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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越级上诉程序构造论——《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法教义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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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Leapfrog Appeal Procedure:Analysis of the Jurisprudence of Article 2 of the Provisions on Several Issues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 作者:毋爱斌 ; 苟应鹏
  • 英文作者:Wu Aibin;Gou Yingpeng;
  •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 ; 知识产权法庭 ; 越级上诉 ; 法律审
  • 英文关键词:Supreme People s Court;;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leapfrog appeal;;legal review
  • 中文刊名:ZSCQ
  • 英文刊名:Intellectual Property
  •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5-25
  • 出版单位:知识产权
  • 年:2019
  • 期:No.219
  • 基金:2018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人民法庭制度现代转型研究”(项目编号:18SKD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ZSCQ201905003
  • 页数:12
  • CN:05
  • 分类号:26-37
摘要
在国家层面确立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越级上诉"无疑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变革,但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仅仅是粗疏的越级上诉规则,亟需以法教义学为基础进行合理解读与"补丁式立法"。缘于审级制度的差异,我国的越级上诉与域外之"飞跃上诉"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越级上诉的合法要件包括有法定的越级上诉对象、上诉人应具有越级上诉利益、符合法定的越级上诉程序三项。而对于越级上诉案件的审理,知识产权法庭则应将精力放在法律问题的解决上,主要审查法律适用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对于越级上诉的裁判主要包括以不合法裁定驳回,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无理由驳回,以有理由撤销原判并自行改判四种。
        It is a landmark change in the history of IP judicial protection to establish the IP cases,including patent cases, leapfrog appeal procedure at the national level. However,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nly define the crude leapfrog appeal rules. There is an urgent need for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and patching legislation on the basis of doctrine of law. Due to the differences in the trial grade system, there is a fundamental difference between the leapfrog appeals in China and that outside China. The legal requirements for a leapfrog appeal include a statutory leapfrog appeal, the appellant possessing a leapfrog appeal interest,and the leapfrog appeal procedure being legitimate. In trialing leapfrog appeal cas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should engage legal review. On the basis, the judgement for the leapfrog appeal cases fall into four categories: dismissal due to unlawful ruling; remanding for retrial; dismissal for insufficient justification; and revoking the original judgment on reasonable ground for amendment.
引文
(1)孙航:《统一裁判标准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1月2日第01版。
    (2)《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3)参见人民法院报评论员:《知产司法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1月2日第01版。
    (4)许德风:《法教义学的应用》,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第937页。
    (5)严仁群:《民诉法之教义学当如何展开》,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6期,第34页。
    (6)[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76页。
    (7)同注释(5),第41页。
    (8)[日]前沢忠成:《<判例研究>ぁる飛躍上告事件の追憶》,Kanagawa University Repository, 1966.
    (9)姜世明:《各级审级程序:第二讲——上诉审》,载《月旦法学教室》2005年第11期,第66页。
    (10)吴明轩:《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关于第三审程序之规定》,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8期,第11页。
    11陈啓垂:《上诉审程序修正平议——以飞跃上诉为中心》,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第41页。
    12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丁启明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26页。
    13同注释11,第48页。
    14 May&Artur,Die Revision in den zivil-und verwaltungsgerichtlichen Verfahren,Koln,Berlin,Bonn,Munchen 1995,IV RdNr.314.转引自陈啓垂:《上诉审程序修正平议——以飞跃上诉为中心》,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第48页。
    15毋爱斌:《损害额认定制度研究》,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2期,第116页。
    16《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地方裁判所作为一审而作出的终局判决、简易裁判所的终局判决可提起控诉。但是在终局判决后,当事人双方作出保留上告权利的不控诉合意时,不在此限。
    17参见《日本民事诉讼法典》,曹云吉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91-92页。
    18参见[日]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五南图书1997年版,第532页。
    19黄国昌:《新民事诉讼法连载:第五讲——第三审上诉(上)》,载《月旦法学教室》2011年第7期,第71页。
    20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66条之四规定,当事人对于第一审法院依通常诉讼程序所为之终局判决,就确定之事实认为无误者,得合意径向第三审法院上诉。前项合意,应以文书证之,并连同上诉状提出于原第一审法院。
    21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02页。
    22黄国昌:《为谁存在之金字塔型诉讼制度——对新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三审许可上诉制之评析》,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第479页。
