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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福利供给变迁中的经济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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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利是一个跨越经济学、伦理学、哲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多学科领域的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与外延。它往往表现为各种名目繁多的公共补贴、现金资助、社会服务并伴随着错综复杂的实施体系、灵活多样的实施方式,尤为重要的是,它是特定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各自国家独特历史传统与价值观念的深刻印迹。然而,透过表象理性审视,不难发现在这些处处彰显“差异”的现象背后,实则贯穿着一条体现“共性”的演进线索,这即是围绕利益分配所展开的自由放任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论争及其实践。因而,尽管福利问题本身带有个性、多元化与地方性的特点,但均无法回避对以国家为主导的福利模式与以市场为主导的福利模式进行不断的权衡与探索。这实际上构成了认知福利的两种视角——主要基于静态与空间维度的认知视角以及主要基于动态与时间维度的认知视角,本文将采取后者。
     而经济法——蕴含国家与市场的辩证关系并将之作为基本的认知范式、追求实质平等旨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没有理由排斥对福利的关注。这是因为,一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命题都是围绕国家与市场的关系而展开,这当然不能忽略国家与市场的福利角色——是需要国家实施福利干预抑或放任市场自发调节促使个体为自身福利承担责任的问题;另一方面,经济法奉行实质平等与社会公益的基本目标,旨在改变社会成员间的在资源、机会、条件、结果上的不平等境遇增进社会整体的利益。而常常最为直观地体现这种实质不平等现象的即是在关乎人们福利需求的经济社会领域,如收入保障、劳动就业等,对此,经济法亦须作出回应。
     当“福利”与“经济法”发生牵连时,经济法便被置于一个社会现实的场景下,产生诸如经济法在这样的社会场景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其地位如何的涉及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议题,用一个规范的概念表达,即是经济法的功能。本文即尝试从福利的视角探究经济法的功能。这意味着福利问题是全文的论证背景,而从中推及经济法的功能是全文的论证主题。将要展开的是,什么是福利与福利的供给,福利的供给呈现怎样的变迁历程;在福利供给变迁中经济法究竟具有怎样的法律功能,其功能又是如何生成的,它具有怎样的功能限度,最终又如何实现。具体内容由六章构成。
     第一章——福利供给的理论概说。本章构成全文论证的前提部分,主要阐释福利与福利供给两个基本的概念。为此,本章首先选取经济学、伦理学、哲学、政治学、法学中的福利思想进行考察,提出福利已经从早期的偏重于个人“效用判断”的概念发展成为一个跨越多学科、具有多种蕴涵的政治经济术语,尤为重要的是它与当代政府的活动密不可分,实际上代表着一种有别于传统行政目的的新的政府目的,其核心即在于进行福利配给与实施。在此基础上,本章对于福利供给的本质、内容、主体、方式进行揭示,并将之与传统的行政目的以及公共经济学上的公共产品供给进行比较。本章的主要任务是将全文的逻辑起点进行限定,以便为后文论证的展开提供条件。
     第二章——福利供给的变迁与争鸣:以福利供给模式为视角的考察。本章以福利供给模式为视角,集中考察福利供给的变迁历程,在评析有关观点争议的基础上,对这一历程进行总结,指出这是一个以实现利益均衡配置为目标、对国家与市场的福利角色进行不断权衡的过程。它演进的方向是谋求政府的功能角色与市场的机能并重,并就福利供给的内容、主体及方式进行具体变革,推动一种新的供给模式的建立。在这一过程中折射出有关福利需求与社会分配、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关系的基本命题,为引入经济法功能的分析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社会背景与实证基础。
     第三章——福利供给变迁中经济法功能的定位。本章提出全文的中心命题:在福利供给变迁中经济法具有利益配置的功能与社会整合的功能。这是开启法律与社会互动论证的序幕。本章首先回答的是,为什么要从福利供给变迁中探寻经济法的功能,在“福利供给变迁”与“经济法功能”二者之间究竟具有怎样内在的关联;然后分别就福利供给变迁中经济法的利益配置功能与社会整合功能之蕴意进行具体阐释;最后提出从福利供给变迁探究经济法功能的意义,这即是改变经济法功能的认知进路与传统定位,以及进一步完善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论”的正当性基础。
     第四章——福利供给变迁中经济法功能的生成。围绕上一章提出的中心命题,本章将具体论证:经济法的利益配置功能与社会整合功能的生成原因是什么,它们又是如何生成的?这是法律与社会互动的论证重点。考虑到福利供给的变迁总是体现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变化上,故本章首先从福利供给变迁中经济法功能生成的制度背景入手,指出这些制度均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与局限性,无法全面担负福利供给变迁中提出的在内容、主体与方式上的重建任务。而经济法的利益配置功能与社会整合功能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这表明经济法功能的生成并不是封闭与自我证成的,而是立足于外在的现实动因。那么,为什么是经济法而非其他的法律部门生成了这样的功能呢?关键在于经济法内部的结构属性为其功能的生成提供了条件,这实际上契合了法律社会学上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路径,揭示出经济法的功能是借助内部的结构特点而与外在社会现实产生关联的状态。
     第五章——福利供给变迁中经济法功能的限度。本章进一步论证的是在福利供给变迁中经济法存在功能的限度,也就是经济法功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从而难以在社会系统中发挥实效。这种限度既可能是经济法“与生俱来”的,即经济法无法应对所有的福利问题;亦可能是社会现实划定的,尤其是当以我国为考察基点时,经济法功能发挥的社会基础尚显薄弱;还可能是经济法的规范因素决定的,即经济法既有的规范体系无法满足需要。总之,经济法功能的限度是在法律与社会互动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它们构成了经济法功能实现的制约因素。
     第六章——福利供给变迁中经济法功能的实现。本章旨在论述经济法功能的实现过程。在福利供给变迁中经济法功能的实现,即是将经济法的利益配置功能与社会整合功能转化为现实的存在,并以一种新的供给模式的形成作为功能实现的标志与结果。如果把经济法功能的生成看作是从系统内部探究经济法与社会发生关系的状态,那么,经济法功能的实现便是从系统外部探究经济法的社会效果。这实际上构成了法律与社会互动论证的一个完整链条。为此,本章将从经济法功能实现的条件、经济法功能实现的途径、经济法功能实现的阶段、经济法功能实现的具体法律机制几个层面展开论证。
The monograph probes into a theoretic matter of economic law function in an angle ofview of change tendency in welfare provision. As we know, welfare has its variousconnotations and extensions in economics science, ethics science, philosophy, sociology,politics science and law science. The more important, the welfare provision systems havebeen deeply influenced by distinct history traditions and values. However such problem aswhat role the government or the market has played in he matter of welfare provisionbecomes a common focus in those different systems, just as in economic law whichconcerns the same question and investigates how to combine the two sides. Then the topicabout welfare is related into the economic law, further the topic about the law functioninvolved the relation of the law and the society can be put forward to settle the societalproblem especially rose in the tendency in welfare provision. This monograph is intendedto 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What is welfare and welfare provision? How do welfareprovision systems change? What law functions does economic law have in the changetendency of welfare provision? How do these law functions come into being? Whatlimitations do substantial economic law systems have in face to a new model of welfareprovision? How do economic law functions realize? This monograph consists of sixchapters.
     Chapter one, entitled by the idea source of welfare provision, is a logic premise of thearticle. This chapter may take on two missions, first of which is to interpret the concept ofwelfare in view of a new theory on government purposes to allocate and implement welfare,which have differentiations with the traditional administration purposes to limit inmaintaining the public order; Second of which is to point out the concept of welfareprovision in concerns of the substance, the content, the implementation body and theimplementation way.
     Chapter two, entitled by the change and controversies in welfare provision in view ofsome typical models, sets an important observation background, in which such basic topicsconcerning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welfare and assignment,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market regulation, public sector and private sector emerge. A key point of view based onsummarization of the changing process is that combination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market to reform welfare provision systems should become a direction in the changetendency and a new kind of welfare provision model may be established as a result.
     Chapter three, entitled by the settlement of economic law function in the change tendency of welfare provision, is to put forward a core standpoint that economic law hasbenefits assignment function and social integration function in this process. The firstquestion to be answered is why economic law function is analyzed in view of the changetendency of welfare provision, and what i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hange tendency ofwelfare provision and economic law; The second question is how to define the benefitsassignment function and the social integration function; The last one is what is significanceof such research on economic law function.
     Chapter four, entitled by the formation of economic law function in the changetendency of welfare provision, is to focus on demonstrating the reason and the approach offormation of economic law function. With a view to the change tendency of welfareprovision always accompanying with the law reform, therefore the start point of analysis inthis chapter is the limitations of the law institutions concerning of welfare provision, thebenefits assignment function and the social integration function can get over suchlimitations as to the puzzle of welfare assignment and compound implementation. So thereason that economic law functions form is based on outside factor. While the approach thateconomic law functions form can be found inside, which means the internal structure ofeconomic law supply important conditions of formation of its law functions.
     Chapter five, entitled by the limitations of economic law function in the changetendency of welfare provision, is furthermore to set force the limitations of economic lawfunction. The reasons that limitations exist, first of which is economic.law can not resolveall problems concerning of welfare, secondly it has to be restricted with basic societalconditions, and the third of which is substantial institutions in economic law are incapableof accommodation with establishing a new model that produces detailed law reform tasksconsidering the welfare content and the welfare implementation.
