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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迁、现实困境、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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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Circulation of Housing Land Use Right in the Past 70 Years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Institutional Change,Current Dilemma and Reform Direction
  • 作者:董新辉
  • 英文作者:Dong Xinhui;
  •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 ; 土地流转 ; 三权分置
  • 英文关键词:Housing Land Use Right;;Land Circulation;;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 中文刊名:ZNJJ
  • 英文刊名:Chinese Rural Economy
  • 机构:绍兴文理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7-01 08:24
  • 出版单位:中国农村经济
  • 年:2019
  • 期:No.414
  • 语种:中文;
  • 页:ZNJJ201906001
  • 页数:26
  • CN:06
  • ISSN:11-1262/F
  • 分类号:4-29
摘要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历史脉络表现为立法思想从公权主导向私权彰显的转变,治理体系从城乡二元向城乡统一的转变以及权利属性从保障属性主导向财产属性凸显的转变三条主线,并形成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两权分离"的现状。无论是政策实践探索中宅基地置换模式、宅基地资本化补偿(地票)的流转模式,还是理论探索中的法定租赁权、地上权的流转路径,实质都是为凸显宅基地资产价值等私益属性,而在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更多权能的思路上所作的努力。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公益与私益的双重属性又导致这些在私益权能上的扩张与宅基地自身公益权能无法根本兼顾和融合,这是宅基地制度改革无法取得实质进展的症结所在。"三权分置"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而言,既是宏观思路上的全新路径,也是微观构造上的流转模式。"三权分置"放弃了对宅基地使用权自身权能的扩展,走的是一条在"两权分离"基础上对宅基地使用权作出进一步权利分解的全新路径,通过新分解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实现宅基地财产价值,通过新派生的宅基地资格权保留在农户手中继续维护宅基地的保障属性,实现了公益与私益的兼顾,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应然选择。
        The historical context of the transfer system of housing land use right shows three main lin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legislative ideas from the dominance of public rights to the prominence of private rights,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ance system from urban-rural duality to urban-rural unification,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rights attributes from the dominance of security attributes to the prominence of property attributes.These have led to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use rights".Whether it is the mode of replacement of homestead in policy practice,the mode of circulation of capitalization compensation of homestead(land ticket system),or the way of circulation of statutory lease right and land right in theoretical exploration,the essence is to highlight the private interest attributes such as housing land asset value.However,with the dual attributes of public benefit of housing land use right and private benefit of housing land use right,expansion of private benefit power and public benefit power cannot be integrated,which impedes a substantial progress of housing land system reform.For housing land use right circulation,"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is a new way of thinking and an alternative path of land circulation."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gives up the expansion of the right to the use of homestead,takes a new way to further decompose the right to the use of homestead on the basis of "separation of powers",realizes the property value of housing land through the free circulation of the newly decomposed right to the use of homestead,and maintains the guarantee of homestead in the hands of farmers through the newly derived right to the qualification of homestead.This realizes the balance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ests,which is a natural choice for the 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use residential land.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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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流转”最初被运用在经济学领域,意指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移转过程。随着经济现象越来越多地被纳入法学的检视框架,“产权”一词常见于日常的讨论,与之相关的“流转”也被现实地运用于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从而成为一个被社会各界所熟知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行为统称为流转。但在法律文本层面,并未出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字样,其含义在立法层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所称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指宅基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权利的移转。
    (1)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地改革法》)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农地私有。
    (2)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3)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发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但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
    (1)也有学者认为,该阶段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使用权不能流转,只是社员有买卖房屋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详见王小莹(2012)。
    (2)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可以视为是确立了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基本思路和雏形。
    (3)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4)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第十八条规定,“集镇内非农业户建房需要用地的,……参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1986年通过、1988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还明确提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上述法律和规章,都允许某些非农业户(城镇居民)以无偿或有偿方式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来建房。
    (1)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出台《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法院对买卖房屋而移转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处理。
    (2)1986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宅基地要符合条件;面积要有限额;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等等。
    (3)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令禁止农民的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
    (4)1998年,全国人大修订《土地管理法》,禁止城镇非农业居民取得宅基地。
    (1)2006年12月7日,在京的农经界专家陆学艺、郭书田、赵树枫等12人联名,给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写信,信中认为第六次审议稿这样的删改不符合中央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变二元结构的方针,建议恢复前三次的表述,并从不公正的规定、物权法理上自相矛盾、农村宅基地实际、耕地与流民风险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详见赵树枫等(2015)。
    (2)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物权法》有关宅基地取得、行使和转让的规定,是基于“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尚不成熟”,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做出的。
    (1)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探索方向,并做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2005年11月,为正式启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法正式提出,并在天津、浙江等省(市)的28个县(市、区)展开试点,为其他改革提供了经验借鉴。
    (2)宅基地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为,农户自愿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置换协议,把宅基地交还给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再与政府签订置换协议,由政府对置换出的宅基地统一开发建设。这些宅基地一部分用于为参与置换的农户建设住房,并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另一部分宅基地由政府出让以进行开发,弥补城市建设用地的不足。
    (1)如浙江德清、义乌通过将闲置宅基地按规划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将闲置宅基地和复垦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统筹协调,化零为整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象山县探索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村办企业用地形式供地,参与乡村旅游、文体娱乐、农家乐、民宿等项目,促进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助推了乡村振兴。详见宋迎新、钟和曦(2018)。
    (2)所谓“地票”,是指将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变成符合栽种农作物要求的耕地,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部门按该相应指标发给等量面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这个凭证就被称为“地票”。
    (3)王政、梁倩:《多地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经济参考报》2014年6月6日,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l/2014-06/06/c_1111008035.html。
    (1)在英国土地法上,保有制是指保有人(tenant)以某种义务为条件代领主(lord)持有土地,保有人占有土地享有收益并向领主提供役务(service)和附属义务(incidents),领主保证保有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土地制度。
    (1)上文所述《物权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就是对“等”字最好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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