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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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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认为,我国应将“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统称为“违法建筑”,具有必要性,符合客观事实。对违法建筑概念进行类型化分析,关涉违法建筑之处理,具有重大意义。违法建筑是建造行为违反公法之物,亦属民法上之物,是不动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价值性。在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构建时,不能为了遏制违法建筑而否认其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法律地位。否则,对物权法中所有权得丧变更规则及添附规则是一种伤害,势必损及民法之形式理性,危及合法建筑之保护。具体而言,由于某一幢建筑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只有由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定方能知晓。因此,应当肯认一体赋予建造行为能够原始取得所有权的规则,而不去追问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否则会伤及对合法建筑之保护。国家在遏制违法建筑时,不能为了遏制而遏制,而应在尊重既有违法建筑资源价值的前提下作甄别处理。在违法建筑认定及处理中,要注重对公权进行限制,尊重违法建筑不动产所有权之客体地位,对私权给予应有保护。应加强建筑管制及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新建违法建筑从严治理,利用征税的方法对违法建筑进行遏制,引入刑罚对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打击,对违法建筑应进行登记并允许移转。
     第一章,对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进行了语源考察及辨析。对建筑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对中外历史上就建筑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对“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的概念进行了语源探析,对我国政府文件和法律性文件及主要大城市对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提出应将“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统称为“违法建筑”。
     第二章,对违法建筑的定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批判现有的九种定义,认为违法建筑的定义应从我国的建筑管制立法、行政管理及司法实践中去分析提炼。只有基于我国建筑管制实践及理论现状,所作出的定义才能与建筑管制之实践相吻合,方能反过来指导实践,进一步认清违法建筑的本质。如果仅从学理上对违法建筑的定义进行研究,一是所作的定义不能很好地反映并指导实践。二是人为地制造了建筑管制法学界与建筑管理实务界的理论鸿沟。笔者在对我国建筑管制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之后,认为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发给许可证(或批准书),或虽经许可,但不按许可条件建造的建筑物。该定义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简洁性,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符合我国建筑管制实际。笔者进而对违法建筑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将违法建筑按20个标准进行了类型化,并就违法建筑类型化对违法建筑处理的启示进行了探讨。
     第三章,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公私法定位分析及公私权互动研究,并对由此而就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构建得到的启示进行了探讨。对国家实行建筑管制涉及的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建筑许可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在对一些国家或地区关于违法建筑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之后,发现有如下特点:一是每个国家或地区承担处理违法建筑职责的部门不尽一致。二是将工程分为小型工程和大中型工程,对小型工程相对放宽管理。三是承认程序违建之存在,允许依法按规定补办手续使程序违建变成合法建筑。四是强调违建人自行拆除或承担费用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代履行)。五是将对建筑工程的管制细化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及责任追究。六是一般都利用刑罚对违法建筑行为进行遏制。七是有的国家或地区对违法建筑依法征税,补办手续准正成合法建筑时征税高于合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建造行为违反公法之物,是民法上之物,是不动产。违法建筑具有双重属性,即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价值性。文章对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对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制度构建之启示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要加强公私法的联合规制,对建造违法建筑的阶层应进行利益分析及原因分析,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私法之互动及其对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制度构建的启示进行了分析。提出应注重公法之间、公法和私法之间以及私法之间的衔接与协力,完善责任体系,注重执法公平。对公权与私权的理论及其划分进行了探讨。认为公权与私权关系理论对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制度构建的启示就是,在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中,要知悉私权、尊重私权,知悉公权、限制公权,明确公权部门职责,确保公权之权源合法有据,使公权依法行使。最后,就诺齐克最小国家理论对违法建筑预防和处理的启示进行了探讨。
     第四章,着重对违法建筑能否成为不动产所有权客体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对建筑物财产权的重要意义,土地的属性,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之相关问题以及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属关系进行了分析。探讨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以及建筑物所有权受到的限制。笔者进而认为,在论及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时,要对违法建筑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对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的问题进行论证。唯有如此,方能探知其权利归属,确定其责任主体,同时赋予主体一定的对抗公权力恣意性之权利。要处理违法建筑,其前提当然是厘清违法建筑上存在什么权利、违建人违反了什么规定,不管、不问违法建筑上的权利状况,不顾该违法建筑是否属程序违建,是否能准正,对违法建筑不于甄别,一律拆除的作法肯定不妥。由此可见,在处理违法建筑时,务必先认清违建人到底在违法建筑上存在什么权利。换言之,违法建筑到底能不能成为所有权客体?这当然成为研究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时必须要搞清楚的重大前置性问题。至于违法建筑之认定及处理,反过来成为依法行政之相对简单的问题。为此,笔者研究了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与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构建的关系,对一些国家及地区对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对我国现行法律就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权利客体的规定及态度进行了分析。对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的几种理论观点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提出应当肯认违法建筑不动产所有权客体地位的几种理论及理由,建议利用“应有权利”的理论,“活法”的理论,“习惯法上物权”的理论来证成不动产所有权说。笔者列举了应当肯认违法建筑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八条理由,分别是:第一、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并没有否认违法建筑能够成为所有权之客体。第二,赋予违建人违法建筑所有权,利于规范公权之行使及最大限度保护民事权利。第三、坚持因建造之事实行为能取得所有权之规则,赋予违建人违法建筑所有权,这是出于对民法形式理性之尊重。第四,否定违法建筑成为所有权之客体,与添附规则相背。第五,否认违法建筑能成为所有权之客体,不遵守建造能产生所有权的规则,则“按逐步完工状态买卖待建不动产制度”将无法建立。第六,肯认违法建筑不动产所有权客体地位与物权法定原则不冲突。第七,将合法建筑和违法建筑一体作为不动产所有权之客体,事关建筑物交易市场规则的统一建立与完善。第八,赋予违建人对违法建筑之所有权,对和谐社会建设及社会稳定有利。其实,肯认违法建筑不动产所有权之客体地位问题,最终将归结为立法时的利弊判断问题。最后就看法律怎么作出规定而已,法律规定是什么,它就是什么。本章的最后,笔者认为对权利取得规则与权利限制规则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一体赋予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应当有正确之认识,赋予违建人对违法建筑享有所有权不等于鼓励违法建筑,赋予违建人对违法建筑享有所有权与民法之让与所有权应予补偿的原则不相违背。
