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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研究——以《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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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刘金鑫
  • 关键词:设区的市 ; 地方立法 ; 公众参与
  • 中文刊名:法制与社会
  • 英文刊名: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 机构:沈阳师范大学;
  • 出版日期:2019-06-15
  • 出版单位:法制与社会
  • 年:2019
  • 期:17
  • 语种:中文;
  • 页:122-123
  • 页数:2
  • CN:53-1095/D
  • ISSN:1009-0592
  • 分类号:D927;D922.68
摘要
本文以《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为例,指出地方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解决办法,以促进我国地方立法的发展。
        
引文
(1)以下简称新《立法法》。
    (2)陆雄文.管理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
    (3)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2.
    (4)《立法法》第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和第五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等。
    (5)分别为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
    (6)易有禄.设区市立法权的权限解析[J].政法论丛,2016(2):73-79.
    (7)伊士国,杨玄宇.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兼评新《立法法》第72条[J].河北法学.2017(11):73-82.
    (8)黄鑫.宪法秩序中的精神文明建设[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5(4).
    (9)伊士国.论设区的市立法权扩容的风险及其防控[J].政法论丛,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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