     Chapter six, entitled by the realization of economic law function in the changetendency of welfare provision, is to bring benefits assignment function and societalintegration function into effect and be marked with a new model coming into truth. So therealization of economic law function explores the outside effect of economic law, just incontrast with the formation of economic law function which delves into the inside structure.To this end, this chapter is intended to focus on the conditions, the approaches, the phases,and the law institutions needed for realization of economic law function.
引文
① 高宣扬著:《当代社会理论》(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② “改革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业已成为中央决策层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在2005年与200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均对此予以强调。
    ① 参见[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页。
    ① 须在考察参与供给者的数量、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引入市场机制,而这反过来构成效率增进事实上的限度。这可视为在福利供给中引入市场机制的合理性基础。当然,在考察参与供给者的数量、交易成本因素时,还必须首先确定福利供给市场化(或外部化)的合法性基础,即是否具备法律的授权。后文将会详细探讨。
    ② 岳彩申:“实证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适用及其局限”,载吴志攀主编:《经济法学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
    ① 依照德国学者柯武钢与史曼飞的观点,“秩序政策”是以培育制度和制度的组织为依托,看重竞争与产权的必要性,而轻视各种以直接影响具体过程和后果为目标的政策。参见[德]柯武钢、史曼飞著,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6、88、101、381页。
    ② 王海明著:《伦理学基本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8—241页。
    ① 阿马蒂亚·森对“结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的解释是“要求每一个选择,包括行为、制度、动机和规则等,最终由结果的好坏来决定”。参见[印]阿马蒂亚·森著,王宇,等译:《伦理学与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2页。
    ② 这也就是阿马蒂亚·森著名的“可行能力”理论。本文将在第二章进行更详细阐述。
    ③ [印]阿马蒂亚·森著,王宇,等译:《伦理学与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6—57页。
    ④ 龚群著:《罗尔斯政治哲学》,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62页。
    ⑤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1页。
    ① 美国芝加哥大学孙斯坦教授曾以“政府有可能简单地‘尊重’偏好吗?”为题,深入阐述了政府干预对个体偏好形成过程具有的重要影响。[美]凯斯·R·孙斯坦著,金朝武,等译:《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0页。
    ② [英]诺曼·巴里著,储建国译:《福利》,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版序言)第1—2页。
    ③ [英]内维尔·哈里斯,等著,李西霞,等译:《社会保障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① 譬如,注重市场的福利角色的美国形成的是补救式的福利模式,由此决定了其对福利本身蕴涵的界定;而注重政府的福利角色的瑞典形成的是机制式的福利模式,亦由此决定了福利具有的特殊涵义。
    ② [美]罗斯科·庞德著,沈宗灵,等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6—40页。
    ③ [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9页。
    ① 周弘著:《福利的解析——来自欧美的启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
    ② 参见李昌麒、刘瑞复主编:《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76—577页。
    ① 和春雷主编:《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② 周弘著:《福利的解析——来自欧美的启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年版,第24、21页。
    ③ [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1页。
    ① 在公法学界,对政府目的、政府任务、政府作用、政府职能等概念的使用基本是一致并可相互替代的。这里为简便起见,使用政府目的提法。
    ① 可参见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年版,第207—299、329—331页;城仲模著:《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2—43页;(日)室井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12、18页。
    ② 城仲模著:《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台湾三民书局 1980年版,第4—5页、第42页。
    ③ [法]莱昂·狄骥著,郑戈,等译:《公法的变迁 法律与国家》,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 1999年版,第53页。
    ④ [法]莱昂·狄骥著,郑戈,等译:《公法的变迁 法律与国家》,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 1999年版,第50页。
    ① [英]马丁·洛克林著,郑戈译:《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 2002年版,第154页。
    ② [法]莱昂·狄骥著,郑戈译:《公法的变迁 法律与国家》,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 1999年版,第54页。
    ③ 社会实证主义的核心在于将自然科学中的经验方法应用于社会研究,倡导一种科学的态度而反对先验的思辩,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作为这一思想传统的创立者,孔德认为社会进化发展的动因必须到实证主义法则中去寻找。这便是在社会中日渐强化的劳动分工,而不断发展的劳动分工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依赖的程度,并使我们认识到人们正在从事一项共同的事业。政府的职能就在于确保社会成员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参见[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115页;[英]马丁·洛克林著,郑戈译:《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0页。
    ④ 在涂尔干看来,社会成员为了取得与其他成员的一致行动,而必须放弃自身的观念和倾向,就如同无机物中的分子一样,因此,他将这种社会成员之间的连带关系称为机械连带;如果社会成员在保持自身特性和自由度的时 候,社会整体也取得更大程度的一致性,就如同所看到的高等动物维持自身运转一样,这种社会成员之间的连带关系就可称为有机连带。参见[法]埃米尔·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0年版,第91—92页。
    ① 应予指出的是,服务行政的思想基础可以追溯到马克斯·韦伯有关国家行为的社会学说。韦伯认为国家一方面是统治权力的拥有者,而另一方面也可能具有服务机构之主体的角色。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0—271页。
    ① 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93、105页。
    ② 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103页。
    ③ 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88、95页。
    ④ 事实上,在当代法律社会学研究领域,不少学者都基于各自的研究视野提出了法形态的某种变迁趋势。譬如,传统意义上私法“被视作这样一种行为准则的总和:按照法律制度所赋予行为的意象,行为与国家的强制机构无涉,而是仅仅可以被国家强制机构视为通过准则调节的行为”。然而,在韦伯看来在当代私法领域,“私人的利益不是作为有保障的主观的权益要求,”而是仅仅作为一种规章效力的反映,并以此获得保护的机会,因此个人利益的取得与国家或政府机构存在密切的关系,而如此理解的话,便不存在前述所界定的私法了。哈贝马斯也认为,一直以来,“私法都具有一个独立的、自足的法律领域所具有的那种系统封闭性”,它遵循这样一个基本假设,即“国家与社会的彼此分离,通过非政治化的、排除国家干预的经济社会,私法维护了法律主体的消极的自由地位,并因此而维护了法律自由的原则”。然而当代,以权威方式实施社会保护已经开始了,这便是哈贝马斯所称的“私法实质化”现象。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页;(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93—494页。
    ①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年版,第332—333页。
    ② 著名学者吉登斯亦认为国家实施福利的社会功能主要目的是“对抗在不可预测的未来,有可能出现的潜在麻烦”。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赵旭东,等译:《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321页。
    ③ [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年版,第533页。
    ④ [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年版,第506页。
    ⑤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年版,第340页。
    ① [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年版,第533—534页。
    ② [美]R·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美]R·H·科斯,等著,刘守英,等译:《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52页。
    ① 参见孙月平等:《应用福利经济学》,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4年版,第68—70页。
    ② J. Midlley, Growth, Redistribution and Welfare. Toward Social Investment. Social Service Review, 1999.
    ③ [英]内维尔·哈里斯,等著,李西霞,等译:《社会保障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36页。
    ④ 梁祖彬:“演变中的社会福利政策思维——由再分配到社会投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第11页。
    ⑤ [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著,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6年版,第25页。
    ⑥ [美]乔迪·弗里曼著,晏坤译:《私人团体、公共职能与新行政法》,载《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第547页。
    ① [美]罗伯特·C·克拉克著,胡平,等译:《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 1999年版,第575页。
    ②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是一个极为宽泛的指称,是指与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相对而言的另一个部门,包括各种非政府、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参见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9年版,第3页;另可参见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版,第11页。
    ③ Steven Rathgeb Smith, Contracting and The Changing Politics of Need in The USA, in Perri 6 & Jeremy Kendall, edits,,The Contract Culture in Public Services: Studies from Britain, Europe and The USA.,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1997,79-97.
    ① 一般认为,干涉行政、秩序行政或负担行政是对传统行政目的的基本描述,着眼于对政府角色的消极定位。依据干涉行政理论的创始者,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奥托·梅耶(Otto Mayer)的看法,影响社会成员权利和自由,使之担负义务并旨在维续公共秩序的行政作用或目的,即为干涉行政。参见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但这并不排斥现代行政在为维护并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而积极介入经济社会生活时,同样实施具有强制性或单方矫正性并旨在苛加相对人负担的行政活动。如政府为克服市场失灵而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便具有干涉行政的特点。
    ② 参见罗豪才、宋功德:“公域之治的转型——对公共治理与公法互动关系的一种透视”,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第11页。
    ③ 非排他性即是指不排除他人使用。它意味着一旦产品提供出来,则任何人都可以享用,如果对免费使用者进行排斥将会产生巨大成本。非竞争性即是指不因为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而追加额外的成本。它意味着产品可以为多人同时享用,一个主体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影响其他主体对该公共产品的消费。
    ① [英]诺曼·巴里著,储建国译:《福利》,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第67页。
    ② [英]诺曼·巴里著,储建国译:《福利》,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第66—67页。
    ① 这里使用“功能”一词,主要是受莱昂·狄骥在研究国家或政府角色时倡导的一种社会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启示。他在论证国家的正当性基础时主张采取“一条功能主义的路径”,从而“摒弃了形而上学的国家观以及作为正当化原则的国家人格学说”。参见(英)马丁·洛克林著,郑戈译:《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3页。使用“社会分配”一词侧重于体现政府在社会再分配领域的功能。考虑到后文将会对该模式的具体内容包括政府在再分配领域的具体任务进行阐述,因而,这里着重基于历史的视角探究社会分配功能的确立。
    ② [德]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4页。
    ① [英]诺曼·巴里著,储建国译:《福利》,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第51页。
    ② [英]诺曼·巴里著,储建国译:《福利》,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第39页。
    ③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273页。
    ④ [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年版,第501页。
    ⑤ Charles Reich,The New Property,Yale Law Journal,Vol73,1964.733.