     第五章,对完善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提出了五点建议。文章认为,应加强建筑管制以及对违法建筑行为的查处力度,允许违法建筑登记并移转,对违法建筑征收相关税费,引入刑罚对违法建筑行为进行遏制。
This paper holds that it is necessary and consistent with objective facts tocollectively refer illegal constructions and unapproved constructions as illegalconstructions. The typological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isinvolved with the principle of treatment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and is of greatsignificance. Illegal constructions are the result of violation of public laws, theobject in the civil law and the real estate with certain social harmness and value.In the construction of treatment system for illegal constructions, we cannot denythe legal status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as real estate ownership object to curbillegal constructions, otherwise, such denial would harm acquisition, alterationand extermination rule and apposition rule of the ownership in property in thecivil law, damage the form rationality of the civil law and endanger theprotection of legal constructions. While curbing illegal constructions, thegovernment cannot curb for the sake of curbbing, but should treat such projectsseparately on the basis of respecting the value of the existing illegal constructions. In the recognition and treatment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we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restrict public rights and respect the objectstatus of real estate ownership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and grant the deservedprotection to private rights. We should strengthe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over constructions regulations, strictly control the newly constructed illegalconstructions, curb illegal constructions by the way of taxation and introduce thepenalties to combat illegal constructions, allow illegal constructions to beregistered and transferred.
     Chapter One discusses the definition of constructions, briefly reviews thepractices of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n the constructions in China and foreigncountries, makes etymological analysis on the concepts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and unapproved constructions, combs the provisions of government files,regulative documents in law and the major cities on illegal constructions andunapproved constructions after China liberation and proposes that illegalconstructions and unapproved constructions should be collectively referred asillegal constructions.
     Chapter Two deeply researches the definition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Bycriticizing the existing nine definitions, the author holds that the definitionshould be analyzed and refined on the basis of constructions regulationprovisions,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s and judicial practices in China.Only ifthe definition is theoretical description of the constructions regulation practicesin China, it would be identical to the practices of constructions regulation. Onlyby this way can the definition conversely guide the practices and can the essence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be further recognized. If we only research the definitions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from the theory, such definitions cannot well reflect andguide the practices and artificially produce the theoretical great gulf fixedbetween the law circle of constructions regulation and the practice circle ofconstructions management. By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system forconstructions regulation in China, the author indicates that illegal constructionsrefer to the constructions without planning permit, land use permit orconstructions permit of constructions while with license granted (or approval) orpermitted but not constructed on the basis of permissive conditions. This definition has a high degree of generality, simplicity and good maneuverability,is consistent with the practices of constructions regulation in China and is thereal summary of the practices thereof. The author further makes categorizedanalysis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on the basis of twenty standards and makes adiscussion on the enlightenment of the categorization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onthe treatment thereof.