    23 Zoller/Gummer, Zivilprozessordnung, 23.Aufl, 2002,§566, Rdnr.1.转引自姜世明:《民事诉讼法新修正:上诉审及其他程序部分》,载《月旦法学教室》2003年第6期,第109页。
    24同注释12,第126页。
    25同注释19,第71页。
    26[日]高桥宏志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0页。
    27参见姜世明:《民事诉讼法学之制高点——进入一个博大精深的美丽殿堂》,载《月旦法学教室》2011年第2期,第113页。
    28参见李昌超、左婷:《民事上诉要件检视及其优化》,载《理论探索》2017年第6期,第114页。
    29同注释(9),第66页。
    30《规定》第2条第(一)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31周强:《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载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2552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13日。
    32参见张爱国:《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创造性要求之检讨与重设》,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第108-109页。
    33《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助力世界科技强国建设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推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载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3747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14日。
    34《规定》第2条第(二)项,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35《规定》第2条第(三)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36同注释(5),第27-28页。
    37参见《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载http://gongbao.court.gov.en/Details/8622d4b6e92256eb4cdfb4dcdd658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5月13日。
    38张卫平著:《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6页。
    39廖中洪:《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修改与完善》,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7期,第57页。
    40同注释28,第115页。
    41同注释38,第354页。
    42张文郁:《上诉利益》,载《月旦法学教室》2007年第6期,第12页。
    43参见黄宣:《民事上诉利益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论文,第12-13页。
    44同注释42。
    45同注释38,第354页。
    46同注释11,第48-50页。
    47 Rimmelspacher,Die Rechtsmittel im Zivilprozess nach der Reform,JURA 1/2002,17.转引自姜世明:《民事诉讼法新修正:上诉审及其他程序部分》,载《月旦法学教室》2003年第6期,第109页。
    48吴明轩:《智慧财产民事诉讼之审级结构》,载《月旦法学教室》2008年第7期,第82页。
    49同注释(5),第28页。
    50同注释21,第301-302页。
    51同注释(5),第29页、第34页。
    52参见管育鹰:《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优化问题探讨》,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11期,第30页;李明德:《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的几个问题》,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3期,第24页。
    5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律审的功能及构造》,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第41页。
    54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页。
    55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第87页。
    56同注释21,第300页。
    57同注释55,第87-88页。
    58同注释(1)。
    59易继明:《构建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5期,第1265页。
    60陈刚:《我国民事上诉法院审级职能再认识》,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第186页。
    61同注释39,第58页。
    62同注释59,第1260页。
    63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2017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载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08/29/content 202758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2月10日。
    64同注释38,第357页。
    65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进行研究的有,诸如陈杭平:《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第322-336页;陈学权:《刑事陪审中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第53-70页;高翔:《陪审员参审民事案件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第179-188页;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律审的功能及构造》,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第581-605页;傅郁林:《论最高法院的职能》,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第581-605页;齐树洁著:《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等等。
    66陈慧慧:《互联网法院设置及运作中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22期,第107页。
    67洪冬英:《司法如何面向“互联网+”与人工智能等技术革新》,载《法学》2018年第11期,第172-173页。
    68参见陈杭平、李凯、周晗隽:《互联网时代的案件审理新规则——互联网法院案件审理问题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22期,第93-99页。
    69同注释11,第53页。
    70参见[日]新堂幸司著:《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45页。
    71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42条规定,提起上诉,如逾上诉期间或系对于不得上诉之判决而上诉者,原第一审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上诉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补正者,原第一审法院应定期间命其补正,如不于期间内补正,应以裁定驳回之。上诉状未具上诉理由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第444条规定,上诉不合法者,第二审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补正者,审判长应定期间先命补正。上诉不合法之情形,己经原第一审法院定期间命其补正而未补正者,得不行前项但书之程序。
    72同注释53,第42页。
    73参见[日]兼子一等著:《条解民事诉讼法》,弘文堂2011年版,第1535页、第1648页。
    74同注释53,第48页。
    75同注释11,第45-53页。
    76李明德:《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的几个问题》,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3期,第25页。
    77同注释59,第1261页。
    78同注释76,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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