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德国国家赔偿制度述评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德国虽然是个大陆法系国家,但其国家赔偿制度更接近于普通法系国家,德国1981年《国家赔偿法》甫一出台即被联邦宪法法院宣布违宪而无效,虽然没有一部统一的国家赔偿法典系统调整国家赔偿问题,但是德国法注重体系、注重概念、注重学理的精神仍然深刻体现在其国家赔偿制度中,相信也必将给我们带来睿智与启迪。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中德两国国家赔偿法概述。介绍了德国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历史、功能、体系和特点,比照德国介绍了中国国家赔偿法在这五个方面的制度创设。德国的国家赔偿法在概念上术语混乱,但实质上都是表示一种损害赔偿、公平补偿以及恢复原状等不同类型请求权的集合状态。两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都经历了艰辛的历史发展进程。在功能上都是为了达到给付公平,负担均衡。在体系上德国以针对国家活动的赔偿和针对为执行国家任务而使用或者是损害个人权益的补偿的两分法为基础。德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特点体现在其复杂的法律渊源结构和尤其复杂交错的请求权结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有管辖权,过错和违法在赔偿责任构成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小,赔偿和补偿有融合的趋势。第二至第四章重点介绍了德国国家赔偿责任的结构。主要由两大块组成:一是损害赔偿责任——公务人员在主权领域实施违法过错行为的职务责任。接下来是既相互排除又相互补充的交叉重叠的在特定情形中产生的其它有着不同渊源以及不同目标导向的请求权,主要包括在法定职务责任之外发展起来的因行政法上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作为一般适用的弥补职务责任漏洞的危险责任赔偿请求权;二是补偿责任——基于基本权利的财产保障和社会负担均衡的牺牲补偿。补偿法包括:对财产的合法侵害的补偿——征收,对违法侵害财产的赔偿——所谓的准征收侵害,对产生征收性派生后果的合法行政活动的补偿——所谓的征收性侵害,在《基本法》第14条第1款第2句的内容规定和界限规定的框架内因特别负担的补偿——所谓的应予公平补偿的内容限制。另外继续存在着狭义上的牺牲请求权——对非物质权利侵害的补偿请求权。到此所提到的赔偿或者补偿请求权再加上作为社会国家推动的社会法上的地位形成请求权,都是以金钱为目标的,最后要提到的就是旨在消除违法侵害导致的客观后果,恢复到违法侵害之前的状态的后果清除请求权。文章最后的结论部分指出德国国家赔偿对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可兹借鉴之处:主要是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建立体系化的国家赔偿制度,避免立法空白。以法的正当性、保障人权为出发点立法。德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火花除了严密的体系外,还特别体现在某些具体规则、要件的解析比较合理、到位,很值得借鉴。因此,本文对请求权的依据,要件做了较为细致的梳理和评述,以期能够给读者带来感悟。最后研究德国国家赔偿制度时要注重对概念的鉴别。
     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本文试图打破传统单纯介绍外国制度的模式,从比较、评述,特别是以德国法律制度为背景考察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进而提出批评和建设性意见。
引文
① 关于比较法的方法论,参见刘静仑著:《比较国家赔偿法》,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三章。
    ①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13页。
    ②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高家伟译,第一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3页。
    ①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根据德国贝克出版社2006年第16版修订第二版之修改稿。
    ② [德]弗兰茨—约瑟夫·派纳著:“公法法典化的思考”,史仲阳、乔文豹译,载范键、邵建东、戴奎生主编:《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典编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页。
    ③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20页。
    ④ 另参见徐健著:《近代普鲁士官僚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92页。
    ⑤ 翁岳生著:《法治国家之行政与司法》,台湾月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9页。
    ① 本文所引德国《民法典》条文参见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德国《民法典》可谓是德国国家赔偿的基础法。
    ② 周汉华、何峻著:《外国国家赔偿制度比较》,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7月版,第64页。
    ③ 该法第1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背对于第三人的义务时,国家代替公务员承担民法第839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该法确立了公务员的公权力行为、过失原则、国家代替公务员承担责任的国家责任原则,这些恰好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
    ④ 参见[台湾]翁岳生:“西德1981年国家赔偿法之研究”,载《台大法学论丛》。
    ⑤ 《魏玛宪法》第131条规定:“公务员行使公权力,违反对于第三人的法律义务时,原则上应由公务员所属国家或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家可以对公务员行使追偿权。”
    ⑥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于1949年生效,截至2002年7月,修改了51次,笔者所引该法条文源于德国贝克出版社2004年版。
    ⑦ 《基本法》第34条:任何人(jemand)执行交付担任之公职职务,如违反对第三者应负之职务上之义务时,原则上其责任应由国家或其任职机关负之。遇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保留补偿请求权。关于损害赔偿及补偿请求,得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⑧ BVerfGE,第61卷,第149页。[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根据德国贝克出版社2006年第16版修订第二版之修改稿。
    ⑨ 林准、马原主编:《外国国家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页。
    ① 马怀德主编:《国家赔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② 同上书,第4页。
    ① [德] 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高家伟译,第一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4页。
    ② 杨立新:《侵权法论》,第38-41页(侵权法的功能);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第7-8页(侵权赔偿责任的功能,惩罚和预防是辅助功能)。转引自高家伟著:《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1页。