     Chapter Three analyzes the postion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on public lawand private law and discusses the enlightenment thereof on the construction ofillegal construction processing system and analyze the necessity of land useapproval, planning permit and constructions permit involved in constructionscontrol of the country.After combing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some countriesor regions on illegal constructions,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first, thedepartments in charge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in every country or region are notalways the same; second, constructions are divided into small constructions andlarge and medium constructions, with relatively loose management on theformer; third, constructions in violation of the procedures are recognized, which can be changed into legal constructions by making up the formalities inaccordance with law; fourth, it is emphasized that illegal constructors should beobliged to pull down illegal constructions of their own or on their expenses; fifth,the control over constructions is detailed as the management and responsibilityinvestigation on the relevant persons; sixth, the penalties are adopted to curbillegal constructions; seventh, some countries or regions collect the taxes onillegal construc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law with more tax collected on legalconstructions which are changed from constructions in violation of proceduresby making up the formalities than originally legal constructions.
     The paper holds that illegal constructions are the result of violation ofpublic laws, the object in the civil law and the real estate with certain socialharmness and value. By researching civil society theory and its enlightenment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the author proposes that weshould strengthen the coordinative regulation between public laws and privatelaws, analyze the classes who construct illegal constructions from theperspective of benefits and reasons 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civilian organizations an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 of base masses. By analyzing thedivision between public laws and private laws,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ose twoand their enlightenment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theauthor proposes tha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combination andcoordination between public laws, between public laws and private laws andbetween private laws, improve liability system 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fairnessin law enforcement and discuss the theories of public rights and private rightsand the division between them.The author holds that the enlightenment of thetheories of public rights and private rights on the constructions of prevention andtreatment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is that in th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illegal constructions, we should be well aware of private rights and respectprivate rights, be well aware of public rights and restrict public rights, explicitthe functions of the departments with public rights,make sure the power sourceis legal,exercise public powers legally.and Finally,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enlightenment of the minimal state of Nozick on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illegal constructions.
     Chapter Four researches the issue whether illegal constructions can be realestate ownership object.The first part analyzes the significance of property rightsof constructions, the attribute of land, the ownership of land,the issues releventwith construction land use rights,land use rights,ownership relations betweenland and constructions and basic theories of ownership and the restriction of theownership of constructions;the second part focuses on the research on the issuewhether illegal constructions can be real estate ownership object. The authorholds that when it comes to the treatment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we shouldanalyze the legal status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and demonstrate whether illegalconstructions can be right object.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ascertain their rightownership, determine their subject of liability and entitle certain rights to thesubject to withstand the arbitrariness of public rights. The treatment of illegalconstruction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differentiation of the rights and provisionsviolated in illegal constructions and it is improper to neglect the right status ofillegal constructions, to ignore whether illegal constructions fall intoconstructions in violation of procedures and if it is the case, whether such projects can be corrected and to pull down illegal constructions withoutdifferentiation. It can be seen that in the treatment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wemust recognize what rights illegal constructors have on illegal constructions,that is to say, whether illegal constructions can be right object and if it is thecase, what rights’ object such projects can be, which certainly becomes theimportant precedent issue to be cleared in the research on the treatment of illegalconstructions; the recognition and treatment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converselybecomes relatively simple in the adminis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law. To thisend, the author research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whether illegal constructionscan be right object and the constructions of the treatment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combs the provisions of some countries and regions on whether illegalconstructions can be ownership object, analyzes the provisions and attitudes ofthe exiting laws in China on whether illegal constructions can be right object,deeply analyzes several theoretical points on whether illegal constructions canbe ownership object and finally proposes that we should recognize severaltheories and reasons of the status of the real estate ownership object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and suggest using the theory of vested rights, the theory of livinglaw and the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in common law to demonstrate the realestate ownership. The author enumerates the nine reasons for the recognition ofillegal constructions as the real estate ownership object: first, the General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 