《恢复性司法与青少年犯罪防控》,《青年研究》2005年第4期,第29页。
    [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第27页。
    [1]吴晓红、许俊:《暂缓起诉制度引进恢复性司法刍议》,《滁州学院学报》2006年2月,第28页。
    [2]陈光中:《中德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
    [3]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第28页。
    [1]参见《京华时报》,2004年5月28日第三版。
    [2]吴学艇:《公共政策视野下的起诉裁量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6期,第9页。
    [3]吴学艇:《公共政策视野下的起诉裁量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6期,第9页。
    [1]杨开江、杨会友、王立国:《恢复性司法与行刑社会化研究》,《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4页。
    1、[德]汉斯.约阿希德.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美]大卫.E.杜菲:《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吴宗宪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5、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3年刑事诉讼法学卷)。
    6、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陈兴良:《刑事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9、张中友主编:《预防职务犯罪-新世纪的社会工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10、《四书五经》,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1、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陈光中:《中德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13、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14、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2006年卷),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
    15、杨宇冠:《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6、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7、杨正万:《刑事被害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8、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19、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0、吴宗宪:《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1、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国法律图书公司,2003年版。
    1、王金贵、刘国华:《关于刑事和解,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检察》2006年第9期(上)
    2、吴宗宪:《恢复性司法述评》,《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5月第16卷第3期。
    3、吕欣、韩宁:《恢复性正义:当代刑事政策的新理念》,《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9月第5期。
    4、黄成荣(香港):《复合公义在香港的实践与运用》,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5、陈祖辉(台湾):《谈报应式正义的转向--复归式正义的复出与实践》,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海外法学》,2004年第2期。
    6、张庆方:《恢复性司法研究》,博士论文电子版。
    7、刘仁文:《恢复性司法:刑事司法新理念》,《人民检察》,2004年第2期。
    8、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
    9、郑承华、张胜玲:《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3期。
    10、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11、吴宗宪:《恢复性司法评述》,《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校报》,2002年第16卷第3期。
    12、马荣安、王刚著:《论孔子“和为贵''的思想》,《文史杂志》,2005年第6期。
    13、杨荣新:《人民调解制度研究》,《南阳师范学院院报》,2003年第5期。
    14、吴常青:《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资源与制度建构》,《法学论坛》2006年第3期。
    15、石先广:《司法新动向:恢复性司法在上海悄然兴起》,载http://shixiangguang.blogchina.com/2928904.html。
    16、翟敏:《恢复性司法:构建和谐社会的有益探索》,《江苏法制报》。
    17、傅达林:《刑事和解:从“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社会观察》,2005年第12期。
    18、李娜玲:《刑事和解制度探究》,《当代经理人》,2006年第3期,第120页。
    19、李茂春、李志强:《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探讨》,《学习论坛》,2005年第12期。
    20、刘仁文:《恢复性司法不应只是“听起来很美”》,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10日第五版。
    21、喻中:《探寻“私了”之谜》,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四卷。
    22、汤火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论证》,《人民检察》,2004 年第10期。
    23、李茂春、李志强:《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探讨》,《学习论坛》,2005年第12期。
    24、彭海青:《论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初探》(11)1。
    25、杜文俊、任志中:《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以恢复性司法为借鉴》,《社会科学》,2005年第12期。
    26、谢小妹、黄妹华:《从恢复性司法看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玉溪师范学院学报》(第21卷),2005年第6期。
    27、林振通:《从对抗走向和谐:恢复性司法的本土移植》,《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10日第5版。
    28、吕欣:《恢复性司法-刑事司法社会化的制度构想》,2006年席山东刑事法年会参评论文。
    29、刘晓梅:《恢复性司法与青少年犯罪防控》,《青年研究》,2005年第4期。
    30、吴晓红、许俊:《暂缓起诉制度引进恢复性司法刍议》,《滁州学院学报》,2006年2月。
    31、吴学艇:《公共政策视野下的起诉裁量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6期。
    32、杨开江、杨会友、王立国:《恢复性司法与行刑社会化研究》,《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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