    ③ 高家伟著:《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2页。
    ④ 马怀德主编:《国家赔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0-51页。
    ① 高家伟著:《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页。
    ② 司坡森:“论国家补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
    ①高家伟著:《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3—44页。
    ②德国《民法典》第839条:在违反职务上的义务的情况下的责任。(1)公务员(Beamte)故意地或者有过失地违反其对第三人所负的职务上的义务的,必须向该第三人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害。公务员只有过失的,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以其他方式获得赔偿时,才能向该公务员取得赔偿。(2)公务员在判决诉讼事件时违反其职务上的义务的,只有在义务的违反属犯罪行为时,才对由此发生的损害负有责任。前句的规定,不适用于以违反义务的规定方式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职务的情形。(3)受害人故意地或者有过失地怠于使用法律上的手段避开损害的,赔偿义务即不发生。
    ③我国的宪法有许多条文(序言、第2、3、5、33、20、22、24、41条等)都涉及到了国家赔偿,但是宪法还没有私法化,不能作为请求权依据直接适用。
    ④在我国,习惯法的典型是所谓的“公序良俗”。
    ⑤在我国,一些地方法院试行所谓的先例判决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上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已经受到了学界和司法界的肯定。
    ①德国的司法系统由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类组成,行政法院是普通法院中5种法院类别之一。参见《德国概况》,外交部交流处,MEDIA CONSULTA德国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36—137页。Vgl.Tatsachen uber Deutschland,Auswartiges Amt,MEDIA CONSULTA Deutschland GmbH,2003,S.136—137.而在英美国家,普通法院是相对于“特别法院”即行政法院而言的。
    ②有关德国行政法院的设立及管辖参见[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134页;何勤华主编:《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49—460页。
    ③如需详细了解德国有关行政法院的系列问题,请参阅[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二、三、四章。
    ④关于德国宪法法院的受案范围详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179页。
    ①[印]M·P·赛夫著:《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页。
    ②林准、马原主编:《外国国家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85页。
    ③参见龚刃韧著:《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家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
    ④马怀德主编:《国家赔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8页。
    ①高家伟著:《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页。
    ①毛雷尔教授认为:国家赔偿法区别“赔偿”和“补偿”,“合法性”和“违法性”具有广义、一般和狭义之分。详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13页。
    ②刘静仑著:《比较国家赔偿法》,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③也有学者以是否违法将国家赔偿区分为广义和狭义,违法责任即是狭义的国家赔偿责任,反之则是广义的。参见林准、马原主编:《外国国家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85页。
    ④公共工作人员(offentliche Bedienste)、公务人员(Amtswalter)是指一切履行主权职能的人员,包括公务员、法官,基于公务关系(offentliche Dienstverhaltnisse)而活动的人(如公证员),以及根据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机构委托执行公共行政任务的人员;公务员(Beamte)是指通过颁发名为“建立公务员关系”的任命状而与国家、乡镇或者其他公法人建立勤务和信赖关系的人员;职员(Angestellte)的一般含义是主要从事较高技术和办公水准的商业活动的雇员,或者其他高水准活动的雇员;工人(Arbeiter)是指职员之外的所有的雇员,其典型特征是周工资制或者小时工资制,其中包括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人。Vgl.GreifeldsRechtsworterbuch,17.Aufl.2002,S.171,S.64,S.82.另参见[德]赫尔穆特·沃尔曼著:《德国地方政府》,陈伟、段德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2页。
    ⑤这里要区分国家责任和职务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必须将其公务员的错误行为直接归责于自己,对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职务责任是指赔偿责任首先由公务员承担,但可由国家代替,这是代位责任,其后果是国家取代公务员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不是直接或原始的国家责任,而是间接或者派生的国家责任。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19—620页。
    ⑥对于“国家责任”和“自己责任”的术语国内学界存在着混淆。有学者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有“代位责任说”(本文所称的职务责任)“自己责任说”(本文所称的国家责任)“合并责任说”“中间责任说”和“折衷说”,参见刘静仑著:《比较国家赔偿法》,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110页;刘嗣元、石佑启编著:《国家赔偿法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①德国基本法时代迄今最著名的公法权威萧勒教授认为支撑德国实质法治国原则的配套制度有:公务员责任及政治责任制度的建立,确保人民因国家之侵权行为可得到救济;基于国家保障人民的财产权,应建立公平的征收制度……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②《基本法》第20条第3款:立法权应受宪法之限制,行政权与司法权应受立法权与法律之限制。
    ③《基本法》第19条第4款:任何人之权利受官署侵害时,得提起诉讼。如别无其他管辖机关时,得向普通法院起诉,但第10条第二项后段之规定不因此而受影响。
    ④[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21页。
    ⑤同上书,第624页。
    ⑥行政协助人(Verwaltungshelfer),属私法主体,详见[德]乌茨·施利斯基著:《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页。
    ⑦[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根据德国贝克出版社2006年第16版修订第二版之修改稿。
    ①[印]M·P·赛夫著:《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254页。
