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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淫伶”案中的华洋交涉与集团竞争——以李春来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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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Diplomatic Negotiation and Competition Between Groups in the Case of Yinling in Late Qing Dynasty——Centered on the Case of Li Chunlai
  • 作者:林秋云
  • 英文作者:LIN Qiuyun;
  • 关键词:淫伶 ; 李春 ; 会审公廨 ; 污名
  • 英文关键词:yinling;;Li Chunlai;;the Mixed Court;;the stigma
  • 中文刊名:XSYK
  • 英文刊名:Academic Monthly
  • 机构: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4-20
  • 出版单位:学术月刊
  • 年:2019
  • 期:v.51;No.599
  • 语种:中文;
  • 页:XSYK201904017
  • 页数:15
  • CN:04
  • ISSN:31-1096/C
  • 分类号:161-175
摘要
庚子以后,上海报刊上出现了大量"淫伶"奸拐绅妾案的报道。李春来案是其中影响力最大的一宗,此案由广肇公所出面公诉,且几度引发中外交涉。还原案件始末发现,对李春来的指控实属蓄意构陷,久已存在的严惩淫伶舆论是该案被以虚做实的重要推力。晚清上海频发的"淫伶"案本质并非奸案,而是其他社会群体对伶人的污名化,是社会内部冲突与竞争的表现。伶人实际身份地位的变动与近代集团力量的兴起导致了这种竞争,典型体现在与工商学等界相提并论的"伶界"一词的诞生。伶人积极应对"淫伶"案,包括聘请洋律师,利用租界权力格局引来西人干涉等措施,也说明该群体已不再处于清代法律制度中安排下的被支配地位。
        There were a lot of news of cases of yinling("淫伶", debauchery actor) in Shanghai newspapers after 1900. The case of Li Chunlai was one of the most influential, for Li Chunlai was accused by the guild of Cantonese, and several Sino-foreign diplomatic issues were triggered during the trial of the case. However,many doubts point to the fact that the charge against Li Chunlai was actually premeditated. Public opinion that yinling should be severely punished led to Li Chunlai being sentenced. Cases of yinling which frequently occurred in Shanghai were essentially not adultery. They were the stigma of other social groups on actors,which reflected internal conflicts and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e process of the rise of modern group. The competition originated from the change of the status of the actors, which was typically embodied in the birth of the term lingjie("伶界", theatrical circles). From the strategies adopted by the actors to deal with the cases, including hiring foreign lawyers,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special power structure in the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It can also indicated that the actors were no longer politically and legally dominated.
引文
(1)《淫伶逮案》,《字林沪报》1886年7月5日,第5版。留春戏园与本文中提及的其他戏园皆坐落在公共租界之内。有关这些戏园的简史,可参见哀梨老人:《同光梨园纪略》,《京剧历史文献汇编》第2册,南京:凤凰出版社,2011年,第304-332页。
    (2)有关该案大致经过,可参见哀梨老人:《同光梨园纪略》,第352-353页。
    (1)有关这三个案件的报道,分别详见《访拿淫优》,《新闻报》1901年5月8日,第3版;《严惩淫伶》,《申报》1901年05月25日,第2版;《淫伶递籍》,《申报》1904年5月31日,第3版;《提解淫伶》,《新闻报》1904年5月31日,第2张第1版;《惩判淫伶》,《新闻报》1907年9月20日,第2版。
