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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规范解释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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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刑法一般都表现为明确的文字表述,但并不意味着仅仅根据文字就可以发现刑法的全部真实含义,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我们往往很难直接将事实与规范相连接起来。因为,刑法条文尤其是刑法分则条文并非是对具体犯罪事实的界定,而是以抽象性、一般性的用语描述具体犯罪类型。因此,对刑法进行合理解释就非常有必要。一般来说,无论是经济犯罪还是普通犯罪,在刑法解释基本方法的运用和刑法解释规则的遵循上,不应有所区别。也即,经济犯罪的刑法解释,并非独立于刑法解释的体系。但是,由于经济犯罪较为普遍采取空白罪状形式表达犯罪构成要件,在结构模式上一般表现出双重违法结构模式,经济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往往以非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为前提,或以非刑事法律规范为值得特别考虑的因素。因此,在条文适用和规范解释方面,对经济犯罪应当特别强调刑法的某些基本价值观念,突出刑法解释规则的某些要求。而且,由于经济犯罪在立法形式较为普遍采用罪群式立法或例示式立法,因此对其在适用刑法解释方法时应特别强调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等。有鉴于此,本论文主要就经济犯罪规范解释的基本原理展开研究。
     本文除导言外,共包括四章,全文约17万余字。导言部分对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进行了说明,并对论文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进行了概括。论文第一章简要介绍经济犯罪的概念、范围及特征。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主要就经济犯罪规范解释的理念、规则以及具体方法展开较为充分的论述,即分别从经济犯罪规范解释之基本立场,经济犯罪构成与非刑事法律规范的关系,经济犯罪构成要件解释时如何贯彻体系解释方法展开阐述。论文后三章无疑是这篇文章的主干。
     论文第一章首先对作为研究对象的经济犯罪本身进行了分析。由于本论文的主题是从解释学角度研究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原理,经济犯罪被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进行研究,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范围及特征就成为研究本文主题所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第一章在介绍国内外关于经济犯罪的各种观点及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得出经济犯罪的实质就是市场经济犯罪的基本结论,其具体类型和范围应当只限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论文概括出经济犯罪的法定犯、相对性以及特殊的违法结构类型等特征,这也为后面分析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原理提供了一个前提和平台。
     论文第二章集中阐述经济犯罪规范解释的基本立场。在介绍构成要件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的基础上,论文立足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体系,结合刑法规范本身的特点,认为我国应采取实质的刑法解释论的立场,以有效实现我国刑法保护社会及保障人权的双重机能。经济犯罪作为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一类犯罪类型,其包括了八类犯罪共100多个罪名,经济不法行为与经济犯罪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各经济犯罪之间又存在着诸多关联甚至交叉,对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过程中强调实质的刑法解释论的立场并具体贯彻之也就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论文就此详细阐述了经济犯罪实质解释论贯彻的一些较为具体的规则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几个规则:(1)通过实质的解释使经济犯罪构成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所需的社会危害性并与之相适应;(2)通过实质解释将符合刑法规范目的的经济不法行为纳入犯罪圈;(3)通过实质解释区分经济犯罪界限;(4)经济犯罪的实质解释不能填补刑法漏洞。
     同时,我们发现,立法者在设置相应经济犯罪时广泛采用空白罪状、参见罪状等形式描述犯罪构成。这样做的结果使得经济犯罪与其他非刑事法律在关系上出现了不可分割的状态,在对经济犯罪进行解释及适用时往往涉及到与经济犯罪的前置法有关的非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因此,论文第三章在对非刑事法律规范作一些基本的理论分析后,集中就经济犯罪构成与非刑事法律规范的关系展开论述。笔者认为,经济犯罪规范对非刑事法律规范具有一定依附性的同时,其更表现出作为刑法规范本身的独立性。论文该部分重点对经济犯罪规范对非刑事法律规范的独立性适用进行了阐述。在该部分论文提出,由于立法技术的要求、刑法规范目的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规变迁等原因,在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过程中,对一些刑法概念、用语的解释不能当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运用适当的解释规则的前提下,对刑法用语作出不同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并不当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非刑事法律规范对某些概念外延所作出的扩大适用的指示性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刑法包括经济犯罪领域,刑法中的对此仍应作出独立性的适用。并且,经济犯罪的成立不以非刑事法律规范中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表述为根据,非刑事法律规范中是否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是构成经济犯罪的前提条件,其最终应取决于刑法规范的规定。
     最后,鉴于经济犯罪较为普遍采用例示式、罪群式立法模式,体系解释方法存在广泛运用的空间。因此,论文第四章在介绍刑法体系解释方法一般原理的基础上,集中阐述体系解释在以上两种比较突出的经济犯罪立法形式中的运用。笔者认为,例示性经济犯罪条款体系解释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一些规则,即“概括事项必须与例示事项性质一致”、“概括事项对例示事项具有制约作用”等。在此,论文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中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贷款诈骗罪中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为例就如何适用体系解释进行了实例分析。随后,论文就罪群式经济犯罪立法的体系解释展开分析。笔者认为,罪群式立法模式反映了社会生活的需要,更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其罪群集合的特点符合了体系解释蕴含的法条解释法条的精神,更应注重体系解释的运用。论文该部分主要就体系解释中的明示其一排斥其他、明示不能排除默示等规则并结合经济犯罪相关罪群集合实例展开了具体分析。
Although criminal law is written in clear words,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the true meaning of criminal law can be easily discovered according to those words. When judging whether an act is crime, we find it difficult to relate the facts to the norms directly because the criminal law stipulations, especially specific provisions, are rather abstract and general descriptions of specific crimes than definition of particular criminal facts. Therefore, it is very necessary to make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on criminal law. Generally speaking, no matter economic crime or ordinary crime, they should not be distinguished in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pretative methods and rules. In other words, interpretation of economic crimes should not be independent of the interpretative systems of criminal law. However, since it is common to use blank count to describe elements of economic crime and adopt a dual illegality mode, these elements are interpreted either based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or with special attention to non-criminal legal norms. Hence, more emphasis should be given on some basic values and certain interpretative rules of criminal law when applying and explaining those stipulations regarding economic crime. Furthermore, since the legislative mode of economic crimes is usually criminal group or example, the systematic method should be stressed when interpreting criminal law. Taking all of these into consideration, this dissertation studies the basic principal about normative interpretation of economic crime.
