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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立法解释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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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解释是法律活动的核心和根本。作为一种有权解释,立法解释与法律相伴而生,在法律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尽管当前中国学术界对于立法解释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已有了一定进展,但这种研究仍然不够深入,若能将其深入下去,势必对我国当今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拟对中国古代的立法解释制度从概念与成因、特征和解释方法等几个方面对其作一客观的、符合历史的分析;说明中国古代立法解释经历了一个孕育、发展直至成熟的历史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其作一客观评价,以期抛砖引玉,能够引起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更多关注。
     笔者认为,立法解释这一称呼本身就体现了一种依法确立的权力体制,它具有浓厚的权力色彩。中国古代立法解释的成因则主要有三个:立法的局限性、法律的局限性、单一制集权国家的政治法律传统。关于中国古代立法解释的特征,主要可从中国古代立法解释的主体、客体、多样性特征和特殊功能性这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关于中国古代立法解释的方法,笔者分别从中国古代立法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方法和特别解释方法这三个方面作了论述。通过对中国古代立法解释的探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立法解释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规范和形成了比较高超的立法技术,这一点是颇值称道的。即使在今天,它对我国的立法解释工作而言也不无启迪作用和现实指导意义。
In a sense, the law interpretation, as well as the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is the core and basis of law. As one kind of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 the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appears when the law was drawn up, and has much influence on the activities of law which cannot be replaced. Although the study of China academic circles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has made some progress, it is not thorough and demands us to go deep into the study to do some good to the contemporary theory and practice of law.
    This article is to make an objective analysis on the system of ancient China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from conception, contributing factors characteristics and methods of interpretation, illustrating that the ancient China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has undergone a historical course with breeding, developing and maturing. This article is also to estimate it objectively with a goal of attracting more attention from the academic circle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name of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itself reflects one system of powers, which was set up legally. There are three major contributing factors namely the limitation of legislation, the limitation of law and the political law tradition of a single-system and centralized country. As far as the characteristics are concerned, we can express the ancient China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through the subject, the object, the nature of varieties and the nature of special function. As far as the methods of ancient China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are concerned, there are three major kinds. They are the methods of interpreting the literary meaning, the methods of interpreting the reason and the methods of special interpretation. From the analysis we can see
    
    
    
    that there were already a set of standards and a series of advanced legislative technology, for which we should sing high praise.
引文
[1]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前言第7页。
    [2]我国古代法律中没有立法解释这一概念,但没有这一概念并不等于古代法律中不存在此类现象,现在借用这一概念,无非是想通过离我们较近的概念来了解离我们较远的事物。
    [3]《诗经·小雅·北山》
    [4]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268页。
    [6]亨廷顿·凯恩思语,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7]《新华字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修订本,第538页;《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67页。
    [8]《列宁全集》,中文第二版第55卷,第165页。
    [9]刘星著,《西方法学初步》,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页。
    [10]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页。
    [11]参见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页至143页。
    [12]转引自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8页。
    [13]汉代孔颖达曾在其《春秋左传注疏》中,指出:“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自然有允疑之理。”
    [14]《晋书·刑法志》。
    [15]《晋书·刑法志》。
    [16]《唐六典·刑部郎中员外郎注》。
    [17]《旧唐书·刑法志》。
    [18]《旧唐书·刑法志》。
    [19]《旧唐书·刑法志》。
    
    
    [20]杨廷福著,《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4页。
    [21]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60页。
    [22]《晋书·刑法志》。
    [23]参见何勤华著,《中国法学史》(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8页至269页。
    [24]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59页。
    [25]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60页。
    [26]《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44页。
    [27]由于中国古代法律多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本文将仅以刑事法律为研究对象,因而中国古代立法解释的客体将局限于刑事方面。
    [28]由于时间的迁延、朝代的变换,许多法律史资料灭失不可觅,故本文仅就有资料证明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因而可能出现这样一种现象:部分朝代没有进入本文的论述范围,而有的朝代却给予了充分重视,其实这是资料不均所致。但以下的论述仍是基于一个前提:即立法解释应该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笔者认为只有从整体出发才能客观、全面地把握它。
    [29]薛允升,《唐明律合编》。
    [30]《明史·刑法志》。
    [31]参见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典》,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本,第1页至第5页。
    [32]《隋书·刑法志》。
    [33]《旧唐书·刑法志》。
    [34]《旧唐书·刑法志》。
    [35]《明史·刑法志》。
    [36]《旧五代史·刑法志》。
    [37]《明史·刑法志》。
    [38]参见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第003页以下。
    [39]参见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2页。
    [40]《晋书·刑法志》。
    [41]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053页。
    [42]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549页。
    [43]参见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
    [44]有的学者认为,唐律中的“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应属类推解释的一种。(参见何勤华著,《中国法学史》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8页)但也有的学者认为该原则属当然解释的一种。(参见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以及李希慧著,《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6页)双方各持己见,各具理由。但据本人看来,尽管当然解释与类推解释之间存在相似之处,因为它们都需在律无明文规定时援引其他律文进行处理,但两者仍存实质差别,即前者属直接推论,而后者为间接推论。而“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强调的是进行直接推论,因而本文将其划为当然解释的一种。
    [45]杨鹤皋著,《魏晋隋唐法律思想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3页。
    [46]本章之所以在前述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之外另辟一节“特别解释”,其目的在于尽可能全面地、客观地描述中国古代立法解释方法的多样性。由此,本节所称特别解释虽为中国古代独有的一些解释方法,但经仔细分析,或许会与前两类解释有相合甚至相似之处。敬请明察。
    [47]程树德著,《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48]程树德著,《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49]《汉书·刑法志》。
    [50]《大清律例通考》卷五“名例律下”。
    [51]《唐会要·卷三十九》。
    
    
    [1][宋]窦仪等撰,吴翊如点校,《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版。
    [2][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
    [3][清]薛允升撰,怀效峰、李鸣点校,《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明]雷梦麟撰,怀效峰、李鸣点校,《读律琐言》,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清]沈之奇撰,怀效峰、李鸣点校,《大清律辑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清]王明德撰,何勤华、程维荣、张伯元、洪丕谟点校,《读律佩觿》,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历代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
    [8][清]沈家本撰,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9]张晋藩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10]董皞著,《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何勤华著,《中国法学史》(第一卷、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2]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3]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4]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5]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6]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7]汪世荣著,《中国古代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8]薛梅卿、叶峰著,《中国法制史稿》,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
    [19]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
    
    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0]苏亦工著,《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1]张志铭著,《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2]范忠信著,《中西法律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3]《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24]《新华字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修订版。
    [25]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6]《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全十五册),(台)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据清光绪二十九年刊本影印),1975年版。
    [27]《明律集解附例》(全五册),(台)成文出版社印行(据清光绪二十四年重刊本影印),1969年版。
    [28]《刑案汇览》(全十一册),(台)成文出版社印行(据清鲍书云参定祝庆祺编次光绪十二年上海图书集成局仿袖珍版影印),1968年版。
    [29]胡旭晟著,《法学——理想与批判》,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0]范忠信、郑定、詹学农著,《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1][美]D·布迪、C·莫里斯著,朱勇译,《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2]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33]李希慧著,《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4]杨鹤皋著,《魏晋隋唐法律思想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36]杨廷福著,《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37]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8]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9]刘星著,《西方法学初步》,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40][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1]程树德著,《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42]梁治平著,《法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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