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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立法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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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陈宗波 ; 王丹
  • 关键词:人类遗传资源 ; 立法 ; 制度体系
  • 中文刊名:FZJJ
  • 英文刊名:Legal and Economy
  • 机构: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28
  • 出版单位:法制与经济
  • 年:2019
  • 期:No.456
  • 语种:中文;
  • 页:FZJJ201903008
  • 页数:4
  • CN:03
  • ISSN:45-1188/D
  • 分类号:27-30
摘要
人类遗传资源是生物遗传资源中最为特殊的一种,介于人格性与财产性之间,具有物质与信息双重属性,其法律地位素有争论。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保护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文章认为,我国现有的人类遗传资源相关法律存在的立法位阶低、立法分散、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差、对违法者惩治力度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可借鉴国际经验,参考其他生物遗传资源立法,从我国本土出发,在内容上,应构建以知情同意、隐私保护和惠益分享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在模式上,应建立以单行法为基础,构建相互衔接的立法配套体系。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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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对外宣布,其团队一对基因编辑婴儿诞生,随即引起了国内外学界及社会的强烈、持久的谴责。广东省及时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展开调查。查明,该事件系贺建奎为追逐个人名利,自筹资金,蓄意逃避监管,私自组织有关人员,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随后,科学技术部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调查结果作出回应,称该事件性质恶劣,科技部对此坚决反对,已全面暂停相关人员的科技活动,并将依据调查事实和事件定性,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对涉事人员及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2)《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规定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机构许可、临床研究项目许可或转化应用许可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撤销已批准的许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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