Property law in China do not deny illegalconstructions can be the ownership object; second, the ownership of illegalconstructions entitled to illegal constructors is conducive to the implementationof public laws and the maximum protection of civil rights; third, the upholdingof the principle of the acquisition of ownership by the fact of construction andthe entitlement of the ownership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to illegal constructorsare to respect the form rationality of the civil law; fourth, the denial of illegalconstructions as ownership object is contrary to apposition rule; fifth, the denial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as ownership object and the nonobservance of theprinciple that the constructions is to produce the ownership enable the systemfor buying and selling real estate to be constructed according to gradualcompletion not to be established; sixth, the recognition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as ownership object is not in conflict with numerus clauses of property rights;seventh, the recognition of legal constructions and illegal constructions asownership object is related to unified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rules for trading market of constructions; eighth, the entitlement of theownership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to illegal constructors is conducive to thebuilding of harmonious society and social steadiness; Actually, the recognitionof the object status of real estate ownership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is a judgmenton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in legislation. In brief, the issue whether illegalconstructions can be ownership object depends on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Finally the author holds that we should have the correct cognition about the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ules of rights acquisition and rights restrictions and the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gnizance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and endow themownership.Endowing ownership to the illegal constructions is not equal toencourage illegal constructions and does not run counter to the princinpal offorcing to transfer ownership should compensate in civil law.
     Chapter Five proposes five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processing system of illegal constructions. The author holds that we should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ver the constructions, allow illegal constructions tobe transferred and registered, collect the relevant taxes on illegal constructionsand introduce the penalties to curb illegal constructions.
引文
5杨解君:“物权法不应被笼统地视为私法”,《法学》,2007年第7期,第43页。
    7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
    8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9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3页。
    10温丰文:《土地法》,台北:1994年版,第30页。
    1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12[日]我妻荣著,有泉享补订:《我妻荣民法讲义Ⅱ——新订物权法》,罗丽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13[日]我妻荣著,有泉享补订:《我妻荣民法讲义Ⅱ——新订物权法》,罗丽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92页。
    14沈玉麟:《外国城市建设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42页。
    15[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9页。
    16[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0页。
    17沈玉麟:《外国城市建设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16页。
    18沈玉麟:《外国城市建设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29页。
    19陈丽君、曾尔恕:《外国法律制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153页。
    20陈丽君、曾尔恕:《外国法律制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7页。
    21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全国市长培训中心编著:《城市规划读本》,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120页。
    22沈玉麟:《外国城市建设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124页。
    23董鉴泓:《中国城市建设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24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考试委员会编:《城市规划原理》,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5页。
    25董鉴泓:《中国城市建设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59页。
    26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8页。
    27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6页。
    28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2页。
    29董鉴泓:《中国城市建设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251页。
    30董鉴泓:《中国城市建设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205-210页。
    31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第33-34页。
    32卓泽渊:《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7页。
    33卓泽渊:《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页。
    34见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
    35见1990年《城市规划法》。
    36见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
    37见1990年《城市规划法》。
    38见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9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17页。
    40见台湾《建筑法》第86条,《俄罗斯民法典》第222条。
    41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律》第22条。
    42见《城市规划法》第40条。
    44[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9页。
    45[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34页。
    46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页。
    47最后一句为笔者所加。
    48王才亮、陈秋兰:《违法建筑处理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49庄剑峰:《上海市违法建筑整治策略研究——以上海市闵行区为例》,华东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第4页。
    50陈敬涛:《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分析》,重庆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第2页。
    51张开泽:“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学术探索》,2004年第11期,第52页。
    52陈文松:“毁损违章建筑引起索赔案件的处理原则”,《人民司法》,1998年第3期,第40页。
    55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3页。
    56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57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9页。
    58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3页。
    59参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2010〕98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7〕15号)。
    60建设用地、宅基地、临时用地审批通过之后,申领人将获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批准书》、《临时用地批准书》。
    61腾晓春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版,第201页。
    67腾晓春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版,第201—203页。
    71吴晓:“论类型化方法对宪法学研究的意义”,《政法学刊》,2006年第1期,第40-41页。
    72董彪:《城市更新中限制私权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7年版。
    7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03年版。
    74John Chipman Gray:The Nature and Sources of the Law, The Macmilian Company,2ed,1931.p.3.