    (2)张仲民最早注意到《中外日报》《神州日报》《时事报》《世界繁华报》《民立报》对此案有大量报道。《繁华报》和《民立报》对李春来案的报道主要集中在1910年8月间李春来即将刑满被释、递解回籍再次引发的中外交涉问题,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故暂不参考。《文汇西报》《上海泰晤士报》对该案的报道散见于《新闻报》《中外日报》等华文日报的引用中,笔者曾前往徐家汇藏书楼,但未查找到这两种外文报纸。《北华捷报》对该案的报道和《字林西报》上的完全相同,但日期却稍滞后,故本文相关引用只注出后者。
    (3)《“淫伶”和法律》,《民国日报·觉悟》1924年2月28日,第7页。
    (4)李长莉:《晚清上海:风尚与观念的变迁》,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58页。
    (5)张仲民:《清季启蒙人士改造民众阅读习惯的论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8期,第51-96页。
    (6)哀梨老人:《同光梨园纪略》,第308页。
    (7)《三十年来伶界之拿手戏》,《图画日报》1910年第404号。
    (8)《李春来轶事》,朱瘦竹:《修竹庐剧话》,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15年,第24页。
    (9)哀梨老人:《同光梨园纪略》,第321页。
    (1)《新开春桂茶园》,《申报》1907年8月20日,第7版。
    (2)《戏园开幕之先声》,《申报》1907年8月22日,第19版。
    (3)详见《淫伶李春来避匿》,《申报》1907年10月6日,第20版;《提李春来》,《时报》1907年10月6日,第2版;《饬提未获》,《新闻报》1907年10月6号,第3张第3版。
    (4)《淫伶李春来投案》,《申报》1907年10月11日,第19版。
    (5)《淫伶藏奸案续志》,《时报》1907年10月25日,第2版;《请追戏园附股》,《中外日报》1907年10月25日,第3张第2版。
    (6)有关广肇公所的请愿信、周树奎与无名氏的告发信、以及律师与谳员的往来函件,参见《淫伶李春来罪案》,《申报》1907年10月29日,第19版;《拘拿李春来案函牍汇录》,《中外日报》1907年10月29日,第3张第2版;《广肇公所董事上沪道禀(请惩李春来)》,《新闻报》1907年10月29日,第3张第2版;《淫伶李春来案》,《时报》1907年10月29日,第5版。
    (7)韩晶:《晚清中国电报局研究》,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4-65页。
    (1)《美国赛会监督溥咨各省赛会货物须先呈报文》,北洋洋务局纂辑:《约章成案汇览》乙篇卷42下《成案·赛会门》,台湾:华文书局有限股份公司,1969年,第7226-7227页。
    (2)黄浩瀚:《黄开甲:晚清潮汕最早留美幼童》,《广东档案》2013年第6期。
    (3)《大清律例》卷33,张荣铮等点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552页。
    (4)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269-270页。上海会审公廨有二,一在法租界,一在公共租界,本文所言会审公廨皆指后者。
    (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287页。
    (6)有关意瑞两国领事与谳员的交涉过程,详见《谳员与意瑞两领辩论李春来案》,《申报》1907年10月31日,第19-20版;《淫伶李春来案》,《时报》1907年10月31日,第5版;《中西官辩论李春来案》,《新闻报》1907年10月31日,第3张第2版;《谳员与意瑞两领辩论李春来案》,《中外日报》1907年10月,第3张第2版。
    (7)《旅沪粤人致奉天劝业道黄观察电(为李春来事)》,《时报》1907年11月7日,第5版;《粤绅钟文耀等禀公廨文(为李春来案)》,《申报》1907年11月14日,第19版。
    (8)《淫伶李春来拟照高彩云定案》,《时报》1907年12月4日,第9版。
    (9)《公共公廨宝谳员上沪道禀(淫伶李春来未便轻纵)》,《时报》1908年1月13日,第9版。
    (10)《淫伶运动述闻》,《中外日报》1908年1月27日,第3张第2版。
    (1)《公共公廨宝谳员上沪道禀(淫伶李春来未便轻纵)》,《申报》1908年1月12日,第3张第3版;《淫伶保释消息》,《申报》1908年1月28日,第18版。
    (2)《李春来案禀请道示》,《新闻报》1908年2月7日,第3张第2版。
    (3)《沪道对于淫伶案之批示》,《中外日报》1908年2月15日,第3张第2版。
    (4)《声明春桂戏园无洋商合股》,《新闻报》1908年4月14日,第3张第2版;《上海道札会审委员文(为严惩淫伶事)》,《中外日报》1908年5月17日,第1张第4版。
    (5)《记会审公廨提讯淫伶李春来事》,《中外日报》1908年5月22日,第1张第3版。
    (6)英籍律师担文时常为中国人辩护,关于他在上海的活动,可参见陈同:《略论近代上海外籍律师的法律活动及影响》,《史林》2005年第3期。但担文并未出席和参与李春来案的辩护,《时报》的相关报道存在谬误。佑尼干的相关情况详见下文。
    (7)庭审过程详见“Charges Against an Actor,”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May 22,1908,pp.7-8;《记会审公廨提讯淫伶李春来事》,《中外日报》1908年5月22日,第1张第3版;《记公廨第一次会审李春来案》,《时报》1908年5月22日,第3版;《会讯李春来淫骗案》,《新闻报》1908年5月22日,第3张第3版;《会讯伶人李春来淫骗案》,《申报》1908年5月22日,第3张第2版。
    (8)《沪道宪政致公廨函》,《新闻报》1908年5月27日,第3张第3版;“The Case of Li Chun-lai,”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May 28,1908,p.7.
