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接驳与拓展:“生态文明入宪”与环境法制革新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Ecological Civilization Written into the Constitution and Environmental Law Reformed
  • 作者:刘洪岩
  • 英文作者:LIU Hong-yan;
  • 关键词:生态文明 ; 生态文明入宪 ; 环境法制 ; 生态法治 ; 法制革新
  • 英文关键词:ecological civilization;;ecological civilization written into the Constitution;;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the ecological rule of law;;reform of the legal system
  • 中文刊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英文刊名: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
  • 出版日期:2019-09-05
  • 出版单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年:2019
  • 期:05
  • 基金:2018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项目(CSERL-FDH-18008)
  • 语种:中文;
  • 页:114-126+224
  • 页数:14
  • CN:22-1063/C
  • ISSN:0257-2834
  • 分类号:D922.68
摘要
生态文明因其代表了社会发展的建构方向,展现了人类进步的必然趋势,已成为新时代的主题。生态文明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从根本上改变着现代环境法制变革的伦理价值、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从而内在地推动着现代环境法制的革新和发展。以"生态文明入宪"为契机,我国环境法制在继承传统、立足新时代和指向未来的基础上,必将积极回应生态文明"天人相睦"的价值诉求,除弊立新,助推"环境法制"向新时代"生态法治"的建构与跨越,从而进一步促成我国未来环境法学从"环境法"向"生态法"研究范式的转型和学科名称的转换。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the theme of the new era. It not only represents the constructive direction of social development but also shows the inevitable trend of human progress. The valu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fluences the reform of modern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s,such as ethical values,theoretical foundation,and value function. It also inherently promotes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Taking"ecological civilization written into the Constitution"as an opportunity,China's environment law,based on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must actively respond to the"The Harmony of Man and Nature"that is the value requiremen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The response can further"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to"the ecological rule of law",and promot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environment law of research paradigm and discipline name in the future. It goes from"Environment Law"to"Ecology Law".
引文
[1]张震:《生态文明入宪及其体系性宪法功能》,《当代法学》,2018年6期。
    [2]刘洪岩:《生态文明立法的他山之石》,《中国生态文明》,2013年12期。
    [3]张翔:《环境宪法的新发展及其规范阐释》,《法学家》,2018年3期。
    [4]吕忠梅:《环境权入宪的理路与设想》,《法学杂志》,2018年1期。
    [5]王凤珍、乔洪波:《环境危机呼唤环境人类中心主义》,《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11期。
    [6]刘洪岩:《环境法的肇起:自然理性的回归与法学革命》,http://www. iolaw. org,2019年5月11日。
    [7]刘爱军:《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法治与社会》,2007年6期。
    [8]张丽:《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及其当代创新》,《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3期。
    [9]肖显静:《从工业文明到生态文明:非自然性科学、环境破坏与自然回归》,《自然辩证法研究》,2012年12期。
    [10]曹明德:《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转变———兼论道德共同体范围的扩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3期。
    [11]卢风:《应用伦理学》,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
    [12]李爱年:《环境法的伦理审视》,《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6期。
    [13]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
    [14]梅献忠:《环境法理念探微》,《科技与法律》,2007年2期。
    [15]蔡守秋:《环境公平与环境民主———三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3期。
    [16]周辉、陈泉生:《环境法理念初探》,《时代法学》,2004年2期。
    [17]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18]梅献忠:《论利益衡量思想与环境法的理念》,《政法学刊》,2007年4期。
    [19]江国华、肖妮娜:《“生态文明入宪与环境法治新发展》,《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2期。
    [20]侯佳儒:《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三个隐喻》,《江海学刊》,2009年5期。
    [21]李义松、张广:《安全、公平、发展:环境法的价值谱系———兼论〈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之修改》,《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10期。
    [22]刘洪岩:《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价值选择及制度重构》,《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9年6期。
    [23]刘洪岩:《从文本到问题:有关新〈环境保护法〉的分析和评述》,《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6期。
    [24]刘洪岩:《俄罗斯生态安全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6期。
    [25]钭晓东:《生态文明、风险社会与环境法的功能进化》,《学术月刊》,2008年1期。
    [26]钭晓东:《论生态文明背景下环境法功能运行之趋势与模式》,《浙江学刊》,2009年4期。
    [27]谭冰霖:《环境规制的反身法路向》,《中外法学》,2016年6期。
    [28]吕忠梅:《中国环境司法的基本形态、当前样态与未来发展》,《环境保护》,2017年18期。
    [29]张玲玲:《生态文明法制实践“贵州路”》,http://www. fzshb. cn/2016/tt_0711/20926. html,2019年5月11日。
    [30]张震、杨茗皓:《论生态文明入宪与宪法环境条款体系的完善》,《学习与探索》,2019年2期。
    [31]林来梵:《依宪治国需要发挥宪法的潜能》,《理论视野》,2017年2期。
    [32]张震:《中国宪法的环境观及其规范表达》,《中国法学》,2018年4期。
    [33]吕忠梅:《中国生态法治建设的路线图》,《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5期。
    (1)Колбасов О.С.《Экология:политика-право》.М.,1976,Ст.155-156.
    (1)参见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对现代社会中“回应型法”基本特征的分析,参见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2-125页。
    (2)2015年1月,时任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承认,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不够”。参见周生贤:《在2015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国环境报》,2015年1月20日第1版。
    (1)数据出自河南省检察机关相关研究报告。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