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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基本理论问题及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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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什么是法律援助?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从法律援助主体这一角度来说,法律援助概念有主体多元说和主体单一说两种;从法律援助的范围这一角度来说,对法律援助所下的定义有诉讼说和诉讼非诉讼说;从法律援叻的责任这一角度来说,可分为绝对国家责任说、相对国家责任说、国家和社会责任结合说;从法律援助的对象这一角度来说,有单一说和复合说。笔者赞同多元说,诉讼非诉讼说,国家和社会共同责任说,复合说。笔者认为: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和社会共担责任的前提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诉讼非诉讼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之所以这样定义,是因为其一,它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其二,它与国际法律援助发展的趋势基本吻合。
     国外法律援助以英、美等发达国家最为典型,法律援助的产生,至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法律援助的发源地在英国,法律援助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它既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政治利益的需要,更是受援人的需求。中国法律援助正式创建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产生有它深刻的经济、法治、律师建设等多方面的背景。
     国外法律援助的发展历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创阶段,这一阶段的法律援助被定位为一种慈善行为,第二阶段为转型阶段,这一阶段完成了法律援助以慈善行为向国家责任的转变,第三阶段为全面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法律援助立法得到了建立和健全,法律援助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资金供给制度得到了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不断健全,出现了专门的法律援助学科,法律援助不但在国内得到充分发展,而且愈来愈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中国法律援助的发展历史可分为孕育期和创立期。孕育期是指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到1994年之前这段时期,在这一时期,法律援助的一些基本内容
    在法律、规章中已经有所体现,但作为制度化的法律援助并没有出现。
    从1994年开始,中国法律援助进入创立时期,在这时期法律援助的实
    践活动得到不断拓展,在法律援助的实践中出现了有代表性的北京、
    .广州、武汉、上海浦东、郑州等五种法律援助模式,同时法律援助的
    理论研究得到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些研究法律援助的专家、学者,出
    版了一些法律援助方面的著作资料。这一时期规定法律援助基本内容
    的法律法规制度也逐步出台。制定《法律援助法》也已纳入了议事日
    程。
     法律援助经过近50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比较完整和健全的法
    律救济制度,但不足之处仍然存在,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
    法律援助发展不平衡,不但国家之间不平衡,而且一国内不同地域发
    展也不平衡。其二,法律援助资金供给与法律援助需求的矛盾较为突
    出。其一三,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鱼待提高。现各个国家都在积极采取
    措施寻找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法律援助的发展需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这些基本条件包括经济
    条件,法治条件,组织条件等。法律援助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
    了一些发展趋势,其主要的发展趋势体现在:第一,国家在法律援助
    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第二,法律援助趋于制度化、法律化。第三,法
    律援助的范围不断拓宽。第四,解决法律援助的资金机制进一步完善。
    第五,法律援助主体扩大。第六,法律援助国际化。
     法律援助的法学理论基拙有两个。第一,平等。平等思想源远流
    长,尤其在反封建的过程中,一大批思想家提出了“平等”的理论,
    使“平等”思想得到长足发展,并最终体现于法律制度之中,“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已成为现代法制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制原则,为实现和
    保障“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国通过立法规定了会民的基木权利,
    但对于塞木权利的承认,有可能只是提供了行使这些权刊的一种形式
    机会,而非实际机会,因为基本权利的实现要受到权利享有者经济条
    