    (9)《公共公廨谳员宝宪复沪道文》,《新闻报》1908年5月27日,第3张第3版。
    (1)《旅沪绅商上沪道函(为易员审讯淫伶事)》,《中外日报》1908年5月28日,第1张第4版。
    (2)《会讯李春来案之延期》,《中外日报》1908年5月29日,第3张第2版。
    (3)详见《淫伶李春来案》,《时报》1908年5月28日,第2版;《淫伶奸骗案从缓会讯》,《申报》1908年5月29日,第3张第3版;《论李春来案》,《通学报》1908年第5卷第9期,第288页。
    (4)《沪道不允为奸骗案撤换谳员》,《新闻报》1908年6月6日,第3张第2版。
    (5)《领事公会研究李春来案》,《中外日报》1908年6月5日,第1张第2版;《领事公会因李春来案另生枝节》,《中外日报》1908年6月6日,第1张第3至第4版。
    (6)《会商淫伶李春来》,《新闻报》1908年6月16日,第3张第2版;“Satisfactory Settlement,”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June 16,p.7,1908.
    (7)第二次会审经过详见《讯问李春来案详情》,《中外日报》1908年6月17日,第1张3-4版;《会审淫伶案详情》,《新闻报》1908年6月17日,第3张第3-4版;《会讯淫伶李春来案详情》,《时报》1908年6月17日,第6版;《会讯淫伶李春来案》,《申报》1908年6月17日,第3张第2-3版;“The Case of Li Chun-lai,”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June 17,p.8,1908.
    (8)《淫伶奸骗案改期讯结》,《新闻报》1908年6月19日,第3张第3版;“The Case of Li Chun-lai,”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June 19,1908,p.7-8.
    (9)引文为笔者自译,原文详见“The Case of Li Chun-lai,”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June 24,1908,p.7.
    (1)有关原告方提供的证人及被告律师指出的证词漏洞,详见“The Case of Li Chun-lai,”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June 17,1908,p.8.被告律师对原告证人的诘问等不利于原告的庭审细节,在华文日报的报道过程中被有意忽略了。
    (2)《李春来判定监禁西牢三年》,《时报》1908年6月24日,第4版。
    (3)详见张笑川:《近代上海闸北居民社会生活》,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第41页。
    (4)据《新闻报》,具体到公廨控告李春来的是“祝宦家丁祝升”(《限交灵芝草》,《新闻报》1907年10月11日第3张,第2-3版),《中外日报》亦称“祝绅遣抱”(《提讯私留犯案伶人》,《中外日报》1907年10月11日,第4张第2版),换言之,提起诉讼的并非祝宦本人。
    (5)“Charges Against an Actor,”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May 22,1908,p.7.
    (6)“The Yang Yeh-liu Case,”The North-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Consular Gazette(1870-1941),June 6,1874,p.8.
