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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庄精英在民间调解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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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间调解制度中,作为调解者的村庄精英所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引起了国内诸多学者的关注。论文就是以此主题而展开的。
     本文首先以民间调解制度本体论研究作为基础,分析了村庄精英在民间调解制度中作为调解者发挥了纠纷解决的作用。其次,通过对民间调解的运行模式/原型的把握,考察了村庄精英作为调解者所发挥的沟通中介、判断评价、合意发现、教化动员的作用。事实上,民间调解制度的整个“型”因村庄精英的参与而与官方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有着根本的不同。本论文的第三章是关于村庄精英发挥纠纷解决作用的法律社会学分析。从市民社会理论的分析框架出发,可以看出:中国市民社会的成熟为村庄精英纠纷解决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基础。最后,受制于中国现实的社会条件,为了更好地发挥民间调解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应该强化村庄精英的权威。而通过“回应型或称互动型”模式,明确民间调解制度以纠纷解决为目的,立足于村庄精英在国家与社会中的中介地位,可以从国家和市民社会两方面的互动关系角度来强化他们的权威。
This paper's theme is the village elite takes peacemaker's role functio n in the folk mediation system.
     Firstly, I turn to the folk mediation system ontology research as a ba sis for analysis in the folk mediation system as a mediator to resolve the dispute played a role. Secondly, through the operation of the civil mediatio n model / prototype , I inspected the village played by the elite as a facili tator of communication intermediaries, judge evaluation desired that the ro le of education mobilization. In fact, because of the involvement of the elit e village official and the ways of settlement of disputes ,the folk mediation system's entire "model" is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In this paper, the thir d chapter on dispute settlement villages elite play the role of sociological a nalysis of the law. Under the civil society's analysis frame, the Chinese civi l society's maturity of the village social supports for elite to play the role of dispute settlement provided the foundation. Finally, the reality of social conditions in China constraints, in order to give better play to the civil m ediation system to resolve disputes,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authority of t he village elite. Through the "response-or interactive" model, a clear civil mediation system to resolve disputes for the purpose, and is based on the national elite and the village community's status as an intermediary countr y and the people from social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wo sides to strength en their perspective authority.
引文
[1]参见郑永流等:《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9页图表。
    [1]对于“调解”这一概念,国内研究纠纷解决方式的学者对此问题多有探讨。江伟教授、胡 '旭晟教授、范愉教授等人对这个概念都进行过界定。虽然学者们针对“调解”这个概念的具体定义内容有所不同,但是他们都提到了调解制度架构中一个鲜明的特点--存在着第三方角色。参见江伟、杨荣新:《人民调解学概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参见胡旭晟、夏新华:“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第22页。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
    [2]同上。
    [1]参见许章润:《清华法学--“中国司法传统与现代性研究”专辑》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2]范忠信:《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1页。
    [1]参见韩秀桃:“民从乡约与纠纷解决”,载中国法律史学会编《中国文化与法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
    [1]参见王珂珂:“我国乡土社会民事纠纷解决现状透析”,载《民主与法制》2006年第6期,第150页。
    [2][美]沃尔泽:《正义诸领域》,诸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1][日]六本佳平:《日本法与日本社会》,刘银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
    [2][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
    [3][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1]参见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一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我们或许可以把‘公共领域'甚至‘市民社会'从特定的‘问题背景'中解放出来。将‘市民社会'看作是与资产阶级没有必然联系的或者说只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才有联系的非国家权力支配的生活空间,如家庭、社区、市场体系等。在讨论中国历史生活时,我还使用‘乡村社会'”。
    [2][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沛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属性不符
    [1]参见叶本乾:“村庄精英:村庄权力结构的中介地位”,载《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1期,第57页。
    [2]信春鹰:《中国法治论坛:全球化与多元法律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89页(注脚)。
    [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1]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1]参见华农心:“中国新的政治现象-农村能人政治”,载《中国国情国力》1998年第5期,第141页。
    [1]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1][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解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蔡彦敏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1]毛国权:《宗法结构与中国古代民事争议解决机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页。
    [2]转引自毛国权:《宗法结构与中国古代民事争议解决机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页。(萧公权:“调争解纷--帝制时代中国社会的和解”,载《萧公权全集之九·迹园之录》,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年版,第143页。)
    [1]傅华伶:“从乡村法律制度的建设看法律与发展”,载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2期,第112页。
    [2]郑永流等:《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9页图表。
    [3]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重印版,第65页。
    [1][美]埃里克·A·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60页。
    [2]陆学艺:《内发的村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页。
    [1][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1][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页。
    [2][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9页。
    [1][美]萨利·安格尔·梅丽:《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郭星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2][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页。
    [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2]同上,第93页。
