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法治背景下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研究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是任何法治国家都不可避免的现象。在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尤其应当注意协调好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积极预防和化解行政法律规范冲突,以维持法制统一和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为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而以上目标的达成和实现,又以寻求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根源和根本解决路径为重。本文结合社会学冲突理论的研究成果,对比中外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机制,研究和探讨行政法律规范冲突与我国法治发展的关系,并以利益分析为切入点,探究行政法律规范冲突产生的根源和解决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根本路径。
     本文题为“法治背景下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研究——以利益分析为视角”,共分六章。现将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第一章“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一般理论”。冲突是伴随人类社会开始而产生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我们需要辩证地分析冲突的功能,既要看到冲突对社会的破坏作用,也不能忽视冲突在推动社会发展时的积极功效。因为理论研究视角的差异,与社会学相比,法学研究更加注重对冲突的调控。这一方面是指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调控器对社会冲突的有效预防和调节;另一方面则是指对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协调。前者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后者的实现程度,所以,预防和化解法律规范冲突对法治国家的建立与社会生活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是指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因内容上的差异而导致的效力上相抵触的现象。从外延上看,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解释、成文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和社团章程之间的规范冲突。
     第二章“行政法律规范冲突与我国现代法治发展”。法治的发展都是以一定的时代特征为背景的,我国也不例外。社会转型、体制变革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为我国法治发展打上了深深的时代烙印,而行政法律规范冲突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又不可避免地与我国法治的发展背景有着密切关联。由社会转型与体制变革带来的整个社会的变迁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现象也频频发生,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却要求将冲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对行政法律规范冲突进行调控就显得尤为必要。要实现行政法治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包括行政法体系的统一、法治的价值取向和法律权威的实现、法律的有效实施等,而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存在或多或少会对这些条件的实现起到阻碍作用,这也是需要对行政法律规范冲突予以调控的重要原因。
     第三章“国外行政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机制的比较”。与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治发展起步较晚。但作为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后发优势”,科学借鉴国外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成功经验,这将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有效解决机制。本章比较和分析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对法律规范冲突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调控机制。各国均从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适用规则和违宪审查制度等方面着手来实现对冲突的预防和化解。因为存在国情的差异,这几个国家在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机制的设计上各具特色,这也为我国提供了更多可供借鉴的经验。
     第四章“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根源——利益冲突”。“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的这句话道出了冲突产生的根源。利益冲突既是社会冲突的根源也是法律冲突的根源。法律与利益有着必然的联系,利益决定着法的产生、发展与变化,而法律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又具有能动作用。法律与利益的关联性决定了法律对其保护的利益有协调和平衡功能,而利益的冲突又成为法律冲突的实质原因。通过对行政法律规范冲突中各种利益的梳理,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利益在行政法律规范冲突中的决定作用。
     第五章“目前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机制”。虽然国外有关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有效经验对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借鉴作用,但一个国家的制度设计是不能脱离本国国情的。在我国社会变迁、利益冲突日益加剧的背景之下,对作为行政法律规范冲突产生根源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预防本应成为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关键,而我国目前更加关注事中和事后的冲突解决机制,并且各种冲突解决机制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立法缺位与法律冲突的区别、上位法失效后其实施性规定的效力、“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适用主体、对上位法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甄别都是需要反思的问题。此外,违法审查制度、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的设置、法律解释、备案审查与法规清理等其他解决机制到底发挥了怎样的作用,也是值得深思的。
     第六章“解决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根本路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具有多种表现形式,相应地,其解决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只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路径,才能铲除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冲突这一顽症存在的根基。对应行政法律规范冲突产生的根源,利益的制约和协调成为根本路径之一。其中,制约是指对不正当利益的制约,而协调则是指对正当利益的协调。此外,与“利益”有着密切联系的“权力”也需要予以规范,因此,对立法权的界分和对行政权的整合则是解决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另一根本路径。
The conflict of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ules is an inevitable phenomenon in any countries ruled by law.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the legalization system in China,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in particular to properly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ules, prevent and resolve the conflicts actively,to maintain the legal unity and internal harmony in the legal systems,and provide good legal environment for our country's building of the rule of law.And to realize the above goals, we should emphasize on seeking the root causes of conflict and its fundamental solution.This paper,by conjoining research results of the conflict theory of sociology,and comparing the conflict resolution mechanisms between foreign and domestic legal norms,is research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and the conflict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ules,and explores,by the entry point of benefit analysis,the root causes of conflict,and the fundamental way to resolve the conflict in China.