    (7)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1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728页。
    (8)《广肇公所董事上沪道禀(请惩李春来)》,《新闻报》1907年10月29日,第3张第2版。有关《荆天棘地》的故事梗概,参见张纯:《晚清稀见小说经眼录》,《文教资料》1990年第6期。
    (9)知新室主:《某京卿》,《月月小说》1907年第9期。
    (10)周树奎称黄开甲生前“在盛公(即盛宣怀)行辕尝与奎屡次相见”,会审李春来时,他曾作为原告方证人,称黄开甲故后,夫人朱氏“竟与伶人李春来通奸,人言藉藉,事属可疑”,及至自己多次目睹朱氏与李春来同车过市,始“函致广肇公所,请各同乡为京堂雪耻”。参见《广肇公所董事上沪道禀(请惩李春来)》,《新闻报》1907年10月29日,第3张第2版;《会审淫伶案详情》,《新闻报》1908年6月17日,第3张第3版。
    (11)时萌:《周桂笙行年及文学活动考略》,载氏著《中国近代文学论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235-236页。
    (1)周桂笙:《新盦笔记》卷3,上海:广益书局,1914年,第4页。
    (2)黄素贞曾质问唐元湛为何要将请愿信及周树奎等人的揭发信公之于众,得到的答复是“系黄开甲生前怨家所为”,详见“The Case of Li Chun-lai,”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June 24,1908,p.7.
    (3)参见李长莉:《从“杨月楼案”看晚清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动》,《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1期。
    (4)如周万鹏、朱宝奎、陆锡贵、牛尚周皆为江苏籍,袁长坤为浙江籍。有关留美学童的出洋批次,详见温秉忠:《最先留美同学录》,陈学恂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09-114页。
    (5)“The Case of Li Chun-lai,”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June 24,1908,p.7.《淫伶奸骗案判结》,《新闻报》1908年6月24日,第3张第3-4版。
    (6)《广肇公所董事上沪道禀(请惩李春来)》,《新闻报》1907年10月29日,第3张第2版。
    (7)《县令密讯嫌疑犯》,《申报》1911年1月4日,第2张第2版。
    (8)根据哀梨老人《同光梨园纪略》中的记载,时沪上戏园老板的身份除了伶人,还有洋行买办、廨役、马夫,甚至流氓等。即便是体面之人,亦不耻为之,苏州曾有某太守拟建京班戏园以演戏卖钱,宁波亦有举人郭某愿开设戏园以牟利。详见《戏园续闻》,《申报》1887年3月15日,第3版;《论求利亦须顾各》,《申报》1877年10月9日,第1版。
    (9)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第4页。
    (1)《请防诲淫》,《申报》1904年4月4日,第3版。
    (2)《金琴孙广告》,《申报》1907年11月1日,第1版。
    (3)郭、赵二人获刑两个月后,诱拐冯妾之人被抓获,有关此节,详见《公共公廨早堂案》,《申报》1907年11月27日,第3张第3版;《复讯奸拐卷逃案》,《中外日报》1907年11月27日,第3张第2版。
    (4)《告伶人》,《游戏报》1904年1月21日,第2版。
    (5)《请防诲淫》,《申报》1904年4月4日,第3版。
    (6)关于“绅商”的定义,可以参见贺跃夫:《晚清绅商群体的社会构成辨析》,《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谢放:《“绅商”词义考析》,《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马敏:《“绅商”词义及其内涵的几点讨论》,《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本文所指的绅商,采用马敏的定义,即绅商是由官僚、士绅、商人相互趋近、结合而形成一个独特社会群体或阶层。
    (7)《相工打茶会奇谈》,《顺天时报》1907年3月23日,第4版。
    (8)有关京沪两地妇女进入戏园的问题,可参见张一楠:《民初京师戏园的非政治性“抗争”-以1913-1919年间戏园违章现象为中心的探讨》,《学术月刊》2016年第2期;王敏、魏兵兵编:《近代上海城市公共空间(1843-1949)》,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第127-128页。
    (1)王德威、贺萧、岳立松等人的研究表明,妓女之所以喜与伶人交往,更多是因为这种交往模式能够给她们带来更多“性权利满足的快感”,妓女可以借此表明她们不再是传统两性关系下的由男性控制的“尤物”,而是和男性一样,是具有同等主动性与选择权的人。详见贺萧:《危险的愉悦: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韩敏中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10-113页;岳立松:《晚清狭邪文学与京沪文化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83页;王德威:《被压抑的现代性:晚清小说新论》,宋伟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9页。
