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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制度的伦理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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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制度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其背后都蕴含着伦理的因子。刑事证据制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主要价值功能是确认和限定刑事证据、调整和约束刑事证据行为。与其它法律制度一样,刑事证据制度必须要得到伦理上的辩护和支持,才能正当发挥作用并获得“善”的结果,彰显其道德生命力。
     从整体上看,刑事证据制度的伦理基础无外乎“正义”二字。这是通过对刑事证据制度历史渊源的考察和功能内涵的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在人类历史上,先后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三种历史类型的刑事证据制度。这三种类型刑事证据制度背后的伦理支撑分别是神之正义、人之正义、法官正义,由此可以从经验上得知刑事证据制度与正义有着天然的联系。从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内涵出发,通过理性的分析,依然可以得出“刑事证据制度应当以正义为首要价值取向”的结论。对于刑事证据制度而言,正义有着极为重要的道德意义,是一项具有优先性地位的伦理价值。但是,由于正义价值多元化和功利成本及其它伦理价值对正义的限制,刑事证据制度正义又是一种有限正义。如果以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为理论原点和分析标准,那么刑事证据制度只有在实现“证明法律事实、维护人的尊严、限制行为失范”这三条正义之要求的前提下,才具有合理正当性,才能体现制度自身的“善”。
     随着司法文明的不断发展,刑事证据制度基本原则发生了由证明性到可采性的位移。现代刑事证据制度无不是以可采性原则为基础构建。所谓可采性是指刑事证据被法律容许作为定案根据的性质。可采性原则改变了刑事证据制度过去以发现案件真实为唯一“善”的局面,在全面追求正义价值的同时,还兼顾关怀其它道德价值。刑事证据制度可采性原则既体现了实质正义的要求,能够确立证明结论道德上的确定性;又包含着形式正义的要求,能够确保证据行为的正当性。刑事证据制度可采性原则对于刑事证据制度行为主体的道德要求各有侧重。对于刑事证据提供者而言,应当坚守正当程序的道德责任;对于刑事证据抗辩者而言,其拥有任意自白的道德权利;对于刑事证据采信者而言,必须保持中立,此乃应有道德尺度。
     刑事证据制度是一个制度体系安排,其由若干具体证据规则叠加构建、有机组合而成。由于历史或现实的原因,我国现行刑事证据制度,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的规范、沉默权、亲属容隐、职业免证特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具体规则上存在缺失或缺陷。然而,这些规则无不包含着合伦理的诉求。只有在彻底厘清这些刑事证据规则道德价值的前提下,才能为建立健全刑事证据制度规范奠定坚实的伦理基础,进而实现合目的性的制度完善或改良,从而推进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现代化。
     利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在当前刑事司法领域中充分展示了实践合理性,同时,其还有一种满足社会防卫功能的道德合理性。但是利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可能对个人隐私权利构成潜在的巨大威胁。因此,要满足“恪守国家道德责任”和“合理尊重公民隐私”两个方面道德要求,尤其是要克服“重国家大德轻个人小义”的道德偏差,规范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行为,切实保护公民隐私,使技术侦查获取证据可能引发的伦理争议最小化。
     沉默权无疑具有“确保公民免受国家不正当侵害”的价值。沉默权的道德意义主要立足于维护人性尊严。但是,在我国以集体本位为坐标系的道德观念中,沉默权似乎难以得到道德认同。我们应当在借鉴西方个人本位价值观念为确立沉默权进行道德合理性辩护的同时,坚持集体本位的道德原则对沉默权限制进行正当性解释。
     亲属容隐规则在中西方的伦理渊源不尽相同。古代中国亲属容隐规则是以“人”为主,偏重于维护家庭伦常关系,是以一种道德义务的范式出现;西方容隐规则是以“我”为主,偏重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以一种道德权利的形式存在。但是,不论在古代中国或是西方,亲属容隐的道德内涵均是呵护人伦亲情、维护人性之善。在现代社会,沉默权是一项有边界的权利。其道德边界在于:不能为“爱亲”而将“爱人”贬值、在重大是非问题上应当大义灭亲、不能将“亲属得相容隐”与“亲亲得相首匿”相等同。我国在坚守道德边界的基础上,要考虑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水准,按照“中人”的道德标准,对亲属容隐的立法重构。
     职业免证特权意图保护的道德关系是社会必不可少的专家系统信任关系。这些特殊信任关系有着非同寻常的道德价值,不论是从功利论,还是从义务论的视角进行分析,都能得出同样的结论。由于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对专家系统的信任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因此,在建立职业免证规制这一问题上,切不可草率行事,而是应当从伦理环境培育和立法技术研究两个方面入手,在刑事证据制度体系中为其预留空间。
     依据正当程序,区分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本身具有道德实践意义。非法证据从“危害个人法律信仰”和“损害国家司法尊严”这两个方面展示了其“恶”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道德价值则在于通过惩罚性制度安排,维护个人和社会本应具有的良知。尽管我国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从伦理学的角度为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鼓与呼。
The legal system contains the ethical factors, no matter what form it present. The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s, of which the main value is to confirming and qualifying the criminal evidence and adjusting and restricting on actions of criminal evidence. In order to play their rightful role in the legal system and displaying their moral vitality, as the same as others legal systems, it must be defended and supported in ethics.