     This paper,entitled "Study on the Conflict of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ul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Rule of Law - Taking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ests Analysis",is divided into six chapters.And the main contents are summarized as follows:
     ChapterⅠ,"The theory of conflict of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ules."Conflict is an inevitable social phenomenon generated with the begins of human society,its function should analysis dialectically,we must note its damage,while not ignore its positive promo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Comparing with sociology,the research of Legal Science concerns more on the control of conflict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perspective.This is,on one hand,the law's effective prevention and regulation to the social conflict as a means of social control;on the other hand,the regulation to conflict within the legal system internally.The effect of the former depends on the degree of realization of the latter,therefore, there is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stability of society to prevent and resolve the legal conflict.The legal norms that conflict is the phenomenon that two or more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adjusting of the same legal relationship have contradiction on the effectiveness because they different in contents.From the extension,the conflict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ules in China includes the conflicts among constitution,laws, administrative legislature,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legal interpretation,written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s,and regulations of social organization.
     ChapterⅡ,"Conflicts of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ul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m rule of law in 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s with background of certain times characteristics,as well as China.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of China was deeply era imprinted by social transformation,the structural changes as well as the building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China,and the conflict of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ules as a legal phenomenon is inevitably linked with the backgrou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system changes brought about by the changes in society as a whole to increase the legal uncertainty,the conflict of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ules also occur frequently,and the goal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also requests that the conflict have to be in the reasonable control, so it becomes particularly necessary to control the conflict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rules.There are some elements have to be achieved to realize the rule of law,including unifying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realizing the value of the rule of law and legal authority,and implementing the laws effectively,the conflict of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ules presence more or less on the realization of these conditions,this is also why the control to the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ules is needed.
     ChapterⅢ,"Comparison of the abroad conflict of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ules resolution mechanisms."The development of our rule of law is later tha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But as developing country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China can take full advantage of "late-developing advantage",and refer to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scientifically,which will contribute to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effective resolution mechanism for the conflict.This chapter compared and analyzed the comprehensive adjustable mechanism of the conflict in advance,in the matter and after in the United States, Britain,France,Germany and Japan.All countries have the prevention and resolution to the conflict through the dividing of the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legislative procedure,law applicable rules and system of review of constitution violation.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s in national conditions, there are characters of conflict resolution mechanisms in each of these countries,which provide more experience to China to take reference.
     ChapterⅣ,"The root of conflict of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ules -conflict of interests." "Everything that the people are fighting are with their own interests",Marx's phrase revealed the root of the conflict.Conflict of interest is the root cause of both social conflict and the conflict of laws. There are causal links between law and the interests,interests determine the creation,development and change of law,and the law plays a dynamic role on the formation,realiz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est.The links between law and the interests decides that the law could coordinate and balance the interests which it's protecting,and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s is the real cause of conflict of laws.By clarifying the interests among the conflict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rules,we can recognize more clearly about the crucial role of the interests in the conflict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rules.
     ChapterⅤ,"Th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conflict of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ules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Although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brings the reference to us,but the design of a nation's system have to be based on their own conditions.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ocial vicissitude and the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tensify day by day in our country,we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preventing the conflicts of interest which is the root of the conflict.However nowadays our country also takes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the conflict in the matter and after as key point, and the conflict resolution mechanism is far from perfect.We need to reflect on issues lik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location-vacancy of legislation and the conflict of law,did the executive rules expire after their higher rank law failure,the main application of rules of "the higher rank law's effectiveness is higher than the lower rank",the identification to the legitimacy and justifiability of the higher rank law.In addition,the roles of conflict resolution mechanism also worth pondering,like the system of review of constitution violation,The dividing of the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legislative procedures,interpretation of law,shortage and perfect of legislative recording review and cleaning up the laws and rules,etc.
     ChapterⅥ,"The root resolution to the conflict of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ules in our country."There are various norms of conflict of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ules,and accordingly,their solution has presented a variety of characteristics.However,we could only remov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onflict of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ules by find out the fundamental way.Corresponding to the underlying cause of conflict,the interests' constraints and coordination will be one of the fundamental ways.The constraints refer to the improper benefit,and coordination is for the proper interests.In addition,the "power" which is linked closely with the "interests" also needs to be standardized,so to divide the legislative and integrate the executive power is another fundamental way to solve the conflict of our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ules.