    79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
    80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3页。
    81李建良:“合法的违章建筑?—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月旦法学杂志》,1995年第5期,第61页。
    87参见《香港建筑物条例》第2条。
    90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72页。
    91杨延超:“违法建筑物之私法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第126页。陈敬涛:《违法建筑上的民事权利分析》,重庆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92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101年版,第156页。
    9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
    94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1999年)第1条。
    95参见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开展“三项清理”工作情况的通报》(黔纪〔2011〕19号),第3页。
    96张开泽:“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载《学术探索》,2004年第11期,第52页。
    97张开泽:“论待确权建筑及其法律属性”,载《求索》,2006年第6期,第117页。
    98张开泽:“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载《学术探索》,2004年第11期,第49页。
    105石佑启:《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页。
    106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45页。
    108[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109陈新民:《公法学札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
    110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7页。
    11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6页。
    112[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60页。
    113[美]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49页。
    114[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比如,把人变为机器人而使其拘束于生产流水线上那样的间接的生存侵害,亦即文化性贫困。
    115[美]斯蒂芬·芒泽:《财产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0页。
    116[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二版),施天涛、梅慎实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8页。
    117[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二版),施天涛、梅慎实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
    118李进之等著:《美国财产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1页。
    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2010(总第30期)》,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社,2010年版,第406页。
    121[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新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82页。
    122[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新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4页。
    123[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新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37页。
    124[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新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8页。
    125[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二版),施天涛、梅慎实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
    126[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二版),施天涛、梅慎实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页。
    127李进之等著:《美国财产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128李进之等著:《美国财产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209页。
    129李进之等著:《美国财产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页。
    131[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新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5页。
    132关涛:《我国不动产法律问题专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133[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新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8页。
    134[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新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135[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新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8页。
    136[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新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3页。
    137[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新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7页。
    138[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新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84页。
    140陈春英:“新加坡管控违法建筑的七大举措”,载《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57-58页。
    141陈春英:“新加坡管控违法建筑的七大举措”,载《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57-58页。
    142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147页。
    143见黄锦堂等人:《台北市违章建筑处理法制之研究》期末报告(2001年),第34页。
    144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页。
    145林明锵:“建筑管理法制基本问题之研究——中德比较法制研究”,载《台大法学论坛》,第30卷第2期。
    146见黄锦堂等人:《台北市违章建筑处理法制之研究》期末报告(2001年),第32-37页。
    148[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51-463页。
    155谢哲胜:“违章建筑的事实上处分权”,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1期,第246页。
    156转引自庄剑峰;《上海市违法建筑整治策略研究——以上海市闵行区为例》,华东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第34-35页。
    157徐涤宇译注:《最新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55页。
    158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8—66页。
    159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页。
    160徐国栋:《民法总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82页。
    161陆淳:“违章建筑的分割和占有”,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25日。
    162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2页。
    163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
    164我国《物权法》确定的几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确立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准用益权。
    165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页。
    166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167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168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页。
    169[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
    170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17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3页。
    17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5-67页。
    17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174台湾“最高法院”1959年台上字第1812号判例。
    175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
    176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177范文兵:《上海里弄的保护与更新》,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178杨晓洁:《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的功能研究—以徐汇区某路段为分析对象》,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硕士论文,第23页。
    179比如,2007年底,上海市嘉定区全区共有总人口119.03万人,其中户籍人口53.79万人,外来人口65.23万人,从2000以来的7年中外来人口增加两倍多。见刘勤:《违法搭建的治理:政策与法律空间的有限性》,复旦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第23页。
    180林清城:“出租违法建筑的房屋出租人是否有权获得租金”,载《楼市》,2007年第23期,第93页。
    181参见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开展“三项清理”工作情况的通报》(黔纪〔2011〕19号),第2—3页。
    183刘武元:“违法建筑在私法上的地位”,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第104页。
    184杨延超:《违法建筑物之私法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第11页。
    186苏国华:《中国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第51页。
    190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191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192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54-59页。
    19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74页。
    194[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2页。
    195[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7-88页。
    196刘剑文、杨汉平:《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页。
    197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第75页。
    198李开国;《民法与市民社会》,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博士研究生课程讲义。
    199马长山:《论市民社会的兴起与中国法治》,2009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讲座。
    200金自宁:《公法/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187页。