     It includes four chapters in addition to the introduction with about 170000 words all together. The introduction explains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this topic and summarizes research methodology and issues. The first chapter discusses the concept, scop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conomic crime. The following three chapters, which is the main body of this dissertation, study the ideology, rules and specific methods of normative interpretation about economic crime in length, i.e, they discuss those issues like the basic standpoints of normative interpretation about economic crime, its relationship with non-criminal legal norms, how to implement the systematic method when interpreting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economic crime.
     The first chapter analyzes the subject matter, i.e., economic crime. Because the main topic in this dissertation is studied from the aspect of Hermeneutics, economic crime is considered as an independent type of crime, therefore it is the first priority of this study to define the concept, scop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conomic crime. Based on the introduction about development and various viewpoints of economic crime from abroad and at home, this chapter concludes that, primarily economic crime is in essence crime against market economy, its specific category and scope should be limited to those crimes disrupting the order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Besides, it summarizes such characteristic as statutory crimes, relativity and special structure of illegality, which provides a platform for the latter analysis on this topic.
     The second chapter elaborates on the author’s basic viewpoints about the normative interpretation of economic crime. Based on the introduction to the theoretic disputes between formal interpretation and substantive interpretation of constitutive elements, it considers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ve elements in our criminal law, combin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riminal legal norm, suggests that we should adopt the substantive interpretation theory of criminal law to effectively realize its dual function of protecting society and human rights. As one in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in china’s criminal law, economic crime has eight categories with more than 100 crimes. Since unlawful economic behaviors are not clearly distinguished from economic crimes, various connections exist among different kinds of economic crime,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stress and implement the substantive interpretation theory when apply normative interpretation to economic crime. Furthermore, detailed discussions are made about some specific requirements to implement the substantive theory, including rules of the substantive interpretation: (1) elevate the constitution of economic crime to the necessary harmful consequence to society required for the criminal persecution; (2) if in line with the normativ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include those unlawful economic acts as crime; (3) differentiate the scope of economic crime; (4) the substantive interpretation can not fill the loopholes in criminal law.
     In the meantime, it is discovered that the legislators adopts widely such methods as blank count and reference count to describe criminal constitution when stipulating relevant economic crimes, which results in the indivisible relation between the economic crime and other non-criminal law. It also will give rise to the issue of how to apply relevant non-criminal legal norms when interpreting and applying economic crime. Therefore, the third chapter, after some theoretical analysis on the non-criminal legal norms, focus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stitution of economic crime and non-criminal legal norms. It is held by the author that when economic criminal norms display a certain reliance on non-criminal legal norms, they have more independence as themselves. In this part, emphasis is given on the separate application of economic criminal norms to non-criminal legal norms. It is put forward here that due to the legislative requirement, normative need of criminal law and legal development, in the process of normative interpretation of economic crime, some concepts and usage in criminal law should not be interpreted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With proper application of interpretative rules, deviation from what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explain does not violate the principal of punishing crime according to law. Indicative provisions in non-criminal legal norm to expand the scope of some concept should not be applied to criminal law automatically, including to economic crime. On the other hand, criminal law should be applied to independently. More than this, the establishment of economic crime is not based on the provision of“investigate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in non-criminal legal norms, in other words, such a provision is not a precondition to constitute an economic crime, which in the end should be decided by the criminal norms.