引文
[1]参见叶必丰:《行政法学》(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2]此处之所以用“违法审查制度”而不用“违宪审查制度”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对于我国是否已经建构了违宪审查制度,理论界还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我国所建立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其效果与真正的违宪审查制度还有一定距离。”(参见刘莘主编:《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229页。)鉴于此,在文中笔者使用“违法审查制度”一词作为我国《立法法》中有关审查、撤销等相关制度的总称。虽然这样会在用语上与其他学者缺乏衔接,但这也是为了更准确地表述我国目前的制度现状。
    [1]参见夏勇:《法治是什么》,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2]蔡定剑:《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的途径》,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1][苏]普列汉洛夫:《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问题》,张仲实译,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22页。
    [1]苏彦捷、高鹏:《亲密关系中的日常冲突及解决》,载《应用心理学》2004年第10期。
    [2]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17页。
    [3][美]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前言。
    [4]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1]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2][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张华青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3]谢立中:《西方社会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9页。
    [1][美]玛格丽特·波洛玛:《当代社会学理论》,孙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89、91页。
    [2]参见[美]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3-123页。
    [3]徐静村、刘荣军:《纠纷解决与法》,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此处“纠纷”的含义与本文所指“冲突”同义。
    [1]王德荣、刘荣泉:《对预防和处理社会纠纷实施“和合”立法机制的思考》,载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编:《和谐社会建设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新形势下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论文集》(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19-520页。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5页。
    [2]刘莘教授主编的《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一书中将法律冲突的积极意义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法律冲突凸显了立法中的问题,对新法律的制订和旧法律的清理、修订和废止等提出了要求,对推进立法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二、法律冲突是中央和地方权力和利益划分的深刻反映,对于建立符合法治要求的、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分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三、法律冲突是各种利益主体意识的反映,对民主与法治的创建具有积极意义。参见刘莘主编:《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143页。还有学者将法律冲突作为法律变迁动力的原因,参见范忠信、侯猛:《法律冲突问题的法理认识》,载《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3]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5、16页。
    [4]丁建明、苏云姝:《家庭关系冲突的法理分析》,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11期。
    [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220页。
    [3]李龙:《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中国法学的全局--再论人本法律观》,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年第4期.
    [4]Iredell Jenkins," Justuce as Ideal and Ideology," injustice(NOMOS vol.Ⅵ),ed.C.J.Friedrich and J.W.Chapman (New York,1963,),pp.204-209.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0页。
    [5][美]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14页。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6页。
    [3][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1-42页。
    [4]虽然有些学者主张随着社会冲突复杂性的增加,法律在解决冲突、纠纷过程中的局限性日益呈现出来,并认为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法律在解决冲突中的主导作用并没有改变。在法治国家中,司法具有解决冲突的最终裁决权。
    [1]杨小君:《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1]林纪东:《行政法之法典立法问题》,载张剑寒等:《现代行政法基本论》,台湾汉林出版社1985年版,第273页。转引自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1]李双元、金彭年、张茂等:《中国国际私法通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2]对“区际法律冲突”进行研究的主要代表作品有:沈娟:《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黄进主编:《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苏元华主编:《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概论》,人民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
    肖永平主编:《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与协调》,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于飞:《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3页。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5]法理学领域内研究法律冲突的代表性文章有:董皞:《法律冲突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年博士后论文;
    范忠信、侯猛:《法律冲突问题的法理认识》,载《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刘红:《论法律冲突的利与弊》,载《理论月刊》2007年第2期。
    [6]行政法学领域内研究法律冲突的代表性文章有:刘莘主编:《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杨小君:《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陈扬波、朱子放:《论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及控制机制》,载《襄樊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和正康:《论行政法律规范 的冲突及其解决》,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经济法学领域内研究法律冲突的代表性文章有:邢钢:《公司法律冲突中两种基本适用规则的对比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
    杨文风:《论所得税会计行为法律冲突的起因与对策》,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4期。刑法学领域内研究法律冲突的代表性文章有:邸瑛琪:《试析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冲突》,载《河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周秋桓:《试论走私犯罪偷逃税额核定的法律冲突》,载《江南论坛》2006年第2期。
    [1]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2]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顾宇编著:《国际私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3]丁伟主编:《冲突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4]沈涓:《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5]刘莘主编:《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6]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7]董皞:《法律冲突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年博士后论文,第77页。
    [1]刘莘主编:《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2]蔡定剑:《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载《中国法学》1999第3期。
    [1]范忠信、侯猛:《法律冲突问题的法理认识》,载《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其中凯尔森的观点出自[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5页。
    [2]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6页。
    [3]法的要素除了法律规则(法律规范)外,还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4][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5]周旺生主编:《法理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页。
    [1]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9-110页;
    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1页。
    [2]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139-142页。
    [3]李立:《"一条生命300元”的规定该寿终正寝了》,载《法制日报》2007年3月26日,第7版。
    [1][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7页。
