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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的有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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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Express Delivery Service Contract
  • 作者:贾玉平
  • 英文作者:JIA Yu-ping;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 关键词:民法典 ; 合同编 ; 合同类型的扩增 ; 合同有名化 ; 快递服务合同
  • 英文关键词:Civil Code;;Contract Chapter;;the expansion of contract types;;the legislation of contract;;express delivery service contract
  • 中文刊名:ZGLT
  • 英文刊名:China Business and Market
  • 机构: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09 15:01
  • 出版单位:中国流通经济
  • 年:2019
  • 期:v.33;No.292
  • 基金:2018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快递服务合同纳入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建议”(HB18FX009)
  • 语种:中文;
  • 页:ZGLT201901014
  • 页数:10
  • CN:01
  • ISSN:11-3664/F
  • 分类号:121-130
摘要
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独立于货运合同合同类型的新型合同,既具备相当的重要性,又具备足够的典型性和复杂性,有必要根据其特征进行专门和系统调整,使之成为规范适用上更具针对性、明晰性和科学性的有名合同。而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与当前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契合、相关科学研究的深入、相关立法活动的进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为之提供了现实条件。具体来看,快递服务合同的有名化在路径选择上并不适合交由其他立法完成,而应将之扩增为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一种合同类型;在入典方式上,不宜在货运合同中依附立法或在运输合同一章中单独设节,而应独立设章,规定在运输合同之后;在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的确定上,应避免非民事化倾向,排除既有相关经济立法和国家标准的影响,不对快递服务监管范围进行调整,不对企业内部工作环节进行规范,而应聚焦快递服务合同关系进行立法,并贯彻合同自由原则,避免借助国家干预手段对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制定强制性规范;在立法内容上,既要追求规范的全面性,做到流程全覆盖、主体全涉及、权利义务无遗漏,又要避免立法冲突和立法重复,以确保法典的体系性。此外,还要突出立法重点,着力对快递企业义务、快递企业违约责任和已经具备成熟稳定性的快递服务合同现象进行明细规范;对尚处于发展变化中的问题进行适度前瞻,采用概括式立法,不做过于具体的规范,为之预留充分发展空间。
        Express delivery service contract,a new independent type of contract,is not only important,but also classic and complicate;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carry out specific and systematic adjustment on it to make it to be legislative contract with pertinency,clarity,and being scientific. The legislation related guidance,the deepening related research,the legislation related activities,and the accumulation of judicial practice provides the legislation of express delivery service contract with realistic foundation. Specifically speaking,in terms of path,the legislation path of express delivery service contract should be making it to be one of the contract types in Contract Chapter of Civil Code;in terms of pattern,it should be the independent chapter following the transportation contract;in terms of adjustment scope and method,we should focus on express delivery service contract relations,an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contract freedom;in terms of content,we should pursue the comprehensiveness of standardization to guarantee the systematic of the code. Besides,we should stress the highlights of the legislation,and clearly standardize the obligation and default responsibility of express enterprises,and so on;and we should have prospect on developing problems,and leave more space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引文
[1]2017年度快递市场监管报告[EB/OL].(2018-07-11)[2018-10-16].http://www.spb.gov.cn/zy/xxgg/201807/P020180731370190482670.pdf.
    [2]2017年第四季度中国快递发展指数报告[EB/OL].(2018-01-12)[2018-10-16].http://www. spb. gov. cn/sj/zgkdfzzs/201801/t20180112_1467247.html.
    [3]陈海英.快递服务纠纷审判实务探析[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3,15(4):77-80.
    [4]刘晓夏.快递延误造成损失应如何确定赔偿[J].中国审判,2010(12):100-101.
    [5]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04.
    [6]苏号朋,唐慧俊.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东方法学,2012(6):22-34.
    [7]朱广新.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类型扩增的体系性思考[J].交大法学,2017(1):102-113.
    [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各分(草案)的说明[EB/OL].(2018-09-05)[2018-10-16].http://www.npc. gov. cn/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 jsp? ID=10051883.
    [9]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快递法律实务300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37-139.
    [10]邹晓美.浅析民营快递合同法律适用问题[J].中国流通经济,2013(4):105-108.
    [11]张毅.我国快递法律研究述评[J].邮电经济,2014(3):47-52.
    [12]沈明磊,董蕾蕾.快递丢失损毁赔偿纠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4(6):63-67.
    [13]贾玉平.网购快件丢失毁损时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J].中国流通经济,2015(2):107-113.
    [14]贾玉平,张毅.收寄验视在快递服务合同中的考量[J].邮政研究,2016(4):45-46.
    [15]贾玉平,张毅.跨境电商寄递合同主体法律关系[J].中国邮政,2016(6):60-61.
    [16]郑佳宁.从结束开始:快递末端投递法律问题再审视[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39-41.
    [17]侯东德.无约定未保价快件损害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11-16.