     Finally, as the legislative mode of economic crime is usually example and group, the method of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has a wide application. Therefore, while based on the introduction of general principals about this method, the fourth chapter focuses on its application to those two forms of legislations in economic crime area. It is held by the author that, some rule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when adopting this method in exemplary provision about economic crime, such as that generalized issues should conform to the exemplary case, generalized issues should limit the exemplary case, etc. the usage of this method is further demonstrated by examples such as“settlement certificates of a bank”in crimes of financial fraud,“defrauding loans by any other means”in crime of load defrauding,“other illegal operations that seriously disrupt market order”crimes of disrupting market order. In addition, it is analyzed how to apply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to the group legislation of economic crime.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such a legislative mode reflects the need of social life and better demonstrates the principal of punishing crime according to law in that its group characteristic is in agreement with the spirit of explaining stipulation by stipulation contained in the method of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Hence, more stress should be given to such a method. some rules of the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are further analyzed with relevant cases, such as excluding others by listing one, explicit stipulation can not exclude those implied, etc.
引文
①【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
    ②【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③【德】加达默尔著:《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④【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0页。
    ⑤王泽鉴著:《民法实例研习·基础理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25页。
    ⑥【德】哈贝马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46页。
    ①蔡墩铭著:《刑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23页。
    ②以1997年之后对刑法典的修改为例,在已经颁布的1个《决定》和6个《刑法修正案》中,内容涉及经济犯罪的篇幅最多,占60%以上。
    ①刘艳红:《走向实质解释的刑法学——刑法方法论的发端、发展与发达》,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①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②参见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③谢晖著:《法的思辨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0页。
    ①谢晖:《法律规范之为法学体系的核心》,载《学习与探索》2003年第6期。
    ①【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①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5页。
    ②参见周密主编:《美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
    ③当然也有一些国家专门针对经济犯罪制定单行法规,用了“经济犯罪”或“经济刑法”等称谓。如荷兰于1950年制定了《经济犯罪法》,系将经济犯罪行为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及经济刑事司法组织上的措施等一并规定于一个独立的经济刑事法典中。德国1954年制定了一部《简化经济刑法》,将分散规定于各种经济法规的经济犯罪行为的罚则统一订定而成。参见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96-97页。
    ①林山田著:《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4页。
    ②张远煌:《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二元”犯罪研究》,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编:《现代刑事法治问题探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48页。
    ③“白领犯罪”是萨瑟兰教授1939年在美国社会学协会第34届年会上以协会主席的身份发表的就职演说时提出来的一个名称,1945年针对白领犯罪提出论文,到1949年出版同名专著《白领犯罪》。参见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7页。同时需要说明的是,20世纪30年代以前,西方犯罪学的注意力几乎全部集中在穷人犯罪原因及其防治对策上,这是学术上的严重偏颇。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萨瑟兰提出了他著名的白领犯罪的概念,为西方犯罪学开拓了一个重要领域——研究有钱优势的人所实行的犯罪,实现了犯罪学研究视野的拓展,也实现了犯罪学研究关注点的转变。从这个方面来说,白领犯罪概念的提出在犯罪学中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的。
    ①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7页。
    ②参见周密主编:《美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
    ③黄锦就、梅建明、黄慧霞:《论白领犯罪》,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④周密主编:《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21页。
    ①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8页。
    ①参见王文华著:《加拿大与中国经济诈欺犯罪比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5页。
    ②参见【瑞】汉斯.舍格伦、约兰.斯科格编:《经济犯罪的新视角》,陈晓芳、廖志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43页。
    ③【泰】朱蓬.梵苏姆立特:《泰国的经济犯罪和有效打击措施》,载赵可主编:《国外经济犯罪与对策研究》,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页。
    ④莫关耀、李春:《中泰经济犯罪之试比较》,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1期。
    ①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2页。
    ②王世洲著:《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③陈宝树主编:《经济犯罪与防治对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转引自陈泽宪主编:《经济刑法新论》,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④该选择性建议稿其中有一个关于刑法各论的改革建议案,建议在普通刑法中设立经济犯罪专章,即“对抗经济的犯罪”。并把经济犯罪分为三类:第一个领域是指包括那些具有保护国家管理和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功能的法规;第二个领域是指包括保护经济运转的基本制度的法律;第三个领域基本是保护个人的。不过,该建议稿没有被立法者所接受。参见王世洲著:《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152页;林东茂著:《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90页。
    ①高铭暄主编:《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3-274页。
    ②【日】神山敏雄:《经济犯罪及其法律对策》,载【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③【日】神山敏雄:《经济犯罪的理论框架》,载顾肖荣主编:《经济刑法》(第一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①参见顾肖荣:《战后日本经济刑法和经济犯罪研究的演进》,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1年第3期;亦可参见【日】芝原邦尔著:《经济刑法》,金光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138页。
    ②【日】田口守一:《经济犯罪的侦查与审判程序》,载【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③参见【俄】戈洛弗廖夫:《经济犯罪:概念和体系》,安道译,载《国外社会科学》1993年第11期。
    ④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3页。
    ①林东茂著:《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73页。
    ②李泽培:《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学研究之前瞻》,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2期。
    ①例如荷兰学者莫勒提出:“经济犯罪是违反所有以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生活为目的而制定的法规的犯罪行为。”参见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2页。
    ②参见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0页。
    ①即沈雯辉所著的《略论经济犯罪与经济立法》,在该文中作者探讨了经济犯罪的概念以及认定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在之前不少地方司法机关的汇报、总结材料中均已出现“经济犯罪”或“经济犯罪分子”等名称。
    ②转引自王昌学主编:《市场经济犯罪纵横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
    ③转引自王昌学主编:《市场经济犯罪纵横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
    ①转引自王昌学主编:《市场经济犯罪纵横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②转引自王昌学主编:《市场经济犯罪纵横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③顾肖荣:《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2期。
    ④参见高铭暄主编:《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6-37页。
    ⑤参见陈泽宪主编:《经济刑法新论》,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3页。
    ⑥参见张天虹著:《经济犯罪新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⑦参见徐武生著:《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7页。
    ①参见王仲兴主编:《经济犯罪形态与对策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11页。