    [2]张淑芳:《行政法的适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页。
    [4]参见皮纯协主编:《中国行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5]参见叶必丰:《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论证》,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1]如黎军博士在《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一书中认为,我国行业组织的自治规章可以通过批准、备案、批转、批复等途径获得法定效力,并且行业组织依据这些规定进行的管理行为就应当受到行政法的调整.参见黎军:《行业组织德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7-168页。
    [1]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2]顾宇编著:《国际私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1]“准同位法”一词是孔祥俊先生对“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这一类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表述,根据他的意思可以推断“准同位法”是指其效力高低无法根据法律位阶直接作出判断而必须由有关机关进行裁决的那些法律。“准同位法”一词引自孔祥俊:《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与漏洞填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
    [1]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1]参见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0-41页。
    [1]参见康晓光:《权利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1、35页。转引自周鸿陵、王时浩:《社区居民自治:现代城市治理模式的奠基石》,载《当代社会主义》2002年第4期。
    [2]参见许传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发展(代绪言)》,载许传玺主编:《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发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3]这种“工具性”体现在话语和实质两个方面,话语上表现为一系列的口号,诸如法院要“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市场经济就是法制/治经济”、“建立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等等。在实质层面上,法律改革明显地是以经济改革为其主要的内容和着重点。起草和修改经济改革所亟需的法律法规,为国内和涉外的经济活动提供规范,占据了立法机关主要的时间和精力。各级法院也是以处理经济纠纷为其首要任务。参见许传玺主编:《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发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1]参见马怀德主编:《法律的实施与保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
    [2]参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1]张千帆等:《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
    [2]马怀德主编:《法律的实施与保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3]张树义主编:《法治政府的基本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0页。
    [4]管跃华:《地方利益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5-146页。
    [1]刘炳香:《西方国家政府管理新变革》,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版,第400页。
    [2]夏勇:《依法治国--国家与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
    [1]《深刻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载《人民日报》2005年2月20日,第1版。
    [1]参见周佑勇、王青斌:《和谐社会与行政执法的改进》,载《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2]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2]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页。
    [3][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4]参见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6页。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30-631页。
    [2]罗安城:《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载《晋中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3]《韩非子·定法》。
    [1]《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八十四)。
    [2]《圣谕广训》。
    [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31页。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2]罗传贤:《立法程序与技术》,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367页。
    [3]何勤华、任超等:《法治的追求--理念、路径和模式的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4][日]美浓部达吉:《法之本质》,林纪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1页。
    [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64页。
    [2]何勤华、任超等:《法治的追求--理念、路径和模式的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3]参见周旺生:《法律难行与立法质量》,资料来源:http://www.pku.edu.cn/academic/legislation/lilunxueshuqianyan/qy_flnxylfzhl.htm.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2]参见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5-248页。
    [3][美]R·庞德:《法理学》(第1卷),1959年英文版,第353页。
    [1]《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10页。
    [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三),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7页。
    [3]马怀德主编:《法律的实施与保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4]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6页。
    [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2页。
    [1]Politics Among Nations,4~(th)ed.(New York,1967)P143/148。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2页。
    [2]马怀德主编:《法律的实施与保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页。
    [1]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
    [2]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78页。
    [3]委任立法中的协商程序、立法否决和具体的程序分类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八章第二节“制定法规的程序”。
    [1]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73页。
    [2]参见阿尔弗雷德·C·阿曼:《新世纪的行政法》,载[新西]迈克尔·塔格特编:《行政法的范围》,金自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131页。
    [3]如Ellis v.Brotherhood gy.Et al.,466 U.S.435(1984).转引自孔祥俊:《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与漏洞填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
    [4]在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ofCalifornia v.United States,355 U.S.534(1958)案件中,联邦政府部长根据法律授权,制定一个法规规定军事物资运输工具的选择,这个法规和加利福尼亚州的一部法律冲突,最高法院认为“法规具有法律的效力,因此超过州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效力”。转引自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56页。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87-89页。
    [2][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3页。
    [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4]如TVA v.Hill,437 U.S.153(1978).见孔祥俊:《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与漏洞填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页.
    [5]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9页。
    [6]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7页。
    [1]参见任东来:《美国司法审查权的确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资料来源:http://www.law-walker.net/detaiil.asp?id=1249.
    [2]胡建淼:《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478页。
    [3]Cohens v.Virginia,19 U.S.264(1821).
    [4]Gibbons v.Ogden,22 U.S.1(1824).
    [5]Marbury v.Madison(180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英文稿)(下),资料来源:http://www.annian.net/show.aspx?id=1755&cid=14.其原文为:It is emphatically the province and duty of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to say what the law is.Those who apply the rule to particular cases,must of necessity expound and interpret that rule.If two laws conflict with each other,the courts must decide on the operation of each..