     Overall, the ethical basis of the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is nothing less than the word "justice", which is the conclusion by examining the origins of criminal evidence and analysis of its functional content. There are three types of systems in the history of human as fellow:Evidence System of God Shows, System of Legal Evidence and 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e support of these three types of the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in the ethics are the justice of God, the people of justice, and the judge justice, from which we can find the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and justice are related in original. From the function-connotation of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it can be obtained through rational analysis: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should be based on justice for the main value as the orientation. Justice has a very important moral significance in terms of the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however, due to the limitations of the value of diversity and utilitarian justice costs and other ethical values of justice so that the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of justice is a limited justice. If use the Rawls'"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as the original theory and analysis standards. Only when we make sure that the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is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justice value, and using it to prove the legal facts and to maintain the human dignity and to restrict the misconduct, so that it has the rational legitimacy.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justice of civilizati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was changed from the proof to the admissibility. Modern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is built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admissibility. The so-called admissibility is a character that the criminal evidence is permitted by law as the final decision. The situation has changed by principles of admissibility,of which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to detect cases of true as the only "good" value in process for pursuing of justice, but also taking the care of other moral values into account. The principle of the admissibility of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not only embodies the substance of the requirements of justice, which can be established to prove the conclusions of moral certainty, but also it contains the form of the requirements of justice, which can ensure the legitimacy of the evidence acts. The principle of admissibility of the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has focused on the moral requirements of the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actors. For criminal evidence provided, it shall adhere to due process of mor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defense of criminal evidence it has any confession of moral rights; for criminal evidence admissible, must remain neutral, which is due the moral dimension.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is a system of arrangement, which is superimposed by a number of specific rules of evidence to building the organic combination. Chinese current system of criminal evidence is missing and lacking on specific rules, specifically in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in the use of technology to obtain evidence, silence, relatives hidden, and occupational Immunity from excluding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as for the historical or practical reasons. The article on the morality of the criminal rules of evidence were analyzed from the ethical dimensions of interpretation of how to deconstruct and design of specific criminal rules of evidences.I hop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pplied ethics to advocating for improving China's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The rationality of practice was fully demonstrated by using of technical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to obtain evidence to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field, at the same time, there is a meeting of moral rationality of social defense capabilities. But the use of technical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to obtain evidence of personal privacy rights may constitute a potential threa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meet the "abide by the national moral responsibility" and "reasonable to respect citizens' privacy point of view of two levels of moral demands, in particular, to overcome the heavy national moral light personal righteousness "moral deviation, the specification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to obtain evidence of acts of moral purpose, to protect citizens' privacy.
     Undoubtedly, the right to silence has a value which is able to ensure the citizens escaped from unfair against. The moral significance of the right to silence is based on the maintenance of human dignity. However, in our collective standard coordinate system of moral values, the right to silence it seems difficult to get the moral identity. We should learn from the Western individual-based values and moral justification defense to establish the right to silence at the same time, adhere to the collective-based moral principles to explain the legitimacy of the right to silence restrictions.
     Relative's implicit ethical origin of the rule in the West is not the same. The ancient Chinese relatives implicit rules is "the main emphasis on maintaining family to family relations, is the emergence of the paradigm of a moral obligation; Western Concealment rules are" the main emphasis on the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is a moral right to exist. However, both in ancient China or the West, relative's implicit moral connotation is the care of the family of human relations and safeguards the good of humanity. In modern society, the right to silence is a right to the border. Its moral boundary is:not "pro-love""love" devaluation, the severing of major non-issue should not be "relative get and Hide" and "kiss relative to the first anonymous" equal with. China adhere to ethical boundaries on the basis of the moral sentiments and moral standards of the vast majority of peopl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thical standards of the "human", and the Legislation of the relatives hidden.
     The career of Immunity intended to protect the moral relationship is the social relationship of trust essential to the expert system. These special relationship of trust with extraordinary moral values, whether from a utilitarian theory, or from a deontological perspective can draw the same conclusion. China's social credit system, especially the lack of a solid social foundation trust in the expert system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occupational exempted from regulation on this issue, must not act in haste, but should be from an ethical environment to cultivate and legislative two-pronged approach to reserve space in the system of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 due process,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legal evidence and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it has a moral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from these two aspects of "crimes against personal law of faith" and "harm the national respect for the law to show the nature of evil ". The moral values of the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rule is that the arrangements to maintain the conscience of 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 that should have a punitive system. While our country has cleared that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rules, but there are still inadequacie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advocating for the Improvement of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rul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
引文
①[美]道格拉斯·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
    ②[英]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0页。
    ③[英]马凌诺斯基:《文化论》,费孝通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④[英]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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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
    ③[美]佛洛伊德·菲尼:《非法自白应否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英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简要历史》,郭志媛译,《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
    ④James Bradley Thayer:A Preliminary Treatise on Evidence at the Common Law, Boston, Little, Brown&Co.1898.264
    ①胡承槐:《制度伦理基本问题研究导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②[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7页。
    ③[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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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英]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33页。
    ① Jeremy Bentham, Rationale of Judicial Evidence, Specially Applied to English Practice, Five Volumes. Published by Hunt and Clarke, London,1827.593
    ②同上,第53页。
    ③[英]杰里米·边沁:《论一般法律》,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85页。
    ④吴丹红、黄士元:《传闻证据规则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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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美]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③ James Bradley Thayer.A Preliminary Treatise on Evidence at the Common Law, Boston, Little, Brown & Co.189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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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9页。
    ②[德]托马斯·魏特根:《刑事诉讼致力于事实真相么——一个德国人的视角》,何家弘译,载《证据学论坛》,中国检察出社,2005年版,第522页。
    ③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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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龙宗智:《欺骗与刑事司法行为的道德界限》,《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④杨通进:《人权与中国伦理学的使命——“人权与伦理学论坛”侧记》,《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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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③陈一云:《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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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论衡.是应篇
    ①周礼.秋官.司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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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1页。
    ④[法]让·雅克·卢梭:《社约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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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 Frank Webster. The Theories of Society, Foundations of Modern Sociological Theory,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 Inc 1961, p1129.