    ②[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高家伟译,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59页。
    ③同上书,第360页。
    ④[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27页。
    ⑤刘兆兴:“德国国家赔偿法研究”,网址:www.521aw.org,来源:我爱法律网http://www.521aw.org/403/3301369.html,2007-4-3。
    ⑥过错(Verschulden)包括故意(Vorsatz)和过失(Fahrlassigkeit)。Vgl.Greifelds Rechtsworterbuch,17.Aufl.2002,S.1503.
    ⑦同注②书,第365页。
    ⑧同注④书,第632页。
    ①vgl:BVerfGE 39,334-375-Extremisten im offentlichen Dienst.
    ②参见应松年主编:《国家赔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2—84页。
    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参见皮纯协、何寿生编著:《比较国家赔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④在合法的范围内和形式下,完全可能出现懈怠,漫不经心,漠不关心,加重损害,悖法而行,逆权而行等。参见杨小君著:《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⑤关于行政诉讼违法的司法审查参见应松年、杨小君著:《法定行政程序实证研究——从司法审查角度的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八章。
    ①石均正主编:《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②[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高家伟译,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63页。
    ③胡建淼著:《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14页。
    ④《帝国公务员责任法》第7条:如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国人在外国不能依法得到同等损害的同等赔偿,联邦政府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制定法规命令,规定该外国及其在本法适用范围内没有住址或者没有永久居留权的国民不享有本法规定的请求权。对外国的法人包括民法上的公司和团体适用与该外国公民相同的规则。
    ①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页。
    ②对法官的“宽待”是基于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不受政府干预仅受法律约束,详见[德]尤翰林编著:《中德行政诉讼法与地方自治法比较》,中国致公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页。
    ③房绍坤、毕可志编著:《国家赔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④陈春龙著:《中国司法赔偿——实务操作与理论探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⑤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法规分解与比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8页。
    ⑥[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高家伟译,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62页。
    ⑦[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48页。
    ①[印]M·P·赛夫著:《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0页。
    ②《基本法》第104a条第5款:联邦及各邦负担其机关内产生之行政支出,并在相互关系上负责有秩序行政。其细节由经联邦参议院同意之联邦法律定之。
    ③BVerwGE,第96卷,第45、46页。
    ④[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根据德国贝克出版社2006年第16版修订第二版之修改稿。
    ⑤[德]G·平特纳著:《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页。
    ①[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高家伟译,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8页。
    ②胡建淼著:《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页。
    ③同注①书,第377页。
    ④[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42页。
    ①比例原则是德国行政法中重要的原则之一,是从法治国家原则(Rechtsstaatsprinzip)中推导出来的。主要包括三个下位概念:妥当性原则(Geeignetheit),即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可达到目的;必要性原则(Erfordlichkeit),即在肯定妥当性原则的前提下应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方法;均衡原则(VerhaltnismaBigkeit im engerem Sinne,Proportionalitat),即不可予人民过度之负担,目的与人民权利的损失要成比例,彼此相平衡。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0—385页。
    ②普通法系国家称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为合理性原则(Rule of Reasonableness),含义是相似的,参见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4—505页。
    ①米健:“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载米健著:《法以载道——比较法与民商法文汇》,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90页。
    ②[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高家伟译,第一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83页。
    ③德国《民法典》中也不同程度反映着无过错责任,如第833条(动物饲养人的责任),第836条(土地占有人的责任)等。
    ④[德]K·嵌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228页。
    ⑤和春雷等著:《当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页。
    ①见前文对职务责任要件过错的分析(违法但无过错是可能的)。
    ②BGHZ,第6卷,第270页,第280页。[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67页。
    ③[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参考德国贝克出版社2006年第16版修订第二版之修改稿。
    ④[德]坎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等著:《德国行政法读本》,乌尔海希·巴迪斯编选,于安等译,高等教育 出版社2006年版,第351页。
    ①[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80页。