    (2)安克强:《上海妓女:19-20世纪中国的卖淫与性》,袁燮铭等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81-108页。
    (3)李长莉:《晚清上海:风尚与观念的变迁》,第264-266页。
    (4)哀梨老人:《同光梨园纪略》,第358页。
    (5)包天笑:《钏影楼回忆录》,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第300页。
    (6)戈公振:《中国报学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97页。
    (7)《闻淫伶解省拟罪书后》,《新闻报》1899年6月7日,第1版。
    (8)有关伶人在晚清义赈及戏曲改良中的表现,参见李孝悌:《清末的下层社会启蒙运动(1901-1911)》,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91-233页;朱浒:《地方性流动及其超越:晚清义赈与近代中国的新陈代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63-369页;刘怡然:《慈善表演/表演慈善:清末民初上海剧场义演与主流性实践》,《开放时代》2014年第4期。
    (9)《伶董》,《申报》1908年11月11日,第2张第4版。
    (10)萧邦奇:《血路:革命中国中的沈定一(玄庐)传奇》,周武彪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4页。
    (1)《团体辨》,《南洋官报》1906年第66期。
    (2)《榛苓小学堂发起》,《申报》1906年1月11日,第10版。
    (3)《发给银牌奖励优伶》,《申报》1907年8月25日,第19版。
    (4)有关“业界”意识的萌生乃至成为舆论界相号召的标志,可参见章清:《省界、业界与阶级:近代中国集团力量的兴起及其难局》,《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5)《伶界赈济会不必改名》,《顺天时报》1907年5月5日,第3版。
    (6)《伶董》,《申报》1908年11月11日,第2张第4版。
    (7)《伶董(二)》,《申报》1908年11月13日,第2张第4版。
    (8)《论优伶妓女之僭妄》,《新闻报》1898年2月25日,第2版。
    (9)相关舆论见《论严办淫凶事》,《申报》1899年4月4日,第1版;《论高彩云事》,《申报》1899年3月30日,第1版;《论翁王两大令重惩淫伶荡妇之善政》,《新闻报》1899年5月19日,第1版;《闻淫伶解省拟罪书后》,《新闻报》1899年6月7日,第1版;《观翁直刺王大令严办淫伶高彩云事喜而记此》,《游戏报》1899年5月16日,第1-2版。
    (10)详见孟悦:《繁华作为历史:狂欢与急进的上海1830-1910》,《新史学》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267页。
    (11)《纪昨晚讨论伶业之宴会》,《申报》1924年3月15日,第15版。
    (1)欧文·戈夫曼:《污名:受损身份管理札记》,宋立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5-6页。
    (2)详见章清:《省界、业界与阶级:近代中国集团力量的兴起及其难局》,《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萧邦奇:《血路:革命中国中的沈定一(玄庐)传奇》,第15页。
    (3)参见孟森:《王紫稼考》,《心史丛刊》,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05-122页。
    (4)《重惩淫凶》,《游戏报》1899年5月13日,第2-3版。
    (5)《提李春来》,《时报》1907年10月6日,第2版。
    (6)《淫伶致动公愤》,《中外日报》1907年11月3日,第3张第2版。
    (7)《沪道批公廨禀》,《新闻报》1907年11月4日,第3张第2版。
    (8)Edward McCrady Jr.And Samuel A.Ashe,(ed.),Cyclopedia of Eminent and Representative Men of the Carolinas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Madison:Brant and fuller,1892,pp.456-457;熊月之主编:《上海名人名事名物大观》,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12页。
    (9)工部局董事会会议曾通过决议,同意捕房将李春来送交衙门处置,详见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16册,第728页。
    (10)William S.Powell,(ed.),Dictionary of North Carolina Biography,vol.3,pp.280-281.皇家亚洲文会北中国支会是英国侨民在上海建立的一个重要文化机构,主要从事对中国的自然和社会的广泛调查与深入研究。佑尼干1906-1920年在会。参见王毅:《皇家亚洲文会北中国支会研究》,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294页。
    (1)“The Case of Li Chun-lai,”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June 17,1908,p.8.