    ⑦礼记.孔子闲居
    ①《老子》第六十八章
    ②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54页。
    ③同上,第666-667页。
    ④潘志瀛、阎惠英:《在自由与规制之间——两大法系自由心证主义比较研究》,《河北法学》,2007年第2期。
    ⑤H.J.裴顿:《康德的经验形而上学:<纯粹理性批判>上半部注释》,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65年版,第54页。
    ①陈一云:《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页。
    ②[台]刁荣华:《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汉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5页。
    ③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7页。
    ④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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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英]乔纳森·科恩:《证明的自由》,何家弘译,《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
    ①刘春梅:《自由心证制度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中心》,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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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Franklin Le Van, Baumer.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Yale University Press,1986.367
    ③[英]乔纳森·科恩:《证明的自由》,何家弘译,《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
    ④姚定一:《论西方哲学古典理性主义的历史流变》,《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4期。
    ⑤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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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刘金友:《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③[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2~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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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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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孟子.尽心上
    ⑤传习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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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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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①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②jeremy bentham, "supply without burthern, "in jeremy bentham's economic writings, ed.w.stark, london,1952,334。
    ③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37页。
    ④[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页。
    ⑤李非:《富与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0页。
    ⑥[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作者致中文版序言
    ①[美]L·劳丹:《进步及其问题》,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118页
    ②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9页。
    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54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7~101页。
    ①[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58页。
    ②万俊人:《论正义之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哲学研究》,2009年第2期。
    ③严存生:《法治社会与实质正义》,《山东法学》,1999年第2期。
    ④Richard Kraut.Aristotle,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43
    ①[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42页。
    ②杨伟清:《正义的优先性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02期。
    ③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页。
    ①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
    ③同上,第232~233页。
    ①[美]罗伯特·K·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等译,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09页。
    ②[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43页。
    ③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④Jeremy Bentham,Critical Assessents,Bhikhu Parekh(ed.),Routledg,1993,10
    ①[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杨东柱、尹建军、王哲译,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
    ②卞建林:《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1页。
    ③[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④[奥]凯尔逊:《什么是正义》,《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献》,1961年第8期。
    ⑤C·Perelman, Justice, Law and Argument, 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0,1
    ⑥[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9~540页。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
    ②同上,第292页。
    ③同上。
    ①同上,第81页。
    ②[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听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③陈子龙:《法律事实永远小于事实上的事实》,《人民法院报》,2001-05-18
    ④[匈]贝拉·弗格拉希:《逻辑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352页。
    ⑤胡锡庆:《诉讼法学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页。
    ⑥徐静村:《刑事诉讼法》(上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页。
    ①[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听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
    ②[美]斯坦、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7~98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4页。
    ①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②Douglas Rae,Equlitie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65-71.
    ③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①[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②[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0~121页。
    ③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① Jerry L.Mashaw, Due Process in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by 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12
    ②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③ Jerry L.Mashaw, Administrative Due Process:the Quest for a Dignitary Theory, in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rew, Vol.61,1981,46
    ④同上,第78页。
    ①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
    ③朱丹:《程序正义与人的存在》,黑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④ E.Pincoffs,Due Process, Fraternity, and a Kantian Injunction, in due Process, Pennock and Chapman(eds.),2008,172-181
    ⑤[法]孟德斯坞:《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8页。
    ⑥[俄]克鲁泡特金:《互助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2页。
    ①[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337页。
    ②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①[英]K·S·肯尼、J·W·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84页。
    ②陈瑞华:《中国刑事证据规则之初步研究》,载《证据学论坛》(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③汤维建:《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和讨论——以证据的客观性为中心》,《政法论坛》,2000年06期。
    ①陈瑞华:《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
    ②[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③张建伟:《从积极到消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④John-H-Langbein.the Origins of Adversary Criminal Tria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247
    ⑤汪建成、孙远:《刑事证据立法方向的转向》,《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①栗明:《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运用》,《东华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②[美]米尔伊安·R·达玛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③汪建成:《孙远刑事证据立法方向的转变(上)》,《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④郭志媛:《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
    ①郭志媛:《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
    ②吴宏耀:《诉讼证明论纲》,《刑事法杂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③[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1页。