    [1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EB/OL].(2016-08-05)[2018-09-08].http://www.gov.cn/xinwen/2016-08/05/content_5097833.htm.
    [1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新型消费纠纷疑难问题研究——基于江苏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调研[J].人民司法,2016(31):4-10.
    [20]郑佳宁.快递服务合同(学者建议稿)[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9(3):39-41.
    (1)《合同法》第124条规定,《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任意性规范对当事人自由约定不足的弥补功能既表现为合同缺款少项时可以将之作为最终的补缺性规则,又表现为对法律知识和缔约经验不足的当事人而言,还可将之作为直接的缔约参考,而其对一般合同法规范的弥补功能主要表现为有名合同规范加强了对具体合同类型的个性调整。
    (3)前引《合同法》第124条看似对无名合同并列给出了两种法律适用依据,但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实践中应优先考虑是否存在可资进行类推适用的有名合同法律规范,而非首先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
    (4)服务深度的基本衡量标准是能够将需要用户自行完成的工作量降低到何种程度,亦即用户接受服务的便利度。用户需要自行完成的工作量越小,则便利度越高,服务深度越高。
    (5)在专门民事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我国《快递服务》国家标准(GB/T27917—2011)对快件延误的法律后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其第三部分(服务环节)的5.4.7条和6.2.5条分别规定了国内快递和国际快递的彻底延误时限,同时明确指出构成彻底延误时快递服务组织应按快件丢失对用户进行赔偿。
    (6)详见《快递服务》国家标准(GB/T27917—2011)第三部分(服务环节)5.5条规定。
    (7)该法于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9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8)《邮政法》第84条对快递的定义为,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其他有关立法及规范性文件亦对快递使用了相同性质的描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2号)也使用“寄递”一词来合并指称邮政和非邮政企业的快递服务行为。
    (9)问题导向尽管具有不够重视立法技术和体系考量的局限性,但在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而立法供给相对不足的特定发展阶段,不能否认其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10)相关立法尽管包含某些与快递服务有关的民事规范,但其主要内容和立法目的是完成对相关经济关系的国家干预,因而在基本性质上属于经济法而非行政法,更非民法。
    (11)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于2013年1月11日公布,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12)《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2月7日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3)《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4)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15)主要涉及快件损失赔偿和快递服务欠费纠纷的民事判决书以及少量具有实质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其中,快件损失赔偿纠纷判决书1 080份,快递服务欠费纠纷案件280宗。不含仅具程序性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如准许撤回起诉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裁定书、发回重审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
    (16)例如,严某与连云港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参见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2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栾某等与鸿达国通北京国通快递合同案,参见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终字第88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某公司与合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参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终字第0030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年8月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被列为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包括快递合同)案由的民事裁判文书20多份,出现快递服务合同(包括快递合同)表述的裁判文书418份,其中在裁判理由中出现快递服务合同(包括快递合同)表述的裁判文书187份。
    (17)目前已经形成较为成熟处理规则的典型纠纷有未保价限赔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保价服务中低保纠纷的处理等。
    (18)三大合同法即现行统一合同法颁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此类情形的典型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合同的规范。
    (20)此类情形的典型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规范。
    (21)如《合同法》第12章借款合同第210条和第211条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规范。
    (22)如《合同法》第17章运输合同的第2节、第3节、第4节分别对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做出了规定。
    (23)比如,就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言,前者即为归属合同,后者即为从属合同
    (24)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标的及主要权利义务内容上均与向金融机构借款存在共性,但亦具备区别于后者的鲜明特征,即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往往具有互助性质。因此,《合同法》专门对此做出了附带性规范,将之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并在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将之明确为无偿合同,以体现其区别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
    (25)目前我国《合同法》分则所包含的15种有名合同并非无序堆放,而是有序排列。根据标的类型的不同,这15种有名合同是按以下谱系进行排列的: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和仅须完成特定行为的合同。以承揽合同为首的谱系即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具体包括第15章承揽合同、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17章运输合同和第18章技术合同。根据目前公布的立法草案,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分则部分的结构安排延续了《合同法》分则的逻辑体系。
    (26)该谱系以不要求工作成果的单纯行为为标的,具体包括第19章保管合同、第20章仓储合同、第21章委托合同、第22章行纪合同和第23章居间合同
    (27)两谱系分别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给付内容的合同,具体包括第9章买卖合同,第10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11章赠与合同,第12章借款合同以及第13章租赁合同和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
    (28)比如,《邮政法》第45条第2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于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于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29)比如,《快递暂行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实际上,交寄贵重物品时是否声明属于寄件人的合同自由,寄件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选择不予声明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同时,是否保价即是否在运单中约定保价条款,亦为寄件人的合同自由。
    (30)比如,《快递暂行条例》第19条第3款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既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这就意味着,快件损失发生时,加盟经营中的被加盟方应与加盟方承担连带责任,而该连带责任的确立并不具有充分的民法理论依据,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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