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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强化法治意识
详细信息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日期:2018-06-20

● 本期嘉宾:

四川省成都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王川红

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主任邓联繁

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由党章和宪法赋予,职责纪定、职责法定,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应有之义和具体体现。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当下,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即日起,推出 “ 依规依纪依法履行好纪检监察职责 ” 系列访谈,邀请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进行解读。

—— 编者

不依规依纪依法就是违规违纪违法

记者: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反复强调,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法治化、专业化。可以说,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关键在于强化法治意识。对此,可以从哪些方面来理解?

王川红: 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监察法的颁布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法律地位,提高了反腐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也对纪检监察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客观来讲,当前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还有欠缺,不同程度存在本领恐慌现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意识地加强宪法法律法规培训,就是为了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专业化能力,打造纪法贯通的 “ 专才 ” 。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思想自觉了,行动才会自觉。如果在思想上、意识上对法治没有引起重视,行动就会滞后或大打折扣。所以,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首先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并在工作中不断强化,形成自觉。

邓联繁: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新时代法治体系既包括国家法律体系,也包括党内法规体系。

意识与行为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内在的意识对外在行为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很多时候甚至有什么样的意识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侧重客观行为,其背后的基础、支撑则在于主观的法治意识。因此可以说,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在于强化法治意识,关键也在于强化法治意识。

记者: 实践证明,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会严重损害纪律和法律的权威性。中央纪委强调,不依规依纪依法就是违规违纪违法。怎么理解这句话?

邓联繁: 这句话的实质是突出强调依规依纪依法的极端重要性,彰显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鲜明政治态度、高标准、严要求,即毫不含糊地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在落实这一要求上不能讲条件、不能搞变通、不能打折扣。

王川红: 中国人一直有 “ 执法犯法,罪加一等 ” 的观念。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由党章和宪法赋予,职责纪定、职责法定,如果不依规依纪依法用权,影响更坏,将会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对纪律和法律的敬畏,阻碍纪律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这就是典型的违规违纪违法。而且,这样的行为也会严重破坏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强化法治意识就要重程序讲规矩

记者: 强化法治意识,树立依规依纪依法的理念,要注重哪些方面,着力于何处?

邓联繁: 从为什么要依规依纪依法来看,要提高政治站位,立足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应有之义和具体体现的高度,切实增强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从依什么规、什么纪、什么法来看,要点面结合,既坚持全面性,又突出党章、宪法、监察法,以党章、宪法、监察法为根本遵循。从怎么依规依纪依法来看,要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促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乐于、善于、习惯于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王川红: 强化法治意识要 “ 软 ”“ 硬 ” 兼施,既要靠组织的教育培训、个人的自学,逐步培育形成纪检监察干部人人讲法治的 “ 软自觉 ” ,也要建立以程序、规矩为依托的 “ 硬约束 ” 。一方面,要认真组织学习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另一方面,要落细落小,系统梳理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全流程、各环节,建立导向一致的程序规定,确保权力始终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记者: 纪检监察工作要重程序、讲规矩,这与强化法治意识之间有何关系?

王川红: 重程序、讲规矩是我们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经验,是强化法治意识的要求和体现、依托和抓手。强化法治意识与重程序、讲规矩是相通的,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只有在纪检监察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都重程序、讲规矩,法治意识才能真正落地落实。成都市纪委监委出台了《纪委监委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其中规定,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登记、建立台账,线索管理受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签名、全程登记备查。通过这些程序规定,把强化法治意识的要求具体化了,也有效提升了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邓联繁: 从形式上看,法治是程序之治、规则之治、规矩之治,程序、规则、规矩是法治的基本载体,是制度笼子的基本表现形式,是避免权力滥用的重要机制。因此,强化法治意识就要重程序、讲规矩,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重感情轻规矩等思想认识。

把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要求落实落细

记者: 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体现法治意识,应做到哪些方面?

邓联繁: 从总体上讲,纪检监察工作的各方面都要体现法治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要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全部过程、全部环节。从实体上讲,要进一步明晰各岗位的权力清单、权力边界、责任清单、责任范围,既分清纪法界限,又推进纪法贯通、注重法法衔接。从程序上讲,要着力落实落细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要求,不断探索完善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具体流程,促进工作步骤、顺序、方式、方法等规范化。

王川红: 严格按照程序、权限办事,推进纪法贯通、注重法法衔接,本身就蕴含着法治思维。具体工作中,一是应注重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内部顺畅流转;二是应加强反腐败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应强化纪检监察干部党纪法律学习,提升履职能力。在制度机制方面,成都市纪委监委在学习监察法基础上,对机关内部工作运转流程进行了重新设计和规范,形成了 “1+1+N” 制度体系,即 1 个纪委监委工作规则, 1 个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以及加强留置场所管理制度等多项配套制度和 138 个常用文书、 7 个工作流程图等,为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供了支撑。

此外,成都市纪委监委在落实落细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根据监察法第四条规定 —“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 ,成都市纪委监委与公安机关建立案件查办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对民警借调、案件协查、线索双向移送、留置看护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记者初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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