    ④中国大百科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984年版,第80页。
    ⑤[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
    ⑥中国大百科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0页。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
    ②同上,第86页。
    ③吴宏耀:《诉讼证明论纲》,载《刑事法杂志》(第十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④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08页。
    ⑤[德]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56页。
    ⑥金岳霖:《知识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4页。
    ① William Twining.Rethinking Evidence.Exploratory Essays,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86,71-73
    ② William Twining.Evidence and Legal Theory.The Modern Law Review,1984,47
    ③易延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④ Barbara J1 Shapiro.Beyond Reasonable Doubt And Probable Cause.Historical Perspective On The Anglo2American Law Of Evidenc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1,11-41
    ⑤熊秋红:《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思考—以刑事证明中的可能性与确定性为视角》,《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⑥[美]巴巴拉·J·夏皮罗:《对英美‘排除合理怀疑’主义之历史透视》,熊秋红译,《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⑦[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页。
    ①[英]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92页。
    ②赵承寿:《裁判事实的概念和几个相关的认识论问题》,《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③[美]摩根:《证据法之基本问题》,世界书局,1982年版,第57页。
    ④[台]刁荣华:《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汉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309页。
    ⑤吴宏耀:《诉讼证明论纲》,载《刑事法杂志第(十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⑥宋世杰:《证据学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①孙笑侠:《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版,第10期。
    ② R-Dworkin.A Matter of PrineiPle. by oxford:Clarendon Press,1985,50
    ③[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72页。
    ④ J-Bentham.The Principle of Judicial Procedure. J.Bowring, in 2works of J.Bentham 1,6
    ⑤[英]汤因比、[日]池田大作:《展望21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50~252页。
    ⑥雷经升:《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论纲》,安徽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①[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②史立梅:《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③“结果本位”的程序正义价值论与“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并不相同。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是以结果的正确性来评价程序的,凡是能够产生正确结果的程序被视为好的程序,至于程序本身是否公正对于程序工具主义而言是无足轻重的;“结果本位”程序价值论则以结果的正当性来评价程序,强调程序正义必须保证结果正当性,并以此作为判别程序好坏的标准。
    ① E.Allan Lind, Tom R.Tyler.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Procedural Justice. New York and London.:Plenum Press, chapter 2
    ②同上,第39页。
    ③樊崇义:《正当法律程序文献资料选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页。
    ①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页。
    ②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08页。
    ③ David Wasserman, The Procedural Social Heuristics and Neutral Values, Procedural Justice, p39-43.
    ④刘佳:《程序正义中的道德法则》,《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①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08页。
    ②李连科:《价值哲学引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92~93页。
    ③[德]R·奥托:《论神圣》,成穷、周邦宪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①[奥]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9页。
    ②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7~239页。
    ③林钰雄:《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义务》,《法令月刊》,2009年第10期。
    ④[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等:《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①[英]詹妮·麦克埃文:《现代证据法与对抗式程序》,蔡巍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6~257页。
    ②樊崇义:《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7页。
    ①樊崇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使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页。
    ②[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③吴宏耀:《侦查讯问制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5期。
    ④[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3页。
    ①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页。
    ②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3页。
    ③[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
    ④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
    ⑤樊崇义:《沉默权与我国的刑事政策》,《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⑥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上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⑦宋英辉:《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和如实供述义务》,《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①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②段厚省:《民事诉讼认证制度研究》,《证据学论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③[美]约翰·杜威:《确定性的寻求》,傅统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
    ④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⑤汪海燕:《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①巫宇甦:《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70页。
    ②曹刚:《论法官的角色伦理》,《伦理学研究》,2004年第5期。
    ③常怡、肖瑶:《论法官中立——以民事诉讼为视角》,《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8年第5期。
    ④David M.Paciocco, Lee Stuesser.The Law of Evidence. Irwin Law,1996,4
    ⑤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⑥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6页。
    ⑦[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67页。
    ⑧李昌道:《司法公正与法律职业化》,《中国法学》,2003年第9期。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第26页。
    ②John Jackson, Sean Doran Judge Without Jury:DiplockTrials in the Adversary
    System.Clarendon Press,1995,120
    ③[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5页。
    ④王淑荣、丛培莲:《诉讼中的法官职业伦理范畴》,《理论学刊》,2006年第3期。
    ⑤曹刚:《论法官的角色伦理》,《伦理学研究》,2004年第05期。
    ⑥[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8页。
    ①韦振团:《论技术侦查刑事立法的必要性》,《侦查》,2001年第2期。
    ②张振藩、岳茂华:《犯罪侦查谋略》,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332页。
    ③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171页。
    ④杨开湘:《公民隐私权在侦查行为中的界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① Marx G·T.Undercover:Police Surveillance in Ameri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88,34
    ② Henry Mares.Balaneing publie Interest and a Fair Trial in police Infomler privilege:A Critical Australian PersPeetiv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videnee and Proof.2002,77
    ③Marx G.T., Undercover: Police Surveillance in Ameri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88.47
    ④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⑤[法]马克安·塞尔:《从社会防卫运动角度看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新发展》,王立宪译,《中外法学》,1989年第2期。
    ①[法]马克·安塞尔:《新刑法理论》,卢建平译,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138页。
    ②[法]马克·安塞尔:《新社会防卫论》,[日]吉川经夫译,一粒社,1986年版,第78页。
    ③卢建平:《社会防卫思想》,载《刑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9页。
    ④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⑤[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98页。
    ①陈光中:《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5页。
    ②[日]河上和雄:《刑事诉讼的课题及其展开》,立花书房,1983年版,第123页。
    ③S.D.Warren, L.D.Brandeis.The Right to Privacy.Harvard Law Review,1890,5
    ④吕耀怀:《隐私的伦理辩护:西方的视角与中国伦理学可能的选择》,《哲学动态》,2007年第1期。