    ②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杨兴培著:《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概论》,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10页;万国海:《经济犯罪概念研究》,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③参见刘杰主编:《经济刑法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0页。
    ④参见陈泽宪主编:《经济刑法新论》,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4页;赵长青主编:《经济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孙丕志主编:《经济犯罪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5页。
    ①转引自高铭暄、王作富主编:《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37页。
    ②林东茂著:《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64页。
    ①周密主编:《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16页。
    ②关于德国经济犯罪立法的发展,可以参见王世洲著:《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6页。
    ①张振藩主编:《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②参见万国海:《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印,第27页。
    ③这些补充规定和决定是:《关于惩治走私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①参见杨兴培著:《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概论》,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②需要说明的是,这也是到目前为止,刑事立法性文件唯一一次使用经济犯罪这一概念。该《决定》实施后,立法机关在随后颁布的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单行刑法中,再未明确使用经济犯罪这一术语,也未对经济犯罪范围作明确的认定。
    ③参见1983年至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工作报告。
    ④参见1989年至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工作报告。
    ⑤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是,1995年在江西南昌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学术研讨会是以“当前经济犯罪问题”为主题,当时贪污贿赂犯罪仍然是作为经济犯罪被加以讨论的。参见宣炳昭、李麒:《经济犯罪
    ①杜利:《商品经济与经济犯罪》,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4期。
    ②参见赵国强、陈兴良:《论经济犯罪的内在结构》,载《法学评论》1989年第6期。
    ①参见《孟广超医疗事故案——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根据民间验方、偏方制成药物治疗,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载《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1集。
    ②杜宇:《再论经济犯罪的概念》,载《学术交流》2003年第10期。
    ①【日】芝原邦尔著:《经济刑法》,金光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
    ②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③参见【英】西塞尔·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
    ④参见【日】大谷实著:《刑法讲义总论》,成文堂1994年版。转引自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①参见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②苏俊雄:《经济犯在刑法概念上的基本问题》,载《刑事法杂志》18卷第1期,第18页。
    ③甚至有德国和日本的学者认为,经济犯罪都是与自然犯相对的法定犯。这当然要考虑到各国对经济犯罪概念及其范围本身的差异。参见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06页。
    ④杨敦先等主编:《经济犯罪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①参见孙国祥:《论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南京大学学报(人文·哲社版)》1991年第2期。
    ①需要说明的是,违法的二重结构模式并非经济犯罪的独特现象,事实上,如盗窃、侵占等传统犯罪,也具有违法的二重结构,即其首先违反了行政、民事法规(前者如未构成犯罪的小偷小摸,违反了治安行政管理法规);后者如民法上的恶意占有,违反了民法规范),同时也违反了刑法规范,只不过传统犯罪的伦理评价色彩更浓,且其危害性自古以来为人们所普遍认识。正如有学者所说,传统犯罪从一开始人们更偏重于从伦理规范上来评价,因而其刑事违法性的存在往往无需以其必然具有行政违法性为前提。参见高铭暄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②张天虹著:《经济犯罪新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①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②参见游伟、谢锡美:《非犯罪化思想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0卷,第41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03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21-122页。
    ①陈晏清主编:《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论》,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②王玉成著:《社会变迁中之罪刑法定原则》,台湾大伟书局1998年版,第101页。
    ③杨兴培著:《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概论》,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④参见梁根林著:《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17页。
    ⑤参见田文昌、蒋勇:《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刑事乏范状态探究》,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
    ①刘宪权:《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犯罪观转变》,载《社会科学研究》1993年第3期。
    ②【美】理查德·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③参见徐海风、辛方玲:《试论双重性质的“经济犯罪”》,载《法学》1988年第10期。
    ①储槐值著:《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页。
    ①参见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②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但是我国在80年代有一部分学者对此存有不当认识,他们将费尔巴哈等人当时提出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是古典犯罪理论体系。
    ③在贝林格之前,犯罪被定义为“被科处刑罚的违法、有责的行为”;贝林格批判了这一概念,明确将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④【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
    ⑤需要说明的是,大陆法系犯罪理论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有区别的,我国刑法中所讲的“犯罪构成”,在大陆法系刑法中相对应的是“犯罪的成立”,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成立的一部分,是与违法、责任(有责性)相提并论的概念。
    ⑥蔡墩铭主编:《刑法总则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61页以下。
    
    ①参见杨兴培著:《犯罪构成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②韩忠谟著:《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③具体可参见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0页。
    ④王充:《麦耶(Mayer)的构成要件理论》,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①参见张明楷:《试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兼论猥亵儿童罪》,载《法律应用研究》2001年第5期。
    ②参见刘艳红:《论非法定目的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
    ③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125页。
    ④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02页。
    ①【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②【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①参见【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中文版序。
    ②参见【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③参见余振华著:《刑法深思·深思刑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9页。
    ①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译者序),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②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111页。
    ③余振华著:《刑法深思·深思刑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0页。
    
    ①参见黎宏著:《日本刑法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
    ②参见何勤华主编:《西方刑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30页。
    ③刘明祥:《德、日刑法学的动向与我国刑法学的展望》,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①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①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页。
    ②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以下。
    ③转引自王勇著:《定罪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7页。
    ④冯亚东著:《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
    ①参见刘艳红:《走向实质解释的刑法学——刑法方法论的发端、发展与发达》,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②阮齐林:《新刑法提出的新课题》,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③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主编絮语”,第3-4页。
    ④参见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1997刑法公布实施后,对社会危害性持批判态度的文章是非常之多的,除了陈兴良教授的文章外,还有不少,如樊文:《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李丽华、刘志明:《关于对犯罪本质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反思与探讨》,载《山东电大学报》2002年第2期。