    ⑥ [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赵旭东,等译:《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319页。
    ① [丹麦]考斯塔·埃斯平—安德森著,郑秉文译:《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22页。
    ② 应当承认的是,将功利主义的福利哲学、福利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作为福利国供给模式的理论基础具有一定限度。因为福利国供给模式下的自由观、权利观均发生了有别于传统自由主义的本质变化,而边沁的功利主义福利哲学“偏爱经济自由主义”,并且“将自由行动等同于不受……限制的主观选择的行动”;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立基于人际间的效用比较,尚未提升到权利的层面对福利加以认识;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亦缺乏对这一问题的正面回应。同时这些哲学、经济学思想中的“福利”与本文所指的“福利”实际上并不能完全等同(对此,在第一章已有论及)。尽管如此,上述理论均为现代干预主义国家提供了思想基础,而福利国供给模式的核心主旨之一又在于强调国家积极的功能主义角色,在这一意义上,上述理论仍然对福利国供给模式的生成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可参见[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一种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107页;[英]诺曼·巴里著,储建国译:《福利》,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第40页。
    ③ [英]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 2000年版,第58页。
    ④ [英]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 2000年版,第59页。
    ⑤ [英]诺曼·巴里著,储建国译:《福利》,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第22、20页。
    ⑥ [英]诺曼·巴里著,储建国译:《福利》,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第36—37页。
    ① 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构成了传统福利经济学的重要内容。它的最显著特点,也是区别于现代福利经济学的标志是采取了基数效用论。简言之,认为用货币可以测量、比较、加总个体对物品的效用,或者说物品的效用可以用基数1、2、3……来计算,根据个体之间每增加单位物品的消费所增加的效用满足程度的比较,来推出增加经济福利的有效政策应当是进行收入再分配。现代福利经济学则批判了基于个体之间效用比较的基数效用论,转而采取序数效用论,认为效用是消费者对物品的主观心理评价,难以用基数来衡量,而只能用序数第一、第二、第三……来表示效用的强弱或高低,并推出建立在经济自利与帕累托最优基础上的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与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由于帕累托最优实际上仅仅反映的是效用范围内的经济效率,并不重视分配,一个典型例子是一些人极度贫困与另一些人极度富有的社会状态同样符合帕累托最优原理(尽管从社会分配意义上来讲这种状况无法令人接受),因此,这里我们主要借助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思想阐述福利国供给模式的理论基础。
    ② 孙月平等编著:《应用福利经济学》,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4年版,第58—59页。
    ③ [德]柯武钢、史曼飞著,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 2002年版,第96—97页。
    ④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一种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293页。
    ① 应予指出的是,基于文章讨论重点和行文便利的考虑,这里对福利国供给模式的内容及其方式的阐述是在对“福利国家”本身做一种整体认知以及选择最具有典型性的模式特点的基础上展开的,而并未对其内部呈现的类型区分做进一步的分析。在这方面丹麦著名学者安德森关于“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的划分是具有较高公认度的研究成果。详见[丹麦]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著,郑秉文译:《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29—32页;[英]吉登斯·安东尼著,赵旭东,等译:《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320页。
    ② International Labor Office, World Labor Report2000.Income Security and Social Protection in a Changing World ,Geneva, 2000,23-24.
    ③ 尽管从形式上看,两种收入保障措施都旨在为特定社会群体提供福利,但其对社会所有成员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将收入维持在一定水平之上并防止收入波动是社会普遍和共同的利益需求。
    ④ [英]巴尔著,郑秉文,等译:《福利国家经济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3年版,第33页。
    ① [英]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著,毕竞悦译:《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71页。
    ② 事实上,作为“认真对待权利”的倡导者,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多次谈及了权利权衡的必要性。他认为因与十分迫切的社会价值竞争偶尔削减其他方面的重要权利也是必要的。当然,这是就一般权利而言的。不过,已经足以表明无论权利内容如何,权利实现本身都必然受制于权利之间相互权衡的基本原则。究其根源正是在于权利对有限预算费用的依赖性。就本文所指的社会权利而言,由于其主要借助于政府的直接给付性服务活动,因而在公共资金支出方面无疑更加剧了这一依赖性的程度,凸显其实现的有限性。参见[美]德沃金著,信春鹰,等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6页:另参见[英]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著,毕竞悦译:《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67、72页。
    ① [英]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著,毕竟悦译:《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104页。
    ② 否定性正义标准,是指“否弃或取消那些被证明为不正义的规则的标准”;非建构性标准,是指个人对自身的福利承担责任而非依靠社会分配的标准;非人格化标准,是指“将广泛分散在众多社会成员中的信息有效地用于实现所有人利益的过程”的标准;非强制性标准,是指让社会成员自主判断并作出选择的标准;非结果性标准,是指注重竞争得以展开的方式而不是竞争结果的标准。详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年版,第八章与第九章。
    ③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7年版,第83页。
    ④ [美]保罗·萨谬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经济学》(第十七版),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4年版,第320页。
    ① [德]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 1997年版,第248页;另参见[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著,毛寿龙译:《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上海三联书店 1999年版,第37—38页。
    ② 陈国权、曾军荣:“经济理性与新公共管理”,载张保民等主编:《亚洲地区的行政改革——“亚洲地区公共行政及社会服务之改革”国际会议论文集》,澳门理工学院、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暨公职局 2003年版,第99页。
    ③ [美]丹尼斯·缪勒著,王诚译:《公共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46页。
    ④ 有必要指出的是,“福利依赖”本身并非一个不存在争议的概念。事实上,一些学者认为这种依赖性并不具有普遍性。一个基本的依据在于,依赖于政府的福利救济金的给付,这在一定社会成员看来是一种羞辱的标志,只要有可能,大多数处于此种处境的人都尽量设法避免。据英国学者卡罗·沃克(Carol Walker)的研究,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人自从依靠福利生活以来,其生活标准并非像人们所想象那样因为免于劳作的辛苦而变得舒适和惬意,相反,却经历了显著的退化。这正是后文将要涉及的社会成员面临的边缘化和受排斥境地的问题。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赵旭东,等译:《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页。
    ① [美]Neil Gilbert,[美]Paul Terrell著,黄晨熹,等译:《社会福利政策导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60页。
    ① [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杨伟东,等译:《法律与行政》(上卷),商务印书馆 2004年版,第400页。
    ② Perri 6 & Jeremy Kendall, edits, The Contract Culture in Public Services: StUdies from Britain, Europe and the USA, 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 1997.
    ③ [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著,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6年版,第54—71页。
    ① Jon Pierre & B.Guy Peters,孙本初译:《治理·政治与国家》,台湾智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2002年版,第64页。
    ② 俞可平著:《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评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年版,第131—132页;俞可平主编:《治理与菩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版,第31—48页。
    ③ 此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文献主要有:[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著,余逊达等译:《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美]迈克尔·麦金尼斯主编,毛寿龙等译:《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美)E.S.萨瓦斯著,周志忍,等译:《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合伙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著,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6年版。
    ④ 笔者将在后文有关市场导向型供给模式的内容及其方式中更为详细地介绍。
    ①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7年版,第6页。
    ② 较为典型的是社会成员与就业部门签订“求职补助协议”(job seeker's allowance agreement),约定如果成员依约具备了工作的条件并正积极寻求就业,则可获得就业部门发放的补助金。See Joseph P.Romoala,A Recurring Themes in Welfare Reform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Great Britain and What 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Can Do To Break The Pattern,in 29J.Legis.307,2003.另参见[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杨伟东,等译:《法律与行政》(上卷),商务印书馆 2004年版,第410页。
    ① 转引自[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下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0页。
    ② Lester M.Salamon, Partners in Public Service. Government-Nonprofit Relations in the Modern Welfare State,1995.88.
    ③ 这是兴起于美国的一种参与福利服务供给的民间营利性企业,它的出现及其运作机制正引起广泛关注。
    ④ Peter Frumkin, Service Contracting with Nonprofit and For-Profit Providers. On Preserving a Mixed Organizational Ecology, in John D.Donahue Joseph S. Nye Jr., edits, Market-based Governance. Supply Side,Demand Side, and Downside,, Visions of Governance in the 21st Century,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02, 70.
    ⑤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美国颁行“福利改革法案”之前,彰显市场导向型供给模式特点之一的福利供给多元化业已在实践中推行。譬如20世纪60年代,面对诸多经济社会困境,美国政府相继提出了“向贫困宣战”(War on Poverty)和“伟大社会”(Great Society)纲领,促使私营和第三部门在提供就业安置、培训等方面的福利服务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福利改革方案则是将之上升为立法加以明确规定。
    ⑥ Joseph P.Rompala, A Recurring Themes in Welfare Reform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Great Britain and What 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Can Do To Break The Pattern, in 29J.Legis.307,2003.
    ① [德]沃尔曼,等著,王锋,等译:《比较英德公共部门改革:主要传统与现代化的趋势》,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260页。
    ② 周志忍著:《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1999年版,第141页;Kieron Walsh,Public Service and Market Mechanisms: Competition, Contracting and the New Public Management, Macmillan Press LTD,1995,120.