    201马长山:《论市民社会的兴起与中国法治》,2009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讲座。
    203[日]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204郑永哲、金洪亮:《日本民法精要》,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205[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206[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上)》,谢德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0页。
    209孙国华、杨思斌:“公私法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
    210[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二版),施天涛、梅慎实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7页。
    211[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社会的秩序原理”,载《哈耶克文选》,法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2页。
    212[美]艾伦·沃生:《民法法系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5页。
    213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214夏利民:《民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215[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1页。
    216[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2页。
    217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2页。
    218[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219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79页。
    220应松年:“行政权与物权之关系研究——以《物权法》文本为行析对象”,载《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221杨解君:“物权法不应被笼统地视为私法”,载《法学》,2007年第7期,第51页。
    222苏永钦:《寻找新民法》,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304页。
    223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62页。
    224《台湾建筑法》、《香港建筑物条例》是所在地区违法建筑处理的基本法。
    2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2页。
    227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229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230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115页。
    231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35页。
    232[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31-132页。
    233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82页。
    234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195页。
    235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
    236[法]莱昂·狄骥:《法律与国家》,冷静译,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376页。
    237[法]莱昂·狄骥:《法律与国家》,冷静译,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页。
    238[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
    239[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47-248页。
    240[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60页。
    241[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页。
    242[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68页。
    243[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55页。
    244[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56页。
    245[日]有仓辽吉:“公共的福利”,载《法学讲座》第53号,第14页。
    246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247孙宪忠:“现代民法理念”,转引自:马特主编:《民法总则讨论教学教程》,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248[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页。
    249[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159页。
    250杨解君:“物权法不应被笼统地视为私法”,载《法学》,2007年第7期,第50页。
    252[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8页。
    253[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107页。
    254[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页。
    255[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256见《民事诉讼法》第2条,《行政强制法》第1条,《行政处罚法》第1条,《行政许可法》第1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条。
    257见《民法通则》第1条。
    258徐国栋:“民法是私法吗?”,《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118—121页。
    259[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260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页。
    261在行政执法中,此处所说的私权一般表述为“民事权益”。见2004年6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64号)。
    262《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目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63黄黔华:“遵义市‘垮塌楼房’——旧房顶上加盖七层违建房”,载《贵阳晚报》,2011年8月5日第22A版。
    264我国现有法律不赋予违建人对违法建筑的所有权。
    265谭启平、蒋拯:“遗失物制度研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58—62页。
    267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42页。
    269[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50页。
    270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3页。
    274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36页。
    279[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5页。
    280[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8页。
    285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28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4页
    290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页。
    291李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问题研究”,载《城市管理法治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5页。
    296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297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理论基础》,台湾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55页。
    298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页。
    299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4页。
    300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1页
    301[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66页。
    302[英]威廉·韦德:《合理原则》,李湘如译,载《法学译丛》,1991年第6期。
    303王新艳:“公用征收征用的法律保留和比例性要求”,载《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1页。
    305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5页。
    306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05页。
    307转引自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07-408页。
    308李建良:“合法的违章建筑?—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月旦法学杂志》,1995年第5期,第62页。
    309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6页。
    310[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73页。
    311[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72页。
    312[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50页。
    313[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新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7页。
    314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45页。
    3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3页。
    318[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冷静译,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页。
    319李龙、刘连泰:“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320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321[美]斯蒂芬·芒泽:《财产理论》,彭诚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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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3孙鸿烈等:《中国自然资源丛书·综合卷》,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324毕宝德等:《土地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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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6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
    327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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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9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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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
    33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333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页。
    334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335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336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337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1-54页。
    338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0-162页。
