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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效诉讼起诉期限的司法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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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Judicial Filling of Time Limit for Prosecution of Affirmation Invalid Lawsuit
  • 作者:刘春
  • 英文作者:Liu Chun;Law Schoo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
  • 关键词:确认无效诉讼 ; 起诉期限 ; 法律漏洞 ; 适当期间
  • 英文关键词:Affirmation Invalid Lawsuit;;Time Limit for Prosecution;;Legal Loopholes;;Appropriate Period
  • 中文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 英文刊名: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 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15
  • 出版单位:行政法学研究
  • 年:2019
  • 期:03
  • 基金: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KYCX17_0212);;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怠于履行职责损害行政法律责任问题研究”(15BFX082)
  • 语种:中文;
  • 页:125-135
  • 页数:11
  • CN:11-3110/D
  • ISSN:1005-0078
  • 分类号:D925.3
摘要
由立法者原意可知,确认无效诉讼在起诉期限规则上,存在初始且有意识的法律漏洞,需要法官进行填补。目前,除适用和不适用起诉期限条款两种做法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郭家新案中还创设了"适当期间"的漏洞填补方式。从权利保护必要性理论出发,"适当期间"实质是将确认无效诉讼起诉期限问题的判断权交给了法院,由法官进行裁量。为防范法官滥用裁量权,必须对其进行限制。一方面,在具体判断时需结合法律澄清的可能以及法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等进行综合考量;另一方面,遵循个案性的判断准则和"适当期间"不低于法定起诉期限的标准。即便如此,根据《立法法》中法律保留条款的规定,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规则最终应由法律作出规定,方为适当。
        Known by the legislator's original intention,on the time limit for prosecution, there are initial and conscious legal loopholes in affirmation invalid lawsuit, which need judges to fill. Currently, in addition to the two practices that apply and do not apply the terms of the prosecution period, in the Guo Jiaxin case,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lso created the type of loophole filling method of "appropriate period". Starting from the theory of the necessity of rights protection, "appropriate period" actually gives the court the power to judge the time limit for prosecution of affirmation invalid lawsuit, which is discretion by the judges. To prevent judges from abusing discretion, It is necessary to limit the exercise of their judgment. On the one hand, in the specific judgment,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s should be made based on the possibility of legal clarification and the stability of law and stability and social order. On the other hand, judges must also follow the criteria for individual judgment and the criteria for "appropriate period" not lower than the statutory time limit for prosecution. Even so,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retention provisions of Legislative Act, it is appropriate to confirm that the rules of the time limit for prosecution of affirmation invalid lawsuit should eventually be made by law.
引文
(1)严格来说,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法并没有采取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方式进行制度建构,但为了行文方便,对于原告申请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文中均统一以“确认无效诉讼”加以略称,并无偏重诉讼类型化的考量。
    (2)王万华:《新中国行政诉讼早期立法与制度》,载《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3)黄涧秋:《诉权告知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基于裁判文书的规范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4)黄涧秋:《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评析——围绕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展开》,载《法治研究》2016 年第5 期。
    (5)潘昌锋、孔令媛:《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基于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展开》,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7期。
    (6)参见曹淑伟:《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诉讼的期限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7)张浪:《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之诉的问题探讨》,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2期。
    (8)余凌云:《行政法讲义》(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35页。
    (9)金伟峰:《建立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10)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13页。
    (11)余凌云:《行政行为无效与可撤销二元结构质疑》,载《法治论丛》2005 年第4 期。
    (12)梁君瑜:《论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4期。
    (13)张旭勇:《权利保护的法治限度——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的反思》,载《法学》2010 年第9 期。
    (14)杨彬权、王周户:《域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修改与完善》,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4期。
    (15)林俊盛:《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完善——兼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载《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
    (16)童卫东:《进步与妥协:〈行政诉讼法〉修改回顾》,载《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1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00页。
    (18)[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19)[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5-256页。
    (20)参见[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53页。
    (21)参见[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55页。
    (22)参见林俊盛:《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完善——兼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载《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
    (23)参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行终187号行政裁定书。
    (2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4580号行政裁定书。
    (25)参见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5]前锋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书。
    (26)参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行初字第90号行政判决书。
    (27)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8页。
    (28)[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77页。
    (29)[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75页。
    (3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233号行政裁定书。
    (31)张卫平:《诉的利益:内涵、功用与制度设计》,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4期。
    (32)王珂瑾:《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3期。
    (33)王贵松:《论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必要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 年第1期。
    (34)王贵松:《论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必要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 年第1期。
    (35)常怡、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36)参见熊樟林:《行政违法真的不需要危害结果吗》,载《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37)[日]原田尚彦:《诉的利益》,石龙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
    (38)[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 326 页。
    (39)张旭勇、尹伟琴:《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三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40)参见潘昌锋、孔令媛:《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基于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展开》,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7期。
    (41)参见王锡锌:《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与相对人抵抗权问题探讨》,载《法学》2001年第10期。
    (42)参见金伟峰:“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建构”,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43)参见[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26 页。
    (44)林俊盛:《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完善——兼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载《行政法学研究》2013 年第 3期。
    (45)张卫平:《诉的利益:内涵、功用与制度设计》,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4期。
    (46)[英]威廉·韦德、克里斯托弗·福赛:《行政法》,骆梅英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73页。
    (47)参见周佑勇:《行政裁量的治理》,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48)[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24页。
    (49)王贵松:《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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