    件、知识结构的限制,法律援助消除了这一限制,确保实质的平等。
    第二,正义。正义可以划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法律援助是建立
    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基拙上的。从法的正义的内容来看,正义可分为实
    体的正义和程序的正义,法律援助是建立在弥补程序正义缺陷的基础
    上的。
     法律援助有三个基本特征。法律援助的对象为经济困难者和特殊
    案件的当事人,其受援对象具有特殊性。时受援者来说他们得到的服
    务是无偿的,法律援助具有无偿性。提供法律援助的行为内容具有特
    定性。
     对法律援助性质的界定,理论界有四种学说,第一,慈善行为说,
    认为法律援助是一种慈善行为。第二,社会保障制度说,认为法律援
    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第三,国家责任说,认为法律援助是国家的
    责任。第四,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法律救济说。笔者赞同第四种观点,
    认为法律援助是一种以政肩为主导,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一种法律救
    济行为,这样定性有利于法律援助的健全和稳步发展,体现了对弱势
    群体权浑」的保护,是对社会不平等的一次调整。
     建立法律援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三项。其一,保护“贫弱”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
What is legal aid? This is a basic theoretical question, and there are various answers to it. From different aspect it can be defined differently. From the point of the subject, legal aid can be defined as multi-subject and mono-subject ones; from the point of the range, it can be defined as litigation and non-litigation ones; from the point of the responsibility, it can be defined as legal aids of absolute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relative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a combination of national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point of the object, it can be defined as multi-object and mono-object ones. I agreed some of the above views. In my opinion, it should be defined as follow ing, legal aid is a legal relief system, in which lawyers, notaries and basic-level law workers give the party concerned who has a special case or has financial difficulties help in lawsuits or non-suit cases with lower costs or no costs. This definition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and it is in harmony w
    ith the tendency of international legal aid development.
    Legal aid is typical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he US and Britain. It can date up to five hundred years ago. Legal aid began in Britain, which has its social and historical sources. It was the resul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odity economy and is needed by the capitalist class in opposing the feudalism. Of source, it wa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eople who received the aid. There were three periods of development of the foreign legal aid. The first period is the beginning period, during which legal aid was regarded as a beneficial action then. The second period was a transformation period, during
    
    
    which it transformed from beneficial actions to national responsibilities. The third period was an overall development period, in which the legislation of legal aid was set up and perfected and the range of legal aid was expanded, the financial system was built up, the organizations of legal aid were gradually perfected, a branch of learning on legal aid came up and legal aid was not only developed fully within the country but also thought highly of all over the world.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aid in China experienced breeding period and starting period. Breeding period was from the liberation of China in 1949 to 1994, during which some items as to legal aid have been reflected in the laws and provisions, but there was no systematical legal aid. From 1994, the starting period began with many practical actions. In the period many legal aid models emerged in some big cities such as Beijing, Guangdong, Wuhan, Shanghai and Zhengzhoii, meanwhile theoretical research was developed rapidly, with some scholars and experts working on legal aid standing out and some books on legal aid published. The legislation of Law of Legal Aid was on the schedule of the agenda.
    Legal aid, with 500 years development, has become a comparatively complete, perfect relief system in justice.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laws existed. First,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aid is out of balance not only between different countries but also between different areas in one country. Second,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demand and the support of legal aid are protruding. Third, the services are to be promoted. All the countries are taking measures to search for new rev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During the development, legal aid has developed some developing tendencies, which are as following: First, the country has more and
    
    more effects on legal aid; Second, legal aid is to be systemized; Third, the range of services continues to expand; Fourth, the financial system is further promoted; Fifth, the range of subjects is enlarged; Six, it is internationalized.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aid in China experienced breeding period and starting period. Breeding period was from the liberation of China in 1949 to 1994, during which some items as to legal aid have been reflected in the laws and provisions, but there was no systematical legal aid. From 1994, the starting period began with ma
引文
(1)、《司法部为法律援助定义》,《中国律师》,1997.8第6页。
    (2)、[英]、伊丽莎白·A·马丁,牛津法律词典[Z],蒋一平等译,上海翻译公司,1991。
    (3)、章武生著,《中国律师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41页。
    (4)、蒋耀祖,《中美司法制度比较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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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美]、马丁·梅耶著,胡显耀译,《法律公正的理念与贫困问题》,《美国律师》第二部分第八章,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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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社,1999年版。第5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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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美]、威廉·里斯·小史密斯,《法律援助在美国:未来方向》,《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宫晓冰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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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援助理论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75)、[加]、戴维·克里勒,《法律援助的跨法域研究》,宫晓冰主编,《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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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79)、[加]、戴维·克里勒,《法律援助的跨法域研究》,宫晓冰主编,《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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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张耕主编,《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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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87)、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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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美]、罗伯特L·施潘根勃格,《美国为贫困被告人辩护的制度和合同项目模式的发展》,宫晓冰主编,《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4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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