    33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340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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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2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6页。
    344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0-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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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7[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3页。
    348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71页。
    349《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350《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年版,第175页。
    351依一些学者的解释,日本及台湾采用该理论的原因是其本构房屋较多,容易移动,不采附合理论影响不大。
    352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台北,自版,1988年版,第243页。
    353[日]我妻荣著,有泉享补订:《我妻荣民法讲义Ⅱ——新订物权法》,罗丽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5页。
    354[日]川岛武宜:《所有权法的理论》,东京:波岩书店,1981年版,第166页。
    355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356中国台湾“最高法院”1959年度台上字第1457号判决。
    357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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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9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177页。
    360见日本《借地借家法》第2条。
    361曾大鹏:“论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以一元推定主义为中心的理论探索”,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春秋合卷),第88页。
    362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36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364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页。
    365孙宪忠:“不动产物权取得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4页。
    366关涛;《我国不动产法律问题专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
    367见我国《建筑法》第7、8条。
    368参见1989年9月20日建设部《关于国有房屋土地使用证及房地产交易中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建房市字第77号)第2条。
    369《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370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页。
    371曾大鹏:“论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以一元推定主义为中心的理论探索”,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春秋合卷),第95页。
    372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115页。
    373《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74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376[日]森村井:《财产权的理论》,弘文堂,1995年版,第3页。
    377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378[德]Max Kaser:《罗马私法概说》,[日]柴田光藏译,创文社1960年版,第153页。
    379[日]我妻荣著,有泉享补订:《我妻荣民法讲义Ⅱ——新订物权法》,罗丽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81-282页。
    380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页。
    38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38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6-397页。
    38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
    384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385参见《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15卷(英文版),第48页。转引自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
    386[美]斯蒂芬·芒泽:《财产理论》,彭诚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5页。
    387[美]斯蒂芬·芒泽:《财产理论》,彭诚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2页。
    388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112页。
    389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6页。
    390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116页。
    39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8页。
    392[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591-592页。
    393《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94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395[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新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2页。
    396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397见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8页注释。
    398[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399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122页。
    400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
    401[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51-463页。
    402[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60页。
    403[美]斯蒂芬·芒泽:《财产理论》,彭诚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404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405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406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172页。
    407[法]弗郎索瓦·泰雷等著:《法国财产法》,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02页。
    408蒋拯:“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法律问题研究”,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11期。
    409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
    410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页。
    411参见刘武元:“违法建筑在私法上的地位”,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第102页。杨延超:“违法建筑之私法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第125页。张开泽、钟继军:“论待确权建筑及其法律属性”,载《求索》,2006年第6期,第118页。韩苏冬:“论违章建筑”,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89页。叶青: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违章建筑的否定与肯定》。张立丹:厦门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论违法建筑》。裴元吉:延边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论违法建筑的权利归属与利用问题》。
    413参见[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40页。注:罗结珍女士翻译的该书第340页列明的《法国民法典》第553条与其翻译的《法国民法典》(2010年版)之第553条不尽相同。
    414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335页。
    415李进之等著:《美国财产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416《日本民法典》第234条规定:“建筑建筑物时,应自疆界线起保留50厘米以上的距离。有人违反前款规定进行建筑时,邻地所有人可让其废止或变更建筑。但是,自建筑着手起经过一年,或其建筑竣工后,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417[日]我妻荣著,有泉享补订:《我妻荣民法讲义Ⅱ——新订物权法》,罗丽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85页。
    418[日]我妻荣著,有泉享补订:《我妻荣民法讲义Ⅱ——新订物权法》,罗丽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93-94页。
    419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注:译者将违反公法建造的建筑译成“违章建筑”,本文引用时统一改为“违法建筑”。
    420[俄]E.A.苏哈诺夫:《俄罗斯民法》,王志华、李国强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69页。
    421[俄]E.A.苏哈诺夫:《俄罗斯民法》,王志华、李国强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69-470页。
    422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2条。
    423谢哲胜:“违章建筑的事实上处分权”,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1期,第249页。
    424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425谢哲胜:“违章建筑的事实上处分权”,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1期,第246页。
    426谢哲胜:“违章建筑的事实上处分权”,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1期,第246-247页。
    427见台湾1978年度第2次民事庭决议(一)。
    428见台湾1997年度台上字第2272号判决。
    431刘宗胜、乔旭升:“论违章建筑侵害赔偿”,载《学术交流》,2006年第3期,第55-58页。朱伟:“违章建筑引起财产纠纷的处理依据”,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4期,第54-55页。
    432冯桂、黄莹:“论非法物之物权”,载《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8页。
    433周友军:“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体系效应”,载《民商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10年第9期,第60页。
    434陈文松:“毁坏违章建筑引起索赔案件的处理原则”,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3期。
    435杨延超:“违法建筑之私法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第125页。叶青:《违章建筑的否定与肯定》,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436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437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0-411页。
    438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439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The Mystery of Seisin, in Law Quarterly Review(October1886),pp481-496.