    ③ [德]沃尔曼,等著,王锋,等译:《比较英德公共部门改革:主要传统与现代化的趋势》,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333页。
    ① Kuhnle, Stein, Alternatives to Neo-Liberalism in Social Policy: Is the Nordic Welfare State Still Alive?载张保民等主编:《亚洲地区的行政改革——“亚洲地区公共行政及社会服务之改革”国际会议论文集》,澳门理工学院、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暨公职局 2003年版,第373页。
    ② Sue Leigh-Doyle, Ray Mulvihill, Leigh-Doyle and Associates, Dublin edits, Social Exclusion. A Major Challenge for Public Welfare Services, European Conference Report1995,8.
    ③ R.Barro & X.Sala-I-Martm ,Economic Growth ,New York: McGraw Hill, 1995; J.Temple, Growth Effects of Education and Social Capital in the OECD Countries ,OECD Economic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 NO.263,2002.
    ④ 即意味着只有不能够支付自己福利的人才会获得国家的帮助。
    ⑤ 毛寿龙等著:《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152页。
    ① [瑞士]弗郎索瓦-格扎维尔·梅里安:“治理问题与现代福利国家”,载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版,第114页。
    ② [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著,丁煌译:《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7、10页。
    ① F.A.Hayek, The Corporation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In Whose Interest Ought It and Will It Be Run? In H.I.Ansoff, edits, Business Strategy, Harmondworth, 1969,266.
    ② Dru Stevenson, Privatization of Welfare Services: Delegation by Commercial Contract, In45Ariz.L.Rev.83.2003.
    ③ 毛寿龙等著:《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160页。
    ④ “实用主义企业角色观”由美国公司法专家克拉克教授提出,其要旨在于肯定现实中企业“设计、创造及掌握机会以履贱福利之责”的主动姿态;“现代公司的新概念”由“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首倡者伯利与米恩斯提出,其要旨是将公司置于这样的地位,即“不仅仅为所有者服务,而且要为整个社会服务”;“行使着公共职能的私营企业”由美国比较政治学领域的著名学者林德布洛姆教授提出,是从实证的角度观察到私营企业开始担负起愈益显著的社会责任;“双重任务公司”由美国学者费尔菲克斯提出,是指企业在为股东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主动参与一些福利项目的提供;“公司的新角色”由罗瑞斯提出,是指企业自行设计一定的服务计划并寻求政府的支持与合作。参见[美]罗伯特·C·克拉克著,胡平,等译:《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575页;刘连煜著:《公司监控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47页;[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著,甘华鸣,等译:《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61页;[美]林德布洛姆著,王逸舟译:《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49页;Lisa M.Fairfax, Achieving the Double Bottom Line. A Framework for Corporations Seeking to Delivering Profits and Public Service, In 9 Stan. J.L.Bus & Fin.199, Spring, 2004; William C. Norris, A New Role for Corporations, In H. Brooks, L. Liebman, & Schelling, edits,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New Opportunities for Meeting Social Needs. 1984.243.
    ① [美]莱斯特·萨拉蒙、赫尔穆特·安海尔著,周红云译:“公民社会部门”,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259页。
    ② 具体而言,“组织性”即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民间性”即在组织机构上同政府分离;“非利润分配”即并不向其经营者或所有者分配利润;“自治性”即保持独立处理自身事务;“自愿性”即接受一定程度的自愿捐献以及志愿者的自动参与。参见[美]萨拉蒙著,贾西津等译:《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年版,第3—4页。
    ③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4页。
    ① See Home Office, Profiting From Partnership. Efficiency Scrutiny of Government Funding of The Voluntary Sector, HMSO,1990; M.Taylor, New Challenges: Voluntary Organization Facing the 1990s, National Council for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1990.
    ② [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著,张成福等较译:《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23页。
    ③ [英]内维尔·哈里斯,等著,李西霞,等译:《社会保障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29页。
    ④ Linda Deleon and Robert B.Denhardt,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Reinvention,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Mar/Apr200O.
    ⑤ Perri 6 & Jeremy Kendall, edits, The Contract Culture in Public Services: Studies from Britain, Europe and the USA, 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1997.97;另参见[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杨伟东,等译:《法律与行政》(上卷),商务印书馆 2004年版,第401页。
    ① Perri 6 & Jeremy Kendall, edits, The Contract Culture inPublic Services: Studies from Britain, Europe and the USA, 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 1997.79.
    ② [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杨伟东等译:《法律与行政》(上卷),商务印书馆 2004年版,第467—469页。
    ③ 转引自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264页。
    ① 包万超:“阅读英美行政法的学术传统”,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第420页。
    ② [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25页。
    ① [英]安东尼·吉登斯著,郑戈,等译:《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105页。
    ① Sue Leigh-Doyle, Ray Mulvihill, Leigh-Doyle and Associates, Dublin, edits, Social Exclusion: A Major Challenge for Public Welfare Services, Wyattville Road, Loughlinstown, Co.Dublin, Ireland 1996.15.
    ② [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111—112页。
    ① 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版,第7页。
    ① [英]安东尼·吉登斯著,郑戈,等译:《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107页。
    ② [印]阿马蒂亚·森著,任赜,等译:《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12、18、62页。
    ③ 参见[英]以赛亚·柏林:“两种自由概念”,载刘军宁等主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5年版,第210页;另可参见[英]以赛亚·柏林著,胡传胜译:《自由论》,译林出版社 2003年版,第189页。
    ④ [印]阿马蒂亚·森著,任赜,等译:《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48—56,62—63页。
    ① [印]阿马蒂亚·森著,任赜,等译:《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1—2页。
    ② [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赵旭东,等译:《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325页。
    ③ [英]托尼·阿特金森著,丁开杰编译:“社会排斥、贫困和失业”,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3期,第11页。
    ④ [英]安东尼·吉登斯著,郑戈等译:《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66页。
    ① [英]安东尼·吉登斯著,杨雪冬编译:“处于舞台中心的中左翼”,载杨雪冬、薛晓源主编:《“第三条道路”与新的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版,第73页。
    ② See A.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 A. Sen, Social Exclusion. Concept, Application, and Scrutiny,In Social Development Papers No.1, Asian Development Bank,2000.另可参见[印]阿马蒂亚·森著,王燕燕摘译:“论社会排斥”,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3期,第2—3页。
    ③ 应予指出的是,“社会排斥”本身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都极为丰富的概念,学界大都基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社会排斥加以界定。如认为它是一种个人或群体被全部地或部分地排除在充分的社会参与之外的过程:认为它是被拒绝获得使人们得以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的服务;认为它是某些受到诸如失业、技能缺乏、收入低下等交织在一起的综合性问题时所发生的现象;认为它是某些个人、家庭或社群缺乏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被边缘化或隔离的系统性过程;认为它是社会弱势群体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挤的现象,等等。在本文中,社会排斥主要是指在经济活动领域中的边缘化状态。相关文献可参见景晓芬:“‘社会排斥’理论研究综述”,载《甘肃理论学刊》2004年第2期,第21页。
    ① William C. Norris, A New Role for CorpOrations, In H. Brooks, L. Liebman, & Schelling, edits,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New Opportunities for Meeting Social Needs. 1984.243;244.
    ② Matthew Diller, New Forms of Governance: Ceding Public Power to Private Actors: Form and Substance in the Privatization of Poverty Programs, In 49 UCLA L.Rev. 1739,2002.
