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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合同中等待期条款的效力和裁判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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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Study on the Validity and Judgement Route of Waiting Period Clause in Health Insurance Contract
  • 作者:曹明哲
  • 英文作者:Cao Mingzhe;
  • 关键词:等待期 ; 免责条款 ; 说明义务 ; 内容控制 ; 复效
  • 中文刊名:FLS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出版日期:2019-03-15
  • 出版单位: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 年:2019
  • 期:No.423
  • 语种:中文;
  • 页:FLSS201906008
  • 页数:11
  • CN:06
  • ISSN:11-3126/D
  • 分类号:70-80
摘要
对于健康保险合同中等待期条款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分歧,主要集中在等待期条款是否属于《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是否应尽明确说明义务以及合同生效与复效时两种等待期是否存在效力上的不同。等待期条款属《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基于第17条的规范目的以及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范,保险人就等待期条款亦应尽到相当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合同生效时的等待期条款为有效条款,复效等待期应属于《保险法》第19条所规定的无效条款。
        
引文
[1]在2017年《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定义略有变化,变为“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2]参见叶启洲:“健康保险等待期间之效力与罹病时间之举证责任”,载《月旦法学教室》2010年总第93期。
    [3]详见《中国保监会关于2015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保监消保[2016]7号)、《中国保监会关于2016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保监消保[2017]11号)。
    [4]典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再353号民事判决书。
    [5]采相同观点的裁判兹举几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10769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5民终1712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6民终3435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1324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9民终237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
    [6]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终331号民事判决书;持相同观点的还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2019号民事判决书。
    [7]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终第297号民事判决书。
    [8]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2380号民事判决书。
    [9]采此观点的可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再提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595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
    [10]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2918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终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3)衡蒸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
    [11]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终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
    [12]范雪飞:“论不公平条款制度-兼论我国显失公平制度之于格式条款”,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6期。
    [13]宫邦友、林海权:“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3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57页。
    [14]代瑞:“质疑与重构-健康保险合同中等待期条款的正当性”,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15]陆建玲:“健康保险之观察期条款的法律思考”,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页。
    [1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35页。
    [17]叶启洲:“健康保险复效观察期间条款的效力”,载《月旦裁判时报》2015年第6期。
    [18]于永宁:“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6期。
    [19]马宁:“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批判”,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
    [20]参见吴勇敏、胡斌:“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反思和重构-兼评新《保险法》第17条”,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曹兴权:“反差与调适: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兼论《保险法》第17、18条的修改”,载《求索》2005年第2期。
    [21]汪洋:“消费者合同中价格条款的法律规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22]该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23]同前注[18]。
    [24]陈灿:“健康保险合同等待期条款研究”,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25]参见高圣平:“试论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39条”,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
    [26]解亘:“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
    [27]王静:“我国《保险法》第19条司法适用研究-基于保险格式条款裁判的实证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1期。
    [28]同上注。
    [29]马宁:“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规范体系”,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5期。
    [30]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11576号民事判决书。
    [31]我国台湾地区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度保险上易字第1号。
    [32]杨临萍、刘竹梅、林海权:“《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1期。
    [33]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二)》,瑞星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66页。
    [34]同前注﹝17﹞。
    [35]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终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
    [36]刘振:“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适用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为中心展开”,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2期。
    [37]同前注﹝24﹞。
    [38]吴伟央、高宇:“寿险合同复效之立法变动及规范方向”,载《保险研究》2009年第10期。
    [3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2页。
    [40]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2918号民事判决书。
    [41]对于我国台湾地区等待期的介绍和裁判观点,参见前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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