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内家事纠纷不断涌现,在婚姻、收养、继承等领域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的同时,家庭矛盾导致的如因继承遗产纠纷导致的伤害、遗弃等犯罪案件也呈上升趋势,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然而,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家事纠纷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一些有关家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也只是零散地分布在一些部门法和司法解释中。例如,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婚姻无效、离婚、赡养费等诉讼种类。
引文
[1]田鹤.家事诉讼程序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
[2]欧园.我国家事诉讼程序构建研究.安徽大学.2012.
[3]廖中洪.民事程序法·诉讼程序篇.法律出版社.2005.263.
[4]许少波、尹绪洲.我国家事审判制度之建构.开封大学学报.2001.
[5]范中信.情理法与中国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6]郭美松.人事诉讼程序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5.
(1)[日]高桥宏志著.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次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329-330.
(2)[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42-143.
(3)夏智勇.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设立.郑州大学.2010.
(4)吴志刚.家事诉讼制度基本范畴研究.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