    ②《民法典》对财产权利的定义见第90条(物的概念)和903条(所有人的权能)。
    ③[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高家伟译,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02页。
    ④同注①书,第680、681页。
    ⑤纳税义务没有触犯《基本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但可以受到《基本法》第2条第1款的保护。
    ⑥[德]乌茨·施利斯基著:《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2页。
    ①[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82、683页。
    ②[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高家伟译,第一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23页。
    ③国库指私法人,以私法形式出现。参见[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5页。
    ④[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李凌波等译,下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131页。
    ①[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高家伟译,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06页。
    ②同上书,第一卷,第488页。
    ①[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05页。
    ②也称不作为请求权(Unterlassungsanspruch)。
    ③同注①书,第706页。
    ④例如:军事射击练习过程中发生的误射打中了堆放在森林中的木材,造成燃烧和木材焚毁。这种情况下的侵害出于失误,是没有目的的,但“直接”造成木材的焚毁。
    ⑤同注①书,第710页。
    ①同上书,第726页。
    ②《基本法》第2条第2款:人人有生命与身体之不可侵犯权。个人之自由不可侵犯。此等权利唯根据法律始得干预之。
    ③《基本法》第2条第1款:人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权利,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权利或不违犯宪政秩序或道德规范者为限。
    ④《基本法》第12条第1款:所有德国人均有自由选择其职业、工作地点及训练地点之权利,职业之执行得依法律管理之。
    ⑤[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33页。
    ⑥BverfG:NVwZ,1998年版,第271页,[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高家伟译,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28页。
    ①[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36页。
    ②BGHZ,第9卷,第83页,第87页以下。同注①书,第737页。
    ③我国的征收主要是国家公权力的运用,而该权力的享有者主要是行政主体,因此我国的征收主要是指行政征收。
    ①朱新力、金伟峰等著:《行政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3页。
    ②王红主编:《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版,第452页。
    ③关于公民权利的法哲学基础问题请参阅赵进中:“关于德国近代以来公民权利发展主线在法哲学观念上的思考”,载朱绍中主编:《德国在扩大的欧盟中》,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76页。
    ④C.Timm,Eigentumsgarantie und Zeitablauf,1977,S.25.学者Erwin Stein亦言,假若没有财产权保障之规定,那么基本法保障人民有发展人格的行为自由(基本法第2条第1款),即形同具文(nur eine leere Formel),见Erwin Stein,Zur Wandlung des Eigentumsbegriffs,in:Festschrift fur Gebhard Muller,1970,S.518.转引自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07页。
    ⑤直至魏玛宪法以前,德国各邦国宪法,皆将自由及财产权之保障并列,德国学者亦认为“没有所有权,就无自由”,反之亦然。故,对于自由权与财产权的概念并未划分。魏玛宪法以后才首先将两者概念分开。不 过,将财产权之与自由并列,可以渊源到法国大革命之将自由、平等及财产权利,列为人民不可剥夺之天赋人权,影响深远。转引自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4页。
    ①[德]乌茨·施利斯基著:《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5页。
    ①[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高家伟译,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2页。
    ②[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80、781页。
    ①对于“直接”的理解见前文准征收侵害的要件。
    ②[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高家伟译,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6页。
    ③[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86—789页。
    ①同上书,第787页。
    ②高家伟著:《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54页。
    ①[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②米健:“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总第49期)。
    ③参见[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一章。
    ④[德]格尔德·克莱因海尔、扬·施罗德主编:《九百年来德意志及欧洲法学家》,许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8—350页。
    ①高家伟著:《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7—18页。
    [1][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高家伟译,第一卷,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3][德]G·平特纳著:《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
    [6][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德]坎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等著:《德国行政法读本》,乌尔海希·巴迪斯编选,于安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8][德]格尔德·克莱因海尔、扬·施罗德主编:《九百年来德意志及欧洲法学家》,许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9][德]尤翰林编著:《中德行政诉讼法与地方自治法比较》,中国致公出版社2006年版。