    ⑤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①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8页。
    ②参见刘艳红:《走向实质解释的刑法学——刑法方法论的发端、发展与发达》,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③苏彩霞:《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①周光权:《刑法学的西方经验与中国现实》,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②参见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③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①参见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47页。
    ②参见肖中华:《我国现行犯罪构成(成立)理论总置评》,载刘宪权主编:《刑法学研究》(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7页。
    ③参见李洁:《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0页。
    ①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
    ②李洪川:《论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3期。
    ③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④【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
    ①参见苏彩霞:《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②【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③【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④【苏】列宁著:《哲学笔记》,1962年版,第303页。转引自童庆炳:《略论形象思维的基本特征》,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78年第3期。
    ⑤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⑥【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①【德】N·霍恩著:《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
    ②【德】亚图·考夫曼著:《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以下。
    ③【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7-348页。
    ④刘艳红:《走向实质解释的刑法学——刑法方法论的发端、发展与发达》,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①【德】N·霍恩著:《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页。
    
    ①参见苏彩霞:《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及展开》,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②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序说”,第3页。
    ③颜厥安著:《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7页。
    
    ①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
    ②肖中华:《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③陈忠林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④张明楷:《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关系论》,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①苏彩霞:《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②张明楷:《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关系论》,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③参见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①王勇著:《定罪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8-69页。
    ②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页。
    ①转引自宗建文著:《刑法机制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
    ②参见刘艳红:《刑法类型化概念与法治国原则之哲理——兼论开放的构成要件之存在根据》,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
    ③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
    ①参见高铭暄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73页。
    ②参见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96页。
    ①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6页。
    ②参见陈兴良:《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之定性研究—非法定目的犯的一个个案研究》,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③参见郑鲁宁、肖中华:《从实质特征上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11日。
    ①参见郭宏超:《银广夏总会计师当庭翻案》,载《经济观察报》2002年12月23日。
    ①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143页。
    ②陈兴良主编:《刑事司法研究——情节、判例、裁量》,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06页;刘志远著:《二重性视角下的刑法规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236页。
    ③肖中华:《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④有人认为在刑法解释过程中如果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而“举重以明轻”则不为刑法所禁止,因为后者是用于“出罪”,不会侵犯被告人的权利。其实,这是将“举轻以明重”与类推制度完全等同。类推制度的核心是犯罪行为之间的比照,求其“类似”,即对不同类型的行为进行比照;而“举轻以明重”既包括不同类型行为之间的对比,也可能包括同种类型行为之间的对比。在不同种类型行为对比之时,类推与“举轻以明重”之间有相通之处,但在同种类型行为相比,“举轻以明重”与类推则存在不同。因而笔者认为,对同种行为进行“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并不是适用类推解释,也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⑤参见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
    ①参见周少华:《偷税罪的立法缺陷》,载《法学》2002年第11期;袁坚:《偷税罪立法的一个严重疏漏》,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2期。
    ①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
    ①案例来源1999年律师资格考试试题(卷二)第29题。
    ②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98页。
    ①陈兴良著:《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9页。
    ②参见陈兴良:《罪刑法定司法化研究》,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
    ①参见肖中华:《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①参见黄祥青:《刑法适用疑难破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0页。
    ②黄祥青:《刑法适用疑难破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1页。
    ①参见《新闻晨报》2007年8月24日。
    ①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4页。
    ②参见梅因著:《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6页。
    ③参见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8-263页。
    ④漏洞补充,是指法律规范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而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时,审判官应探求规范目的,就此漏洞加以补充。如立法者有意不为规定或有意不适用类似情况,即不造成漏洞不生补充的问题。参见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页。
    ⑤参见高鸿钧等著:《法治: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45页。
    ①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②当然,前文也已论述,在对经济犯罪实质解释过程中在刑法形式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扩张解释是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但是,在进行解释时,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都扩大了法条固有的概念内容,在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但是为什么单单要禁止类推解释呢?而且该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如果两者不能区分,则很可能在扩张解释的名义下实际进行着类推解释。因此,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赞同如下区分:从逻辑上来说,类推解释是将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以其具有与法律规定的类似性而将之适用这一法律规定。而扩张解释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的,只是刑法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过于狭隘,不足以表明刑法的真实意义,于是扩张其意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意义。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③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编:《现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61-762页。
    ①参见陈兴良:《罪刑法定司法化研究》,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
    ②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①参见黄河著:《行政刑法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
    ①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各罪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
    ②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8页。
    ③需要说明的是,空白罪状能独立成为罪状的属类的最根本理由就在于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的确定必须参照其他有关规范和制度,其不能在刑法条文中得到确定,而不在于刑法分则性条文是否具有“违反×××法规”的表述。正如学者所说,刑法条文中是否含有“违反×××法规”之类似文字,并不是决定该条文之罪状是否属于空白罪状的本质依据。参见刘树德著:《罪状解构——刑事法解释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④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78-479页。
    ②张小虎著:《刑法的基本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