    [6][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3页。
    [1]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2]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其他关于英国地区议会的情况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9-65页;
    [1]崔卓兰、赫然主编:《中国地方立法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5页。
    [2]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3页。
    [3]刘莘主编:《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
    [1]参见[英]特伦斯·丹提斯、阿兰·佩兹:《宪制中的行政机关--结构、自治与内部控制》,刘刚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39-240页。
    [2][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04-607页。
    [3][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09页。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5页。
    [2]Powell v.May[1946]1 KB 330.转引自[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8页。
    [3]参见[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64页。
    [1][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2]参见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9、106-109页。
    [1]Bradley&Ewing,p.632.转引自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3页。
    [2][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8-579页。
    [1][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45页。
    [2]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5-146页。
    [3]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1、682页。
    [4][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1]参见[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页。
    [2]杨宏山:《府际关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3][法]古斯塔夫·佩泽尔:《法国行政法》,廖坤明、周洁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134页。
    [1][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94-95页。
    [2][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46页。
    [1]参见[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46页。
    [2]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
    [3]专属立法权、共有立法权和原则性的总体立法权具体参见德国《基本法》第73、74、75条的规定。
    [1]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0-71页。
    [2][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4、69、74-75页。
    [3]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79-286页;
    孔祥俊:《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与漏洞填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页。
    [1]见《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2]这与法国不同,法国的法官在法律与宪法发生冲突时,无权拒绝适用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
    [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7页
    [1]目前也有不少学者正在探讨行政规则的对外效果。
    [2][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页。
    [1]该表格的英文版来源于日本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高田宽文教授的讲座示例图。转引自毕雁英:《地方自治与国家统一》,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2007年1月6-7日,第63-64页.
    [1]李丰:《日本违宪审查制度》,载《党政论坛》2004年第7期。
    [1]关于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将于第六章中详细探讨。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1][法]弗德尔:《行政法》,1984年法文版,第107页。转引自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22页。
    [2]参见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3]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5页。
    [1]马怀德主编:《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54页。
    [2]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页。
    [1]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6页。
    [2]肖扬:《当代法律制度》,载《法学家》1999年第6期。
    [1]具体案情参见本文第五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
    [2]参见刘莘:《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页。
    [3]参见王贵松:《论我国违宪审查机构之设置》,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第1期。
    [4]参见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载《法学》1998年第4期。
    [1]参见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12页。
    [1]张玉堂:《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序”第1页。
    [2][法]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管士滨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60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4][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29页。
    [5]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9-350页。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78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1页。
    [4]付子堂:《法之理在法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
    [1]转引自[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11页。
    [2]《韩非子·五蠢》
    [3]Ph.neck,Gesetzesauslegung und Intcrcsscnjurisorudcnz,AcP 112(1914),S.1(17).转引自[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1-42页。
    [1]Pound,Interpretations of Legal History(Cambridge,Mass.,1923),p.1.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页。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2]《史记·货殖列传》
    [4]Harry W.Jones。“The Creative Piwer and Functiong of Law in Historrical Perspective",17 Vanderbiit Law Review 135,at 139(1963).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2页。
    [1]参见《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1994年7月18日第43号令公布并于同日起施行)。
    [1]付子堂:《法之理在法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页。
    [2]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63页。
    [1]孙国华主编:《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1]《孟子·离娄上》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6页。
    [3]《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页。
    [4]《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0页。
    [5]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5页。
    [6]资料来源:http://baike7.com/baike/%D5%FE%D6%CE%D1%A7_%B9%FA%BC%D2.html.
    [7]阎学通:《中国国家利益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1][日]美浓部达吉:《法之本质》,林纪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页。
    [2]彭定光:《论集体利益的内涵及其意义》,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9页。
    [1]参见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50页。
    [2]孙国华主编:《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3]《荀子·礼论》
    [1]《韩非子·解老》
    [2]张玉堂:《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序”第1页。
    [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69页。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9页。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98页。
    [3]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4]彭定光:《论集体利益的内涵及其意义》,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5]“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是德国Neumann学者所确立的公共利益标准,并得到了普遍承认。Neumann认为“公益是一个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这个不确定的多数受益人也就符合公共的意义……换言之,以受益人之多寡的方法决定,只要大多数的不确定数目的利益人存在,即属公益。”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6页。
    [1]参见颜运秋、石新中:《论法律中的公共利益》,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2]胡锦光、王锴:《论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3]张心阳:《尊重自己的公民》,载《南风窗》2002年第11期下。
    [1]吉林省人民政府1999年2月1日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
    [2]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7月2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1]这里的“法”仅指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果允许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可以对利益足否合法进行判断的话,那就不存在违法的利益,因为这样一来每种规范都可以自设的标准来认定其包含的利益内容是合法的了。
    [2]除了合法利益和违法利益之外,还存在法律既未否定也不支持的利益,如包二奶行为只要不构成重婚,则法律既不承认其合法性,也不将其作为违法行为对待,而是交由道德标准去评判。为了使下文分析更加清晰,此处我们暂且不涉及对这类利益的讨论。
    [3]参见刘然、朱丽霞:《中央与地方利益均衡分析》,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张荆红:《论中央和地方利益分配的相对均衡》,载《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8期。
    [1]张紧跟:《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2]资料来源:http://61.135.142.194/shidian/200002/new/1_copy(14).html。
    [3]胡玉鸿:《地方保护主义成因的理论分析》,载《江西社会科学》1999年第9期。
    [1]蓝剑平:《政府利益内涵的理论分析》,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1期。
    [2]叶富春:《利益结构、行政发展及其相互关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169页。
    [3]参见[美]罗伯特·C·艾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
    [4]孙立平:《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4页。
    [1]孙国华:《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0页。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3页。
    [1]管跃庆:《地方利益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0页。
    [1]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
    [2][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79页。
    [1]资料来源: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06/11/06/001454076.shtml.
