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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与互动:明清行业调解的实践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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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Cooperation and Interaction: The Practice and Enlightenment of Industry Mediatio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 作者:廖永安 ; 段明
  • 英文作者:LIAO Yong-an;DUAN Ming;School of Law, Xiangtan University;
  • 关键词:明清时期 ; 行业性商人团体 ; 行业调解 ; 合作
  • 英文关键词:Ming and Qing Dynasties;;trade business group;;industry mediation;;cooperation
  • 中文刊名:YTX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7-15
  • 出版单位: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32;No.137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15ZDC029)
  • 语种:中文;
  • 页:YTXS201904003
  • 页数:10
  • CN:04
  • ISSN:37-1104/C
  • 分类号:22-31
摘要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日益繁荣,出于对市场秩序的控制需要,国家鼓励行会、公所、会馆等行业性商人团体参与行业秩序治理,并赋予其相应的行业纠纷调解权力,行业调解由此产生并发展。经由官府与行会的合作与互动,行业调解在化解行业纠纷、维护商业秩序、促进政府有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明清行业调解的盛行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时空背景密不可分,也因此而存在特定的历史局限。明清行业调解对于当代调解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启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调解,走向合作的现代调解是未来调解发展的必然趋势。
        In the period of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e commodity economy was flourishing. In order to control the market order, the state encouraged trade business groups, such as guilds, public houses and guild halls, to take part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industry order, and gave them the corresponding mediation power of the industry disputes, which led to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industry mediation. Through cooperation and interac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guilds, industry mediation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resolving industrial disputes, maintaining business order and promoting the effective governance of the government. The prevalence of industrial mediatio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is closely related to its social environment and space-time background, and therefore there are certain historical limitations. The industry mediatio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has important historical implica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ontemporary mediation. It is an inevitable trend to encourage social forces to participate in dispute mediation and to move towards the cooperative modern mediation.
引文
①参见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07页。
    (1)迄今为止,国内外学术界对于中国古代行业调解已有许多研究成果,如全汉升:《中国行会制度史》,台北:食货出版社有限公司,1986年;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江溶、鲁西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张渝:《清代中期重庆的商业规则与秩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张松:《从公议到公断:清末民初商事公断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等。
    (2)道格拉斯·诺思:《理解经济变迁过程》,钟正生、邢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2页。
    (3)据彭泽益统计,自1655年到1911年间,汉口、苏州、上海、北京、重庆、长沙和杭州等地区有工商会馆、公所共约598个,其中手工行业占49.5%,商业行帮占50.5%。参见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235页。
    (4)张渝:《清代中期重庆的商业规则与秩序》,第175页。
    (5)章开沅:《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522页。
    (6)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页。
    (7)《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会馆》,载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第342页。
    (8)全汉升:《中国行会制度史》,第118-119页。
    (9)田平安、王阁:《论清代官批民调及其对现行委托调解的启示》,《现代法学》2012年第4期。
    (10)黄宗智:《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清代纠纷处理的第三领域》,载氏著《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表达与实践:历史、理论与现实》,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05页。
    (11)八省客长是由清代重庆城内来自湖广、江西、浙江、江南、广东、福建、陕西、山西八个省份的移民群体各自推选出“客长”作为代表,而形成的一个联合组织,也是当时这个城市最具影响力的商人团体。
    (12)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42页。
    (13)孙学雷、刘家平:《福厦两口外务未结交各案清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3年。
    (14)范金民:《明清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70页。
    (15)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246页。
    (16)张渝:《清代中期重庆的商业规则与秩序》,第16页。
    (17)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载梁治平、王亚新等编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页。
    (18)全汉升:《中国行会制度史》,第118-119页。
    (19)明清时期,行业性商人团体的领袖,如行首、会首、会董在选举时,都必须符合“年高公正”、“殷实有信”的标准。因此在调解行业纠纷时,往往依托的是行业领袖的行业权威,也即韦伯所言的“卡里斯玛权威”。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18-333页。
    (20)范金民:《明清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第252页。
    (21)张渝:《清代中期重庆的商业规则与秩序》,第82页。
    (22)马敏:《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
    (23)邱澎生:《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明清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载台湾大学历史系编:《史学:传承与变迁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8年,第293页。
    (24)张松:《从公议到公断:清至民国民间商事解纷形式的嬗变》,《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
    (25)《书税务司理财要略后》,转引自朱英:《清末苏州商会调解商事纠纷述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1期。
    (26)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407页。
    (27)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48页。
    (28)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载梁治平、王亚新等编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37页。
    (29)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70页。
    (30)郭子勋:《中国手艺工人的行会和工会》,《民族杂志》1934年第11期。
    (31)邱澎生:《商人团体与社会变迁:清代苏州的会馆公所与商会》,博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历史研究所,1995年。
    (32)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阎克文译,第318页。
    (33)清水盛光:《中国行会的势力》,陈慈玉译,载朱英主编:《近代史学刊》第16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1页。
    (34)参见周琳:《城市商人团体与商业秩序——以清代重庆八省客长调处商业纠纷活动为中心》,《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35)秦晖:《从大共同体本位到公民社会——传统中国及其现代化再认识》,文池编:《在北大听讲座——思想的力量》,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0年,第245-246页。
    (36)杨丽、赵小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理论、问题与政策选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37)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6年第5期。
    (3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89页。
    (39)王颖:《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第359页。
    (40)马长山:《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01页。
    (41)熊跃敏、周扬:《我国行业调解的困境及其突破》,《政法论丛》2016年第6期。
    (42)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年,第11页。
    (43)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56页。
    (44)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肖君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434页。
    (45)谭筱清、王莉娟:《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法律适用》2013年第5期。
    (46)谢晖:《论民间法结构于正式秩序的方式》,《政法论坛》2016年第1期。
    (47)邵华:《论行会自组织规则的法律治理》,载谢晖主编:《民间法》第16卷,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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