    ① 这是借用了美国学者塞尔兹尼克、诺内特在归纳几种典型意义的法律类型时所提出的在研究方法上的一个概念。
    ② [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修订版,第19页。
    ③ 包万超:“阅读英美行政法的学术传统”,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420页。
    ① [德]马克斯·韦伯著,杨富斌译:《社会科学方法论》,华夏出版社 1998年版,第198页。
    ② 这里“市场的机能”一词是借用了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在《市场的作用国家的作用》一书中提出的概念,意指在政府实施干预的领域引入市场机制,从而使市场成为实现公共政策目的的重要工具。此外,查尔斯·舒尔茨在《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用》一书中亦提出了类似的主张,即将市场视为改善政府功能的一种手段,它的“核心在于纠正那种通常认为社会和经济的改革是指用公共领域的干预来改善市场缺陷的观点。相反,有效的改革,有时可能是把市场过程扩大到‘非市场’或政府领域当中去”。上述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指出了市场不再被简单看作消极接受政府干预的一块领域,而是可能发挥积极功能,帮助实现政府经济社会职能的重要工具。参见[日]青木昌彦等编著,林家彬,等译:《市场的作用 国家的作用》,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及其以下;[美]查尔斯·沃尔夫著,谢旭译:《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兰德公司的一项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 1994年版,第146页。
    ① 参见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199页。
    ① [美]J·威尔逊:“功能分析介绍”,载《国外社会科学》1986年第10期,第61页。
    ② 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217页。
    ③ 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6年版,第114页。
    ④ 文正邦主编:《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重庆出版社 1993年版,第60页。
    ⑤ [英]罗杰·科特威尔著,潘大松,等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 1987年版,第80页。
    ① [美]罗斯科·庞德著,沈宗灵,等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 1984年版,第35页。
    ② [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538—539页。
    ③ [美]罗斯科·庞德著,沈宗灵,等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 1984年版,第65—66页。
    ④ 庞德将之作为确定价值尺度的“理性的方法”。参见沈宗灵著:《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第297—298页。
    ① [美]罗斯科·庞德著,沈宗灵,等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1-42页。
    ② 岳彩申、袁林:“经济法利益分配功能之解释”,载《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86页。
    ① 参见[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22页。
    ② 比如消费和交换的最优化条件、生产资源利用或分配的最优化条件、生产和交换的最优条件。
    ① [英]罗杰·科特威尔著,潘大松,等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 1989年版,第100页。
    ② 高宣扬著:《当代社会理论》(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556页。
    ① 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39页。
    ② 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12页。
    ③ [美]麦克尼尔著,雷喜宁,等译:《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4页。
    ④ 参见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15—22页。
    ① [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著,宇泉译:《经济法》,商务印书馆 1997年版,第85—86页。
    ② [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著,宇泉译:《经济法》,商务印书馆 1997年版,第3页。
    ① 应飞虎、王莉萍“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第116页。
    ② 当然,这里对经济法的功能定位的解说,是将经济法置于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市场机制自身难以实现完全自治,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克服市场失灵这一特殊背景之下的,因而,并非伴随国家的产生、公权力的运作便生成了经济法,相反,学界的基本共识是经济法及其所指称的“国家干预”有其确定的问题域和特定的涵义,集中讨论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如金泽良雄先生认为,经济法就是为了对付因自由经济活动产生的矛盾和困难,以满足经济——社会性的要求而制定的法。在此意义上,克服市场失灵、促进自由竞争便成为经济法产生的初始动因之一,当然其他如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对社会经济的严重影 响等因素亦是经济法产生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因。参见(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年版,第27页。
    ① 回顾经济法理论纷争的艰难历程,不难发现尽管经济法的定位及其内容始终面临来自其他部门法学者的质疑甚至否定,然而,针对克服市场垄断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制定施行的法律规范因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学者几乎都不同程度地予以承认进而接纳经济法的生存现实,成为最具说服力的经济法存在理据。就现实而言,以规制市场垄断为核心的经济法规范在不少国家被奉为“经济宪章”,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即是以“公平交易法”为核心的市场秩序规制法律。
    ② 李昌麒:“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上)”,载《山西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第33—34页。
    ① 详见应飞虎:“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37—142页。
    ① [美]凯斯·R·孙斯坦著,金朝武,等译:《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11页。
    ② 参见岳彩申:“‘需要国家干预说’的科学方法论解释:证伪范式的认知”,http://www.lichangqi.net.访问时间:2006—05—05。
    ① 该学派是法社会学的一个分支,由于是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作为其主要研究阵地,故得名。
    ② [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修订版,第131页。
    ① [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杨伟东,等译:《法律与行政》(上卷),商务印书馆 2004年版,第148页。
    ②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第478—483页。
    ③ [英]马丁·洛克林著,郑戈译:《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 2002年版,第85、86、188、370、371页。
    ④ 参见[德]图依布纳著,矫波译:“现代法中的实质要素和反思要素”,载《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卷第2辑,第610页。
    ①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顾培东,等译:《大陆法系》,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第158—159页。
    ② [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杨伟东,等译:《法律与行政》(上卷),商务印书馆 2004年版,第154—155页。
    ③ [美]昂格尔著,吴玉章,等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译林出版社 2001年版,第192页。
    ① 这一制度设计源自自由主义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美国学者弗里德曼。譬如对一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某年给予8000美元的收入津贴,然后再针对其当年所有额外收入6000美元征收1/3的税收,因而,该家庭当年可获取的实际支配收入为8000+2/3×6000=12000美元,由于其收入来源于被免征所得税的津贴以及减征所得税的正常收入,因而可以实现援助与激励的双重目的。参见[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著,张瑞玉译:《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85—190页;[美]萨谬尔森、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经济学》,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4年版,第322—333页。
    ② Christine N.cimini, Welfare Reform Ends in 2002: What Ahead for Low-Income and No-Income Families? In 61Md.L. Rev. 246,2002.
    ① 参见周志忍著:《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1999年版,第21—29页。
    ② “解制型政府”是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行政学家彼得斯在其代表作《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中提到的其中一种政府治理模式,其基本设想是“如果取消一些限制和制约,政府机构就可以将目前的工作处理得更有效率,而且还可能从事新的创造性工作,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具言之,解制型政府的模式亦即通过解除内部各种旨在限制政府行动的各种规则,以增进政府行为的灵活性与效率化。参见[美]B·盖伊·彼得斯著,吴爱民,等译:《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109—113页。
    ③ [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著,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88—119页。
    ① See Goldberg v. Kelly,397,U.S,262.267,268.
    ② Daphne Barak-Erez, A State Action Doctrine for an Age of Privatization, 45 Syracuse L.Rev. 1169,1185.1995.
    ① See Randal S. Jeffrey, The Importance of Due Process Protection after Welfare Reform: Client Stories from New York City, In 66 Alb.L.Rev. 123,2002; Carolyn Goodwin, "Welfare Reform: and Procedural Due Process Protection. The Massachusetts Example, In 48 Buffalo L.Rev.565,2000.
    ② [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著,黄列译:《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132页。
    ③ [美]昂格尔著,吴玉章,等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译林出版社 2001年版,第193—194页。
    ④ 应予指出的是,就一般的司法审查制度而言,它既包括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也包括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因而,涉及针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两种不同的审查程序。而这里我们讨论的是法院针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前文述及的政府对福利救济金的领取人施以正当 法律程序保护的行为便是法院审查的内容之一。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年版,第565—566页。
    ① 引文部分的着重号系笔者所加。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页。
    ② [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年版,第43—44页。
    ③ [奥]马尔柯姆·史密斯著,许章润译:“日本私法制度与对于商务活动的公共控制”,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4期,第423页。
    ④ [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 1999年版,第178页。
    ① [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 1999年版,第178—179页。
    ②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公法私法化”或“私法公法化”的提法在学界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因而这里采取了公私法融合的表述方式,并以公法对私法因素的承接与吸纳、私法对公法因素的承接与吸纳来概括其基本内容。
    ③ Perri 6 Jeremy Kendall, edits, The Contract Culture in Public Services: Studies from Britain, Europe and the USA, Arena 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 1997,89.
    ① Kettl, Donald F, Sharing Power: Public Governance and Private Markets,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93,44.
    ② Henry Freedman, Mary R.Mannix, Uncharted Terrain. The Intersection of Privatization and Welfare, In 557Clearinghouse Review,2002.
    ③ Kettl, Donald F, Sharing Power: Public Governance and Private Markets,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93,174.
    ④ Kieron Walsh, Public Services and Market Mechanisms: Competition, Contracting and the New Management, Macmillan Press Ltd, 1995,127.
    ⑤ Kieron Walsh, Public Services and Market Mechanisms: Competition, Contracting and the New Management, Macmillan Press Ltd, 1995,130.
    ⑥ Kieron Walsh, Public Services and Market Mechanisms. Competition, Contracting and the New Management, Macmillan Press Ltd, 1995,131.
    ① [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杨伟东,等译:《法律与行政》(上卷),商务印书馆 2004年版,第460页。
    ② 英国较早系统研究政府契约问题的学者科林·托宾承认,普通合同法在对滥用权力的救济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参见Colin Turpin,Government Contract,Penguin Books,1972.99,100.转引自于安著:《降低政府规制——经济全球化时代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148页。
    ① [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年版,第536—538页。
    ① [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修订版,第124页。
    ① [德]拉德布鲁赫著,米健译:《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第66、77页。
    ② 众所周知,学界公认同属第三法域的还有社会法。目前关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论争并未停息,如何划定其各自的调整范围尚待定论。囿于本文的研究主题,笔者不对此作进一步展开,而惟就经济法与社会法在本论题视域下的相对界分提出如下主张:经济法依凭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具有整体性、动态性)、与市场机制的天然关联而在福利供给的变迁中发挥主导功能;而社会法主要在市场机制之外,调整社会特殊群体如儿童、老年人、妇女等的利益分配格局(具有特殊性、静态性),与市场本身几乎不发生关联。关于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诉求之整体性与动态性特征,请具体参见下文的论述。
    ① 一般认为,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开启了从宪政层面限制所有权的立法先河,其中第153条规定:“所有权包含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顾及公共利益。”
    ② 参见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185—203页。
    ③ 刘红臻、肖乾刚:“自主与不自足经济社会情境中的经济法定位:‘社会性’的解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3期,第66页。
    ④ 这从学者们使用社会公共利益及与之相关概念的混乱状况即可窥见一斑。一种观点倾向于将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社会利益等作基本等同的概念对待。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较多使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并一般将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作为同义看待。一种观点则将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分裂,并认为公共利益是与国家利益等同的一个概念,由此形成的是社会利益、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并存的利益格局。著名的社会学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便持有这种观点,他所指的社会利益便是在相对于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观点又将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并列,统一置于公共利益之下,成为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并指出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而社会利益的主要内容是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一些宪法学者即持有这样的观点。相关文献请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颜运秋、石新中:《论法律中的公共利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胡锦光、王锴:《论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本文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如未作特别交代,则对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不作特别区分。
    ① 李昌麒、陈治:“经济法的社会利益考辩”,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第18页。
    ② [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修订版,第127页。
    ① 譬如,在促进就业的诸项措施中包含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即是主要针对克服社会成员在获取发展机会方面的能力局限;同时,政府对各种社会基础性资源,如自然资源、环境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科技资源等进行有机整合,并进行公平合理配置,即是主要针对克服社会成员在获取发展机会方面的制度瓶颈。参见李昌麒:“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基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考察视角”,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88页。
    ② 郭伟和:“新趋势和新思维——西方积极发展性社会福利政策和后现代主义社会福利观”,载《中国民政》2005年第8期,第15页。
    ③ 参见张守文著:《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9页。
    ④ 参见王全兴著:《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99页及其以下。
    ⑤ 参见单飞跃、王秀卫:“经济法的主体范畴研究”,载《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第48—49页。
    ① 李昌麒、刘瑞复主编:《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② [美]乔迪·弗里曼著,晏坤译:《私人团体、公共职能与新行政法》,载《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9页。
    ③ [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陈郁,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
    ④ [美]詹姆斯·M·布坎南著,吴良健,等译:《自由、市场与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88页。
    ① 参见(日)室井力著,吴薇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11页。
    ② 郭道晖:“法治行政与行政权的发展”,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第11页。
    ③ 关于在限权与授权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这正是宪政的一个核心问题。参见苏力:“读劳伦斯·却伯的《美国宪法》”,载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9页。
    ① (日)富永健一著,孙日明,等译:《经济社会学》,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6、121页。
    ② 卢代富著:《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③ 卢代富著:《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④ 笔者将企业参与福利的供给作为企业的道德义务看待,暗含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本文对于企业在福利供给格局中的主体角色的探究,并不包含由企业资方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直接给予企业雇员福利的情形,而主要涵指企业对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诸如社区的成员等提供福利。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外延划分,企业对所在社区承担的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是一种典型的道德义务。
    ① 西方制度经济学提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制度演化的表现形式。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它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强制性制度变迁则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它可以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对现有分配格局作强制性再分配而发生。两种制度变迁的范式在现实背景下可能相互交织:在一个主要由社会自发推进的制度变迁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确认或保障行动来促进变迁过程;反之,在一个主要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中,也不能忽略对个体进行利益诱导或激励。
    ② 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先生指出国家干预包括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两个方面,在笔者看来,这两方面正好体现了经济法对待福利供给中企业主体角色的两种态度。参见(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③ William C. Norris, A New Role for Corporations, In L.Liebman & C.Schelling, edits,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New Opportunities for Meeting Social Needs. H.Brooks 1984,260.