    [1]资料来源: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06/O9/12/OO1407459.shtml.
    [2]资料来源: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06/11/06/001454076.shtml.
    [1]薛子进:《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载《法制日报》2003年3月25日,第3版。
    [2]洛阳“种子案”中的办案法官因为在判决书中作出了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裁断而被撤职,这一事件在法官队伍中产生了巨大影响,这使其他法官在涉及到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时更倾向于采取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方式以回避选择。
    [1]《律师建议全国人大对“洛阳种子案”进行立法审查》,资料来源:http://news.tom.com/1002/20031121-466258.html.
    [2]该地方性法规已被2004年4月1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实施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所废止,在新颁布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已取消种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1]《律师建议全国人大对“洛阳种子案”进行立法审查》,资料来源:http://news.tom.com/1002/20031121-466258.html.
    [1]《律师建议全国人大对“洛阳种子案”进行立法审查》,资料来源:http://news.tom.com/1002/20031121-466258.html.
    [2]《纪要》中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1]孔祥俊:《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与漏洞填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37-539页。
    [2]1993年3月11日,法函[1993]第16号。
    [3]1994年1月13日,法行复字[1993]第5号。
    [4]1999年8月16日,法行[1999]第4号。
    [1]2003年8月15日,行他字[2003]第4号。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判书,(2005)一中行初字第00433号。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年5月18日发布)。
    [1]参见沈宣:《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中央要求依法严惩凶手》,资料来源:http://news.tom.com/Archive/1002/2003/5/13-76157.html.
    [1]参见俞江、腾彪、许志永:《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载《南方周末》2003年5月22日。
    [1]像孙志刚之死这样的惨剧,在中国恐怕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了。早在两年前的2000年7月28日,事发地点还是在广州,《中国青年报》和《南方周末》在报道时间上只差两天,就报道过那起令人发指的苏萍被轮奸案,受害人苏萍也是被警察作为所谓“盲流”收容。2002年5月23日《南方周末》报道了《“教授嫖娼致死案”疑云》,警察以嫖娼为由非法限制一位回乡奔丧的教授程树良的人身自由,随之不明不白的死亡。而就在上个月的2003年3月10日媒体再次惊暴一位叫黄秋香的女孩。在湘潭被警察以卖淫为由收容毒打,因为投诉而被再度拘留,至今人在哪里我们都不知道!引自萧瀚:《评孙志刚之死》,资料来源:http://xys.xlogit.com/xys/ebooks/others/report/sunzhigang16.txt.
    [2]文晔、张意轩:《全国人大法规审查备案室新张 违宪审查还在远处》,载《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第23期,资料来源: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597287.htm.
    [1]刘莘主编:《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第223页。
    [2]朱福惠:《宪法至上 法治之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0页。
    [1]参见《湖南嘉禾:拆迁政策“株连九族"》,资料来源:http://news.fdc.com.cn/yjdt/17326.htm。
    [2]事件详情参见杨小君:《重大行政案件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7-398页。
    [3]文晔、张意轩:《全国人大法规审查备案室新张违宪审查还在远处》,载《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第23期,资料来源: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597287.htm.
    [1]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页。
    [2]各国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已在本文第三章中作了详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1]蔡定剑:《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的途径》,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1][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79页。
    [2]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22页。
    [3]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6-317页。
    [1]卢金增:《土地补偿费纠纷该由谁管?司法解释“打架"》,资料来源:http://www.china.com.cn/law/txt/2007-11/10/content_9312899.htm.
    [2]刘莘主编:《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第152页。
    [1]文晔、张意轩:《全国人大法规审查备案室新张违宪审查还在远处》,载《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第23期,资料来源: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597287.htm.
    [2]罗传贤:《立法程序与技术》,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367页。
    [3]夏菁、姜业清:《试论法规清理及其应遵循的原则》,载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页。
    [1]蔡定剑:《法规清理:“不法之法”绳之以法》,资料来源:http://finance.ce.cn/cjmedia/zxwgd/200708/13/t20070813_12464195.shtml.
    [2]李立:《全国行政法规清理:每件法规平均收到建议13条》,资料来源:http://news.sohu.com/20070718/n251121620.shtml.
    [1][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79页。
    [1]陈扬波、朱子放:《论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及控制机制》,载《襄樊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21-122页。
    [1]2006年6月27日广州市政府第12届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参见曹振宇:《青海省政府成立立法咨询专家组》,http://www.qh.xinhuanet.com/2004-01/06/content_1457112.htm.