    ①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②参见王瑞君著:《罪刑法定:理念、规范与方法》,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6页。
    ③据笔者统计,在1979-1997年间颁布的23个单行刑法中,有10个单行刑法是关于经济犯罪的,而通过附属刑法增设新罪的则首先是在1984年《专利法》中,当时的《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随后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将之确立为假冒他人专利罪。由此可见,1984年《专利法》通过附属刑法的形式确立了一个新的罪名。随后更是在诸多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中通过附属刑法的形式新增了不少新的罪名。
    ④参见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
    ⑤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1997年3月6日向大会作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修订草案)说明》的报告。
    ①参见钱毅:《罪刑法定论》,中国人民大学1994年博士论文,第3页。
    ②【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
    ③1997年刑法典通过后,至2007年止立法机关已对之通过了3个决定和6个刑法修正案。
    ①我国有学者指出空白罪状之所以在经济刑事立法技术中受到推崇,是由于空白罪状对经济犯罪规范有较强的稳定性、包容性和超前性。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
    ②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3页。
    ①王瑞君:《刑事违法性判断前提条件:空白罪状的现状与反思》,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4期。
    ①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8页。
    ②参见【德】亚图·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页。
    ①参见刘树德著:《空白罪状——界定·追问·解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页。
    ①孙潮著:《立法技术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
    ②参见刘树德:《罪刑法定原则中空白罪状的追问》,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③参见徐松林:《非法经营罪合理性质疑》,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
    ④参见刘艳红:《空白刑法规范的罪刑法定机能》,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王瑞君著:《罪刑法定:理念、规范与方法》,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182页。
    ①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
    ②参见陈金钊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155页。
    ①参见【日】野村稔著:《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4-47页。
    ②参见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③刘艳红:《刑法类型化概念与法治国原则之哲理——兼论开放的构成要件之存在根据》,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
    ①参见唐稷尧:《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选择——兼谈空白罪状内涵的解释与补充》,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②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7-78页。
    ③顾准著:《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页。
    ①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②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③参见贺宽:《论我国刑法中的空白罪状》,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4月硕士论文,载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士论文网。
    ①程宗璋:《试论“入世”后我国规章立法的限制》,载《人大研究》2002年第9期。
    ②参见唐稷尧:《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选择——兼谈空白罪状内涵的解释与补充》,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①参见顾肖荣:《近期证券市场的主要涉罪问题》,载《法学》2007年第6期。
    ②参见孙国祥、魏昌东著:《经济刑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8-39页。
    ①【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63页。
    ②参见张明楷:《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
    ①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77-79页。
    ④参见全理其:《刑法增设新罪的基本原则》,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
    ②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③梁根林著:《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④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①宋一虎:《经济违法行为犯罪化立法初探》,载游伟主编:《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八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
    ②【日】神山敏雄:《经济犯罪及其法律对策》,《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③不少银行界人士认为该行为之所以违法,主要是根据1999年通过的《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但笔者认为,职业换钞人的行为无法吻合这一条。
    ④杨兴培:《一起夫妻争吵引起自杀案的刑法思考和伦理思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①转引自向泽选:《危害环境罪的概念及行政从属性》,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
    ①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735-736页。
    ②孔祥俊著:《法律方法论(第二卷)——法律解释的理念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23页。
    ③【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4页。
    ①这也可从相关司法解释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0月8日,法释【2000】30号)第4条规定: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②参见鲜铁可编著:《金融犯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页。
    ①参见顾肖荣:《近期证券市场的主要涉罪问题》,载《法学》2007年第6期。
    ②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58页。
    ③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305页。
    ④赵秉志主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
    ⑤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89页;党建军主编:《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
    ①参见刘宪权、吴允锋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页。
    ①陈忠林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16-117页。
    ①参见刘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②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5页。
    ③【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9页。
    ①【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
    ②参见孔祥俊著:《法律方法论(第二卷)——法律解释的理念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23页。
    ③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①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①【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9页。
    ①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9页。
    ①参见孙运英、邵新:《浅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
    ②肖中华:《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①卞文斌:《在新〈药品管理法〉施行前无证贩卖药品的行为能否定罪——江某非法经营案》,载赵秉志主编:《刑事法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页。
    ①参见卢劲松:《向最高法院叫板有没有法律依据》,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4年4月14日。
    ②参见刘树德著:《罪状解构——刑事法解释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①肖中华:《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②黄明儒、金泽刚:《行政犯立法构想新论》,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
    ③游伟:《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问题研究》,载游伟主编:《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页。
    ①参见陈甦:《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10日。
    ②有学者指出,虽然在刑法理论界习惯将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作为刑法的渊源或者广义刑法的内容对待,但可以肯定地说,由于非刑事法律规范实质上缺少规范的制裁要素,因而实质上不是刑法的渊源。参见肖中华:《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③参见周光权著:《法定刑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①参见陈甦:《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10日。
    ②有学者指出,虽然在刑法理论界习惯将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作为刑法的渊源或者广义刑法的内容对待,但可以肯定地说,由于非刑事法律规范实质上缺少规范的制裁要素,因而实质上不是刑法的渊源。参见肖中华:《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③参见周光权著:《法定刑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①参见刘宪权著:《证券期货犯罪理论与实务》,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5-106页。
    ②参见李建华:《略论经济法立法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2期。
    ③参见郝守才:《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比较与优化》,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
    