    ① (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② 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这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一般观点。前者是依据包括宪法、组织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而获取的主体地位,如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即属该类行政主体。后者是基于有权机关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地位,如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此外,在德国行政法学界,一般亦将经授权执行行政任务之私法组织视为行政主体,在我国台湾地区承继德国行政主体的基本分类,在一般行政主体之外,确立了享受公行政托付之公权力并以自己名义行使从而完成特定行政任务的私人为行政主体。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页;(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第500—503页;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页、148页。
    ③ 参见李昕:“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页;(美]乔迪·弗里曼著,晏坤译:“私人团体、公共职能与新行政法”,载《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9页。
    ① 参见[英]戈凳·怀特著,何增科译:“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廓清分析的范围”,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② See Kathy L.Brock, edits, Improving Connections Between Governments and Nonprofit and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Public Policy and the Third Sector, Oueen's University(Kingston,Ont.).School of Policy Studies,2000.3.
    ③ Stephen P. Osborne,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and Innovation in Public Services, Biddles Ltd, Guildford and Kings Lynn,1998,16.
    ④ 学者们一般公认第三部门在福利提供中具有独特的优势,诸如比政府公共部门更有灵活性(非层级式的结构形式)、更易于建立创新机制(先于政府部门而实施福利计划,并成为此后推行福利服务的范本)、更有利于成员的参与(与民众的互动)、更便于形成理性的决策机制(专家系统的引入)等。参见Stephen P. Osborne,Voluntary Organizations and Innovation in Public Services,Biddles Ltd,Guildford and KingsLynn,1998,50.51.另请参见熊跃根:“转型经济国家中的‘第三部门’发展:对中国现实的解释”,载《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1期。
    ① 学界亦将此概括为“慈善不足(philanthropic insufficiency)”、“慈善特殊主义(philanthropic particularism)”、“慈善家长主义(philanthropic paternalism)”、“慈善业余主义(philanthropic amateurism)”,See Sheila B.Kamerman Alfred J.Kahn,edits,Privatization and the Welfare Stat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9,132.另参见田凯:“机会与约束:中国福利制度转型中非营利部门发展的条件分析”,载《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2期。
    ② Julian Batsleer & Rob Paton, Managing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in the Contract Culture." Continuity or Change? In Perri 6 & Jeremy Kendall, edits, The Contract Culture in Public Services: Studies from Britain, Europe and the USA. 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 1997,48.
    ③ 参见鲁篱著:《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① Peter Frumkin, Service Contracting with Nonprofit andFor-Profit Providers." On Preserving a Mixed Organizational Ecology, In John D. Donahue & Joseph S. Nye Jr. edits, Market-Based Governance." Supply Side, Demand Side, and Downside. Visions of Governance in the 21St Century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2002,80,83.
    ② 在传统私法的主体框架中,第三部门一般被定位为社团法人。
    ① (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2、58页。
    ② 刘星:“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变革”,载刘星著:《语境中的法学与法律——民主的一个叙事立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③ 参见(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5页。
    ① 比如为实现行动者之间一方对另一方的服从,进而实现权力的目的,便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根据美国学者加尔布鲁斯(Galbraith)的分析,他认为可以通过强制性惩罚后果的可能出现来赢得服从,进而获取应得(惩罚)权力(Condign power);也可以强调通过给予对方某些利益的满足来赢得服从,进而获取报偿权力(Compensatory power);还可以强调通过劝导、教育等方式来说服改变对方的信念从而赢得对方的自愿服从,获取制约权力(Conditioned power)。又如为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同样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比较经济学与政治学领域的著名学者林德布洛姆(Lindblom)就提出实现社会控制可以采取交换、权威、说服三种方式。参见[美]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鲁斯著,陶远华,等译:《权力的分析》,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4页;[美]林德布洛姆著,王逸舟译:《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一经济制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3—15页。
    ② L.Salamon, edits, The Tools of Government: A Guide to the New Governa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323.
    ③ 国内经济法学者吕忠梅、陈虹与彭晓晖共同完成的《规范政府之法: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一书,是笔者目前所搜集资料中涉及经济法非强制性调整方法并进行比较系统阐述的一部著作。它对经济法运用如契约、预测、规划、听证、公告、劝告等方法干预经济进行了论述,对本文探究上述方法在福利供给制度中的运用提供了重要的参照和启示。参见吕忠梅、陈虹、彭晓晖著:《规范政府之法: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
    ④ Donald F. Kettl, Sharing Power: Public Governance and Private Markets, The BrookingsInstitutions, 1993.38.39.
    ② 譬如,在德国行政法上,公法契约包括所有的以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为客体的契约,只要符合目的是执行公法规范、包含有作出行政行为或者其他主权性职务行为的义务、针对公民的公法上的权利义务等要件,即可成立一项公法契约。现实中诸如征兵合同、清理市场责任书、公路事权下放交接协议书等都是行政行为借助契约推行的例子。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8、351页:邓峰著:《论经济合同——权力、市场与政府商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第96页。
    ① 邓峰著:《论经济合同——权力、市场与政府商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第102页。
    ② 参见吕忠梅、陈虹、彭晓晖著:《规范政府之法: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① 黄黎若莲著:《中国社会主义的社会福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② Abel-Smith, & Titmuss, K edits, The Philosophy of Welfare: Selected Writings of Richard M. Titmuss, Allen &Unwin(Publishiers)Ltd, 1987.52,53.
    ③ 周弘著:《福利的解析——来自欧美的启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④ 刘继同:“社会福利:中国社会的建构与福利制度的创新路向”,载《社会福利》2004年第1期。
    ⑤ 可参考的相关文献如刘继同:“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界定的‘国际惯例’及其中国版涵义”,载《学术界》2003年第2期;尚晓援:“‘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关系的再认识”,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田凯:“关于社会福利的定义及其与社会保障关系的再探讨”,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年第1期。
    ① 林闽钢:“福利多元主义的兴起及其政策实践”,载《社会》2002年第7期,第37页。
    ① 邓正来:“‘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载张曙光、邓正来主编:《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3年第2卷第1期,中国社会科学评论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② 参见《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3月23日,第5版。
    ① 王全兴、管斌:“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第108页。
    ① 参见第二章的相关部分。
    ② 种明钊主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67—369页。
    ① 刘家强等:“中国新贫困人口及其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思考”,载《人口研究》2005年第5期,第11页。
    ① [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① Matthew Diller, New Forms of Governance: Ceding Public Power to Private Actors." Form and Substance in the Privatization of Poverty Programs, In 49 UCLA. Rev. 1739,2002.