    [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中规定了“听证报告应当作为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就听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重要依据。”
    [2]如《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中对听证报告效力的规定。
    [3]如《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中对听证报告效力的规定。
    [1]马怀德:《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载《人民论坛》2005年第7期。
    [2]如2003年国家在青海三江源区的六个乡先行试点退牧还草工程。该地区以草原畜牧业为主导经济类型,牧区地方财政收入单一,绝大部分县地方财政收入靠牧业税。实施退牧育草工程,削减大量牲畜,就会对当地财政收入造成很大的影响,使本来十分拮据的财政更加困难,甚至有些县可能会连正常办公都难以维持。有限的办公经费除支付行政机关的纸张、水、电费外,其它维护正常运转所需要的经费几乎没有。资料来源于:http://blog.163.com/xxd_914/blog/static/1966543420071020416332/.
    [1]余恒:《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必由之路》,载《学习时报》2005年10月17日,第8版。
    [1]张树义主编:《法治政府的基本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1页。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3]参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2004年3月22日印发)。
    [1]李波:《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权划分问题研究》,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2007年1月6-7日,第203-204页。
    [2]管跃华:《地方利益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6页。
    [1]叶必丰:《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法制协调》,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1]张紧跟:《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页。
    [2]叶必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3]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0页。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1]Thomas Hobbes,Leviathan.Parts Ⅰ and Ⅱ(Indianapolis:Bobbs-Merrill,1958)),p.78.转引自[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2]叶传星:《利益多元化与法治秩序》,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3]应松年:《行政许可法与政府管理转型》,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1]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1页。
    [1]周旺生主编:《法理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7页。
    [1]参见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134页。
    [1]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2]孙关宏、胡雨春主编:《政治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1]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行政法背景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250页。
    [2]参见《重庆一行政主管部门用“办法”规避行政许可法》,资料来源:http://news.tom.com/1002/20040706-1067968.html.
    [1]常亮:《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 中国食品监管之痛》,资料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revicw/20050427/14111555898.shtmi.
    [2]刘莘主编:《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36页。
    [3]雷海超:《专家:大部门将有效避免政出多门》,资料来源:http://finance.jrj.com.cn/news/2008-01-17/000003188341.html.
    [1]第一次机构改革是从1982年3月至1988年4月,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第二次机构改革是从1988年4月至1993年3月,国务院部委由45个减为41个;第三次机构改革从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从86个减少到59个;第四次机构改革从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个减少到29个;第五次机构改革从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设立了国资委、银监会,组建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总局,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组成部门变为28个。
    [1]与前文所指相同,这里的“法”仅指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6.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
    7.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8.刘莘主编:《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0.孔祥俊:《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与漏洞填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11.马怀德主编:《法律的实施与保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2.马怀德主编:《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3.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行政法学背景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4.叶必丰、周佑勇:《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5.何勤华:《中国法学史》(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6.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7.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8.刘莘主编:《法治政府与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9.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0.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
    23.张紧跟:《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4.孙立平:《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25.管跃庆:《地方利益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6.郭华成:《法律解释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7.沈涓:《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8.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29.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0.付子堂:《法之理在法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
    31.苗连营:《立法程序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32.崔卓兰、于立深:《行政规章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3.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三),中华书局1985年版。
    3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35.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6.孙国华:《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7.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8.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9.杨宏山:《府际关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40.吴肇基主编:《公共管理学》,中国戏剧出版社2001年版。
    41.汪全胜:《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2.郑杭生主编:《社会行动的意义效应:社会转型加速期现代性特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3.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4.张玉堂:《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5.韩忠谟:《法学绪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6.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7.顾倚龙、吕国华编:《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法律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48.曹海晶:《中外立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49.戚渊:《论立法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50.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1.张千帆:《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2.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53.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54.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5.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6.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7.陈敏:《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1999年版。
    58.罗传贤:《立法程序与技术》,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版。
    59.陈新民:《法治国家论》,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版。
    60.翁岳生编:《行政法》(2000),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6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6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3.[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1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4.[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65.[英]莫里斯:《法律冲突法》,李东来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版。
    66.[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8.[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69.[法]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管士滨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70.[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71.[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72.[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73.[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4.[美]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75.[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张华青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76.[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7.[美]凯斯·R·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8.[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 1999年版。
    79.[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80.[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1.[日]美浓部达吉:《法之本质》,林纪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2.[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3.[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一卷,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84.[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85.[新西]迈克尔·塔格特编:《行政法的范围》,金自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6.[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7.[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88.[德]费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第5版),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9.[法]古斯塔夫·佩泽尔:《法国行政法》,廖坤明、周洁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90.Mayss,Abla J.:Conflict of laws,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7.