    440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9页。
    44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99页。
    442杨延超:《违法建筑物之私法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第12页。
    44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444谭启平、蒋拯:“论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
    445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9-427页。
    446孙宪忠:“不动产物权取得研究”,载《论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5页。
    447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0页。
    448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7页。
    449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82页。
    450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451韩苏冬:“论违章建筑”,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89页。
    452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页。
    45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454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页。
    455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
    456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457《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458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
    459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页。
    460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461[日]我妻荣著,有泉享补订:《我妻荣民法讲义Ⅱ——新订物权法》,罗丽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81-282页。
    46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466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6页。
    467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页。
    468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37页。
    469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页。
    470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5-37页。
    47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6页。
    472[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545-546页。
    473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2-323页。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31-133页。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版,第270-280页。
    474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475[日]我妻荣著,有泉享补订:《我妻荣民法讲义Ⅱ——新订物权法》,罗丽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8页。
    476[日]我妻荣著,有泉享补订:《我妻荣民法讲义Ⅱ——新订物权法》,罗丽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8页。
    477见1941年台上字第2040号判决,1942年台上字第2235号判决,1943年台上字第2040号判决,1949年台上字第269号判决。转引自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60页。
    478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总第1册),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48页。
    479苏永钦:“物权法定主义的再思考——从民事财产法的理论发展及经济观点分析”,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律学研究》第7辑,第1页。
    480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66页。
    481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482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6-68页。
    48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42-147页。
    484孙宪忠、常鹏翱:“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载《论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0-76页。
    485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对违法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
    486深圳分时段将违法建筑补正成合法建筑,手续繁琐也致生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理普法工作效果差。
    487王卫城、向文阔:“‘违法建筑’:一个不完枪产权的分析框架”,载《生态文明视角下的城乡规划——2008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第5-6页。
    488笔者认为:事实上物权实际是也是一种习惯法上认可的物权。
    489参见1980年台上字第851号,1978年第二次民事庭推会议决定(1)。转引自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页。
    490谢哲胜:“准征收之研究——以美国法之研究为中心”,载《财产法专题研究(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页。
    491[法]弗郎索瓦·泰雷等著:《法国财产法》,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05页。
    492[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70-273页。
    493高富平:《物权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6页。
    494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495[日]我妻荣著,有泉享补订:《我妻荣民法讲义Ⅱ——新订物权法》,罗丽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页。
    496《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条。
    497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了违法建筑之强制拆除,但没规定违法建筑之“代履行制度”,即由违建人自费拆除或公力拆后由其支付费用。
    498[日]我妻荣著,有泉享补订:《我妻荣民法讲义Ⅱ——新订物权法》,罗丽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15页。
    499林更盛:“附属建物”,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51期,2003年10月号,第161页。
    500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501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36页。
    502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503刘运毛:“论行政法上的没收——行政权和财产权相对化的产物”,载《公法研究》,2005年第1期,第166页。
    506李锡鹤:“物的概念和占有的概念”,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508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510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6-31页。
    511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3-35页。
    512转引自肯尼斯·万德威尔德:“十九世纪的新财产——现代财产概念的发展”,载《社会经济体制比较》,1995年第3期。
    513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51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82页。
    515[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73页。
    516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
    517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7页。
    519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
    520H.Demsetz,Ownership,Control and Firm,Basil Blackwell Ltd.,1988,p108.
    521谢哲胜:“违章建筑的事实上处分权”,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1期,第247页。
    522见深圳市人大常委《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
    524谭启平、蒋拯:“论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
    527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2页。
    528王利明:“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求索》,2001年第5期,第48页。
    529谭启平:“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反思与构建”,《河北法学》,2005年第8期,第49-54页。
    532[日]我妻荣著,有泉享补订:《我妻荣民法讲义Ⅱ——新订物权法》,罗丽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78-82页。
    533[日]我妻荣著,有泉享补订:《我妻荣民法讲义Ⅱ——新订物权法》,罗丽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93-93页。
    534谢哲胜:“违章建筑的事实上处分权”,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1期,第247页。
    535[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新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9页。
    536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151页。
    538谢哲胜:“违章建筑的事实上处分权”,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1期,第246页。
    539“《纽约时报》:欲卖淫先投币,德国向妓女征税新法”,http://www.guokr.com/post/62286/,2012年2月28日访问。
    540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1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郑玉波:《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总第1册),三民书局,2003年版。
    8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三民书局,2003年版。
    11林诚二:《民法总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2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4苏永钦:《寻找新民法》,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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