    ② 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7页。
    ③ [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9页。
    ① 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9—300页。
    ② 张守文著:《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6页。
    ① 翁岳生编:《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181页。
    ② 翁岳生编:《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③ 这实际上意味着对政府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原则从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开始朝向法律优先原则。此外,一些德国学者亦主张“就干涉行政事项而言,契约自由难于并存,但在给付行政范畴,则享有相当自由之公法契约的缔结空间”。参见余凌云:《行政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4—156页;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5页。
    ④ 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4条规定,行政主体缔结行政契约不需要法律的特别授权,在一般行政行为与行政契约的选择上,原则上法律不作强制性限制,允许行政主体自由定夺,对那些不适于采取契约方式进行的公共事务,法律往往以列举方式进行排除,行政主体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法国行政法上,大多数事项均可由行政主体根据现实状况,决定采用的具体实施方式。日本行政法亦肯认只要没有特别规定,给付行政施行契约方式具有可行性。可参见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页;(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页。
    ⑤ 参见[德]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4页。当然,这并不排斥政府主体可将其中某些环节,譬如领取保障金的资格认定环节,分离出来交由其他部门具体实施;同时也并不否定其他组织独立开展收入保障计划的可能及现实基础,而事实上,在一些国家,社会保障私有化的政策主张业已付诸于具体的制度实践,甚至在智利,该国的养老保险已完全实现私有化。另可参见[美]Neil Gilbert,[美]Paul Terrell著,黄晨熹,等译:《社会福利政策导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① Ruth Hoogland DeHoog and Lester M. Salamon, Purchase-of-Service Contracting, In Lester M. Salamon edits, The Tools of Government: A Guide to the New Governa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326.
    ① 这里参考了美国《劳动力投资法案》关于参与供给者的责任规定。
    ① [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113—114页。
    ② [英]M·卢瑟福著,陈建波,等译:《经济学中的制度:老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4页。
    ① 刘水林著:《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整体主义解释》,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
    ② 所谓双向性的诉讼机制,主要是针对传统的行政诉讼机制而言。传统的行政诉讼机制的最大特点,是行政相对人对政府主体提起诉讼的单方性,而促导性利益分配的供给模式下,基于对政府主体授权与限权结合、对承担供给任务的非政府部门参与与规制结合的考虑,有必要改变传统行政诉讼的单方结构,而同时赋予政府主体一方对参与供给者提起诉讼的权力,形成双向性的诉讼机制。对此,后文将在具体制度设计的环节中进行进一步阐释。
    ③ 张维迎著:《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
    ① 转引自王全兴、管斌:“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第111页。
    ② [美]查尔斯·沃尔夫著,谢旭译:《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132页。
    ① 谢晖著:《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7页。
    ② “范式”概念肇始于著名学者托马斯·库恩的代表性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是指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世界观,它决定着某一时期的科学家观察世界。研究世界的方式”。参见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63页。
    ① 马长山著:《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② 参见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另参见吕忠梅、鄢斌:“论经济法的程序理性”,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1期,第54页。
    ③ [德]图依布纳著,矫波译:“现代法中的实质要素和反思要素”,载《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卷第2辑,第597页。
    ② 美国学者丹提斯亦将此三方面问题概括为决定参与供给者(precontractual)与控制参与供给者的行为 (contractual)。可分别参见 Donald F. Kettl, Sharing Power: Public Governance and Private Markets,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93,180,182.; Terence Daintith, Regulation by Contract: The New Prerogative, In Current Legal Problems, 1979,42,58.
    ① 顾昕:“能促型国家的角色:事业单位的改革与非营利部门的转型”,载《河北学刊》2005年第1期,第12页。
    ② Neil Gilbert, Barbara Gilbert, The Enabling State. Modern Welfare Capitalism in America, Oxford University ress1989, 173.
    ① [美]奥尔森著,陈郁,等译:《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② 参见[美]史蒂文斯著,杨晓维,等译:《集体选择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③ [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7页。
    ④ [美]Alfred C. Aman, JR著,袁曙宏译:“面向新世纪的行政法(上)”,载《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86页。
    ⑤ [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7页。
    ①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3—295页,第297—298页。
    ② 譬如,先行考虑就业能力较强的服务对象的利益主张,促进其尽早获取职位便可视为一种在有限资源下发挥最大整体效用的“经验”的判断标准;而基于政府负有的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法定职责,必须将面临较大困境的社 会成员纳入重点代表的对象,则又可视为“理性”的判断标准;强调尽可能广泛地包容多元利益主张,这动用了“合作”观的判断标准;而承认个体的能力差异与激励主体自我发展,这又渗入了“竞争”观的判断标准。判断标准的设立应当结合特定时空的社会生活条件予以具体考察,这即“时空性”;应当综合效率、公平、道德、伦理或其他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正义感等因素,这即“多元性”;应当承认就标准本身而言,人们始终存在着深刻的意见分歧,但不能未经争辩地确立一项单一性和终极性的标准,这即“相对性”;应当注重在一些确定的原则之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标准的具体内容,这即“开放性”。
    ② 这里,我们并非意在用中介性组织完全取代私营或政府专门机构充任促导性供给模式下福利需求者的利益代表,因为它自身亦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或并不具备前述两种代表机构的某种优势。另可参见Barbara L. Bezdek, Contractual Welfare: Non-Accountability and Diminished Democracy in Local Government Contracts for Welfare-To-Services, In 28 Fordham Urb. L. J. 1559,2001.
    ③ 马长山著:《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40页。
    ④ Matthew Diller, The Revolution in Welfare Administration: Rules, Discretion, and Entrepreneurial Government, In 75 N.Y.U.L. Rev. 1121,2000.
    ② Matthew Diller, The Revolution in Welfare Administration: Rules, Discretion, and Entrepreneurial Government, In 75 N.Y.U.L. Rev. 1121,2000.
    ① Nina Bemstein, Welfare Plan in City Suffers a Setback, In N.Y. Times, Feb.3,2000.
    ② Barbara L. Bezdek, Contractual Welfare: Non-Accountability and Diminished Democracy in Local Government Contracts for Welfare-To-Services, In 28 Fordham Urb. L.J. 1559,2001.
    ③ Matthew Diller, The Revolution in Welfare Administration: Rules, Discretion, and Entrepreneurial Government, In 75 N.Y.U.L.Rev.1121,2000.
    ④ [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4—145页。
    ⑤ 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36页。
    ① [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著,黄列译:《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3页。
    ② Matthew Diller, The Revolution in Welfare Administration. Rules, Discretion, and Entrepreneurial Government, In 75 N.Y.U.L. Rev.1121,2000.
    ① 譬如在美国佛罗里达州为实施一项被称为“家庭过渡计划”(Family Transition Program)的福利服务,成立了市民复议小组(citizen Review Panel),有权独立就政府主体针对福利需求者作出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寻求一份职业,从而违反福利改革法案”的裁定进行复议。该复议小组由社区间交叉选举产生的代表及曾有接受服务记录的福利需求者中大约四分之一的成员组成。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复议小组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主体,政府部门会就具体个案事先拟定书面意见并视情况进行更为详尽的补增,而在一般情况下,复议小组均认可政府主体作出的裁定的效力。因而,有学者指出,“与其将之视为政府行为的监督者,毋宁看作是政府行为合法化的实现工具”。See Robin H. Rogers-Dillon & John David Skrentny, Administering Success." The Legitimacy Imperativ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Welfare Reform, In 46Soc.Probs, 1999.
    ② [美]萨瓦斯著,周志忍,等译:《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页。
    ③ 可参见[美]约翰·霍尔威廉姆·D·艾格斯著,丁开杰译:“后福利国家的健康和社会服务:票券是答案吗?”,载丁开杰、林义选编:《后福利国家》,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388—395页;[美]萨瓦斯著,周志忍,等译:《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281页。
    ① 郭驰:“日内瓦的‘培训支票’——对瑞士日内瓦州政府行政管理市场化的分析与思考”,载《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2期,第51页。
    ② 这主要是基于对需求者自主选择参与供给者可能存在的非理性行为的矫正。因为在“培训支票”的制度框架下,需求者尽管享有选择自由,但往往缺乏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把握,尤其对福利项目的具体选择和判断上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滞后性甚至偏差,因而,需要政府对“培训支票”的支出方向进行跟踪、调查与统计,及时发现资金支出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并适当加以解决。
    ③ [美]约翰·霍尔威廉姆·D·艾格斯著,丁开杰译:“后福利国家的健康和社会服务:票券是答案吗?”,载丁开杰、林义选编:《后福利国家》,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00页。
    ④ 胡敏洁:“以私法形式完成行政任务——以福利民营化为考察对象”,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第180页。
    ① 当然,在福利需求者拥有“票券”的条件下,由于对参与供给者的挑选权赋予需求者,因而,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打破在政府主体与既有参与供给者之间形成的稳定关系,相对缓解了潜在供给者进入的困境。
    ② Ruth Hoogland Dehoog, Lester M. Salamon, Purchase-of-Service Contracting, In Lester M. Salamon edits, The Tools of Government: A Guide to the New Governa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333-334.
    ① 这里,“竞争性谈判”与“单一来源采购”是借用了我国《政府采购法》上确认的除了竞争性招投标方式之外其他采购方式的表述。竞争性谈判是指由政府主体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以确定具体供应商的方法;单一来源采购则是与唯一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② Barbara L. Bezdek, Contractual Welfare: Non-Accountability and Diminished Democracy in Local Government Contractsfor Welfare-To-Services, In 28 Fordham Urb. L.J. 1559,2001.
    ① 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72—174页。
    ① 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文第四章。
    ① See Lester M. Salamon, The New Governance and The Tools of Public Action: An Introduction, In 28 Fordham Urb. L. J. 1611, June,2001.
    ② Donald F. Kettl, Sharing Power: Public Governance and Private Markets,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93,6.
    ① Barbara L. Bezdek, Contractual Welfare. Non-Accountability and Diminished Democracy in Local Government Contracts for Welfare-To-Services, In 28 Fordham Urb. L.J. 1559,2001.
    ② Matthew Diller, The Revolution in Welfare Administration: Rules, Discretion, and Entrepreneurial Government, In 75 N.Y.U.L. Rev.1121,2000.
