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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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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编号:GB 31574-2015
  • 其他标准名称: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secondary copper,aluminum,lead and zink
  •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 发布日期:2015-05-15
  • 实施日期:2015-07-01
  • 摘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标准分类:环保
  • CCS:Z60
  • ICS:13.040.40
  • 起草单位: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 起草人:-
  • 归口单位:环境保护部
  • 主管单位:环境保护部
  • 执行单位:环境保护部
  • 标准状态:有效
  • 页数:16
  • 发布年份:2015
  • 部分代替标准:,
  •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原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原料中加入废有色金属执行相应的原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原生有色金属熔炼及压延加工等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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