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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逻辑结构的特点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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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Characteristics and Problems of the Logical Structure in the Personality Right Law (draft) of the PRC's Civil Code
  • 作者:杨立新
  • 英文作者:Yang Lixin;
  • 关键词:民法典 ; 人格权编 ; 逻辑结构 ; 人格利益 ; 人格
  • 英文关键词:Civil code;;Personality right law;;Logical structure;;Personality interests;;Personality rights
  • 中文刊名:DFFX
  • 英文刊名:Oriental Law
  •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 出版日期:2019-03-10
  • 出版单位:东方法学
  • 年:2019
  • 期:No.68
  •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6XNL001)阶段性研究成果;;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项目批准号:18JJD820001)的前期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DFFX201902001
  • 页数:12
  • CN:02
  • ISSN:31-2008/D
  • 分类号:6-17
摘要
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的人格权编,在激烈的争论中终于面世,并且向全国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不仅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们的充分肯定,而且也得到了公众舆论的好评。这部法律草案植根于中国独特的实践土壤,总结了《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确认人格权、保护人格权的丰富经验,结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整部草案的逻辑结构严谨、和谐,既与《民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相一致,又与民法分则其他各编相关内容相一致,且自身体系完整、自洽,重点突出,是一部比较成功的法律草案。该编目前还存在部分逻辑上的不足,例如将人格权编规定在分则的第三编,与《民法总则》第2条与第五章规定民事权利类型的顺序不一致等,在下一步的修订中应当进一步解决。
        After the fierce debate of the first review for the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Code by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the Personality Rights law(draft)was finally published, and publicly requested for revisions, which was not only fully affirmed by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but also well received by public opinion. This draft is rooted in China's unique practice, summarizes the rich experience of confirming the personality right and protecting the personality right.In light of modern needs, it has made detailed regulations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s possessed by civil subjects. The logical structure of the whole draft is rigorous and harmonious. It is consistent with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Code and the other parts of the Civil Law. Its own system is complete, self-consistent, and focused, which is quite successful. There are still some logical deficiencies, for example, personality right is in the third chapter of the provisions, which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order of Article 2 and the civil rights of chapter 5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Code. These problems should be resolved in further revisions.
引文
[1]以下将该草案简称为“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或者“人格权编草案”。
    [2]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形式逻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355页。
    [3]苏天辅主编:《形式逻辑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页。
    [4]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含草案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51页。
    [5]杨立新、刘召成:《抽象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之构建》,《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第81页。
    [6]杨立新、刘召成:《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一般人格权》,《广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第180页。
    [7]杨立新、刘召成:《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自我决定权》,《学海》2010年第5期,第184页。
    [8]参见杨立新:《民法总则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35页。
    [9]《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人格权编(征求意见稿)》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对与其人格利益有关的事务享有决定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但行使决定权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0]杨立新、王海英、孙博:《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第22页。
    [11]参见梁慧星:《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争论---兼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个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第12-16页。
    [12]这种立法层面的错误,是从《民法通则》规定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开始的,继而在《物权法》中规定了物权请求权,造成了请求权规定的重合。但是从理论上分析,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是完全可以划清界限的。
    [13]杨立新、曹艳春:《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56-59页。
    [14]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711页。
    [15]《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于该他人,负赔偿因此所生损害之义务。”参见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台大法学基金会编译:《德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32页。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7]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83页。
    [18]参见杨立新、曹艳春:《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支配规则》,《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第52-55页。
    [19]参见杨立新:《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法学论坛》2018年第1期,第42页。
    [20]郭卫华:《论性自主权的界定及其私法保护》,《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第60页。
    [21]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4页。
    [22]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26页。
    [23]参见杨立新、张国宏:《论构建以私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21页。
    [24]参见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81页。
    [25]前引[22],杨立新书,第541-542页。
    [26]杨立新、尹艳:《侵害肖像权及其民事责任》,《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第95页。
    [27]以上意见,参见前引[11],梁慧星文,第13页。
    [28]杨立新:《民法总则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82-483页。
    [29]《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对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摆放顺序完全不同。
    [30]《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的民法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放在第一位。该法第五章人格权规定放在第109条,是该章的第一条。
    [31]对于侵害意志自由的规定,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2]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1页。
    [33]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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