    ①POST. Rereading Warren and Brande is:Privacy, Pr—opeay, and Appropriation. Case Western Reserve Law Review,1991,41
    ②吕耀怀:《隐私的伦理辩护:西方的视角与中国伦理学可能的选择》,《哲学动态》,2007年第1期。
    ③ Bernd Carsten Stah,1 Responsibility for Information Assurance and Privacy:A Problem of Individual Ethics Journal of Organizational and End User Computing, Vo.l 16, Iss.2004,3。转引吕耀怀:《隐私的伦理辩护:西方的视角与中国伦理学可能的选择》,《哲学动态》,2007年第1期。
    ④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3期。
    ⑤王屏:《技术侦查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公安研究》,2005年第6期。
    ⑥杨开湘:《公民隐私权在侦查行为中的界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⑦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①汪太资、艾明:《法治的理念与方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4页。
    ③艾明:《历史语境下的秘密侦查及其现代启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④何家弘:《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法学杂志》,2004年第2期。
    ①[德]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4页。
    ③[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④马滔:《诱惑侦查之合法性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5期。
    ⑤龙宗智:《欺骗与刑事司法行为的道德界限》,《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⑥杨志刚:《诱惑侦查研究》,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①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②[台]林东茂:《刑法综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
    ③唐磊、张斌:《侦查制度改革的法律文化思考》,《政法学刊》,2001年第4期。
    ④杨开湘:《刑事诉讼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⑤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① NEGLEY. Philosophical Views on the Value of Privacy.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1966,31
    ②吕耀怀:《隐私权保护的道德理由》,《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5期。
    ③[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1页。
    ② GAVISON.Privacy and the Limits of Law. Yale Law Journal,1980,89
    ⑤杨开湘:《公民隐私权在侦查行为中的界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第6期。
    ⑥甘超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大监听”判决》,《法制日报》,2004-6-17。
    ①李学军:《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页。
    ②[英]西比尔·夏普:《秘密监视和使用耳目》,载麦高伟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
    ③GERSTEIN. Privacy and Self—incrimination. Ethics,1970,80
    ④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①万毅:《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探究》,《公安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②王莉君:《权力与权利的思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第33页。
    ③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④徐行言:《中西文化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
    ①刘德良:《隐私与隐私权问题研究》,《社会科学》,2003年第8期。
    ②王传道:《诱惑侦查、秘密侦查与侦查谋略》,载《侦查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①陆福兴:《沉默权的伦理价值冲突》,《天府新论》,2003年第3期
    ②目前法学理论界对沉默权概念的解释颇多。稍稍总结一下,就有六、七种之多。例如,“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人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对司法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且不因此而推定为有罪的权利”、“沉默权,即拒绝陈述权”、“沉默权即拒绝供述的权利”、“被告人的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受到审判、检察和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拒绝予以回答的权利”、“刑事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人、被告人享有不自证其罪,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是与反对自我归罪证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沉默权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可参见刘根菊《在我国确定沉默权原则几个问题之研讨(上)》,《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③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2页。
    ④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98页
    ⑤朱孝清:《论沉默权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1期,第98页。
    ⑥易延友:《透过历史看沉默》,《南方周末》,1999年8月13日。
    ①甄贞:《程序的力量——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随想》,法律出众社,2002年,第289页。
    ②易延友:《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③娄占爽:《论沉默权》,《法制与社会》,2007第10期,第18页。
    ④易延友:《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
    ⑤Chris-topher Osakwe:《The Bill of Rights for the Criminal Defendant in American Law》,《in Human Rights in Criminal Procedure》, by Martinus Nihoff Publishers.1982,128
    ⑤刘根菊:《在我国确定沉默权原则几个问题之研讨(上)》,《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⑦何家弘:《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①周传惠:《试析英、美沉默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从沉默权制度价值选择的偏向性说起》,《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3期。
    ②陆福兴:《沉默权的伦理价值冲突》,《天府新论》,2003年第3期。
    ③德沃金:《认真对待人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190页。
    ④甘绍平:《作为一项权利的人的尊严》,《哲学研究》,2008年第6期。
    ⑤[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521页。
    ⑥[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版,第144页。
    ⑦刘革:《论人性尊严的伦理价值及其宪法意义》,《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4期。
    ①[台]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35页。
    ②[台]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8页。
    ③ Vgl.Robert Spaemann:《Gezeugt, nicht gemacht, in:Christian Geyer(Hrsg.)》,《Biopolitik》, Frankfurt am Main 2001,46
    ④[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6页。
    ⑤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在前言中就提到:“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中也明确指出:“对于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⑥[台]陈清秀:《宪法上人性尊严》,《现代国家与宪法》,月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
    ⑦易延友:《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①刘革:《论人性尊严的伦理价值及其宪法意义》,《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4期,第16页。
    ②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页。
    ③王敏远:《沉默是一种权利》,《人民论坛》,2000年第10期。
    ①庞卓恒:《人的发展与历史的发展》,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
    ②王祥云:《民族文化的群体本位与西方文化的个体张扬》,《开封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③任秀芹、张仁福:《群体本位和个体本位——中西文化价值观比较》,《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④倪愫襄:《伦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137页。
    ⑤罗国杰:《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版,第158页。
    ⑥公丕祥:《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356页。
    ⑦吕耀怀:《隐私的伦理辩护:西方的视角与中国伦理学可能的选择》,《哲学动态》,2007年第1期。
    ⑧强昌文:《契约伦理中西境遇与权利差异》,《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11期。
    ①[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1页。
    ①林柏旬、周雪惠:《法的本质新探》,《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②Baumann-Peter, "Menschenwuerde und das Beduerfn isnach Respekt", in RalfStoecker(Hrsg.), Menschenwuerde, Annaeherung an einen Begriff, Wien.2003,30
    ③甘绍平:《作为一项权利的人的尊严》,《哲学研究》,2008年第6期。
    ①同上。
    ②吕耀怀:《隐私的伦理辩护:西方的视角与中国伦理学可能的选择》,《哲学动态》,2007年第1期。
    ③杨通进:《人权与中国伦理学的使命——“人权与伦理学论坛”侧记》,《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第6期。
    ④[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页。
    ①高兆明:《社会失范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144页。
    ②郑丽珍:《论沉默权及其限制的伦理基础》,《哲学动态》,2010年第6期。
    ③[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版,第255页。
    ①郭齐勇:《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相隐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
    ②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页。
    ①[美]撒穆尔·伊诺克·斯通普夫、詹姆斯·菲泽:《西方哲学史》(第七版),丁三东、张传友、邓晓芒等译,邓晓芒校,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52~54页。
    ②管子·禁藏
    ③商君书·算地.
