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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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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编号:GB 4915-2004
  • 其他标准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 关键词:污染物 ; 工业空气污染物 ; 水泥 ; 工业 ; 排气 ; 标准 ; 工业水污染物
  • 发布日期:2004-12-10
  • 实施日期:2005-01-01
  • 摘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制订本标准。本标准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代替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生产线:自2005年1月1日起; ——现有生产线:自2006年7月1日起。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为:GB 4915-85、GB 4915-1996。本标准自2005年1月1日实施。
  • 标准分类:环保
  • CCS:Z60
  • ICS:13.040.20
  • 英文关键词:INDUSTRIAL WATER POLLUTANTS ; INDUSTRIES ; INDUSTRIAL AIR POLLUTANTS ; CEMENTS ; STANDARDS ; EXHAUST GASES ; CONTAMINANTS ; POLLUTANTS
  • 归口单位:环境保护部
  • 主管单位:环境保护部
  • 执行单位:环境保护部
  • 标准状态:无效
  • 页数:10
  • 发布年份:2004
  • 作废日期:2014-03-01
  • 部分代替标准:,
  • 被代替标准:GB 4915-2013
  •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本标准也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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