    [10][德]乌茨·施利斯基著:《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1][德]赫尔穆特·沃尔曼著:《德国地方政府》,陈伟、段德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2][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13][印]M·P·赛夫著:《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4][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15][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李凌波等译,下卷,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16]高家伟著:《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17]马怀德主编:《国家赔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8]马怀德:《国家赔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9]杨小君:《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0]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1]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2]胡建淼著:《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3]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法规分解与比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4]林准、马原主编:《外国国家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25]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6]于安审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27]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8]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9]朱新力、金伟峰等著:《行政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0]沈德咏:《国家赔偿法法律适用与案例评析》,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
    [31]房绍昆、丁乐超、苗生明:《国家赔偿法原理和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2]房绍坤、毕可志编著:《国家赔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3]皮纯协、何寿生编著:《比较国家赔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4]刘静仑著:《比较国家赔偿法》,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35]周汉华、何峻著:《外国国家赔偿制度比较》,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36]应松年主编:《国家赔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37]王红主编:《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版。
    [38]石均正主编:《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9]刘嗣元、石佑启编著:《国家赔偿法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0]范键、邵建东、戴奎生主编:《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典编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1]曾繁正、赵向标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
    [42]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3]龚刃韧著:《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家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4]克劳斯·弗里德里希·阿恩特、沃尔夫冈·海德、格布哈德·齐勒尔著:《德国的法制——立法—行政—司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该书没有显示出版时间)。
    [45]张亚中著:《德国问题——国际法与宪法的争议》,台湾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
    [46]和春雷等著:《当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7]何勤华主编:《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8]姚宝、过文英编著:《当代德国社会与文化》,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49]《德国概况》,外交部交流处,MEDIA CONSULTA德国有限公司2003年版。
    [50][德]弗兰茨—约瑟夫·派纳著:“公法法典化的思考”,史仲阳、乔文豹译,载范键、邵建东、戴奎生主编:《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典编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1]米健:“从比较法到共同法——现今比较法学者的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
    [52]米健:“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总第49期)。
    [53]赵进中:“关于德国近代以来公民权利发展主线在法哲学观念上的思考”,载朱绍中主编:《德国在扩大的欧盟中》,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4]王景斌:“西方国家赔偿制度历史发展简介”,载《外国问题研究》,1997年第4期。
    [55]汤鸿沛、张玉娟:“德国、法国与中国国家赔偿制度之比较”,载《中外法务》,2005年2月。
    [56]刘松山:“德国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17卷,第3期。
    [57]邓金菊:“论我国《国赔法》范围的完善——论中国国家赔偿制度发展过程中应当解决的几个问题”,载《求实》,2002年第6期。
    [58]杨小君:“需要回归真实的国家赔偿范围——重构《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载《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创刊号)。
    [59]马怀德:“国家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3年6月。
    [60]Burgerliches Gesetzbuch(BGB) 55.Aufl.2004.
    [61]Grundgesetz(GG) 39.Aufl.2004.
    [62]Greifelds Rechtsworterbuch, 17.Aufl.2002.
    [63]Tatsachen uber Deutschland,Auswartiges Amt,MEDIA CONSULTA Deutschland GmbH,2003.
    [64]BVerfGE 39,334-375-Extremisten im offentlichen Dienst.
    [65]Staatsrecht/von Hartmut Maurer.-Munchen:Beck, 1999.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