    ④韩非子·心度
    ⑤韩非子·奸劫弑君
    ⑥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⑦王蓬常:《中国历代思想家传记汇诠》,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6页。
    ⑧慎子·君臣
    ⑨韩非子·诡使
    ①老子.五十七章
    ②同上。
    ③老子.三十七章
    ④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362页。
    ⑤老子.十八章
    ⑥老子.二十八章
    ⑦郑杭生、胡翼鹏:《道法自然,静默无为:社会运行的另类思路-春秋战国时期道家的社会思想》,《河北学刊》,2008年第3期。
    ⑧论语.述而
    ①郭卫华:《儒家人情主义的道德哲学解读》,《理论月刊》,2007年第12期。
    ②论语.子路
    ③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
    ①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87页。
    ②同上。
    ③杨豹:《理性、中道与幸福—探讨亚里士多德的道德选择理论》,《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②同上,第95页。
    ③同上,第163页。
    ④同上,第95页。
    ⑤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51页。
    ⑥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版,第3页。
    ①周相:《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45页。
    ②郭齐勇:《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616页。
    ③张岱年:《中国文化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3页。
    ④范忠信:《“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外刑法的暗合》,《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⑤郭齐勇:《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26页。
    ①张国钧:《亲属容隐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2期。
    ②方旭东:《他人的痛——对万物一体之仁说的沉思》,《学术月刊》,2005年第2期。
    ③张国钧:《亲属容隐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2期。
    ①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②[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页。
    ③[台]蔡墩铭:《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391页。
    ④[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76页。
    ⑤[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⑥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0页。
    ⑦[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9页。
    ⑧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版,第3页。
    ⑨柴荣:《论中西容隐制度及其当下中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江汉论坛》,2009年第5期。
    ①梁玉霞:《传承与移植的失却》,《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
    ②李继刚:《亲属容隐制度的伦理意蕴解读》,《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4期。
    ③刘清平:《再论孔孟儒学与腐败问题——兼与郭齐勇先生商榷》,《学术界》,2004年第2期。
    ④杨晓萍:《论“亲亲得相首匿”的现代法律价值》,《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3期。
    ⑤姜虹:《“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之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年第3期。
    ①论语·学而
    ②[美]保罗·蒂里希:《蒂里希选集》(上卷),高师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91年。
    ③孟子·尽心上
    ④[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①刘清平:《试论儒家伦理轻视公德的负面效应》,载《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相隐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②大小戴《礼记》
    ③梁启超:《新民说.论公德》,载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中国文联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216页。
    ④三礼注
    ⑤劝学
    ①韩诗外传(卷四)
    ②赵蕤.长短经.定名
    ③旧唐书(卷九十四)
    ④颜师古注《汉书》
    ⑤林桂榛:《关于“亲亲相隐”问题的若干辨正》,《哲学动态》,2008年第04期。
    ⑥杨立新:《法理情理关系辩》,http://www.yanglx.com/dispnews.asp?id=246
    ⑦[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0页。
    ⑧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①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0页。
    ②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载法学前沿》(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64页。
    ③蔡昱、龚刚:《“亲亲不能相隐”的经济学分析—兼论“亲亲相隐”于民间法的归隐》,《南开经济研究》,2008年第2期。
    ④高绍先:《法史探微》,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8页。
    ①邓天江、徐学:《近观“亲亲得相首匿”》,《中国律师》,2005年第6期。
    ②张国均:《亲属容隐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2期。
    ①[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6页。
    ②吴丹红:《透视证人拒证权的价值理念》,《律师世界》,2001年第9期。
    ③柏正惠、钟磊:《刑事诉讼中证人免证特权制度》,《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④在部分国家,还通过立法规定了的新闻记者、公证人员等其他种类的职业免证特权。鉴于这些特权不具有普遍性,并且其职业秘密相对于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言,似乎不属于更重大的社会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其包含的伦理价值与几种主要的职业免证特权别无二致。故本文不再一一分析。
    ⑤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①刘强:《美国刑事执法的理伦与实践》,法津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② Upjohn Co.v.United States,449U.S.1981.383
    ③何家弘:《外国证据法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页。
    ④[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⑤[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何家弘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5页。
    ⑥ Hazard.A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on the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Calif.L.Rev,1978.1061
    ⑦ Ronald J.Allen, Richard B.Kuhns, Eleanor Swift.EVIDENCE:Text, Cases, and Problems(2nd ed.),1997.1045-1046
    ⑧ William Shaw, Evidence in Criminal Cases, Butterworth & Co.Lid.1954,224
    ①[法]色何勒·皮埃尔·拉格特、[英]帕特里克:《西欧国家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78页。
    ②John W. Strong.McCormick on Evidence(5th ed.).1999.344
    ③[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何家弘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5页。
    ④毕玉谦:《证据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
    ⑤刘强:《美国刑事执法的理伦与实践》,法津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①[日]松冈义正:《民事证据论》,张知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②[美]约翰·W·斯特龙:《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
    ③胡锡庆:《诉讼证据学通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④[加]杨诚、单民:《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⑤刘晓丹:《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24页。
