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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FTC监管美国能源商品市场的执法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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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武佳薇 ; 杨阳
  • 关键词:CFTC ; 监管 ; 操纵案
  • 中文刊名:ZQQH
  • 英文刊名:Securities & Futures of China
  • 机构:中证金融研究院;
  • 出版日期:2018-02-25
  • 出版单位:中国证券期货
  • 年:2018
  • 期:No.215
  • 语种:中文;
  • 页:ZQQH201801013
  • 页数:8
  • CN:01
  • ISSN:11-3889/F
  • 分类号:86-93
摘要
CFTC一直致力于严厉打击能源商品市场不当行为。自2002年至今,CFTC查处及公布的涉及美国能源商品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共54起,涵盖操纵和意图操纵、虚假报告、洗售、欺诈、幌骗、逼仓等多项不当行为,其中操纵案多达31起。本文对上述案件进行逐一研究和梳理,尤其对原油、天然气市场操纵手段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比较,结合典型案例,揭示市场设计漏洞和薄弱环节,对我国研究推出原油、天然气等能源期货产品提供借鉴和参考。
        
引文
(1)由于同一案件可能涉及多个标的,或者涉及多个违法违规行为,本文在总计部分按照案件数量统计。
    (1)美国天然气市场报价刊物包括Gas Daily、Inside FERC(IFERC)、Natural Gas Intelligence(NGI)、Btu Daily和Natural Gas Week等。
    (2)以ICE天然气指数互换合约为例,买方支付NYMEX天然气结算价格,卖方支付报价机构公布的某交易节点指导价格(Index)。
    (1)2013年布伦特原油期货交易量一度超越WTI原油期货,2015年,后者再次反超。
    (2)Trade at Settlement交易,以当日WTI期货合约结算价格或结算价加减指定价差进行的交易。
    (3)在此之前《银行控股公司法》禁止银行参与非金融领域业务,受监管的商业银行一直都被允许交易大宗商品衍生品(如期货),但是不能交易实物。
    (4)引自美国期货业协会《2016年全球场内衍生品交易情况》。
    (5)CFTC将原油期货市场交易者分为商业性交易者(套保)、非商业交易者(投机者)和持仓较小无需报告的小投机者。后两者由于不涉及现货交易,无需向CFTC报告高持仓情况。2008年,CFTC估算投机者未平仓合约约占48%。
    (1)例如,2006年10月,NYMEX出台合规文件,将TAS头寸高持仓的交易者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禁止操纵结算价或市场基准价以使TAS或TAM交易获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操纵或试图操纵价格;(2)洗售交易;(3)不利于交易所利益、或损害交易所声誉的任何行为;(4)任何违背公正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
    (2)《能源市场过度金融化监管改革》,周念林、肖红,《中国金融》,2014年7月。
    (3)以原油为例,目前,美国政府通过多渠道公开原油市场供需关系和价格,包括美国能源部(DOE)、能源信息署(EIA)每周三定期公开能源数据,以及CFTC的每周持仓报告等。
    (4)2008年,美国与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等境外监管机构签署了有关共同监管原油市场的多个合作协议。2012年,美国与欧盟等地区就全球开展能源掉期市场跨境合作监管进行协商,联合发布了《能源场外市场跨国监管准则与协调监管共同宣言》。
    (5)包括已判处的民事罚款和刑事罚金。
    (1)http://www. cftc. gov/opa/enf05/opa5045-05. htm。
    (1)2008年1月18日,也就是WTI 2月合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被告持有库欣港现货原油460万桶,而1月27日市场中现货原油仅500 万桶。
    (2)CFTC将操纵行为分为“操纵”和“试图操纵”两种,《多德法案》后又新增了“使用操纵性手段”。在实践中,案件多以试图操纵定罪,按照6(c)“禁止操纵和虚假信息”条款,其要件包括“有盈利动机”且“实施明显行为”。操纵罪行的判定则需要增加“人为价格”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其中,是否存在人为价格区分“操纵”和“试图操纵”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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