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银行卡诸多纠纷,司法界日益注重消费者保护却缺乏完整的法理支持。本文旨在从实务的角度,理清银行卡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以供司法界参考,并对若干焦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笔者认为借记卡的基础关系是消费寄托关系,在我国合同法的保管合同中已有明文规定:每一次刷卡支付混合了保管合同下支取的履约行为和委托付款合同订立与履行。信用卡的基础关系是消费借贷的预约合同,每一次刷卡支付混合了消费借贷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以及委托付款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冒名使用的行为应引入准占有制度,以厘清是否产生清偿债务的后果。
引文
[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6条。
[1]“银行卡非面对面欺诈频发加强监管提高监测成业内共识”,载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20727/005912682256.shtml,访问时间:2012年9月5日。
[2]参见《民二庭在京召开银行卡纠纷法律问题研讨会》,宋晓明庭长总结在研究银行卡法律问题时应注意三个问题:其一是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妥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要有利于促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http://www.court.gov.cn/spyw/mssp/201110/t20111026_166:380.htm,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访问时间:2012年1月27日。
[3]《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29条。
[1]参见侯春雷:《信用卡交易的民法分析》,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9页。
[2]《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
[3]强力、王志诚:《中国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113页。
[4]参见(台)王文字、林育廷:《票据法与支付工具规范》,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48页。
[5]See Ross Cranston,Principles of Banking Law(Seco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266.
[1]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0页。
[2]直至2007年公布的《物权法》仍将储蓄作为物权保护,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受法律保护”(第65条)。
[3]《中国人民银行对有关储蓄问题的解释》(银条法[1994]16号)第二点称“储蓄存单是存款人对其所持有的货币存入储蓄机构而由储蓄机构开具给存款人的一种存款债存凭证”。
[4]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40页。
[5]参见(台)郑玉波:《物权法论(修订第16版)》,台湾三民书局2009年版,第509页。
[6]参见(台)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页。
[7]参见强力、王志诚:《中国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0页。
[8]叶晓欣:“伪造储蓄卡盗取存款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载《金融法制前沿(2011卷)》2011年版,第557页。
[9]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2页。
[10]参见强力、王志诚:《中国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1页。
[1]参见(台)吴嘉生:《银行法释论》,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105页。
[2](台)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3页。
[3]《商业银行法》第29条。
[1]《台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参见(台)王文字、林育廷:《票据法与支付工具规范》,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9页。
[3](台)王文字、林育廷:《票据法与支付工具规范》,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32页;Ross Cranston,Principles of Banking Law(Seco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p.266~268.
[1]参见刘颖:《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页。
[2]参见《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2007年7月修订版)》第2卷,业务规则。
[3]参见刘颖:《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141页。
[1]参见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6页。
[2]参见《银行卡跨行交易暂行规定》,银卡办【2000】010号。
[3]参见《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2007年7月修订版)》,第70页。
[4]参见曹红辉等:《中国电子支付发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1]参见(台)黄茂荣:《债法总论(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页。
[2]参见(台)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3~634页;(台)王泽鉴:《民法物权(第2册)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82~389页。
[1]《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
[2]参见(台)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226页。
[3]参见“张国华与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路桥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载110法律咨询网,http://www.110.com/panli/panli_76231.html,访问时间:2012年1月30日。
[1]参见“交通银行国内首推黑莓版手机银行客户端”,载交通银行网站,http://www.bankcomm.com/BankCommSite/cn/detail.jsp?id=1326939310100&type=CMS.NEWS,访问时间:2012年1月28日。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巳罪的通知》(银发展[2009]142号),第2(6)条。
[2]《电子签名法》第14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黄建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1]参见《钓鱼网站频盗网民存款仅浙江一省涉案金额千万》,载长城网,http://biz.hebei.com.cn/svster/2011/02/11/010639842.shtml,访问时间:2012年1月28日。
[2]王文字:《新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页。
[3]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专报2011年第1期《关于银行卡欺诈民事责任承担专家论证会情况综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张雪楳法官认为“银行卡欺诈可能涉及违约或侵权责任,且往往存在竞合”。
[4]《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2款。
[5]《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明确提出了“代理行”的慨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苦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
[2]陈承堂:“论信用卡滞纳金的性质及其治理”,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3]《贷款通则》第14条。
[4]《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
[5]曹洁、陆剑平、赵鑫:“我国信用卡民事责任承担实证分析——持卡人与发卡行民事责任承担分析”,载《金融法治前沿(2010年卷)》2010年6月,第238页。
[1]如代人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应出示存款人的存折、身份证件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
[2]如代人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应出示存款人的存折、身份证件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
[1]《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20条。
[2]参见(台)黄茂荣:《债法总论(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页。
[1]参见(台)黄茂荣:《债法总论(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苦干规定》(法释[1997]8号)第5条(2)第1点规定,“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景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巳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法(研)发[1987]7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苦干规定》(法释[1997]8号)第5、6、7、8条;黄松有:《存款合同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2~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