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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党员被行政处罚需给党纪处分,是否需要立案?
详细信息   来源:我们都是纪检人    发布日期:2017-04-1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章线索处置第十二条也明确把该类问题,作为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那么该类问题线索是否要履行立案手续呢?
一、之前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是如何说的
(一)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要追究党纪责任是否要立案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作出了规定。总的意思是,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不再履行立案手续,需进一步调查的才办理立案手续。具体如下所示: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但应作为本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如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办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的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办理立案手续。
3.第四十七条《条例》第四十四条所称“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是指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
(二)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要追究党纪责任是否要立案的问题,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2008年10月20日中纪发〔2008〕33号)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即要求立案。
该意见第14.规范对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政纪处分党员的党纪责任追究的立案程序。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纪责任,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案件审理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
受到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或者被问责、组织处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由于该意见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之后,故而之前我们对受到行政处罚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都依据该规定办理了立案手续。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无规定呢?
我们发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并没有对该类问题线索是否立案作出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立案的规定就是第二十五条即: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该规定与之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新法和旧法关于立案的规定基本一致,两者都强调了,经初步核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只是新法对立案的要求更严了。
而党员受到行政处罚的问题线索是不需要初步核实的(当然在该问题线索中发现的其他问题除外)。正如上文所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另有条款对党员受到行政处罚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是否要立案做出了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2008年10月20日中纪发〔2008〕33号)作出了要求立案的明确规定。
三、那么今后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是否应该立案,应该依据何规定立案呢
我们认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虽然没有作出规定,但是并不表明不需要立案,可依据之前的规定即: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2008年10月20日中纪发〔2008〕33号)来办理立案审查手续。当然这只是我们的一家之言,是否要立案有待中央纪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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