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反垄断实践以公共执行为主,私人执行较少。但是随着近年来私主体进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增多,私人实施也变得活跃起来,而私主体进行民事诉讼首要明确的便是原告资格。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需要明确实践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同时对直接购买者、间接购买者、竞争者的原告诉讼资格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最终建立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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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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