    ①参见陈甦:《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10日。
    ②参见黄太云著:《刑法修正案及刑法立法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①参见刘宪权著:《证券期货犯罪理论与实务》,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9页。
    ①孔祥俊著:《法律方法论(第二卷)——法律解释的理念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40页。
    ①参见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3-74页。
    ②【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8-329页。
    ③Aharon Barak, A Judge on Judging: the Rule of a Supreme Court in a Democracy, Harvard Law Review Vol.116: 16 2002.
    ①【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9-340页。
    ②如范忠信的《刑法典应力求垂范久远——论修订后的刑法的局限与缺陷》,载《法学》1997年第10期;黄祥青的《滞后与超越:新刑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与对策》,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
    ③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按此标准对体系解释的体系进行分类,外在体系是指法律的编排体例,内在体系则是指法律秩序的内在构造、原则及价值判断。参见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225页。
    ④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将整个法律秩序视为一个层次分明的价值判断的内部体系、一个受到各方面约束的法律价值标准的层级秩序。位于该层级顶点的是宪法基本判断,它们首先通过基本权利被确立下来。在与其他宪法规定发生冲突的时候,它们处于优先地位。因此,即使是宪法也形成了层次分明的内部价值秩序。参见【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1页。
    ①参见孔祥俊著:《法律方法论(第二卷)——法律解释的理念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46页。
    ②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
    ③【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8页。
    ④【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8页。
    ①转引自【美】艾德华.H.列维著:《法律推理引论》,庄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②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谓体系解释所推导出的一些具体规则,只能说是不完全归纳,运用体系解释的过程包括运用这些规则但不仅仅限于这些规则。
    ③参见梁根林:《刑法适用解释规则论》,载《法学》2003年第12期。
    ④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7页。
    ①参见梁根林:《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解释论》,载梁根林主编:《刑法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页。
    ②参见孔祥俊著:《法律方法论(第二卷——法律解释的理念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42页。
    ①参见【德】亚图·考夫曼著:《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89页。
    ②【法】亨利·莱维·布津尔著:《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0页。
    ①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4页。
    ②参见张明楷:《注重体系解释,实现刑法正义》,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
    ③参见奥古斯丁在《论基督教义》中所述,转引自【意】艾科等著:《诠释与过度诠释》,王宇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8页。
    ①参见张明楷:《注重体系解释,实现刑法正义》,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
    ②参见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③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④吴予:《法与正义的关联——一个西方文化基因演进的考察》,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①参见【德】H·科殷著:《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页。
    ②参见张明楷:《注重体系解释,实现刑法正义》,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
    ①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①参见张明楷:《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3页。
    ②参见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9页。
    ③【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3页以下。
    ④【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申政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9页。
    ⑤【德】亚图·考夫曼著:《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63页。
    ⑥参见张明楷:《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①参见黄寒:《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中的空白罪状——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4期。
    ②参见冯健鹏:《极度的精密在法律中应受非难》,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5月8日。
    ③【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9页。
    ①【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
    
    ①【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②转引自沈宗灵著:《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4页。
    ③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46页。
    ①参见梁根林:《刑法适用解释规则论》,载《法学》2003年第12期。
    ②李宗锷、潘慧仪主编:《英汉法律大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6页。
    ①参见王政勋著:《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207页。
    ②参见孔祥俊著:《法律方法论(第二卷)——法律解释的理念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0-1003页。
    ①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27页。不过,大多数学者均认为,我国死刑执行方法不仅限于法条所列举的两种,还可以包括其他方法,只不过必须作出一定限制,一般认为,其他的死刑执行方法只能是比枪决、注射更加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18页。
    ②参见孔祥俊:《例示规定与列举规定》,载《工商行政管理》1997年第23期。
    ③参见高铭暄、梁剑:《金融凭证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2003年第12期。
    ①需要说明的是,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第2项规定:“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该款项中的犯罪对象与刑法第194条第2款完全相同,对此应作同一解释。
    ②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32页。
    ③刘华:《票据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④强力主编:《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5-256页。
    ⑤参见高铭暄、梁剑:《金融凭证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2003年第12期。
    ⑥刘杰:《金融凭证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4期。
    ①参见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2页;又可参见李邦友、王德育:《贷款诈骗罪若干问题探讨》,载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1页。
    ②陈兴良:《合法贷款后采取欺诈手段拒不还贷行为之定性研究——从吴晓丽案切入》,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③参见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30页。
    ①参见《吴晓丽贷款诈骗案——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和贷款纠纷》,载《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4集。
    ①胡敏、曹坚:《论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的合理认定》,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①参见肖中华:《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①参见胡敏、曹坚:《论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的合理认定》,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②参见李永君:《罪群简论——对犯罪集合化的初步探讨》,载《人民检察》1996年第6期。
    ①陈兴良主编:《刑法各罪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
    ②参见刘艳红著:《罪名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9页。
    ③参见王汉斌副委员长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的报告。
    ①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②参见欧阳雄:《罪名、罪种的合理数量及其立法反思》,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①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7页。
    ①梁根林:《刑法适用解释规则论》,载《法学》2003年第12期。
    ②参见顾晓宁:《简析票据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1期。
    ①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②陈兴良等著:《法条竞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页。
    ①林纪东:《法学通论》,中国台湾远东图书出版公司1953年版,转引自张明楷《保险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探究》,载《法学》2001年第1期。
    ②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659页、第664页;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00页、第906页;等等。
    ①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1、蔡墩铭著:《中国刑法精义》,台北汉林出版社1999年版。