    ⑥任继愈:《宗教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6页。
    ①Plulf.Rothstin.Evidence:Cases Materials and Problems.Co.NewYork,1986.489
    ②蔡辉、李薇薇,《英美保密特权原则之比较与启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③卞建林:《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7页。
    ④金炳华:《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2~673页。
    ⑤[美]汤姆·R·泰勒、罗德里科·M.克瑞雷:《组织中的信任》,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2页。
    ①张康之:《行政伦理学的观念与视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2页。
    ②[美]埃里克·尤斯拉纳:《信任的道德基础》,张敦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0页。
    ③[美]尼克拉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翟铁鹏、李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3页。
    ④李萍:《从诚实到信任:社会伦理的新视角》,《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⑤[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
    ⑥同上
    ⑦[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5页。
    ①[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两卷本)》,洪佩郁、蔺菁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98页。
    ②[美]尼克拉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翟铁鹏、李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3页。
    ③至于认证方式,可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标准。在过去师傅带徒弟的作坊式教育模式下,师傅认为徒弟达到一定水平,让其出师,即完成了认证过程,这是一种典型的私人认证方式;在现代制式教育培养体系下,认证方式更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一名学习法律或医学的人意欲成为一名律师或医生,就必须通过相应的执业资格测试,这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认证方式。
    ④张志鹏:《信仰与信任》,《中国民族报》,2009年11月24日。
    ⑤[德]马克斯·韦伯:《中国的宗教》,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
    ①[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页。
    ②[美]佛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③王青原:《信任与服从:公共道德的结构性要求》,《道德与文明》,2005年第4期。
    ①吕耀怀:《隐私权保护的道德理由》,《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5期。
    ②沈达明:《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③陈良斌:《信任生成与信任危机的再认识——基于演进维度下信任系统的剖析》,《黑河学刊》,2006年第3期。
    ①[美]弗兰克纳:《善的求索》,辽宁出版社,1987年版,第73页。
    ②魏英敏:《功利论、道义论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东南学术》,2002年第1期。
    ③[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④贺麟:《文化与人生》,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10页。
    ①沈德咏:《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81~983页。
    ①[美]乔恩·R·晔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
    ②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③刘荣军:《论证人的证言拒绝权》,《法学》,1999年第5期。
    ④[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
    ⑤房保国:《证人作证豁免权探析》,《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
    ①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326页。
    ②[美]弗兰克纳:《善的求索》,辽宁出版社,1987年版,第31页。
    ③任丑:《目的论还是义务论——伦理学的困境与出路》,《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8年第4期。
    ④康健:《职业伦理与职业精神》,《光明日报》,2000年06月06日。
    ⑤[美]瑞恰德·霍夫斯塔特:《社会达尔文主义与美国思维》,Vintage Books,1944年版,第112页。
    ⑥晋玲:《我国职业道德研究简况》,《青年研究》,1983年第06期。
    ①David Luban.Lawyers and Justice:An Ethical Stud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8,11
    ②郑金火:《忠诚与正义: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法治研究》,2008年第8期。
    ③[日]村冈启一:《辩护人的作用及律师的伦理》,《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2期。
    ④彭勃:《日本律师与律师伦理道德》,《中国律师》,2000年第1期。
    ①徐美君:《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道德解读》,《中国律师》,2003年第12期。
    ②郑保华:《康德文集》,改革出版社,1997年版,第97页。
    ③[台]王甲乙:《民事诉讼法新论》,广益印书局,1983年版,第88页。
    ④张旭昌:《律师保密义务的道德困境》,《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8期。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①杨同卫、王云岭:《诚信:从道义、功利走向责任与权利》,《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年第1期。
    ②郑红娥、张艳敏:《论系统信任:关于中国信任问题的思考》,《江淮论坛》,2008年第1期。
    ③[法]福柯:《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9~230页。
    ①刘广三:《刑事证据法学》,中国人大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②柴发邦:《诉讼法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05页。
    ③[美]埃德曼·M·摩根:《证据法之基本问题》,李学灯译,台湾“教育部”,1982年版,第243页。
    ④在法学理论中,对于法律程序的解释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因此程序包含了时间、顺序、方式和关系等内在要素。那么,证据的取得方式也应属于程序的范畴。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证据的取得过程存在瑕疵。如证人没有在证言或文件上签字,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这类证据属于瑕疵证据。但是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第一,这些证据在取证时没有侵犯被取证人的权利,而非法证据的特点是取证方式侵犯了被告人的权利;第二,这些证据可以通过重新依法取证得到补救,相比之下,非法证据通常不可以通过重新取证进行补救。”因此本文所指非法证据不包括瑕疵证据。详见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中国确立问题研究》,《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3期。
    ①[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②刘佳:《程序正义中的道德法则》,《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年第03期。
    ③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最后因为洛杉矶市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分的理由向陪审团证明,指控辛普森犯罪的证据不合法。法庭最终做出无罪判决,辛普森当庭无罪释放。但是,在美国,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是分开的。因此,在刑事审判中,因为证据被污染,程序不合法,涉嫌杀妻的辛普森胜诉了。在民事诉讼中,辛普森却败诉了。因为在民事判决中,对于辛普森是否杀人的证明要求不需要象刑事诉讼那么严格,法官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所以要赔偿其妻子家人。根据当时的民意调查情况,几乎所有的受调查者都认为辛普森杀了人,但是大部分民众都能接受辛普森“无罪”的刑事判决。
    ④[宋]黎靖德:《朱子语类》(卷二六),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51页。
    ①吴忠民:《关于程序公正的几个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第4期。
    ②[美]特德·杰斯特:《我们与犯罪作斗争一直失败》,《国外法学》,1983第3期。
    ③俞作志、宁谦:《浅论中国古代对法律的误读对现代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影响》,《法治与社会》,2010年第8期。
    ④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3968页。
    ①谢志青、雷结斌:《法律信仰之自我证成及其限度》,《法治与社会》,2009年第1期。