    ① 这即是"creaming-skimming"现象。相关文献可参阅Perri 6, The New Politics of Welfare Contracting, In The Contract Culture in Public Services: Studies from Britain, Europe and The USA.,Ashgate publishingcompany, 1997,184; Barbara L. Bezdek, Contractual Welfare: Non-Accountability and Diminished Democracy in Local Government Contracts for " Welfare-To-Services, In 28 Fordham Urb. L.J. 1559,2001; Peter Frumkin, Service Contracting with Nonprofit and For-Profit Providers: On Preserving a Mixed Organizational Ecology, In Market-based Governance: Supply Side, Demand Side, and Downside, John D.Donahue, Joseph S. Nye Jr., edits, Visions of Governance in the 21st Century,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02,74-75.
    ② 现实中较为典型的例子,乃是美国巴尔的摩市(Baltimore)为贯彻联邦政府提出的福利供给契约化的规定而推行的就业服务契约计划。该计划于1997至1999年就与就业相关的服务项目公开发出要约,并最终与20个参与供给者订立了总价值6400万美元的供给契约。在其运行的初始阶段,计划的主要目标在于通过各种与就业相关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成员获取稳定职业,以此实现成员的自我满足。但在其后的实施过程中,服务对象被划分为“就业准备者”、“难以就业者”与“面临严重障碍者”三类;计划的目标开始集中于领取救济者数量的变化,及职业维持的周期。如要求75%的服务接受者应当获取正规职业,90%的服务接受者在获取职业之后应当至少维持14周的时间,85%的服务接受者在获取职业之后应当维持至少26周的工作时间等。此外极力将就业安置的行动标准与资金支付的比例挂钩,如一旦给予职业介绍或推荐则参与供给者即可得到20%的资金支持,一旦将服务对象安置到非接受补贴的岗位即可获得另外30%的资金支持,一旦保障每一服务对象维持至少14周的工作时间并享有高于基本救济金水平或最低工资水平的薪金再可获得20%的资金回报,一旦能够确保其维持至少26周的工作时间则可获得剩余的30%的资金。而该计划实施的现状却并不令人满意,由于不少参与供给者都将目光锁定在促使服务对象“处于受雇佣状态”这一模糊标准,因而导致出现的极端情况是,某一参与供给者承担了为600名成员提供就业服务的项目,允诺保障其“获取职业”,而其中450名仅仅维持了7天的就业时间。详见Barbara L.Bezdek, Contractual Welfare: Non-Accountability and Diminished Democracy in Local Government Contracts for Welfare-To-Services, In 28 Fordham Urb. L.J. 1559,2001.
    ① 王全兴、管斌:“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第116页。
    ② 譬如前文提及的巴尔的摩市政府推行的就业服务契约计划,在绩效评估标准中除了明确规定依据绩效支付报酬的方式之外,将大量细节留待参与供给者进行具体设计。See Barbara L. Bezdek,Contractual Welfare: Non-Accountability and Diminished Democracy in Local Government Contracts for Welfare-To-Services, In 28 Fordham Urb. L.J.1559,2001.
    ③ 可参见前文福利需求者的参与权及其落实部分。
    ④ 可参照美国《劳动力投资法》第三章第122条第(d)(f)项。
    ① 在《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第4条即规定:“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本息,经市财政、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和承贷金融机构三方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和承贷金融机构各赔付三分之一。
    ② 张守文:“收益的可税性”,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第19页。
    ① 同样以巴尔的摩市推行就业服务供给契约化为例,接受大笔政府资金的参与供给者“实际上远未实现将大多数福利需求者予以就业安置的预期目标”See Barbara L. Bezdek, Contractual Welfare: Non-Accountability and Diminished Democracy in Local Government Contracts for Welfare-To-Services, In 28 Fordham Urb. L.J. 1559,2001.
    ② Kieron Walsh, Public Service and Market Mechanisms: Competition, Contracting and the New Public Management, Macmillan Press LTD, 1995,127-128.
    ③ (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杨伟东,等译:《法律与行政》(上卷),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75—276页。
    ① 孙笑侠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124页。
    ② 对此前文已有涉及。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学院教授贝兹德克(Bezdek)亦指出,在提供积极福利的过程中,政府主体的大量行为都是安排福利需求者接受促进就业的相关服务,或者提出建议、鼓励,或者对其处境抱以理解等,很难将此与消极福利供给模式下的可纳入正式听证程序予以审查的政府决定等涮视之。See Barbara L.Bezdek, Contractual Welfare: Non-Accountability and Diminished Democracy in Local Government Contracts for Welfare-To-Services, In 28 Fordham Urb. L.J. 1559,2001.
    ③ [美]昂格尔著,吴玉章,等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
    ④ 这里借用了行政法学者孙笑侠教授提出的“综合控权观”的思想。他指出,可运用规则、权利、权力、程序等多种因素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并细化为规制性控制、过程性控制、沟通与自治性控制、内部性控制、合理性控制以及其他非正式控制等几方面。参见孙笑侠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1页。
    ① 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4页。
    ② 参见顾听:“以社会制约权力”,载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48—149页;另可参见鲁篱:“论社会对权力的制约——以行业协会为中心展开的研究”,载《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89—90页。
    ③ [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36页。
    ① 孙笑侠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7页。
    ② 有必要指出的是,这里我们对促导性供给模式中各主体的法律责任的阐述暗含一个基本前提,即将“法律责任”作一般性的“消极责任”的理解,是指负有义务的主体不履行其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因而,将之纳入事后规制的范畴。
    ③ 事实上,在公法学界,围绕私人参与福利供给的行为是否应当视为“政府职能行为”从而纳入公法调整范围,存在激烈的争论。而对此的不同回答,从表明上看关涉到私人主体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问题,而更为深远的影响在于政府是否可以借助福利供给契约化而逃避责任的承担:如果认定参与福利供给的私人主体实施的是政府职能行为,那么公法上一系列旨在约束政府公共行为的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都将发挥作用,并将导致政府主体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如果否认该行为具有政府职能行为的性质,则当事人提出的诸如要求就“政府的决定”召
    ① [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杨伟东,等译:《法律与行政》(上卷),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58—159页。
    ② [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118页。
    ① P·衣埃修—富诺茨:“司法制度的未来”,载(日)小岛武司等著,汪祖兴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9页。
    ② Jody Freeman,The Contracting State,In 28 FIa.St.U.L.Rev.155,Fall,2000.
    ③ (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4页。
    ④ [美]劳伦斯·M·弗雷德曼:“美国司法制度历史断面之剖析”,载(日)小岛武司等著,汪祖兴译:《司法制的历史与未来》,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⑤ [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63页。
    ① [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118页。
    ① [美]布莱克著,唐越、苏力译:《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48页、第55页。
    ② [美]麦克尼尔著,雷喜宁,等译:《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另参见季卫东 :“关系契约论的启示”(代译序)第3页。
    ③ See Kieron Walsh, Public Service and Market Mechanisms." Competition, Contracting and the New Public Management, Macmillan Press LTD, 1995,130.
    ④ 参见[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120页。
    ① 当然并不能将前面阶段的一系列行动完全等同于落实程序规范,但从参与到规制的各个环节来看,的确包含了大量的具有反思性与交涉性的程序内容。
    ① See Cheryl Wade, For-Profit Corporations that Perform Public Functions: Politics, Profit, and Poverty, 51 RUTGERS L. REV. 1999.
    ② Peter Frumkin, Service Contracting with Nonprofit and For-Profit Providers: On Preserving a Mixed Organizational Ecology, in John D.Donahue, Joseph S. Nye Jr., edits ,Market-based Governance: Supply Side ,Demand Side, and Downside..Visions of Governance in the 21st Century,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02, 70.
    ③ 马长山著:《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5—96页。
    ① 马长山著:《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0页。
    ② 参见[美]科斯等著,(瑞典)拉斯·沃因等编,李凤圣主译:《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译者前言”,第13—15页。
    ③ 事实上,麦克尼尔所提出的“关系契约”,从契约经济学的立场来看,亦即一种“不完全契约”的形式。只不过二者具有不同的侧重点,本文同时引入了这两个概念,具有不同的寓意。在前文围绕促导性供给模式设计并落实各项规范时,使用了“关系契约”概念,着重在于强调供给契约当事人之间的长期信任合作关系,这是经济法在功能实现的参与——规制阶段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也就是有必要设计一些多元化的、灵活的规制方式与争端解决方式;在这里,笔者又引入“不完全契约”概念,意在表明由于理性限度等因素的存在使得这种规制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
    ① 在信息经济学上,信息的非对称性可从发生的时间分为事前非对称与事后非对称,研究事前非对称信息博弈的模型被称为逆向选择模型,研究事后非对称信息的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可参见张维迎著:《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5—239页。
    ② [澳]欧文·E·休斯著,彭和平,等译:《公共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页。
    ③ Whitfield, Dexter, Public Services or Corporate Welfare: Rethinking the Nation State in the Global Economy, Pluto Press,2000,212.
    ① 卢代富著:《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7页。
    ② 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学院教授费尔菲克斯(Fairfax)就调适作为参与供给者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提出的设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的主张对本文极具启发。
    ③ See Lisa M. Fairfax, Achieving the Double Bottom Line: A Framework.for Corporations Seeking to Delivering Profits and Public Service, In 9 Stan. J.L.Bus & Fin. 199, Spring,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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