    91.O'Brien,John:Conflict of laws,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9.
    92.Moore,Don A.:Conflicts of interest: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in business,law,medicine,and public polic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
    93.Amsterdam:Conflict of laws in the western,socialist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North-Holland Pub.Co.,1982.
    94.Jeremy Cooper,Rajeev Dhavan:Public interest law,B.Blackwell,1986.
    95.Nakajima,Chizu: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duty:a comparative analysis in Anglo-Japanese law,Kluwer Law Intern.,1999.
    1.蔡定剑:《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的途径》,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2.夏勇:《法治是什么》,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3.马怀德:《法治难题与行政法的任务》,载《求是学刊》2002年第5期。
    4.和正康:《论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及其解决》,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 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5.杨小君:《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6.陈扬波、朱子放:《论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及控制机制》,载《襄樊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7.付明喜:《完善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8.黄雄:《论宪法规范与行政立法的冲突与调适》,载《南方论刊》2006年第5期。
    9.肖小平:《关于立法冲突及其控制》,载《楚天主人》2004年第1期。
    10.翁建平:《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的立法冲突和解决对策》,载《丽水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6期。
    11.丁建明、苏云姝:《家庭关系冲突的法理分析》,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11期。
    12.胡玉鸿:《地方保护主义成因的理论分析》,载《江西社会科学》1999年第9期。
    13.张淑芳:《行政法的适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14.高小珺:《立法冲突及法规清理--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修改》,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15.张晓芝:《我国立法冲突现象的成因及其治理措施》,载《宁夏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16.李丰:《日本违宪审查制度》,载《党政论坛》2004年第7期。
    17.范忠信:《中国违宪审查与立法冲突解决机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18.严存生:《“立法冲突”概念探析》,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1期。
    19.谢俊英:《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运动对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之借鉴》,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
    20.李洁珍:《儒家伦理与现代法律的冲突》,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年第10期。
    21.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22.叶传星:《利益多元化与法治秩序》,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23.沈秀莉:《论法律冲突及其消解--兼评<立法法>之相关规定》,载《山东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
    24.赵相林:《美国州际法律冲突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之比较》,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
    25.万其刚:《关于立法监督的研究综述》,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26.范忠信、侯猛:《法律冲突问题的法理认识》,载《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27.周佑勇、王青斌:《和谐社会与行政执法的改进》,载《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28.叶必丰:《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论证》,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29.刘红:《论法律冲突的利与弊》,载《理论月刊》2007年第2期。
    30.邢钢:《公司法律冲突中两种基本适用规则的对比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
    31.杨文风:《论所得税会计行为法律冲突的起因与对策》,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4期。
    32.邸瑛琪:《试析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冲突》,载《河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33.周秋桓:《试论走私犯罪偷逃税额核定的法律冲突》,载《江南论坛》2006年第2期。
    34.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载《法学》1998年第4期。
    35.徐静村、刘荣军:《纠纷解决与法》,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
    36.孙立平:《利益时代的冲突与和谐》,载《南方周末》2004年12月30。
    37.林纪东:《行政法之法典立法问题》,载张剑寒等:《现代行政法基本论》,台湾汉林出版社1985年版。
    38.王德荣、刘荣泉:《对预防和处理社会纠纷实施“和合”立法机制的思考》,载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编:《和谐社会建设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新形势下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论文集》(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39.夏菁、姜业清:《试论法规清理及其应遵循的原则》,载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0.董皡:《法律冲突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年博士后出站论文。
    41.林倩:《行政规定与法律冲突表现及原因分析》,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行政法硕士毕业论文。
    42.李晓述:《澳大利亚州际法律冲突问题初探》,武汉大学2004年国际私法硕士毕业论文。
    43.王诚:《行政区域法律冲突研究》,武汉大学2003年行政法硕士毕业论文。
    44.朱海波:《我国法律体系的协调机制研究--论法律冲突之解决》,中山大学2003年理论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45.谭瑞和:《法律冲突的初步解析--以中国立法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法理学硕士毕业论文。
    46.《律师建议全国人大对“洛阳种子案”进行立法审查》,资料来源:http://news.tom.com/1002/20031121-466258.html。
    47.《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中央要求依法严惩凶手》,资料来源:http://news.tom.com/Archive/1002/2003/5/13-76157.html,
    48.《湖南嘉禾:拆迁政策“株连九族”》,资料来源:http://news.fdc.com.cn/yjdt/17326.htm,
    49.《土地补偿费纠纷该由谁管?司法解释“打架”》,资料来源:http://www.china.com.cn/law/txt/2007-01/10/content_9312899.htm。
    50.《全国行政法规清理:每件法规平均收到建议13条》,资料来源:http://news.sohu.com/20070718/n251121620.shtml。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