    2、陈兴良著:《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4、陈兴良著:《法条竞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陈忠林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陈忠林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冯亚东著:《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11、高鸿钧等著:《法治: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顾准著:《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3、韩忠谟著:《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4、黄河著:《行政刑法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15、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近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6、黄祥青著:《刑法适用疑难破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7、孔祥俊著:《法律方法论——法律解释的理念与方法》(第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18、黎宏著:《日本刑法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19、李国如著:《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的刑法解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0、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1、梁根林著:《刑事法网:扩张与限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2、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3、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4、林东茂著:《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
    25、林立著:《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6、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
    27、林山田著:《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28、林山田著:《刑法通论》(上册),台北2000年增订版。
    29、刘树德著:《罪状解构——刑事法解释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0、刘宪权等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1、刘宪权著:《证券期货犯罪理论与实务》,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32、刘艳红著:《罪名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33、刘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34、刘志远著:《二重性视角下的刑法规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35、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6、沈宗灵著:《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37、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8、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9、孙潮著:《立法技术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0、孙国祥、魏昌东著:《经济刑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1、王瑞君著:《罪刑法定:理念、规范与方法》,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2、王世洲著:《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3、王文华著:《加拿大与中国经济诈欺犯罪比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44、王勇著:《定罪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45、王玉成著:《社会变迁中之罪刑法定原则》,台湾大伟书局1998年版。
    46、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7、王政勋著:《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8、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9、徐武生著:《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0、颜厥安著:《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1、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2、杨兴培著:《犯罪构成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53、杨兴培著:《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概论》,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54、余振华著:《刑法深思·深思刑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
    55、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56、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7、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8、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9、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0、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1、张天虹著:《经济犯罪新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2、张小虎著:《刑法的基本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3、周光权著:《法定刑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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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德】H·科殷著:《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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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9、【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0、【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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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德】亚图·考夫曼著:《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4、【德】亚图·考夫曼著:《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
    75、【法】亨利·莱维·布津尔著:《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76、【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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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79、【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0、【美】本杰明·卡多佐著:《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81、【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82、【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3、【美】理查德·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84、【美】列维著:《法律推理引论》,庄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5、【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申政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6、【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7、【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8、【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89、【日】野村稔著:《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90、【日】芝原邦尔著:《经济刑法》,金光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91、【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2、【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93、【英】西塞尔·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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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宝树主编:《经济犯罪与防治对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陈金钊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陈兴良主编:《刑法各罪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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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陈泽宪主编:《经济刑法新论》,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11、党建军主编:《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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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9、高铭暄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20、顾肖荣主编:《经济刑法》(第一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1、何勤华主编:《西方刑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2、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
    23、李宗锷、潘慧仪主编:《英汉法律大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4、梁根林主编:《刑法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5、梁治平主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6、刘杰主编:《经济刑法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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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郭宏超:《银广夏总会计师当庭翻案》,载《经济观察报》20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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