    ②[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③同上,第18页。
    ④据记载,苏格拉底最后被雅典法庭以不信神和腐蚀雅典青年思想之罪名判处死刑。尽管他曾获得逃亡雅典的机会,但苏格拉底仍选择饮下毒汁而死,因为他认为逃亡只会进一步破坏雅典法律的权威。
    ⑤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治现代化》,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⑥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⑦刘亚宁、黄悦波:《再论法律信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3期。
    ⑧邢国忠:《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及其内蕴》,《唯实》,2009年第10期。
    ⑨邢国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视野中的法律信仰》,《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0页。
    ②[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③何家弘:《司法公正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④李祖军:《论程序公正》,《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⑤张建伟:《刑事司法:多元价值与制度配置》,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50页。
    ⑥章礼明:《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①[美]罗伯特·奇诺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罪》,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③韩非子
    ④[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5页。
    ①许章润:《“司法权威”:一种最低限度的现实主义进路》,《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卷),2005年第8期。
    ②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页。
    ③石元康:《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范转移》,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3页。
    ④[德]克劳斯·F·勒尔:《程序正义:导论与纲要》,陈林林译,《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1页。
    ①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1~62页。
    ②李富源:《论刑事诉讼目的实现的利益冲突与选择》,《法学》,1997年第7期。
    ③张桂勇:《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6期。
    ④[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册),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
    ⑤陈家琪:《话语的真相》,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①各国对非法证据的态度,可以总结为三类:第一类是仍以客观真实为理念,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诉讼价值观上倾向于前者,但是主张必须对违法取得的证据可采取某种形式上补救;第二类是以个人本位主义为基础,从保护人权出发,完全否定非法证据的可采性;第三类是折衷的观点。人证如违反任意性法则就不具有证据效力,应当禁止无任意性的人证;对于非法收集的物证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收集证据程序的性质和作用来加以判断。详见崔敏著:《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24页。
    ②刑事司法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of Crime and Justice), Free Press,1983,715
    ③邓思清:《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④廖满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法治与社会》,2009年第6期。
    ⑤陈光中、张小玲:《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
    ⑥[英]彼得·约翰:《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页。
    ①吕少英:《惩罚正当性理论分析——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惩罚观的分歧与融合》,《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
    ②Herbert·L·Packer. The Limits of the Criminal Sanction, 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9
    ③[古希腊]恶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5-96页。
    ④[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4-165页。
    ⑤[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罪》,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①Herbert·L·Packer. The Limits of the Criminal Sanction, 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9
    ②[台]林山田:《刑罚学》,台北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版,第63页。
    ③[法]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沈杰、朱谐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3页。
    ④[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68页。
    ⑤ Durkheim.The Elementary Forms of the Religious Life. Trans.by J.W. Swain. N.Y:Free Press. 1965.492
    ⑤[法]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沈杰、朱谐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3页。
    ①[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08页。
    ②[法]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沈杰、朱谐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
    ③同上,第129页。
    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
    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
    ③[法]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沈杰、朱谐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3页。
    ④[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183页。
    ①“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形象化概括。“毒树之果”一词中的“毒树”指的是采取非法方式收集到的刑事证据,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则为毒树的“果实”。此即毒树之果规则的直接含义。“毒树之果”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参见江晓阳,“毒树之果”绝不能吃(中国青年报2000年05月10日)
    ②杨宇冠:《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312页。
    ④夏勇:《酷刑与功利主义——个伦理学的分析》,《公法》(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⑤[澳]J.J·C·斯马特、B.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牟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
    ⑥段强、赵绍鸿、林娅:《哲学新境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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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③肖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页。
    ④[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19页。
    ①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②[美]约翰·威格莫尔:《普通法的庭审证据》,人民法院出版社,1983年版,第218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28~229页。
    ④李建华:《法律伦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
    ①[美]罗斯科·庞德:《法律、道德与正义》,[台]张文伯译,台北监狱印刷厂,1959年版,第154页。
    ②[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1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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