    (2)孙慧敏:《清末民国时期上海律师业的扩张:群聚、蔓延与转移》,苏基朗编:《中国近代城市文化的动态发展》,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26页。
    (3)有关杨月楼遇赦,可参见Ye Xiaoqing,“The Legal and Social Status of Theatrical Performers in Beijing During the Qing,”East Asian History,nos.25-26,2003,pp.69-84.
    (4)“Our Mixed Court Complications,”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June 11,1908,p.8.
    (5)关于《字林西报》对会审公廨超期羁押涉案人员的关注,可参见林秋云:《“变质”的慈善:晚清沪北栖留公所初探》,《清史研究》2017年第4期。
    (6)如马长林在《晚清涉外法权的一个怪物-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剖析》(《档案与历史》1988年第4期)便指出,由于清廷国力衰败、内外交困,对司法主权遭受侵夺近乎麻木,亦认识不到会审公廨关系到司法主权问题,一味退让导致主权不断被侵夺,最终导致“大闹会审公堂”案爆发,清政府处理该纠纷所采取的妥协态度,更加导致主权的丧失。熊月之亦认为,会审公廨虽然名义上是中国官府设在租界里的机构,但凡涉及租界当局利益,或当局认为案件涉及他们利益的,受领事委托出席的外国陪审官成为实际主审官,谳员反而只是摆设(熊月之:《大闹会审公堂案解读》,《关?之先生诞辰一百二十周年纪念文集》,第9页,转引自杨湘钧:《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会,2016年,第144页)。但就李春来一案来看,情况显然并非如此。宝颐甚至还因审理此案“得以保全主权”而被记功(《公廨谳员记功》,《申报》1908年8月30日,第3张第2版)。
    (1)社会资本与符号资本都是布尔迪厄提出的概念,有关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可参见包亚明译:《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布尔迪厄访谈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02-212页;戴维·斯沃茨:《文化与权力:布尔迪厄的社会学》,陶东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第104页。
    (2)岸本美绪:《冒捐冒考诉讼与清代地方社会》,邱澎生、陈熙远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91页。
    (3)何炳棣亦曾指出,太平天国运动以后,财富的重要性逐渐超过科举功名,成为决定个人社会地位的关键因素。详见何炳棣:《明清社会史论》,徐泓译注,台北:联经出版社,2013年,第57页。
    (4)叶凯蒂:《从护花人到知音-清末民初北京文人的文化活动与旦角的明星化》,王尧、季进编:《苏州大学海外汉学演讲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83-196页。
    (5)么书仪和叶小青亦曾注意到伶人身份地位在晚清的变化,但二者关注更多的是有供奉内廷经历的、与权力人物关系密切的伶人,同时亦主要认为造成其地位变化的主要动力是统治阶层的态度变化(参见么书仪:《晚清优伶社会地位的变化》,《戏曲研究》2005年总第68辑;Ye Xiaoqing,“The Legal and Social Status of Theatrical Performers in Beijing During the Qing,”East Asian History,nos.25-26,2003,pp.69-84)但就上海的情况而言,或就李春来而言,其从未供奉内廷,亦未有资料显示其与权力人物交往过密。上海的诸多名伶身份地位的变动所依托的,恰恰并不是如其二人所指出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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