    [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页。
    [1]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33页。
    [2]袁祖社:《自由与权力--市民社会的人类学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3]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82页。
    [1]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2]同上,第486页。
    [3]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第3页。
    [4]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1]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87页。
    [2]同上,第494页。邓正来先生指出“市民社会在中国既是一种实体的建构,同时又是一种研究范式或解释模式的主张”。我在这里选择那种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理论。
    [1]参见王铭铭、王斯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2]同上,第77-97页。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2]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51页。所谓“未意图的扩展”,在这里主要是指整个事态的发展过程及其结果虽说是介入这一过程之中的各方抱持各自意图参与这一过程的结果,但是不论在每个阶段上还是在最后阶段上,这种结果却是任何一方在事先未曾预料且未曾意图的结果。
    [3]张琢:“中国基层社区组织的变迁”,载《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16页。
    [4]谷佃军:“论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建构问题”,载《理论学刊》2002年9月第5期(总第111期),第95页。
    [1]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1]王铭铭、王斯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1][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黄香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9年版,第238页。
    [1]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重印版,第58页。
    [2]邓庆平:“名宦、宗族与地方权威的塑造”,载《清史研究》2005年5月第2期,第54页。
    [1][美]诺内特、赛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序言第6页。
    [1][美]罗伯特·C·埃利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页。
    [1][美]E·艾尔斯:《论传统》,傅铿、吕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32页。
    1、强世功主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2、强世功主编:《法制与治理一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3、毛国权:《宗法结构与中国古代民事争议解决机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
    4、信春鹰主编:《中国法治论坛:全球化与多元法律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
    5、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6、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7、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8、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修订版。
    9、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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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出版社,1985年重印版。
    12、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
    13、陆学艺:《内发的村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14、江伟、杨荣新:《人民调解学概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15、郑永流等主编:《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
    16、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
    17、范忠信主编:《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第1版。
    1、[美]罗伯特·C·埃利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2、[美]诺内特、赛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
    3、[美]沃尔泽:《正义诸领域》,诸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
    4、[美]埃里克·A·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5、[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6、[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12月第1版。
    7、[日]六本佳平:《日本法与日本社会》,刘银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8、[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等:《解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蔡彦敏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
    9、[美]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10、[美]萨利·安格尔·梅丽:《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郭星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11、[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1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
    13、[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
    14、[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强士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15、[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
    16、[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11月第1版。
    17、[美]E·艾尔斯:《论传统》,傅铿、吕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
    18、[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黄香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4版。
    19、[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20、[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5月第1版。
    21、[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沛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
    1、叶本乾:“村庄精英:村庄权力结构的中介地位”,载《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1期,第57页。
    2、杨渝东:“两个苗族村落的权威结构”,载《贵州民族研究》2005年第2期(第25卷总第102期),第168页。
    3、韩秀桃:“民从乡约与纠纷解决”,载中国法律史学会编《中国文化与法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4月,第269页。
    4、胡旭晟、夏新华:“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第22页。
    5、邓庆平:“名宦、宗族与地方权威的塑造”,载《清史研究》2005年5月第2期,第54页。
    6、王亚新:“纠纷,秩序,法治”,载《清华学术期刊》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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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李猛:“论抽象社会",载《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第1-23页。
    11、陈弘毅:“调解、诉讼与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和儒家传统的反思”,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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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傅华伶:“从乡村法律制度的建设看法律与发展”,载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2期,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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